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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與租稅規避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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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策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與租

稅規避之關聯性

國立台北大學會計系郭振雄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系何怡澄 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徐書凡 國立台北大學會計系彭火樹

摘要

為瞭解企業策略、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報告 與租稅規避之關聯性,本文以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的策略分類法作為企

業策略分類之依據,探討在不同的策略下,企業出具 CSR 報告與租稅規避之關 聯性。研究對象為2002 年至 2013 年之國內上市櫃公司。實證結果顯示,如果單 看是否出具CSR 報告與租稅規避沒有顯著關係;在沒有出具 CSR 報告書的情況 下,僅先驅者有顯著的租稅規避情況;至於在有出具 CSR 報告書的情況下,財稅 差異與現金有效稅率均顯示先驅者的避稅行為顯著較高,而財稅差異與裁量性財 稅差異均顯示穩健者顯著的避稅程度較低。 關鍵字:企業策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租稅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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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緒論

近年,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是一個很熱門的 話題,例如企業注重永續發展、金融機構開始遵循赤道原則、電子業要求供應商 進行碳揭露等都是企業對社會責任的實踐。因為如果不注重社會責任,企業為求 短期利益極大化,不斷追求降低成本,卻忽略其他利害關係人及社會大眾的利益, 導致環境污染及食品安全等問題,不但造成社會無法撫平的傷痕,當事件爆發後, 將使營運風險上升,可能被社會大眾抵制而最後黯然退出市場,害人又害己。 我國自 2002 年開始,經濟部協助企業瞭解及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在法規方 面,例如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4 條:「上市上櫃公司在保持正常經營發 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應關注消費者權益、社區環保及公益等問題, 並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另外,為協助上市上櫃公司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 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及永續發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在2010 年也公布共同制定的「上市上櫃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過去,我國政府對CSR 報告書的編製採鼓勵的態度,但近期食安問題頻傳, 各大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不僅對民生健康造成威脅,消費者也對業者失去信心, 因此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4 年 11 月 24 日函准備查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1強制規定 自2014 年起,上市、櫃食品業及最近年度餐飲收入佔總營收達 50%以上之特定 公司、金融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企業要公布符合 政府及國際認證標準的CSR 報告書,據證交所初步估計,約有 1,700 多家上市櫃 公司受影響,也就是經營民生相關業務、直接面對消費者或具一定規模以上之企 業,因其營業活動對環境及社會大眾影響層面廣大,應善盡社會責任,藉由報告 書可以讓企業在編製過程中,瞭解國際及同業關注的議題、自身之優劣及待改善 事項,一方面可呈現企業所處環境作為未來努力方向,另一方面可讓利害關係人 多一個瞭解的管道。 然而,出具 CSR 報告書並不代表一企業已盡到社會責任,有些公司只在報 告書上寫下投入的勞力與物力,卻不說明對社會造成的影響;也有許多公司在發 生負面事件時,可能會選擇不揭露資訊,或是直接美化 CSR 報告書,而沒有實 質作為。隨著CSR 報告書數量上升,國際間發展出 CSR 報告書之查核標準,利 用該標準對報告書作評估,如果評估項目是長期的,就能反應公司對社會的影響, 進一步左右公司的行為,但不是每個CSR 查核標準都能達到此功效,且各 CSR 排行榜採用的評估標準差異很大,有些在顧客服務放了相當大的比重,有些則毫 不考慮此項。此外,該如何判斷公司是否達到這些標準,大多數的媒體及非營利 組織缺乏足夠資源去做稽核,通常採用現成數據或是取得費用較低的評估標準, 但這些標準往往無法忠實呈現公司活動對社會造成的影響。 過去對於企業是否應盡社會責任有許多爭議,有些學者認為實行這些活動是 企業的責任,有些則否,他們認為企業的目的是將股東利益極大化,這些事交給 政府或公益團體即可。但現在,企業應盡社會責任的觀念在國際上已普遍被接受, 1 2014 年 11 月 2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30040296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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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國如前所述也慢慢跟上腳步,企業開始依照一些國際標準出具 CSR 報告書。 但因為目前發展階段尚屬早期,所以沒有像國外有類似KLD 及 Bloomberg 的資 料庫將CSR 報告書量化,僅有的,也只有台灣經濟新報的負面新聞資料。然而, 因2014 年以前並未強制規定任何上市櫃公司須出具 CSR 報告書,故 2014 年以 前已出具 CSR 報告書的企業一定是自願的,雖然出具報告書不一定能反映企業 的 CSR 活動,但出具報告書需投入許多心力,就財務面而言也一定是筆花費, 所以一企業出具CSR 報告書必然有其原因。 為達股東利益極大化,租稅規劃往往是管理當局考量之重要因素。執行租稅 規劃,可以減少租稅負擔,增進股東利益,然而激進一點的租稅規劃行為可能成 為租稅規避,雖可節省成本卻有其風險,與企業社會責任相同,經理人會考量其 成本效益,才會決定是否進行租稅規劃。國外文獻研究過 CSR 與租稅規避之關

係及原因,Lanis and Richardson (2015) 研究發現,當企業有較高的 CSR 績效時, 越不會避稅。Hoi, Wu, and Zhang (2013) 研究發現,企業有過多的不負責之 CSR 活動時,更有可能致力於租稅規避活動,因此推論企業文化會影響其避稅。

Porter and Kramer (2006) 指出,社會責任與經營策略的結合,將是企業未來

競爭力的來源。越來越多企業在實踐社會責任時將CSR 與企業的策略融合。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提出的策略分類法將企業策略分類,主要分為傾向創新、 拓展市場的先驅者類型 (Prospectors)、透過提高品質或降低成本以固守原本市場 的穩健者類型 (Defenders)及介於中間的分析者類型 (Analyzers)。Galbreath (2010) 使用該策略分類法檢驗 CSR 是否與策略導向有所連結,結果發現先驅者及穩健 者類型的企業,其實行CSR 活動的程度都較分析者為高。 此外,許多學者亦透過策略分類法對企業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其中也不乏與 租稅規避研究相關者,Higgins, Omer, and Phillip (2015) 發現穩健者企業較先驅 者企業之租稅規避較少,究其原因,雖然穩健者追求降低成本,但因為租稅規避 活動的結果充滿不確定性,所以先驅者更願意投入租稅規劃。 綜上所述,本研究認為企業在策略、租稅規避行為及是否出具 CSR 報告書 三者間會做綜合性考量,故將此三者結合,以帳面有效稅率、現金有效稅率、永 久財稅差異及裁量財稅差異作為租稅規避行為之代理變數,測試台灣上市櫃公司 之企業策略及是否出具CSR 報告書對租稅規避行為之影響。 本文組織如下,第二節為相關文獻探討、第三節為假說發展、第四節為研究 設計、第五節為研究結果、第六節為結論。

2. 相關文獻探討

2.1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近年來漸受關注,但是國際上卻沒有統一的定義。歐盟(EU) 將 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公司為他們對社會的影響負責。2世界銀行 (World Bank Institute) (2003) 指出,CSR 為企業為了促進員工及其家人、當地社區和整個社會 生活品質改善,而致力於對商業及永續發展雙贏的承諾。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BCSD) 之定義為:企業承

2 EU. 2011.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the council,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regions. A renewed EU strategy 2011-14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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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社區

及整體社會的生活品質。3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泛

指企業營運應負其於環境 (Environment)、社會 (Social) 及治理 (Governance) 之 責任,亦即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對社會 和環境的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 法權益、節約資源等。4我國證券交易所對「企業社會責任」之定義:泛指企業在 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的責任,以達成 經濟繁榮、社會公益及環保永續之理念。5 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歷史非常短,但卻很重要。Howard R. Bowen 在 1953 年 發行的“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 一書,詳細討論企業社會責

任,揭櫫企業社會責任的原則。他認為社會責任不是什麼萬靈丹,但它將會是未 來指導企業的一個重要的圭臬。 然而,諾貝爾經濟獎得主Friedman (1970) 曾說過: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 是獲利。他認為管理者要遵守法律,運用資源從事公開而自由的競爭,追求企業 最大利潤。所以當時有一派說法,認為企業不應該執行企業社會責任,花額外的 成本有損股東利益,畢竟政府及非營利組織可以做這些事,企業不是這方面的專 家,不會做得比政府好。但是,後來社會陸續發生了一些問題,讓企業開始關注 其社會責任,像是1990 年代初期,Nike 在印尼的一些供應商虐待勞工被媒體報 導出來,引發消費者大規模抵制其商品,或是社會有一些聲浪要求速食業者對肥 胖和營養不良等問題負責。慢慢地,政府機關也開始要求企業履行其社會責任。 Handy (2002) 認為企業存在的目的不只是為賺取利益,而是透過賺取利益後 去做更多更好的事,因為法律永遠落後於最佳實踐,在環境和社會的永續發展下, 企業需要帶頭實踐其社會責任。他認為員工貢獻其時間和才能,為公司的重要資 產,所以企業應注重員工的福利。另外,他認為企業不能常常慷慨解囊,但做善 事不一定要排除獲得合理利潤,也就是實行社會責任不一定會使股東利益下降, 例如當一個企業所賣的產品較貴,以致通常都是在服務較富有之人時,其實只要 注意那些被忽略的較窮的顧客,重新思考並改良技術,反而能壓低成本賺更多錢, 並滿足各階層顧客。

Porter and Kramer (2006)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共享的概念,企業效率比

政府高,且憑著對產業的瞭解,也能有更好的效能。推動 CSR 的主要考量,不 是計算值不值得,而是看能不能創造共享的價值,也就是對社會與企業都有好處 的價值。他們將 CSR 分為兩種類型:回應式的企業社會責任與策略式的企業社 會責任。回應式的 CSR 包括兩要素:扮演好企業公民的角色,因應利害關係人 關心的社會議題;以及努力降低公司活動目前和未來可能會對社會帶來的不利影 響。策略式 CSR 則是要推動一些能為社會和公司創造可觀利益的計畫,例如將 價值鏈的活動和競爭環境的投資整合,CSR 計畫就能融入公司的日常營運中。 由上述文獻可知,企業最主要的目的是獲利,獲利不應以短期財務績效為限, 而應致力於永續發展,帶給企業與社會最大利益。實行社會責任,可以提升企業 聲譽,對其發展有很大的影響,故Friedman (1970) 的想法已不被現代社會滿足,

3 WBCSD. 1999. CSR: Meeting changing expectations. p.3.

4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http://www.tpex.org.tw/web/csr/content/introduction.php. 5 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cgc.twse.com.tw/front/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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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R 不再被認為是慈善,企業開始體認實行企業社會責任將影響企業的營運, CSR 儼然成為各公司的趨勢,甚至有專門的部門處理相關事宜。

企業通常會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陳述其對社會責任之作為,,亦稱企業

永續報告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s),其一般性定義為「企業為展現其善盡 社會責任之承諾、績效及成果所進行之資訊揭露活動,通常以出版報告書及以網

頁等數位化之資訊呈現」。承前所述,CSR 範圍甚廣且無標準定義,但至今已有

許多原則供遵循,在面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時,亦有準則供認證,國際間有八

個認證或原則被認為較重要,稱為全球八大 (Global Eight)。6其中,以全球報告

倡 議 組 織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 發 佈 的 永 續 性 報 告 綱 領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Guidelines) 為最廣泛被使用的指標,於 2002 年發行第一 版,最近一版為第四版 (G4) 於 2013 年發佈。 臺灣近年來對企業社會責任開始有所著墨。江逸之 (2006) 剖析臺灣企業開 始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主因,在於臺灣企業面對全球化之競爭浪潮,企業沒有 CSR 的實質內涵與認證,幾乎無法取得訂單。早期臺灣產業大多做代工,不必直 接面對到消費者;但是,近來臺灣產業開始轉型為品牌商、服務業,必須直接面 對消費者,CSR 的壓力開始變大,逐漸重視企業的社會參與。 《天下雜誌》於1994 年率先倡導「企業公民」(CSR)概念,將其作為一評 分項目加入年度「標竿企業」評比中,於 2007 年進一步將「企業公民」(CSR) 指標擴大,成立「企業公民獎」(CSR),從公司治理、企業承諾、社會參與及環 境保護四大面向進行綜合評鑑,選出「天下企業公民TOP 50」。另外,2005 年《遠 見》推出全球華人媒體第一份企業社會責任大調查,企業社會責任獎亦逐漸變成 臺灣企業界每年重要的評鑑活動之一。 許永聲、陳俊合與曾奕菱 (2013) 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參與程度對企業具有 正面的影響,除了樹立良好形象外,信用評等機構對企業參與社會責任程度較高 的企業會給予較佳的信評等級,此影響將直接反映於企業籌資的難易程度及成本,

呼應 Porter and Kramer (2006) 認為參與社會責任可視為企業重要經營策略的觀 點。 由上述文獻可知企業社會責任牽涉極廣,隨著時間推進,意義也不太相同。 而目前大部份都認為企業應盡社會責任,並將其視為一個「責任」。研究大多指 出對CSR 之揭露可被視為形象之維護,且大部分企業只揭露對其有益處之資訊, 以減少輿論壓力、政治成本並提升聲譽。

2.2

企業社會責任與租稅規避

租稅規避是指當公司進行某種行為其首要目的是為降低稅負,其次目的才是

其他非租稅效果。廣泛的定義為會使外顯稅負減少的行為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 2008)。

6 分別為聯合國全球盟約 (The UN Global Compact)、OECD 跨國企業指導綱領 (The 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ILO conventions)、ISO 14000 環境 系列 (ISO 14000 Series)、社會責任會計指標 (Account Ability 1000)、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全球蘇利文原則 (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及社會責任 8000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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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租稅規避難以衡量,因為各國企業所得稅申報書均為非公開資料,目前文獻 多使用租稅規避的代理變數,大多數的衡量指標都取自公開的財務報表,而這些 衡量指標只能捕捉片面的租稅規避行為,各研究者通常會針對其研究問題選擇適 合的衡量指標。最常見的避稅代理變數為有效稅率,例如帳面有效稅率與現金有 效稅率,代表平均每元所得應負擔之稅負。 此外,財稅所得差異與裁量財稅差異也常被用為避稅代理變數。Wilson (2009) 將被國稅局起訴從事租稅規避行為的公司與配對的未受控告之控制樣本相比,發 現前者具有較大的財稅差異。上述研究的證據顯示財稅差異能捕捉到一些租稅規 避行為的元素,但其缺點為只能捕捉到不具財稅一致性的租稅規避行為。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分析企業避稅與經理人高權力誘因的關係,發現給予經理 人的激勵薪酬越高,對企業的避稅造成的影響越大;激勵薪酬與租稅規避成反比, 且公司治理品質在其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其研究中認為財稅所得差異中可能包 含像是為了達到紅利目標所做的損益平穩化等的盈餘管理,所以他們使用裁量財 稅所得差異,認為這是一個更能準確對租稅規避活動衡量的指標。他們以總財稅 差異和總應計數進行迴歸分析,藉以計算異常財稅差異指標,迴歸後的殘差被作 為租稅規避的代理變數。 租稅規劃的效益可能非常大,提供較高的現金流量與稅後淨利,經理人會有 避稅誘因,尤其當績效連結到其獎酬時。但相對伴隨的是高風險及高成本,租稅 規劃需花費極大成本,且一旦被抓到避稅,可能會被罰款或使聲譽下降。先前研 究已發現企業避稅與許多企業特性相關,例如獲利能力、跨國營運程度、無形資 產及研發費用等 (Wilson 2009)。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 回顧並評論許多避稅研究後,發現相當多的避

稅相關文獻以各種不同的代理變數探討公司對避稅的影響,卻忽略CSR 的影響, 因此提出可以將租稅規避行為與環境和社會責任相結合的建議。Sikka (2010) 也 提到應該多研究避稅與CSR 之關係。 雖然繳稅是企業貢獻於社會的根本途徑,卻很少被認為是CSR 活動,但是, 企業執行避稅活動卻有昂貴的社會成本 (Weisbach 2002)。企業避稅雖然會使股 東增加利益,但卻會讓政府因稅收減少而使的公共支出的資源下降。Sikka (2010) 即認為某些企業自稱是對社會負責任的,卻致力於避稅,少繳所得稅雖對股東有 利,卻對整體社會造成影響。

Huseynov and Klamm (2012) 檢驗當企業使用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稅務服務 時對 CSR 在公司治理、社區與多樣性三方面的影響。將 Kinder, Lydenberg, and Domini 資料庫 (簡稱 KLD) 內的強項 (strengths) 和關注 (concerns) 分離並作

為 CSR 的衡量,其中,強項是指對社會負責任之事,關注是指對社會不負責任 之事,以分析企業避稅後對社會責任之正面與負面效果。研究結果發現,社區關 注與稅務管理費用的交乘項與有效稅率為正相關,而公司治理強項及多樣性關注 與稅務管理費用的交乘項與有效稅率為負相關。並且進一步發現不同的 CSR 程 度會影響避稅程度,故建議未來對避稅及稅務管理的研究都應將CSR 納入考量。 CSR 與避稅成現正相關的觀點認為重視 CSR 的公司會將資源投入 CSR 的 活動而非及大化股東的經濟績效。認為公司所得稅支付與 CSR 衡量之兼有正向 的互補關係。如Kim et al. (2012)提出經理人參與 CSR 活動是為得到合乎道德的 期待而非由於機會主義的動機(opportunistic incentives);而 Avi-Yonah (2008)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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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從 CSR 的角度來看,即使避稅的政策是合法的,企業也不應該從事與商業目

的無關的交易行為以規避稅賦;Christensen and Murphy(2004)認為繳稅也許是私 人與企業公民參與社會的一個最基本的方式。Davis et al. (2016) 一文亦探討出具

CSR 的公司是否付較多的稅。由於過去文獻的實證結果指出負相關者較多,但仍

有正相關的結果,因此該文在假說發展時並未做出預測。其樣本期間是2006-2011。

該文與Hoi et al. (2013) 不同之處在於 Hoi et al. (2013) 的重點在討論 CSR 不好 的公司與高度租稅激進的關係。與 Lanis et al. (2015) 不同之處在於,雖然均採 用KLD 資料庫,但 Davis et al. (2016)僅用其中的 5 項類別,排除公司治理、人 權兩項指標。7該文以使用 5 年現金有效稅率,僅排除在 5 年中稅前利潤為負的 觀察值。研究結果發現,對部分美國公司而言,有影響力的利害關係人並不將所 得稅支付視為CSR 活動。亦即平均來說,高 CSR 指標的公司與租稅規避呈正相 關。 另外,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利害關係人如何看待公司繳稅一事,相當敏感。例 如在美國哥倫比亞廣公司CBS 在 2015 年 12 月 20 日播出的 60 分鐘(60 Minutes)

8主持人羅斯(Charlie Rose)訪問蘋果執行長庫克(Tim Cook),提到美國參院小組委

員會2013 年的報告:「蘋果以巧妙的手法對740 億元的海外收入繳很少的稅或不

繳稅。」9對此,庫克回應:「那純屬政治抹黑」(total political crap)。庫克在該節

目中承認蘋果海外有的1810 億元資產,遠高於其他美國公司,主要就是因為蘋 果不想支付如果這些資產在美國境內所要付的包含聯邦所得稅的 35%及地方所 得稅的5%,合計高達 40%稅。但庫克也反擊說蘋果在美國付的稅恐怕比任何公 司都多。10 而CSR 與避稅呈現負相關觀點是認為企業支付所得稅與 CSR 衡量間有負向 的替代關係。例如Preuss(2010)提到設立於租稅天堂的企業宣稱會從事 CSR 的商 業行為。而Sikka(2010) 則發現 CSR 公司也會從事租稅規避。公司把繳交公司所 得稅當作損害社會福利,因其會減少創新、就業機會和經濟發展該項公司把繳交 公司所得稅當作損害社會福利,因其會減少創新、就業機會和經濟發展。例如 Djankov, Ganser, McLiesh, Ramalho, and Shleifer (2008),公司所得稅對投資和創業

有巨大的反效果。而Hines(2006) 發現有證據顯示,國際投資及國際租稅規避皆

受租稅政策影響很大。該文預期企業受到減稅的優惠時,資本在國際間的流動會 更容易。Lanis and Richardson (2012) 使用澳洲公司在 2008-2009 年兩年的樣本,

將CSR 活動分為 52 項,透過檢視各公司 CSR 報告自我揭露的數據,依該 52 個

項目是否被揭露與否作為其揭露程度之衡量。研究結果發現,CSR 的揭露程度和

7 排除公司治理,原因是公司治理與公司避稅間的連結已被相當多的研究討論過,如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Armstrong, Blouin, Jagoliner, and Larker (2015); Lisowsky, Robinson, and Schmidt (2013);排除人權原因是 KLD 資料庫於 2002 年始開始蒐集此類目資料。 8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B2Wa4FId3R0 9 2013 年紐約時報把蘋果公司勾勒為科技手法避稅創新公司,因而啟動參院小組調查,該 次的聽證會進行了電視轉播。紐約時報的此篇報導得到了普利茲獎。 http://www.pulitzer.org/winners/staff-74 10 蘋果公司對其避稅的批評回應的另一個例子如下: USA Today (2012)報導:「蘋果公司已 經是全世界最有價值的公司,但和其他跨國企業比較時卻低報其利潤。整體來看,其資產達數 十億美元,其中包含它存下來可能永遠會繳納的稅收。」,而蘋果公司在 New York Times(2012) 回應這些批評者說他們繳太少稅的事:「在 2012 前半年,我們 U.S.營運部分繳給聯邦及州政府 幾乎 50 億美金的所得稅,包含員工的股利所得扣繳稅,讓我們成為美國繳最多所得稅的前幾名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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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租稅激進程度呈負相關,故認為 CSR 活動與避稅是相關的。但該研究承認,有 效稅率並不能準確地反映激進避稅措施,而 CSR 的揭露程度並不一定能反映 CSR 活動。Lanis et al. (2015) 探討論 CSR 績效與公司避稅之關聯性,提出對社 會負責的公司會有較少的避稅,其樣本期間是2003-2009。同時也是採用 KLD 資 料庫的 7 項指標, 其行衡量租稅規避的指標是由 KLD 資料庫中是否有涉及稅 務爭議為虛擬變數,並配對無稅務爭議之公司。實證結果發現,如果公司有越高 的CSR 績效,其避稅的可能性越低。 也有些研究提出營利事業在分配資源上比政府更有效率,認為支付所得稅並 非達成企業社會責任目標的最好手段,例如McGee (2010) 把資源留在私部門可 以對社會有更大的效益,因為私部門比公部門使用資源會更有效率。Porter and Kramer (2006) 認為一個營運良好的企業,運用其豐富資源、專業技能及管理才 能去解決問題,對社會的助益會比其他組織或慈善機構好。這種例子並不罕見, 例如全球知名的社會企業TOMS。創辦人麥考斯基(Blake Mycoskie)透過「One for One」模式,消費者買一雙鞋,企業就捐一雙鞋給貧童,引起廣大迴響,自 2006 至2015 年的 9 年之間,捐出三千八百萬雙鞋(價值約二十一億美元)給貧童。 當年,TOMS 的創業資金僅五千美元,2014 年路透社估計該公司市值已達六‧二 五億美元(約一八七億元新台幣)。11 也有些企業是從事租稅激進的公司也有可能增加其 CSR 活動以抵消租稅激

進的負面看法,且負向關係增強。如 Fombrun, Gardberg, and Barnett (2000)及 Godfrey, Merrill, and Hansen (2009) 顯示 CSR 活動可以緩和一些負面事件,如詐 欺指控、環境災難,或大眾對公司的負面觀感。 Hoi et al. (2013) 檢驗 CSR與避稅間的實證關係,特別利用不負責的企業社 會活動來衡量,因為 CSR 報告書通常是由企業自己編製,常是美化過的資訊, 而由第三方驗證的制度也不夠成熟,所以用不負責的 CSR 活動衡量較為可靠。 該研究提出兩種觀點:「企業文化」與「風險管理」。一方面,從企業文化的角度 來看,CSR 通常被認為是一個正確且充滿道德的活動,而不負責的 CSR 活動正 好相反,過於激進的避稅措施不利於社會,被認為是不道德且不負責的行為,所 以如果符合企業文化觀點,激進的避稅措施應該與不負責的 CSR 呈現正相關; 另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可視為風險管理策略,企業執行社會責任活動主要是用 來提升其企業社會責任的評價,在公司遇到負面事件時,因為有原本較佳的聲譽, 而可以免於社會大眾或政府等的過於責難,而激進避稅措施可能會導致公司聲譽 下跌、可能出現國稅局罰款的危機,或是消費者抵制,故企業可以透過減少不負 責的CSR 活動管理他們 CSR 的聲譽,從而減輕激進避稅行為帶來的預期成本, 因此,激進的避稅措施應該與不負責的CSR 呈現負相關。該研究也使用 KLD 資 料庫,因其為較全面的第三方來源的大樣本數據,以研究與分析各企業獲得的負 面社會評等 (negative social ratings) 來衡量不負責的 CSR 活動。研究結果發現,

企業有許多不負責之 CSR 活動時,更有可能致力於租稅規避活動,且有較大的

永久性/裁決性財稅差異,因此推論「企業文化」會影響避稅。

2.3

企業策略與租稅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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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在策略管理的文獻中,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的策略分類法 (strategic typology) 是 最 常 被 引 用 的 策 略 類 型 理 論 , 企 業 為 了 處 理 事 業 問 題 (entrepreneurial problem) 、 工 程 問 題 (engineering problem) 與 行 政 問 題 (administrative problem) 等三個根本問題而有不同的競爭策略。事業問題與企業 應如何管理市佔率相關,工程問題牽涉到企業應該如何執行解決事業問題的方法,

而行政問題則考慮企業該如何架構以解決前兩個問題的需要。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認為企業策略型態主要可分類為四:穩健者 (Defenders)、分析者 (Analyzers)、先驅者 (Prospectors) 及反應者 (Reactor)。最適合形容穩健者的詞為 穩定 (Stability),企業封鎖市場的某部份以建立穩固領域,並在整個潛在市場中 只製造有限的產品,像是價格具競爭力的產品或是高品質產品;先驅者回應環境 的方式與穩健者相反,它們尋找並利用新產品和市場機會,認為維持產品創新的 聲譽以及市場發展與高獲利一樣重要。穩健者不斷致力於最大效率;先驅者則在 環境改變中探求機會。在這兩個極端的中間,就是分析者,企業想在最小化風險 的同時最大化獲利機會,也就是包含兩者的優點,但這非常難追求,用以形容的 詞是平衡 (balance)。穩健者、分析者與先驅者三種型態都主動對所處環境提出策 略,此外,還有第四個種類名為反應者,是剩餘的 (residual) 型態,指策略失敗, 也就是策略、技術、架構、和方法 (strategy, technology, structure, and process) 不 一致,沒有系統化的組織策略與規劃。

Hambrick (1983) 依照 Miles and Snow (1978) 的策略分類理論做驗證與延伸, 檢驗產業環境是否會影響不同策略。研究發現,因為產品研發的成本與風險是巨 大的,因此相較於先驅者,穩健者在每個環境型態的當期獲利及現金流量都較佳, 而先驅者只在新興產業中有較高的市佔率。該研究認為在選擇策略時,應該要注 意環境的需求及當時欲達到的績效類型,同時它也探索先驅者與穩健者的屬性。 一般說來,先驅者易觀察的是創業導向的假設,像是高產品研發費用及高行銷費 用;穩健者則是效率導向的假設,像是高資本密集度、高員工生產力及較低的直 接成本。它使策略型態更具體,讓後續的研究可以依Miles and Snow (1978) 的策 略分類做相關進一步的研究。

許多研究將企業策略與公司特性做檢驗,採用 Miles and Snow (1978) 的競 爭策略分類並參考 Hambrick (1983),將穩健者及先驅者運用於研究中。Ittner, Larcker, and Rajan (1997) 檢驗當企業較傾向於先驅者策略時,是否會放更多權重

在執行長獎酬契約的非財務衡量上,採用四個變數作為企業競爭策略的衡量:(1)

研發費用/銷貨,(2)權益市值與帳面值比,(3)員工人數/銷貨,(4)新產品或服務推 出數/銷貨,較高的值代表公司較接近於策略中的先驅者端。研究結果發現,先驅

者類型的企業會在其執行長的獎酬契約中,放更多的權重在非財務衡量上。

Bentley, Omer, and Sharp (2013) 檢驗審計公費是否因企業策略不同而有差異, 並藉由檢視相關財報違規以檢視是否某些企業策略會有較大的風險。該研究使用 六個可從公開資訊獲得的指標以決定企業屬於何種策略。研究結果發現,先驅者 較會出現財報違規行為且審計公費較高,也就是除了傳統的審計公費模式外,企 業策略可對客戶的複雜度及風險提供獨立的衡量。12 12 可參考表1,該六個變數中,在歷史成長的衡量部分沒有使用權益市值與帳面值比,因為該 研究為了做共同因素分析,認為市值帳面值比這項指標與其他指標的結構無關,故改為資產的 市值(總負債+權益市值)較能衡量不同的成長趨勢。另外,也將廣告費對銷貨比改為銷管費 用對銷貨比,因為廣告費是較少人能使用的資料庫。

(10)

10 Hsu et al. (2014) 探討在不同的企業策略下,若審計委員會內有財務專家是 否會影響其避稅程度。研究結果發現,當審計委員會內有財務專家時,越偏向先 驅者的企業越不會避稅。該研究結論認為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若有財務專家較可能 評估其企業的經營策略,並有效監督在企業策略背景下的避稅活動。穩健者將成 本有效使用、傾向較窄的產品域 (domain)、有較穩固的組織結構,且不喜歡風險 及不確定性,故如果避稅機會是耗費成本的或是不確定的,即使這個機會被預期 可以使股東得到更大的利益,穩健者傾向於不避稅;另一方面,先驅者有較廣的 產品域,聚焦於革新與改變且有更彈性的組織結構,因較能容忍且偏好風險及不 確定性,故較可能致力於有風險的租稅規避行為。

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並未將避稅行為放入策略的分類中,而之前的 文獻也沒有清楚地說明為何類似的公司會有不同的避稅程度。Higgins, Omer, and Phillip (2015) 欲知道在該企業策略理論架構下,穩健者與先驅者兩策略是否因其 面對避稅的成本與效益的特性而造成較多或較少的避稅,研究企業策略是否影響 避稅程度,可以反映公司整體企業策略,使我們對企業避稅活動有整體的瞭解。 該研究認為穩健者的目的是成本最小化,且因為對大部分企業而言所得稅費用是 企業中一個主要成本,所以相較於先驅者,它們會為了要降低所得稅而增加避稅 活動。但是因為避稅有其成本與不確定性,有成本大於效益的風險存在,因此穩 健者型企業不願冒這個險,且一旦被稅捐機關發現有避稅行為,可能會被懲罰, 長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在穩健者類型的企業中,為了與其他競爭者競爭,這樣 的不確定性對其營運會有很大影響,但先驅者因本身就善於處理風險,所以影響 沒有那麼大。另一方面則是聲譽損壞,一旦被認為有避稅行為,因為穩健者企業 產品較集中、不多元,所以注重成本與其品質,而不追求創新,所以一定會有可 替代的商品或服務,一旦聲譽不佳,顧客可以輕易找到替代品抵制,對企業造成 極大威脅,而先驅者的顧客則較難找到替代品。對於先驅者而言,租稅規劃就像 是一創新的產品,在設計與實行上充滿不確定性,但一旦成功,獲利極高。因此 延續Ittner et al. (1997) 包含的四個指標中的前三個,13 並根據 Miles and Snow

(1978) 及 Hambrick (1983) 加入:(1)廣告費用對銷售的比例,(2)固定資產密集 度,與Ittner et al. (1997) 一樣使用前五年的平均比率。研究結果發現,致力於成 本最小化及減少不確定性的穩健者企業相較專注於產品差異化的同時也更願意 處理不確定性的先驅者企業較少租稅規避。也就是說,即使穩健者可能會因為避 稅活動而降低成本,但因結果的不確定性,先驅者更可能願意投入租稅規劃中。 先前的文獻用了四到六個衡量指標以辨別企業的組織策略,各指標皆使用前 五年的移動平均做計算,整理如表1。表中除了 Ittner et al. (1997) 外,分別將策 略之各組成指標中之所有樣本分成五等份,並給與相對分數後再加總做為策略分 數,其中,6-12 分為穩健者,13-23 分為分析者,24-30 分為先驅者,而 Higgins et al. (2015) 因為只有五個指標,所以 5-10 分為穩健者,11-19 分則為分析者, 20-25 分為先驅者。 表1 插入此處 13 第四個指標為「新產品或服務推出數/銷貨」,新產品或服務推出數需取自特殊資料庫,不容 易取得,而Higgins et al. (2015)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公開且可容易取得資料的指標,故未採該指 標。

(11)

11

3. 假說發展

Porter and Kramer (2006) 認為對公司來說,策略不只能應用在公司和競爭對 手及顧客的關係,也適用於公司與社會之間,透過策略利用在產品和價值鏈方面 的機會,選擇能強化本身競爭力的社會議題去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計畫,能同 時為公司和社會創造可觀的利益,也就是創造共享價值,不僅提升本身的競爭力 並同時造福社會。 胡憲倫、許家偉及蒲彥穎 (2006) 認為一個有效的企業社會責任策略必須積 極主動,才能幫助公司達到策略和企業社會責任的目標。而實踐企業社會責任的 關鍵為使企業領導人相信企業社會責任能夠為企業提供競爭策略和經濟利益,重 新思考應將公益焦點集中於何處以及如何進行,先探究公司能力、策略及結構與 外部環境之關係,再鎖定方向,把對公益的投入拿去改善他們的競爭環境,也就 是透過企業社會責任篩選出適合公司之競爭策略。

Galbreath (2010) 同樣使用 Miles and Snow (1978) 的策略分類法,檢驗企業 社會責任是否與策略導向有所連結。結果發現先驅者及穩健者型企業實行企業社 會責任活動的程度都較分析者為高,而反應者最低,因為先驅者面對環境較積極 主動且願意革新,不會等到完全瞭解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對聲譽、法律、財務績效 等的影響才決定是否執行,因此先驅者較分析者願意執行其社會責任;至於穩健 者,過去的研究發現其管理團隊有較長的任期,因為管理者經驗豐富所以在面對 風險時較有技巧應對,因此相較於短期利益,任期長的管理團隊更傾向致力於企 業社會責任;而反應者因為面對環境的策略不一致,應對力較弱,因此在四種策 略類型中執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程度最低。該研究認為企業如何面對市場競爭與其 特性是解釋對企業社會責任有不同程度實踐的原因。 綜合前述文獻,可見企業已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策略考量中,另外也發現, 兩者與避稅之關係:通常越是先驅者型的企業會避較多稅,而越不負企業社會責 任的企業會有更激進的避稅。本研究認為企業會將企業社會責任、策略與租稅規 避做綜合性考量。然而,國外有相關的資料庫像是KLD 與 Bloomberg 將企業社 會責任報告書之內容量化,我國目前沒有這種資訊,雖然可以依照外國的指標做 為量化依據,但其實會因為量化標準的不同,使每間企業有不同的評分,而財報 使用者對於企業的瞭解,通常都是透過企業本身資訊的揭露,因此才會有企業社 會責任報告書寫手的產生,有些企業並不如其所說的做得那樣好,況且因政府之 前未強制規定,臺灣2014 年以前上市櫃公司出具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有限。 當一企業決定要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需要下許多決策,例如報告的內容與 數據之來源、是否找獨立機構做審查、置於網路上還是出版印刷品都需要斟酌, 所以,當一位管理者願意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代表其瞭解該報告書的重要 性,也將企業社會責任列入了整體營運的考量中,認為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因此,本研究以是否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標準,觀察 在不同的商業策略下企業對這件事的看重程度是否會影響其避稅程度,並藉此推 估其出具之理由。

首先, Hoi, Wu, and Zhang (2013) 指出,企業文化會驅動公司政策,當企業 從事「不負企業社會責任」(irresponsible CSR) 的活動時,較會採取更積極的避

(12)

12 稅活動。該文提出兩種觀點:企業文化觀點及風險管理觀點。 在「企業文化」觀點下,因為通常避稅被認為對整體社會有害,其與企業社 會責任背道而馳,因此當企業出具報告書時,基本上避稅與其企業文化不相符, 可能因此有所警惕而減少避稅。 但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企業社會責任就像是策略一樣,所有行為可 能都是為了股東利益極大化的策略,實行企業社會責任可以獲得更佳聲譽,實質 上可招來更多顧客。企業可能將資本投注於租稅規劃以期達到避稅效果,但又害 怕被發現。因此,如若企業願意花一筆成本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把企業所 做有利於大眾之事公諸於世。之後如果投資者發現企業避稅時,卻又看到其在企 業社會責任方面盡了許多責任。此時「風險管理」將使投資人對企業因避稅導致 的聲譽損害不會太大。據此,我們認為自願揭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企業相對 於其他企業較願意負企業社會責任,因此企業較不會採取積極的避稅活動。對此, 本研究提出假說一如下: 假說一:在其他情況不變,企業自願揭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行為與積極避 稅行為呈反向關係。

Higgins, Omer, and Philips (2015) 研究企業策略與避稅的關聯性,沿用 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的方式建立策略指標,也將企業依策略傾向分為先驅者 (Prospectors)、穩健者 (Defenders) 與分析者 (Analyzers) 三類。

先驅者與穩健者之基本策略不同為,穩健者係遵循成本極小化策略,而先驅 者係以創新及開發新產品及市場藉此競爭。基於此原因,Higgins et al. (2015) 之 假說發展係由三個面向架構: 1. 機會:先驅者因為專注於新地區及產品的市場,且持續改變因此有較多租稅 規劃的機會;相對的,穩健者並不積極追求新機會,因此有較穩定的經營結 構。 2. 產品及聲譽程本:先驅者的產品或服務較特別且在市場上較無替代品,具有 競爭優勢,通常較不關注其聲譽問題;穩健者的產品或服務通常有較多的 替代品,可替代性高,因此穩健者較關注其聲譽以避免因其積極避稅的形 象而流失客戶。 3. 風險及不確定性:由於先驅者在競爭市場承擔策略風險的特性會外溢到其 他營運範疇,例如稅務活動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 2010),且 Bentley et al. (2013) 提出公司文化及策略之特性適用於整體營運及規劃活動,因此 穩健者傾向規避激進避稅方法帶來的風險,而先驅者為風險偏好者且較能 應付激進避稅方法帶來的不確定性。

本文延伸Higgins et al. (2015) 的研究,認為先驅者與穩健者的特性差異,導 致不同的避稅行為。首先依據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之理論將企業分出先 驅者與穩健者兩種類型,再根據Higgins et al. (2015) 之實證結果,雖然穩健者更 注重成本的抑減,但先驅者有較多的租稅規劃機會、其產品較無替代品因此較不 關注聲譽問題、較能承擔避稅帶來的風險,因此先驅者之避稅程度較穩健者為高; 而穩健者則因其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有較高可替代性,故較關注聲譽問題及其風 險趨避之特性,導致避稅之成本較高,因此穩健者避稅程度較低。故本文提出第

(13)

13 二個假說: 假說二:其他情況不變,企業的策略型態越趨近先驅者(穩健者)其避稅的程 度愈高(低)。 綜合以上兩個推論,討論企業自願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行為,在不同的 企業的策略型態下,其租稅規避程度應有不同。 由於穩健者傾向將焦點放在成本極小化以及降低風險,穩健者並不積極追求 新機會、較關注其聲譽以及傾向避免過於激進避稅會帶來的風險的企業特性。因 此,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雖然會增加成本但可能降低風險,則依據企業文 化觀點,會傾向不避稅。 而先驅者則是積極追求租稅規劃的機會。因此,若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一方面這符合先驅者傾向創新的概念,在政府尚未強制出具報告書時,出具企業 社會責任報告行為基本上是符合先驅者的策略。因此本研究推測先驅者出具企業 社會責任報告書之比例會較穩健者為高,其出具原因若是為了風險管理,則會傾 向於避稅。本研究預測在不同的企業策略型態下,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與否 會影響其避稅程度,故建立假說三如下: 假說三:在出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情況下,企業的策略型態越趨近先驅 者(穩健者)其避稅的程度愈高(低)。

4. 研究設計

4.1

衡量避稅指標

(

)

本研究採用不同的方式衡量企業積極避稅,克服不同指標的限制 (Hanlon and Heitzman 2010; Lisowsky, Robinson, and Schmidt 2013)。本文分別採用有效稅 率 (effective tax rate; ETR) 與財稅差異 (book-tax difference; BTD) 兩類指標衡量 企業避稅活動。

有效稅率採用帳面有效稅率 (book ETR) 與現金有效稅率 (cash ETR) 兩個 定義。首先,帳面有效稅率常用來衡量企業的租稅負擔 (例如,Phillips 2003; Rego 2003; Robinson, Sikes, and Weaver 2010; Hoi et al. 2013; Higgins et al. 2015)。本文 沿用Dyreng, Hanlon, and Maydew (2010) 對帳面有效稅率之定義,即為總所得稅

費用除以繼續營運部門稅前純益;其次,現金有效稅率可以衡量企業於當年度減

少支付給政府的現金稅額的活動。現金有效稅率愈低代表企業從事高度避稅活動 (Dyreng, Hanlon, and Maydew 2008)。本研究定義現金有效稅率為年度支付稅額除

以繼續營運部門稅前純益(稅前淨利)。

財稅差異採用永久性財稅差異 (permanent book-tax difference; PermBTD) 與 裁量財稅差異 (discretionary book-tax difference; DD_BTD) 兩個指標。首先,永 久財稅差異係衡量永久性的財務所得與課稅所的差異 (Manzon and Plesko 2002), 亦即總財稅差異減暫時性財稅差異。Frank et al. (2009) 指出暫時性財稅差異通 常是管理階層操縱應計項目的結果,永久性財稅差異才能反映真實的避稅行為。

永久性財稅差異定義為繼續營業部門稅前純益與課稅所得差異除以期初總資產。

(14)

14

調整總財稅差異中屬於盈餘管理的部份。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係以總財

稅差異對總應計數迴歸,以總財稅差異中無法被總應計數解釋的部份,亦即以 迴歸之殘差項衡量企業的避稅活動。

4.2

衡量企業自願揭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CSR

報告書

; CSR)

本研究採用虛擬變數 (CSR) 紀錄企業是否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衡量企業 是否關心營運活動對環境及社會大眾的影響。本研究採用人工方式蒐集企業揭露 CSR 報告的情況。當企業 i 自願揭露 t 年 CSR 報告書則設定 CSR 為 1,否則 CSR 為 0。本變數紀錄 CSR 報告書表達資訊的年度,而非出具報告書的年度。例如 2013 年出具 2012 年之 CSR 報告書,則表示其 2012 年之 CSR 變數為 1。此外, 本研究所認定之 CSR 報告書以企業在網頁所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為限, 不包含環境報告書,因為環境報告書內容的範圍太狹隘。本文預期自願出具CSR 報告書的企業基於企業文化因素,傾向於減少租稅規避活動。然而,當企業基於 風險管理因素,則有可能傾向於增加避稅活動。根據假說一預測,企業的避稅程 度與企業自願揭露CSR 報告書呈負向關係。 由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為了提升企業直接面對民眾的社會責任, 提升民眾對企業的信心,強制要求上市(櫃)食品業、金融業、化學工業及實收 資本額為新臺幣100 億元以上之公司,於 2014 年度起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書。根據作者們人工蒐集的資料顯示,最早出具的CSR 報告數為 2002 年。因此, 本研究採用2002 年到 2013 年度資料進行分析。

4.3

企業策略

(Business Strategy; STRATEGY)

關於企業策略分類的文獻 (例如 Porter 1980; 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March 1991; Treacy and Wiersema 1995),以 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的分類 最廣為策略型態理論文獻引用。本研究採用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與 Ittner, Larker, and Rajan (1997) 等文獻用來反映企業無法被觀察到的不同構面的變數, 建立離散的策略組合指標 (discrete STRATEGY composite measure),作為企業的 商業策略替代變數。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以策略指標將企業分為先驅者、 分析者與穩健者等三類可行類型,本研究專注於策略上截然不同的先驅者與穩健

者從事租稅規避活動的差異。

本研究沿用Bentley, Omer, and Sharp (2013) 與 Higgins et al. (2015) 的方式, 上 述 兩 篇 文 章 所 採 用 的 六 個 變 數 , 以 五 年 滾 動 平 均 (rolling average) 建構 STRATEGY 變數。採用的變數有:研究與發展費用對銷貨比、員工數對銷貨比、 歷史成長 (採用年度總收益變動百分比衡量)、銷管費用對銷貨比率、員工數波動 (採用總員工數標準差衡量) 及資本密集度 (財產、廠房與設備淨額除總資產)。 變數的定義說明如下: (1) 研究發展費用/銷貨(RD5)衡量企業研發新產品的傾向。先驅者致力於創新活 動,故預期先驅者的研發費用高於穩健者 (Hambrick 1983);相較而言,穩 健者專注於現有產品的成本節省活動,而非研發新產品,因此研發費用較 少; (2) 員 工 數 / 銷 貨 (EMP5) 為 企 業 製 造 及 運 送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效 率 的 替 代 變 數 (Thomas, Litschert, and Ramaswamy 1991)。穩健者專注於組織效率,亦即極 小化每元銷貨所需員工數。至於先驅者專注於開發新產品,需要較多的員工

(15)

15 數,因此預期先驅者的員工數對銷貨比,高於注重成本極小化的穩健者; (3) 年度銷貨變動百分比(REV5)為歷史成長的替代變數。計算公式為[(當年銷貨 淨額/前一年銷貨淨額)-1]x100%。先驅者致力於新產品開發及擴展新市場, 而穩健者著眼穩定現有市場,故預期先驅者的成長高於穩健者。 (4) 銷管費用/銷貨(SGA5)衡量企業重視行銷與銷售的替代變數。先驅者為了尋找 新市場機會,會投入較多成本於激勵、教育及提供資訊給顧客,因此預期先 驅者的銷管費用比高於穩健者;

(5) 員工數標準差(σEMP5)為員工週轉率的替代變數。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指出先驅者為了促進產品多元化有較多的作業線,分權化的組織型態 造成組織較不穩定,通常員工任期短,員工週轉率高。穩健者採用極權的組 織型態以確保效率,員工的升遷大都在企業內部,員工任職期間較長,員工 周轉率低。 (6) 資本密度(CAP5)的替代變數為財產、廠房與設備淨額佔總資產的比重。資本 密集度衡量企業注重生產性資產的程度。穩健者重視產品的生產效率,會在 機器上投注較大資金,故資本密度高。相較而言,先驅者專注產品的多元化, 須隨時因應新流程及新技術,故不會將大量資金投資在生產性的機器設備, 因此預期先驅者的資本密集度低於穩健者 (Hambrick1983)。由於資本密集度 與前五項的方向相反,為了維持六項指標衡量方向的一致性,在下階段建構 組合指標時反向計點,。 計算上述六項指標的數值,本研究採用Higgins et al. (2015) 方式。先以各觀 察值的前五年的滾動平均計算上述六指標;然後,分年度與產業 (TSE 新產業代 碼) 排序分為五等分,最高的 20%計點 5 分,次 20%計點 4 分,依序到最低 20% 計點1 分。其中,預期穩健者的資本密度較高,為維持六項指標一致性,對資本 密度的排序反向計點;接著,將每個觀察值的六個指標分數加總建立組合指標為 STRATEGY。STRATEGY 數值將介於 6-30 之間;最後,以 STRATEGY 建構先驅 者與穩健者的虛擬變數。若STRATEGY 介於 6 到 12,設定 DEFENDERS (穩健者) 為一,其他情況為0。若 STRATEGY 介於 24 到 30,設定 PROSPECTORS (先驅 者) 為一,其他情況為 0。在迴歸分析時,以分析者做為參考組。 根據假說二的預測先驅者 (PROSPECTORS) 傾向從事較多的租稅規劃活動, 穩健者 (DEFENDERS) 傾向從事較少的租稅規劃活動,預期企業的避稅程度與 PROSPECTORS 呈正向關係,與 DEFENDERS 呈負向關係;此外,根據假說三 的預測,給定自願揭露CSR 報告書的情況,先驅者(穩健者)所從事的租稅規避活 動高(低)於分析者與穩健者(先驅者)。

4.4

實證模型

本研究參照 Hoi, Wu, and Zhang (2013) 與 Higgins, Omer, and Phillips (2015) 的實證架構作為基礎,建立臺灣上市櫃公司自願出具CSR報告書、企業策略型 態與租稅規避行為關聯性的實證模型如下:14 14 本文另外採用迴歸式如下: ,其中,Strategy 為間斷數值 指標衡量企業的策略傾向。數值介於6 (極端的穩健者)到 30 (極端的先驅者)區間。但由於 與CSR ∗ STRATEGY間具高度共線性(VIF 分別為 44.61、44.30),導致迴歸係數的顯著水準偏

(16)

16 ∗ ∗ (1) 其中, :租稅規避行為的代理變數。分別採用有效稅率 (book ETR)、現

金有效稅率 (cash ETR)、永久性稅差異 (PermBTD) 與裁決性財稅差異 (discretionary BTD) 衡量;

為虛擬變數,當企業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時為 1,其他情況時為 0;

DEFENDERS 為穩健者的虛擬變數,若 STRATEGY 介於 6 到 12,DEFENDERS 設

定為1,其他情況為 0;

PROSPECTORS 為 先 驅 者 虛 擬 變 數 , 若 STRATEGY 介 於 24 到 30 , 設 定 PROSPECTORS 1,其他情況為 0;

為控制變數。本研究遵循探討租稅規劃機會對避稅行為效果的文獻 (例 如,Gupta and Newberry 1997; Mills, Erickson, and Maydew 1998; Rego 2003;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9; Hoi et al. 2013; Higgins et al. 2015) 相關的變數定 義於下一小節介紹; 為年度固定效果,本研究以 2002 年為參考組; 為產業固定效果。以臺灣經濟新報資料庫中TSE 新產業代碼設定產業;ε 為殘差項。

4.5

控制變數定義

本研究遵循探討租稅規劃機會對避稅行為效果的文獻 (例如,Gupta and Newberry 1997; Mills et al. 1998; Rego 2003;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9; Hoi et al. 2013; Lanis and Richardson 2014; Higgins et al. 2015),控制變數定義說明如下: 1. 資產報酬率 (ROAi,t) 衡量企業的獲利能力 (profitability),控制企業的利潤率,

定義為企業的稅前所得除於期初總資產。企業的獲利能力愈高,避稅的動機

愈強,兩者呈正向關係。但 Chen, Chen, Cheng, and Shevlin (2010) 卻發現獲 利性高的企業會傾向較高的有效稅率。因此,本研究不預期資產報酬率的方 向;

2. 長期負債比率 (LEVi,t) 為財務槓桿,定義為企業的長期債務除以期初總資產。

因為利息費用可扣抵費用為課稅所得減項,預測長期負債比率與避稅呈正相

關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3. 境外營運所得 (FIi,t) 代表企業為跨國企業,能夠透過獲利分配在不同國家規

避租稅,有較高的避稅空間。相關的衡量方式有境外所得或損失的絕對值 (Desai and Dharmmapala 2009)、境外所得除以期初總資產 (Chen et al. 2010; Hoi et al. 2013) 及虛擬變數表達企業的境外營運稅前所得為正 (Hsu et al. 2014; Higgins et al. 2015)。本文採企業境外營運所得總額取自然對數衡量,若

企業無境外營運所得,則設定為0。預期境外營運所得與避稅呈正相關;

4. 無形資產 (INTANi,t) 衡量企業擁有無形資產的規模。無形資產常被企業集團

低。

(17)

17

用以關係企業間的所得移轉,因此,企業用有的無形資產規模愈大,避稅的 空間愈大,兩者呈正向關係 (Chen et al. 2010; Hoi et al. 2013)。本文定義為無 形資產除以期初總資產;

5. 企業規模 (SIZEi,t) 定義為總資產取自然對數。Lanis and Richardson (2014) 指

出企業的規模愈大,顯示企業有較多的經濟與政治能力從事租稅規避活動。 本文預測規模與租稅規避為正相關; 6. 資本密集度 (CINTi,t) 為固定資產淨額除以期初總資產。企業購置固定資產初 期的折舊費用,在稅務可提列的額度高於財務會計,可減少應繳納的租稅, 故預測資本密集度與避稅程度呈正相關; 7. 存貨密集度 (INVINTi,t) 定義為存貨除以期初總資產。存貨密集度與資本密集 度為替代,預測存貨密集度與避稅呈負相關; 8. 研發密集度 (RDINTi,t) 為研究發展費用除以銷貨淨額。由於研發支出可扣抵

稅額,故預測研發密集度與與避稅呈正相關 (Gupta and Newberry 1997); 9. 裁量應計數 (ABS_DAi,t) 為裁量應計數取絕對值,控制盈餘品質。裁量應計數

與CSR 活動呈負向關係 (Kim, Park, and Wier 2012) 與積極避稅呈正向關係 (Frank et al. 2009)。裁量應計數採用修正 Jones 模型計算;

10. 法人持股比率 (IOi,t) 定義為公司流通在外股票被法人機構持有的百分比。

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與 Hoi et al. (2013) 採用法人持股控制公司治理 對避稅的影響。Desai and Dharmapala (2006) 指出在良好的治理環境(法人持 股比率愈高)較不會發生經理榨取利益情況,企業避稅所移轉到公司的財富才 會反映在企業的價值。本文預期法人持股比率與避稅行為呈正向關係; 11. 權益所得 (QUINC) 控制採用權益法的合併盈餘。權益所得定義為權益所得 除以期初總資產; 12. 市帳比 (MKTBKi,t) 衡量企業的獲利能力,定義為年度權益市值除以權益帳面 值。Chen et al. (2010) 認為成長型企業會投資具所得稅優惠的資產,而造成費 用認列的暫時性差異,預期市帳比與避稅呈正向關係。但 Chen et al. (2010) 與 Hoi et al. (2013) 出現不同指標的迴歸結果不一致的情況; 13. 營業虧損虛擬變數 (D_NOLi,t) 衡量企業有營業虧損額度,可用以扣抵稅額。 本文定義為虛擬變數,當公司在 t 年度有營業虧損後抵餘額時 D_NOL 設為

1,否則設為 0。Joos and Plesko (2005) 指出處於虧損之公司和無虧損公司的 特徵不同,如果沒區分會影響估計準確性,Chen et al. (2010) 認為公司的虧損 扣抵額度較低,會有較高的有效稅率。我國所得稅法第39 條,原規定營業虧 損可以後抵5 年,於 2009 年修法改為可以後抵 10 年,其後至 2013 年間,最 多可以扣抵2003 年之營業虧損。公司需先有虧損才能於後期盈虧互抵減少稅 負,故預測營業虧損後抵與避稅為正相關。

14.

最後,本文控制產業 ( ) 及年度 ( ) 的固定效果, 控制不同產業或年度之租稅規避行為的變動 (Rego 2003)。

4.6

資料來源及樣本篩選過程

本文樣本取自2002 年至 2013 年的臺灣上市櫃公司。財務資料及公司治理資 料主要取自臺灣經濟新報資料庫與企業年報。15企業自願揭露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15 公司治理變數 TENURE 取自 TEJ 所列最近四任總經理之上任年數,計算至該年止該企業總 經理之上任年數,資料期間換過四任總經理以上者,則至年報中蒐集總經理及其任期。

(18)

18 書資訊取自公開資訊觀測站及企業網站。16 表 2 說明樣本篩選過程,臺灣經濟新報資料庫上市櫃公司 (不含 TDR 及 F 股) 資料在 2002 年至 2013 年期間原有 20,754 筆。排除 502 個金融業觀察值,稅 前淨利小於零的3,571 個觀察值,所得稅費用與支出小於零的 1,861 個觀察值, 有效稅率大於一或小於零的5,071 個觀察值,計算策略變數資料不足的 981 個觀 察值,以及計算迴歸之控制變數資料不足的 575 個觀察值,最後採用樣本數為 8,193 個觀察值。 策略變數 (STRATEGY) 為以離散數值衡量公司位於策略傾向兩端的穩健 者 (defenders) 與先驅者 (prospectors),以及中間的分析者 (analyzers)。本研究採 用Bentley et al. (2013) 與 Higgins et al. (2015) 的分類方式將企業的 STRATEGY 在6 (最小值) 與 12 間分類為穩健者,將企業的 STRATEGY 在 24 (最大值) 分類 為先驅者,其餘STRATEGY 介於 13 到 23 之間分類為分析者。根據上述的分類 有548 個觀察值分類為穩健者,662 個觀察值分類為先驅者,6958 個觀察值分類 為分析者,分別佔樣本的6.71、8.10%與 85.19%,與 Higgins et al. (2015) 的比 例類似 (分別為 6.52%、7.60%與 85.88%)。 表2 插入此處

4.7 統計概況

表 3 為所有變數在 2002-2013 年的統計概況。帳面有效稅率與現金有效稅 率的平均值分別為16.25%與 13.14%,兩者均低於 17%;永久財稅差異與裁量 財稅差異平均值分別為0.0463 與 0.0281,兩種財稅差異的平均值需小於標準 差。 進一步將樣本依據自願出具 CSR 報告書與否分成兩組,四項避稅指標的平 均值均顯示出具CSR 報告書組的避稅程度較高。採用 t 檢定與 Wilcoxon 檢定進 行檢定,發現僅帳面有效稅率能以顯著水準 (p 值<0.01) 拒絕兩組相同的虛無假 說,初步顯示出具CSR 報告書與否,並無法推論從事避稅活動的程度。 將樣本分為先驅者與穩健者兩組 (忽略分析者),分別採用 t 檢定與 Wilcoxon 檢定進行檢定,四項避稅指標多能以1%顯著水準指出先驅者類型的企業的避稅 程度較高 (僅現金有效稅率在 Wilcoxon 檢定的 p 值小於 0.053)。初步顯示先驅 者類型企業相較於穩健者,較積極從事避稅活動,且顯著的達成避稅的目的。 表3 插入此處

5. 實證結果

本研究探討企業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與策略型態對租稅規避的關聯性。策

略指標的計算沿用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的方式,並依據策略指標將企業

16 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網址為

(19)

19

分為先驅者、分析者與穩健者等三類可行類型。迴歸分析以有效稅率 (帳面有效

稅率、現金有效稅率) 與財稅差異 (永久財稅差異、裁量財稅差異) 作為應變數,

對企業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先驅者型態與穩健者型態的虛擬變數,以及自願

揭露 CSR 報告書的虛擬變數分別與先驅者型態及穩健者型態的虛擬變數相乘項。

控制變數有資產報酬率 (ROA)、長期負債比率 (LEV)、境外營運所得 (FI)、無 形資產 (INTAN)、企業規模 (SIZE)、資本密集度 (CINT)、存貨密集度 (INVINT)、 研發密集度 (RDINT)、裁量應計數的絕對值 (ABS_DA)、法人持股比率 (IO)、 權益所得 (QUINC)、市帳比 (MKTBK)、營業虧損虛擬變數 (D_NOL),並控制 年度與採用的固定效果。

為確保迴歸分析的有效性,本文進行共線性與異質變異檢定。在共線性方面, 獨立變數間的相關係數 (請參閱表 4) 僅權益所得與境外營運所得為 0.7048,及

市帳比與資產報酬率的相關係數達0.6766 (均達 10%顯著水準),其餘相關係數均

低於0.33。此外,變異數膨脹係數 (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 均低於 3,顯示獨立 變數間的共線性程度在容許的範圍內;在異質變異數方面, 採用 Breusch-Pagen 檢定殘差項為同質變異數的虛無假說,四條迴歸式均能以1% 顯著水準拒絕虛無 假說。且為控制相同醫療財團法人在不同年度出現可能非獨立效果,以醫療財團 法人設定群聚 (cluster) (Petersen, 2009)。 表4 插入此處 有效稅率的迴歸結果列於表 5 的第 1、2 欄。首先,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的 迴歸係數均為正,符合假說一,但兩個迴歸係數為無法以10%顯著水準拒絕係數 回0 的虛無假說,不支持假說一;第二,穩健者的迴歸係數在帳面有效稅率的迴 歸為正,在現金有效稅率的迴歸係數為負,但兩條迴歸均未達10%顯著水準。顯 示穩健者的租稅規避程度與分析者相似;第三,先驅者的迴歸係數在兩條迴歸都 為負,且均以5%顯著拒絕迴歸係數為 0 的虛無假說,顯示先驅者的避稅程度高 於分析者。由穩健者顯著為負,穩健者的迴歸係數統計上不異於零,符合假說二 企業的策略型態越接近先驅者,避稅的程度愈高的推論;第四,自願揭露CSR 報 告書與穩健者的相乘項的迴歸係數在兩條迴歸均為正,但均未能以10%顯著水準 拒絕迴歸係數為0 的虛無假說;第五,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與先趨者類型相乘 項的迴歸係數,在帳面有效稅率的迴歸為正,但未達 10%顯著水準,顯示發佈 CSR 報告書並不會改變穩健者的避稅程度。但在現金有效稅率的迴歸式的迴歸 係數顯著為負(p 值 < 0.05),顯示先驅者在發佈 CSR 報告書的企業,比沒發佈 CSR 報告書的先驅者類型企業的避稅程度更高。在給定企業自願揭露 CSR 報告 書的情況,在現金有效稅率的迴歸式,先驅者的迴歸係數顯著為正,穩健者的迴 歸係數統計上不異於0,符合假說三企業的策略型態越趨近先驅者其避稅程度愈 高的推論。 表5 插入此處 財稅差異的迴歸結果列於表 5 的第 3、4 欄。首先,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的

(20)

20 迴歸係數均為負,符合假說一,但兩個迴歸係數為無法以10%顯著水準拒絕係數 回0 的虛無假說;第二,穩健者的迴歸係數在永久財稅差異的迴歸為正,在裁量 財稅差異的迴歸係數為負,但兩條迴歸均未達10%顯著水準。顯示穩健者的租稅 規避程度與分析者相似;第三,先驅者的迴歸係數在兩條迴歸都為正,且均以5% 顯著拒絕迴歸係數為0 的虛無假說,顯示先驅者的避稅程度高於分析者。由先驅 者回歸係數顯著為正,穩健者的迴歸係數統計上不異於零,符合假說二企業的策 略型態越接近先驅者,避稅的程度愈高的推論;第四,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與 穩健者的相乘項的迴歸係數在兩條迴歸均為負,且均以1%顯著水準拒絕迴歸係 數為0 的虛無假說。顯示相較於沒發布 CSR 報告書的穩健型企業,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的穩健者型企業的避稅程度較高;第五,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與先趨型 企業相乘項的迴歸係數,在兩條迴歸式均為正,但僅永久財稅差異迴歸式的迴歸 係數達顯著水準(p 值 <0.01),顯示先驅者在發佈 CSR 報告書的企業,比沒發佈 CSR 報告書的先驅者類型企業的避稅程度更高。在給定企業自願揭露 CSR 報告 書的情況,穩健者類型的迴歸係數均顯著為負,先驅者類型的迴歸係數均為正(僅 財稅差異迴歸式達1%顯著水準),符合假說三推論企業的策略型態越趨近先驅者 其避稅程度愈高。 由表 5 的迴歸分析得結果可以得到結論:首先,統計上無法支持假說一企業 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與積極避稅反向關係的推論;其次,相對於分析者與穩健 者,先驅者的避稅程度顯著較高,支持假說二;第三,在自願發布 CSR 報告書 的企業,先驅者的避稅程度高於分析者與穩健者,或是穩健者的避稅程度低於分 析者與先驅者,支持假說三。

6. 結論

過去探討企業從事 CSR 工作或評等與租稅規避關聯性的文獻,並未獲得一 致的結果。有些研究發現CSR 指標與租稅規避呈負向關係(例如,低 CSR 指標與

低有效稅率的有Garcia 2014; Hoi et al. 2013; Huseynov and Klamm 2012。高 CSR 指標伴隨高有效稅率的 Lanis and Richardson 2012; Davis et al. 2016),有些研究

發現高 CSR 企業與租稅規避呈正向關係(例如,高 CSR 的租稅激進程度較高的

Landry et al. 2013。 遊說活動支出與低有效稅率的 Brown, Drake, and Wellman 2014; Hill, Kubick, Lockhart, and Wan 2012; Davis et al. 2016),及 CSR 強度與租稅 規避無關的研究 (Hoi et al. 2013; Huseynov and Klamm 2012 )。

不同於過去文獻透過 CSR 評等分析企業租稅規避的情況。本文採用企業自 願揭露CSR 報告書,分析企業的避稅行為。由於過去討論 CSR 與租稅規避之實 證文獻,並為得出一致性的結果,因此合理的推測此二者並非單純的二維關係, 其中必然有其他因素造成 CSR 與避稅關係的不一致性,本文推測企業在不同的 策略環境下,出具 CSR 報告書與避稅行為間會有不同的表現。本文引入 Miles and Snow (1978, 2003) 的企業策略觀點,將企業分為先驅者、分析者及穩健者三 種類型。探討企業自願發布CSR 報告書在不同策略類型對企業避稅行為的影響。 本研究發現的發現有三項:首先,自願揭露 CSR 報告書的企業與租稅規避 間不具關聯性,此情況符合跟過去研究對於CSR 評等與租稅規避間沒一致情 況;其次,企業的策略型態越接近先驅者類型(穩健者類型),企業的租稅規避 程度預高(低),合於 Higgins et al. (2015)的實證結果,亦即假說二;第三,給定 企業自願發布CSR 報告書情況,穩健者型企業相對其他類型企業的避稅程度更

(21)

21 低,或先驅者類型企業相對於其他類型企業的避稅程度更高,符合假說三的推 論。本文的實證結果顯示企業自願揭露CSR 報告書,可能是為了合理化企業的 行為,反應在租稅規劃則是穩健者的租稅規劃更少,先驅者的租稅規劃更多。 也可能租稅規劃並不涉及CSR 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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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表 1 各研究中企業策略組成指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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