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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法官:

在文檔中 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劇本 (頁 23-27)

請問被害人拿高爾夫球桿想打你們那一次,是多久之前的事呢?

被告:

大概一個禮拜前。

審判長:

請問你們鄰居間有關於垃圾的爭執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呢?

被告:

從他們三、四年前搬來隔壁之後,陸續有跟他們反應。

審判長:

你拿刀刺向被害人時,是不是有說「讓你死!(台語)」?

被告:

當時我真的很生氣,所以也忘記自己說過什麼話了。

審判長:

好,詢問被告完畢。以下進入調查量刑證據程序。

場景 7:量刑證據調查 審判長:

請檢察官開始調查本案量刑證據。

檢察官:

(展示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告以要旨)這是被告王鈞的前案紀錄表,在紀錄上顯示

被告有二筆前案紀錄,分別是 97 年間殺人未遂案件,後來經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另一筆則是於 100 年犯傷害罪,最後法院是判處罰金 20 萬。以上。

審判長:

辯護人對於被告前案紀錄表有沒有意見?

辯護人:

對前案紀錄表形式上的記載沒有意見,但對它的證明力有意見,等辯論時一併

向庭上表示。

場景 8:事實及法律辯論

審判長:

接下來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

在現代社會中,跟他人發生口角是再常見不過的事情,但被告卻拿了不尋常的

東西,做了不尋常的事情,有這麼多個不尋常,會是偶然嗎?當然不是。以

下,檢察官會用剛剛在法庭內呈現的證據,來說明被告為什麼要這麼做。

我們從今天調查的證人和被告的證述中,都可以知道被告和被害人間衝突不

斷,彼此心結已深,有足夠的犯案動機。

被告拿著一般人都會認為很危險的、鋒利的水果刀,刺向被害人的腹部,這部

分有剛剛提示的兇器以及診斷證明書,以及被告與被害人之證述等,都可以證

明這一點。

我們都知道腹腔內有很多重要器官和重要動脈,被告身心正常、有正當職業,

也可以認知到水果刀可以切水果,是很鋒利的,有殺害人命的危險性,而且證

人跟被害人都有證述,被告當時有先說「要讓你死(台語)」,才刺向被告,顯

見被告因長年積怨,早對被害人十分不滿,當天又看到垃圾掛在家門口,在盛

怒之下拿著水果刀去理論,刺向被害人,很顯然被告對他的行為可能發生死亡

的結果,是明知並且希望它發生,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被害人今天雖然已

經痊癒,可以到法庭來作證,但案發當天送醫後有發病危通知,可見傷勢非常

嚴重,能熬過來是因為證人的急救及送醫,並不是被告積極救護,才免於死

亡。

所以從以上證據來看,都可以證明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於刑法第 271 條第 2

項、第 1 項之殺人未遂罪,請庭上依法判決。

審判長:

被告有無意見?

被告:

我想請律師幫我講。

審判長:

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

檢察官雖然認為這些事情的發生並非偶然,但案件的發生是開始於被害人掛垃

圾的行為,這不是被告可以預先控制的,這件事確實都是一系列的偶然造成

的。因為被告看到垃圾掛在門口,想起長期以來和被害人間為垃圾問題的爭

吵,一時氣憤,又因不久前才被害人拿高爾夫球桿威脅被告,而剛好有一把水

果刀放在客廳桌上,才想拿去嚇被害人。

我們剛剛都有看到證物水果刀,在那麼近距離攻擊,如果被告真的想要殺死被

害人,不會只刺一刀。從證人的證述可以知道,案發後被告就沒有對被害人有

其他攻擊行為,也沒有阻止證人叫救護車。如果被告真的想置被害人於死地,

可以趁被害人倒地、失去意識,且證人去叫救護車,四下無人的時候,繼續攻

擊被害人,但被告沒有,可見被告沒有要殺人的意思。從診斷證明書上傷勢的

記載跟被害人復原狀況可以知道,如果被告以故意殺害被害人的意思而刺下

去,傷勢會更重,不會只住院一週就出院,現在被害人已經痊癒,沒有留下任

何後遺症。被告在案發後也多次想跟被害人道歉和解,因為被家屬趕出來,才

沒有達成和解。可見被告自始至終都沒有想要殺害被害人的意思,被告的行為

應該只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

場景 9:被害人就科刑表示意見 審判長:

罪責部分辯論完畢,請被害人就科刑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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