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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物福利

一、 動物福利的發展與意涵

1964 年英國露絲.哈里遜(Ruth Harrison)女士出版《動物機器-新 工廠化農場經營產業的真相》(Animal Machines:An Expose of the New Factory Farming Industry)一書,介紹規模龐大、高度密集的畜牧業,其描 述與一般民眾喜愛的田園農家形象大相逕庭,書中,哈里遜創造了「工廠 化農場」(factory farming)一詞來形容這種新產業,認為此產業對利潤的重 視甚於對動物的關注(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4)。

1965 年,為了回應哈里遜的書所引起的回響及社會訴求,英國政府委 任了 Roger Brambell 教授對農場動物的福利事宜進行研究,並成立「布蘭 貝爾委員會」(the Brambell Committee)提供諮詢,聽取證詞和造訪英國各 地的農場。

1967 年英國根據布蘭貝爾委員會呈給政府的報告(Brambell Committee Report ) 成 立 了 「 農 場 動 物 福 利 諮 詢 委 員 會 ( Farm Animal Welfare Council--FAWC)」,於 1979 年該委員會改組為「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並 提出動物都有渴求「轉身、弄乾身體、起立、躺下和伸展四肢」的自由(台 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4)。

1992 年上述由英國政府所設獨立運作的「農場動物福利委員會」提出 動物應享有「五大自由(Five freedoms)」的說法,其中「自由(Freedoms)」

一詞為英文用法,主要是以「免於遭受不適」做解釋,而非任由動物完全 的自由自在,茲將其內涵分述如下(Coggan and Littlefair, 2008;陳真譯,

2002):

1. 免於饑餓和口渴的自由:提供容易取得的乾淨飲食,使動物得以維持良 好健康及精力。

2. 免於不舒適(discomfort)的自由:提供適當環境,包括居所和舒適休息

區。

3. 免於痛苦、傷害和疫病的自由:藉著預防措施或迅速的診斷及治療,使 免於該項自由。

4. 免於恐懼與緊迫的自由:確實避免引起精神上之痛苦的情況或處置。

5. 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提供足夠空間、適當設施以及同種動物為伴。

Fraser(2003)、Hewson(2003)及費昌勇(2005)則將動物福利的定 義分為「生理」、「心理」及「自然環境」三種,如將「動物福利的五大自 由」對應動物福利之「生理、心理和環境」面,可將五大自由中第 1、2 項

(免於飢渴、免於不適的自由)歸於「生理面」的福利;第 3、4 項(免 於痛苦、傷害和疫病以及恐懼與緊迫的自由)歸為「心理面」的福利;第5 項(表現正常行為的自由)則為「環境面」的福利(詹心懿,2008);顧為 望、於娟(2008)則認為上述 5 項自由應分別屬於生理、環境、衛生、心 理、行為福利層面。

上述五大自由,指出了動物必需的重要環境因素,以及人們對動物所 應盡的基本責任,並成為目前世界公認的動物福利之基礎。而該五大自由 又被廣泛地歸納為動物福利保護3的五項基本原則(Radford, 2001),當違背 這五項原則時,則不可避免地使動物感受疼痛、痛苦、憂傷、非人道的死 亡,致使該五項自由成了動物福利法堅持的最低目標(常紀文,2007)。

目前被國際社會所廣泛承認的動物福利觀念,並不是我們不能利用動 物,也不是一味地去保護動物,而是應該怎樣合理、人道地利用動物,要 盡量保證那些為人類做出貢獻和犧牲的動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對待。換言 之,就是在動物的繁殖、飼養、運輸、飼養、表演、實驗、展示、陪伴、

工作、治療和屠宰過程中要盡可能減少其痛苦,不得使其承擔不必要的痛 苦、傷害和憂傷(常紀文,2007)。

3一是為了挽救瀕臨滅絕的物種或是動物免受傷害,人類所採取的各種保護措施和手段,從而使動物能正

事實上,在現行的法律中,動物福利理論是以「法律福祉主義 (legal welfarism)」來體現的,其內涵正是要求我們在人與動物的利益之間「求取 平衡」,藉以認定某種作法是否人道,某種痛苦是否必要(彭淮棟譯,2002)。

總結而言,人類應該「人道」對待動物,避免造成動物不必要的痛苦,

此與英國動物福利教材《農場動物》中對動物福利的觀點十分相似(王敏 玲,2006)。

二、 動物福利法令

(一) 國際公約

動物福利的相關國際性動物保護公約,如歐洲國家於1976 年通過的《保 護農畜歐洲公約》、1979 年制定的《保護屠宰用動物歐洲公約》。世界動物 衛生組織(OIE)於 2001 年起將動物福利列入優先策略計畫要項,在其陸 生法典中已完成陸路運輸、海路運輸、人道屠宰及疾病撲殺等四項保障動 物福利的規範,接續將關注農場動物生產飼養系統之福利議題(廖震元,

2008)。

歐盟現正倡議全球性實施經濟動物人道飼養模式,並大幅度提高各國 共同遵守之經濟動物飼養、運輸、屠宰等條件,例如:歐盟將於2012 年全 面禁止蛋雞以巴達利籠(Battery Cage)飼養(陳其吟,2008);2013 年要 求歐盟各成員國必須停止使用母猪狹欄,並需將由原來的圈養式養猪方式 改為放養式。此外,歐盟並欲將上述條件設定成為歐洲共同規定,並可用 於反制其他國家產品之進口。另為保證動物的福利,歐盟委員會之食品安 全署還專門為動物設立福利部門(常紀文,2007)。

另外,隨著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許多國家尤其是已開發國家已經將 動物福利理念引入至國際貿易領域,使動物福利與國際貿易緊密聯繫,而 世貿組織(WTO)規範中亦有明確的動物福利條款,顯示其對國際經濟貿 易的影響將逐漸增大(徐文,2007;張岸嬪,2007)。

(二) 各國國內法

西方關於動物的人道思潮主要興起於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其中又 以英國發展最早,於1822 年通過世界上第一個反對虐待動物的法案,並組 成第一個專司保護動物的團體,為動物保護開啟一扇門。此外,該國於1911 年通過的動物保護法中,禁止以狹欄與拴養方式飼養母猪。目前國內的各 大超市的陳列架上,更是擺放著各式高動物福利農產品供消費者選購,並 陸續制訂多項法令,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園動物保護法、實驗動物保 護法、狗的繁殖法案、家畜運輸法案等(徐文,2007;郭家琪,2008)。

還有一些歐洲國家的立法亦顯示出動物福利的重要性,如捷克於 1994 年在《保護動物免遭虐待的法律》中指出:動物,像人類一樣是有生命的 生物,因此它們可以感受到不同程度的疼痛、痛苦,值得人類關注、愛護 和保護;瑞典於1997 年頒佈了《牲畜權利法》,並於 2002 年修訂了《動物 福利法》和《動物福利法令》;德國於1988 年修訂《動物福利法》,甚至於 2002 通過了一項驚人的決議,以憲法保障動物作為生命存在的權利。此外,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先後也都進行了動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並建 立完善的動物福利之法律體系,且執法相當嚴格,如在屠宰過程中必須先 將動物電擊「致昏」,使其失去痛覺,並需在 15 小時內放血使其死亡;而 且還規定屠宰的過程應避開其他動物,使動物免於產生恐慌(常紀文,2007;

郭家琪,2008)。

2004 年,中國北京制訂的《北京市動物衛生條例》中,涉及到動物福 利的相關條款都胎死腹中,可見當時中國仍不重視動物福利的概念。直至 2004 年 12 月蒙牛集團建立了澳亞蒙中示範農場,才植入「動物福利」思想;

該國並於 2007 年底在河南舉行「中國人道屠宰計畫啟動儀式」,2008 年便 開始了全國人道屠宰培訓,至今,中國的人道屠宰草案起草完畢(顧為望、

於娟,2008)。

至於我國,則因應國內外重視動物保護及動物福利之發展趨勢,將已 修正多次的「動物保護法」(87 年 11 月 4 日公布施行)於 97 年 1 月 16 日 再予修正,其中第3 條第 10 款定義「屠宰從業人員」之範圍、第 10 條第 5 款規範屠宰場應有之專業水平,第13 條第 3 項規範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 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另外,亦於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動物實驗應符合3R 原則,即指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時,應朝向細 緻化(Refinement)、減量化(Reduction)、替代化(Replacement)之原則 發展。同時,針對屠宰流程(畜禽裝卸、繫留、驅趕、保定、致昏及放血 等相關福利規定)應遵行之人道管理事項,於當年9 月 25 日發布訂定「畜 禽人道屠宰準則」,以便進行管理,其詳細內容如附錄一。

此外,於「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驗證基準」(96 年 7 月 6 日公布 施行)「第二部分-畜產」中亦有動物福利之相關規範,在生長環境部分,

應提供適合氣候及環境的場所予畜禽生長或生產、足夠躺下或休息且清潔 舒適之處所,且所有畜禽必須有接近開放式空間(或)放牧的機會,並應 於畜禽健康、安全及福祉可能受到危害等情況下提供畜禽暫時性之繫留 場,以及蛋雞每日光照不得超過17 小時等。因食品安全而對動物用藥之相 關規定則包括不得在沒有疾病發生的情形下,使用任何疫苗以外之動物用 藥等。而在畜禽運輸、屠宰與畜禽產品收集時應考慮動物福祉,在運輸之 前或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合成的鎮定劑或興奮劑等,其詳細內容如附錄二。

而為了讓較重視動物福利概念的生產者與消費者有共同認識的平台,

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依據動物福利精神發展出「經濟動物人道監控認證標 章」(中華民國證明標章註冊號數:01294073 號),目前包含家禽與家畜之

「人道屠宰」與「人道飼養」等監控,期待能建立起更符合消費者與生產 者需求,及較國內動保法律為高之人道生產標準。此外,該標章於2008 年 由國際驗證機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GS)取得資格進行驗證工

作(廖震元,2008),但目前通過驗證的家數僅有寥寥可數的四家生產單位,

可見國人對動物福利之重視仍舊不足。

雖然我國目前已有動物福利之相關法律規範,但從上述相關法規可窺 見台灣相較於其它歐美國家而言,台灣在動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仍舊落後許

雖然我國目前已有動物福利之相關法律規範,但從上述相關法規可窺 見台灣相較於其它歐美國家而言,台灣在動物福利方面的立法仍舊落後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