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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及〝資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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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 電信

註解1:為電信設備或系統而特別設計之零件、測試及〝生產〞設備

及〝軟體〞,其管制狀況由第5類第1部分決定。

說明:為通訊設備或系統特別設計之〝雷射〞,參照 6A005

註解2:本類所述為電信設備操作或支援所必要之〝數位電腦〞與其

相關設備或〝軟體〞,若其為製造者慣常供應之標準型號,

則被視為特別設計之零件。其包括操作、管理、維護、工程 或帳務處理之電腦系統。

5A1 系統、設備及零件

5A001 電信系統、設備零組件、配件如下:

a. 任何形式之電信設備,且具有下列特性、功能與特徵者:

1. 為承受因核爆引起之暫時性電子效應或電磁脈衝效應而特別設 計者;

2. 為承受伽瑪、中子或離子輻射而特別強化者;或

3. 為在溫度低於218 K (-55 °C)操作而特別設計者;或

4. 為在溫度高於397 K (124 °C)操作而特別設計者;

註解15A001.a.3.5A001.a.4.僅管制電子設備。

註解25A001.a.2.5A001.a.3.5A001.a.4.不管制設計或改裝 用於衛星上使用之設備。

b. 具有下列特性、功能與特徵之電信系統與設備及特別設計之零件 及其配件:

1. 具任何下列特性之水下通訊系統:

a. 聲頻載波頻率在20 kHz至60 kHz範圍之外者;

b. 使用電磁載波頻率低於30 kHz者;

c. 使用電子束控制技術者;或

d. 在〝區域網絡〞中使用輸出波長大於400 nm與小於700 nm之

〝雷射〞或發光二極體(L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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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操作於 1.5 MHz至 87.5 MHz頻帶之無線電設備,具有任何下列

特性者:

a. 可自動預測與選擇頻率及〝總數位傳輸率〞在各頻道以達最 佳傳輸狀況;及

b. 合併一線性功率放大器結構,在以下條件,可同時支援多重 訊號:頻率範圍1.5 MHz或以上,但小於30 MHz,輸出功率

1 kW或以上時;或當頻率範圍30 MHz或以上,但不超過87.5

MHz,輸出功率 250 W或以上時,以上〝瞬時頻寬〞超過一

個倍頻或以上,且輸出諧波與失真度優於- 80 dB;

3. 使用〝展頻〞技術,包括〝跳頻〞技術,除5A001.b.4.所述以外,

具任何下列特性之無線電設備:

a. 使用者可程式化之展頻碼;或

b. 總傳輸頻寬超過 50 kHz,為任一資訊通道頻寬之 100 倍或以 上者;

註解:5A001.b.3.b.不管制無線電通訊系統設備其特別設計用 於下列任一特性:

a 民間之蜂巢式無線電通訊系統之設備;或 b.用於民用通訊之固定或移動式地面衛星站。

註解:5A001.b.3.不管制為操作輸出功率 1W或以下而設計之設 備。

4. 利用超寬頻調變技術,具使用者可程式化之頻道碼、擾頻碼或 網路辨識碼,並具下列任何特性之無線電設備:

a. 頻寬超過500 MHz;或

b. 〝分頻寬〞在20 %或以上;

5. 具所有下列特性之數位控制無線電接收器:

a. 超過1,000個頻道;

b. ‵頻道切換時間′小於1 ms;

c. 自動搜尋或掃瞄電磁頻譜之某一部分;及 d. 辨識接收之訊號或發射器類型;或

註解:5A001.b.5.不管制特別設計用於民間之蜂巢式無線電通訊 系統之設備。

技術註解:

‵頻道切換時間′指由一個接收頻率至另一個頻率的時間(即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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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在 ±0.05 %或以內到達指定接收頻率。項目具與其中心頻 率小於 ±0.05 %之特定頻率範圍,被定義為無能力進行頻道頻率 切換。

6. 利用數位〝訊號處理〞功能以提供‵語音編碼′輸出率在 700 bit/s以下者。

技術註解:

1. 就可變率‵語音編碼′而言,5A001.b.6.適用於連續語音之

‵語音編碼′。

2. 5A001.b.6.目的,‵語音編碼′定義為對人類聲音取樣後,

將取樣轉換為數位訊號,且顧及人類語音特性之技術。

c. 光纖長度超過500 m,且其製造商指明可承受2×109 N/m2或以上之

拉張應力驗證測試;

說明:為水面下使用之光纖電纜,參照8A002.a.3 技術註解:

‵驗證測試′:線上或離線生產篩選測試,動態施予特定之拉張 應力於長度0.53 m之光纖上,其運行率在25 m/s下,通過直 徑大約150 mm的絞盤之間。測試之周圍溫度為293 k (20 °C),相

對濕度為40 %。可使用等效國家標準於此驗證測試。

d. ‵電子操控相位陣列天線′,如下:

1. 額定操作頻率在31.8 GHz以上,但未超過57 GHz,及其有效輻 射功率(ERP)等於或大於 +20 dBm (22.15 dBm 有效等向幅射功率 (EIRP));

2. 額定操作頻率在57 GHz以上,但未超過66 GHz,及其有效輻射

功率(ERP)等於或大於 +24 dBm (26.15 dBm 有效等向幅射功率 (EIRP));

3. 額定操作頻率在66 GHz以上,但未超過90 GHz,及其有效輻射

功率(ERP)等於或大於 +20 dBm (22.15 dBm 有效等向幅射功率 (EIRP));

4. 額定操作頻率在90 GHz以上;

註解15A001.d.不管制包含微波著陸系統(MLS),符合ICAO標準

之儀器的著陸系統用‵電子操控相位陣列天線′。

註解25A001.d.不管制天線,其特別設計為下列任一者:

a. 民用蜂巢式或WLAN無線電通信系統;

b. IEEE 802.15或無線 HDMI;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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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商業民用電信用固定或移動式衛星地面接收站。

技術註解:

5A001.d. 而言,‵電子操控相位陣列天線′指以相位耦合方式

形成波束之天線,例如波束方向由輻射元件之複雜激發係數控 制,且應用電子訊號之傳輸與接收,波束方向之方位或高度,或 二者均可改變。

e. 在 30 MHz頻率以上操作之無線電定向設備,且具下列所有特性,

以及特別設計之零件:

1. 〝瞬時頻寬〞在10 MHz或以上者;及

2. 可搜尋方位線(LOB)至非協同無線電發射器,其訊號持續時間少

於1 ms者。

f. 行動電信服務之截取或干擾設備,及為此之監視設備,以及特別為 其設計之零組件,如下:

1. 截取設備,其設計用於透過無線傳輸介面擷取語音或數據;

2. 為由 5A001.f.1.所述之截取設備,其設計用於透過無線傳輸介面

提取客戶裝置或行動用戶識別(如IMSI、TIMSI或 IMEI)、信號或 元資料之傳輸;

3. 特別設計或修改用於刻意且選擇性干擾、拒絕、抑制、降級或 誘使行動電信服務,與執行下列任何事項,以及特別為其設計 之零組件:

a. 模擬無線電存取網路(RAN)設備之功能者;

b. 偵測與利用行動電信通訊協定(如GSM)之特性者;或 c. 利用行動電信通訊協定之特性(如GSM);

4. RF監視設備,其設計或改裝用於識別 5A001.f.1.、5A001.f.2.或

5A001.f.3.所述項目之操作:

註解:項目5A001.f.1.5A001.f.2.不管制於下列任一設備:

a.為截取模擬專用行動無線電(PMR)IEEE 802.11無線區域

網路而特別設計之設備;

b. 為行動通訊網路營運者設計之設備;或

c. 為〝發展〞或〝生產〞行動通訊設備或系統設計之設備。

說明1:參閱軍用貨品管制。

說明2:無線電接收器參閱5A001.b.5.

g. 由測量周圍無線電頻率發射之反射,以偵測與追蹤移動目標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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