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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毒品戒治與刑事政策實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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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五節 臺灣毒品戒治與刑事政策實質規範

李思賢(2006)將我國毒品政策之發展時期研究歸納分為四個主要時期:

一、清朝毒品政策時期(1730 至 1895 年)

在清朝毒品政策時期(1730 至 1895 年),1730 年「關於流寓台灣人民與禁止

販賣鴉片條例」規範之鴉片罪行,計有:禁止銷售鴉片罪、禁止私開煙館罪。

徐宗幹「紳民公約」(約 1850 年代) 規範之鴉片罪行,則包括:販賣鴉片的罪行,

定位為等同於謀反罪行。

二、日據時代毒品政策時期(1895 至 1945 年)

在日據時代毒品政策時期(1895 至 1945 年),以下行為被加以犯罪化:未經 許可違法發售、讓與、交換、借與烟膏罪;私行進口或煉製烟膏罪;私種罌粟 或藏有罌粟罪;未經特許私喫阿片罪;借與喫烟處所或烟具罪等。治罪暫行條 例」。在民國 41 年(1952 年)6 月 2 日以後迄民國 44 年(1955 年)6 月 3 日為止,

不再適用「禁煙禁毒治罪暫行條例」,我國改採適用刑法分則。

三、肅清煙毒條例時期(1955 至 1998 年)

除了有刑事罪外,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行為者,亦有施以刑事罰 之規定。該時期以嚴刑峻罰禁煙禁毒為主。以下行為都被加以犯罪化:禁止製 造、運輸、販賣、轉運、持有、施用、栽種煙毒等。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期(1998 至迄今)

我國毒品政策之特色,是同時兼具犯罪觀及醫療觀,以病、犯並存,務實 處理。對於施用毒品之行為,刑事政策則採除刑不除罪之方式。從民國 38 年(1949 年)至民國 41 年(1952 年)6 月 2 日,台灣地區主要之反毒法律,係為「禁煙禁毒 中有關鴉片罪章之規定。民國 44 年(1955 年)6 月 3 日以後,因「戡亂時期肅清 煙毒條例」業已被公布施行,故反毒之刑事法律,改採用「戡亂時期肅清煙毒 條例」。其他反毒之重要法律,則尚有「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同條例之施行細 則。

百年來我國毒品刑事政策是有變化(遷)性,並非一成不變。而「肅清煙毒條 例」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兩者最大之區別,在於「肅清煙毒條例」著重於 肅清毒品,以肅殺氣息進行反毒工作。而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政府 改以相當實際之態度,正面看待台灣「藥品」遭受濫用之問題。認為欲肅清毒 品,恐過於理想化,不如退而求其次,從防制毒品危害加以著手。

第六節 臺灣百年毒品政策實質內涵

由臺灣百年來的毒品政策回顧,除了日據時代日本政府採取鴉片公賣專營

制度,統籌配銷,收益做台灣衛生事業的主要經費,續由杜聰明博士採用遞減 療法,讓毒癮者在較少痛苦下進行戒毒外,直至 2006 年美沙冬替代療法開辦,

均採取戒絶的手段來因應臺灣的毒品問題。而日據時代不禁絕鴉片,採圈制法 控制吸食人口,致鴉片吸食人口逐年降低直至銷聲匿跡。反觀採戒絕肅清時期,

毒品未見減少反而更加氾濫。印證大禹治水疏洪取代圍堵是有效管理務實的做 為。我國的毒品刑事政策雖有變遷性,惟仍未以務實態度來看待台灣毒品遭受 濫用的問題,政策未宏觀認知疏洪與圍堵的哲理,致治絲愈棼,演變成毒品氾 濫,致使社會犯罪結構日易複雜,由百年來我國對毒品的政策回顧,綜合歸納 如下:

一、日據時代鴉片政策

(一)不禁絶鴉片、而是圈制鴉片吸食人口

回顧日本據台期間對於台灣人民的鴉片政策係採管制措施,因為日本政府 了解毒癮是無法完全禁絶,所以採用特許、專賣的方式為戒毒方法。首先讓毒 品吸食者自首經醫師認定,政府完全掌握毒癮者有那些?在那裡?然後以特許 方式販賣鴉片,使吸食人口不再是無法統計的黑數,進而嚴打黑市鴉片市場,

且不因供應關係造成吸毒人口快速成長,當政府知道吸毒的人口在那裡,才有 實施戒毒的政策的著力點。

明治 30 年(1897 年)公佈的「臺灣阿片令」是其後鴉片專賣制度的基礎,其 主要的特色,如下所述(李思賢,2006):

1.規定鴉片煙膏為台灣總督府官方專賣。

2.在未得特許之下,禁止一切與生鴉片有相同效果的製劑之輸入、製造及買賣。

3.在經由醫師之認定程序,確定為鴉片的癮者後,方得發給購買,吸食鴉片的執 照,其他人一概不得為之。

4.凡是鴉片煙膏的銷售、煙具的製造與販賣、吸煙所的開設、粉末鴉片批售等,

皆由持有政府特許執照者從事之。

5.為強調禁止吸食鴉片之意,令持有鴉片煙膏購買、吸食之特許者及領有鴉片執 照者,須向政府所指定之地點,繳交特許費。

6.除一般的刑法規定外,本令特別規定處罰的規則,另對於特許尚未全面完成之 時、得依前此的方式,進行洽購。

(二)日本與鴉片之戰省思

學者、專家估計台灣目前吸毒人口由 20 萬人、50 萬人甚至百萬人,莫衷一 是。官方也只能從犯罪資料概估約有 20 萬至 25 萬人,吸毒人口無確定數據,

實際上躲藏在黑暗角落的藥物濫用者更是「黑數」。政府在無法統計正確數據的 情形下,整體政策規劃必然不周全,執行反毒政策成效必受限。鴉片危害中國 百年,造成東亞病夫之譏,台灣無能倖免。日據時代日本政府鑑於台灣吸食鴉 片之傷害嚴重(吸食人口近 20 萬人),故自 1896 年開始實施鴉片令政策,將鴉片 納入特許事業,逼吸食者必須申請特許執照方得吸食,違者重懲,控制至 1945 年吸食鴉片者已聊聊無幾(吸食人口僅剩一千餘人)。由於日本政府深知鴉片成癮 戒除困難,故採取管制手段,所以吸食人口得以有效控管。隨著原有吸食者死 亡,逐步減少鴉片使用人口,此項政策施行後,無走私地下販賣者,只有官方

「公賣」。執行後成果甚豐:一、圈制使用,二、增加稅收。購買者須有執照,

鴉片吸食者不會是黑數,無從統計,吸食者攤在政府的控管下,無所遁形;公 賣所得稅收增加,此乃一舉兩得有效之管理。

二、肅清煙毒違害條例時期迄 1998 年,列為禁絶毒品

不論是肅清煙毒條例對於吸食毒品者的戒治處遇方式以採禁絶為主要手 段,但吸毒人口未見減少反而成為無法統計的黑數,而且新興毒品的製造技術 日新月異。1998 年迄今,基本上官方把吸食毒品者當成是犯人,對於戒毒政策 擺脫不了罪、罰的模式,對於毒品的防治宣導並不充份,多流於口號性質。人 民普遍對毒品深植罪、刑、犯等觀念,至於毒品對於個人身體健康、家庭、社 會的危害及對毒品本身的普遍常識嚴重不足,因為政府的政策致人民隱晦的態 度,萬一不幸發現家人或朋友身陷毒癮時,則大部分人求助無門、避之唯恐不 及或逃之夭夭,毒癮者找不到黑暗世界的出口,這就是無法擺脫毒害的主因。

民國 83 年(1994 年),「肅清煙毒條例」進行相當大幅度之改正,且幾近全 新之修正,並更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 87 年(1998 年)5 月 20 日藉 由總統令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另與反毒較為密切相關之法規,尚有洗錢 防制法,該法於民國 85 年(1996 年)10 月 23 日經總統令正式被公布。

三、1998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行至 2006 年,屬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之處置,改為施以勒戒、強制戒治之處

分。針對施用毒品者所具「病患性犯人」的特質,雖仍設有刑事制裁規定,但 在執行上改以勒戒之方式戒除其心癮,另並視戒治之成效,設「停止戒治」、「保 護管束」、「延長戒治」及「追蹤輔導」等相關規定。惟為懲其再犯者,另設於 五年內再犯者,於戒治後,視其戒治成效,決定是否仍須執行宣告刑之規定。

為使施用毒品者徹底戒毒,改採勒戒與強制戒治雙管齊下,以戒除其身癮與心 癮,其支出之費用,允宜由其自行負擔或由其撫養義務人負擔。

四、2006 年試辦美沙冬替代療法,並採緩起訴處分 (一)配合藥癮治療體系之實施,制定緩起訴處分

為鼓勵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 構請求治療,增訂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該等機構請求治療者,醫療機構免 將其送法院或檢察機關及該種情形下治療中經查獲一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或 為不付審理裁定之規定。將因好奇或意志不堅而吸食第一口毒品的罪犯交由醫 療體系處理,故對第一次就醫者不予處分,但僅有一次機會。

行政院於 2004 年將 2005 年至 2008 年定為「全國反毒作戰年」,積極體現 反毒新觀念與新思維,採取「公共衛生三級預防模式」概念,將反毒政策轉向 重視拒毒與戒毒,防止新的毒品人口產生,並力求減少原有毒品人口;此外,

自 2007 年 7 月起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衛生署合作推動「藥癮戒斷之替 代療法」。實務上我國於民國 2006 年迄今持續於在台南縣及其他縣市地檢署所 推展之「緩起訴毒品病患減害替代療法」,亦可說明當前之毒品刑事政策內涵,

在司法機關之實際執行層面,已開始有所變動與調整。由於毒品犯之再犯率高 達近 7 成,法務部研發及採行多元之毒品戒治模式,而所謂多元之毒品戒治模 式,內涵包括:將緩起訴與減害替代療法作有效之結合等。(李思賢,2006)

(二)美沙冬替代療法概況

目前我國的替代療法處於一個過渡期,替代療法的推行並不是為了治療藥 癮問題,而是為了防止愛滋疫情繼續擴大。鑑於藥癮愛滋在台灣的人數逐年攀 升,衛生署為了減少藥癮者共用針頭及共用稀釋液而感染 HIV 的機率,師法國 外成功的減害經驗,而其中以「減害計畫」更是成為解決藥癮愛滋問題的新思 維,這也是開始試辦減害計畫初衷,我國自 2004 年 1 月開始,籌畫共分為五個 時期:察覺期、規劃期、共識期、試辦期、推廣期;並於 2006 年開辦至全台。

就短期實施成效來看,到 2009 年 4 月底,本國籍愛滋感染人數雖然超過 17,000 人,但由於 2006 年至 2008 年,新增愛滋感染人數已有趨緩的趨勢(如表 8)。(衛 生署疾病管制局,2009)

表 8

替代療法實施前及實施後新增愛滋感染人數統計表

年度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愛滋感染人數 861 1,519 3,386 2,923 1,750 新增愛滋病感染數(人) 658 1,867 -463 -1,173 資料來源:行政院疾病管制局統計資料。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統計處,取 自 h t t p : / / w w w . m o j . g o v . t w / c t . a s p ? x I t e m = 9 4 2 4 4 & c t N o d e = 1 1 4 4 9

(三)美沙冬成本與成效

據統計,台南縣執行試辦計畫前後一年之新增愛滋病毒感染者比率,由每 10 萬人 13.6 人下降至 7 人,19 個非試辦縣市自 95 年 7 月擴大辦理減害計畫後,

新增愛滋病毒感染者比率已由每 10 萬人 14.4 人下降至 13 人,台北縣及桃園縣 之新增愛滋病毒感染者比率亦呈下降趨勢。而疾病管制局另一項運用實驗室的 檢驗方法也發現,在四個優先試辦縣市中的近期感染個案比率也都在 50%以下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網站,2006/10/31。清潔針具滿週年,有效降低愛滋病毒新 感染人數)。

依據疾病管制局之估計,自從台南縣辦理清潔交換針具計畫以後,與 2005 年同期相比,2006 年毒癮愛滋感染者居然大幅減少 100 多人,若以一個人一個 月需花費新台幣三萬元的治療費用,一輩子約 30 年毒齡計算的話,每減少一名 愛滋感染者,將能省下一千萬元的國家有形成本。(楊士隆、李宗憲、黃靖婷。

藥癮戒治及減害計畫政策績效指標研究,2007)

除了清潔針具計畫外,疾病管制局所推動之藥癮愛滋減害計畫還包括替代 療法,業已逐漸成為衛生醫療體系提供藥物濫用成癮防治服務的重要項目。根 據嘉南療養院的「臺南地區毒品減害替代療法成果報告書」,替代療法的實際收 益包括:

1.減輕毒癮者身體健康之戕害(因身體健康減少之健保給付)。

2.重建崩潰之家庭功能(家庭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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