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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調查 -- 注意事項

在文檔中 虐待兒童的定義 (頁 62-82)

社會背景調查 -- 注意事項

• 同時評估家庭內的危機及保護因素

• 徵詢兒童及家長的意見

• 了解各家庭成員的需要及可能需要的服務

• 如需住宿照顧服務,應在個案會議展開前找出是 否有宿位可供安排,並探討有關安排是否合適

• 懷疑虐待 / 疏忽照顧兒童可能只是家庭中多個問 題的其中之一,處理這問題是協助有關家庭的一 個介入點

• 宜全面評估家庭狀況以訂定跟進的方向及計劃

多專業個案會議

 讓負責處理及調查個案的各專業人員交流所得 資料、分析危機程度、討論個案性質、建議福 利計劃及跟進安排

 通常由負責調查的社會服務單位在收到懷疑虐 兒個案的十個工作天內召開,如案件複雜可待 各項主要調查工作完成後才召開

 在下列情況下,個案會議可以延期:

– 有關兒童的健康情況極差,令必要的調查無法進行 – 重要的臨床檢驗結果 / 診斷未有定案

– 因個案複雜(例如有關父母拒絕合作或不知所踪)

而無法完成所有必要的調查

多專業個案會議

• 會議名稱已改為

「保護懷疑受虐待兒童多專業個案會議」

(Multi-disciplinary Case Conference on Protection of Child with Suspected Abuse)

• 如個案正由兩個或以上的服務單位處理,原則上應 由首先開個案的服務單位負責進行社會背景調查和 主持個案會議

• 特殊學校的學校社工或在小學任職的學生輔導人員

(校長是其上司)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會 主持個案會議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如非出現以下的例外情況,應盡可能就有關事件召 開個案會議:

– 少於三個單位參與調查;或

– 懷疑施虐者並非兒童家庭成員/親屬,或機構職員/照 顧者/義工;

– 所有有關單位(包括跟進單位)皆同意個案性質、危機

/需要評估及福利計劃

• 即使不召開會議,社工仍需要就個案進行社會背景 調查及擬備調查報告,以便有關各方討論

召開多專業個案會議的責任

• 當有兒童懷疑因受虐待身故,在下列情況 下應召開會議 :

– 如有關兒童有其他兄弟姊妹,需就有關兒童的 懷疑受虐待事件展開調查及召開多專業會議,

並為其兄弟姊妹評估危機,為他們制定福利計 劃,以保障其安全和福利

– 如懷疑受虐待兒童在各專業人員的調查期間身 故,不論該兒童有否兄弟姊妹,有關專業人員 亦要召開多專業會議以完成該處理程序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如懷疑施虐者是機構(例如學校或兒童院舍)的職 員或義工,主席應留意利益衝突的問題

– 不應讓懷疑施虐者出席個案會議

– 同一機構中其他職員可出席會議提供與兒童 / 家庭 / 事件 相關資料以助討論,但不要求他們就個案性質提出意見 – 有關安排可記錄在個案會議記錄

• 專業觀察員(例如剛調職的職員、學員、候任主席 等)如要出席個案會議,必須事先取得主席、所有 個案會議成員、有關兒童及其家長(如適用)的同 意。他們不得參與討論或參與決策。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個案會議的成員應出席整個個案會議(包括專業 人士間的討論和與家庭成員會面的部分)

• 成員需盡可能在會議舉行前將其報告分發給其他 成員,並應以保密方式傳送報告。

• 如有成員認為個別成員無需保存報告,則可要求 向他們取回報告

• 負責跟進個案的成員應協助執行個案會議的決定

,如無法執行個案會議議決的行動,或因情況有 變,以致即將需要 / 已採取涉及有關兒童及其家 人的後續行動,便應通知主責社工

會議成員及其職責

• 獲邀但未能出席的成員應以書面就個案提供 資料,供個案會議參考

• 缺席會議但需跟進個案的成員可獲發相關報

告 / 個案會議記錄

多專業個案會議需執行的工作

資料交流:各會議成員的報告 討論事項

a) 個案性質

b) 有關兒童及家庭內其他兒童的受虐危機 c)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需要

d) 有關兒童及其家庭的福利計劃

包括照顧安排、是否需要申請法定命令及其他服務

其他事項

e) 是否需要將有關兒童/其兄弟姊妹的姓名登記在保護 兒童資料系統內

f ) 是否需要召開覆核會議

g) 是否需要擬備落實福利計劃的進度報告

多專業個案會議–商討個案性質

從兒童福利的角度商討個案性質是否虐兒,

以協助為有關兒童制訂合適的福利計劃

個案會議的決定對是否檢控懷疑施虐者並無 約束力

• 成員應在個案會議中對個案性質提出專業意 見。不過,如他們認為難以作出決定,便不 應強迫他們下決定

• 警務人員會在討論個案性質時保持中立,以

免被指妨礙刑事調查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個案會議通常分兩部分

– 第一部分由專業人士交流意見和討論

– 第二部分會邀請家庭成員參與(包括懷疑施虐者)

– 主席可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建議家庭成員在何時參與 個案會議,但最遲應在制訂了初步福利計劃後

一般應邀請家長參與,除非有下列情況:

– 家長參與會議會嚴重損害該兒童的福利

– 有足夠證據顯示家長可能會作出嚴重影響會議工作的行 為,例如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等

– 家長的狀態(例如因服藥、飲酒或急性精神健康問題)

導致他們未能有效參與會議討論

家長/兒童參與會議

• 有關沒有兒童管養權的父母一方

– 如將作出影響有關兒童的生活的重要決定,應在 進行社會背景調查期間,聯絡沒有兒童管養權的 父母一方,聽取其意見,並邀請他 / 她參與個案 會議

– 即使在召開多專業會議前未能與沒有管養權的父 母一方聯絡,亦不應延遲為有關兒童制訂 / 執行 福利計劃

– 如沒有聯絡沒有管養權的父母一方,或其下落不 明,應把此事記錄在案並向個案會議匯報

處理投訴

• 假如家長有意就個案會議提出任何投訴,應獲告知投訴程序

投訴事項 處理程序

涉及個案會議的決定 由主席處理 涉及福利計劃,而有關計劃

將因應法定命令申請而由法 庭審理

向家長解釋該事項會由法庭 處理,他們可在法庭進行聆 訊時表達意見

涉及主席或個案會議某一成

有關投訴應向主席或該個案

會議成員所屬的機構提出,

或應把投訴轉交該機構處理

處理投訴

• 即使有關家長已就福利計劃提出投訴,主責社工仍 應盡可能執行福利計劃

• 如有關家長提供未曾在會議中充分考慮但又可能會 影響已作決定的新資料,主席可在諮詢所有成員後 考慮召開覆核會議

多專業個案會議–制訂福利計劃

• 考慮整個家庭的情況

• 是否有需要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有需要採取法定行動,以保護有關兒童或保 障其福利

• 指派主責社工

• 釐定其他提供協助的專業人士應擔當的角色

• 在會議紀錄中應註明個案性質及所建議的各項福 利計劃的考慮因素(危機因素)

• 如有關兒童及其父母沒有出席個案會議,應決定 如何通知他們個案會議的結果和決定

跟進虐兒個案

 按兒童及家庭情況,由負責社工統籌:

提供個人、小組或家庭輔導,包括管教子女的技 巧訓練、情緒控制的方法等

安排臨床心理輔導服務

安排住宿照顧,如寄養服務、兒童之家或院舍照

經濟或其他實質援助

執行法定監管令

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感化令

 社工與其他跟進人員保持聯絡,確保有關兒童及 家庭得到所需服務,並定期評估個案進展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香港法例 213 章)

第 34(2) 條

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

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

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 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 傷害,

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34E 條

• 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以書面授權的人,或警署警 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均可按規定將兒童或少 年帶往收容所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

• 兒童或少年… …被帶往收容所或其他地方,或獲 收容所收容後,如尚未根據第 34(1) 或 34C 條就該 兒童或少年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則必須在 48 小 時內提出。

• 根據第 34E 條在憲報公布的三間收容所

-– 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 保良局

– 保良局永隆銀行金禧庇護工場及宿舍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 34F(1) 條

• 根據第 34E 條款,如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急需接受 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可將其帶往醫院,而非 帶往收容所

第 34F(2) 條

• 根據第 (1) 款被帶往醫院後獲安排入院的兒童或 少年,如必需住院接受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

則在該段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羈留在該 醫院內,隨後,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帶往收容 所。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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