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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在文檔中 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實務 (頁 34-40)

一、案由: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104年偵字第15614號

告訴刑事背信、詐欺等案件 二、當事人:

告訴人:陳○ ○等

被 告:甲○ ○、乙○ ○、丙○ ○

辯護人:林森敏律師

三、告訴意旨:

B公司於101年5月間與A機關簽定「契約變更簽認 書」繼受A機關「XYZ營造工程」,嗣B公司於 102 年 11 月 間 發 生 財 務 危 機 並 停 工 , 告 訴 人 陳

○○所經營之鑫○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及告訴人南

○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行號在內之原分包 廠齊為免血本無歸,於103年2月間成立自救會,

並由B公司依上開工程採購契約約定,向A機關申 請「監督付款」機制,由告訴(發)人陳○○等 原分包廠商繼續施作及直接向A機關請領工程款,

並各自與B公司簽訂「協議書」。

三、告訴意旨:

(一)被告甲○○等4人均明知自103年2、3月間即 第40期工程起之後續工程均係告訴人陳○○等分 包廠商獨立施作完成並請領工程款,竟意圖為A機 關之不法所有及不法利益,以及圖利國庫,共同 基於圖利、詐欺及背信等犯意,向告訴人陳○○

等訛稱B公司尚有工程款可請領且無工程逾期扣款 情形云云,致告訴人陳○○等均陷於錯誤而同意 繼續施工。嗣被告等自第42期工程款計價起,竟 自每期工程計價款中逕扣百分之20之工程逾期違 約金,累扣800餘萬元之逾期違約金,而以此方式

三、告訴意旨:

(二)被告甲○○、乙○○、丙○○為公務員,利主 管及共同監督工程款項核發之職務上機會,明知B 公司於「監督付款」前之工程有未施作之情形,

竟為圖B公司之不法利益,共同基於圖利、行使登 載不實之公文書之犯意,在未經詳實審查確認施 工數量及會勘估驗之情形下,於B公司提出之估驗 明細單上核章而同意撥付工程款項,致B公司溢領 工程款項有不法獲利,認被告等人均涉有刑法第 131條第1項之公務員圖利、第216條及第213條之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 得利、修正前第342條之背信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等罪嫌。

業主:

A機關

總承商:

B公司

刑事告訴(發):刑 法第131條第1項 之公務員圖利、

第216條及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

第339條第2項之 詐欺得利、第342 條之背信及違反 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項第4款之

XYZ營造工程

協力廠商之負責人

(告訴人)

被告:

A機關上級首長甲

○ ○

A機關首長乙○ ○ 副首長丙○ ○

四、主要爭點:

監督付款機制?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廠商 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 件,如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機關得 經評估後,同意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 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刑事告訴人資格?

刑事不起訴處分後之再議?7日內。

再議駁回後聲請交付審判?收到處分書後10天內 委任律師向有管轄權的第一審法院提出理由狀聲 請。

不服刑事判決之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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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實務 (頁 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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