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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化社區之案例分析

在文檔中 通用化社區規劃設計研究 (頁 61-100)

第四章 通用化社區之案例分析

第一節 操作地區之定位、目標及方法

壹 、 本 研 究 通 用 化 社 區 定 位

本 研 究 針 對 社 區 的 定 位 參 考 日 本「 重 點 整 頓 地 區 」之 規 定(「 促 進 高 齡 者、身 障 者 等 移 動 便 利 化 相 關 法 律 」,2006)並 考 量 台 灣 日 常 生 活 習 慣 的 特 性,且 台 灣 民 眾 移 動 運 具 多 為 大 眾 運 輸 系 統、自 用 客 車 及 機 車,與 日 本 多 以 大 眾 運 輸、步 行 或 自 行 車 的 生 活 型 態 較 不 同,定 以 一 個 商 業 區 或 車 站 為 中 心 點 , 步 行 可 到 達 約 半 徑 500 公 尺 距 離 之 內、面 積 約 0.5 平 方 公 里 的 範 圍,研 究 規 劃 如 何 讓 身 障 者、老 人、孩 童 、 婦 女 及 一 般 輕 壯 年 人 , 在 這 個 區 域 內 皆 可 很 安 全 、 舒 適 的 行 走 。

貳 、 本 研 究 通 用 化 社 區 預 期 目 標

今 年 度 本 研 究 預 期 成 果 屬 於 階 段 性 目 標,主 要 係 文 獻 的 搜 集 彙 整 及 分 析,屬 於 實 驗 性 質 的 模 擬 操 作,運 用 文 獻 分 析 及 實 例 參 考 提 供 地 區 性 做 改 善 模 擬 及 建 議,希 望 提 出 具 體 通 用 化 社 區 設 計 方 案 及 文 獻 蒐 集 分 析,以 利 通 用 化 社 區 後 續 的 推 動 發 展,並 做 為 後 續 法 令 規 範 研 訂 之 基 礎 。

針 對 騎 樓 及 人 行 道 路 實 際 法 規 層 面 的 探 討 , 本 所 已 於 97 年 進 行

「 騎 樓 無 障 礙 改 善 研 究 」 , 並 在 98 年 擴 大 進 行 「 騎 樓 及 人 行 道 路 無 障 礙 改 善 研 究 」,至 於 社 區 內 之 人 行 空 橋、徒 步 區、廣 場、天 橋、基 地 內 通 路、騎 樓 及 人 行 道 路 等 串 聯 之 法 令 規 範 層 級 較 高,不 屬 本 研 究 探 討 範 圍 ; 在 本 所 98 年 「 全 人 關 懷 相 關 研 究 整 合 計 畫 」 及 廖 簡 任 研 究 員 慧 燕 98 年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 既 有 公 共 建 築 物 無 障 礙 環 境 改 善 之 研

圖 4-1 信 義 計 畫 區 空 照 圖

針 對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現 場 改 善 癥 結 及 課 題 後,召 開 會 議、蒐 集 各 方

六 、 商 家 與 民 眾 訪 問 :

本 研 究 依 通 用 化 社 區 設 計 指 標 課 題 , 整 理 商 家 與 民 眾 相 關 建 議 、 意 見 如 下 :

1.導 盲 磚:當 作 地 磚 使 用、導 引 動 線 有 障 礙 物( 柱、機 車 … );盲 人 只 要 經 過 定 向 訓 練 , 則 邊 坡 及 護 欄 等 都 具 有 導 引 方 向 功 能 , 很 少 使 用 導 盲 磚 。

2.建 築 物 出 入 口 及 通 路 之 坡 道 九 彎 十 八 拐、店 家 私 物 佔 用 騎 樓,民 眾 行 進 受 阻 。

3.部 分 公 車 站 牌 過 低 導 致 視 障 朋 友 遭 公 車 站 牌 割 傷 或 碰 傷 。

4.新 規 範 雖 涵 蓋 大 部 分 公 共 建 築 物,但 並 未 列 入 辦 公 大 樓,盼 能 擴 大 建 築 物 適 用 範 圍 , 且 建 議 改 為 以 建 築 物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標 準 , 按 比 例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5.無 障 礙 設 施 建 議 列 入 公 共 安 全 檢 核 項 目 , 並 定 期 勘 檢 。

6.有 些 工 程 只 需 事 先 完 善 規 劃,而 不 必 多 花 很 多 經 費,就 可 以 讓 身 心 障 礙 者 通 行 無 礙 。

7.醫 院 急 診 室 也 有 鋪 導 盲 磚 , 讓 乘 坐 輪 椅 或 病 床 的 病 患 顛 簸 痛 苦 。 8.無 障 礙 坡 道 原 本 要 提 供 給 輪 椅 或 推 車 者 進 出,但 為 了 防 止 機 車 騎 上

人 行 道 , 卻 增 設 車 阻 , 使 輪 椅 也 上 不 去 。

9.台 北 市 很 重 視 無 障 礙 設 施,博 愛 路 等 市 區 騎 樓 都 已 打 通 使 平 坦 暢 行 無 阻 , 現 在 台 北 縣 也 開 始 打 通 騎 樓 , 卻 難 以 普 及 到 其 他 縣 市 。 10.社 區 通 道 、 騎 樓 、 出 入 口 等 堆 放 雜 物 、 器 具 。

11.通 道 或 騎 樓 內 有 腳 踏 車 、 機 車 通 行 。 騎 樓 端 部 、 導 盲 設 施 上 面 做 不 鏽 鋼 欄 杆 , 防 止 摩 托 車 騎 上 騎 樓 、 人 行 道 停 滿 機 車 、 或 由 「 ㄇ 」 形 路 障 擋 道 並 上 鎖 。

12.民 眾 覺 得 無 障 礙 環 境 建 設 的 實 施 不 注 意 細 節 , 多 有 設 計 不 良 而 不 便 使 用 的 問 題 , 草 率 應 付 社 會 需 求 。

13.縣 市 政 府 編 預 算 拆 騎 樓 違 建 , 卻 被 議 會 砍 減 , 建 議 修 法 以 罰 款 拆

騎 樓 違 建 。

14.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修 法 案 , 規 定 電 動 輪 椅 、 老 人 代 步 車 不 能 在 路 上 行 走 , 坐 在 輪 椅 車 或 代 步 車 上 面 的 人 被 車 撞 時 不 僅 求 償 無 門 , 還 要 賠 對 方 醫 藥 費 。 希 望 政 府 重 視 修 法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的 權 利 , 改 善 不 合 理 的 法 令 。

15.民 眾 感 覺 在 台 灣 人 行 空 間 是 最 不 受 重 視 的。老 人 家、婦 幼 及 學 生 , 甚 至 是 身 障 者 , 都 需 要 舒 適 及 安 全 的 無 障 礙 空 間 , 但 事 實 上 , 台 灣 街 道 上 的 騎 樓 , 隨 時 可 見 機 車 亂 放 、 商 家 物 品 堆 放 等 現 象 , 行 人 要 好 好 的 「 走 」 , 實 非 易 事 , 因 此 受 訪 者 希 望 除 為 身 障 者 發 聲 , 也 能 為 老 弱 婦 幼 及 行 人 發 聲 。

16.地 方 無 障 礙 勘 驗 人 員 要 求 重 點 看 法 不 一 , 或 其 重 視 之 價 值 觀 感 有 異 : 未 領 得 執 照 前 、 已 完 工 之 管 理 問 題 , 產 生 環 境 之 嚴 重 障 礙 。 17.人 行 道 之 端 部 管 制 , 建 議 提 供 設 計 標 準 。

18.建 議 新 建 建 物 達 100 戶 規 模 , 有 爭 取 獎 勵 措 施 案 應 於 適 當 場 所 提 供 充 電 設 施 , 以 提 供 電 動 輪 椅 ( 代 步 車 ) 使 用 。

19.許 多 變 電 箱 放 或 其 他 設 施 阻 礙 人 行 通 道 順 暢 。

編號 評估項目 評估指標 圖號

1 指示標誌 位置

4.2.1 室外通路

(一)淨寬、交會及迴轉寬度

目前信義計畫區部分週邊人行道淨寬約 120~150 公分,若不將行道樹樹 穴寬度計入則淨寬僅餘 60 公分(如圖 4-2-3),不利輪椅或推車通行,且行 人交會或行人與輪椅交會之通道淨寬不得少於 130 公分,建議之淨寬為 150 公分;若寬度小於 150 公分,應在適當處提供行人或輪椅、推車通過及迴轉 之空間(如圖 4-2-4),根據研究顯示(章錦瑜,2002),植穴面積在 1.5 平方公尺以下與超過 1.5 平方公尺者,比較對邊框、鋪面與緣石的毀損,可 得知當植穴面積擴大後,硬體的毀損率有明顯下降的現象,換言之,人行道 依建議淨寬設置 150 公分,同時計入 1.5 平方公尺之植穴寬度,人行道總寬 度在 200 公分以上者才可考慮種植路樹,並設置公共設施帶,將路燈、電信、

電力設施及路樹等集中設置於公共設施帶,考量人行、輪椅、自行車及公共 設施帶等層次設計。

【建議】

1. 室外通路之淨寬不應少於 130 公分,建議之淨寬為 150 公分。

2. 若室外通路淨寬小於 150 公分,應在每 10 公尺處提供面積至少 150 公分 見方的空間。

圖 4-2-3 信義計畫區人行道現況

圖 4-2-4 室外通路模擬圖

圖 4-2-6 連通空橋

圖 4-2-10 人行道路排水模擬圖

(五)引導設施

引導設施係在人行通道上一側或鋪面上提供引導,但並非皆以導盲磚指 引性鋪面作為引導設施,應考量當地基地環境及使用者特性在適當位置進行 規劃,以圖 4-2-11 及 4-2-12 所示,即使導盲磚皆依規定鋪設,然而其施工 品質、延續性及使用者需求皆影響其設置原意,反而因其凹凸不平或鋪設勾 縫造成行人或輪椅、推車使用者之不便。

設計單位可先審視路徑本身所擁有的指引性,確認現有路緣指向性是否 完整,然後才考慮以鋪面材質變化的方式來引導,導盲磚只是材質變化方式 之ㄧ。

【建議】

1. 建議在通道的一側提供引導路徑。

2. 行人通路、下斜路緣石及建築物進出通道應設有引導路徑,在下斜路緣 石、行人平台邊、推門及升降機前設置危險警告引導路磚(不同鋪面材區 隔)。

3. 建議在改變步行方向、指示牌的位置或需提防的位置鋪設方位引導路磚 (不同鋪面材區隔),列如門開啟方向和街道交叉口等。

4. 在行人過路處、地面標高改變、升降機呼叫按鈕及緊急事故按鈕等應停下 來的位置鋪設危險警告。

圖 4-2-11 圖 4-2-12

(六)淨高、照明及街道家具

在通路旁的立桿、警示牌或招牌等會造成視障者通行的危險,對行動不 便者、孩童及年長者亦會造成阻礙,因此需退縮至通路以外側邊,室外通道 於規劃時應事先考量照明及街道家具等預留空間,目前信義計畫區現況多已 將相關設施做退縮處理(如圖 4-2-13)。若於足夠寬度之人行通道上可將路 樹、照明、設備等街道家具加以分層排列區隔(如圖 4-2-14)。

【建議】

1. 建議在環境條件許可下,通道沿途可設置符合行人尺度之街燈及座椅,並 設置綠蔭或雨棚。

2. 建議通道的樹枝、指示牌和路燈下的淨空高度應有 200 公分,若不可避免 於通路一側需有突出物,則應遵守法規戶外通路之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 範圍內,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規定,且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 撞設施。

3. 建議室外光線至少要有 50-75 勒克斯,最好有 75-120 勒克斯。

4. 在行人路上有指示牌、街燈、樹木、郵箱和其他街道設施的位置,最理想 應鋪設有危險警告引導路磚(不同鋪面材區隔)。

圖 4-2-14

圖 4-2-13

4.2.2 坡道

(一)設置地點

國內因氣候關係,建築物於地面層通常多做抬高設計而形成高程落差,

造成對輪椅、推車使用者及行動不便者通行障礙,在通用化設計通路上,上 下平台高程落差超過 3 公分,或連續 5 公尺坡度超過 1 比 15 之斜坡,則應符 合無障礙設計之坡道規定。圖 4-2-15 為台北市政府入口設置之坡道,現況與 地面約有 120 公分之高程落差,且並無設置服務按鈴或昇降平台,目前以坡 道改善;圖 4-2-16 為坡道設置地點之建議模擬圖,設置坡道時可考慮與樓梯 作複合設計。

【建議】

1. 既有建築物入口若有無法拉平改善之高程大於 20 公分,且無電梯或升降 平台的服務時,應設置坡道。

2. 建議考量階梯、坡道複合設計,考量另設坡道之地點,符合通用化原則避 免造成使用者心理影響及感受。

(二)設置建議

設置坡道主要係讓行人可通行順暢,無論是至建築物、騎樓或人行道、

路面等介面,不受高程落差而限制通行,圖 4-2-17 為信義計畫區內高程落差 現況,圖 4-2-17 及圖 4-2-18 以模擬圖方式建議設置平台升降機或其他類型

圖 4-2-15 圖 4-2-16

升降機。

【建議】

1. 如入口平台無法設置坡道,則建議設置平台升降機或其他輪椅用樓梯升降 機。

(三)坡道斜率

針對輪椅使用者、行動不便者或推車者,其體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所能承受的坡度有異,一般 1 比 12 被視為短距離坡度的最高極限,坡道的起 點、終點需有適當空間供輪椅或推車等暫停。圖 4-2-19 為目前無障礙設計規 範中坡道斜率與平台之關係。圖 4-2-20 為信義計畫區內地下連接通道之坡道 設置,坡道斜率小於 1 比 12,

且坡道的起點、終點皆留設適

且坡道的起點、終點皆留設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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