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灣於 102 年 1 月 1 號開始,調整基本工資至新台幣 19,047 元,行政院宣稱 此次調整,將有 98 萬的受雇勞工受惠。每次的基本工資調整,必定需要經歷勞 資雙方不斷的談判與衝擊,為了瞭解基本工資調整 對受雇勞工的影響,本研究 先對基本工資制訂的背景及各國制訂的情形先做分析,再 使用台灣現有三大資 料庫:(1)家庭收支調查,(2)受雇人員薪資調查,(3)人力資源運用調查,根據三 大資料庫所提供資料進行分析,對於 台灣受雇勞工領取基本工資其涵蓋率的分 佈情況,依受雇勞工其性別、年齡、學歷、職業別、行業別、企業規模等 因 素,瞭解受雇勞工領取基本工資的涵蓋率分佈,進而提供客觀角度的數據分 析。

綜觀目前主要國家基本工資的訂定方式,大致上可以歸納以下幾個方式:

(1)全國統一基本工資標準(如韓國);(2)地區別基本工資標準(如美國、日本);(3) 行業別基本工資標準 (如日本);(4)職業別基本工資標準(如日本);(5)年齡區分成 基本工資標準(如英國),以上五種基本工資的設立標準。則 以全國統一基本工資 標準為國家主要設立基本工資的方式,其它訂定方式會依照國家領土大小和城 鄉差距,設立地區別的基本工資標準如:中國、美國、日本。或 因職業別和行 業別的平均薪資差距而設立基本工資標準:如日本各州,均有不一樣的職業別 和行業別的基本工資標準。

若以基本工資比率觀察台灣與現今主要各國其基本工資水準的差異,使用 2011 年的基本工資比率進行比較時,我們可以發現,其各國基本工資比率依序 為:英國(56.76%)、台灣(41.07%)、美國(38.28%)、日本(34.66%)、韓國(29.76%) 等。由此可知,近年來,台灣調整基本工資的絕對金額幅度雖低於其他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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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其基本工資比率仍顯著高於其他各國。且觀察台灣歷年來基本工資比率,其 變動幅度約在 37%至 43%間變動,經由計算後,得知基本工資比率的平均值約 為 41%左右。為此,本研究使用基本工資比率 41%做為研究核心。

近年來國內外學者對於基本工資 的研究方向,較多的學者探討當基本工資 調整對於受雇勞工各族群(如青少年就業率、技術人員就業率等)的影響,而台灣 的研究文獻中除單驥 (1980)《基本工資之釐定與檢討》後,並無學者續探 討台灣 各種受雇勞工族群其領取基本工資的涵蓋率分佈狀況,故本研究接續探討台灣 整體受雇勞工領取基本工資的情形概況,主要在於瞭解當基本工資比率達 41%

時,各行政區間消費能力是否存在差異、農戶與非農戶間消費能力的差別以及 各受雇勞工族群其領取基本工資的涵蓋率分佈情形,並且進一步分析, 若當基 本工資比率調整至 45%時,對於農戶與非農戶間的影響,及各受雇勞工族群其 領取基本工資涵蓋率的變動情形,本研究依 客觀的數據分析,進而瞭解當基本 工資調整時,受影響 較大的低薪資受雇勞工的因素為何?

本研究結果發現,當基本工資比率為 41%時,主要分析結果顯示:(1)依各 行政區消費能力分,則各行政區間在於消費能力上有著相當大的差距,而新竹 市、台中市、台北縣、台北市 ,以上四個行政區,結果顯示,其受雇勞工的消 費能力均高於台灣其他行政區。若續將單驥(1980)《基本工資釐訂與檢討》一書 中,民國 76 年的低消費勞工涵蓋率資料合併進行討論,得知 民國 95 年的低消 費勞工涵蓋率遠高於民國 76 年,由此可知,近年來雖基本工資比率續維持在 41%左右,但實質上基本工資的調整卻是照顧到更多的低消費勞工者。 (2)依農戶 與非農戶間消費能力分析結果如下:農戶與非農戶間消費能力 存在明顯的差 距,且在基本工資比率 41%時,能照顧到農戶的低消費勞工高達 73%涵蓋率,

此比率遠大於全體低消費勞工的 44%涵蓋率,若以目前的基本工資比率 41%來 看,足以讓高達 73%的受雇農民維持基本的生活。(3)依各受雇勞工族群分析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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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如下:當基本工資比率達 41%時,受雇在中小型企業的勞工,其領取基本工 資的涵蓋率較高於大型企業,若將企業分為各個行業別去觀察, 可以發現當該 行業別(如教育服務業為新台幣 22,457 元)的平均薪資低於製造業平均薪資時,

其受雇勞工領取基本工資的涵蓋率較高。

若以受雇勞工的年齡來看,其受雇勞工年齡高於 40 歲時,領取基本工資的 涵蓋率最高;另若受雇勞工其學歷為大學以上,其受雇勞工涵蓋率遠低於其他 學歷。另就受雇勞工的性別來看,女性勞工領取基本工資的涵蓋率大於男性勞 工,為了瞭解此情形是否雇主因性別不同給予差別薪資的狀況發生,經由使用

「人力資源運用調查」資料交叉佐證後,本研究發現女性勞工若屬於體力工、

文書作業的職業別,此類職業別其女性勞工因先天上相較於男性勞工吃虧,故 女性勞工領取基本工資的涵蓋率偏高,乃是勞工先天上的差別或工作性質的差 異,使得雇主給予男、女勞工同工不同酬的現象產生。 再者,本研究進一步將 整體勞工分析其職業別結果,得知勞工領取基本工資涵蓋率較多的職業別,屬 工作性質不穩定及體力工的職業別。

本研究進一步分析,當基本工資比率由 41%調整至 45%時,對其各受雇勞 工族群所受的影響程度為何。 國內外學者提出許多的研究結果,如:

Slonimczyk , Skott (2012)研究指出,當基本工資調整,將使低技術勞工的就業率 下降,高技術勞工的就業率上升。 Brown, Gilroy , Kohen (1982)研究指出,當基本 工資調升 10%,將使青少年就業率下降 1%到 3%,許多的研究報告均指出基本工 資調整後的負面影響,但本研究受限於樣本問題,故只探討基本工資調整後,

對於各受雇勞工族群其領取基本工資涵蓋率的變動情況, 然此一結果實與上述 國外文獻分析中,可能受影響的弱勢族群勞工的結果,大致上是 一致的,於本 研究中,我們雖以計量方法進行實證,但另以資料分析法進行 分析也能得到豐 碩而具體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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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發現當基本工資比率調升至 45%時,對於農戶的影響大於非農戶,

若以受雇員工的所屬企業規模來看,中小 型企業的受雇勞工所受影響大於大企 業,若是將企業規模細分到各個行業別進而觀察 ,當該行業平均薪資低於製造 業薪資時,受基本工資調整的影響程度較大,另由行業別細分到每個職業別來 看,可以發現,工作性質較不穩定者和體力工受的影響較大。此外,進一步觀 察受雇勞工為性別、年齡、學歷等三個因素,瞭解當基本工資 比率調整時,這 三個因素下的受雇勞工如何受影響,本研究得到結果為: 女性勞工領取基本工 資的涵蓋率大於男性勞工,在年齡方面, 20 歲至 29 歲的受雇勞工受到的影響最 大。最後在於學歷方面,當基本工資比率調升時,其 學歷為高中職的受雇勞工 影響最多。

基於上述研究結果,本研究謹提出下列四項政策建議:其一,基本工資調 整時需考慮到幾個受衝擊較大的勞工族群:近年來國內經濟局勢 及物價趨勢不 斷上漲,導致每年勞方均有調整基本工資的訴求,本研究認為,基本工資調整 時須考慮對於女性勞工、青少年勞工 、低學歷勞工及中小型企業等因素,乃因 上述當基本工資調整時,為受影響較大的幾個勞工族群, 若調整基本工資時,

並未加入上述的條件,導致調整幅度過大,反而會使 上述相對弱勢的勞工受到 較多負面的影響。

其二,考慮設立地區別基本工資:本研究得到台灣目前各行政區間低消費 者勞工,其消費能力差異過大的情形 ,若要改善目前各行政區間消費能力差距 過大的情形,可參考目前主要各國設立地區別基本工資的作法 (如日本),對於生 活水準較低的行政區 訂定不同的基本工資,如此不但可改善目前行政區消費能 力差距過大的情形,同時也能鼓勵企業往低工資的行政區進行投資,使目前行 政區間消費能力差距縮小,也能促進城鄉間差距的縮小。此外,在高消費能力 的行政區(如台北市)也不建議訂定過高的基本工資水準,如此才不會造成人口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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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大量集中的現象。

其三,農戶是否要納入基本工資規範 :本研究得到農戶和非農戶間的消費 能力差距過大,又因 台灣目前將農戶納入基本工資的照顧範圍內,如此一來若 要將農戶納入基本工資範圍,且又不能考慮訂定地區別不同的基本工資水準 時,那麼目前基本工資比率 41%是否訂得太高,殊值思考。

最後本文也建議,因每年的基本工資是否要調整,或是調整多少幅度,都 引起許多爭議,若將基本工資水準上限設立在基本工資比率 43%時,亦不失為 一個好方法,畢竟目前台灣的基本工資比率以高於其 他主要各國,且近年來並 沒有新的計算方式及規範,設立如此上限,也能讓一直以來勞資雙方對於基本 工資的爭議有著界限的存在,也可避免造成弱勢的受雇勞工族群 過大的衝擊與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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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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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 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

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 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 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1 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 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第 12 條 :採計件工資之勞工所得基本工資,以每日工作八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 量換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