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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明朝的祭孔音樂

明朝歷經戰亂,朱元璋取得政權後,不敢稍有懈怠,於明太祖洪武元年

(1368AD.)即開始祭孔,並且提升曲阜孔廟祭孔的規格,當然也立即在制定祭 孔音樂方面,採取了積極的態度,進而對祭孔禮儀做了必要的規範,而歌、舞、

樂並行的制度,也在此時確立,充分體現了古人『禮明樂備,並隆報祀』的隆重 場面。

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AD.),欽定國學孔廟祭祀與曲阜孔廟祭祀等同,使用

“太牢"之禮及“六佾之舞",而由朝廷派遣使者前往曲阜孔廟致祭。

洪武二年(1369AD.),皇帝雖曾下詔春秋釋奠之制除闕里之地以外不必使 用,但遭到大臣上疏反對,理由為孔子的教化留傳萬世千古,應受天下人共同尊 崇。此一意見經皇帝採納之後,決定天下通祀孔子。於是,洪武六年(1373AD.)

即開始制定天下通用之孔廟樂章和樂譜。

第一節、樂章的內容

明代祭孔雅樂曲名為「和」,共有六章:

迎神奏《咸和》之章 大哉宣聖,道德尊崇。

維持王化,斯民是宗。

典祀有常,精純益隆。

神其來格,于昭聖容。

奠帛奏《寧和》之章 自生民來,誰厎其盛。

惟王神明,度越前聖。

粢帛具成,禮容斯稱。

黍稷非馨,惟神之聽。

初獻奏《安和》之章 大哉聖王,實天生德。

作樂以崇,時祀無斁。

清酤惟馨,嘉牲孔碩。

薦羞神明,庶幾昭格。

亞、終獻奏《景和》之章 百王宗師,生民物軌。

瞻之洋洋,神其寧止。

酌彼金罍,惟清且旨。

登獻惟三,於嘻成禮。

徹饌奏《咸和》之章 犧象在前,籩豆在列。

以享以薦,既芬既潔。

禮成樂備,人和神悅。

祭則受福,率遵無越。

送神奏《咸和》之章 有嚴學官,四方來宗。

恪恭祀事,威儀雍雍。

歆格惟馨,神馭旋複。

明禋斯畢,咸膺百福。31

31 見【頖宮禮樂疏】卷六。

下面只列舉《迎神》一曲為例:

譜 太 南 林 仲 太 仲 林 仲 南 林 仲 太 林 仲 黃 太 簇 呂 鐘 呂 簇 呂 鐘 呂 呂 鐘 呂 簇 鐘 呂 鐘 簇 辭 大 哉 宣 聖 道 德 尊 崇 維 持 王 化 斯 民 是 宗

譜 黃 太 仲 林 南 林 太 仲 清 南 林 仲 林 仲 黃 太 鐘 簇 呂 鐘 呂 鐘 簇 呂 黃 呂 鐘 呂 鐘 呂 鐘 簇 辭 典 祀 有 常 精 純 益 榮 神 其 來 格 於 昭 聖 容

譯今譜為:(見次頁譜例一)

譜例一 艾春華譯譜

說明:每一行末休止符為打擊樂器演奏(間奏)。

由上述六個樂章可知,明代祭孔禮儀的制度,已逐漸展現規範。樂章結構由 禮儀的程式步驟組成,而歌詩則說明了各個程式步驟所進行的內容,反映出禮儀 程式和樂章結構邁向精簡的特色。此外,歌、舞、樂的同時進行,亦能體現禮明 樂備的隆重場面。

這套孔廟樂章,實為摘取宋徽宗大觀年間,由大晟樂府撰寫的十四個樂章中 的部份歌辭,再另外譜上新曲而成。六個樂章中,《迎神》為宋代“迎神"四首 中的第一首;《奠帛》為宋代“奠幣"明安之章;《初獻》為宋代“文宣王酌獻"

-成安之章,再加上宋代「亞、終獻」-文安之章、《徹饌》-娛安之章、《送神》

-凝安之章組合起來,取名為《大成樂》。

除了有發揚孔子思想集先賢之大成的寓意外,也是宋徽宗大觀年間大晟樂府 撰寫的《凝安九成之樂》樂名之承襲。因為中國古代傳統觀念中將「九」這個數 字視為多數,可包涵無限大,因此明代易宋代「九成」為「大成」。再看到元代 的《大成登歌之樂》這一樂名,可知元明兩代的樂名皆為宋代《凝安九成之樂》

承續發展而來。因為元代未曾使用後期所撰寫的樂章,而是完全襲用宋代大晟樂 府所撰寫的樂章,所以若據部份史書記載明代祭孔樂章是承襲元代之作,是不能 成立的。又明代祭孔祀典之歌舞樂俱興的情形,也可看出與隋唐宋三代一脈相承 的特性。

第二節、樂譜的型態

明代《大成樂》曲譜有以下幾點特色:

就音階和調式來說:採取五聲音階,也就是不使用“變徵"和“變宮"兩個 音,這使得明代祭孔樂曲呈現嶄新的風格。實際上也就是說回復了南方漢族的傳 統音階,而有別於北方民族慣用的七聲音階。

就演奏方式來說:拉長了每一樂句之間的間隔,各加入用“搏拊鼓"和“楹 鼓"所敲擊的四聲鼓聲,既能讓樂工有稍作休息的機會,減輕疲勞,又更增添祭

典中莊嚴肅穆的氣氛。

就成數來說:明代曲譜每章只演奏一遍,因此整個祭孔儀式共六項禮序,便 有六個樂章並且六奏,不似元代尚須換用多種宮調之繁複。

總之,明代祭孔雅樂的演奏及演唱顯得簡便明白,可看出一方面繼承古制,

一方面又能力求規範的進步。

第三節、樂舞的編制

明代的樂舞編制,歷經多次更迭,有愈益隆重的趨勢,可看出當時對於尊師 重教的積極風氣。據《明史》所載,自明洪武四年(1371AD.)以來,已是歌、

舞、樂並行的表演形式,因此人員編制中包含了樂生和舞生。各個時期的編制略 有不同,現分述如下:

1 . 明洪武四年(1371AD.)

沿用“軒懸之樂"、“大「六佾之舞」(縱向六行,每行八人)的編制,以 國子生32或者貴族子弟等在學者擔任樂舞生員。朝廷太常寺33定祭孔禮儀為籩十、

豆十的規格,樂生六十人,舞生四十八人,引舞者二人,共一百一十人。

2 . 明洪武四年(1371AD.)

皇帝詔詹同34、樂韶鳳等人研擬變更新的祭孔樂章、並指示當中 “奠幣"、

“初獻"、“亞獻"、“終獻"納入舞蹈。

32 國子生多為士族高官子弟,稱之“國冑"或“世冑",可以經明經策試入仕,而太學則 往往僅存

博士而無生員。

33 太常寺是中國古代掌管宗廟祭祀的機構。北齊始以太常寺為太常機構之稱,隋唐以後因 之,為卿寺之一。唐代太常寺下機構甚多,有郊社、太樂、鼓吹、太醫、太卜、廩犧六個署。太 常寺設官有丞二人、博士四人、太祝六人、奉禮郎協律郎各二人,都是屬於士人會擔任的清要官,

至宋代大常寺官員亦仍受重視,名清以後漸成為無出路的官職。

34 詹同,同文,婺源人。樂韶鳳,字舜儀,全椒人。定釋奠先師樂章,編集《大明日曆》。

3 . 明洪武七年(1374AD.)

太常寺定孔廟樂生六十二人,包括:編鐘一人、編磬一人、琴十人、瑟十人、

搏拊35四人、柷一人、敔一人、壎四人、篪36四人、簫八人、笙八人、笛四人、大 鼓一人、歌工十人、樂麾一人。加上舞隊有文、武二舞各四十八人,文、武二舞 引舞者各四人,共有一百六十六人。

值得一提的是,就使用的樂器來說,匏類的樂器由沿用已久的「巢笙」與「和 笙」,轉變為僅有「笙」一種形制。

同年,孔子世襲第五十六代孫孔希學奏請皇帝,頒發了祭孔樂舞的部份規 制,包括樂舞生服裝、舞蹈飾物、樂器等等。其中有編鐘一件、編磬一件、古琴 十張、瑟四張、洞簫二支、鳳簫二件、篪二支、笛二支、笙四把、搏拊二件、柷 一件、敔一件、樂麾一人,用以補充缺額。若加上楹鼓、足鼓各一件,歌生十人、

塤二人等,樂隊編制有六十三人。又按明初訂定,舞佾用大「六佾舞」(四十八 人),加上文,武二舞的引舞者四人,舉旌節者四人,舞生總數為一百零四人,

而孔廟樂舞的編制共有一百六十七人。

4 . 明洪武十四年(1381AD.)

皇帝又一次於闕里詔頒祭孔樂舞生服裝,樣式包括了緋紅色的葵花袍,皂 靴、黑色冠、黑介幘、錦臂韝等各一百一十件。為了加強樂舞的陣容,尚有羽籥 飾物各四十八件,旌節二件以及應鼓一件。

明代初期祭孔採用的這種四十八人舞佾的編制,史上並不多見,但鑒於這種 可同時看作「小八佾」37或者「大六佾」的編制,雖然氣派比不上「八佾」,卻也 能表現出優於「六佾」 (縱向六行,每行六人)的排場,故而實為較適於闕里孔廟

35 搏拊(音ㄅㄛˊㄈㄨˇ),樂器的一種,用皮革製成,形如鼓,腹中裝有米糠,以手拍之 作用在拍子,又稱拊搏或撫拍。見附圖六。

36 箎(音ㄔˊ),內開一孔,外開五孔,內開二出音小孔,連吹孔及底孔共為十個孔。特別 在它的吹孔在中間,按孔在兩邊。見附圖七。

37 小八佾:縱向八行,每行六人。

的規模。

5 . 明洪武二十六年(1393AD.)

這一年的正月,朝廷向“天下"府學頒贈 “大成"樂器,同時指令各州、

縣學如式製造“大成"樂器,以便祭孔音樂普及天下。

欽定國學及闕里孔廟釋奠用“宮懸之樂"和“八佾之舞"。所以衍聖公府38 也從兗屬二十七縣內選錄民間優秀 “子弟" 39,補充其樂舞生員之不足。為了 進一步完善舞蹈陣容,衍聖公府特派出了舞生陳慶等十二人赴京都太常寺,從師 肆習舞蹈。在此期間曲阜孔廟祭祀的樂舞編制和表演位次有了新的規模。

總而言之,洪武二十六年的樂舞是採用所謂“小八佾"的規模,包括文、武 舞生各四十八人,加引舞者各二人,舉旌、節者各二人,舞者總數為一百零四人,

再加上樂隊和歌生共六十三人,總共有一百六十七人。

另外,為了讓舞蹈表演更生動,音樂表現更出色,還特別設置了 “丹陛大 樂" 40與祭孔禮樂同台演出。不過此時的禮、樂尚不若唐代古制規格完備,並且 樂隊、歌隊仍按堂上、堂下之古法排列位次。

這一段期間,在樂器的使用上略有變化,例如“笛"這一流傳已久的樂器,

加上了龍首、龍尾的裝飾於首尾兩端,因而於孔廟樂懸中便出現 “龍笛"及“鳳 簫" 41二名,顯示出當時為了營造莊重祥和的氣氛,運用龍鳳和鳴形象的一番心 思。

38 衍聖公府昔稱“孔府",位於曲阜城內孔廟東側,是我國現在唯一較完整的明代公爵府。

39 子弟:指少年。

40 丹陛大樂:諸侯、群臣朝謁國君時的專用樂隊

41 龍笛、鳳簫:指的是在笛子的頭上面改成龍的樣子,而簫的形狀加上鳳尾故有此稱。見 附圖八、九。

6 . 明憲宗成化十二年(1476AD.)

國子監祭酒周洪謨曾上奏朝廷,欲一改祭孔雅樂為“天子之制",又提出樂 隊、歌隊的位次應循古代“宮懸之樂",因此,明憲宗成化十三年(1477 AD.)

國子監祭酒周洪謨曾上奏朝廷,欲一改祭孔雅樂為“天子之制",又提出樂 隊、歌隊的位次應循古代“宮懸之樂",因此,明憲宗成化十三年(1477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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