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 一 節 結 論
一 、 觀 光 衝 擊 知 覺 方 面結 果 顯 示,以 第 1 2 題 提 供 更 多 的 休 閒 場 所 的 平 均 數 最 高 為 3 . 9 9 , 其 次 為 第 1 3 題 增 加 遊 憩 設 施 利 用 的 機 會 平 均 數 為 3 . 9 6 、 第 4 題 更 多 的 購 物 和 餐 飲 的 機 會 平 均 數 為 3 . 9 0 、 第 1 0 題 改 善 社 區 的 形 象 平 均 數 為 3 . 8 7 ; 最 低 為 第 1 5 題 遊 客 人 數 多 減 少 居 民 使 用 遊 憩 設 施 的 機 會 平 均 數 為 2 . 9 6, 其 次 為 第 2 0 題 增 加 生 活 的 開 銷 平 均 數 為 3 . 1 3 。 現 在 人 民 越 來 越 重 視 戶 外 休 閒 活 動 , 居 民 認 為 自 行 車 道 的 設 置 提 供 居 民 一 個 休 閒 的 好 地 方 , 也 連 結 了 在 地 產 業 和 觀 光 遊 憩 景 點 , 增 加 遊 憩 設 施 利 用 的 機 會 , 遊 客 和 居 民 的 使 用 , 使 在 地 產 業 活 絡 , 增 加 更 多 的 購 物 和 餐 飲 的 機 會 , 綠 色 走 廊 的 設 置 , 也 為 當 地 社 區 帶 來 了 健 康 、 環 保 的 概 念 , 使 社 區 的 形 象 提 升 。 但 遊 客 人 數 的 增 加 並 不 會 讓 居 民 覺 得 遊 憩 設 施 使 用 的 機 會 減 少 , 可 能 原 因 是 居 民 知 道 遊 客 觀 光 的 旺 季 時 間 , 特 意 避 開 人 潮 時 段 , 且 居 民 在 平 日 就 可 以 從 事 休 閒 活 動,故 在 使 用 上 不 與 遊 客 互 相 衝 突。
另 外 在 生 活 開 銷 部 分 , 因 為 自 行 車 道 的 發 展 過 程 並 無 收 費 , 故 相 對 來 說 居 民 沒 有 感 知 開 銷 增 加 。
本 研 究 透 過 因 素 分 析 , 將 原 本 2 2 題 觀 光 衝 擊 知 覺 加 上 5 題 居 民 參 與 度 題 項 , 資 料 縮 減 成 7 因 素 構 面 , 分 別 為 「 居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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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區 參 與 度 」、「 負 面 社 區 環 境 衝 擊 」、「 正 面 經 濟 效 益 」、「 正 面 社 區 文 化 效 益 」、「 正 面 遊 憩 設 施 效 益 」、「 自 然 保 護 與 生 活 品 質 」、「 觀 光 人 潮 的 負 面 影 響 」, 其 中 居 民 社 區 參 與 度 自 成 一 個 構 面 。
二 、 居 民 支 持 程 度 與 態 度 之 分 析
( 一 ) 居 民 對 東 豐 自 行 車 綠 廊 觀 光 發 展 的 支 持 態 度
利 用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 以 居 民 的 社 經 變 數 來 解 釋 居 民 對 觀 光 發 展 的 支 持 態 度 ( 支 持 / 反 對 ) , 結 果 顯 示 居 民 的 職 業 如 果 和 觀 光 相 關 , 會 更 加 支 持 觀 光 發 展 ; 居 民 如 果 是 一 般 商 家 的 話 , 也 會 更 支 持 觀 光 發 展 。 加 上 六 個 觀 光 衝 擊 知 覺 因 素 後 發 現 「 負 面 社 區 環 境 衝 擊 」 對 支 持 程 度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 正 面 經 濟 效 益 」對 支 持 態 度 有 顯 著 的 正 面 影 響;「 正 面 社 會 文 化 效 益 」 對 支 持 程 度 有 顯 著 的 正 面 影 響 ;「 正 面 遊 憩 設 施 效 益 」對 支 持 程 度 有 顯 著 的 正 面 影 響 , 且 在 社 經 變 數 中 , 居 民 如 果 職 業 和 觀 光 相 關 、 為 一 般 商 家 的 情 況 下 會 更 加 支 持 觀 光 發 展 。 加 入 居 民 社 區 參 與 度 後 發 現 ,「 社 區 參 與 度 」對 支 持 態 度 有 顯 著 的 正 面 影 響 , 且 在 社 經 變 數 中 , 居 民 如 果 為 一 般 商 家 會 更 加 支 持 觀 光 發 展 。 最 後 以 全 部 因 素 強 迫 進 入 迴 歸 , 結 果 發 現 「 負 面 社 區 環 境 衝 擊 」 對 支 持 態 度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 「 正 面 經 濟 效 益 」、「 正 面 社 會 文 化 效 益 」、「 正 面 遊 憩 設 施 效 益 」、「 社 區 參 與 度 」 對 支 持 態 度 有 顯 著 的 正 面 影 響 , 且 在 社 經 變 數 中 , 居 民 如 果 為 一 般 商 家 會 更 加 支 持 觀 光 發 展 。
( 二 ) 居 民 對 東 豐 自 行 車 綠 廊 觀 光 發 展 表 現 的 行 為
利 用 階 層 迴 歸 分 析 , 以 居 民 的 社 經 變 數 來 解 釋 居 民 對 觀 光 發 展 的 行 為 ( 主 動 積 極 / 被 動 消 極 ) , 結 果 發 現 女 性 的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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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較 主 動 積 極 。 年 齡 方 面 , 居 民 的 年 紀 越 高 , 對 觀 光 發 展 表 現 出 來 的 行 為 就 越 主 動 積 極 。 居 民 的 職 業 如 果 和 觀 光 相 關 , 行 為 就 更 加 主 動 積 極 。 婚 姻 方 面 , 已 婚 的 居 民 對 觀 光 發 展 表 現 的 行 為 比 較 積 極 主 動 。 加 入 六 個 觀 光 衝 擊 知 覺 因 素 後 發 現
「 負 面 社 區 環 境 衝 擊 」對 行 為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正 面 經 濟 效 益 」、
「 正 面 社 會 文 化 效 益 」、「 正 面 遊 憩 設 施 效 益 」 對 行 為 有 顯 著 的 正 面 影 響,且 在 社 經 變 數 中 發 現 女 性 的 行 為 比 較 主 動 積 極。
居 民 的 年 紀 越 高 對 觀 光 發 展 表 現 出 來 的 行 為 就 越 主 動 積 極 。 已 婚 的 居 民 對 觀 光 發 展 的 表 現 行 為 比 較 積 極 主 動 。 加 入 居 民 社 區 參 與 度 後 發 現,「 社 區 參 與 度 」對 行 為 有 顯 著 的 正 面 影 響,
在 社 經 變 數 中 女 性 的 行 為 比 較 主 動 積 極 , 年 紀 越 大 、 已 婚 的 居 民 對 觀 光 發 展 的 行 為 更 加 積 極 主 動 。 最 後 以 全 部 因 素 強 迫 進 入 迴 歸 , 結 果 發 現 「 負 面 社 區 環 境 衝 擊 」、「 觀 光 人 潮 的 負 面 影 響 」 對 行 為 皆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 正 面 經 濟 效 益 」、「 正 面 社 會 文 化 效 益 」、「 正 面 遊 憩 設 施 效 益 」、「 社 區 參 與 度 」 對 行 為 皆 有 顯 著 的 正 面 影 響 , 且 在 社 經 變 數 中 , 女 性 、 年 齡 越 大 、 已 婚 的 居 民 對 觀 光 發 展 的 表 現 行 為 比 較 積 極 主 動 。
( 三 ) 二 分 法 結 果
運 用 數 學 的 四 大 象 限 概 念 運 用 散 佈 圖 來 區 分 居 民 的 支 持 態 度 與 行 為 , 雖 然 有 少 數 民 眾 持 負 面 反 對 , 但 大 致 上 來 講 , 居 民 對 東 豐 自 行 車 綠 廊 的 支 持 態 度 與 行 為 普 遍 為 正 面 支 持 / 主 動 積 極 。
( 四 ) 中 介 效 果 驗 證 之 結 果
社 區 參 與 度 對 支 持 態 度 的 中 介 效 果 檢 驗 , 只 有 在 正 面 經 濟 ( X 2 ) 、 正 面 社 區 文 化 ( X 3 ) 、 正 面 遊 憩 設 施 ( X 4 ) 各 別 影 響 支 持 態 度 的 情 況 下,社 區 參 與 度 才 有 著 部 份 中 介 的 影 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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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餘 都 無 中 介 效 果 。
社 區 參 與 對 行 為 的 中 介 效 果 檢 驗 , 在 正 面 經 濟 ( X 2 ) 、 正 面 社 區 文 化 ( X 3 ) 、 正 面 遊 憩 設 施 ( X 4 ) 影 響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 社 區 參 與 度 有 部 分 中 介 效 果 ; 在 正 面 環 境 與 生 活 品 質 ( X 5 ) 影 響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 社 區 參 與 度 有 完 全 中 介 效 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