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董事會與校務行政:
所有權與管理權一定要分開嗎?
黃源河 明道大學課程與教學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陳毅鴻 明道大學課程與教學研究所研究生兼教學助理一、前言
韋伯(Max Weber)在他的「社會 與經濟組織之理論」(英譯版,1947) 裡的科層組織理論(或稱官僚理論) 提到,組織問題可能因為一些主要的 理論要件或元素出了問題,其中一項 便是經營管理權(administration;行政 執行端)與擁有權(ownership;政策 制定端)的明確區分。如果沒有明確 作 權 能 區 分 時 , 組 織 容 易 出 問 題 (Gaynor, 1998: 47-48)。私校董事會與 校務行政間,最常被詬病的是董事會 常常對校長(以公司而言是對自己找 來的專業經理人或執行端)作出不當 的干預,以致行政端無法用人唯才或 依照專業理性判斷來行事。 然而,我們發覺在臺灣的私立學 校實際運作上,有些雖然沒分清楚, 依然運作順暢—至少表面上是,也成 了常態。有些好像經營管理權(行政 執行)與擁有權(政策制定)分得很 清楚,而還是發生問題,例如校長沒 提供正確、即時、足夠的資訊給董事 會最明智決定,或將財產掏空,或是 背著董事會行洗錢的能事,或是校務 窒礙難行、甚至學校破產等問題,這 可能如 Gaynor(1998)所言,董事會 沒足夠的專業知識(the know-how)作 決策監督(如建商或一般企業主轉辦 學校)。(不過,財產掏空有時則是反 向 的 -- 董 事 會 成 員 不 當 干 涉 校 務 行 政—尤其是人事與財務部份)。 臺灣存在著私校校長是開辦者家 族人輪替來擔任,董事與校長輪替擔 任,董事會(政策制定端)與校長(行 政執行端)都是一家人,決策與行政 上常常 是一體化的 , 也沒明 顯的區 分,但運行正常。或者純粹由董事會 選人才來擔任,然而權責也無明確區 分,卻似乎可以運行、大家似乎也能 接受(Sunar, 2014;陳溱毅,2011;黃 光國,2009;黃光國,2002)。為何與 歐美相比會有此差異呢?到底韋伯的 立論還是否可以拿來衡量私校的良莠 或組織問題呢?二、臺灣的私立學校
目前教育部統計處公布的數據資 料中顯示,全臺私立高中 211 所,大 私立專院校 108 所(教育部,2015)。 從各級學校數量可以得出高級中等教 育中私立學校數量明顯增多,而幼兒 學前教育、高等教育之私立學校校數 多過公立學校,尤其幼兒園數量更是 公立學校的兩倍以上。可以了解私立 學校在臺灣教育體制中佔有相當重要 的地位(羅德水,2015)。然而因為制 度與立法問題上,私校產生的爭議也 不少,從淘空學校、私賣校地、到用 「澳步」(臺語,意指不光明的招數)打壓教師(嚴重不合理或似是而非的 手段卻沒被認為違法或明顯違法)等 諸多情事,嚴格說來,皆與董事會與 校務行政的大面向制度問題有關。 因為權責界定不夠明確而引起的 相關歷史事件也不乏案例啊!例如: 2000 年景文技術學院,董事長購置校 地在申報為一般建地牟利等各種違法 弊案;臺北醫學院出現財團與立委欲 入主董事會後將之遷校,而原本位在 信義計畫區的校地便可改轉申請一般 建地謀取暴利,不忍母校被淘空的北 醫校友會集資周旋,董事會席次竟有 開價空間,後由教育部出面才阻止; 東方工專董事長未具副教授資格卻被 聘為副教授,其妻身為該校教師薪資 領取不符實際教課時間;2011 年開南 大學校長濫權導致校務爭議,學生、 教師的權益都受損;2015 年大成商工 校長跟福利社收取午餐便當之回扣等 等諸多借鑑在前,歷歷在目。這些現 象或多或少牽涉到董事會與校長或日 常行政團隊責權未能明確區分有關。 在社會環境層面上,少子化帶來 的影響也讓私立學校面臨的存亡、教 育部的退場機制、校務政策難以發展 等都 讓私立學校面臨 的問題多不勝 數。而依據韋伯的科層組織理論,在 管理權與經營權分開的架構下,董事 會與校長之間的權能分離,對於私立 學 校 是否 發展, 校風 與 院系 所 風格 (ethos)的建立,必定有深遠的影響。 私校的諸多問題,是否可以用此大面 向的理論基礎來分析,而得到一些解 答呢?
三、經營權與擁有權的理論區隔
韋伯的官僚理論(科層理論)中 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經營權」(行政執 行)與「擁有權」(政策制定)必須有 區、絕對分開、各司其職,避免僭越、 不 當 干 涉 、 或 混 淆 ( Gaynor, 1998: 47-48, 51),組織才能運作順暢。但是, 教育機構雖有官僚制度的表面,但實 際運作方式與其他組織還是有不同特 點—不見得如同韋伯說的那麼理想化 (Bendix,1960;秦夢群,2013)。 如果以科層理論的管理權或擁有 權的集中、有專業與效率、集權管理 特色來看,在校長權力集中情況下, 決策力強、執行力更強,在推動政策 的時候可能擁有高效率。但缺點是長 期下來,整體運作容易受到掌權者的 能力極限影響,發展進而受到限制, 所以需要有董事會良好的「政策制定」 予以領導與規範。 依據 Gaynor(1998)對學校問題 的科層組織理論之問題分析模式,學 校、公司或機構如果有重大的失誤或 整體性問題—含影響組織運作或目標 的達成,常常因為董事會(或理事會) 主要政策制定者不當地干擾了平日的 組織行政運作,要不就是校長或行政 執行者提供不正確的資訊、非最新或 及時的資訊、資訊內容不足等而影響 了政策制訂的良莠。問題有可能是雙 向性的—這頭干擾那頭,或者那頭干 擾了這頭,以致在重大政策制訂或執 行時發生了偏差—與主旨或目標不一 致。所以分析組織問題時,是否對此 兩端作清楚明白及有效的區隔,正是 我們需要詰問的。四、董事會與校長法定職權區分
私立學校除了私立學校法規範以 外,也受《大學法》規範,運作模式 上 , 私立 學校 由董 事 會決 定政 策 方 向,而由教育部監督董事會,因此在 發展上比教育部直接監督之公立學校 來的有空間與彈性。 (一) 董事會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依 據 法 律 規 定 是 「非營利組織」,當學校經營有盈餘的 時候,其盈餘不能分配給董事會及創 辦人。且學校的所有權並非董事會執 掌,董事會於定義上是「執行機關」, 並非股東,而是受委託善盡管理責任。 如果以韋伯的「擁有權與管理權 須 分 開」 的論 點來 看 臺灣 的法 律 層 面,私校董事會在法條定義上似乎也 不全然賦予私校「擁有者」的角色, 何況董事會成員的身分,私立學校法 第十六條「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 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 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其規定能避 免私立學校淪為私人財產。 如此看來,臺灣私立學校雖由董 事會(非股東)這個「執行機關」來 負責「執行」,董事會位階似乎是介在 全然的「擁有者」與負責校務行政的 校長之間—既是決策制定者,又有「執 行者」的意味。也就是說,在目前臺 灣的法律上,私校董事會的角色似非 純然如韋伯所言的「擁有者」,雖擁有 權(ownership)而仍然附帶有校務行 政(administration)的角色。 一般而言,董事會扮演學校的校 務監督與最高決策單位,董事會能夠 選聘及解聘董事、校長,擬定學校發 展計畫及方針,還有財政管理,對校 務發展、決算審核有高度主導權。然 而董事會的職權之一是「董事的選聘 與解聘。」跟「推選董事長」,另在私 立學校法第十一條之「每屆董事會應 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 之一以 上適當人員 為 下屆董 事候選 人,並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 事。」(洪銓鍵,2006;林本炫,2006) 在此條件下其董事會有可能換湯不換 藥或是長久擔任,且董事會成員的「關 係」,並不難控制。 (二) 校長 《大學法》第八條規定,大學置 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 責,對外代表大學。另外第九條中亦 表明「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 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 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私立學校 法》第 32 條文中明白解釋「校長之選 聘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 校 長 主 要 職 權 中 , 多 為 會 議 主 席、被動聘任,以及各種校務行政方 面的職權。且對於學術單位有較大的 控 制 權 ( 洪 銓 鍵 , 2006 ; 林 本 炫 , 2006)。即便如此,私立學校校長的遴 選本身便由董事會選出,以本質上便 是屬於上下關係。因此在政策推行上 即「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 應依本 法及捐助章 程 之規定 行使職 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 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但在政策的推行上亦會有 所 限 制 ( 林 本 炫 , 2006 ; 黃 玉 幸 , 2014)。 若以臺灣《私立學校法第 29 條》 的精神看來,各私校的董事會是可以 自己 與 校長或校 務 行 政團隊 擬訂契 約,於細項上作明確的劃分,而非各 校都一個樣的「一刀切」的統一劃分 法;例如,也許將人事權與財務行政 權劃分出來(由董事會直接掌控或另 派其他人控管)。
五、董事會真「懂」嗎?
在此權能區分議題上,最常見的 問題是董事會對校長的日常學校運進 行不當的干擾(Gaynor, 1998: 47);例 如有些強要校長任用董事們的親友接 擔任可能不適合的教職員位置便是, 其他也可能會有更重大的利害關係之 干涉。不過也有學者爭論說「經營權」 (行政執行)與「擁有權」(政策制定) 兩者有太大的區隔時也會造成大問題 (Yang, 1992);例如董事會給予的指 導政策太過寬鬆,以致校長有太多不 同解釋方向的可能性、無法明確掌握 董事會要的真正用意。或有時董事會 的 政 策決 議含 混了 互 相衝 突的 要 素 (元素)而無法確認正確的解釋及如 何達成任務的實際行動。 另外一種區隔太大的可能性在於 董 事 會 對 行 業 的 專 業 知 能 ( the know-how)過度天真或無知,導致實 務進行的困境(Gaynor, 1998: 48)。如 果董事會的決策有「界定」不清的現 象,而校長又沒有足夠親密關係(不 是區隔過大)去與董事會釐清界定或 實質標的,就常會無法緊密無誤地執 行董事會的旨意(康樂,1996)。 一個很好的例子是有關非營利學 校或機構的「募款」活動,董事會如 果沒將近期明確的目標,像建築、精 神堡壘、活動專案說清楚、「界定好」 金額、使用時程、目標等,校長執行 募款時如果因而沒能將近期明顯易見 的有限「界定」的目標之「關鍵細節」 (人事時地物數等)說清楚,只是作 很一般的募款請求,將無法打動捐款 者 的 心 , 成 效 可 能 就 很 有 限 了 ( Rosenberg, 2015; Satkunanandan, 2014)。 依照法定區隔原則,私立學校法 所界定之經營權與管理權看似分開, 卻又容易走向董事會掌握資源,以董 事會的意願主導學校政策整體方向, 行政方面校長得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又得面對董事會對行政系統可能的過 度干涉,其運行便可能會受到影響。 以現今臺灣少子化浪潮下,諸多 私立學校莫不力圖改革。若私立學校 董事會決策者具備教育經營背景、教 育理念(the know-how)與熱誠,並能 維持良知與道德規範下經營非營利組 織的學校(須注意的是,將「非營利 事業」當成「營利事業」在經營的人 依舊存在,就可能因財務運作而遺忘 專業堅持。)若能如此給予優質經營 的大方向,兼顧人事與經費等行政的 指導棋,行政管理與改革方案的效率 可能會較佳,果能如此搭配巧妙,經 營權與 管理權集中 , 似乎 也 是 可行的。不過如果沒有良好契約作內涵的 必要區隔,可能還是有法律上權責不 分之糾葛、有不合法的可能性,這一 點值得注意。
六、權能區分能更精緻化嗎?
最後我們似乎應該回來看看韋伯 的組織「科層理論」論述是否應該做 些微調?也就是說,也許古典的科層 理論簡略的談到要做權能區分,但如 何做到權能的劃分似乎應該更明確、 更細化,而非停留在大而化之的區分 意念上,這似乎是 21 世紀我們應該再 度檢視的--面對韋伯(M. Weber)的理 論,到底所有權與管理權一定要全然 分開嗎?臺灣現象似乎不衝突,但亦 沒全然一致地區分,可謂有在權能區 分上有著多元性。 是否東西方目前在對權責劃分仍 然有發展時代性或(與)文化差異現 象呢?臺灣私校在某些現象上似乎與 歐 美 的理 論背 景與 他 地實 際有 所 不 同,或許值得研究作假設性社會科學 理論問題或一個科學哲學理論問題的 探究。當有時我們的組織似乎沒法像 歐美這樣理想化、有條理、比較公開 透明的原因(違反了韋伯的科層理論 要件),所以應該隨著韋伯的論述亦步 亦趨做些改進才是,還是我們也應該 想 想 社會 發展 的腳 步 、時 代性 的 不 同,而有所調整、考量呢? 類似歐洲「新維也納學派」學者 Fritz Wallner(Professor at University of Vienna, Institute of Philosophy)的 社 會 科 學 文 化 觀 的 論 點 , 黃 光 國 (2015)於《盡己與天良:破除韋伯 的迷陣》一書中提出儒家文化的「第 三次現代化」論點,與韋伯相關論點 對話時談到:「對於社會科學本土化 的主張來看,知識主體想要發展社會 科學,還得定下心來,虛心學習西方 的科學哲學,才有可能運用「分解的 盡理精神」,建構「含攝文化的理論」 (黃光國,2015)。」 也許我們真的還得「定下心來、 虛心學習」,注意西方人韋伯的「科 層理論」思維在「董事會」與「教育 行政」間的區分;然而有一些需在理 論上「含攝文化」的思維或顧慮文化 調節的觀點或作法。東西兩方在組織 行為上或有文化差異及因社會背景 信仰有所不同,可能在非西方文化地 帶須有些觀點上的調整。 如東方的儒家文化影響下對教師 與 教 育 概 念 普 遍 有 較 高 的 社 會 重 視,如果有教育背景相對強的董事會 決策群,或容許在決策與校務行政作 較低度的區隔(不全然區隔),類似 現象相對上可能會有比西方稍為高 一點的接受度。本文除了私校權能區 分的現實問題探討外,提出此理論層 面議題,現實問題對學理似乎也有其 啟示(implications),故作連結探討、 不試圖定論,僅供理論參考。七、結語
本 文 引 介 韋 伯 的 科 層 組 織 理 論 (或稱官僚理論)提到組織問題可能 因為經營管理權(administration;重行 政執行)與擁有權(ownership;重政策制定)的明確區分。臺灣的私立學 校常有權責不分或是區分不明確的狀 況,本文由學理與法律層面作現況分 析,闡述韋伯主張的權能區分原則大 方向之必要性。 唯依據臺灣的法律與實情,董事 會似乎不全然僅屬於「擁有者」的角 色,亦有「執行機關」的角色,且可 以依法與校務行政團隊或校長訂定契 約,作某種區隔或細項目的劃分(例 如切割出財務與人事權)。 此現象在臺灣是存在的,也合於 法 律 ,似 乎這 與韋 伯 的理 論亦 無 衝 突,但與古典的韋伯科層理論的大面 向論述(meta narrative)似乎亦不全然 一致,似須更細膩化去看韋伯此一科 層理論的面向;或許在顧及文化差異 與臺灣私校運作上的實際現象,理論 要素可以作微調的考慮。 參考文獻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大學 法。引自: http://law.moj.gov.tw/#NEWS。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私立學 校法。引自: http://law.moj.gov.tw/#NEWS。 林本炫(2006)。我國私立大學的 設立、經營和合併問題。教育社會與 研究,10,頁65-92。 洪銓鍵(2005)。我國校長職權之 研究。南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 士論文。 秦夢群(2013)。教育行政理念與 模式。臺北:五南出版。 康樂 等編譯(1996)。支配的類 型:韋伯選集,III。臺北市:遠流。 陳溱毅(2011)。試析《論語》倫 理精神與馬克思•韋伯(M. Weber)科 層制度(Bureaucracy)之異同。國立雲 林科技大學,漢學資料整理研究所碩 士班碩士論文。 黃玉幸(2014)。學校行政科層與 教學專業在校務會議之[交鋒] 與[交 會]。臺灣教育評論月刊,3(2),16-19。 黃光國(2002),科學哲學與創造 力:東亞文明的困境,264頁。臺北市: 立緒。 黃光國(2009)。儒家關係主義: 哲 學反思、理論建構與實徵研究,500 頁。臺北市:心理。 黃光國(2015)。盡己與天良:破 除韋伯的迷陣。臺北市:心理出版社。 羅德水(2015)。人興學?私人興 利 ?── 教 育 部 應 強 化 私 校 公 共 監 督 。 獨 立 評 論 @ 天 下 雜 誌 , 引 自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6 6/article/2785。
Bendix, R. (1960). Max Weber: An
intellectual portrait. 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Gaynor, Alan K. (1998). Analyzing
problems in schools and school systems A theoretical approach. Mahwan, New
Jersey, 39-53.
Rosenberg, M. M. (2015). The conceptual articulation of the reality of life: Max Weber’s theoretical constitution of sociological ideal types.
Journal of Classical Sociology.
Satkunanandan, S. (2014). Max Weber and the ethos of politics beyond calcul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08(1), 169-181.
Sunar, Lütfi. (2014). Marx and
Weber on Oriental Societies: In the Shadow of Western Modernity, 224p.
Surrey, England: Ashgate Publishing, Ltd.
Weber, M. (1946).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H. H.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 Tra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Werber, M (1947). Max Werber: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 M. Henderson & T.
Parsons, Tran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Yang, G. (1992). A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an organizational problem based on the bureaucratic model.
Unpublished Term Paper, Boston University, Boston, Massachuset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