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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作為機構的學校建築之一般設計過程方式與限制

第二章 參與式規劃設計在學校

第一節 國小作為機構的學校建築之一般設計過程方式與限制

國民小學是一個典型的教學機構,依據教育部擬定之教材綱要與時間而運 作。為了達到預定之標準測驗分數,學校的學習遠離兒童生活經驗。兒童在學校 獲得的經驗是中介的,是萃取自他人的知識,但學生卻須內化且熟知這些知識

(Smith, 2002: 586)。兒童在國小的要項就是學習知識,為了能迅速有效的消費

(consume)這些知識,生活上被要求守序、整齊、清潔、遵守常規,因此能集 體統一行動。同時,李正偉(1995:69)指出,學校客體化學生,以便分類、分 序、規訓、管制、並形成階層關係。一位教師代表很得意的告訴我,他可以指揮 全校一千多名學生一起玩官兵捉強盜的遊戲。一聲令下,右邊的同學一起向前 衝,左邊的同學則奮力抵擋…。這樣的行動表現除了教師有指揮群體的能力,也 是平時對於學生訓練有素的成果。但這訓練有素卻犧牲了人與人間的關係。學 生、老師、所有成員成了學習之路上的一顆顆棋子。這樣的情境讓一些對於教育 抱有高度熱誠的體制內工作者感到不安。他們反省,學校成員被異化,工具性取 向的對待方式造成學校人際間的疏離感。

除此之外,學校行政上必須符合國家行政體系運作,如人事進用與經費預算 編列。前者相關於教育實施的品質;後者則除了支付人事費用外,並與學校建築 增修改建、設備維護的方式及品質密切相關。

一、中央主導的經費預算核撥少能切中學校建築需要

臺灣早期由地方人士捐贈興學的方式,隨著教育權由中央主導的政策下,不 論在教育內容、學校組織、師資、學校建築增修改建項目,普遍而言都是由上而 下的執行方式。同時,在地方政府教育經費33普遍不足的情形下,藉由中央經費 補助計畫達到政策目標,形成全國一致的現象。就學校建築而言,1949年以來,

隨著入學人口增加(包括移民人口與施行教育普及政策),造成各校普遍校舍不 足的現象。因此學校建築興建主在「補不足」,但少有整體規劃之機會。至施行 九年國教之後,教育部辦理了數個中長程「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計畫,由中央 訂定目標與項目,如修改建國民中小學老舊廁所、改善國民中小學飲用水設施、

增改建普通教室、增改建專科教室及充實教學設備、充實圖書館及圖書設備、增 建運動場及活動中心等。經費上,早期的核撥由縣市政府自籌,逐漸改由中央之 補助占多數,到了1993年起依年度執行的「校務發展計畫」,其優先項目與前期 計畫大致相同,但經費已全部由中央補助。

結果,受補助單位的想法是,「不要白不要…教育局在分配時可能是以『均 等』結果方式為主要優先,使得每個學校每年多少皆可獲得一些補助」(施能傑,

1994:97)。林全等(1996)指出,「校務發展計畫」實施以來,教育部對於分 配給各縣市的補助款,不再自行裁量,改以公式計算34,但請款項目卻還是「計 畫補助」。這個計畫看起來可除去政治干擾、公式計算具體且客觀,但卻無法解 決各縣市財政不平等的問題。而字面上鼓勵各校可依據需要研擬計畫,依序配 款,但地方政府在財源不足的情形下,往往就依據中央擬定的補助項目提出申 請,實際上並不一定符合各校需要,因此地方政府與學校的自主性都未能提升。

同時,中央給予補助款以後,地方財政與主計單位認為原本應自籌的部分可以挪 做他用,卻造成學校之修繕費不敷使用35。更正確而言,經費項目未跟上學校設 備更新(例如高科技設備的使用需要更多電費),學校能運用的經費也未能增加。

一名總務主任陳述學校經費的不足,即使加收教育部核可項目之費用仍不敷使 用,只能挖東補西。其結果是學校建築設施及其維護往往不盡人意。總務主任即 表示,這是預算結構跟不上電器設備越來越豐富的現實。

33地方政府每年國中小教育經費來源如下:1.教育部循往例分配之「總額補助」;2.向教育部申請 專案補助,(1)配合教育部政策之「大型專案計畫」;(2)有關於臨時政策之「小型臨時專案計 畫」;3.縣市政府自編費用,主要為經常門(蔡正雄,2001: 51-2)。與學校建築經費較有關者為

(1)(2)兩項。

34 依據各縣市在全國之人事費、學生數、班級數之比例分配該縣市補助款。

35 如中部某校每年校舍修繕費用額度為 35,000 元。

以現在學校的預算結構,並沒有說維修的錢有多少,而是說我們學校預算中 人事費、水電費,雖有一部份經費預備作維護,可是一年真正需要修繕的經 費更高,因此需要照著說有些就不修了,或者不能修,就會形塑出維護費不 夠。事實上它沒有絕對的充足與否,他可以全部預算拿來修繕,可是就沒有 薪水了。…以水電費來說,相關設備比以前多,電扇不夠、燈光又不夠、單 槍等。…最後要交電腦維護費,專案收這錢來挹注,這是學雜費收的錢,不 是政府預算。電腦費、營養午餐、網路費、廁所清潔費,這些名目,是教育 部同意的項目,但總的來說不夠,所以沒辦法處理得很好。以本校來講至少 有兩三棟教室是舊的,整個電壓動不動就跳電。(M4022008-3_8)

地方政府分配給各校的經費多以充實各校的基本設施為主,待各校立足點幾 乎一致後,再盡量滿足各校所提要求。新設校以往也需符合「國民小學設備標準」

中對於教室間數、面積的基本要求,並據此核撥經費。因此雖說「設備標準」是 最基本要求,但在核撥補助經費的額度限制下,卻有可能成為最高標準。另一方 面,囿於經費申請來自於行政組織,學校必須承擔人情關說介入、經費審核時間 過長、執行時間緊迫的風險,常在年度限制下造成趕工、施工草率的情形(蔡正 雄,2001)。

在國教經費核撥的條件下,學校建築的規劃設計施做在校內的執行乃進入學 校行政系統,分層負責以確保執行績效。其中由校長肩負最大責任,但也具有最 大權力。如蔡正雄(2001:184-5)之會議記錄資料中,高雄市桂林國小蔡金梧 校長指出,在執行學校建築增修改建計畫時校長扮演重要角色,「補助款之項目 需要多由校長決定,故可能會跟老師學生的觀點有所落差,然校長所關心的較為 全面且涵蓋整個學校,較能發現某些老師未能發現的項目。」

不過學校在執行建築營建的過程,由於並非空間專業,若沒有工程的經驗常 感到不知所措。通常也就交由有經驗的行政人員(如總務主任)或建築師負責。

而對於老師而言,基於學校倫理,不逾權、不過問他事,若非要求,並不會也沒 有機會與這些事務有所交集。似乎,學校建築是獨立於教育之外的行政事務。從 中央到地方到學校的行政體系要求的是確實執行工程施做,在時限之內將預算執 行完畢。921 重建時學校總務人員的經驗是,上級單位巡視工程時,並不指導工 程施做是否有問題,但要求的是符合進度按時完工,並注意公共安全。但對於學 校而言,則是需要藉助上級單位的專業,幫助他們及早發現問題。顯見從主管機 關至學校,在工程施做階段確實仍視學校建築僅為建築工程項目,且首要注重工 程執行效率。

至於,教室面積為何為7*9m2或可以至9*12.5m2,為何配置有「學習角」。

甚至,教室內如何進行教學活動,設計者都不必瞭解或討論。

另一方面,校長藉由與其他校長的聯繫網絡,以瞭解案例以及問題處理方 式。通常,若採取與他人相同的形式較不會有問題。一位學校建築師即提及校長 圈內的潛規則。

校長之間會串門子,同樣縣市的或者他的前輩,像是他們認識他的學長,然 後他會指教他怎麼做校長,然後就去請教,他說要注意什麼就注意什麼,其 他通通不知道。(建築師M1_8)

建築師也傾向這樣較為守成的設計想法。就現實面而言,已獲某校認可之設 計概念若施用於不同學校基地,確實可降低不合業主胃口的風險,也可降低設計 成本。因此,多數的學校建築有類似的樣式,即使錯置於另一塊基地上也查覺不 出。

由中央主導的學校建築設備營建與維修,以及學校內主事者之執行方式,使 得學校建築一致化、維修精簡化,且彷彿獨立於學校教育。但實踐上,教育工作 者對於學校建築仍有其期待。

二、學校建築之於教育

相較於前述教育行政體系視學校建築為一般工程之觀點,一些建築學者認為 學校建築應具有教育意義。如黃世孟(1995; 1996: 9-10)在解決「教育的空間」

議題時也關心「空間的教育」之價值,建議提高學校建築在教育改革學校轉型中 所扮演角色。因此在臺灣進行教育改革之際,提出「教育改革中最大教具為學校 建築」的論述,指出學校建築在學校教育的施行上扮演著重要的支持甚至關鍵角 色。曾漢珍(1996)在實踐上建議,應整體看待學校內所有軟硬體所形成的教育 過程,如將學校建築美學、象徵意義、文化形式落實於校園生活中。教育學者也 肯定學校建築對於教育的意義。如湯志民(1991)整合 Weinstein(1982)、 Gifford

(1987)、林清江(1986)文獻,指出學校建築至少要達到一定的標準,才能發 揮學校教育的效能:(1)學校建築是輔助教育發揮教學功能的最基本條件之一;

(2)有優良的學校建築不一定保證是好學校;但沒有這樣的設施,則是劣等學 校;(3)學校建築及設施達到一定的標準時,才能判斷教師的教學,和心理及社

(2)有優良的學校建築不一定保證是好學校;但沒有這樣的設施,則是劣等學 校;(3)學校建築及設施達到一定的標準時,才能判斷教師的教學,和心理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