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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裝潢施工管理案例

在文檔中 物業管理制度研究 (頁 71-78)

本節係 參考 引 用 國 內 某 建 設 公 司 興 建 之 某 社 區 集 合 住宅 裝潢及施工管 理辦 法 。 該 辦 法 係 由 社 區 住 戶 管 理 委員會研訂 實 施, 內容 架構包括 作業流 程、裝潢 施工遵守 事項、 施工完 成後查核事項、承諾保証宣言(切結書)等。茲摘述如下:

一、宗旨

為 維 護 □ □ 社 區 全 體 之 安 全 及 保 護 社 區 景 觀 ,提 升 社 區 居 住 品 質 , 特 定 以 下 管理辦 法 。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社 區 內 住 宅裝 璜及公共設施施工。

裝 潢 前 請 屋 主 及 施 工 單 位 或 包 商 前 往 管 理 中 心 辦 理 相 關 手 續並簽屬保証書及繳交保証金新台幣伍萬元正。

二、 作業流程

1. 交 設 計 圖 或 裝 修 說 明 書 ,施 工 項 目 一 份 予 管 理 處 審 查 有 無 違規事項。

2. 管理處作裝修輔導說明及提出注意事項。

3. 屋 主 及 承 包 商 共 同 簽 屬 保 証 書 。 (如 為 租 戶 須 有 屋 主 的 裝 潢同意授權書及租賃合約書)。

4. 屋主及承包商領取住戶生活公約。

5. 繳 交 施 工 單 位 或 屋 主 對 施 工 地 點 投 保 有 關 施 工 期 間 之 火 險 及 意 外 險 ,第 三 責 任 險 保 單 正 本 (投 保 金 額 不 得 少 於 伍 佰萬元)予管理處影印留查。

6. 繳交保証金新台幣伍萬元正。

7. 管理處審查完成後簽屬施工同意書,領取施工許可証。

8. 依照規定施工。

9. 完工後會同管理處查驗。

10. 管 理 處 查 驗 合 格 後 簽 發 証 明 。 憑 証 明 至 管 委 會 退 回 保 証 金。

三、 裝潢施工遵守事項

1. 施工時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 至 12:00 下午 13:00 至 17:00 止。

2. 周六、周日及國定假日禁止施工,經查獲每人每次罰款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正 (周 六 低 噪 音 施 工 如 經 管 理 處 書 面 同 意 且 無住戶抗議者不在此限)。

3. 施 工 人 員 必 須 憑 施 工 單 正 本 或 影 本 (須 有 社 區 管 理 中 心 蓋 蕈),由正門換發工作証,方得進入本社區。

4. 不得自行刷卡進入社區。

5. 施工人員必須配掛工作証。

6. 17:30 以 前 繳 回 工 作 証 離 開 社 區 ,違 反 者 每 人 每 次 罰 款 新 台幣壹仟元正。

7. 施工時工作人員應關閉住戶大門以免防礙他人,違反者每 次罰款新台幣伍仟元正。

8. 裝 修 施 工 禁 止 於 樓 梯 電 梯 間 堆 放 材 料 ,器 具 或 借 用 樓 梯 電 梯間進行施工。

9. 搬 運 材 料 時 應 使 用 指 定 之 電 梯 , 並 不 得 對 電 梯 造 成 損 傷 , 否則照價賠償。

10. 施工單位每日應將電梯間及使用過之公共區域清潔乾淨。

11. 每日施工完畢應確實檢查關閉門窗,電源,熄減火種,火源 及 清 除 易 燃 物 ,自 然 物 品 或 其 他 易 爆 等 危 險 物 品 . 違 者 每 次罰款新台幣壹萬元正。

12. 工地禁止存放易燃,自然物品或其他易爆等危險物品。

13. 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火條例,施工現場必須準備滅 火 器材以防不時之需. 違者每次罰款新台幣壹萬元。

14. 施工現場絕對禁止吸煙,吸煙必須在陽台,禁止亂丟煙蒂, 吐檳榔汁,違者每次罰款新台幣壹仟元正。

15. 施 工 中 如 須 高 空 作 業 應 於 作 業 前 三 天 通 知 管 理 處 . 管 理 處 應 事 前 通 知 施 工 所 在 地 之 地 面 一 樓 住 戶 了 解 及 預 先 警 備. 高空作業施工前應於地面設立明顯警告標示避免行人 或其他住戶誤入作業危險區。

16. 禁止高空棄物(包括亂丟煙蒂,吐檳榔汁,飲 料罐及工程廢 棄 物 等 ),違 者 每 次 罰 款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正 如 有 造 成 人 員 傷 亡則依法處制。

17. 所 有 施 工 中 或 施 工 完 成 後 之 懸 掛 物 品 (包 括 分 離 式 冷 氣 , 曬衣桿,衣架等)必須固定堅固,如掉落造成人員傷亡則依 法處制。

18. 因 氣 候 風 大 且 本 社 區 樓 高 如 須 於 花 台 或 陽 台 放 置 花 飾 或 任何裝飾物品,須將裝飾物品固定,避免掉落傷人。掛曬衣 物亦同,如有造成人員傷亡則依法處制。

19.裝 修 施 工 或 電 梯 維 修 時 如 須 使 用 燒 焊 或 其 他 易 燃 或 自 燃 物 品 或 器 具 工 作 時 ,應 於 施 工 前 一 日 先 行通 知 管理 人員。

工作進行中須有人員在旁持滅火器監督,違反者每次罰款

新台幣貳萬元正,如危害大樓安全則依法處理。

19. 電路施工須有合法電工執照之工作人員執行,電路變更必 須 使 用 合 格 電 線 電 纜 及 插 座 加 裝 絕 緣 管 ,禁 止 裸 線 安 裝 , 並於封口前通知管理處前來查驗,違反者罰款新台幣壹萬 元正,並應即時修復加裝絕緣管或更換電線。

20. 裝修施工或電力設計、電力使用須於安全範圍內,避免 電 線走火之慮。

21. 裝修設計及施工必須顧及整棟大樓之消防完整性,禁用易 燃及有害人體之建材,如危害大樓安全則依法處理。

22. 禁止變更或拆除消防裝置包括消防頭、煙感器,違反者罰 款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正 。 並 應 即 時 請 原 設 計 製 造 廠 商 恢 復 原 貌,所有費用由屋主或施工單位承擔。如己危害大樓安全 則 依 法 處 理 (如 須 變 更 須 有 管 理 處 書 面 同 意 書 ,但 以 不 防 礙整體消防為原則。且由原設計製造廠商進行變更設計及 施工)。

23. 陽台加裝鋁窗必須使用管理處統一規定之顏色、樣式、玻 璃 必 須 為 透 明 玻 璃 (管 理 處 不 得 指 定 廠 商 ),違 反 者 罰 款 新台幣伍仟元正,並應即時修改。

24. 本 社 區 外 牆 部 份 為 大 樓 防 震 設 計 之 部 份 , 裝 璜 時 禁 止 修 改 、 拆 除 或 其 他 任 何 之 變 更 , 違 反 者 罰 款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正,並應即時恢復原貌。如危害大樓安全則依法處理。

25. 裝修施工禁止破壞原大樓主要樑柱之結構,施工中不得破 壞上下及左右鄰居之設備或建築結構,不得危害大樓之安 全 及 結 構 完 整 性 。 違 者 每 次 罰 款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正 ,並 應 即 時修復如危害大樓安全則依法處理。

26. 任 何 物 品 (包 含 分 離 式 冷 氣 及 其 他 懸 掛 物 )禁 止 突 出 陽 台 欄杆之外 (依管理中心規定辦理)。

27. 大 樓 外 牆 禁 止 懸 掛 招 牌 或 其 他 改 變 大 樓 外 觀 之 物 品 或 設 計,違反者罰款新台幣貳萬元正,並應即時恢復原貌。

28. 施 工 中 不 可 將 沙 石 ,廢 棄 物 ,建 材 等 拋 棄 於 去 水 道 或 馬 桶 中造成阻塞.影響其他住戶。

29. 安裝熱水器須與瓦斯表保持一公尺半以上之距離,熱水器 須採用高樓防風之熱水器,並須保持優良的通風環境。

30. 嚴禁盜用公共水電通訊設施及電 梯控制鑰匙,一經查獲 罰 款新台幣伍萬元正,累犯以 10 倍計罰或移送法辦。

31. 施 工 每 日 所 產 生 廢 料 不 得 置 於 公 共 區 域 或 地 下 室 垃 圾 集 中處理場,應由施工單位自行清離本社區,違者罰款新台 幣伍萬元正。

32. 損 壞 本 社 區 之 設 施 時 ,應 立 即 向 管 理 中 心 報 告 ,負 賠 償 責 任 ; 隱 匿 不 報 者 ,本 中 心 必 全 力 追 查 ,一 逕 查 獲 ,除 原 賠 償 責任外,另負追查費用及另處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之罰款。

33. 管理中心得依所送交施工圖做不定期檢查。

34. 施工單位必須約束其下屬員工不得在工地飲酒、賭搏、喧 嘩、打架鬧事等及任何干擾其他住戶之行為,違反者每人 每 次 罰 款 新 台 幣 貳 仟 元 正 ,累 犯 由 施 工 單 位 強 制 離 場 , 並 往後不得在社區內施工作業。

35. 如保証金不足時管理處有權令施工單位立即停工,直至保 証金補足為止。

36. 以上所有罰款均納入社區管理基金。

37. 本管理中心任何人員,當全力維護整體社區之利益,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企 圖 協 助 廠 商 或 屋 主 隱 瞞 上 述 違 規 事 項 逃 避 處份違害社區,或無故刁難屋主及施工單位,以權謀私。如 有發現者,一律接受最嚴厲之處分,情節重大者一律移送 法辦,絕不寬待。

四、 施工完成後查核事項 1. 通知管理中心檢查確認。

2. 管 理 中 心 派 員 檢 查 是 否 依 " 裝 潢 施 工 遵 守 事 項 " 進 行 施 工確認,且消防裝置,警報系統等操作是否正常無誤。

3. 經確認無誤後由管理處簽發証明,交管委會退回保証金。

否則必須按規定改善後方可領回保証金。

4. 如 不 遵 守 管 理 處 提 出 之 改 善 要 求 進 行 改 善 者 ,而 影 響 社 區 安全者,管理中心有權依法處理申請法院裁決,所有費用 由屋主及施工單位負責,屋主及施工單位不得異議。

五、承諾保証宣言

本 人 己 確 實 閱 讀 及 了 解 " □ □ 裝 潢 及 施 工 管 理 辦 法 " 及 " □ □ 住 戶 生 活 公 約 " 本 人 及 所 屬 單 位 之 員 工 願 意 服 從 及 遵 守 上 述 實 施 辦 法 及 內 容 .如 有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之 事 項 自 願 接受處分並放棄先訴抗辯權接受法律制裁.

立具為憑

棟別:

諾人 (屋主): 簽章:

身份証字號:

電話:

承諾人 (租戶): 簽章:

身份証字號:

承諾人 (施工單位負責人): 簽章:

身份証字號:

公司名稱: 公章:

統一編號:

電話:

□□管理中心 簽章:

負責人: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預定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書一式四份:屋主或租戶一份,承包商一份,管理處 一 份 ,管 委會一份。

附加:屋主, 施工單位負責人身份証影本, 施工單位營業執照 影本。

單位收到□□裝潢及施工管理辦法一式。

簽章

在文檔中 物業管理制度研究 (頁 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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