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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職類 報檢人年滿 15 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在文檔中 111 年度 簡章 (頁 105-108)

特殊規定職類(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例照顧服務員須同時符合+) 照顧服務員  年 滿 16 歲

( 含 取 得 長 期 居 留 證 或 依 親 居 留 證 之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及 取 得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人士。)

 92 年 2 月 13 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 業證明文件。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 92 年 2 月 13 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 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 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 2 學 分及照顧服務員 40 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 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 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註:須為在校學生並檢附在學證明。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A. 家

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生活服務產業系生活應用科學碩士班等科 系所。

B.

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 兒教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 育、青少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與保健、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兒童 教育暨事業經營、幼兒保育暨產業等科系所。

C.

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 利(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 (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老人福祉(學)、社會行 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 (學)、幼老福利系、生活服務產業學系、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

醫學社會暨健康照護、家政教育等科系所。

D.

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 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 (學)、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諮商與臨床 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 諮商、諮商與應用心理、社會科教育學系等科系所。

E.

長期照顧類群: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

老人福祉(利)、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老人健康管理、老人服務事業管 理、銀髮產業管理、銀髮族活動管理、銀髮生活產業、老人護理暨管 理、老人福利與事業、高齡(社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青事業 服務、養生與健康行銷學、養生休閒管理、銀髮養生環境學、銀髮健 康促進學、健康產業管理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醫務暨健康事業管 理學、福祉科技與服務管理學、高齡健康促進、未來與樂活產業學、

高齡及長期照護事業、健康照護管理學、長期照顧經營管理、高齡照 顧福祉、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高齡(福祉)服務、健康促進與銀髮 保健、醫務管理(學) 、老人福利與長期照顧事業、高齡福祉事業管 理、樂齡服務產業管理、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醫藥保健商務、醫療 暨健康產業管理、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高齡福祉養生管理、老 人服務事業、長期照護與健康管理等科系所。

F.

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

物理治療、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

助產、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 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 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保健、保健營養、口腔衛生學、口 腔衛生與健康照護、視光等科系所。

G.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托育人員 (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原保 母 人 員 更 名

 年 滿 20 歲

( 包 含 大 陸 地 區 配

 中華民國 93 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 計時數至少 80 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 中華民國 93 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 甲、乙、丙類訓練證書者。

 中華民國 94 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

為托育人員) 偶 取 得 長 期居留證、

依 親 居 留 證 者 及 合 法 取 得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人 士。)

程」之托育(保母)人員、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 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 書者。相關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 20 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 360 小時;托育(保母)專業訓練或進修,學分數不得少於 7 學分或時數不 得少於 126 小時。

托育人員 (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原保 母 人 員 更 名 為托育人員)

全 國 居 家 托 育服務中心

 年 滿 20 歲

( 包 含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取 得 長 期居留證、

依 親 居 留 證 者 及 合 法 取 得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人 士。)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學位) 學程畢業;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科、

(學位)學程最高年級者;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相關學院、系、所、

科、(學位)學程如下:

A.教育學門:教育(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國民教育、初等教育、(教育 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學)、社會教育(學)、特殊教育與輔導、生死 教育與輔導、家庭教育與諮商、人類發展(與家庭)、家政教育、特殊(兒 童)教育、家庭教育;幼兒教育(學)、兒童發展與(及)家庭教育(學)、幼兒 與家庭教育、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學)、幼稚(兒)教育師資;性別(學、

教育)。

B.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應用社會(學)、社會科學、(應用)心理(學)、諮商 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輔導(學)、心理(輔導)與諮商(學)、臨床(與諮商) 心理(學)、社會心理(學)、(臨床)行為科學、諮商(與)(應用)心理(學)、心 理復健(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與輔導(學);健康心理學系、犯罪 防治(學)、犯罪預防、犯罪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

C.醫藥衛生學門:公共衛生、食品營養(科學)、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食品 暨保健營養、保健營養(生技)、營養保健科、營養與保健科技、營養(科 學)、醫學營養、營養醫學、食品衛生、營養、護理(學)、臨床護理、社 區護理、中西(醫)結合護理、護理助產、助產(特)、護理助產合訓、早期 療育(與照護)、健康照護(科學)、醫務健康照護管理、醫護管理、護理教 育、護理管理、護理技術、健康照護(管理)、臨床暨社區護理、健康事業 管理系、健康產業管理系。

D.社會服務學門:復健與諮商(學);(嬰)幼兒保育(技術)、兒童發展、兒童 與家庭(學、服務)、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

幼兒保育、兒童保育;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社會 工作(學)、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健康照 顧社會工作、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幼兒保育暨產業系。

E.民生學門:家政(學)、生活應用與保健、生活(應用)科學、課後照顧學位 學程、兒童產業服務學位學程、照顧服務、幼老福利、農村家政、(農村、

漁村)家事、綜合家政。

固 定 式 起 重 機操作

 年滿 18 歲 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 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持有 100 年 11 月 8 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書),

得申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檢定。

2.104 年 1 月 1 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

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或結業證書者,應年滿 16 歲。

二、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般職類 1.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

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2.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 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3.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三年制專 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4.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5.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6.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7.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 力證明。

8.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9. 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0. 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1. 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12.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移 動 式 起 重 機操作

 年滿 18 歲 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 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持有 100 年 11 月 8 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 (書),得申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檢定。

2.104 年 1 月 1 日前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 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或結業證書者,應年滿 16 歲。

第 一 種 壓 力 容器操作

年滿 16 歲 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堆高機操作 1.年滿 18 歲,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 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但 104 年 1 月 1 日前 具有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不在此限。

2.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職業訓練班,領有訓練期 滿證明者。

前項所定職業訓練班,應符合下列條件:

(1)開班前應將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訓練課程與時數比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 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

自來水管配管 報名時請檢附個人資料特定目的外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附件 31),成績合格者由技 檢中心轉經濟部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非本國國民者僅核發技術士證,

不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或 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在校最高年級者」係指學校之學年制最高年級學生,並經向學校註冊取得證明文 件者。

※「相關工作」係指日、夜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作業、管理、監督、訓練、教 育及研究業務等工作,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乙級報檢資格中所稱「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

相同職類名稱、職類項目不同,但職類代號前 3 碼相同者,可報名同一職類不同細項之乙證,職類名稱 不同者,請參閱下表。

其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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