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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檔中 工作人員服務手冊 (頁 70-200)

妇女福利

1. 如果服務對象,剛成為單親家長、遭受家庭暴力或申領特殊境 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有租屋補助的需求,請見 3-1

2. 如果服務對象是孕婦或是育有新生兒的家庭,請見 3-2、3-3 3. 如果服務對象為特殊境遇家庭,各項補助請見 3-4

4. 如果服務對象,為低 / 中低收戶內未取得身分證之新住民,或未 取得身分證有急難需求之新住民,請見 3-5

5. 如果服務對象有生育調節、健檢、產檢補助或生育保健服務需 求,請見 3-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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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臺中市單親及弱勢家庭短期租屋津貼

一、申請對象

設籍並居住且租賃房屋於臺中市,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獨自監護同住之未成年子女,其成為單親家長時間 1 年內;

如監護權歸屬之一方無法行使監護權時,則個案認定。

2. 遭受家庭暴力事實之保護性個案 1 年內 ( 以核發通常保護 令資料時間為基準)。

3.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且申領特殊 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資格1 年內。

二、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 ( 申請人及戶內同住一等親直系 優先閱讀項目

如果您是本科同仁 3-2 生育津貼

3-3 臺中市到宅 坐月子服務 3-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3-1 臺中市單親及弱勢家庭短期租 屋津貼

3-5 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

如果您是區公所同仁 3-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3-2 生育津貼

3-3 臺中市到宅坐月子服務 3-1 臺中市單親及弱勢家庭短期租

屋津貼

3-5 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

如果您是社會福利行政的夥伴 3-2 生育津貼

3-3 臺中市到宅坐月子服務 3-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3-1 臺中市單親及弱勢家庭短期租 屋津貼

3-5 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

如果您想要這方面的服務 3-2 生育津貼

3-3 臺中市到宅坐月子服務 3-4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3-1 臺中市單親及弱勢家庭短期租 屋津貼

3-5 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

血親卑親屬) 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 低生活費2.5 倍。

2. 家庭財產:包含動產《含存款、有價證券、股票、投資及 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及不動產《含土地、田賦及房 屋等》,未超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範之一定金額,

標準如下:

(1) 動產:不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計算全 年金額《即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乘以2.5 倍乘以 12 個月》。

(2) 不動產:每戶不超過新臺幣 650 萬元整。

3. 其所住房屋係租賃者(本人名下未有持分百分之一百之其 他房屋及土地,且租賃房屋不含借住、配住及居住於三等 親以內親屬之房舍)。

4. 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或住宅租金補助。

5. 每人以申請一次,並得延長一次為原則。

三、補助金額

每月每戶補助如下:

1. 戶內四人以上者:最高 6,000 元。

2. 戶內一至三人者:最高 4,000 元。

四、依申請對象之受理單位及服務區域

請逕至臺中市社會局網站(https://www.society.taichung.

gov.tw/135337/post),路徑為首頁 > 社會福利總覽 > 婦女 及性別平等> 單親家庭 > 單親家庭福利

五、應備文件

參 婦女福利

1. 申請表。

2. 房屋租賃契約書 ( 正本申請單位驗畢發還,收取影本 1 份 )。

3.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4. 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 全戶財產歸戶清單。

6. 撥款帳戶郵局存簿影本。

7. 申請津貼切結書。

8. 非儲匯申請人郵局帳戶切結書 ( 津貼存入非申請人帳戶者 需檢附)。

9.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通常保護令、

學生證、在學證明等)。

10. 延長補助申請表 ( 限延長補助用 )。

六、申請方式

1. 依申請人實際租賃住所,向該區承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社 工員進行訪視評估後,由本局進行複審。

2. 符合補助資格者,統一由本局於次月 10 日撥款入受補助人 帳戶。

3. 短期租屋津貼補助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最長 補助6 個月;期滿若家庭狀況未獲改善,受補助人可於 3 個月內提出延長申請,並經社工員訪視評估,確有需求者,

得辦理延長6 個月,但補助金額減半。

七、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將主動停止補助或不予 補助;已領取者,應命其返還並停止其補助,如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 重複或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

2. 接受扶助之原因消滅。

3. 屢次規避或拒絕社工員之家庭訪視與輔導。

4. 無實際居住之事實或檢送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隱匿 等不實情事者。

八、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 轉 37600。

3-2、生育津貼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臺中市滿 180 天( 含 ) 以上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滿180 天 ),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 起6 個月內,於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 記即可同時申請生育津貼。

2. 臺中市生育津貼與臺中市到宅坐月子服務津貼僅能擇一請 領。

二、補助金額

金額為單胞胎1 萬元,雙胞胎 3 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 2 萬元。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新生兒出生證明,至臺中市各區 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委託書、新生兒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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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 轉 37600。

五、受理單位

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

3-3、臺中市到宅坐月子服務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及標準

1. 服務對象: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產婦皆可自費購買本服務。

2. 申請補助條件:

(1) 產婦或其配偶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臺中市 滿180 天 ( 含 ) 以上 (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 日往前推算滿180 天 ),且使用服務時仍設籍臺中市。

(2) 產婦接受服務時應實際居住於臺中市。

(3) 新生兒於臺中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4) 未請領臺中市生育津貼,改選擇 80 小時免費到宅坐月 子服務者。

二、補助金額

符合請領資格之產婦及其家庭,可取得最高80 小時、價值 2 萬元的免費到宅坐月子服務。

三、承辦人電話

社會局婦女福利及性別平等科04-22289111 轉 37600。

四、受理單位

臺 中 市 到 宅 坐 月 子 服 務 媒 合 平 臺。 網 址:https://phcs.

taichung.gov.tw/tchcPublic/。

3-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一、扶助對象

1.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臺中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 倍及臺灣地 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 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未獲達6 個月以上者。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 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 家庭暴力受害者。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 3 個月以上至分娩 2 個月內者。

(5)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 18 歲以下子女或祖 父母扶養18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 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 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者。

(6) 配偶處 1 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 其他經本府評估,因 3 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 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

非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2. 實際居住本市且居留證依親對象為本市市民之設籍前新住 民,得不受設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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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助項目

緊急生活扶助

1. 補助對象及標準

(1) 符合補助對象第 1 至 6 款及補助標準規定者,應於事實 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

(2) 符合補助對象第 7 款及補助標準規定者, 應於事實發生 後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 補助金額

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3 個月。

( 每年之最低生活費以衛生福利部公告為準 ),同一案情以 補助一次為限。

3.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 ( 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 章)。

(3)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 2 頁之內頁影本。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依照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 件)。

(5) 領款收據。

子女生活津貼 1. 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扶助對象第1、2、3、5、6 款且扶養 15 歲以下之 ( 孫 ) 子女者。

2. 補助內容

每1 名 ( 孫 ) 子女每月按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核撥,

每年應重新提出申請認定。

3.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 ( 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 章)。

(3)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 2 頁之內頁影本。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依照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 )。

傷病醫療補助 1. 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1 至 7 款及補助標準規定者,應於傷病發 生後3 個月內提出申請。

2. 補助內容

(1) 本 人 及 6 歲 以 上 未 滿 18 歲 之 ( 孫 ) 子 女: 最 近 3 個 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 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 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12 萬元。

(2) 0-5 歲子女或孫子女:最近 3 個月內在健保特約之醫療 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治療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33 條及第 35 條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 助12 萬元。

(3) 補助項目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補助項目及標準依

「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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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 ( 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 章)。

(3)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 2 頁之內頁影本。

(4) 健保卡影本 ( 正、反面 )。

(5) 診斷證明書正本。

(6)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7) 自費項目使用證明書。

(8) 保險切結書。

(9)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依照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 )。

(10) 領款收據。

兒童托育津貼 1. 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扶助對象第1、2、3、5、6 款且扶養未滿 6 歲 ( 孫 ) 子女者,請於每年6 月底及 12 月 10 日前申請。

2. 補助內容

(1) 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2)( 孫 ) 子女進入私立立案幼托園所 ( 不含公立幼兒園、非 營利幼兒園、社區( 部落 )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 校或準公共幼兒園),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 新臺幣1,500 元,每學期最高補助 9,000 元 ( 以實際收 據為憑,金額超過9,000 元即補助 9,000 元 )。

3.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 ( 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符之章及私 章)。

(3) 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 2 頁之內頁影本。

(4) 幼兒園收據正本。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依照申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 件)。

(6) 領款收據。

法律訴訟補助 1. 補助對象及標準

符合補助對象第3 款規定,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 應於 訴訟事實發生後3 個月內提出申請 )。

2. 補助內容

(1) 以因家庭暴力受害,提起離婚訴訟而委任律師相關費用 為限,但因家庭暴力受害,經法院判決、協議離婚者,

為續送親子監護權及扶養問題而委任律師相關費用,得 依規定核予補助,但以補助一次為限。

(2) 未委任律師出庭:無檢附律師委任狀及起訴狀者,且僅 向律師諮詢並無委任律師訴訟者,不適用本項補助。

(3) 委任律師費用 ( 含出庭費、撰狀費 ):最高補助 50,000 元,若僅委任律師撰寫撰狀之費用,最高補助10,000 元。

在文檔中 工作人員服務手冊 (頁 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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