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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三

在文檔中 「識別、預防及處理 (頁 63-79)

即時保護兒童行動(第六章)

需要即時採取保護兒童安全的行動的例子

• 兒童身體嚴重受傷、明顯地瘦弱或出現異常狀態

• 照顧者/家人明確表示會傷害兒童或擔心自己會傷害兒童

• 兒童身體明顯受傷或健康欠佳,但兒童或家人的解釋與兒童受 傷的情況或健康狀況並不吻合或不合理,亦拒絕工作人員協助

• 家居情況異常惡劣

• 嬰幼兒被獨留不顧

• 嬰兒/兒童身處有懷疑危險藥物或吸食工具的地方而很有可能 吸入/接觸到該懷疑危險藥物、照顧者/其他人懷疑吸食危險 藥物時兒童在場以致兒童很可能吸入該懷疑危險藥物

• 性侵犯事件於近期/持續發生,而兒童經常或短期內會接觸到

危機評估及決策(第七章)

• 評估兒童當前/日後受傷害/虐待的可能性及嚴重程 度

• 應在接理個案時開始,並在初步評估、調查、跟進及 個案結束的過程中持續進行

• 是一個持續不斷且着眼於未來的過程

• 使用危機評估工具/模式加上專業判斷

• 應以具體事例/行為闡述,而非只是憑印象或使用概

括的描述

危機評估的時間及目的

處理 階段

初步

評估 調查 跟進 個案

結束

危機評估目的 保護兒童的 即時安全

制訂保護兒 童安全的計

檢視兒童安 全的情況是 否得以改善

確定兒童的 安全持續得

到保障

在評估時,須識別/分析以下兩方面:

危機因素(risk factors) :令兒童受傷害/虐待的危機增加

的因素,一般包括有關引發事件、兒童方面、照顧者方面、

家庭方面及家庭與工作人員間的互動

保護因素(protective factors) :可降低兒童受傷害/虐待 的危機及提高兒童的安全程度的因素,包括兒童及其家庭 的能力、優勢及資源(任何因素如能減低已知危機因素的 影響均可視為保護因素)

(參閱第七章7.6段「家庭評估危機變項」)

危機較高的「家庭評估危機變項」(附件十六)

兒童方面

• 身體有不同時間癒合的輕微/嚴重傷痕

• 照顧者明顯地未能滿足兒童在食物、居所、衞生、教育及醫療方面的最低需

• 身體受傷部位:頭部、面部、頸部、肛門、生殖器官、腹部、腹股溝、內傷 的證據

• 兒童有嚴重/長期的身體殘障/精神病或智障,完全限制他/她的日常活動

/需要專門或持續醫療照顧/兒童完全不能照顧和保護自己

• 兒童的行為非常暴力、具破壞性或危險性;兒童表現出長期/嚴重的過度活 躍或其他嚴重的行為問題

• 兒童對照顧者極度被動、恐懼或是公然對抗和挑釁;兒童從不顯露情感;兒

危機較高的「家庭評估危機變項」(附件十六)

照顧者及支援系統方面

• 身體或智能的殘疾,一定程度上妨礙了他/她為兒童提供適當照顧的能力

• 完全缺乏/偶爾表現出依附、喜愛、或接納兒童的行為/沒有聯繫、接觸

• 過往曾有一宗或以上屬嚴重和頻繁出現的事件,令兒童承受嚴重的傷害或 重大的情感創傷/同一兒童重複地被相同的照顧者虐待/疏忽照顧

• 照顧者之間(婚姻關係)的溝通方式只有暴力爭執和威脅造成傷害/存在 敵對而沒有和解機會的分居/離婚訴訟

• 承認或被證實正在濫用或依賴藥物/酒精,對看管兒童構成即時的威脅

• 家庭被孤立/沒有不同形式的支援系統 (具體的援助或情感支援)

• 家庭不接受專業人士的介入

保障兒童安全的危機評估 - 持續及平衡

保障兒童 身心安全 的決定及

安排

保護因素 危機因素

• 危機評估的主導原則

• 評估模式的參考資料(附件十六及 十七)

保護兒童調查(第八章)

• 由社工負責,原稱「社會背景調查」

• 需要搜集的資料(第八章8.5段)

– 兒童的健康/發展情況(包括醫療/健康紀錄/確診証明)

– 家庭背景(包括種族、宗教、文化、傳統、語言、父母的使 用藥物/酒精/其他成癮行為的情況 )

– 懷疑虐待兒童事件

嚴重/頻密程度、受傷位置及情況、引發及披露的過程

有關兒童現時的情况

懷疑虐兒事件對該兒童造成的後果/影響

保護兒童調查(第八章)

• 需要搜集的資料(第八章8.5段)

– 家庭保護兒童的資源和能力

 制訂保護兒童的安全/跟進計劃的初步建議(第8.12-8.21段)

(針對個案的獨特性)

 家長及兒童的參與

• 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時,工作人員應同時考慮兒童的長遠 照顧計劃(第八章附錄一)

• 與其他參與處理個案的人士協作(

第8.22-8.27段)

如懷疑虐待事件牽涉社區/機構內多名兒童

如懷疑傷害兒童的人有服務需要或情況緊急,但調查社工不便

其他相關調查

醫療檢驗

• 加強以下安排(第九章9.19-9.20段)

– 對於母親懷疑在懷孕期間濫用危險藥物的新生兒進行尿液毒 理學檢測、觀察和治療藥物中毒/戒斷的症狀

– 對兒童出現使用危險藥物有關的身體/行為症狀或高度懷疑 已接觸過危險藥物進行藥物測試等安排

• 報警並非進行醫療檢驗的先決條件(附件七)

其他相關調查

刑事調查

• 刑事調查程序中需要其他專業人士參與的部分

舉報方法(在任何情況下,受傷害/虐待兒童不需親自前往警署舉報)

(第十章10.2-10.9段)

制定調查及錄影會面的策略(第10.18-10.20,10.50-10.51段)

觀看及見證錄影會面(第10.39-10.43段)

錄影會面後的即時個案評估及跟進(第10.53段)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

多專業個案會議(多專業會議)(第十一章)

重點:保護兒童 的安全和保障其 最佳利益

警方

臨床心理

學家 其他

社工

學校人員

調查社工

醫護人員

主席

出席整個會議 預備書面報告

參與討論

協助執行跟進計劃

重點:保護兒童的安全和保障其最佳利益

• 討論事項(第十一章附錄二)

a) 事件性質(是否「傷害/虐待兒童事件」)(參考第二章)

b) 兒童受虐待的危機評估(參考第七章)

c) 個案類別(是否「保護兒童個案」)(第11.26段第(3)點)

1. 事件屬於傷害/虐待兒童

2. 事件不屬於傷害/虐待兒童,但兒童日後受傷害/虐待危機屬於高

3. 會議成員認為傷害/虐待兒童未能成立,兒童日後受虐的危機亦不高,但經 分析了所得的具體資料,認為相當可能曾發生虐兒事件

而需要對兒童作出保護

多專業會議

多專業會議

d)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參考附件十八)

e) 兒童及其家庭的跟進計劃(包括安全計劃)(參考第11.38-41段)

• 主責社工/核心小組(參考第11.69-11.71段)

• 照顧安排(參考第11.40段及第八章附錄一,包括

考慮有濫藥問題的家長是否可 以照顧兒童)

• 是否需要申請法定命令(參考第11.41段)

• 其他服務(例如專業支援服務)

f) 其他事項

• 是否需要將兒童/其兄弟姊妹的資料登記在保護兒童資料系統內(附件十四)

• 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參考第11.83-11.84段)

• 是否需要擬備實施跟進計劃的報告(主責社工及/或其他成員)(參考第11.85

多專業會議

在文檔中 「識別、預防及處理 (頁 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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