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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覺的開發與利用:中國 20 世紀前葉暴力的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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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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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覺的開發與利用:中國 20 世紀前葉暴力的文化史(第 2

年)

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5-2411-H-004-022-MY2

執 行 期 間 : 96 年 08 月 01 日至 97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劉季倫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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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的盛宴

劉季倫

蒼蒼者天,博博者地,不過一大殺場一牢獄而已。——康有為,《大同書》1 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論語.子路》 要如何討論暴力的問題? 我們無法討論該與不該,因為這超過了我們的能力。如巴斯噶(Pascal)說的,我們能問的, 不是最大或最小的問題,而是中程的問題。 暴力無所不在。 但我想把我的主題限定在一個相對狹小的範圍內:國家對於暴力的態度,在帝制晚期的中國 (late imperial China),是如何發展、如何形塑的。我相信:這可以讓我們省視「暴力」:在從帝 國向著近現代中國的劇變中,是如何被理解、如何被操作的。這樣一個獨特的角度,可以幫我們看 到許多從別的視角,無法掌握的東西。 為了省去許多不必要的贅筆,我不把焦點放在零散的、在社會上無所不在、由個人操作,為了 許多不同的目的,而發生的零星的暴力上。這樣的暴力在任何時候都有(雖然其“discourse”可能相 當不同)。除非這樣的暴力有助於說明我們目前的問題:國家對於暴力的態度,在晚期中華帝國中, 是如何發展、如何形塑的;我才會觸及這些問題。

生活中的血腥

現有的史料,讓我們無法完全掌握:在帝制晚期的中國人,是如何看待暴力。但仍然有足夠的 資料,讓我們明白,在那個時代,生活中的血腥,比我們這個時代要更為常見。為了口腹之欲,供 人食用的動物,必須死去。這固然與我們這個據說較為文明的時代相同,但殺戮動物,對那個年代 的人們而言,是更常見、更近在眼前的活動。他們不像我們一般,把殺戮動物,交給規格化的市場; 屠殺動物,更常在家庭中直接進行。以下是吃牛的一個記錄: 乾隆癸亥河間大飢,蓄牛者不能芻秣,多鬻於屠市。是二牛至屠者門,哀鳴伏地不肯前。2 將死的牛之「觳觫而就死地」,是更常展示在那個年代人們面前的事情。 為了追求口腹之欲,「湯驢」的做法如下: 1 康有為,《大同書》(香港:三聯書店,1998),頁 2。 2 紀曉嵐,《閱微草堂筆記》(台北:大中國圖書公司,1977),頁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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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陝西有以湯驢作方物,遠貽餽人者。據云味最佳美。考其製法,備極慘酷。先以厚板鋪地 稍高,多釘堅實,而鑿四眼,倣驢身驢蹄之大小。拉驢上板,納四蹄於眼中,不容稍為展轉。 乃以多沸熱湯澆之,自頭至尾遍體淋漓,以毛盡脫為度。竟成雪白一驢,而命已絕,肉已熟。 其死甚於一刀,慟楚為何如耶!繼為取出開膛,剖去腸臟,分割其肉,量大小成塊,懸之風 處風乾。猶嫌其肉太鬆,將肉用蘆篾上下夾好,置諸通衢,任車馬往來踐踏,久之方行收好, 不啻珍錯之藏。非大好筵席不輕用,本地極貴重之,故遠致方物也。3 這裏的忍心,與食物的貴重,是成正比的。 當然,記載這些故事的紀曉嵐,用意並非推行這種殘忍,反而是勸誡世人不要為了口腹之欲而 行忍心之事。但他能舉出這些故事,仍然可以證明:這類忍心的事情是相對常見的。 在那個年代,食人在某些部族中,並不是難以想像的事: 瑪納斯有遣犯之婦,入山採樵,突為瑪哈沁所執。瑪哈沁者,額魯特之流民,無君長,無部 族。或數十人為隊,或數人為隊。出沒深山中,遇禽食禽,遇獸食獸,遇人即食人。婦為所 得,已褫衣縛樹上,熾火於旁甫割左股一臠。忽聞火器一震,人語喧闐,馬蹄聲殷動林谷。 以為官軍掩至,棄而遁。蓋營卒牧馬,偶以鳥槍擊雉子,誤中馬尾,一馬跳擲,群馬皆驚, 相隨逸入萬山中,共譟而追之也。使少遲須臾,則此婦血肉狼籍矣。豈非若或使之哉?婦至 此遂持長齋。嘗謂人曰:『吾非佞佛求福也。天下之痛苦,無過於臠割者。天下之恐怖,亦 無過於束縛以待臠割者。吾每見屠宰,輒憶自受楚毒時。思彼眾生,其痛苦恐怖,亦必如我。 故不能下咽耳。』其言亦可告世之饕餐者也。4 食人與食物,被紀曉嵐置於一處,用來「告世之饕餐者」。他引用的,不是善書中警惕世人不可殘 忍害理的故事,卻是存在於當時世界某個角落的真實事迹。食人與食物,相對於現在,更容易互相 比附。 以下的故事,固然不經,但卻顯示了血腥在當時人們心中留下的陰影: ……奴子趙平,自負其膽。僕施祥搖手曰:「爾勿恃膽,吾已以恃膽敗矣。吾少年氣最盛, 聞某家凶宅,無人敢居。徑攜襆被臥其內。夜將半,剨然有聲,承塵中裂,忽墮下一人臂, 跳擲不已。俄又墮一臂,又墮兩足,又墮其身,最後乃墮其首。並滿屋迸躍如猿猱。吾錯愕 不知所為,俄已合為一人,刀痕杖跡,腥血淋漓。舉手來搤吾頸。……」5 在夢魘中,被分解開來的人的肢體,先是一條手臂,再是一條手臂,然後是兩條腿、身子、首級, 依次出現,然後又組合成原狀。只是身上的「刀痕杖跡,腥血淋漓」宛然。這具屍首,向活人索命。

水旱災與飢餓

在那個年代,飢荒引起的死亡,是極為具體實際的威脅。雖然距離我們研究的課題較為遙遠, 但由於它的明晰與具體,而且也與後來在清代出現的情況類似,所以我們仍想引用明代呂坤所描寫 的故事,來說明「餓死」在那個時代是多麼真實的現象。呂坤舉了萬曆九、十年、十四年(1581、 1582、1586),華北大飢荒的事為例,勸百姓平時就要積糧備荒: 3 劉廷璣,《在園雜志》(北京:中華書局,2005),頁 168。 4 紀曉嵐,《閱微草堂筆記》,頁 169。 5 紀曉嵐,《閱微草堂筆記》,頁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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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那萬曆九年、十年,連年天旱,說起那個光景,人人流淚。平涼、固原城外掘萬人大坑三 五十處,處處都滿。有一富家女子,父母都餓死了,頭插草標,上街自賣,被一個外來男子 調戲一言,卻又羞慚,兩頭撞死。有一大家少婦,見他丈夫飢餓將死,將渾身衣服賣盡,只 留遮身小衣,又將頭髮剪了,沿街叫賣,通沒人買。其夫餓死,官差人拉在萬人坑中,這少 婦叫喚一聲,投入坑裏。時當六月,滿坑臭爛,韓王念他節義,將妝花紗衣一套要救他出來。 他說我夫身已餓死,我何忍在世間吃飽飯,晝夜哭,三日而死。同州朝邑一帶拖男領女幾萬 人,半是不慣辛苦婦人,又兼兒女帶累,困餓無力,宿在一個廟中,哄得兒女睡著,五更裏 拋撇偷去,有醒了帶著啼哭的,都著帶子捆在樹上,也有將毒藥藥死了的,慟哭流淚。豈是 狠心?也是沒奈如此。又有一男子,將他妻賣錢一百文,離別時,夫妻回頭相看,痛哭難分, 一齊投在河中淹死。萬曆十四年,邯鄲路上有一婦人,帶三個小兒女,路上帶累,走步難前, 其夫勸妻捨棄孩兒,婦人慟哭不忍。其夫賭氣兒先走了數十里,又心上不忍,回來一看,這 婦人與三個孩兒弔死在樹。其夫慟哭幾聲,也自弔死。又有一男子,同一無目老母與一婦人, 抱個十數月孩兒同行。老母飢餓不堪,這男子先到前村乞食供母,這婦人口中還喫著沙土, 仰臥而死。老母叫呼不應,摸著兒媳,知是死了,也就弔死道旁。這男子回來,見他母親弔 死,又見那孩兒看看將死,還斜靠著死娘身上唆嬭,也就撞頭身死。西安府城外有大村,千 餘家居住,一時都要逃走,那知府慌忙前來勸留,說道:「我就放賑濟。」這百姓滿街跪下 訴說:「多費爺爺好心,念我餓寒。就是每家與了三二斗穀子,能喫幾日,怎麼捱到熟頭? 趁我走的動時,還閘掙到那豐收地面,且救性命。」大家叩頭,哭聲動天,那知府也痛哭, 放他散了。走到北直、河南,處處都是飢荒,那大家少婦那受的這饑餓奔走,都穿著紗段衣 服死在路上。當此之時,慈母顧不得嬌兒,孝子救不得親父,眼睜睜餓死溝中路上。狗喫狼 飱,沒人收屍。朝廷也差官將四五十萬銀子放賑濟,一個人分得一錢半錢,怎救得一家饑? 官府也 開倉散穀子,一個人得一斗半斗,能喫得幾日飽?想你平日空蓋了許多寺廟,塑畫 了許多神像,打了許多醮事,燒了許多金銀,那個神靈救得你?想那好年成時,胡使亂費只 嫌窄,細衣布裳只嫌醜,吹笛打鼓還嫌不中聽,好酒好肉只嫌不中喫,卻將那平日弔下的留 在這時用,怎到的喫榆皮草根還餓死了?俗語說:爺有不如娘有,娘有不如在手。只望百姓 們口挪肚攢,隨貧隨富,除了納糧當差外,寧好少使儉用,寧好淡飯粗衣,好歹多積些救命 穀,多攢些救命錢,寧為樂歲忍饑人,休做凶年餓死鬼。且如老鼠盜雜糧,積在穴中,沒時 備用。鳥鵲銜楝子,藏在樹裏,冬月防饑。你曾見荒年餓死了多少鳥鼠?人生過日倒不如鳥 鼠見識,可嘆可嘆!6 儘管隔著這些讓人不忍卒讀的文字,但那種全家餓死的慘狀,仍然讓讀者難以消受。 天災造成的大量死亡,比我們這個時代更為常見。清末湖南的水災,就是一例。據曾國荃寫給 曾國藩家信上的記載: 今年(道光二十八年,1848)湖南水災之甚,從前無與比倫。四月瀏陽大水,溺人頗多。五 月常德大水,下直至沔陽州,溺人數萬,臭氣聞二百餘里。六月安化、益陽大水,淹城內二 6 呂坤,《實政錄》,卷二,〈民務.積貯倉穀.救命會勸語〉,收入氏著,《呂坤全集》(北京:中華書 局,2008),中冊,頁 95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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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丈,溺人無數。安邑來府試者僅二百人,極言傷心慘目之狀,此實天地間一大劫數也。7 數萬人的死亡,二百餘里的屍臭,當時災區人們直接目睹了這些慘狀。他們比我們更容易看到這些 慘事。 在咸豐十一年(1861)六月十三日,曾國藩在日記上也記載了:「陳舫仙來,言探卒至香口一 帶,經行之處,並未栽種,亂草沒人;家家皆有餓殍僵屍,或舌吐數寸,或口含草根而死;經行百 里,無賊匪,亦無百姓,一片荒涼之景,積屍臭穢之氣。蓋大亂之世,淍喪如此,真耳不忍聞也。」 8 在那個亂世,這些觸目驚心的事,對當時的人們而言,並不少見。

中華晚期帝國的刑罰實踐:作為刑罰客體的身體

福柯(Michel Foucault, 19)主張權力並不總是一個在主體外部,與主體相敵對的東西;相反 的,主體的創立,倒是權力運作的一個結果。主體是由權力定義的,但主體卻掩飾了這個權力,使 得權力以主體自決、自制的外貌發揮出來。9我們要追問的是:在這整個的過程裏,暴力扮演了什 麼樣的角色?當我們對暴力的態度在轉變中,主體的形成是否會也會產生變化? 乍看之下,明清時期的中華帝國,在施行與實踐暴力時,總持有比我們目前更寬泛、更理所當 然的態度。 在古典儒家如孟子那裏,孟子的理想世界,是由仁道形成的一個「人為構成」10的世界;在這 個世界裏,正義的戰爭,不需要暴力。孟子甚至不相信《尚書.武成篇》裏談到的「血流漂杵」的 事。孟子的原話是,武王伐紂,是「以至仁伐至不仁」,不可能流了這麼多的血,所以,「盡信書, 則不如無書;吾於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孟子主張的仁政,根本就反對將暴力當作建立國家 權力的手段。儒家對於暴力總是審慎的,起碼是希望刑罰存而不用。如註《大清律》的沈之奇所說 的:「聖人制律,所以生民,非所以殺民,不得已而用之者也。」11 即便如此,《書經》上早有「朴作教刑」,「鞭作官刑」等說。儒家對於刑罰的態度如此。也 許在治國的實務上,中國的法家發揮了更大的影響。但無論如何,帝國從來不迴避以暴力當作維繫 秩序的必要手段。只要翻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裏面所記載的暴力,「笞、杖、 徒、流、死」,都是直接與身體的痛覺聯繫在一起的。即且不論「笞」、「杖」、「死」,即便是 並不直接對身體施加暴力的「徒」與「流」本身,也是為了讓犯人在身體上感覺到艱辛,因為這被 認為可以產生改過自新的效果。如嘉慶皇帝在談到流刑時,即認為:在發遣之後,仍應「折磨當差」, 7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中卷,頁 566;這 是道光二十八年(1848)七月十八日寫的信。 8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632。

9 說見 Judith Butler,The Psychic Life of Power: Theories in Subjection, 當然,主體與權力的關係,並不意味著 只是一種單向的、片面的關係;主體本身,正因其為主體,所以也會發展出形形色色的或歸順或對抗的關 係。主體也並不總與權力保持一致。但這裏不能細說了。

10 借用陳弱水「人為構成說」(“anthropogenic constructivism”)的說法,見陳弱水〈〉,收入氏著:《公民 意識》(台北:聯經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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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其身心,勞其筋骨」,「令其備艱苦,俾知悔過自新」。12在受刑人身上直接地,或間接地施 加痛苦,都可以讓受刑人知所恐懼與知所警惕,不是精神上的痛悔,也不是道德上的自責,而乾脆 就是肉身的疲倦與疼痛,才能產生這種不敢再犯、改過自新的效果。是身,而不是心,才具有這樣 一種作用,這是法家的主張。「拘其身心」,心是隨著身而轉的;重點是要「勞其筋骨」。更何況: 徒與流對於帝國而言,還產生了一種經濟上的利益:犯人的勞動力並沒有被浪費掉。13 也許可以這樣說:儒家的對象是心,法家的對象是身;心與身加在一起,就是一個帝國的臣民, 是帝國施加權力的客體。陽儒陰法,在帝國的政治上,事實是把人的這兩面整合起來,以便成為帝 國的臣民。這樣的臣民,也因此具有了陽儒陰法的面相。

五刑(笞、杖、徒、流、死)的連續性:如何隨著罪行調整處罰?如何度

量痛覺乃至於折磨的程度?

五刑「笞」、「杖」、「徒」、「流」、「死」之間,相應於罪行的由輕到重,具有一種相連 續的性質。什麼程度的罪,被施以什麼程度的刑。正如所謂「現代文明」中的刑罰,也具有這種連 續的性質一般。 當然,「犯罪之事多端,其人亦品類各別」;14各式罪行,在性質上固然不同。既然不屬同類, 在分量上當然也難以根據同一標準來加以量化。但正如薛允升(1820-1901)所說的:「凡國家律 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15為了賦與各項罪行以一套秩序,為了在 處罰時候方便量刑,在想像中,人類排比了各式性質不同的罪行,試圖「計算」出各式不同種類的 罪行之「分量」,再將各式罪行由輕到重排列起來;為了相應於這種對於罪行「分量」的想像,也 設計出一套由輕而重的刑罰來;如《周禮.司刑》上說的:「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16對 於古人是如此;對於今人,也是一樣。 對於作為今人的我們而言,我們的刑罰,被簡化成兩種:徒刑(包括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與 死刑。受刑人必須坐牢,坐牢的時間隨著罪行輕重,逐漸增加;直到無期徒刑,也就是坐牢坐到死, 有生之年,沒有出獄的日子。這是一種量化的做法,或借用黃仁宇的說法,這是「在數字上管理」 (mathematically manageable)一事在法律上的表現。利用時間的量化,而進行徒刑的量化,這也 意味著各種罪行的輕與重,是被量化了的。千別萬殊的罪行,以唯一的一種類別「時間」,來換算 其輕重。這可以說是一種「時間刑」。 過此以往,如果罪行更重,就只賸下了唯一死刑,罪大惡極,也僅是一死,沒有法外之刑。 然而,從徒刑(有期或無期,即「時間刑」)到死刑,明明是兩種性質全然不同的刑罰。在徒 刑與死刑之間,已經不是量的差別,而是質的差別了。在輕重不同的罪行間,如何可能經由徒刑而 過渡到死刑?從徒刑到死刑的「質變」,是如何由犯行的「量變」引發的?「現代文明」中的法律, 其實並無法回答這樣的問題。廢除死刑運動,除了「人道」的原因外,也許可以被看作是推動「時 12 原見《清仁宗實錄》,卷 85,頁 11;轉引自華立:《清代新疆農業開發史》(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 社,1995),頁 90。

13 此註待考?德克.布迪、克拉倫斯.莫里斯,《中華帝國的法律》(Law in Imperial China),頁 102。 14 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頁 59。

15 薛允升,《唐明律合編》,頁 199。 16 轉引自薛允升,《唐明律合編》,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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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刑」(將一切刑罰以時間來量化)運動的最終一步。 如果理解了「現代文明」在對付這個問題時的困難,我們就比較能夠理解:對於晚期中華帝國 而言,隨著罪行的由輕而重,在「笞」、「杖」、「徒」、「流」、「死」五刑之間的過渡,一樣 也會遇上這種困難。 參看《大清律》,有「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在五種刑罰各自的 內部,都是有量化計算的: 「笞刑五: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笞者,謂人有輕罪,用小荊杖決打。自一十至五 十為五等,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杖者,謂人犯罪,用大荊杖決打。自六十至一百 為五等,亦每一十下為一等加減」。 「徒刑五: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徒者,謂 人犯罪稍重,拘收在官,煎鹽炒鐵,一應用力辛苦之事。自一年至三年為五等,每杖一十及半年為 一等加減」。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 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最後是「死刑二:絞,全其肢體;斬,身首異處」。死刑是「刑之極者」。17 從「笞」到「死」,就對應著罪行的由輕到重。但我們且看看「笞」如何轉為「杖」,「杖」 又如何轉為「徒」,「徒」如何轉為「流」,「流」又如何轉為「死」。 在這裏必須先指出:清律中的「笞」與「杖」,都要折算成「板」。 據沈之奇的解釋:「板」,「即古之訊杖,或竹或木,犯罪不承者,以杖訊之,非笞杖之杖也。 訊杖重,笞杖輕,故折算決之。」18所謂「訊杖」就是「訊囚杖」,在審訊情罪重大的犯人時,用 來刑求的;又稱「板」,也就是一般所說在衙門裏「捱板子」時用的「板子」;依李笠翁()的說 明:「『訊』,即今之竹板。有重罪不服,責以訊之。」19這與定了「笞」、「杖」罪,處罰時使 用的「笞」與「杖」不同。元朝在《至元雜令》與《大元通制》中對「笞」、「杖」與「訊杖」(或 稱「訊囚杖」)有如下的分別:「笞」是:「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此「笞」之為物, 有大端與小端兩端,大端口徑與小端口徑不同)……」;「杖」是「大頭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 釐」;而「訊囚杖」,則是「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20到了清代,據《大清律》中 的〈獄具之圖〉中所記,用來行罰的「笞」是:「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徑一分七釐,長三尺五寸」; 用來行罰的「杖」,是「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徑二分二釐,長三尺五寸」;而「訊杖」(,即「訊 囚杖」,也就是「板」)則是「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21清代的刑具 與元代的刑具,在規制上完全相同。也正如沈之奇所說的,是「訊杖重,笞杖輕」。所以當使用較 重的「訊杖」(「板」)來行「笞」、「杖」罰時,就必須折減。 17 我用的是沈之奇註的本子,沈之奇撰,《大清律輯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上冊,頁 13。 18 沈之奇撰,《大清律輯註》,上冊,頁 2。 19 李笠翁,〈詳刑末議.論刑具〉,收入賀長齡編,《皇朝經世文編》(台北:世界書局,1964),第七冊, 卷九十四,頁 6。 20 參看胡興東的討論,見胡興東,《中國古代死刑制度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頁 468-469。 21 沈之奇撰,〈大清律總目.獄具之圖〉,見氏著,《大清律輯註》,上冊,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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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的次數由十開始,依犯行而增加,至五十為止。此後即進入「杖」刑。 依當時人的估計,「杖」至一百就是極限了,人體無法再承受超過一百以上的「杖」。如沈之 奇指出的:「蓋杖至一百而止,再多則人不能受。而罪之輕重尚有差等,故有減杖加徒之法也。」 22沈氏解說:「杖一百之外又難復加,故立徒、流之法耳。其所謂『止』者,正謂其杖一百之外不 可復加之意也。不然,民吾赤子,而肆然加以二百三十之杖,其不就斃者百無一人耳,豈聖人仁民 愛物之心哉?」23罪至「杖」一百以上(如此處舉的例子「二百三十之杖」),但人體卻難以承受 一百以上的杖;所以「杖」數超過了一百,就必須進入「徒」刑與「流」刑。否則超過一百以上的 「杖」刑,足以使人「就斃」,就與死刑無異了。 但事實上,由於刑具往往不依朝廷的規制,再加上施杖時的方式不一,有時候二十杖就可以把 人打死。據唐甄得之於盛十苞的案例可證: 萊陽盛九苞曰:山東習用重刑,杖以巨竹連根為之,長八尺,頭徑六寸,厚五寸,敦然方 物也。皁必長大強力者。臨杖則裂犯者之褲覆足,以杖一拊臀,卻立尋杖,揚杖後,抶地大 呼躍進,身杖俱下。乃一撻之,不聞撻聲,但覺地動。一皁一杖,撻二十,則易二十人;撻 三十,則易三十人,恐其再撻則力減也。昔余七之叛也,事既平,繫獄當死者甚重。巡撫趙 祥星訊之,有一人枉者。祥星顰蹙而謂僚吏曰:「是可矜,吾欲釋之,諸君以為何如?」僚 吏皆起而揖於前曰:「此至仁至明,釋之幸甚。」於是釋之。故事免死者,必撻而後釋之, 撻之二十,舁出,死矣。……杖之毒者,前一杖卻,一杖中。蓋一杖杖已,皮不少損,而內 肉糜爛,如腐瓜之瓤,出,以刀劃去糜肉,得良藥,十有半活者。皁得賂,則直撻之,血立 濺,乃反不死,其毒如此。24 我們從這裏可以看出:笞、杖、徒、流、死之間的連續性,有時候可能在實踐時,從「杖」突然急 遽跨進了「死」。 我不認為從「杖」突然跨入死亡,只是實踐上的意外。 笞、杖、徒、流、死這五刑,除了死刑外,都是要打板子的。這裏可以看出:帝國的刑法實踐, 與我們的態度相對照,最讓人印象深刻的,就是帝國直白地對待身體的態度。讓人改正的力量中, 最關鍵的,不是發自內心的罪惡感,而是發自身體的「怕痛」。或者說:通向內心悔意的最快渠道, 就是身體的痛覺。 在所謂「現代文明」中,我們對身體有一種潔癖,我們不願意觸及身體。身體的接觸,意味著 親密關係;但憎惡並不能帶來親密。令人憎惡的罪行會招來死刑,但在「現代文明」中,死刑通常 是以不接觸身體的方式(槍彈、毒針藥、電)來進行的,與罪犯身體的接觸,在時間上僅是一瞬, 越短越好;在空間上僅是一點,越少越好。 相形之下,晚期中華帝國的刑罰,就不吝於與罪犯的身體接觸。 笞、杖、徒、流、死這五刑,都要在罪犯身上製造出疼痛。 然而,在實踐上,疼痛卻是難以量化的;對於「活罪」(目的不在於讓犯人死去,而僅是要讓 犯人疼痛)而言,尤其如此。相形之下,「死罪」(死囚的疼痛),倒比較容易量化。比方說:凌 22 沈之奇撰,《大清律輯註》,上冊,頁 3。 23 沈之奇撰,〈大清律集解名例〉,見氏著,《大清律輯註》,上冊,頁 53。 24 唐甄,〈省刑〉,收入賀長齡編,《皇朝經世文編》(台北:世界書局,1964),總第七冊,卷九十四, 頁 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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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要加割幾刀,是比較容易量化的。 正由於活罪難以量化,所以活罪可能導向預期之外的死亡。盛九苞所說的故事,正是一個典型 的例子。

關於「個人」的問題:誰是受罰的客體?

這裏有一個相當關鍵的問題:當處罰、對付身體時,疼痛似乎必然是從這個「個人」的身體產 生的;也就是說:這必然是「個人」性的。在刑罰中,這個受刑的「個人」是如何被看待的? 我們知道:中國向來是把人看作是一種「關係性的存在」(relational existence)。明太祖朱元 璋立《大明律》時,刑罰就不只向犯罪者本身施行,還要向犯罪者的家屬施行。 如趙毅、于寶航指出的:「《大明律》是有明一代遵用的綜合性正式刑法典,頒定於洪武三十 年(1397),分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刑名方面仍繼承唐律以來的笞、杖、徒、流、死五刑體制, 增加了兩種重要的補充刑罰:一是死刑增添凌遲,亦稱磔刑,即分割犯人肢體,令其受盡痛苦而死, 為死刑中重於絞、斬的殘酷極刑,以處大逆等重罪;二是流刑增加充軍,指將罪犯發往遠地衛所充 軍籍服役,輕者止役終身,重者子孫世代不免。」25 正由於客體不只是犯罪者本人,也包括其家屬,所以清代的鄉約中,教訓的是以全家為範圍的: 每見世上的人,都為一點不孝不弟的念頭起了,將各樣歹事無所不做,自己去受官府的刑辱, 也不念是父母的遺體;自己去受遠近的唾罵,也不顧是父兄的門風;自己去犯彌天造孽的事, 並不顧念父兄的性命。總不曾把根源一思,自家提醒。26

理學家如何看待暴力

明代呂坤在他的《鄉甲約》中警告:「朝廷設官滿天下……只為你這不良之民,凶惡的拏刀弄 杖,欺凌那善良;強梁的倚勢恃財,作踐那柔弱;奸巧的百計千方,啜哄那老實。朝廷差糧,詭隱 延捱,不肯上納;他人財帛,搶騙爭奪,沒些廉恥。清平世界,叫你這夥人混的不得安生。所以朝 廷無奈,做一部《大明律》,置五等苦刑罰,設天下大小官員,只為鈐束你只夥歪人,替那公正善 良的百姓作主。隨你是何等英雄好漢,朝廷法度還比你勢要。你就走在海角天涯,也拏得你來,就 將你殺了、剮了,你往那裏去?」27理學家以暴力威脅民眾不要犯法時,顯然是毫不猶豫的。 明代的姚旅(園客)也說到「吾儒德刑」:「佛家慈悲之義,慈則春生,悲則秋殺,亦如吾儒 德刑之謂,故云:『殺一闡提,勝供五百羅漢。』今持慈悲之說者,即虎狼毒螫之物,皆欲放生, 愚人則可,賢者可嗟。」28他們的立場,可以看作是儒家的典型。 我們進一步再看看明代的王陽明,是如何看待暴力的。 25 趙毅、于寶航,《明史十二講》(北京: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2009),頁 21-22。 26 (清)陳秉直、魏象樞撰,《上諭合律鄉約全書》,收入一凡藏書館文獻編委會編,《古代鄉約及鄉治法 律文獻十種》(),第一冊,總頁 355。 27 (明)呂坤,《鄉甲約》,收入一凡藏書館文獻編委會編,《古代鄉約及鄉治法律文獻十種》(),第一 冊,總頁 233-234。 28 姚旅,《露書》(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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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武宗政德年間,王陽明(1472-1528)忙於剿寇。在廣東樂昌、龍川一帶,還有嘯聚之盜。 王陽明犒以牛酒銀布,諭之曰: ……若爾等肯如當初去做賊時,拚死出來,求要改行從善,我官府豈有必要殺汝之理?爾 等久習惡毒,忍於殺人,心多猜疑,豈知我上人之心,無故殺一雞犬,尚且不忍;況於人命 關天,若輕易殺之,冥冥之中,斷有還報,殃禍及於子孫,何苦而必欲為此?我每為爾等思 念及此,輒至於中夜不能安寢,亦無非欲為爾等尋一生路。惟是爾等冥頑不化,然後不得已 而興兵,此則非我殺之,乃天殺之也。今謂我全無殺人之心,亦是誑爾;若謂必欲殺爾,又 非吾之本心。爾等今雖從惡,其始同是朝廷赤子,譬如一父母同生十子,八人為善;二人背 逆,要害八人。父母之心,須去二人,然後八人得以安生;均之為子,父母之心,何故必欲 偏殺二子?不得已也。吾於爾等,亦正如此。若此二子者,一旦悔惡遷善,號泣投誠,為父 母者,亦必哀憫而赦之。何者?不忍殺其子者,乃父母之本心也;今得遂其本心何喜,何幸 如之。吾於爾等,亦正如此。29 這些話,透露了理學家對於暴力的態度:只要是不得已而用之,他們並不反對使用暴力;如果所有 「生路」都考慮到了,而格於形勢與公道,仍不得不使用暴力,那就不是人力所為;而是天不得已, 藉人之手而行天道了,所謂「天殺之也」。 即便如此,像王陽明這樣的人,在真正施行暴力時,仍然是覺得不快的。正德十三年,王陽明 征三浰寇,在招撫了他們以後,「製青衣油靴,教之習禮,以察其志意所向」。然而地方上的士民 指責王陽明「養寇貽害」,而王氏自己觀察三浰寇,也「審其貪殘,終不可化」;於是「始決殲魁 之念」,下決心要殺這些魁首了。他留住這些魁首,到了來年元月二日過年時節,他佯裝要大設宴 席招待這些人,「令有司大烹於宮,以次日宴」。然而,當天晚上,王陽明就下令「潛入甲士,詰 旦盡殲之」。殺盡了這些魁首後,王陽明「自惜終不能化,日已過未刻,不食,大眩暈嘔吐」。30 治盜的最上乘,是感化他們,而不是把他們都殺了。王陽明瞞騙賊首,讓他們疏於防備,趁機把他 們全殺了,跟著還得善後收屍。他有條不紊地做著這些,一直到當天下午三時,他忙得沒能吃飯。 但他心中還是不免遺憾;他的「大眩暈嘔吐」,正是心中存著的這點遺憾引起的生理反應。 王陽明在不得不施用暴力時,心中的難受,可以看作是真實的儒者施行暴力時的典型反應。 然而,擔任州縣官的儒者,在長久的日常事務中,往往會習於暴力, 見怪不怪。明末的程廷 祚也指出,儒者治理州縣,在衙門中審案子,起初「仁心為質,豈弟慈祥,常患於太過」;所以「蒞 官之初,一見用杖,至擁便面以自蔽」;到了後來,看得多了,於是變得「手滑心堅」,乃至於「或 有不聞肉吹,而愀然不樂者」。程氏指出:這倒不是「人性有先後之異」,而是「積漸之勢」,習 慣成自然的結果。程氏勸他一位朋友「參用申、韓」的朋友王令挻,儘管目前「必有所不得已」, 但最終不要忘記「刑措」,也就是刑罰廢而不用的理想。31雖然如此,「肉吹」在現實中,對某些 儒者而言,似乎是不得已、難以迴避的手段。 「姚瑩,這位1808 年的進士,十九世紀初在東南沿海地區和台灣都曾任過職,曾經談到政府 對這一充滿暴力的社會的反應――,一種使情況更加惡化的反應: 瑩始未來漳,即聞有會營圍捕、破城焚巢之事,頗疑其過,及親履久之,然後知其不得已也。 29 《王陽明年譜》,正德十二年條;收入王陽明,《王陽明全集》(台北:文友書店,1972),頁 18。 30 《王陽明年譜》,正德十三年條;收入王陽明,《王陽明全集》,頁 21-22。 31 程廷祚,《青溪集》(安徽:黃山書社,2004),頁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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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我在下面,要舉一位儒者曾國藩為例,討論他是如何面對暴力的。他的暴力手段,又如何與他 的儒家立場相融合起來的。 在清末太平天國起義以後,清政府准許地方督撫以「就地正法」的方式來平叛(包括地方上的 「土匪」、「會匪」、「教匪」等等)。33 「就地正法」,將清帝國的死刑監侯制度懸擱了起來。原來鄭而重之的慎刑,格於亂世,只有, 暫時凍結了。造成的後果之一,就是容閎在廣州看到的現象: 我住進廣州以努力恢復書面語和口語的六個月當中,廣東省正陷入一種動亂狀態。廣州人企圖 興起地方暴動或起義,那是完全不同於當時已在中國內地長驅直入所向披靡的太平軍起義。時任兩 廣總督葉名琛為除患於未然,把這一叛亂消滅於萌芽狀態,他採取了極端殘暴的鎮壓手段,於 1855 年(咸豐五年)夏季,斬首七萬五千人。據我所知,遭屠殺的大多數人都是無辜冤死者。如前面已 提到的,我的住所距刑場不到半英里。一天,出於好奇,我無所顧忌地徑直走到刑場。可是,天啊! 這是怎樣的一種景象!遍地血流成池,車道兩旁,布滿了一座座無首屍身堆成的山,等著弄去掩埋, 但還未見有任何清除掉的動靜。/這次屠殺的規模之大,完全出乎想像。而官府事先也未準備場地, 以掩埋這數目龐大的屍群。於是整個刑場黑壓壓的一片,曝晒於烈日之下。仲夏的氣溫從早到晚保 持華氏九十度,有時甚至更高。這時無數的屍山至少已暴晒了兩天,已明顯地在迅速腐爛;從地面 血池和屍山蒸發出的濁氣瀰漫於空中,以至於這個刑場方圓兩千碼以內的空氣飽吸毒菌,散發出令 人窒息的惡臭。不過,如此一個污穢不堪極易傳播疾病的惡毒之地竟然沒有引發一場流行病,以削 減廣州城稠密的人口,這真使我感到奇怪。這是非常僥倖的現象。最終,在廣州城西的遠郊區發現 了一個巨大的溝壑,遂變成一個陰森可怖的處所,慘遭屠殺的數以萬計的死難者全都被投進那裏。 據目擊者說,根本不用拋土覆蓋,血紅色的蛆蟲代替了人力挖土掩埋,它們已完全蓋滿了屍溝。這 實在是駭人聽聞、令人作嘔、淒慘至極的一幕! 我聽說在 1855 年的 6、7、8 三個月中,有七萬五千人被斬首,其中半數以上並非是叛亂者, 只不過以叛亂為借口而給他們定罪罷了,實際上是遭到敲詐勒索而拿不出錢財來,則被送上斷頭台 的。這次大屠殺,在現代文明的歷史記載中是空前未有的,即使是嗜血成性的暴君卡利古拉 (Caligula)和尼祿(Nero),或甚至法國革命,與之相比也均黯然失色。製造這次大屠殺的罪魁 禍首就是 1854 年被任命為兩廣總督的葉名琛。/葉名琛是漢陽人,漢陽是港口城市漢口的一部份, 當太平軍占領這一港市時,漢陽遭到破壞。據說葉名琛在漢陽擁有巨大資產,但全被付之一炬。這 樣,他對太平軍恨之入骨髓。因為太平軍首領大多來自廣東和廣西兩省,所以他將仇恨轉移到這兩 省的老百姓頭上。正是在總督這一顯赫的位置上,他找到了發泄他那不可告人的私憤的機會,於是 他向廣州人民報仇。這就是他不分青紅皂白地任意濫殺的原因。出於報仇的心理,他不給那些人接 受審問的機會,甚至連走過場的時間都沒有,就匆忙剝奪了他們的生命,將他們個個斬首,猶如把 一群群牲畜趕進屠宰場。 觀看刑場後,我返回總部,當時我感到心情憂鬱,精神沮喪。我沒有一點食欲,並且當夜幕降

32 轉引自王大為(David Ownby)著,劉平譯,《兄弟結拜與秘密會黨:一種傳統的形成》(Brotherhoods and Secret Societies in Early and Mid-Qing China)(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頁 16。

33 關於「就地正法」,請看陳永棣,《1877 帝國司法的迴光返照:晚清冤獄中的楊乃武案》(北京:法律 出版社,2006),頁 161-183 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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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我仍緊張煩躁得難以入睡。白天所見之情景,激起我萬千思緒。我認為太平軍有充份的理由 證明他們推翻清王朝的企圖是正確的。我對太平軍產生了非常好的感覺,進而完全同情他們。同時 我認真地思考過投身於太平軍。34 在這樣的亂世裏,曾國藩負著撥亂反正的責任。他又是如何面對日常生活中無從避免的暴力? 我們先看看曾氏是如何以理學家的方式修身的。道光二十年(1840)七月十四日,他在日記裏 記道:「又至唐鏡海先生處,問檢身之要、讀書之法。先生言當以《朱子全書》為宗。時余新買此 書,問及,因道此書最宜熟讀,即以為課程,身體力行,不宜視為瀏覽之書。……近時河南倭艮峰 (仁)前輩用功最篤實,每日至朝至寢,一言一動,坐作飲食,皆有札記。或心有私欲不克,外有 不及檢者皆記出。先生嘗教之曰:不是將此心別借他心來把捉才提醒,便是閉邪存誠。又言檢攝於 外,只有『整齊嚴肅』四字;持守於內,只有『主一無適』四字。又言詩、文、詞、曲,皆可不必 用功,誠能用心於義理之學,彼小技亦非所難。又言第一要戒欺,萬不可掩著云云。聽之,昭然若 發蒙也。」35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二日,曾氏又在日記記:「夜閱《人譜》一遍。」36 道光二十二年(1842)十月五日,他又記:「早起,高誦養氣章,似有所會,願終身私淑孟子。 雖造次顛沛,皆有孟夫子在前,須臾不離,或到死之日可以仰希萬一。昏濁如此,恐旋即背棄也。 戒之!」37 然而,這樣的人,在聽說西市有殺人展示時,他欣然樂從,與友人偕行而往觀: 翰城來,留吃早飯。訛言是日某武臣部擬斬立決,人邀同往西市觀,欣然樂從,仁心喪盡, 比時悔之而不速返,徘徊良久,始歸。曠日荒繆至此,尚得為人乎?38 他的「仁心」,仍然要經過「徘徊良久」後,才能回過神來。我們從他的夫子自道中,不難想見: 在缺乏理學訓練的人身上,「往西市觀」「斬立決」,仍然是一個充滿誘惑的活動。 咸豐八年(1858),曾氏已經開始領導湘軍進剿太平天國了。現實的事務,使他已經開始利用 「就地正法」的手段了。八月五日,曾氏的日記中記: 向導營四勇,在鷹潭經過,被該處團局殺死一人,殺傷四人。巳刻來報,縣令譚君亦隨來, 因令譚審訊。譚審後來稟,供詞含糊,僅以查拿凶手一語塞責而已,因令解送局中。職員曾 守文、生員黃宗發、店主桂勝生三人來營,發交李笏生再審。申刻登舟,開上三里許。戌刻, 李審此案。團局於凶毆四勇之後,又復捆送縣城,捏情誣稟,情殊殘忍,因將曾守文正法, 而帶黃宗發、桂勝生二人至河口,如受傷三人中再有死者,再行抵議也。39 咸豐十年(1860)三月廿七日,曾氏又「就地正法」了一名湘勇: 是日,因節字營勇鬧事,殺一人,枷二人。因一人買帽子,訛奪店子之帽,又打店家之眼, 又糾眾入縣署打破轎子,打傷縣官也。近日,節字營名聲甚壞,俟九弟到,當商換營官。 34 容閎著,石霓譯注,《容閎自傳》(上海:百家出版社,2003),頁 53-56。 35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92。 36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109。 37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114。 38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147;這是道光二十二 年(1842)十二月十六日的日記。 39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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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段記載後面,曾氏緊接著就討論如何寫書法: 申刻思作字之法,綿綿如蠶之吐絲,穆穆如玉之成璧。40 對他而言,就地正法了一人,毫不影響他思索「作字之法」。 咸豐十一年(1861)五月初三日,曾氏又殺了兩人,他在日記上記道: 四月初二日瑞州太陽壚之敗,光照未戰先逃,逃至臨江、省城等處告李金暘降賊,李金暘亦 經夏委員解到。余籌思久之。未刻,派程尚齋、彭十峰審訊,自寫手諭定讞:張光照未戰先 逃,不顧主將,又誣陷主將,於大辟情罪尤重,應即正法;李金暘前在建昌,見賊即敗,在 吉安不能堅守一日,以致府城失陷,在瑞州,全軍潰敗,不能殉節,屢次失律,偷生賊中, 厥咎甚重,應即正法。均於酉刻處決。 當天他接下去的活動是: 清理文件頗多。是日午前,睡良久。傍夕,寫毓中丞信。夜,寫胡宮保信。申刻,與尚齋圍 棋一局。夜清理文件頗多。睡尚成寐。41 這裏可以看出:「就地正法」這種做法,毫不影響這位理學家當晚的睡眠。 咸豐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曾氏又殺了一人。 中飯後,袁國祥來,其部下千總黃勝林去年八月在徽州鬧餉,張小浦臨行開單,請拏黃弁正 法,余未遽拿辦。昨五月初三日在漳嶺不戰自退,又縱勇搶掠。袁國祥奏請以黃弁補把總缺, 余批令來東流。本日申刻,袁國祥帶黃弁來轅,因自數袁國祥之罪而令吉後營縛黃勝林正法, 並將罪狀榜示營門。 殺完了人之後,曾氏習字: ……是日,習字二紙,一摹書譜,乃知藝之精,其致力全在微妙處。42 他沉浸在書法之美中。 曾氏在他的日記裏,說明了他督責湘軍的方式:「督責者,商鞅立木之法,孫子斬美人之意, 所謂千金在前,猛虎在後也。」43曾氏清楚知道:在帶兵一事上,立木為信、嚴刑峻法,是不得不 然的做法。他的儒者訓練,並不會讓他有絲毫的遊移。 在戰陣中與太平軍交戰,曾氏的儒者訓練,使得他抱持著以下的態度: 又思戰陣之事,須半動半靜,動者如水,靜者如山。又思兵不得已而用之,常存不敢為先之 心,須人打第一下,我打第二下也。44 但我們必須留意:這樣的態度,並不見得會讓曾氏在戰場上猶豫不決。 咸豐十年(1860)十月廿一日日記:「早起,接鮑鎮軍信,知廿日派霆字三營進攻黟縣,大獲 40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478-479。 41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619。 42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631。 43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516;這是咸豐十年(1860) 六月廿九日日記。 44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362;這是咸豐九年(1859) 二月二十八日的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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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仗,當將縣城克復。禮字二營及老湘營之三旗、張應超營,一同接仗,殺賊無算,人心稍定。」 45 咸豐十年十月廿二日日記:「早,接鮑鎮信,知廿一日再戰大勝,殺賊千餘,將賊逐出羊棧嶺 外,人心為之大定。」46 咸豐十一年(1861)正月初十日日記:「派人至歷口等處驗數賊屍,聞實殺賊一百八十六人。」 47 殺賊多寡,會影響到人心安定。為確實掌握被殺之「賊」的人數,曾國藩還會派人去數死去的 太平軍的屍體。 為什麼不招撫太平軍呢?曾國藩在咸豐十一年四月廿五日日記中指出:「為官兵、為團練、為 捻匪、為髮逆、為先叛後官之捻、為先官後叛之捻,互相廝殺,竟莫辨其孰是孰非,孰順孰逆!世 變至此,如何收拾?」48叛叛降降,降降叛叛,叛然後降,降而復叛。在曾氏看來,招撫並不是什 麼好辦法。只有「殺賊」,才能釜底抽薪,真正解決太平天國之亂。如曾氏教導其弟國荃的做法: 「頃接周萬晫稟,知本日巳刻克復寶塔下賊梁(壘?),並云投誠之賊呂文杞、汪裕德等獻營,衣 扣有小紅帶者不殺云云。前此弟于投誠之賊,凶悍者一概殺之。茲周營不殺,辦理兩歧猶不要緊, 但恐將紅帶投誠之賊安置長濠之內,援賊若到,恐其誤事。余已批令一切聽弟調度矣,弟須令其速 將降賊遺開。」49 同時,「尚首功」,正是戰陣上建功立業的方法。咸豐十一年八月卅日,曾氏在日記中記道: 接春霆公牘,知廿四日在豐城之河西大獲勝仗,殺賊七、八千人。而營務處宋國永與李申夫 信,言殺賊實有萬二、三千人,以鮑鎮所報之數過少,軍士憤憤不平,特另行專信聲明云云。 有此一仗,忠逆一股必膽寒矣。50 這更使得「殺賊」在戰陣上,不但是難以避免的事,而且還是值得追求的事。這也使得點算「賊屍」, 變成必要的事。曾國藩在咸豐十年(1860)十一月廿一日寫給曾國荃(沅季)的信上談到:「聞殺 賊三四千人(不知確否,今日派人去數賊屍)。」51三天以後,他又在給澄弟的信上談到:「殺賊 甚多,余派人點賊屍,實六百四十五具,賊膽稍寒,從此嶺防或稍安靜。」52 基於以上所列的原因,曾國藩建議他的九弟曾國荃,應該屠城。咸豐八年(1858)五月初五日, 他寫給曾國荃(沅弟)的信上說:「吉賊無路可走,收功當在秋間,較各處獨為遲滯。弟不必慌忙, 但當穩圍穩守,雖遲至冬間克復,亦可無礙,只求全城屠戮,不使一名漏網耳。若似瑞、臨之有賊 外竄,或似武昌之半夜潛竄,則雖速亦為人所詬病。如似九江之斬刈殆盡,則雖遲亦無後患。願弟 忍耐謹慎,至要至要。」53 以殺人多為佳的態度,在以下的引文中,是確然可見的。 45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547。 46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547。 47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577。 48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615。 49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513。 50 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1994),頁 646。 51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401。 52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403。 53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中卷,頁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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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咸豐十一年五月初四日寫給曾國荃(沅季)的信:「此次殺三壘真正悍賊千餘人,使狗 黨(按,指陳玉成,陳玉成外號「四眼狗」,以其兩眼之下各有一痣故,看來似四眼也)為之大衰, 平日或克一大城、獲一大捷,尚不能殺許多真賊,真可喜也。」54 曾國藩咸豐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寫給曾國荃(沅弟)的信:「劉瑲林之被擒,余于初六接楊厚庵 信始知之,聞已肢解將頭函送菱湖以示眾賊,今而後喜可知也。」55 曾國藩咸豐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寫給曾國荃(沅季)的信:「三萬賊同歸浩劫,談何容易。…… 目下收投誠之人,似不甚妥善,如擠癤子不可令出零膿,如蒸爛肉不可屢揭鍋蓋也。克城以多殺為 妥,不可假仁慈而誤大事,弟意如何?」56 曾國藩咸豐十一年八月初一日寫給曾國荃(沅弟)的信:「鮑軍在豐城大獲勝仗,殺賊近萬, 實數也。」57 曾國藩咸豐十一年八月初四日寫給曾國潢(澄弟)的信:「初一日卯刻安慶克復,城賊誅戮殆 盡,並無一名漏網,差快人心。」58 「只求全城屠戮,不使一名漏網耳」;「多殺為妥,不可假仁慈而誤大事」;「誅戮殆盡,並 無一名漏網」;對於曾氏而言,這是不得不的做法。 殺人太多,就不得不設法處理屍首。曾國藩的建議是土葬或水葬。他在咸豐十一年六月初四日 寫給曾國荃(沅弟)的信上說:「弟處殺人甚多,腥臭之氣,炎暑薰蒸,恐易生病。又加日夜防守, 余實不放心。宜將賊屍設法埋之,或用舊船載棄大江之中何如?」59 另一個法子則是燒大黃以消除穢氣。曾國藩建議曾國荃:「積屍臭氣,若能多燒大黃薰之,當 小有益。」60 如何看待這些殺戮呢?曾國藩的反省是: 當此大亂之世,吾輩立身行間,最易造孽,亦最易積德。61 同年六月初十日他又對曾國荃談到此事: 吾輩不幸生當亂世,又不幸而帶兵,日以殺人為事,可為寒心,惟時時存一愛民之念,庶幾 留心田以飯子孫耳。62 下一年(咸豐十一年,1861)正月廿八日,他又對曾國荃說:「吾家兄弟帶兵,以殺人為業, 擇術亦自不慎,惟于禁止擾民、解散脅從、保全鄉官三端痛下功夫,庶幾于殺人之中寓止暴之意。」 63 54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481。 55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484。 56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491。 57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523。 58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524-525。 59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497。 60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499。 61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346;這是曾國藩咸豐十年(1860)四 月廿四日寫給曾國荃(沅弟)的信。 62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352。 63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420。

(16)

曾氏,正如王陽明曾經做過的一般,想到「聖人處此,更有何道?」他在咸豐十一年六月初五 日寫給曾國荃(沅弟)的信上感歎:「劫數之大,良可歎悸,然使堯、舜、周、孔生今之世,亦不 能謂此賊不應痛剿。」64六月十二日他又談到:「既已帶兵,自以殺賊為志,何必以多殺人為悔? 此賊之多擄多殺,流毒南紀,天父、天兄之教,天燕、天豫之官,雖使周、孔生今,斷無不力謀誅 滅之理,既謀誅滅,斷無以多殺為悔之理。幅巾歸農,弟果能遂此志,兄亦頗以為慰;特世變日新, 吾輩之出,幾若不克自主,冥冥中似有維持者。」65 正是為了保有孔孟之道,才不得不殺人。在亂世裏,曾氏在他信守的孔孟之道與現實之間被拉 扯著,他試著尋找平衡,試著為自己所做的一切尋找一個能夠安身立命的理由。他與明代的王陽明 不同之處,也許並不是王陽明在殺戮時,仍然覺得噁心;而曾氏則似乎心安理得多了;他們之間的 差異,也許是在:王氏的時代仍然相對穩定,而曾氏則真的身處於亂世之中了。我們處在相對太平 的歲月,其實是沒有權力指責曾氏的。 與曾氏同時的汪梅村66,在親眼目擊了太平天國的大亂後,痛切地感慨: 蓋時時欲以王道行,而卑論霸術也。然而百萬生靈,死于王道矣。哀哉! 孟軻所謂仁不可為,眾國君好仁天下無敵者安在?賊可謂至不仁矣,而顧如是何也? 由今思之,王弼、何晏浮桀紂一倍,釋老罪浮十倍,周程朱張罪浮百倍。彌近理彌無用,徒 美談以惑世誣民,不似桀紂亂只其身數十年也。周孔賢於堯舜一倍,申韓賢於十倍,韓白賢 於百倍。蓋堯舜以德,不如周孔之立言,然失於仁柔,故申韓以懲小姦,韓白以定大亂。又 以立功勝也。67 他甚至以為「賊」的長處,就在於「多殺」: 賊之勝人處,去鬼神禱祀,無卜筮術數,禁煙及惰,早起夕眠,眠不解衣,殺之外無他刑, 以多殺為貴。此皆勝我萬萬也。68 我們必須在汪梅村的脈絡下,思索曾國藩的殺戮,具有什麼意義。汪氏已經完全疑心孔孟之道了, 而相對於汪氏,曾氏仍然保留了他的儒者信仰。儒者主張「不好殺人者能一之」,但為了保存儒家 的信仰,曾氏不得不「好殺人」。我們在這裏,看到了對儒家而言,最反諷、也最無奈的一種選擇; 而這種差距,正是我們在晚期中華帝國中,看到的現實與理想間的差距。這種差距,後來引起了超 過百年的革命。 64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497。 65 曾國藩著,鍾叔河匯編校點,《曾國藩往來家書全編》,中卷,頁 500。 66 曾氏日記中記與汪梅村來往者,見曾國藩著,唐浩明主編,《曾國藩全集.日記一》(長沙:岳麓書社, 1994),頁 493、頁 497、頁 500。 67 汪士鐸著,鄧之誠輯錄,《汪悔翁(士鐸)乙丙日記》(北京:琉璃廠文芸閣發印,1936),卷一,頁 6B;卷二,頁 21A、頁 21B-22A。 68 汪士鐸著,鄧之誠輯錄,《汪悔翁(士鐸)乙丙日記》,卷二,頁 14A。

(17)

表 Y04

2007 年 12 月 1 日

報告人姓名

劉季倫

服務機構

及職稱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時間

會議

地點

2007 年 7 月 15 日-9 月 02 日

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

本會核定

補助文號

---

會議

名稱

發表

論文

題目

一、經過:

我在 2007 年 7 月 15 日搭機抵達北京,下榻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東廠胡

同 1 號的招待所。我執教的政治大學歷史系,與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有互惠研

究的協議。我就是以交換學者的身份,前往近史所從事研究的。我在北京,一直住到 9

月 2 日,才返回台灣。由於利用暑期之便,所以並未影響到學校的教學。

二、研究心得

近代史研究所藏書極為豐富。有許多書籍是在文化大革命時,從私人藏書中流出來

的,更有清末中央官員留下的大批文件。所方允許我每回借書 15 種(以線裝書為例,

一種可能包括 5 函,1 函 4 冊,那就是 20 冊。所以事實上可以借出的很多)。這當然不

如他們自己的研究員可以借出的為多(本所的研究員一次可以借 40 種)

,但也儘夠我看

了。借書時間,是每週二與每週五。所以我總是在週二、週五借書,在這間隔期中儘量

把書翻看完。所方不許影印,但可以以自備的數位相機(digital camera)拍照。由於時

間有限,來不及作筆記,所以我就以拍照方式留下紀錄。我拍下的照片,共 109 種圖書,

總數是 17,038 張。

我把留下紀錄的圖書列在下面。由於 1949 年後出版的書在台灣仍可能找到,所以

我翻看的圖書以清代乾隆以後,直至民國時期的線裝書為主。

下面是我拍錄存照的書籍,共 109 種:

1.

王又槐:

《刑錢必覽》共 4 冊。

2.

莊綸裔:

《盧鄕公牘》共 3 冊。

3.

丁日昌:

《撫吳公牘》共 6 冊。

4.

清政府編:

《督捕則例》共 2 冊。

5.

沈家本修訂:

《欽定大清刑律》共 1 冊。

6.

金梁編:

《清宮史略》共 1 冊。

7.

佚名編:

《台灣冤案》共 1 冊(談的是同治年間台灣林文明案)。

8.

蒯德模:

《吳中判牘》共 1 冊。

9.

清政府編:

《刺字條例》共 1 冊。

10. 藍鼎元:

《鹿洲公案》共 2 冊。

11. 雲間顛公:

《滿清官場百怪錄》共 4 冊。

12. 姚濟:

《小滄桑記》共 2 冊。

附件三

(18)

表 Y04

14. 李圭:

《思痛記》共 1 冊。

15. 程含章:

《月川未是稿》共 3 冊。

16. 徐棟:

《保甲書》共 2 冊。

17. 宗繼曾:

《讀律一得歌》共 4 冊。

18. 趙化溥:

《囚記》共 1 冊。

19. 李光霽:

《劫餘雜識》共 1 冊。

20. 汪精衛:

《滿夷猾夏始末記外編通論上》共 1 冊。

21. 闕名:

《金陵癸甲摭談》共 1 冊。

22. 管鶴:

《拳匪聞見錄》共 1 冊。

23. 祝沾恩編:

《殉節錄》共 1 冊。

24. 陳才芳:

《思痛錄》共 1 冊。

25. 陸毅:

《巡城瑣記》共 1 冊。

26. 任傳藻:

《治匪紀略》共 1 冊。

27. 余治編:

《江南鐵淚圖》共 2 冊。

28. 楊棨等著:

《出圍城記六種》共 1 冊。

29. 劉孟揚:

《天津拳匪變亂紀事》共 2 冊。

30. 葉昌熾彙集:

《緣督廬秘乘十五種》共 3 冊。

31. 王庭楨編:

《忠孝錄》共 2 冊。

32. 王照:

《小航文存》共 4 冊。

33. 施宏:

《未信編》共 6 冊。

34. 戴杰:

《敬簡堂學治雜錄》共 4 冊。

35. 曹晟:

《十三日備嘗記》共 1 冊。

36. 蔣清瑞:

《金山剿匪圖記》共 1 冊。

37. 朱士雲:

《草間日記》共 1 冊。

38. 鍾範:

《南平捍寇日記》共 1 冊。

39. 王蒔蕙:

《咸豐象山粵氛紀實》共 1 冊。

40. 陳作霖:

《可園備忘錄》共 1 冊。

41. 佚名:

《逆黨禍蜀記》共 2 冊。

42. 佚名:

《險異錄圖說合覽》共 2 冊。

43. 退廬居士:

《驢背集》共 2 冊。

44. 陳殿蘭:

《岡城枕戈記》共 2 冊。

45. 范城:

《質言》共 2 冊。

46. 蔡逢年:

《律例便覽》共 4 冊。

47. 陳衡恪等:

《香妃遺像題詞》共 1 冊。

48. 日本蘆花生:

《西洋細君氣質》共 1 冊。

49. 杜鍾駿:

《德宗請脈記》共 1 冊。

50. 《嗚呼易順鼎》共 1 冊。

51. 彭延慶:

《當陽避難記》共 1 冊。

52. 洪棄父:

《台灣戰記》共 2 冊。

53. 李方保等撰:

《萊陽亂事徵實錄》共 1 冊。

54. 趙文穎:

《陽穀殉難事實》共 1 冊。

55. 魯叔容:

《虎口日記》共 1 冊。

56. 林振翰:

《永川遇匪記》共 1 冊。

57. 余二田:

《救荒六十策》共 1 冊。

58. 佚名:

《平台記》抄本共 1 冊。

(19)

表 Y04

60. 羅思舉:

《羅壯勇公年譜》共 2 冊。

61. 胡燮卿采輯:

《刑部說帖揭要》共 5 函 20 冊。

62. 蔡壽祺:

《蓉城偶筆》共 3 冊。

63. 包士傑:

《拳時北京教友致命》共 2 函 15 冊。

64. 黃增勝:

《鼉陽拯嬰錄》共 1 冊。

65. 陸樹藩:

《救濟日記》共 1 冊。

66. 張光烈:

《辛酉記》共 1 冊。

67. 天下第一傷心人:

《辟邪紀實》共 1 冊。

68. 勞乃宣輯:

《新刑律修正案彙編》共 1 冊。

69. 樊增祥:

《樊山公牘》共 2 冊。

70. 羅正鈞輯:

《辛亥殉節錄》共 2 冊。

71. 周樂:

《宦遊紀實》共 2 冊。

72. 錢瑞生:

《謗書》共 4 冊。

73. 陳宏謀:

《陳文恭公書牘》共 3 冊。

74. 吳光耀:

《秀山公牘》共 4 冊。

75. 高柟:

《高給諫庚子日記》共 8 冊。

76. 于光甲輯:

《滄城殉難錄》共 2 冊。

77. 沈畊于、董南厚編:

《刑錢指掌》共 2 冊。

78. 王國均編:

《公餘偶記》共 1 冊。

79. 曹文郅:

《監獄叢談》共 1 冊。

80. 陳崇砥:

《治蝗書》共 1 冊。

81. 沈家本等著:

《刺字集》共 1 冊。

82. 鹿完天:

《庚子北京事變紀略》共 1 冊。

83. 彭光譽:

《說教》共 1 冊。

84. 藍鼎元:

《平台紀略》共 1 冊。

85. 朱洪章:

《從戒紀略》共 1 冊。

86. 佚名:

《暗殺史》共 1 冊。

87. 唐義渠:

《從征圖記》共 1 冊。

88. 榮祿:

《榮文忠公集》共 1 冊。

89. 高廷瑤:

《宦遊紀略》共 1 冊。

90. 張汝南:

《金陵省難紀略並詞》共 1 冊。

91. 董康:

《秋審制度第一編》共 1 冊。

92. 汪康年:

《汪穰卿先生遺文》共 1 冊。

93. 田文鏡等撰:

《宦海指南等五種》共 5 冊。

94. 佚名:

《蕩平髮逆圖記》共 4 冊。

95. 全士潮等撰:

《駁案匯編》共 12 冊。

96. 王錫彤:

《浮生夢影》共 1 冊。

97. 剛毅:

《居官鏡》共 1 冊。

98. 方濬頤:

《方子箴先生日記四種》共 2 冊。

99. 牛應之編:

《雨窗消意錄》共 2 冊。

100. 袁守定:

《圖民錄》共 2 冊。

101. 汪輝祖等著:

《合刻吏則七種》共 4 冊。

102. 方大湜:

《平平言》共 4 冊。

103. 黃育楩:

《破邪詳辯》共 2 冊。

104. 佚名:

《津西毖記》共 2 冊。

(20)

表 Y04

106. 廖驥亨:

《求可堂遺書》共 1 冊。

107. 桂超萬:

《宦游記略》共 4 冊。

108. 秋江漁隱:

《實事雜詩》共 1 冊。

109. 徐文弼編:

《吏治懸鏡》共 8 冊。

我必須承認:有些書在台灣也找得到,如《江南鐵淚圖》

《羅壯勇公年譜》

《小航文存》

等是。還有些書籍(如劉孟揚的《天津拳匪變亂紀事》)

,曾收入「義和團」等史料集中。

但因為在北京看到了原書,所以忍不住還是留下了記錄。另外,也有些書籍與我本人的

研究無關(如台灣史的資料)

,但也順帶參看了些。

這些書籍,使得我擴大了對於乾隆以後清代歷史的認識。大體而言,這些書籍可以分為

「官箴書」

、刑案記錄等,其中包含了清代司法、審判、監獄等方面的資料。另外還有

清末幾次大亂(如太平天國、庚子事變、地方動亂等)的資料。對於我想要進行的中國

日常的暴力史研究,或戰亂時的暴力史研究,都有相當的助益。

我在近代史研究所,除了看書外,還作過兩次報告。一次以「關於中國現代史的一

些反省」為題演講(對全所開放)

。一次以台灣的歷史與現狀為題,對張海鵬先生領導

的「台灣史研究室」作報告。

三、考察參觀活動(無是項活動者省略)

由於花了不少時間看書,並為書頁拍照(共拍了 17,038 張照片),所以除了一次朋友相

邀,至廬溝橋抗戰博物館參觀之外,並沒有到其他地方參觀過。日常生活中,除了在附

近書店看書、找書外,最遠的,就到了景山公園、還有魯迅紀念館;連故宮也沒有去。

四、攜回資料名稱及內容

攜回的書籍攝影,已如上文列舉的,共 109 種。

數據

表 Y04                                                            2007 年 12 月 1 日 報告人姓名 劉季倫 服務機構及職稱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副教授           時間 會議           地點 2007 年 7 月 15 日-9 月 02 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 本會核定補助文號----- 會議 名稱 發表 論文 題目 一、經過:  我在 2007 年 7 月 15 日搭機抵達北京,下榻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
表 Y04  14.  李圭: 《思痛記》共 1 冊。 15.  程含章: 《月川未是稿》共 3 冊。 16.  徐棟:《保甲書》共 2 冊。 17.  宗繼曾:《讀律一得歌》共 4 冊。 18
表 Y04  60.  羅思舉: 《羅壯勇公年譜》共 2 冊。 61.  胡燮卿采輯: 《刑部說帖揭要》共 5 函 20 冊。 62.  蔡壽祺:《蓉城偶筆》共 3 冊。 6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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