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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基本內容

在文檔中 表見證明之研究 (頁 23-78)

表見證明之基本內容乃包括其要件及作用(效果),就要件而 言,表見證明適用乃須具備一未爭執事實或已被證實之事實、典型 事象經過及經驗法則(本文將著重在後二者之探討)。對於效果之 探討,則著重於其使法院形成如何之心證,而相對人應為如何之反 證。

一、要 件

典型事象經過

表見證明之適用須以存在一所謂「典型事象經過(Typischer Geschehensablauf)」為其前提,所謂典型事象經過,係基於如下 經驗:典型原因促使發生一定之結果,其因此無須進一步證據,即 可符合純粹經驗地,依第一表象而為推認77。此一要件,可視為表

77 Baumgärtel, aaO. (Fn. 3), Rn.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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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明適用之客觀要件,對於此一要件之定義,學說上,一般乃援 用實務上之見解,難以更進一步為精細定義78。此一典型事象經 過,乃基於日常生活經驗之觀察,於一定要件事實被確認時,可被 認為經驗上將會導致何種特定結果之發生,或透過某一事實可得推 論其原因者79。此時,乃被認為存在一典型事象經過。該先被確認 之事實,應係無爭議事實或已被完全證明者,是否存在一在此所稱

「典型」,乃由法院依生活經驗判斷之80。基於此一典型事象經 過,對於具體要件事實之個別細節,便不須作進一步證明81。可見 表見證明之要件乃著重在存在一經驗,該經驗指向一具經常性及習 慣性之發展過程,而可為忽略細節地總體性推估。

就 此,德國 實務上承 認若干典 型事象經 過之事例 ,其中例 如82:某一女顧客在某販賣日常用品之商場中滑倒,並因此受有重 傷。在其滑倒之區域,有一沙拉殘餘散落四周,且有一女證人在案 發後觀察到該沙拉殘餘有曾被踐踏過之痕跡。在此案例中,法院認 為依表見證明可認為該受傷女顧客乃踐踏在該沙拉殘餘上。其論述 理由為:「基於經驗法則,若沙拉殘餘係在意外事故直接領域,而 依謹慎觀察者可得認為該跌倒係歸因於該蔬菜殘餘時,即可推論該 人係踩在沙拉或蔬菜殘餘上而跌倒。」據此,對於該被害人是否因 他人推擠或因高跟鞋鞋跟斷裂所致,已非論斷之重點。

應注意者係,表見證明係著眼於事象經過之典型化,因而乃有 學 者 認 為 法 院 可 基 於 「 無 論 如 何 之 確 認 ( Irgendwie-Feststel-lung)」而為裁判,特別係對於可歸責性之表見證明。法官在此可

78 Kollhosser, aaO. (Fn. 69), S. 91.

79 Zöller/Greger, aaO. (Fn. 38), Vor § 284 Rn. 29.

80 Zöller/Greger, aaO. (Fn. 38), Vor § 284 Rn. 29.

81 MünchKomm-ZPO-Prütting, aaO. (Fn. 52), Rn. 48.

82 Vgl. Baumgärtel, aaO. (Fn. 3), Rn. 230 m.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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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某些被意識漏洞之存在,亦不須為個別細節之分析,基於此一 定型,而為整體觀察並作裁決。此時,表見證明與完全證明似尚存 有部分差異83。德國實務上曾有如下事例: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對 於因百貨商店火災所生損害負責,因其在火災事故現場正在從事焊 接工作。雖火災之發生情形尚未被確認,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基於焊 接工作與火災之時間及空間之接近關係,應認為對於被告可歸責性 事實存在之證明,應有表見證明制度之適用。其理由乃係因表見證 明與一般舉證責任之確認事實不同,表見明證明並不須對於具體事 象過程進行逐一細節之確認,其僅須自一典型過程出發即可,但相 對人可提出解除表見證明作用之反證者,不在此限84

對於所謂「無論如何之確認(Irgendwie-Feststellung)」,如 係為強調對於事象發生過程之細節無須逐一確認,有其合理處。其 理論乃基於「無論基於此或基於彼,均會發生某特定事(A)」85, 因此對於何種可能選項之確認,在一定情形下,容許對個別細節之 確定可省略而不予究明。例如某人駕駛甲車衝上人行道,則其可能 係酒後在車中入眠所致,亦可能係在駕駛時閱讀地圖所致,但無論 何種原因,均不免於過失之責86。表見證明中,所以被容許有省略 某些細節之進一步追究之情形,重點乃在於經驗法則之介入。惟有 於存在一可被評價為典型事象經過之情形,始有其適用。因此若將

「無論如何之確認」用以區別表見證明及間接證明之關係,或有其

83 Baumgärtel, aaO. (Fn. 3), Rn. 232.

84 Baumgärtel, aaO. (Fn. 3), Rn. 232.

85 在此類經驗法則之運用,經常係以「如果(wenn)……,則(so)……」,係前 提及結果關係。Schneider, aaO. (Fn. 8), Rn. 337. 但重點所在乃對於此一公式中 前提與結果間關係之推論強度,是否須一直如此、始終如此或大概如此即可?

86 Rommé, aaO. (Fn. 13), S.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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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益87;但若用以作為認識其與完全證明關係之基礎,則涉及證明 度問題,將會陷入關於表見證明是否係等同證明度降低之學理爭 議88

雖原則上,表見證明係以存在一典型事象經過為要件,其所謂 典型似應具一般性、經常性及慣常性,但此一要求,據學者觀察,

在德國實務上仍存有部分之例外,此等事例被稱為「個別表見證明

(Individualanscheinsbeweis)。89」例如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梅毒 案例(BGHZ 11,227)中,原告主張其妻在一九四二年六月二十五 日在基爾大學醫院因輸血而感染梅毒。據原告主張係L所捐之血,

但在其病歷上並無捐血之紀錄。L於一九四二年六月十一日所作檢 查 , 一 九 四 二 年 七 月 一 日 檢 測 出 陽 性 之 挑 水 夫 反 應 ( Wasser-mannreaktion)。原告之妻於一九四七年五月欲捐血時,其亦有挑 水夫反應,惟未出現典型之梅毒現象。其夫及子接受相同檢驗,呈 現陰性反應。邦高等法院駁回原告之訴,雖L之捐血及感染梅毒第 三級已被證實,但未能證明梅毒之存在(挑水夫反應可能因其他因 素造成),亦未能證實係因L捐血導致之。且依據鑑定報告,因梅 毒三級病人血液輸血而感染梅毒之表見證明亦不存在。聯邦最高法 院則廢棄此一判決,並認為在此已存在表見證明。其強調不可僅因 三級梅毒患者輸血及感染梅毒間之不常發生之性質,即排除表見證 明,重點應係自已確認之結果推溯可能存在何種原因,若在具體情 形,依其病情僅某一特定原因有堅強有利之根據,而其他原因則完 全無根據,則應有表見證明之適用90。在此案例中,理論上似不存

87 但亦有認為對於某些細節無須進一步究明之情形,並非僅在表見證明中存在,

Rommé, aaO. (Fn. 13), S. 122 f.

88 相關問題,Rommé, aaO. (Fn. 13), S. 122 ff.

89 Kegel, aaO. (Fn. 26), S. 326 ff.

90 學者有將此例解為蓋然性判決者,Kegel, aaO. (Fn. 26), S.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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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象經過一般性之典型,但在個案中因其較具蓋然性,而被認為 可適用表見證明。基本上,對此案例乃可評價為係對於表見證明制 度之擴大適用。

其次,在聯邦最高法院BGH VersR 57, 252梅毒案例中,原告 起訴主張其因職業傷害事故在一九四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被送到被告 醫院,於同年六月六日接受輸血,該血液係來自原告之妻X。X於 一九四七年三月被檢測出患有梅毒,但不確定其是否在輸血時已罹 患之。其後於一九四七年秋天,原告感到身體不適,初時不知其原 因,直至其妻被為其診治醫師告知罹患梅毒後,於一九四八年六月 二日原告始接受檢驗而測出患有二級梅毒。邦高等法院將此案駁 回,理由係並無法利用完全證明或表見證明認定X於輸血時已罹患 梅毒。聯邦最高法院則廢棄邦高法院判決,並認為原審在此欠缺對 於被判斷之生活過程之整體觀察(eine Gesamtschau)。對於由原 告妻感染梅毒及其他可能途徑,若前者有具體根據,而其他可能並 未經被告主張或舉證,以致欠缺根據,則亦有表見證明之適用91。 而此一案例,亦非傳統定義下典型事象經過所指情形。

另在「非泳者案(Nichtschwimmer-Fall)」中,於案發之游泳 池未設隔離不會游泳者之設施,有一不會游泳者無呼叫聲而在約一 點七五公尺至二公尺深度區域溺斃。在此案例中,雖邦高等法院將 原告之訴駁回,因被害人死亡原因可能係中風或其他身體不適所 致。但聯邦最高法院則認為在此有表見證明之適用,因一不能游泳 者在該深度區域溺斃,而不能呼救,在其他身體不適所致之因素未

91 學者乃亦將此歸於蓋然性判決,並指出如下公式「若X在捐血時已患有梅毒蓋

然性為50%,但其他非因該次捐、輸血而感染之情況之蓋然性更少時,則可推 論係自該次輸血而罹患梅毒。」Vgl. Hoffmann, Der Anscheinsbeweis und die Lehre von der res ipsa loquitur, 1985, S. 53. 若自蓋然性判決解釋此類判決,因 可能涉及對於證明度理論爭議,但在此暫不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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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證實之情況下,即符合表見證明之要件92

可慮者係,另聯邦最高法院在信件到達案(BGHZ 24, 308 ff.)中,對此似採取較嚴格之見解。在此一案例中,對於以掛號方 式送達催告函,是否其已合法被送達,被告有爭執。二審認為對於 掛號之送達應有表見證明之適用,但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保費催告函 之送達應獲得完全證明始可,對於此一案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適 用表見證明,因此一法則僅於存在一典型事象經過,亦即依生活經 驗,某一特定事件通常得可推論某特定結果者,始足當之;但依照 生活經驗,被寄出之信件,即使掛號信件,亦經常未被收件者所收 受。據統計數字觀之,於一九五○年約有一萬四千三百九十三件郵 件遺失,約百萬件中有二百六十六點三件。聯邦最高法院雖認為整 體郵件送達數據觀之,未被送達之比率甚小,但僅能認為其送達之 蓋然性較高而已,不能認為以掛號送達者,其事實上已合法送達之 待證事實可被認為當然符合所謂典型之事象經過,聯邦最高法院在 此強調若容許此類蓋然性判斷,將造成實體法上對於意思表示送達

可慮者係,另聯邦最高法院在信件到達案(BGHZ 24, 308 ff.)中,對此似採取較嚴格之見解。在此一案例中,對於以掛號方 式送達催告函,是否其已合法被送達,被告有爭執。二審認為對於 掛號之送達應有表見證明之適用,但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保費催告函 之送達應獲得完全證明始可,對於此一案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適 用表見證明,因此一法則僅於存在一典型事象經過,亦即依生活經 驗,某一特定事件通常得可推論某特定結果者,始足當之;但依照 生活經驗,被寄出之信件,即使掛號信件,亦經常未被收件者所收 受。據統計數字觀之,於一九五○年約有一萬四千三百九十三件郵 件遺失,約百萬件中有二百六十六點三件。聯邦最高法院雖認為整 體郵件送達數據觀之,未被送達之比率甚小,但僅能認為其送達之 蓋然性較高而已,不能認為以掛號送達者,其事實上已合法送達之 待證事實可被認為當然符合所謂典型之事象經過,聯邦最高法院在 此強調若容許此類蓋然性判斷,將造成實體法上對於意思表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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