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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對外投資一般可分為二類,一為海外直接投資,另一為海外間接投資。

前者又稱為股本投資,是由投資者直接投入機器設備、資金及技術等資源,即在 海外以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方式,對其擁有經營權及管理權;後者又稱為證券 投資,或為透過國際投資組合的方式之投資,如投資外國公司的股票、債券,或 利用新興的金融工具(例如共同基金、海外存託憑證)等方式間接投資於外國的金 融市場,對外國企業並無經營權與管理權。依投資人屬性區分,從事海外直接投 資者大部分為公司法人,而從事海外間接投資者則多屬個人投資型態。

海外直接投資是眾多海外投資的方式之一,其定義雖有不同,但大多指本國 企業以任何方式在海外創造新事業,或增加資本拓展原有海外事業,這其中包含 購 買 及 擴 展 分 公 司(Root, 1987) 。 目 前 對 外 直 接 投 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的有關理論相當豐富,諸如Knickerbocker(1973)的寡占反應假設 (Oligopolistic reactions hypothesis) 、 Buckly & Casson (1976) 之 內 部 化 理 論 (Internalization theory) 、 Kojima(1978) 之 因 素 稟 賦 理 論 ( Factor endowment theory)、Johanson & Vahlne(1977)之程式學派等,各有不同的理論主張。

此外,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大多以分散風險、市場因素、資源效 益、管理動機等方面為主要考量。Amihud & Lev(1981)指出股東可藉由選擇最適 的投資組合來分散風險,然而企業管理者在制定海外投資策略時,卻可能無法依 照最適投資組合加以投資,因為管理者的薪資是根據整個公司的績效來訂定,當 企業績效不佳或瀕臨破產,將導致管理者薪資下降,甚至有被解雇的危機,管理 者將採行較高比例的對外投資,期望分散企業績效的變異風險。另外,Hoskisson

& Hitt(1990)指出企業將為了獲取超額利潤、高額流動資金、托拉斯政策需要、

穩定未來現金流量、增加管理者薪酬等誘因而進行對外投資。Dunning(1993)則 指出企業為了取得外國資源(勞工、原料或資本)、降低成本、伴隨客戶的策略、

母國市場經營規模有限、產業競爭中取得先機等目的而傾向進行海外投資。

相較他國而言,台灣屬海島型經濟,內需市場規模有限,導致國內市場競爭 日趨激烈,企業若要持續成長並永續經營,須從台灣往全球擴張。因此,企業必 須透過至海外生產、代工、開拓國際市場等營運活動,不斷拓展海外市場,以求 得更多的利基使企業永續生存。

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台商早期設置海外生產據點以美國及東南亞各國為主,

1987年,政府開放間接投資中國大陸,由於兩岸經濟互補性強、語言與文化相通,

加上1989年天安門事件,台商利用西方制裁中國大陸的真空期,紛紛進入中國大 陸投資。1992 年,鄧小平南巡談話後,改革開放的方針使中國大陸經濟升溫,

出現了新一波台商投資潮,至1995年,台灣已成為中國大陸的第二大海外投資者 (僅次於港澳),中國大陸同時成為台灣第一大海外投資目的地。近年來,隨著中 國大陸經濟改革及相關投資政策的開放,使得臺灣廠商轉向中國大陸投資佔我國 對外投資比重居高不下。

國內企業常透過旗下子公司或投資中國大陸企業的方式進行對中國大陸的

直接投資,該投資行為與文獻上轉投資的定義相同(Booz & Booz, 1985),即指公 司法人單方面持有他公司股票而成為該公司股東,並不斷以購買廠房、機器設備 或投資設立新企業及合併、投資其他企業等方式尋求成長。

企業轉投資的動機不外乎基於降低投資組合風險(Booz, et al., 1959)、經理者 自利(Amihud & Lev, 1981;Jensen, 1986;Sh1eifer & Vishny, 1989;Jensen &

Murphy, 1990;Stulz, 1990)等原因而為之,並預期轉投資將帶來內部資本市場融 資的便利(Stein, 1997)、稅盾的優惠(Lewellen, 1971)、範疇經濟(Nayyar, 1993)、

分享市場通路(Coase, 1937)、原產業的特殊經驗與技巧對相關事業帶來的效益 (Salterand & Weinhold, 1978)、提升經理者人力資本的價值(Amihud & Lev, 1981)、增加融資彈性(Hoshi et a1., 1991)、減緩盈餘波動幅度(Little, 1968)。

然而,轉投資亦相對帶來許多額外的成本與問題,如資源分配易產生錯誤與 無效率,使企業獲利減少(Scharfstein, 1998;Shin & Stulz, 1998)、代理成本(Denis et a1., 1997)、資訊不對稱(Arrow, 1979;Myerson, 1982;Harris et al., 1982)、過度 投資(Jensen, 1986)等問題。

由上述可知,國內企業逐步擴大對中國大陸的投資,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

企業將趨向於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型態,所有權人(股東)僱用經營者(經理 人),授權其代行某些特定的行動,因此雙方存有契約關係,即所謂代理關係 (Jensen & Meckling, 1976)。當股東們對經理人是否盡力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產生 懷疑時,即產生權益代理問題。借貸關係亦是代理關係的一種,債權人(主理人) 與股東間(代理人)立場不同時,將因利益衝突而產生負債代理問題。

當企業為國內企業時,總公司與子公司或分公司營運狀況或其他活動較易透 過傳媒或相關出版品揭露予投資大眾,股東對經營者經營績效亦可直接監督。若 為一多國籍企業,投資人對多國籍企業的資訊不對稱,所產生的不確定感會較國 內企業來得大,雙方所存在的代理問題亦較嚴重。因國內的經營狀況,股東們可 詳細監控,但對海外營運而言,企業雖會任用專業經理人到海外,但無法有效且 時常監督經理人的作為。對債權人而言,債權人亦僅能從企業所提供的財務報表 或偶爾出現的報章雜誌報導中,間接瞭解企業對外投資的經營狀況,對於經理人 的經營是否以企業價值最大化或利潤最大化為標的將產生質疑。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與其後台灣少數上市公司先後發生了幾次影響 較大的掏空舞弊案,如東隆五金、瑞圓紡織、新巨群集團等,2001年美國能源巨

擘恩隆(Enron)公司的破產,均突顯出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對企業經營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架構可以從企業與公共政策兩個層面來探討,就企業的角度而言,

公司治理係指公司在符合法律與契約的規範中,如何建立機制促成公司價值的極 大化,此一角度意指公司的決策單位(董事會)必須要平衡股東與各種利害關係人 (stakeholder)的利益,以創造公司的長期利益。就公共政策的角度而言,公司治 理係指社會在支援企業發展的方向下,同時要求企業在運用其權力之際,應善盡 其應有之責任。此一角度意指如何建立市場規範機制,提供公司誘因與紀律,一 方面給予公司負責經營人員合理的報酬,另一方面則保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並 透過外部環境與制度的強化,包括法規體系與會計審計準則、健全金融與資本市 場、開放的市場競爭機制、鼓勵法人投資者及積極性股東的參與以求達成最大的 效果。

目前針對公司治理機制所做的研究,在理論主張方面,有利益收斂假設、管 理者與股東利益一致假設(Jesen & Meckling, 1976)、利益掠奪假設(Jensen &

Ruback, 1983)、管理者鞏固利益假設(Morck et al., 1988)、效率監督假設、利益衝 突假設、職位鞏固假設(Pound, 1988)、積極監督假設(Agrawal, 1990)等學說。有 關多國籍企業的實證研究,則指出多國籍企業面對著不同的文化、制度、競爭環 境及需要整合分散各地的資源,管理決策將變得異常複雜。隨著企業國際化程度 加深,監督高階管理者績效將愈發困難,權益代理問題焉然產生(Gomez-Mejia &

Lalkin, 1992;Nilakant & Rao, 1994;Sanders& Carpenter, 1998)。Finkelstein &

Hambrick(1996)與Roth & O’Donnell(1996)指出企業國際化會帶來潛在的代理問 題。目前僅有少數文獻將企業國際化與代理理論互相連結(Egelhoff, 1982;Melin, 1992;Sanders & Carpenter, 1998),本研究希望能藉由代理理論解釋公司治理結 構與國內上市企業對中國大陸進行投資的關聯性,瞭解何種治理結構可有效降低 投資中國大陸的代理成本,進而善用公司資源,為利害關係人謀求最大價值與利 益。

Hart(1995)發現政府對於資本結構與管制機制部分,有較強的監督能力。一 般來說,政府持有上市企業的股份,除了期望獲得投資收益之外,尚有監督企業 經營的目的。本研究以對中國大陸投資的國內上市企業為分析樣本,適逢政府對 投資中國大陸的廠商進行「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政策,期望在保護產業發展 及經濟秩序穩定等前提下,謀求兩岸共同的經貿利益,因此經濟部與相關單位制

定了諸多投資規範,例如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在大陸地區 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項目說明、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等具體 的管制措施,因此本研究預期在政府持股比例越高的情形下,將對企業投資中國 大陸的決策擁有更透明的資訊,相對使企業管理當局對於投資中國大陸的行為趨 於保守,故兩者成負向關係。

H1:政府持股比例與對中國大陸直接投資行為之間呈負向關係。

Hart(1995)認為銀行較能發揮監督的功能,亦即當金融機構持有企業的股權 越多時,對管理階層決策行為的監督將越趨於明顯,對於營運行為所附加的限制 亦較大。一般而言,對外直接投資為企業諸多營業行為方式之一,因此可推論當 金融機構持有企業的股權越高時,管理當局轉投資中國大陸的行為將受到較大的 監督限制,故兩者成負向關係。

H2:金融機構持股比例與對中國大陸直接投資行為之間呈負向關係。

Ovitt(1988)、Pound(1988)、Agrawal(1990)皆認為股權愈集中於某些大股東或 機構投資人的手中時,其愈有誘因監督管理者,因為機構投資人比小股東更具有 監督與管理的知識及技術、所耗費的平均監督成本也較低,因此監督的效率將更 高,所以機構投資人持股比率越高時,代理成本較低,公司價值亦較高。

Wright et al.(2002)指出法人持股與多角化呈負向關係,亦即當法人持股比越 高時,對多角化的限制力越強。本研究預期當機構投資人持股比例越高時,對管 理當局的監督能力較強,代理成本較低,因此企業的經營活動較易為機構投資人 所察覺,對於企業轉投資行為,所附加的限制亦較多,將促使管理當局轉投資行 為較趨保守,故預期兩者間亦呈負向關係。

H3:機構投資人持股比例與對中國大陸直接投資行為之間呈負向關係。

叁、研究設計

一、研究模型

本研究以研究變數建立迴歸模型,利用複迴歸分析求得分析用的實證數據,

以之驗證提出的假設預期。相關迴歸模型如下:

t t t

t

t GOV BANK COM

IOC0123 +ε (模型一)

t t t

t

t GOV BANK COM

RATEOI0123 +ε (模型二)

t t t

t

t GOV BANK COM

RATEONI0123 +ε (模型三)

二、變數定義

(一)自變數—公司治理代理變數

(1)政府持股(

GOV )=政府持有普通股數除以企業流通在外普通股總股數的比

t 例。

(2)金融機構持股(

BANK )=金融機構持有普通股數除以企業流通在外普通股總

t 股數的比例。

(3)機構投資人持股(

COM

t)=機構投資人持有普通股數除以企業流通在外總股 數的比例。

(二)應變數—投資行為代理變數

本研究將以轉投資家數、轉投資比率、投資損益/公司整體稅前淨利比率等 變數做為衡量投資中國大陸行為的代理變數,茲分別說明如下:

(1)轉投資家數(

IOC ):以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中列示的企業對中國大陸投資

t 之明細資料,計算各家公司投資中國大陸企業之家數。

(2)轉投資比率(

RATEOI ):以國內企業該年度投資中國大陸的總金額除以該年

t 度企業總資產的比率,用以評估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佔全部資產之比率,以衡量 公司轉投資之程度。一般而言,轉投資比率較高,容易產生資金排擠現象,造成 本業資金不足,對固定資產的投資將下降。

(3)投資損益/公司整體稅前淨利比率(RATEONIt):各年度企業帳上來自於中國 大陸投資之損益金額佔當年度公司整體稅前淨利之比率,用以衡量當年度對中國 大陸投資對企業整體獲利的貢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