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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

在文檔中 107 年 (頁 75-80)

留 用 人 員 標

給薪方式 給薪標準

時薪制 •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40 元 / 小時。

月薪制

• 不得低於原補助津貼 23,408 元 / 月。

• 如取得證照人員,不得低於原補助津貼 24,288 元 / 月。

• 薪資不得低於原補助工作津貼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40 元 / 小時。 ( 僅適用 106 年為部分工時進用人員

,符合留用資格惟不得申請留用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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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 / 輔導就業說明(二)

• 請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留用 / 輔導就業人員名冊」及「留用人 員工作報表」至本分署備查 ( 申請留用獎勵金需 30 日內 ) ,並詳填留用 人員之工作任務、內容及督導管理方式 ( 如上班時間、工作地點及請假 規定等 ) 。

• 用人單位應落實核定計畫內有關再就業規劃內容,確實達成留用及輔導 進用人員進入常態職場,且對於未留用之進用人員,用人單位請於計畫 結束前發放再就業需求問卷調查表,並依計畫所規劃方式輔導其就業。

• 本分署將按月前往訪查是否具留用事實 ( 訪查項目包含多元就業開發方 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之各申請要件 ) 。

• 累計用人單位自付薪資僱用該職缺至少應達 6 個月以上,並依勞動基準 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若留用人員因故離職應填報離 職申請書,並應於異動 3 日內函報本分署備查,於 1 個月內完成遞補。

• 未依規定檢送「留用 / 輔導就業人員名冊」,或拒絕配合本分署前往訪 查並提供資料者,除列為下一次考核訪查重點,並將做為下一年度計畫 審查重要參據。

肆、成果報告及留用輔導就業

留用 / 輔導就業名冊填列要領

•留用 / 輔導就業名冊填寫方式:

–填寫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之留用人員,工作型態請註明 為全職 ( 備註月薪或時薪制 ) 或部分工時,並需填寫 留用人員工作報表。

–當年度進用人員經用人單位輔導進入常態職場人員,

並敘明工作類型暨給薪情形。

( 留用/輔導就業人員名冊)

( 留用人員工作報表)

三、留用獎勵金

資格條件 應備文件

1. 當年度計畫結束後 30 日內,將留用人 員名冊檢送本分署建檔, 60 日內僱用 ( 本分署核對用人單位所送當年度「留 用與輔導就業人員名冊」 ) 。

2. 僱用期間接續達 6 個月以上 ( 部分工時 制留用者除外 ) 。

3. 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 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得低於原計畫補 助之工作津貼。

4. 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投保單位。

5.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為受僱勞工提撥退休 金。

6. 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 30 日為 1 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 20 日而 未滿 30 日者,以 1 個月計算。

1. 申請書。

2. 領據。

3.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僱用名冊。

4. 獎勵金薪資印領清冊。

5. 用人單位為受僱用勞工繳納勞保及 健保費各期收據影本。

6. 已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每月提撥 6% 的收據及計算名冊 影本)。

7. 用人單位為受僱用勞工改投適用「

就業保險」之投保明細或相關核定 文件影本。

8. 留用人員出勤記錄表。

9. 切結書。

10.薪資匯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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