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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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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調查結果分析

第四節 綜合分析

4.減害計畫中美沙冬替代療法對愛滋病防治成效非常高,就內政部統計資料觀察 對治安改善也明顯減少。

5.衛生署未來將溝通監獄及軍事監獄的藥癮者也給美沙冬替代療法治療。

6.對愛滋病控制、治安改善有益及降低社會有形,無形社會成本支出,是值得全 面性大力推廣。

大多數與毒品有關),如表 22 所示。

表 21

在獄受刑人十大罪名比例統計

項目 監獄受 刑人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罪 強盜罪

排名 人數 比率 排名 人數 比率 排名 人數 比率 2004 45,955 1 18,599 40.5 2 4,739 10.3 5 2,956 6.4 2005 48,799 1 19,775 40.5 2 5,145 10.5 3 3,730 7.6 2006 51,381 1 20,671 40.2 2 5,801 11.3 3 4,555 8.9 2007 40,461 1 14,162 35.0 3 4,143 10.2 2 5,058 12.5 2008 52,708 1 52,708 39.7 2 6,078 11.5 3 5,295 10.0 資 料 來 源 : 法 務 部 統 計 資 料 。 法 務 部 統 計 處 , 取 自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9314&CtNode=11608

說明:(1)十大罪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罪、強盜罪、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殺人罪、詐欺罪、妨害性自主罪、公共危險罪、懲治盜匪條 例、傷害罪、搶奪罪及偽造文書印文罪等。

(2)2007 年罪犯減刑條例釋放作業,致使新入監毒品犯比例降低。

被強制勒戒的毒品犯出獄後第一件要做的事是趕快打一針,台灣層出不窮 的社會新聞案件,如:魚塭馬達、水溝蓋、電線、墳墓鐵門的失竊,甚至連鐵 路電纜也被偷。再者,詐騙、隨機搶劫、恐嚇、擄人勒索、賣淫、殺人取財,

甚至逆倫毆打父母等違法案件,絶大部分與藥癮者為籌錢購毒有密切關連性,

再累犯者進出監獄如家常便飯,因為「身癮」難戒,「心癮」更難除,如表 23 所示。

表 22

在監受刑人罪刑名類別表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毒品犯 22,671 41.2%

竊盜罪 5,982 10.9%

強盜罪 5,365 9.7%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3,288 6.0%

殺人罪(含過失致死) 2,840 5.2%

表 23(續)

類 別 人 數 百 分 比

其他罪名等 14,901 27.0%

合計 55,047 100.0%

資料來源:法務部統計資料。法務部統計處,取自 http://www.moj.gov.tw/ct.asp 說明:其他罪名含搶奪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重利罪、恐嚇及擄人勒

索罪、贓物罪、毀棄損害罪等與財物有關

本研究在各國的實證中也發現美沙冬與治安有相當密切關係。如瑞士於 2008 年 11 月公民投票以 63%比率同意通過採海洛英減量療法,其作法係由政 府直接提供「海洛英」予藥癮者做減量治療,以避免藥癮者渴藥而做出危害社 會的犯罪行為或劑量不穩而致命,同時輔導藥癮者回歸社會,過正常生活及工 作。台灣因毒品犯罪未除罪,礙於道德價值觀無法像瑞士直接提供海洛因做為 減量療法,只好以美沙冬替代療法取代。

香港 1970 年代即因治安問題開辦美沙冬療法;而據顏純左「新鴉片戰爭-

尋找現代的杜聰明」一書指出,美國藥癮者接受替代療法後,吸毒次數明顯下 降,參與犯罪及販毒均大幅減少,尤其使用美沙冬替代療法一年以上的藥癮者 之 犯 罪 行 為 減 少 65.85 % , 經 濟 效 用 達 七 倍 以 上 。 在 澳 洲 由 Lind, Chen, Weatherburn and Mattick (2005)進行一項長達四年期的縱貫型追蹤研究,對象是 針對 8,154 位曾經參與美沙冬的個案來探討毒品以外的犯罪情形,在比對參加 與不參加美沙冬療法後,此研究結果為每參加美沙冬療法一百人,搶劫的犯罪 就減少十二次,闖空門減少五十七次,而且汽機車偷竊減少五十六次。

台灣實施美沙冬替代療法時間尚短,尚無正確資料可供比對研究,而據警 政署之統計資料顯示,台灣施行美沙冬替代療法前、後,犯罪案件有逐年下降 的趨勢,全般刑案發生(件)數如表 2 顯示逐年有下降趨勢。可見美沙冬替代療法 對治安有顯著影響,值得有關部門做長期投資與推動。

(三)給藥地點應普及,且給藥時間要彈性

研究者分析藥癮者因工作技能不足,社會接受度低等因素,普遍缺乏正當 經濟來源,即使有心戒除藥癮,初期仍難籌措戒治經費,而政府開辦美沙冬替 代療法,補助經費的做法是值得肯定。據政策執行單位地方法院檢察署 B5 主任

檢察官指出,藥癮者意志薄弱,本身的自制力差,其若有毅力每天爬山涉水,

走遠距離去喝美沙冬,那不須治療也可以戒毒,這是實務界最務實的看法,美 沙冬替代療法的方便性不足就算有心,時間久了仍難以持恆,政策注定要失敗。

使用替代療法除要藥癮者要有心去治療外,更要顧及用藥點普及性,給治 療人的方便應該是衛生主管單位要去用心努力的地方,給藥點不普及將影響治 療的維持,給藥時間不方便將影響藥癮者求職及正常就業。

研究者分析發現目前給藥點過於集中,造成服務品質不佳,社區民眾恐慌 反彈(如八里療養院永和分院撤點案例),而醫療院所在獲利不佳不願增加給藥 時間,也侷限藥癮者參加治療意願。如能善用公衛體系各地鄉鎮市衛生所(1 鄉 鎮即有 1 衛生所)(B2、B5),將可提供藥癮者就近用藥方便,提高參與意願。規 劃公衛體系調整服藥開放時間,即可克服目前給藥站佈點不足及用藥時間限 制,同時亦可解決藥癮者用藥交通時間、求職及正常就業問題。

(四)藉由緩起訴增加治療者參與意願

法務部為配合減害計畫,於 2008 年 4 月提案修法通過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 二十四條確定緩起訴適用對象及範圍。很多藥癮者急欲想重返社會及過正常家 庭生活,緩起訴措施提供他們參與美沙冬替代療法的機會,同時也是一種司法 懲戒,政府藉胡蘿蔔與棍棒齊下,為藥癮者開一道善門,鼓勵並要求其接受治 療,這是可喜的事。而政府未編列專款用於被緩起訴人之治療費用,造成各地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無法全面貫徹裁定緩起訴,限縮其美意及功能,此乃為德不 卒。

而令人遺憾的是藥癮者的後續追踪及相關輔導未臻周全(C2),當檢察官裁 定緩起訴後,少部分藥癮者很可能就像斷線風箏不知去向,而其因素無所不有,

就因未落實後續追踪輔導機制,往往再發現時便是其再次犯案時。據受訪對象 A3 表示,若非因緩起訴處分,其不願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A4 則因前司法案 件之影響,期望日後能透過緩起訴繼續接受治療。

比較 2008 年在西班牙巴塞隆納舉辦之第 19 屆世界減害大會(The Global State of Harm Reduction,2008)資料顯示,美沙冬減害替代療法出席率與留存率是 治療成功與否的關鍵。如何鼓勵藥癮者出席與留存,目前遍佈全國的「社區健 康營造中心」應可協助藥癮者後續追踪及輔導。只可惜至目前為止尚未納入整

體美沙冬減害療法的體系,是最大遺憾。

另據醫護人員表示,藥癮者被標籤化,難為社會大眾接納,又大多缺乏專 業技能,就業機會少謀職不易,賦閒在家易為毒友引誘,政府有必要協助職業 訓練及媒合就業,否則推動美沙冬替代療法將會事倍功半。

(五)成立專責機關、編足預算之必要性

研究者發現,透過緩起訴增加治療者參與意願是政策對象、政策執行者及 政策制定者目前的共識。而未成立專責機構,統籌反毒減害政策,造成各部會 各行其是,行政效率不彰,本位主義濃厚,或互相推諉,缺乏完整的指揮體系,

真是可惜。如目前全國 25 個地方縣市毒品危害防治中心係任務編組,並未法制 化;由地方政府辦理,雖得以就近照顧藥癮者,但中央沒有指揮權,因為經費 是縣市政府編列,地方首長在執政績效壓力下無法、或不願意編列經費在短期 看不到政績的反毒政策,毒品危害防治中心淪為反毒的花瓶,不切實際。而且 未設專責機構常因首長易人而影響跨部會協議默契,致經費編列、後續追踪、

輔導就業等無法貫徹,指揮系統凌亂。因此各部會浪費相當的時間在做磨合的 工作,錯過政策及時性,實為可惜,應盡早成立跨部會統合專責部門是當務之 急。

(六)後續追蹤輔導及就業

無論是緩起訴或自願參加美沙冬療法者,皆有人性共通點-懶惰及逃避現 實,而藥癮者更有甚之。期待藥癮者回歸社會,重返家庭必須要有專業社工師,

就藥癮者及其家屬不斷的鼓勵與溝通並追踪其用藥情況,其中最重要的幫助就 是「輔導就業」。若未落實追踪輔導,美沙冬將成為替代毒品,政府只是消極地 以小毒養大毒。

(七)政策爭議性

衛生署認為美沙冬是二級管制藥品而法務部卻認為是二級毒品,是法務部 與衛生署最大的岐見。美沙冬替代療法在監獄執行,衛生署及地檢署認為可行,

但法務部卻堅持監獄為無毒環境。而實際上,監獄真的是無毒環境空間嗎?或 是另一個黑洞空間?

由 A4 受訪者表示其在 77、78 年間在監獄服刑時,仍很容易取得毒品使用,

時至今日,98 年 4 月間土城看守所所發生所方人員之舞弊案,仍與毒品有關。

維持監獄無毒環境是執法者應有作為,但仍應務實面對藥癮者存在的事實,鴕 鳥心態是無法解決藥癮者戒除藥癮,反而造成共用針具感染愛滋或其他傳染病 的危險。據 2008 年第 19 屆世界減害大會統計,全球參與減害的國家已達 82 個,

而其中有 33 個國家也在監獄中實施,西班牙、伊朗更是早在十年前就在監獄內 提供美沙冬替代療法,出獄後很自然融入社會。反觀國內仍停留在美沙冬是藥 或毒的爭議中。研究者認為若設有專責部門則就無此一爭議。

由於鴉片類使用者兼具藥癮者與毒癮者雙重性,衛生署對藥癮者視為藥物 濫用慢性病患應予長期治療責無旁貸;法務部視為毒癮犯未除罪仍應受司法監 管也無不妥。但國家機器運轉有其整體性,研究者認為反毒減害為百年大計,

非一朝一夕可達成,且影響國家競爭力至巨,成功可增加國家生產力,失敗會 腐蝕社會動能。對國民生活提供保障是政府當然的責任,目前台灣毒害不亞於 過去的鴉片戰爭,政府不應輕視,不論由愛滋疫情或治安改善的角度來看待減 害計畫,應盡速提升至行政院層級,設立專責部門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管制 藥品管制條例二法整合,統一指揮系統以排除內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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