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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複合用途建築物在避難上之相關法令

複合用途建築物於建築法系之建築技術規則與消防法系中各類場 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日本法規規定,整理如表 2-7 所示:

表 2-7 建築物內部收容人員密度【4,5】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60 條 日本法規 各類場所

收容人員計算方式

密度 人/㎡

密度 人/㎡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 院、電影院)歌廳、

集會堂、體育館、活 動中心

一、從業員工數。

二、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 數計之。如為連續式座位,為該 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四公尺所得 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三、設立位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0.2 ㎡。

四、其他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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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固定席位-

1.5 立位部分-2

遊藝場所

一、從業員工數。

二、遊樂用機械器具能供進行遊樂之人 數。

三、供觀覽、飲食或休息使用設固定席 位者,以該座椅數計之。如為連續 式席位,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零點 五公尺所得之數(未滿一之零數不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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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廳、舞場、夜總會、

俱樂部、酒家、酒吧、

酒店(廊)、理容院、

指壓按摩場所、節目 錄影帶播映場所、視 聽歌唱場所、保齡球 館、室內溜冰場、撞 球 場 、 健 身 休 閒 中 心、室內銀幕式高爾 夫練習場、體育館、

餐廳、飲食店、咖啡 廳、茶室及其他類似 場所

一、從業員工數。

二、設固定席位部分,以該部分座椅數 計之。如為連續式座位,為該座椅 正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

(未滿一之零數不計)。

三、其他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3

㎡所得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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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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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市場、百貨商 場、超級市場、零售 市場、展覽場

一、從業員工數。

二、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以該部分樓地 板面積除 3 ㎡所得之數。

三、其他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4

㎡所得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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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0.25

賣場-0.5 飲食店舖-

0.7 通路-0.25 集會場等-

1.5

觀光飯店、飯店、旅

(賓)館、招待所(現 有寢室客房者)

一、從業員工數。

二、客房部分:

西式客房之床位數。

日式客房以該房間之樓地板面積除 6 ㎡(以團體為主之宿所,應為 3

㎡)所得之數。

三、供集會、飲食或休息用部分:

設固定席位部份,以該座椅數計 之。如為連續式席位,為該座椅正 面寬度除零點五公尺所得之數(未 滿一之零數不計)。

其他部份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3 ㎡所 得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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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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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餐廳-0.5 宴會場-1.0

集合住宅、寄宿舍 合計其居住人數。 -- --

醫療機構(醫院、診 所)、療養院

一、從業員工數。

二、病房內病床數。

三、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 得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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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

外來部門-

0.2 辦公室-0.25

養老院、安養中心、

兒童福利設施、托兒 所、育嬰中心、幼稚

從業員工數與老人、幼兒、身體殘障者、

精神耗落者及其他需保護者之人數合計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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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啟明、啟聰、

啟智等特殊學校、補 習班、訓練班、感化

教職員工數與學生數合計之。 --

研究室-

0.16∼0.25

圖書館、博物館、美 術館、紀念館、史蹟 資料館及其他類似場

從業員工數與閱覽室、展示室、展覽室、

會議室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 3 ㎡所 得之數,合計之。

0.33 --

三溫暖、公共浴室

從業員工數與供浴室、更衣室、按摩室 及休息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得之 數,合計之。

0.33 --

寺廟、宗祠、教堂、

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

神職人員及其他從業員工數與供禮拜、

集會或休息用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得之數,合計之。

0.33 --

車站、候機室、室內 停車場、室內停車空 間、電視攝影場、電 視傳送場、倉庫等工 作場所

從業員工合計。 -- --

辦公廳、事務所

從業員工數與供從業員以外者所使用部 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得之數,合 計之。

0.33

高度>60 m

-0.125 高度<60 m 自有大樓-

0.16 租用大樓-

0.25

其他場所

從業員工數與供從業員以外者所使用部 分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 ㎡所得之數,合 計之。

0.33 --

由表 2-7 中得知,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人口密度,台灣建築物之使 用類別仍是以樓地板面積的計算作為人口密度的考量。由表可知,複合 用途建築物之人口密度與樓地板面積是相互對應的。

表 2-8 中為法規規定允許與住宅複合使用的防火避難設施的設置規 定,各類型建築物除用途類別不同外,隨著樓地板面積的增加,防火避 難設施也跟著作加倍計算,如 B2 類:百貨公司、市場等。其中法規對 於防火避難設施設置中(直通樓梯寬度),也是依照樓地板面積的大小 予以規定的,且法規中亦規定:一棟建築物於不同樓層供兩種以上不同 使用,該樓層之直通樓梯寬度,應分別計算後合計之。由此可知,法規 對於建築物複合使用時,對於防火避難設施也有加倍計算的想法,以確 保建築物的安全性考量。

表 2-8 法規規定住宅區內允設之使用類型其避難設施之規定【4】

出入口寬度 走廊寬度 項目

用途類別

1.避難層 2. 避 難 層 以

兩側有居

室者 其他走廊

直通樓梯寬度

B2

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 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 頻率高之場所。(百貨 公司、市場等)

1.每 100 ㎡ 以寬 36cm 計

超過 1500 ㎡ 時以 60cm 計

2.每 100 ㎡ 以寬 27cm 計

地 面 層 以 下 增為 36cm

>1.6 M >1.1 M

每 100 ㎡寬 60cm

>1500 ㎡ 寬度 1.4 M 以上

寬 度 不 得 小

F3 兒 童 福 利 設 施 、 幼 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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