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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民德行:從權利到責任的轉向

33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p.26-28.

34 Ibid., pp.174-175.正如馬克弗愻所指出,洛克將勞力視為個人財產而與社會無關,則個人財產

權將凌駕任何社會道德訴求,無限制的財產權利成為資本主義社會積極的道德基礎。C. B.

Macph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Hobbes to Lock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220-221.

35 Ibid., pp.15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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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的經濟理論,不論是從歷史脈絡或哲學觀點,基本上都伴隨著倫理 學與政治哲學上的效益主義(功利主義)式自由主義。36近代西方效益主義式的自 由主義理論,其自由觀立基於「自由乃是不受外在干預」的消極自由脈絡,與資 本主義的政經思維結合,主張放任政策,並且基本上以身體的快樂(pleasure)取代 幸福(happiness),作為吾人追求「善」( the good )的目標之定義。37在此一思維脈 絡之下,一方面締造近代人類在物質生活上的豐盈;然而另一方面,利之所在弊 亦隨之。在 1970 年代以後,隨著政治哲學思維的逐漸轉向,這種效益主義式的 自由主義亦受到諸多批評。首先,在自由主義的陣營之中,羅爾斯( John Rawls) 影響深遠的代表作《正義論》,便是要以康德式的義務論( Kantian deontology )取 代效益主義,作為自由主義的倫理學基礎。38其次,1980 年代崛起的社群主義,

對效益主義式的自由主義之批評,更是不遺餘力。社群主義代表人物之一泰勒 (Charles Taylor),批評效益主義這種「霍布斯─邊沁式的自由觀」(Hobbes/Bentham notion of freedom),僅注目於消除外在障礙,完全忽略對自我內在自主性的開發,

其實難以實現真正的自由,亦無法據以營造由自主性的公民所形成的政治社群。39 群在個人身分認同 (self-identity)形成上的重要性,從而圍繞在「個人vs.社群」的 論題進行持續的論爭。此一自由主義與社群主議的論爭結果,到了1990年代又逐

的通說。參見安格爾( Theo Suranyi-Unger)著:《近代經濟學說》(台北:三民,1977 年),頁 25-27。

並參見黃仁宇:前揭書。效益主義,一般亦譯為功利主義。

37 在哲學上,以快樂界定善稱為享樂主義( hedonism );以幸福界定善稱為幸福主義

( eudaimonism )。西方古典時代亞里斯多德對善的追求,以幸福為主,相較之下更重視追求精神

上的幸福;近代效益主義自邊沁之後,轉而更強調以身體的快樂為效益計算的基準。See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 25,554.

38See Ibid., preface, pp. vii-viii.

39 See Charles Taylor, “What’s Wrong with Negative Liberty?” in his Philosophy And The Human Sciences: Philosophical Papers 2(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pp.211-229.

40 Charles Taylor, Philosophical Arguments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192.

21 的自由與近現代人的自由」(the liberty of the ancients vs. the liberty of the moderns)之 對比。依康士坦之見,古代人的自由,乃是表現在對公共的政治之積極參與;而 之去政治化的經濟系統(depoliticized economic system),得以持續存在。44要之,資 本主義經濟體制的現代國家,在以追求快樂滿足為效益的導向之下,公民的公共 性實已不斷弱化,乃至消失殆盡。

質言之,近代以來作為自由主義主流的自由觀,乃是一種柏林( Isaiah Berlin) 所謂消極自由( negative liberty)脈絡的「自由作為不干預」(liberty as non-interference);

然而共和主義則基本上回歸積極自由( positive liberty)脈絡「自己做主人」

41 See Will Kymlick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Introduction, 2nd 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284-285.

42 Benjamin Constant, Political Writings, ed. Biancamaria Fontana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 pp.102-105.

43 Will Kymlicka, op.cit., p.295.

44 Jürgen Habermas, 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trans. Thomas McCarthy (Boston:

Beacon Press,1979), p.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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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f-mastery)之自由觀。當代倡導公民共和主義( civic republicanism)的學者貝帝 (Philip Pettit),即據此形成「自由作為獨立或不受宰制」(liberty as independence or non-dominance)的論述觀點。貝帝從公民共和主義觀點,指出如果不能從政治體 制上確立公民的獨立性,而只以消極不干預為標準,則以奴隸制度為例,難道我 們可以因一個奴隸主對奴隸的減少干預或甚至不干預,而即認為奴隸擁有自由嗎?

貝帝認為「沒有干預的宰制,與沒有宰制的干預,都是可能的。」45因而干預與 否,並不是自由與否的良好判準。據是,公民共和主義者認為只有從獨立或不受 宰制的觀點,才能真正彰顯自由公民獨立自主的特性。質言之,要彰顯自由公民 獨立自主的特性,只有展現公共精神,透過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承擔公共責任,

以展現公民「自己做主人」的特性,進而營造一個由自主公民構成的政治社群,

才能真正實現個人獨立或不受宰制的自由。

依據共和主義此一積極自由的定義,主張「自己做主人」的基本論題,不再 受限於「不受干預」之消極自由思維,現代公民乃從汲汲營營個人權利與自利的 追求,轉向如何透過積極的公共事務參與,展現公共精神,承擔國家社會的公共 責任,以營造公民「自己做主人」之自主性社群的目標。要之,公民真正的自由 實現,並非古典契約論者所指稱,在人人皆不受干預而得以為所欲為的前社會自 然狀態之中,而是在人類形成社會之後的社群生活場域。從此一論點出發,公民 自由的實現,有待於公民透過積極的公共事務參與,以形成一個由具有獨立自主 性的公民所組成之沒有宰制的自由社會。就此而言,自由社會的公民不應再以享 受私領域之權利保障與自利動機之下的生活歡愉為滿足;而有待也在積極參與公 共事務中展現公共精神,承擔公共責任,以營造一個由獨立的自由公民所構成之 優質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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