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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 1

在文檔中 107 年 (頁 81-92)

日 計 畫 結 束

3 0

日 內 留 用 人 員 名 冊 檢 送 本 分 署 備 查

留 用 滿 6

個 月

留 用 滿 1 2

個 留 月

用 滿 9 個 月 留

用 起 算 日

1/10 7/9

7/10

10/9

10/10

隔年 1/9

6 0

日 內 完 成 僱 用 留 用 人 員 程 序

第 一 期 申 請 期 限

第 三 期 申 請 期 限 第

二 期 申 請 期 限

1/30 3/1 10/6 隔年

1/29

隔年 5/1

備註:如留用人員 12/8 離職,遞補上 工日為 12/15 ,離 職期間

(12/9~12/14 ,共 6 日 ) 不列入僱用期 間,第三期的留用 期間延至隔年 1 月 15 日,申請期限維 持 5 月 1 日。

90 天 11/1 90 天 隔年 90 天 7/9 2/1

留 用 滿 9

個 月 次 月

留 用滿

1 2

個月 次 月 算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連續僱用 3 個月

連續僱用

3 個月

82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請領常見問

• 逾期申請。 題

• 勞保身分別,未轉換為「適用就業保險法」。

• 薪資低於勞基法規定之工作薪資最低或原補助 工作津貼。

• 月薪制當月超過工作總時數應給付加班費。

• 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投保級距需 與薪資總額相對應。

• 每月出勤紀錄表,需有就業中心考核同仁核章

,故出勤表須留置於配置地點。

• 未於異動之日起 3 日內向本分署通報,並於 1 個月內完成遞補。

肆、成果報告及留用輔導就業

常見錯誤樣態

 違規情事:薪資低於勞基法規定之工作薪資最低或原補助工作津 貼,且逾申請期限

 處理流程:

1 、某協會留用前一年度進用人員王○○,於連續僱用 6 個月後,申 請留用人員王○○第一期留用獎勵金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 , 月薪 $23,408 元,其中 4 月請病假 5 天支薪 $19,507 元、 5 月支 薪 $22,000 元,其中 4 月未依勞基法給付半薪 ( 普通傷病假一年 內未超過 30 日,工資折半,應領薪資為 $21,457 元 ) ,且 5 月薪 資低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之規定。

2 、單位申請第一期留用獎勵金,申請期限為年 6 月 30 日至 9 月 27 日止,以郵戳為憑,單位於 10 月 3 日將資料送出,已逾申請期限

3 、經分署審核後,單位未依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辦 理,不予核發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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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獎勵申領窗口

中彰投分署 聯絡電話: 04-23592181

業務輔導員:林姵穎 分機: 2221

肆、成果報告及留用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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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審查參據

薪資請領

•每月 27 日前送達

•其他費用按月申請

•實際核銷比率

計畫考核

•計畫考核正常

•依規定執行計畫

•離職遞補率

執行情形

•績效達成率

•專帳專戶金額是否相符

•財務報表是否以財務管理系 統輸出

留用 / 輔導再就業

•留用比例達成情形

•輔導進入常態職場達成情 形

•盈餘提撥為薪資比例

•取得證照 ( 書 )

諮詢輔導

•輔導改善成果

•活動參與率

•諮詢輔導暨評鑑活動配 合辦理情形

伍、審查參據

薪資請領

•每月 27 日按時送 件

•其他費用按月申請

•實際核銷比率

計畫考核

•計畫考核正常

•依規定執行計畫

•離職遞補率

行政作業配合度

人才培育成效

•技能培訓成果

•計畫培力成果效益

•僱用人員達成情形

輔導成效

•諮詢輔導暨評鑑活動 配合辦理情形

•諮詢輔導活動參與率

•諮詢陪伴成果展現

組織投入與資源運用

•督導管理效率

•透明財務制度

•資源連結情形與成效

•建立明確社會企業發展脈絡

執行績效

•績效達成率

•計畫擴散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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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管理窗口

中彰投分署聯絡電話: 04-23592181

臺中市 ( 舊城屯區 ) 業務督導員:蔣宛修 分機 2224 臺中市 ( 山、海區 ) 業務督導員:吳舒婷 分機 2218 彰化縣 ( 北彰 ) 、南投縣 ( 烏

溪線 ) 業務督導員:許喬萍 分機 2212 彰化縣 ( 南彰 ) 業務督導員:孫昱倫 分機 2213 南投縣 ( 濁水溪線 ) 業務督導員:張雅雯 分機 2216

伍、審查參據

一、工作津貼

工作津貼請領作業原則 ( 一 )

• 正常班制當月最高可請領之工作時數 =176 小時 - 請假時 數

• 公出、加班及請假應填寫公出單、加班單及請假單,經單 位主管核准核章後始可。

• 工作津貼結算區間為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並請於每月 27 日前將相關資料送達本分署。

•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核撥 前月份之工作津貼予進用人員(不可發放現金或以支票方 式給付)。

• 用人單位核撥工作津貼後,應將載有受款人姓名及帳號之

轉帳收據留存以利查核,用人單位並應將代扣之勞健保費

用如期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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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津貼請領作業原則 ( 二 )

作 津

結 算

在文檔中 107 年 (頁 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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