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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實用銀行(Narrow Utility Banking)

第五章 金融危機後之監理變革

第二節 狹義實用銀行(Narrow Utility Ban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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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反而增加因為外在環境的衝擊所導致集團內風險傳染的可能性,反而造成受 納稅人或貼現窗口補貼的銀行遭受損失,而因為經營者道德危險的存在,經營者 或許更希望損失結果係發生於銀行業上,可以取得低成本的救助資金或藉此拯救 整個集團。此現象可以由高盛(Goldman Sachs)與摩根史坦利(Morgan Stanley)等兩 家代表性的投資銀行皆在金融危機發生時申請轉換為銀行控股公司觀察到,轉換 為傳統銀行將受到監理機關進一步的監督,但亦可以接近貼現窗口,取得較低成 本的資金,希望藉此度過金融危機,137此可推論出銀行經營者確實存在此種道德 危險。另外銀行經營自營交易,並透過證券化的過程,使其與集團內其他公司的 連結度過高,產生過度複雜的商業模式與高程度的集團內曝險,一旦遇到金融危 機,或其他可能使銀行倒閉的事件,監理機關難以藉由分拆零售業務的部分,來 使其繼續得以存續。因此限制銀行業務的範圍,可以限制公司間風險的傳染,就 消費者保護而言,確保零售銀行的業務得以獲得充足的保證繼續進行。並且可以 有效地限制納稅人的資金對於存款人的保證的範圍,從社會成本的觀點,得以更 有效且便宜地提供這些資金。

從上述分析看來,開放或禁絕銀行從事自營交易皆有其立論依據,如單純以 金融危機後即必須完全禁絕,但日後仍可能為了競爭的因素日漸開放,反而無法 妥適設計預防金融危機再發生的制度。因此在制度設計上,本文認為必須應該注 重時間點的問題,如假設是銀行的金融中介功能存在對於整體經濟仍為必要,如 何使銀行可以在經濟情況良好的平日,可以有效與外國銀行,更甚至與避險基 金、共同基金甚或其他影子銀行體系公平競爭;並在金融危機發生時,可以避免 傳染性風險的發生,並即便面對銀行倒閉時,仍可以在保存其對實體經濟影響最 大的金融中介機能的處理機制,例如可以有效地拆分出銀行的中介機能。

第二節 狹義實用銀行(Narrow Utility Banking)

此一概念主要是觀察到了銀行資產與負債的不協調此一問題,且銀行開始進 行去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和證券化業務,而進而認為未來的金融體系,將走 向更狹窄的專業化區隔,此理論分別由麥肯錫公司(McKinsey)的合夥人 Bryan 和 布魯金斯學會(Brooking Institution)的學者 Litan 所提出138139,即所謂打破銀行 (breaking up the bank),主要方式係將銀行解構,將零售業務獨立出來由所謂實用 銀行(Utility bank)或所謂狹義銀行(Narrow Bank)經營140,其他業務拆出成獨立之

137 JON HILSENRATH, DAMIAN PALETTA and AARON LUCCHETTI, Goldman, Morgan Scrap Wall Street Model, Become Banks in Bid to Ride Out Crisis, 22 Sep, 2008, available at

http://online.wsj.com/article/SB122202739111460721.html (last visited 2013/5/18)

138 Bryan, L., Core Banking, McKinsey Quarterly, No. 1 and "Breaking up the Bank", McKinsey Quarterly, summer. (1991)

139 Litan, R, What Should Banks Do? Washington, 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1987)

140 Kay,J., Narrow Banking: The Reform of Banking Regulation, (2009), available

http://www.johnkay.com/wp-content/uploads/2009/12/JK-Narrow-Banking.pdf (last visited 201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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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實用金融服務(non-utility financial services)之公司,將零售業務與批發業務分 開。

第一項 業務範圍

此一提議試圖以功能(functional)性的區分方式,來定義機構與監理的分界 線,將認為較無風險的實用銀行服務(utility banking service)從具有風險的非實用 業務(non-utility activities)中分別出來,區分為實用銀行141與其他金融公司。原則 上允許該二者在控股公司的架構下共存,但是對於個別單位與公司設計嚴格的防 火牆,如銀行與其他金融公司的任何金融上的連結將被禁止。透過此隔絕,銀行 將單獨受到監理機關的監督,且有獨立的資本基礎,因此公共資金的擔保,如存 款保險將完全限於狹義銀行中,142如果其他金融公司破產時,其股東與債權人將 完全獨自承受損失。

而就如何具體區分實用銀行與其他金融公司之業務,目前並無法精準的定義 方式,學說上提出以如該銀行的傳統功能是可以促進非金融體系的實體經濟的業 務與持續性的經濟成長,即可以納入實用銀行中,最初設計是以下列兩者為限:

143

- 對任何規模的機構的支付系統(國家與國際間的) - 從中小型企業和個人中吸收存款(deposit taking) 然而在放款業務等其他業務上學說有所爭議:

a. 最狹義說:144

將放款業務完全移出,由獨立的金融公司承擔,其資金來源透過募集股 份與發行非存款的債券工具來籌資;實用銀行完全僅負責吸收存款與支付功 能,此為最狹義的實用銀行定義,可用以確保銀行協調問題的解決,與防止 交易相對人風險。

b. 允許放款說:145

允許對消費者與中小型企業放款,並且允許抵押貸款。而其他剩餘的放 款業務改由其他獨立且分離的子公司進行。而發行有價證券與交易業務是被 禁止的。

141 或稱狹義銀行

142 KAY, supra note 140, at 52.

143 Id.

144 Litan, supra note 139.

145 KAY, supra note 140, at 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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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多認為過去狹義銀行定義過度狹隘,會導致銀行經營的無效率,且如 放款機能僅以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執行,將導致放款成本的增加,反而對整體經濟 成本不利,且更有認為存款款業務,為相同的銀行功能的不同的兩個面向,銀行 透過接近貼現窗口與支付系統的優勢,可以把經營成本從吸收存款分攤到放款層 面,達到經營最大效率化。最狹義說的擁護者或認為透過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在執 行吸收存款銀行的放款功能是更有效率的,即便在缺少存款保險之下,因為其持 有證券的成本更低,且因為貨幣市場共同基金通常限於投資等級且高流動性證 券,且其資產是以為每日基準按市價計值(mark to market),因此給其經營者從事 風險移轉業務較少的裁量權,此種業務往往造成銀行的代理問題(ageny

problem),因此期待代理成本亦較低。但是也因為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的本質,其 無法進行大型的商業放款且為較長期放款,此為較傳統且不透明的放款業務,因 此很難使貨幣市場共同基金能達到如銀行對全面經濟成長有貢獻的功能,146因此 學說多認為消費貸款與中小型商業放款應該納入實用銀行中,且放款所帶來的交 易對手風險並非本次金融危機的主因,過去銀行經營最擅長的即為解決到期日不 一致的協調問題,且過去銀行累積大量的信用評價方法與資料,因此由銀行來從 事存放款業務,得以最有效降低成本,故認為放款業務仍應留在銀行的資產負債 表中,然而此一放款並不包括企業放款等大額放款,以有效降低交易相對人風險 與槓桿。

第二項 對整體金融系統與銀行的影響147 第一款 對金融系統安定性之影響

因高槓桿且高風險的業務與傳統銀行業務之分離,如交易、投資基金和證券 化等業務的拋棄,可以達成降低槓桿;並在限制銀行僅得投資高信用品質且高流 動性的資產,資產負債協調性(asset-liability matching)得以提高,而得提升整體銀 行體系的安定性。

且在道德危險的問題上,限制僅實用銀行能獨自的取得公共信用擔保,如存 款保險等公共基金的補貼,得以增強債權人的監督非實用銀行的誘因。理論上,

可以降低道德危險的問題與減輕監理機關的壓力,對於整體金融系統的安定性將 有所助益。

然而將放款與投資銀行業務移轉到未受監理、監理機能較薄弱或與銀行監理 不同的影子銀行領域,可能導致將系統性風險大規模的移轉,此領域的資金佔了 實體部門的業務很大部分,特別是現今該領域對零售的消費者存在者吸引力,反

146 Kashyap, A., R. Rajan and J. Stein,(2002)"Banks as Liquidity Providers: An Explanation for the Coexistence of lending and Deposit-Taking", Journay of Finance, Vol.57, p65-67

147 Julian T.S Chow and Jay Surti, IMF Working Paper, Making Banks Safer: Can Volcker and Vickers Do it?, Oct 2011, at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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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可能導致風險過度集中於影子銀行體系,而進而降低整體金融體系的安定性。

第二款 對個別銀行安定性之影響

限制僅狹義銀行(narrow bank)進入支付系統,可以將系統性風險的損失隔絕 於非實用金融公司中,得以保護銀行對抗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與交割後風險 (settlement risk)。

且較狹窄的架構,配合防火牆設置於銀行與金融公司間,得增加被監理銀行 對於非預期的衝擊的恢復力。並得有利監理機關拆解危機後仍健全的實用銀行。

但相對的被分割後的銀行系統,將可能使多樣化的優點降低,特別是因同經 營不同業務,在承平時期風險是較低的

第三款 對金融系統與整體經濟的成本

分離的架構對消費者不利之處在於,部分放款可能將轉向非銀行金融公司,

因為缺少公共債權人的保護,平均的信用成本將增加,或信用供給將減少,這將 使得成本上升,以反映信用風險。在其他如中小型企業放款或主要的信用卡、汽 車貸款等區塊,此些增加的成本與緊縮的供給,將導致非預期的負面外部性。

第四款 對個別銀行的成本

關於將整體的銀行營業解開與分拆的調整成本可能將很高昂,特別在綜合銀 行盛行的歐洲應更為嚴重,且即便是銀行控股公司(BHC, bank holding company) 的各個部分的連結也是很難去解開,例如架構式金融可能需要吸收存款結合到衍 生性商品,於內部構建一個平台,並輪流地透過交易平台來設計與避險。

且在金融產業不發達的國家中,如新興市場與低收入的國家,因為缺乏高信 用品質高流動性的有價證券,而貨幣市場並不健全,將導致非實用銀行在穩定籌 措資金上造成困難,其信用中介的功能將無法達成。

較高的營運成本,營運結合在一家公司下所得的稅的利益將會喪失,且成本 節省上,單一後台的營運成本亦同。相比在銀行控股公司下,全面性的籌資成本

較高的營運成本,營運結合在一家公司下所得的稅的利益將會喪失,且成本 節省上,單一後台的營運成本亦同。相比在銀行控股公司下,全面性的籌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