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國內舞蹈表演團體補助政策
我國目前文化藝術補助政策始於民國 81 年的國際團隊扶植計畫,是 國內文化藝術最高指導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對表演藝術環境最具 有延續性的政策。對於表演藝術團隊而言是最大助益的補助政策,而且 讓表演藝術擁有了專業性之地位。但國家未有統籌管理之單一文化機 構,造成多頭馬車,補助政策模糊不清楚,補助方式定位混淆,以致於 造成經費資源分配不均之情形產生。
二、國外文化藝術補助政策
(一)在美國方面
其文化制度沿襲英國,雖然讓文化藝術自由發展,但各州也依其法 令各訂定一套完整的補助政策,是我國值得學習的地方。
(二)在法國方面
政府為一切文化發展的原動力,政府立法規定保護藝術創作、干預 藝術環境。但與我國相同的是,文化藝術活動集中在城市(巴黎),
造成區域不均衡、城鄉差距過大的情形發生。而值得一提的是,法 國所推行之「文化國土整治計畫」,將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並與中 央政府各負擔 50%之經費促使地方政府重視地方藝文活動的方 式,值得我國參考學習。
(三)在英國方面
在先進國家中,對於文化藝術的贊助,是社會文明的一種指標。在
英國,所採行給予鼓勵和協助,而不加干預的方式與我國與國家文 化藝術基金會的模式相類似。其中,「藝術與企業協會」無論在金 錢的支持、人力、物力上的贊助,皆讓企業界與文藝界有了多元的 合作方式,其作法亦可提供我國一個參酌的方式。
(四)在澳大利亞方面
1998 年 2 月,澳大利亞理事會以 10 個月的時間,對全國主要表 演藝術團體做全面性的的普查,並提出補助政策及最有效的建 言。針對每個團體實際的財務狀況、不同的藝術性質及在澳洲的 發展狀況,來調整補助幅度、數據,且就發展策略取向來建議中 央與地方分配補助金額。我國若能針對所有表演藝術團體做長時 間且深入的普查,相信對於表演藝術團體整體長遠發展而言應會 有很大的幫助。
(五)在日本方面
其文部省文化廳的功能與我國文化建設委員會相類似,亦有位階 低等相同問題發生。而在近年來,日本嘗試將許多文化藝術活動 合併辦理,以減少經費資源浪費,讓文化經費不足之問題改善許 多,也值得我們參考。
(六)在韓國方面
其特色為中央集權,文化事權統一。文化體系文全集中在中央政 府,且休閒生活與文化產業集中管理,以文化發展為產業導向。
其中,成立了青少年文化休閒行政部門,認為青少年是文化落實 發展的重要基礎,是值得我們學習思考之處。
表 5-1 國外文化藝術補助政策比較表
國家 中央與地方分權關係 政策發展特色
美國
中央:NEA
省/州:state Council for the Arts
縣/市:Department for Cultural Affairs
鎮:county
自由發展,政府協助成長。
三、我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之現況分析
(一)舞蹈表演藝術團體成立年代以分佈在民國 80-89 年為主。其中成 立最早的舞蹈團體為雲門舞集文化教育基金會。
(二)舞蹈表演藝術團體舞團所在地區以台北市居多。
(三)根據研究發現,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專職人員編制皆在 3 人以上,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專職人員人數則以 1-2 人居多。
(四)舞蹈表演藝術團體皆有辦理業餘團體登記,其中,雲門舞集文化 教育基金會辦理職業團體登記。
四、我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演出活動之調查分析
(一)以 89 年內而言,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公開演出場次以 11-15 場及 20 場以上為主。其中雲門舞集文化教育基金會演出在 20 場以上。
(二)以 89 年內而言,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皆曾向所在地區 展演場所申請場地辦理演出活動。其中,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 術團體全部曾獲免費使用演出場地;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 體則有 75.0%曾獲免費使用演出場地,25.0%未獲得免費使用演 出場地。
(三)有 93.6%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認為政府在設置展演場地時未考慮 到區域均衡之問題。
(四)舞蹈表演藝術團體知道政府前三項可申請補助的單位為:1.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3.各縣市文 化中心(局)。
(五)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皆曾向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申請補助;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 術團體則以向各縣市文化中心(局)申請補助為主。
(六)舞蹈表演藝術團體皆以同業告知、上網查詢、政府公報、報章 雜誌獲知申請補助訊息為主,其中以同業告知居多。
(七)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以獲得中央及地方政府 250,001 元 以 上 補 助 經 費 占 大 多 數 ; 未 受 扶 植 的 舞 蹈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則 以 50,000 元以下為主。
(八)舞蹈表演藝術團體演出性質仍以現代舞蹈為主,其次為中國舞 蹈(包括原住民舞蹈)。
(九)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其優先前三項主要經費來源:政 府應邀演出之經費補助、中央或地方政府補助、親友贊助;未受 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則以演出以外之收入、(如舞團附設舞 蹈教學中心之授課收入或舞者在外兼課之授課鐘點經費收入)、
親友贊助、舞者平均分攤。
(十)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其優先前三項主要經費支出:演出 製作費用、設備場租費用、行政管理費用;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 藝術團體則以演出製作費用、演出宣傳費用、設備場租費用。
(十一)所有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在籌 辦演出優先前三項考量因素 皆 為:經費來源是否充裕、例行性演出、外界邀約。
(十二)舞蹈表演藝術團體迫切需要相關單位給予之協助優先前三項 在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方面:補助經費、行政業務人 才培育、拓展經費來源及相關國際資訊之交流與互訪。在未受 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體方面則為:補助經費、拓展經費來 源、舞者專業培育。
五、我國舞蹈表演團體對展演設施、補助政策滿意度調查分析
(一)接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對於所在地區展演設施與場地之 整體感受滿意度高於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體。
(二)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對於所在地區展演設施與場地之周 遭環境滿意度高於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體。
(三)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對於所在地區展演設施與場地之展 演場所管理人員之專業能力滿意度高於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 術團體。
(四)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對於所在地區展演設施與場地之展 演場所管理人員之配合程度滿意度高於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 術團體。
(五)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對於政府各單位補助申請流程方面 滿意度高於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體。
(六)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對於政府各單位補助申請條件訂定 方面滿意度高於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體。
(七)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對於政府各單位補助經費審查標準 方面滿意度高於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體。
(八)受扶植之舞蹈表演藝術團體對於政府各單位補助經費審查人員 專業水準方面滿意度高於未受扶植的舞蹈表演藝術團體。
第二節 我國文化藝術補助政策之建議
一、我國文化藝術補助政策之改進途徑
如何塑造一個讓民眾及創作者所共同擁有的良好文化藝術環境,相
信是大家共同之願景。因此,要達成此願景必須透過良好的補助政策才 能達成。本研究提出下列幾點建議供參考:(一)文化藝術補助政策相關法令訂定需更加明確且徹底執行
目前國內社會、政治環境日益變遷,相對的文化政策亦跟著不斷更
新變動。造成舊的政策與新政策相互矛盾,新舊問題同時出現之窘境。在文化事務疊床架屋的情況下,部分補助事務遭受外界質疑。因此,唯 有更加明確的訂定相關補助政策事宜,且分層分及分工負責,各單位之 補助層級與補助內容性質能夠有所區隔,才能確實落實文化藝術補助政 策。在扶植團隊補助之辦法部分也應更加明確。日前文化建設委員會九 十年扶植團隊補助結果,引起各界之熱烈討論。而如何建構出多樣化,
且能兼顧不同藝術領域之特性的扶植計畫,相信是未來所應該努力的目 標。因為,不同表演藝術團體有不同之特色領域及需求,不能一昧齊頭 式的假平等。應該藉由多元文化藝術的發展方向中找出未來可行之路。
從中央至地方政府等文化行政單位,相互扶持、互相配合,才能讓多元 且不同性質的文化藝術共同蓬勃發展。
(二)政府文化藝術補助預算應更充裕且不被挪用
根據調查,表演藝術團體在經營上最大困難點仍是「經費不足」(楊 蕙菁,民 89)。而目前政府財政緊縮,在文化預算經費之編列上更加困 難(王蘭芬,民 89)。文化藝術團體在申請補助上面臨僧多粥少的形情,
自然容易造成相當多的抱怨。加上各縣市地方文化局之主管機關回歸縣
市政府後,以往所獲得之補助相對減少了更多。如果政府能保障立法文 化預算之最低下限,將經費下放給各下級單位充分運用,且確保不被挪 做其他用途的話,相信情況應會改善。
(三)積極培育文化藝術專業人才
文化藝術人才之養成與培育,對國家整體藝文水準之提升亟為重 要。(楊蕙菁,民 89)目前因為國內文化藝術環境不佳,只有財團法人
文化藝術人才之養成與培育,對國家整體藝文水準之提升亟為重 要。(楊蕙菁,民 89)目前因為國內文化藝術環境不佳,只有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