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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etenberg (1985)認為廠商是否在市場中擁有市場力量對排放權交易制度並不會 有顯著的影響。

且相較於總量管制每一家皆需達到特定的減量要求,排放權交易機制將污染 防治負擔由成本較高的廠商轉往較低的廠商,Tietenberg 認為透過可交易排放權 的實施可使廠商更有效率的污染防治。給定任特定污染量,與總量管制相比,可

Hinterman (2011,2015)便指出,當可交易污染排放權市場並非於完全競爭的 市場架構下,而是存在有廠商足以影響排放權市場的價格的情形時,初始排放權 的分配便相當重要,分配的方式將決定給定任意污染上限之際,污染防治的成本 是否能夠極小化。

但總量管制亦有其好處,Montero(2002)說明了在經濟誘因和直接管制兩種

 

在比較直接管制之下的總量管制與可交易排放權的文獻之中,Malueg (1990) 開始加入產品市場與排放權市場一起討論。假設廠商們之間存在生產與污染防治 的價格增加對手的成本(Raising Rivals’ Cost Strategies),以攫取更高的市場份額,

但若此一廠商的行為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將取決於廠商為一生產有效率或者無效 率的廠商,若為生產有效率的廠商,其於增加自身利潤的同時亦會提升整體的社 為福利,反之則對社會福利會有很大的傷害。

Sartzetakis(1997b)以及 Sartzetakis (2004),在產品市場為一般寡占的模型下比 較總量管制與可交易排放權在社會福利上的差別(但假設排放權市場為完全競爭 的架構)。Sartzetakis 認為排放權和總量管制間社會福利的差別主要來自於產品 市場份額的改變,當排放權流向污染防治效率較差的廠商時,導致總體的廠商利 潤下降,但同時有效率運作的排放權交易市場會提升總體的產量。在污染防治技

  制下的討論便顯得更為貼近現實狀況。如Bárcena-Ruiz and Garzón (2006)在混合 寡占的架構之下,討論當政府使用環境稅作為管制工具,和公營廠商的目標函數 中有無考慮邊際污染損害的不同下討論政府的最適決策。

Cato(2011)討論污染防治補貼與環境稅,個別及一齊施行所可能造成的影響,

亦發現在混合寡占的架構下愈嚴格的環境規範不一定能帶來更低的污染排放量,

並建議管制者應該同時採行兩種管制措施。

G. Ye, J. Zhao(2016)則是在公、民營廠商一同競爭時,探討直接管制與環境 稅兩種不同的管制方法與以往在一般寡占的架構下討論所得出的結論是否相同。

並發現即使廠商間享有相同的生產、污染防治技術,且不存在資訊不對稱與交易 成本等的假設之下,已經無法達成給定特定稅率必有一相應的總量限制可以達成 相同目標的結論,且環境稅也未必會優於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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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皆於混合寡占的架構之下比較包含環境稅、污染防治補貼和總量管制等 不同管制機制,而比較總量管制與可交易排放權的文獻,如Kato(2006),在可交 易和不可交易的總量管制下,考量兩種管制措施於社會福利上的差別。一般而言,

相較於不可交易的總量管制制度,轉換為可交易排放權有兩個正的福利效果(1) 給定相同的總排放量,可交易污染排放權可最小化污染防治成本。(2)可交易污 染排放權之下的社會總產量會上升。和一個負的福利效果:市場份額流向污染防 治總成本較高的廠商。在其他條件皆完全相等的狀況下,Kato 發現開放排放許 可權交易雖然能提升總體的產量,但當公營廠商愈重視整體的社會福利,卻會導 致產品市場扭曲得更加嚴重,使得負的福利效果大過於正的福利效果,並使總量 管制能帶來比可交易污染排放權更高的社會福利;但是當公營廠商比起在會福利 之外更加重視自身的利潤的話,可交易排放權正的福利效果會大過於負的效果,

從而提升總體社會福利。

根據上述文獻分析可知,在環境管制政策的比較上,鮮少將混合寡占的市場 模型架構與廠商間技術不均等的情形同時納入考慮,因此,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 即是透過建立不同的混合寡占的理論模型,比較總量管制與可交易污染排放權兩 種制度所帶來的福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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