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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產業面臨之問題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40-43)

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1.1.4 金融產業面臨之問題

一、金融家數過多,競爭激烈

1991 年大幅開放新銀行設立之前,本國銀行僅 25 家,1992 年 15 家新銀行設立,使原處於寡佔性競爭的金融機構逐步朝向自由化競爭,

至 2000 年底已增為 53 家,為解決問題金融機構,配合金融機構之轉型 與發展之需要,政府自 1997 年起先後准許信託投資公司、信合社及中小 企業銀行為商業銀行,並准許信合社將資產負債讓予商業銀行,亦使我 國金融業結構發展更趨於一般商業銀行。十餘年來,我國金融機構總家 數(含分支機構)成長超過 8 成,其中以一般銀行在開放新設後大幅增 加二倍以上最多,以致一般銀行淨值報酬率與資產報酬率呈逐年下降,

而 1999 年 11 月間,一份由本國銀行自行評估之全體金融機構合併研究 報告指出:我國加入 WTO 後,國內金融市場大開,預計五年後,國內 金融機構最適家數為 166 家(2006 年底 428 家),分支機構則應裁減為

3750 家(2005 年底 6165 家),台灣金融業由於同質性高,加上市場狹小,

顯示台灣地區已呈現金融業飽和現象,加上業務項目重疊性高,以致以 價格競爭為導向,惡性競爭,現今信合社以傳統存、放款業務為主幹,

已明顯受到相當程度的衝擊。

二、價格與非價格的衝擊

在新銀行開業之前,許多人認為新銀行開業以後,將會形成服務競 爭的局面,亦有不少人士認為價格競爭的空間不大,若步入惡性價格競 爭,則大家受害。但自新行成立以來,為了快速進入市場取得一席之地,

價格策略的運用是最能吸引消費者,事實上,自由競爭市場,只要是合 法的,任何形式的競爭都可能發生,於是以價格為導向的金融產品應運 而生,讓消費者有多重的選擇、比較,於金融業削價競爭以取得市場地 位,由近年來信用卡促銷與房貸利率的競爭可見一斑。加上在非價格競 爭方面,以服務品質為最高經營取向,讓消費者感受到服務的便利、效 率與親切,過去信合社在服務客戶的滿意度是眾所公認在金融業中是無 人能及的,因而服務(即非價格競爭)亦將呈同質化的趨勢,所以信合 社在服務競爭與價格競爭並顧進,以既有的優勢策略突破當今同質化競 爭的局面。

三、面臨加入 WTO 跨國金融機構搶食國內金融市場之壓力

我國於 2002 年正式加入 WTO 後,跨國金融機構將陸續進駐台灣,

且政府屆時必須依國民待遇予以對待,由於跨國金融機構擁有全球完整 的內部網路作為業務支援,又有世界級的金融業服務概念,本國金融業 在短期內必將難以與之抗衡,未來在各國金機構之競爭壓力下,台灣的 金融業將面臨來自國際上已百貨化、綜合化的大型國際金融機構的強力 競爭。短期而言,雖未能帶給信合社經營的直接影響,長期而言,國內 商銀對於業務的推展必以放眼國際、戮力經營地方基層客戶為主,致力 於新金融商品的開發、提升服務品質、注重金融行銷、產品多元化及提 供客戶完善的理財規劃與諮詢。所以信合社應作準備,尋求利基所在並 深耕客戶群。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影響

基於我國未來金融制度將朝「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經營多角 化、監理透明化」等方向發展,政府於 2001 年 11 月 1 日通過「金控法」, 引進國際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之機制,於未來可望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 益,提升我國金融之國際化與國際競爭力。更重要者即在於讓現有金融 集團透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達到營運透明化,以達到金融主管機關備更 於監督管理之目標。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成立之金融 控股公司後,得投資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

證券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及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金融機構等,經 營之業務範圍可涵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業之公司,將不以一家為 美,亦即賦予銀行業跨業經營之法源依據,使未來消費者僅須於一家金 融機構開戶,即可享有一次滿足(One Stop Shopping)之便利。可預知 將來台灣地區金融市場版圖大者恆大、小者恆小之市場區隔,信合社經 營因受業務區域之限制,面對金融集團挾其雄厚資本、多元化、綜合百 貨化的經營,對信合社無疑是一大衝擊,信合社對於客戶層區隔應有相 當研究分析,鞏固既有客源,開發新客戶,尤以致力於對社員的經營為 最重要,才能延長並提高未來的生存能力。

五、簡易分行開放設立,加速原有客源之流失

財政部於 2000 年 5 月 19 日頒布「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 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簡易型分行(含簡易型分社、分部),指 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或財政部核准之國內分支機構抵 換,辦理辦法規定業務之小型分支機構。前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信合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以一般 存、放款、代收業務、辦理消費性貸款、信用卡預借現金、簡易外匯等 項目,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 8 人,每年度申請新設一家分行得抵換二家 簡易分行,銀行不得超過 8 家,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超過 3 家,

另金融機構當年度申請新設簡易型分行及分支機構者,以現有分支機構 抵換者,銀行不得超過 10 家,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超過 4 家,簡 易分行的開放設立對信合社而言無非是憂喜參半,喜的是地方基層金融 存在地方或社區的經營已受到當前政府及銀行業的高度重視,憂的是銀 行藉此簡易分行的設立,擴大在地方或社區的營業據點,侵蝕信合社長

期以來生存的地緣、人脈優勢,未來客源重疊性,競爭益加激烈當是可 預期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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