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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鬮書看清代草屯的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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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89 頁 2004 年 12 月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從鬮書看清代草屯的社會經濟

陳哲三

*

摘 要

本文透過三十份鬮書,研究清代草屯的社會與經濟。 清代草屯的社會是傳統的社會,三代同堂,同居共財,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分 家,遵守諸子均分的原則。因為草屯是開墾最前哨,每個個人獨立性更強,自由 也更多,舊傳統逐漸在改變,父母親已不為鬮書的立書人。 清代草屯是一個小農經濟的型態,嘉慶時最大的家有二十甲水旱田園,七房 分了每房只有二甲多;光緒時最大的家有五十餘甲水旱田,六房分了,每房自三 甲多到七甲多。家庭收入除農作外,還有出租田地、放貸取息。草屯的小租、利 息都比北台灣高。另外有部分資金投入油車、糖的農產加工。近代的工商業尚 未萌芽,新時代似乎要到日治初期才開始出現。 關鍵詞:清代、草屯、鬮書、社會、經濟 * 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管理研究所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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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契約文書是重要史料,在近二十年的台灣史學界得到普遍的認定;利用契約 文書作台灣史的研究論文,成果也十分豐碩。筆者也利用契約文書寫過幾篇草 屯、竹山的論文1,解決了若干相關歷史問題。繼續這一方向的研究,本文擬以 草屯之清代的分家鬮書來看當時的社會和經濟。雖然地理上只限草屯,相信可以 由小看大,進而對瞭解整個台灣的情況有所幫助。 鬮書在清代草屯有三類:一類是兄弟叔姪分割父祖遺業,一類是二家合買於 前,分割於後;一類是兄弟叔姪分家後,其中之二房或三房合買於前,分割於後。 本文只討論分割父祖遺業的第一類。 本文據以分析討論的鬮書計三十件。作成表一。其史料來源有台灣文獻委員 會編印的《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2表中簡稱「草」。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 資料》3表中簡稱「林」。郭雙富藏古文書4,表中簡稱「郭」。許錫專藏古文書5 表中簡稱「許」。梁志忠藏古文書,表中簡稱「梁」6 本文想討論的問題有三個,一是鬮書的格式,一是鬮書所呈現的兄弟伯叔姪 分割父祖遺業的情形以及所呈現的社會型態,一是鬮書所呈現出來的經濟型態。 1 陳哲三〈古文書在台灣史研究的重要性—以「竹腳寮」、「阿拔泉」之地望的研究為例〉,載 《逢甲人文社會學報》—頁一三五—一五一,二○○○年十一月,逢甲人文社會學院。 陳哲三〈草屯地區清代的拓墾與漢番互動〉載《台灣歷史與文化(二)》東海大學通識教育中 心編印,頁一一—六○,稻香出版社,八十九年二月。 陳哲三〈清代草屯地區開發史—從北投社到草鞋墩街,以地名出現庄街形成為中心〉載《逢甲 人文社會學報》3,頁一一九—一四一,二○○一年十一月,逢甲人文社會學院。 陳哲三〈林圯埔(竹山)在清代台灣開發史上的地位〉載《逢甲人文社會學報》4,頁一五一— 一八二,二○○二年五月。 陳哲三〈古文書對草屯地區歷史研究之貢獻〉載《逢甲人文社會學報》5,頁一○七—一二六, 二○○二年十一月。 陳哲三〈竹山媽祖宮歷史的研究—以僧人住持與地方官對地方公廟的貢獻為中心〉載《逢甲人 文社會學報》6,頁一五五—一八二,二○○三年五月。 陳哲三〈清代草屯地區的地價及其相關問題〉載《逢甲人文社會學報》7,頁八九—一一六, 二○○三年十一月。 陳哲三〈清代草屯地區的水利〉載《逢甲人文社會學報》8,頁一四九—一八一,二○○四年 五月。 2 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3 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台灣風物雜誌社,一九九0年十月。 4 郭雙富先生為收藏家,住霧峰鄉。 5 許錫專先生為鄉土文史家,住草屯鎮。 6 梁志忠先生為草屯鄉土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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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鬮書的名稱和形式

中國的家,最重要的概念就是同居共財,也稱同居、共財、同財、共居、同 爨、同居共爨等。中國的分家,學者稱為家產分割,中國一般說話是分析、分異、 分財、析居、分家、分爨。7 漢移民從原鄉將傳統的家帶來台灣,也將傳統的分家帶來台灣。 沒有恆產的家,說分家就分家了;貧窮人家請來公親,或是父母主持,當面 說清楚就分家了。戴炎輝民國三十八年的調查,說佃農分家比較早,父母尚存, 只要兄弟均結婚,即行分家。8 有恆產之家,分家要比較慎重,請公親外,還要寫鬮書。 鬮書即財產分割文書。重在「鬮」字。為求公平,所以是「拈鬮」。因此家 中兄弟叔姪之財產分割文書稱鬮書,異姓二家之財產分割文書,只要經由「拈鬮」 形式,也稱鬮書。其拈鬮方式,詳見後述。 本文所討論之三十件鬮書,名稱有十一種。列如下表: 鬮書 合約字 鬮書 合同 分業 鬮書 分鬮書 鬮書 合約字 鬮分 合約字 鬮分字 鬮書字 鬮書 合同字 再立 鬮書 12 1 1 1 1 2 3 1 6 1 1 在三十件中,稱鬮書的十二件,佔百分之四十,如加再立鬮書一件,即達百分之 四十三。可見占最大多數。其他十種名稱,只一種「合約字」沒有「鬮」字。查 其契約原文,該件並未分割田厝,田先前已分,厝只是約定,如果將來賣出,個 人所建瓦厝、茅厝如何貼補工本。 在《台灣私法人事編》9第六章「相續」中之文書種類有:遺書、鬮書、遺 囑鬮書約字、囑書、囑鬮分字、鬮分願約書、鬮分合約字、鬮分單字、鬮分約字、 鬮書字、鬮分田地家業字、托付字、付託鬮約字等,計十三種。 二相比較,草屯所有與《台灣私法》相同的只有鬮書、鬮分合約字、鬮書字 三種。如此說來,台灣之地方性差異似乎頗大。當然,占大多數的鬮書一類則並 無不同。 草屯各類鬮書出現時間,鬮書最早,第一件是乾隆 56 年 11 月。合約字在嘉 慶 13 年,鬮書合同在道光元年,分業鬮書在道光 24 年,分鬮書在咸豐 2 年,鬮 7 參日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頁一九—一一八,北京.法律出版社,二 00三年一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8 戴炎輝〈台中縣草屯鎮調查報告〉載氏著《清代台灣之鄉治》頁七八六—八0二,聯經出版公 司,民國六十八年。 9 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台灣私法人事編》下,頁七五三—八五一,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八 十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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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合約字在咸豐 7 年,鬮分合約字在咸豐 7 年,鬮分字在同治 3 年,鬮書字在同 治 4 年,鬮書合同字在光緒 9 年。 可見鬮書是最早的名稱,也是使用最普遍的名稱。也是鬮書中最重要的形 式。其他名稱之出現時間及其先後順序,有否契約文書形式變化的意義,似可進 一步再研究。 以上談鬮書的名稱,以下談其形式。 鬮書的形式,主要分為四大部分。10 第一部分是立鬮書人,立鬮書的原因,分割家業的原則、宗教儀式,以及對 分家後的祝福。 第二部分是分割家業的具體內容,大多數分長房、次房、三房…分房記述。 少數在分房記述之前,先將所有家業臚列明白。如有存公、養贍,特別份也一一 記錄。存公等或記於分房前或記於分房後。 第三部分是相關人及立書人及年月日。因為多數是由代書人書寫契約文及名 字,當時又沒有印章,所以各名字下都有花押。 第四部分是批明,相當於今日之附註。契約文中錯字、漏字,或漏寫事項, 均可在原文之末的空白上寫明。有的在年月之前,有的在年月之後。 以道光 23 年 11 月同立鬮分字為例。鬮書如附件一。 第一部分自「仝立鬮分字人」到「各執壹紙為照」。 第二部分自「謹將存公鬮分條款逐一開列于左」到「一批其上手林家典契共 參紙付四房收存批照」。 第三部分自「執筆人益周」「族長文中」「在堂母親林氏」到年月日「仝立鬮 分字人」。 第四部分即「一批四房內添註雙冬二字批明照」。 鬮書的開始就是立書人,本件一開頭即立書的兄弟八人,其名字之排列按長 幼為序,開頭排列順序是 。 在本文討論的三十件鬮書中,立書人是兄弟的十六件,佔百分之五十三強, 堂兄弟二件,兄弟姪十二件。在三十件中存母養贍的十一件,佔百分之三十七。 存父養贍的二件。也就是三十件都是繼承家業的當事人為立書人,父在也不為立 書人,父亡母存,母也不為立書人。存父養贍的是父在,立書人是子侄;存母養 贍的是母在,立書人也是子侄。這情形和中國的情形不盡相同11,值得再研究。 從立書人的身份可以知道分家的世代,兄弟分家,分的是父親或祖父的遺 產。如是父親的遺產,那是第二代分家;如是祖父的遺產,則是第三代分家。當 兄弟分家,當然是分祖父、父伯叔的遺產,那是第三代分家。兄弟侄分家,那是 10張研、毛立平將程式化的分家文書只分序言、析產內容、落款三部分。見氏著《19 世紀中期中 國家庭的社會經濟透視》頁七一,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第 1 版第一次印刷。 1357 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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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分父親的遺產,侄分祖父的遺產,也就是有第二代、有第三代。從上面的統 計與討論,知道在台灣,只有第二代、第三代分家產,第四代才分家的看不到。 如中國之九世同居共財,台灣沒有。為什麼這樣,也值得再研究。 鬮書在立書人之下就寫到「九世同居,此風足慕;百口共食,其則堪效。」 歷史中張公藝、田真樹立了典範。可是樹大枝分,源長派別,理所當然,更何況 「生齒日繁,家務難以條理;人心不古,眾志未能歸一。」所以只好分家。 分家要公平,所以要公親。最公平的是透過宗教儀式。本件中老母在堂,兄 弟相商,「邀請公親族長到家,將先祖父所建置田園產業以及家器農俱什物等件, 盡行配搭均平,至公無私。」「當在祖父爐前,各房拈鬮為憑。」分家之後,「務 宜各業各掌,克振家聲,不許爭長競短,致傷怡怡之誼。」 至於分割家產的具體內容,為鬮書之第二部分,實是鬮書之最重要部分。本 件在此又分二部分,先記母親養贍,長孫之田及二叔祀田部分,再是七房拈鬮均 分,每房得到旱田二分。 本件最後是公親等關係人及立書人,年月日。關係人中有執筆人、族長、在 堂母親。本件族長、母親書寫位置特別,一般都與執筆人並排。立鬮書人兄弟八 人,八人排序為應如下表(此排序按長幼昭穆之序,不可亂)。最末是年月日。 7 5 3 1 2 4 6 8 又本件在年月日後有一批,對契文中添註字加以附註。為對正契之補充文 字。前「一批」後「批照」表示開始與結束,不可少。

參、鬮書所見之社會型態

本節將以表一統計分析,說明鬮書所呈現的家庭、社會型態。 自表一立鬮書時間欄統計 乾隆 嘉慶 道光 咸豐 同治 光緒 明治 計 1 6 8 4 4 6 1 30 11臼井佐知子〈論徽州的家產分割〉載周天游主編《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西北大學出版社,頁 四八—五六,一九九五年十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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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 1 件,是乾隆 56 年,是分父親的水田。嘉慶後多了起來,反應乾隆之後入 墾人多了,第二代、第三代分家的也多了,所以留下的鬮書也多了。這裡乾隆 56 年的一件並非草屯最早的鬮書,有文件證明的乾隆 40 年之前就有了。該年林 理祥立杜賣契中有言「願將鬮分應分埔園抽出二坵」,「意欲出賣」12。可以為證。 又明治三十二年一件,其實就是光緒廿五年,併入光緒,則光緒為七件。 自表一立書人為兄弟的人數加以統計 兄弟人數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件 數 6 9 5 3 1 2 3 1 自統計,可知三兄弟的最多有九件。二兄弟的有六件,次之。四兄弟的有五件, 第三。因為鬮分只男性有分割財產權,婦女無繼承財產權,所以看不到女性。也 就是只知道兄弟多少人,不知道姊妹多少人。又其中明治三十二年件,兄弟六房, 可以看到二位母親。道光十年件,兄弟九房,有庶母、繼母,那就是有三位母親。 又嘉慶十一年件,鬮書只見兄弟七房,參閱家譜,實是五兄弟和二位堂兄弟,而 五兄弟又是二位母親生的,一位生四個,一位生一個。也就是七房,其實是三位 母親所生。 綜合起來,那時家庭人口兒子的數目大致以三個最多。如果再加二個女兒, 再加父母,就是七口之家。這是有恆產的家庭,有妻有妾,有能力生兒育女。無 恆產之家的人口數,可能要少些。民國三十八年的調查草屯每戶平均人口數是五 點六三弱13,可以參考。 再自立書的原因14統計 母命 父命 難合 樹大 續分 不詳 7 1 8 8 2 4 最大的立書分家原因是難以合共八件,和樹大枝分八件,二者已占百分之五十 三,奉母命的七件,又占百分之二十三。可見大多數分家在父親亡故後進行。由 父親主持分家的極少。奉父命的只一件,父在的只二件。本文中唯一奉父命的就 是嘉慶十一年李元光主持五個兒子、二個侄子七房分家。是否李元光意識到分割 12 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頁十三—十四,台灣風物雜誌社,一九00年十月。 13 戴炎輝〈台中縣草屯鎮調查報告〉載氏著《清代台灣之鄉治》附錄,頁七八七—八0三,聯經 出版公司,民國六十八年七月。 14張研、毛立平研究徽州分家,說直接原因有四點,(1)家政難于統理;(2)人口浩繁,日給 艱辛;(3)各房無責任感,坐吃山空,共致貧窮;(4)人眾心異,各懷妒忌等。與草屯情形 相當類同。見氏著《19 世紀中期中國家庭的社會經濟透視》頁三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 年 10 月第 1 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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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產的子侄分由三個母親所生,有兄弟,與堂兄弟,有同父異母的兄弟,情況複 雜,要杜絕糾紛,要維繫家族和睦與聲名不墜,只有由他主持分家。而他也不用 遺書、囑書的方式,依然用「告祖拈鬮為定」,以求其最公平,可知其苦心。 自上節所述分家在第二代、第三代,上文看到難以合共和樹大枝分的原因分 家的占百分之五十三,這都呈現草屯居民之受傳統宗法制度約束的力量不大,居 民的獨立自主的意志力強盛。而父親以一己之意志分家的沒有,平等的價值似為 家族生存最大的維繫力量。此一觀點後面可以看的更清楚。 自分家的宗教儀式看,每張鬮書都為追求最大的公平,除了人為的至公至正 外,還要透過宗教儀式。此種精神使此一儀式變成鬮書不可少的一部分,甚至於 沒有舉行此一儀式卻也寫在鬮書裡。嘉慶十三年八月件就是如此。本文三十件 中,有寫「咸禱父靈」15,或寫「憑鬮均分」16或「告祖拈鬮」17「當神拈鬮」18 「當在祖父爐前各房拈鬮」19,「禱神拈鬮」20,「祖父爐前,焚香禱告,配搭拈 鬮」21「祖前拈鬮」「同堂拈鬮」22。其中有「當神」「禱神」,此「神」應即祖 父或父親的神靈,而非神明之神。此一儀式應是要分祖父遺業即告祖靈,要分父 親遺業即告父靈,經過宗教儀式獲得他們的同意。 自公親等關係人看,有只公親二人,有代書人及家長,李元光主持子侄分家, 有秉筆族親、在場分命父、族叔二人、知見母舅二人、族兄二人,計八人。道光 十年件,有知見庶母繼母二人、族長二人、房親二人、宗親二人、秉筆一人,計 九人。明治三十二年李春盛兄弟分家,在場公親有母舅一人、族叔一人、親兄二 人,知見人母親二人,代書人一人,計七人。比較特別的是同治三年件,有代筆 人一人,依口說和母舅一人,在場公親堂叔一人,在場母親一人。這裡的「依口 說和」十分特別,而且角色是母舅。又嘉慶十三年件,在場公親堂叔二人,其中 之一併代筆。道光四年件,公見人是外甥一人、堂叔一人、堂兄一人。可見公親 等相關人少的只有二人,多到九人。母親、母舅、胞叔、堂叔、族叔、堂兄、族 兄,甚至晚一輩的外甥都可做公親、知見、公見。加以統計,母親出現最多,其 次是家長、母舅、堂叔、堂兄等。因為鬮書由秉筆人所寫,關係人都要在自己名 字下花押,這種情況日本治台以後印章普遍使用,花押逐漸被印章取代。 又上文提到「依口說和」的母舅,嘉慶十一年菊月件也有「在場分命父」, 同年十二月件有「主裁母親」。這三個特殊名詞似乎將母舅、父、母在傳統家庭 15 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件載謝嘉梁前揭書頁八。 16 嘉慶九年件,郭雙富藏古文書。 17 嘉慶十一年件,林美容前揭書,頁三0—三二。 18 道光十年十月件,郭雙富藏古文書。 19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件,謝嘉梁前揭書頁二八九;原件梁志忠收藏。 20 道光二十四年十月件,郭雙富藏古文書。 21 道光二十九年七月件,許錫專藏古文書。 22 同治三年四月件,謝嘉梁前揭書,頁三0五,原件梁志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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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較絕對的權力地位突顯出來。但三十件中只有三件,是十分之一,也似乎告 訴我們台灣的父權、母權都已不如原鄉。 再從表中看家產內容,將所分割家產按時間列一表。前已出現者不再列入。 時間 乾隆 56 嘉慶 9 嘉慶 11 菊 嘉慶 11.12 嘉慶 12 嘉慶 13 家產 水田 園 瓦厝 牛欄 書香 公業 瓦屋 茅屋 時間 嘉慶 18 道光 1 道光 4 道光 10 道光 24 道光 25 家產 風水園 大厝 護厝 林木 菜園 公厝 實租穀 油車并家器 蔗并家器 菁仔宅 唐山租 公室 后凌 公廳 瓦店 時間 道光 29 咸豐 6 同治 4.4 同治 5.5 光緒 16 明治 32 家產 土壟間 學仔 祀田 水租粟 頂街店稅銀 仔店一坎 草鞋墩街茅 店 水牛枯(牯) 水牛牯 水牛母 桂竹 旱田 大廳 茅草厝 瓦厝 後護龍厝 書齋一座 草鞋墩瓦店 五座 魚池 墳地 公田坵種菜 號本銀 從這一表,可知除一般最常見的水田、旱田、園外,還有祀田、菁仔宅、桂竹、 魚池、公田坵種菜。居住的房屋,有瓦厝、茅厝、大厝、護厝、公厝、公室、公 廳、大廳、后凌(按即護龍)、土壟間、牛欄、學仔等。還有死後埋葬的墳地、 風水園。耕種田地和拉車的水牛牯、水牛母。又有工廠,油車并家器、蔗并家 器。北投街、草鞋墩皆有店舖,稱頂街店、仔店、茅店、瓦店。另外有供子弟 讀書的書香公業、書齋。而很特別是唐山租、水租粟、號本銀。唐山租在道光 24 年出現,其中一位兄弟留在唐山,所以他把分得的台灣租額和諸弟的唐山租 額互換,嘉慶十三年件嬸李氏也「欲回唐」23。道光末年的這一件鬮書是不能據 以斷言唐山、台灣在此切斷其財產上的糾葛,但據以說明台灣此一本土化的進行 到一重要時刻似乎不成問題。水租粟、號本銀,容後討論。 家產分割方式有四:一存公,二父母養贍,三長孫份,四上三者外兄弟均分。 23 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頁二七二,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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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學者臼井佐知子就說:「被詳細調查清楚的全部家產,除去『存留』和臨時 保留部分以外,基本按照兄弟人數平等均分。」24 存公部分有田園、風水園、公室、公廳、祀田、土壟間、書香公業及桂竹等。 最詳細,也最多存公的是李春盛家,有水旱田九段,存作兄弟妹侄嫁作裝奩之費, 娶為聘禮之資。嫁娶完畢,存為公業。又典盡田園十四段,永存做公業。又胎借 之項,二0八0元,永存為公業。又借項,存作公業。存書齋一座,魚池二口, 瓦店五座,墳地一所,公田坵以為公種蔬菜之地,存號資本七00元,留存公 業。 在三十件中,有存公的十一件,鄭振滿研究《台灣公私藏古文書集成》之六 十九件分家鬮書中,有六十四件有存公,占百分之九十三25,差異甚大。存公的 大多數是祭祀公田,如同治四年件即說「存為三房公業,逐年輪收,又帶祭掃墳 墓。」26 在三十件中,有存父養贍的二件,存母養贍的十件,合計十二件,占百分之 四十。從此數字,可知父親在世,主持分家、留下鬮書的不多。多數是父親去世, 母親在堂,兄弟分家。此前已述及,茲不多贅。 乾隆五十六年件,母親養贍是年四十石,是三甲水田收入的一部份。兄弟只 分得田一甲二分。可知母親養贍田是兄弟分得的一倍多。 嘉慶十一年李元光留下的存父養贍水田三甲餘,園若干。兄弟分得的水田二 甲餘。養贍田園大於兄弟分得的。 道光元年件,母養贍田一甲一分,兄弟分得田是七分五釐。道光四年件,母 養贍十九石二斗,兄弟各二十石。母親少些。道光十年件,庶母繼母養贍有園。 道光廿三年,園三段存母養贍。道光廿四年,母親養贍,租稅七十四石四斗四升。 道光廿五年件,母養贍全年稅粟六十石。同治三年件,母養贍水田一甲二分半, 全年租粟八十石,兄弟分得的自二十三石三斗到四十五石不等。大致父母養贍部 分比兒子所分得的多。學者以父親生前進行家產分割,可以隨心所欲的保留自己 的養老份。27草屯的情形似也不例外,而且母親似也享有一部份的這種權力。 養贍田園,當父或母死後,其田園大多存公當成祀田。如嘉慶十一年件即言 「此贍業每年由父自收為養老之資,迨享百年後為子侄七房公業。」28明治三十 二年件有言「今應將此存作二位母親養贍之資,倘後日二位萱堂百年偕老以後, 24日.臼井佐知子〈論徽州的家產分割〉載周天游主編《地域社會與傳統中國》頁四八—五六, 西北大學出版社,一九九五年第一版第一刷。 25 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頁二一四,湖南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二年六月第一版 第一刷。 26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頁七一。 27日.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頁一五七,北京.法律出版社,二00三 年一月,第一版第一刷。 28 林美容前揭書,頁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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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將此田業作六房公業。」29 分割的第三類是長孫份,因為在台灣似乎可以多分的不只長孫,稱特別份也 許比較妥當。在三十件鬮書出現可以多分的有:長子二件、長孫十件、大孫三件、 長房孫一件,這裡長子是子輩,長孫、大孫、長房孫是孫輩。長房孫就是大房的 大兒子,就是宗法制度中的嫡長子。在嘉慶十一年菊月件,長房孫、長孫同時存 在,查族譜長房孫是長房的大兒子,長孫是二房的大兒子。顯然二房的大兒子年 齡大於長房的大兒子,同時也是孫輩中年齡最大的。除嘉慶十一年件以外的長 孫、大孫同義,而用長孫的為多,占百分之七十七。古來宗法制度之嫡長子為大 宗,百世不遷,負家族中上祀宗廟下繼後世的角色30,所以可以特別多一份家產。 嘉慶九年件,長子得園一段,長孫得園七分。嘉慶十一年件,長房孫得田五 分,長孫得田二分五釐。嘉慶十二年件,長子得園一甲七分,長孫得園一甲六分。 道光一年件,長孫分得之田,年納大租粟一石。道光十年件長孫得田。道光二十 二年件,長孫得田園一段。道光二十六年件,長孫之業銀二十大元。同治三年件, 長孫魚池一口。同治四年件,水田一段,年配納番屯租粟肆石,為大孫之業。同 治五年件,草鞋墩街茅店一坎,水牛牯一隻為大孫之額。光緒九年十一月件,大 孫之額五十大員。光緒十六年件,長孫水牛牯一隻,價十大員,為姻娶之資。明 治三十二年件,鬮文有一段「在批明上存嫁娶之業,長孫應得妻本貳百元,又應 得長孫份額貳百元,倘日後完娶以後,須就妻本開銷,然長孫之份亦當留存不得 廢滅。」31 在三十件鬮書中,有十三件(百分之四十三)為長孫分特別一份家產,這是 宗法制度還被遵守的證明。長孫又特別自長房孫區隔開來,可視為唯一特例,因 為嘉慶十一年以後到明治三十二年的九十三年似未再發生。發生此一特例的原因 可以再了解。 存公、養膳、長孫份外,兄弟均分。 均分,是兄弟家產分割的唯一形式。32 兄弟均分家產,有人認為商朝的「兄終弟及」制已有諸子平均繼承的因素, 商鞅變法推行小家庭,導致家產繼承中的諸子平均析產方式。33至於其法律根 源,至少在唐代的戶令應分條已如此規定。「諸應分者,田宅及財物,兄弟均分。」 29 林美容前揭書,頁八九。 30 雷海宗〈中國的家族〉載氏著《中國文化與中國的兵》,頁六一—八二,里仁書局,民國七十 三年;徐揚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論》頁三—四,頁五七,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 第一版第一刷。 31 林美容前揭書,頁九一。 32 戴炎輝民國三十八年的調查,草屯的分家是「平均為原則」,但「庶子比嫡子少十分之二或三, 螟蛉子少一半。」見氏著《清代台灣之鄉治》附錄「台中縣草屯調查報告書」,頁七八七—八 0三,聯經出版公司,民國六十八年。 33 刑鐵《家產繼承史論》頁一—五,雲南大學出版社,二000年十一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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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仍是均分,「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34 兄弟均分家產的過程,如同道光二十三年件所述,「茲當老母在堂,兄弟相 商,邀諸公親族長到家,將先祖父所建置田園產業,以及家器農俱什物等件,進 行配搭均平,至公無私,即日同公親族長等秉正踏明定界,照配得宜,當在祖父 爐前各房拈鬮為憑。」這其中還有宗教儀式,即告祖拈鬮。在本件鬮書後有一句 「茲將圳下典過林家公田旱田一段議作七房拈鬮均分,鬮分列左」,還是強調拈 鬮均分。又如道光二十五年件述其分家過程,「謹遵母命,源遠流長,根深者葉 茂,茂而分枝,長而衍派,自古為然,今因家事浩繁,難以總理,是以邀請房長 公議,所有建置田地、屋宇、樹木、財物、器具等件,三房均分,拈鬮為定。」 35又如道光二十六年件,兄弟四人,而四弟早逝,家產仍照四房分割,而由長房、 次房、參房各一子為四房子嗣,由三人分別繼承其財產,並負祭祀之責。 但是再如何均分,有時無法均分。那麼多分的人,要拿出錢來彌補少分的人。 如道光四年七月件,四房分的田實租二十二石,長房分十九石二斗。另二房、三 房都分二十石。四房要抽出二石,補長房八斗,補公抽一石二斗。36又如光緒九 年十一月件,四房所分田租較多於二房,故要備出銀三十大員交二房收入以補不 足。三房配分多出五房,三房備出銀一0大員交五房以補其短。37 至於公存的管理方式有三,一是共管,一是輪流管理,一是由兄弟中一人管 理。38如乾隆五十六年件,贍田兼祀田公業,母親養贍之外,「若有餘粟付孝和 收管生長,不許兄弟混取。」39是由兄弟中之一人管理。嘉慶十一年件,父養贍 田園,父百年後為公業,但未言如何管理。推想是共管。嘉慶十八年件說明六年 前鬮分抽公是「一盡居公輪流料理」40,可是發生困難,「難以合共」,所以又將 抽公均分。道光四年件「歷年共管,每多侵溢之虞」只好均分41。道光十年十月 件,存公「議交兄弟一人秉公料理,以分發公事及年節祭費,并前日拖欠之項。」 42是由一人管理。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件,稅粟、利息粟年二十五石。「三房逐年 輪流應收當年辦費開用」43。是輪流管理。同治四年件,租粟二十五石二斗,稅 銀七元,利粟六石,水租粟八石,「存為三房公業,逐年輪收,又帶祭掃墳墓。」 44是輪流管理。光緒九年十一月件,水田陸分,「留為蒸嘗開費,就五房輪流耕 34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頁二00-二0一。 35林美容前揭書,頁六0。 36 林美容前揭書,頁四四—四五。 37 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頁三二0。 38 徽州地方只有共管和輪流管理,見臼井佐知子〈論徽州的家產分割〉。 39 謝嘉梁前揭書,頁八。 40 林美容前揭書,頁三八—三九。 41 林美容前揭書,頁四四。 42 郭雙富藏古文書。 43 林美容前揭書,頁六一。 44 林美容前揭書,頁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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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其租粟逐冬收存,不得爭取。」45也是輪流管理。明治三十二年件,「永存 作公業,各不得再言此均分一事。」「各不得爭取自肥」,「各不得私收競討」,「各 不得過作私己份額」46,應是共同管理。 在三十件中,存公的十一件,存公由兄弟中一人管理的二件,共管的二件, 輪流管理的四件,不明的三件。輪流管理占百分之三十六,似是比較通行的方式。 但正如嘉慶十八年、道光四年件所言,居公輪流料理,還是困難重重,只好兄弟 再均分。

肆、鬮書所見之經濟形態

本節擬自鬮書之分家內容看當時經濟形態、分家內容之種類、價值,一個家 庭有多少資產,當時物價如何,當時租稅如何? 自上節家產內容表中,可知除水田、旱田、園外,還有房屋。房屋又分瓦厝、 茅厝、牛欄、茅草厝、大廳、公廳、土壟間、大厝、護龍、后凌、公厝、公室、 學仔,又有風水園、墳地、公田坵種蔬菜。生產的農業加工工廠,有油車並家器、 有蔗并家器、茅店、瓦店、仔店。另有書香公業、書齋一座。 最早看到瓦厝是嘉慶十一年菊月件李元光家。書香公業是嘉慶十二年件,這 家人已重視讀書受教育。到道光元年出現大厝、護厝,可知至少三合院出現了, 才有護厝,護厝即護龍。道光十年的油車、蔗、菁仔宅,告訴我們草屯有搾油 的工廠,花生油、麻油、還有搾甘蔗的製糖工廠。又有專門種檳榔的。其實種甘 蔗製糖,早在乾隆四十年之前已有了,因為本年林理祥的杜賣契中已經說「逐年 帶納番大租糖乙百八十觔」47可見下溪洲月眉厝前的埔園已經種甘蔗製糖了。道 光二十五年件的後凌,即護龍,即廂房。土壟間,就是舊式碾米的機器,形狀如 石磨,大些,材質以竹土打造。學仔就是廁所。同治四年件有頂街店稅銀貳元, 道光二十五年件有「杜賣瓦店一座,址在北投新街北門第四間,全年稅銀參拾員」 48,看起來是道光有北投新街,又有瓦店,同治四年有頂街。其實乾隆四十七年 便有北投街,且有店號叫泉利黃記。49道光三年草鞋墩頂庄就有茅店。50明治三 十二年李春盛家有書齋一座,作為「延請嚴師以為教訓之域」51,比嘉慶十二年 45 謝嘉梁前揭書,頁三二0。 46 林美容前揭書,頁九0—九一。 47 林美容前揭書,頁一三—一四。 48 林美容前揭書,頁六0。 49 陳哲三〈清代草屯地區開發史—從北投社到草鞋墩街,以地名出現庄街形成為中心〉;謝嘉梁 前揭書,頁二三六。 50道光三年二月李胡氏立杜賣盡根厝地基契有「李胡氏丈夫媽台在日有自置店地兩座,址在草鞋 墩頂庄,起蓋茅店,坐北向南」,見謝嘉梁前揭書,頁四六。 51 林美容前揭書,頁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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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書香公業要具體積極了。李春盛家有二千多銀元出借,又投資在源興號、秦源 號、協和本銀七00元,另外金春發號借欠去母銀一千零五十參元餘,又協興 借欠去母銀貳百九十一元餘。號是經營何種生意,不得而知,協和、協典 則是製糖工廠。清代草屯最大望族李春盛家之財富除田園收入外,這些借銀、投 資可能是重要的來源。李春盛家在 21857 元資產中,借出 3424 元,佔資產的百 分之 16,投資生產的號 700 元占百分之 3。 一個家庭有多少資產,差距很大。清代還是農業時代,工業只有簡單的農產 加工工業。資產的主要形式就是田園,所以看田園面積大小可以知道。作鬮分前 後田園面積表。如表二。 乾隆 56 年件,兄弟四人各分得水田一甲二分,原來鬮分前是四甲八分。嘉 慶十一年菊月件,鬮分前是十九甲七分多,七房分割,每房只分得二甲多。最多 的明治三十二年件,未分前水旱田園五十二甲餘,六房分割,每房自三甲餘到七 甲餘。另外如道光 23 年件,七房均分,每房只分得旱田二分。分家後土地面積 如下表 面積(分) 1-5 6-10 11-15 16-20 21-30 31-40 41 以上 件數 6 4 3 2 1 1 百分比 35% 24% 18% 12% 6% 6% 可知五分地以下 6 件,占百分之三十五,一甲以下 10 件,占百分之五十九,一 甲五分以下 13 件,占百分之七十六。二甲以上四件,占百分之二十四。自此可 以得到幾點結論,第一、諸子均分的繼承制度,在台灣普遍遵守,對資本的累積 大為不利。52第二、因為諸子均分的繼承制度,使得社會上只能短暫出現大家族, 第二代第三代就分割成小家庭。第三、經濟型態上大地主也只能短暫出現,分割 後也只能是小農的型態。 從幾個大家庭的鬮書可以看到清代草屯的經濟型態,如嘉慶十一年李元光家 的鬮書所呈現的是瓦厝、大廳、護厝都蓋瓦,另外是近二十甲的水旱田園。道光 十年八月件有田、園、菁仔宅,最特別的是有油車並家器,蔗並家器。道光二 十五年四月件,鬮書所分是田稅粟、瓦店稅銀、出典水田稅粟、胎借利息粟、出 借利息粟等。同治四年四月件,除水旱田外,有借項番銀、園稅銀、店稅銀、水 田園、胎借之項、本銀、號借項等。可以看到有的家庭純種田,有的種田外 又經營油車、糖,有的家純放利維生,有的家種田外,也放利,也投資糖。 在租稅上,可見的租稅種類不少。按出現時間列一表如下。 52日本學者仁井田陞指出中國家產繼承中家產均分是導致貧困化的原因之一。見氏著《中國法制 史》頁二0八—二0九岩波全書,岩波書店,一九五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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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 56 年 道光元年 道光 4 年 道光 23 年 道光 24 年 大租 大租粟 實租 番大租 租稅、大租谷 道光 25 年 同治 3 年 同治 4 年 光緒 9 年 光緒 10 年 稅粟、利息粟、 稅銀 租粟、番租粟、 番 屯 租 、 勻 補 粟、田底銀 利粟、水租粟 番大租谷 水粟 以上十八個租稅名詞,大租、大租粟、大租谷、番大租、番租粟、番大租谷等六 個名詞都只同一個事實,即漢人租贌北投社原住民土地向北投社原住民所繳納的 米穀,水田一年一甲八石。通稱大租,因為是向北投社番繳納,故又通稱番大租。 53利息粟和利粟兩詞同義,都指向他人借銀員,以米粟計息。稅銀即店租以銀員 計算,一般以年租若干銀員故稱稅銀。稅粟即小租,即現耕佃人向漢小租戶所繳 納的米粟,以一年計算。54漢小租戶年需向番大租戶繳納大租,其小租收入減去 大租支出,所餘即實得部分,稱實租。一般水田一甲每年大租八石,小租三十二 石,實租二十四石。55旱田、園則比較少。水粟、水租粟二詞相同,灌溉水田的 水要向水圳管理人繳納用水費稱水租,以粟納租稱水租粟,或水粟。田底銀是租 贌田地人繳給田主的押金,無利息,退租時可以取回。番屯租是林爽文事件後, 福康安奏准設番屯,全台分十二屯,挑募番丁四千人,將內山界外丈溢田園,歸 屯納租,由地方官徵收,按照二八兩月支放;仍給未墾埔地,以為自耕養贍。北 投社一小屯,屯兵三百名,徵大埔洋莊屯租穀一千六百零四石七斗八升零三勺八 抄六撮。此即大埔洋的番屯租。56本件同治三年件之水田正在大埔祥挖灣。至於 勻補租,起因於乾隆五十四年楊振文混佔北投社口糧墾業,北投社抗爭無效,北 投社社主黎朗買奕準備赴省會福州上控,社眾喜諾,在各自口糧墾業中每甲鳩出 一石二斗六升,勻補黎朗買奕省控之資。此即勻補租。57 清代草屯的大租、小租、水粟多少?是輕是重? 53 參閱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上頁三一九—三二五第三章「番大租」,台 灣文獻省委員會,民國八十三年七月,柯志明《番頭家—清代台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第 十二章「熟番地權演化」,頁三三八—三四一,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民國九十年三月。 54 參閱張勝彥〈清代台灣漢人土地所有型態之研究〉載氏著《台灣史研究》頁五三—一一四,台 北.華世出版社,民國七十年四月;陳金田譯《台灣私法》第一卷頁一六0—一六二,台灣省 文獻委員會,民國七十九年六月;松田吉郎《明清時代華南地域史研究》東京汲古書院,頁三 三五—三四八,二00二年二月;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一九 八八年二月第一版,第一刷。 55 陳其南〈清代台灣漢人社會的建立及其結構〉台灣大學歷史所碩士論文,民國六十八年。 56 周璽《彰化縣志》卷七「兵防志」「屯改」頁二二一—二二七,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民國五 十一年;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卷六編「屯制養贍地及屯田」,頁四六七—五三0,聯經 出版公司,民國六十八年七月。 57 《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下,頁六二九—六三0,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八十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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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草屯的大租都是番大租,因為所有土地都屬北投社,漢移民都向社或社 眾贌租,取得土地之使用權,而向社或社眾納租穀,此租穀水田都是一年八石。 至於小租一般是水田上田一年三十二石。而草屯的情形,道光四年件田二甲七 分,年實租 59 石。田一甲七分,年實租 38 石 4 斗。田 8 分,年實租 22 石。道 光二十五年,田一分一年稅粟 10 石。同治三年四月件田一甲二分五厘,年租粟 80 石。田四分,全年租粟 30 石。水田陸分,全年租粟 15 石。水田捌分,全年 租粟 18 石 15 斗。水田伍分,全年租粟 31 石。這些數據列一表如下: 時間 道光 4 年 道光 25 年 同治 3 年 面積 (甲) 2.7 1.7 0.8 0.1 1.25 0.4 0.6 0.8 0.5 小租 (石) 實 59 收 80.6 實 38.4 收 52 實 22 收 28.4 10 80 30 15 18 31 平均甲 租額 (石) 29.85 30.59 35.5 100 64 75 25 12.125 62 從上表,可見小租最高是一年一00石,最低是二十三石一斗二升五。 但此最高之地似不是從事農業生產之地,其契文說「抽出厝邊田一段,丈一 分,全年稅粟拾石。」58可能是當厝地用,所以可以接受高額租。因此,不計此 件,則最高年一甲小租七十五石,查其地在下圳寮,再查最低租地在大埔洋三分 仔。兩地差別在水的灌溉,前者水源豐沛,後者水流不足。因為水的不同,影響 農田的收益,也就決定租額的高低,這個高低之差是三•二四倍。把高低加起來 除以二,是四十九石,59比一般的三十二石多。一方面表示草屯小租比他處高些, 一方面也許表示草屯因為水利設施良好,收成比他處多些。 至於水租的問題,同治四年件,只提水租粟八石,不知土地面積,無法計算。 光緒十年件,契文「逐年配納番租粟一石正,併帶納水粟一石正。」60因為是水 田,番租粟一石各是一分二厘五毫水田,地在內木柵匏仔寮苦苓腳,是隘寮溪流 域,屬舊圳,即小險圳灌溉系統。據日人調查,險圳小租最高一甲三石,此件一 甲八石顯然太高。有一可能,即此本是旱田,或是園,則面積可以大四分之一到 二分之一。 最後一個問題,也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清代的物價如何? 58 林美容前揭書,頁六一。 59 有一件道光 16 年 10 月的立佃批字,址在萬寶新庄頭大圳下,經丈一甲九分,全年大小租穀實 87 石 6 斗,即一甲 46 石一斗餘。與此數字相近。見松田吉郎《明清時代華南地域史研究》頁 三四二—三四三,汲古書院,2002 年 2 月 22 日。 60 謝嘉梁前揭書,頁一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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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筆者已有專文討論,61整個清代的不再贅及。唯明治三十二年件62有很 豐富的當時地價資料,列成一表,稍加討論。 水旱田 面積(分) 價格(銀元) 平均每分價格(銀元) 4.75 150 31.58 20.7 450 21.74 10.2 290 28.43 3 140 46.67 水田 25 656 26.24 旱田 5 115 23 旱田 3.75 110 29.33 9 304 33.78 4 220 55 3 130 43.33 7 170 24.29 3 126 42 10 310 31 10 310 31 15 526 35.07 4.75 240 50.53 5 114 22.8 50 1200 24 16 365 22.81 4.75 150 31.58 6 160 26.67 8 249 31.13 10 297 29.7 3 115 38.33 水田 3 110 36.67 上表中水田最高價是一分地五十五員,一甲地五百五十員。最低價是一分地二十 一員七角四分,即一甲二百一十七員四角。價差是二點五三倍。把水田的二十三 件平均價格是每分三十三點二三員。在筆者〈清代草屯地區的地價及其相關問題〉 一文中整個清代的每分地平均是三五•七二員,明治的平均是三十四•八三員。 這三個數據相近。和明治的尤其接近。 嘉慶十三年件提供當時建瓦屋茅屋的幾個價錢,瓦屋四間,工本大銀二十八 元。瓦屋一間,工本五元。瓦屋一間,工本四元。茅屋一間,工本大銀十六元。 這裡可見瓦屋一間工本四到七元,茅屋一間工本四元。 61陳哲三〈清代草屯地區的地價及其相關問題〉載《逢甲人文社會學》7,頁八九—一一六,二 00三年十一月。 62 〈明治三十二年李春茂兄弟等同立鬮書〉載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頁八七—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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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四年件提到「內轆公厝,開用佛銀壹佰大元」63,可見要建公厝,即公 廳,要佛銀一百大元。 道光二十五年件提供借貸利息(分胎借和信貨),和瓦店稅租的數據。64 文中指出:胎借佛銀 75 大員,全年利息粟 15 石。胎借佛銀 211 大員,全年利息 25 石 3 斗。胎借 100 大員,全年利息粟 22 石。出借 50 大員,全年利息粟 10 石。 出借佛銀 50 員,利息粟 15 員。新街北門瓦店一座,全年稅銀 30 員。借銀的部 分列成一表。 借銀(員) 年利息粟(石) 平均息粟(石) 75 15 5 211 25.3 8.34 100 22 4.55 50 10 5 50 15(員) 3.33(員) 表中五員一年是利息粟一石,相當於三點三三員一年利息一員。 同治四年件欠番銀 80 元,年利息粟 16 石,也是五員一年利息粟一石。 這樣利息是高是低?王世慶研究北台灣的農村金融,指出道光末年胎借每年 百元貼利息穀年十三石,每百元貼利息佛銀年十三元五角。信貸則每元月利二 分,每百元利息穀年十六石。65如此比較,北部一百元只要十三石,草屯要二十 二石。是草屯高。但二百十一員,北部要二七•四三石,草屯是二五•三石,草 屯較輕。但此一胎借人是侄兒,是否因此少算,不無可能。若然,則草屯的利息 高於北台灣。 同治四年件另有頂街店稅貳元,此較道光二十五年北投新街瓦店全年稅銀 30 員,似乎表示,道光時北投新街之興盛,所以店租銀高。同治年間剛萌芽的 草鞋墩頂街,店租一年只有貳元。 另外,當時還沒有電力,動力最大的來源是獸力和人力。獸力主要靠牛。 所以牛很重要,牛價很貴,偷牛是一件嚴重的罪案。66光緒 16 年件,提供牛的 價錢。水牛牯時價銀 10 大員,水牛母時價銀 7 大員。李春盛家長孫妻本二百元, 而光緒十六年件長孫娶妻之資是水牛牯一隻,時價銀一0大員,兩相比較,差了 63 林美容前揭書,頁四五。 64 〈道光二十五年賴糧德兄弟等同立鬮書〉載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頁六0—六一。 65 王世慶〈十九世紀中葉台灣北部農村金融之研究〉載氏著《清代台灣社會經濟》頁一—七一, 聯經出版公司,民國八十三年八月。 66清代四五八次搶住家案,有一二三次牽走牛。在其他盗案中,又有五九件也搶牛,搶牛次數計 一八二次。牛在十八世紀每隻可賣四—二0元,十九世紀前半葉,可賣五—十八元。見許達然 〈清朝台灣社會動亂〉載東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台灣歷史與文化(一)》頁二七—八0,稻 鄉出版社,民國八十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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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倍。 當時打官司也很費錢,道光四年件,留下「四房被控,費用銀伍拾陸大元」 67,此一數目當時大約可買水田一分。68

伍、結論

總結上面的論述,可得結論十二點。 一、鬮書是分家文書中最通用的名稱。而分家文書之名稱在草屯就有十一 種。和《台灣私法》所列台灣其他名稱只有三種相同。可見地方的差異很大。 二、鬮書的格式主要分為四大部分,先是立書人、立書原因、分割家產的原則、 宗教儀式、以及對分家後的祝福。次為分割家產之具體內容,分房記述。三是關 係人及立書人、年月日。末是補充條款。 三、立書人以兄弟最多,超過半數。兄弟和死去兄弟的兒子居多,堂兄弟很 少。大多數分家是在父親去世之後。也就是第二代分家最多,第三代就少了。 四、嘉慶以後分家的鬮書多起來,這和草屯的漢人入墾歷史頗為吻合。雍正 時少數人入墾,乾隆時入墾人多了。到嘉慶正好是第二代。李元光正是乾隆二十 年渡台,69嘉慶十一年分家。一七五五到一八 O 六,五十一年的努力奮鬥。李家 到嘉慶的世系70如下: 李創 元欽 元光 固獺 固才 東璧 唐棣 三邊 東縣 東周 玉印 強 五、分家的原因,「難以合共」和「樹大分枝」二者超過半數。可見移民到 開墾第一線者獨立性強,都求自由發展,不要受彼此的制約。這可能是移墾社會 共有的現象。 六、分家的過程一定是「告祖拈鬮」、「當神拈鬮」。除了公親來配搭均分以 67〈道光四年厥忠兄弟四人同立鬮書〉載林美容《草屯鎮鄉土社會史資料》頁四四—四五。 68戴炎輝研究淡新檔,指出新竹一個大案子光堂禮就要花一百元乃至更高的費用。見氏著《清代 台灣之鄉治》頁七0六-七0八。 69 李禎祥《渡台始祖創公派下族譜書》鉛印本,民國六十四年;林文龍〈草鞋墩的拓墾先驅—李 創、李元光喬梓史蹟淺探〉載氏著《台灣史蹟著論》中冊「人物篇」頁二四一—二五七,國彰 出版社,民國七十六年。 70 李禎祥《渡台始祖創公派下族譜書》鉛印本,民國六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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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人力外,還要透過對亡靈的祭禱的宗教儀式,使分家做到最公平的境界。父親 在世的分家,父親並不絕對支配,一樣請來公親,一樣「告祖拈鬮」、「神前拈鬮」, 讓分家的子侄覺得公平。 七、從分家產內容看,住的是茅厝、瓦厝,北投有舊街、新街,草鞋墩有頂 街、草鞋墩街、街有茅店、瓦店。住屋外是水田、旱田、園、埔、竹木果樹。農 產加工有搾油的油車、搾甘蔗的糖。田園中除水稻外,也種花生、芝麻、甘蔗。 一個家庭的人口在五個上下,有恆產之家兄弟以三個最多,七口之家比較普遍。 李春盛家是草屯最富有的,在明治三十二年,即光緒二十五年,日本人治台已四 年,住的有瓦厝、有茅草厝、有大廳、有書齋。一般人家正是竹籬茅舍、開門見 山。 八、家產分割方式有四:一存公、二父母養贍、三長孫份、四兄弟均分。存 公主要為祖先祭祀,父母養贍即父母養老份,有恆產之家才會有可能,一般人家 是食火頭(吃伙鬮)。71長孫份是宗法制度的遺緒,嫡長子在宗族中的特殊身份 享有特殊的財產分配權。臼井佐知子說是因為嫡長子「較其他兄弟更多地分得家 產以使用於祭祀祖先」72。最重要的是兄弟均分。請來公親,向祖靈祭祀,經過 拈鬮,追求至公至正。父母養贍留下的田園似都比兒子所分得的多,家產本來就 是父親的,父親要留多少都可以。母親則一方面是父權的延伸,一方面是兒子的 孝順。養贍田在父母百年之後,一部份留為祭祀公業,大部分可能由兒子們進行 第二次均分。 九、草屯最富有的李春盛家,水旱田五十餘甲,資產二萬一千八百餘元。其 次的李元光家,水旱田園近二十甲。但諸子侄均分後,李春盛兄弟每房三甲餘到 七甲餘,李元光子侄七房分得二甲餘。仁井田陞指出「家產均分是導致貧困化的 原因之一」。這和日本的由嫡長子單獨繼承的制度不同。台灣俗諺說「富不過三 代」,形成這一歷史定律的原因很多,但諸子均分的制度無疑是其中關鍵的一個。 而台灣之小農經濟的型態也是基因於家產的均分制。 十、草屯的大租一甲八石,和台灣他處相同。小租戶負擔輕。但現耕佃人的 小租平均為四十九石,比他處的三十二石高出十七石,即高百分之五十三。草屯 的借貸利息也比較高,北台灣每百元佛銀利息十三石,草屯要二十二石,多出九 石,即多百分之七0。這可能是清代草屯資產之家累積財富的重要方法之一。 十一、滋賀秀三認為「在父親能夠隨心所欲的保留為自己養老份這一點上, 歷來的見解完全正確。另一方面,歷來的見解在有一點上應該訂正,就是解釋說 父親能夠決定與兄弟均分的原則相反的分割方式。」73本文也證實此一論點。但 71 戴炎輝民國三十八年九月在草屯的調查,兒子分家後父母的奉養有種不同的方法,一為食火 頭,一為共湊火食,一為倚食。見氏著《清代台灣之鄉治》頁七八七—八0三,聯經出版公司, 民國六十八年。 72 同註 20。 73 同註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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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振滿指出鬮書中存公的比重占百分之九十三,所以認定「這種分家習俗普及于 不同的社會階層」74本文存公的比重只占百分之三十七,三分之一強,並不普及, 何況立鬮書的都是有恆產之家,占人口一半以上更多數的無產之家分什麼?75 什麼公?他們不立鬮書,所以真相也不詳。另外,臼井佐知子研究徽州的家產分 割,說父親在世,父親是文書的立書人;父亡母存,立書人幾乎都是母親。76 屯,父在父不為立書人,父亡母在,母也不為立書人。 十二、鬮書可以相當程度的呈現資產之家的社會型態、經濟型態,但對大多 數的無產之家因無產可分而不立鬮書,便少有資料了解其家庭、社會與經濟型 態。這是鬮書當史料的一個限度。譬如本文引論史料中,完全看不到佃戶的收入 有多少?根據陳其南的推估當水田一年收 100 石時,政府收 2-4 石,大租戶收 8-11 石,小租戶收 30-45 石,佃人得 40-60 石,佃人所得只有總收成的一半左右。77 74 同註 21。 75 1899 年台灣大小租之統計,台中有大租戶 8395,小租戶 59593,佃戶 72702,合計 140690;也 即大租戶占 6%,小租戶占 42%,佃戶占 52%。見陳其南《台灣的傳統中國社會》頁 87,允 晨文化公司,民國 67 年。 76 同註 20。 77 陳其南《台灣的傳統中國社會》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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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清代草屯鬮書 序號 時間 文書 名稱 立書人 立書 原因 家產內容 分割方法 備註 1 乾隆 56.11 (1791) 鬮書 兄弟 4 人 遵母命 屋宇、田園 1.母養贍 2.四房均分 草 頁 8 2 嘉慶 9 (1804) 鬮書 兄弟 5 人 從俗 田園 1. 抽 長 子 、 長 孫、公業 2.餘均分五股 郭藏 3 嘉慶 11 菊 月 (1806) 鬮書 兄弟 5 人 堂兄弟 2 人 奉父命 田園、厝地 1.存父養贍 2.抽長房孫、長 孫份 3.餘七房均分 林 頁 30-32 4 嘉慶 11.12 (1807) 鬮書 兄弟 2 人 奉母命 田園、屋宇、 家器 兄弟均分 林 頁 33 5 嘉慶 12.4 (1807) 鬮書 兄弟 3 人 奉母命 田園、風水園 1.抽公、存書香 公業 2.抽長子、長孫 份 3.餘均分 林 頁 34 6 嘉慶 13.8 (1808) 合約字 祖父派下 三房 田厝 變賣扣工本外, 作三股均分 草 頁 272 7 嘉慶 18.2 (1813) 再立鬮 書 兄弟 3 人 難 以 合 共 園 1.抽公 2.均分 林 頁 38-39 8 道光 01.12 (1822) 鬮書合 同 四房(長 房侄) 聽母令 田 、 厝 、 菜 園、竹木 1.母養贍 2.抽長孫份、抽 公業 3.四房均分 草 頁 174 9 道光 4.7 (1824) 鬮書 兄弟 4 人 歷 年 共 掌 每 多 侵溢 公田實租 1.母養贍 2.抽建公厝佛銀 3.四房被控費用 銀 4.餘均分 林 頁 44-45 10 道光 10.8 (1830) 鬮書 兄弟 9 房 人 各 有 志 園、油車、蔗  1.存公 2.庶母、繼母養 贍 3.抽娶媳之資 4.兄弟九房并長 孫,十份均分 郭藏 11 道光 23.11 (1843) 鬮書 兄弟 8 房 樹 大 枝 分 田園、家器、 農具、什物 1.母養贍 2.長孫份 3.二叔祀田,二 草 頁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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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份由第五房 繼承 4.餘七房均分 12 道光 24.10 (1844) 分業鬮 書 兄弟 3 人 奉母命 田 1.母養贍 2.均分 郭藏 13 道光 25.4 (1845) 鬮書 兄弟 3 人 遵母命 田地、屋宇、 樹木、財物、 器具 1.母養贍 2.存公 3.餘三房均分 林 頁 60-61 14 道光 26.1 (1846) 鬮書 二叔二侄 免 啟 爭 端 公業公欠 1.抽長孫份 2.均分 3. 四 房 早 逝 , 長、次、參房 各 撥 一 子 為 嗣,均分其份 草 頁 73 15 道光 29.7 (1849) 鬮書 8 房 ( 7 伯 叔 1 侄) 住 屋 未 分 住屋 1.抽母親臥房 2.土壟間存公 3.餘八房均分 許藏 16 咸豐 2.1 (1852) 分鬮書 8 房(兄 弟 3 人侄 5 人) 樹 大 枝 分 田園、屋宇、 物業 1.存公蒸祀費 2.餘均分 許藏 17 咸豐 6 (1856) 鬮書 叔侄 4 人 祀田 作二節,每節 5 分 草 頁 12 18 咸豐 7.1 (1857) 鬮書合 約字 1 叔 2 侄 旱田 出典贖田,三份 均分 草 頁 200 19 咸豐 7.2 (1857) 鬮分合 約字 1 伯 2 侄 不 無 鼠 牙 雀 角 之嫌 瓦厝、地基、 旱園、果子 三份均分 許藏 20 同治 3.4 (1864) 鬮分字 兄弟 3 人 侄 2 人 樹 大 枝 分 田產、屋宇 1.母養贍、長孫 份 2.餘五股均分 草 頁 305 21 同治 4.4 (1865) 鬮書字 兄弟 3 房 1.存公、長孫份 2.三房均分 林 頁 69-71 22 同治 5.1 (1866) 鬮書字 伯兄弟 2 人 防 異 日 之爭 伯父祀業 對半均分 草 頁 250 23 同治 5.11 (1866) 鬮書字 7 兄弟 同 母 親 相商 水田、旱田、 茅店、仔店 1.母親養贍 2.大孫份 3.七房均分 草 頁 308 24 光緒 2.9 (1876) 鬮書合 約字 兄弟 2 人 思 欲 分 掌 旱田 對半均分 草 頁 114 25 光緒 9.2 (1883) 鬮書合 同字 兄弟 2 人 水田 1.父養贍 2.均分 草 頁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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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光緒 9.11 (1883) 鬮書字 五房(長 房孫) 樹 大 枝 分 水田 1.大孫份 2.留蒸嘗開費 3.均分 草 頁 320 27 光緒 10.10 (1884) 鬮書字 叔侄 2 人 樹 大 枝 分 水田 對半均分 草 頁 164 28 光緒 16.1 (1890) 鬮書合 約字 叔侄 2 人 思 欲 分 掌 旱田 做對半分 草 頁 120 29 光緒 16.12 (1891) 鬮書字 兄弟 2 人 木 大 分 枝 埔園 1.存公 2.長孫份 3.均分 林 頁 84-85 30 明治 32 (光緒 25) (1899) 鬮書合 約字 六房(長 房侄) 奢 儉 不 一 田園、屋地 1.母親養贍 2.嫁娶之資 3.存公 4.長孫份 5.拈鬮均分 林 頁 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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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鬮分前後田園面積表 序號 時間 原有田園(分) 存公養贍長孫 (有9單位分) 分割人數 分得田園(分) 1 乾隆 56 年 78 309 4 12 2 嘉慶 9 年 田 36 園 29 9 5 田 9.5 3 嘉慶 11 年菊月 197.5 30 以上9 7 20 以上 4 嘉慶 11 年 12 月 28 9 2 14 5 嘉慶 12 年 田 74.3 園 127.5 9 3 16-38.8 6 嘉慶 18 年 園 130.5 609 3 23.5 7 道光 1 年 41 11 母養贍9 4 7.5 8 道光 23 年 旱 14 9 7 2 9 道光 24 年 田 12.79 9 3 2.13 10 咸豐 2 年 田 24 9 8 3 11 咸豐 6 年 祀田 10 叔侄 2 5 12 咸豐 7 年 2 月 12 伯侄 3 4 13 同治 3 年 50 9 5 5-10 14 光緒 2 年 15 2 7.5 15 光緒 9 年 60.5 9 5 9.5-12 16 光緒 16 年 7.5 叔侄 2 3.75 17 明治 32 年 水旱 526 餘 9 6 38.5-7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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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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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Chia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pp. 61-89, No.9, Dec. 2004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eng Chia University

Investigating the Socioeconomic

Conditions in Tsaotun through the

Allotment Agreements

Che-San Chen

*

Abstract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socioeconomic conditions during the Ching Dynasty in Tsaotun through thirty allotment agreements.

The society in Tsaotun of the Ching Dynasty was a traditional one. A family might live together for three generations and share the common property. However, the shared property would often be evenly divided among the male offspring, when the males of the second or third generation had grown up. Because Tsaotun was a frontier of the reclamation movement, individuals could be more independent and could have more autonomy. The traditional customs then were gradually losing their social sanctions. As a result, an agreement that set forth the division of property was not made by parents as it traditionally was.

The socioeconomic condition in Tsaotun of the Ching Dynasty presented a small-farmer economy. In the Jia-Ching era (1796-1820 A.D.), the family which owned the most estates possessed twenty Jia (approximately twenty hectares) of fields and orchards. They were distributed to seven sons, and each son received less than three Jia. In the Guang-Hsiuh era (1875-1908 A.D.), the richest family possessed a little more than fifty Jia of fields and orchards. They were then distributed to six sons, and each son received estates ranging from three to eight Jia. In addition to crops,

*

(29)

family income included the rent from sharecroppers and interest of loans. The rate of rent and interest were all higher than those in the northern areas in Taiwan. People also invested their money in businesses that processed produce, for example a small factory that processed peanut oil or cane sugar. Yet, the modern industry had not appeared, and the modernized society was not formed until the early days of the Japanese Colonial period.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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