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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給付與病人自願付費之倫理與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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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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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保給付與病人自願付費之倫理與法律問題

蔡甫昌;楊哲銘;吳造中

Abstract

本件申請人(民國四十一年生)因冠狀動脈血管疾病,於九十一年X月X日入住○○醫院診治,於 填具「全民健康保險病患自願付費同意書」後,於X月X日施行冠狀動脈氣球擴張術及置放血管 支架並於次日出院,自付醫療費用新台幣五六、七○○元(其中血管支架費用五五、二○○元、 非離子顯影劑費用一、五○○元)。嗣申請人向健保局台北分局申訴,經該分局於九十一年九月 九日以健保北醫字第XX號函復,略以經該分局審查醫師審查相關病歷資料,認為申請人因冠狀 動脈血管疾病併胸痛接受心導管檢查,發現左前降枝及右冠狀動脈皆有狹窄病變,經氣球擴張後 左前降枝,仍無法通過導線,因此未進行擴張治療,而右冠狀動脈則以2.5×20 毫米氣球擴張後 有回縮現象後,改以 3.5×23 毫米支架置放,但非以一比一之氣球與血管內徑比之氣球擴張, 故不符合本保險給付血管支架之適應症,故該支架費用五五、二○○元,本保險不予給付。另申 請人自付壹劑非離子顯影劑費用一、五○○元,已包含於○○醫院向該分局申報是項費用之同次 處置費用內,該醫院不得另行收費,請申請人持收據正本及本函逕洽該醫院辦理退費等語。申請 人不服,就血管支架部分,以其於手術中,該不該裝置支架,由醫師於手術中決定,其無法決定, 若遇重大疾病均須由病患付費,那就不如不要施行健保云云,向本會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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