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視障者空間認知與無障礙環境之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視障者空間認知與無障礙環境之研究"

Copied!
22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視障者空間認知與無障礙環境

之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

視障者空間認知與無障礙環境

之研究

研究主持人:鄭元良

協同主持人:楊詩弘

研 究 員:張志源、褚政鑫、張乃修

研 究 助 理 :謝秉詮、王瑄、吳宜儒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同 研 究 報 告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3)

I

目 錄

表 次 ... III

圖 次 ... V

摘 要 ... 8

第一章 緒 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過程 ... 4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7

第一節

視覺障礙定義與行動能力 ... 7

第二節

國內相關法規規範 ... 18

第三節

國外相關法規與研究文獻 ... 37

第四節

國內外相關規範及文獻匯整探討 ... 43

第三章 國內外既有無障礙設施案例彙整 ... 75

第一節

室外通路 ... 75

第二節

室內通路 ... 86

第三節

輔助設施 ... 99

第四章 視障者無障礙環境交流及專家座談意見彙整 ... 105

第一節

視障者訪談紀錄彙整 ... 105

第二節

視障者交流會意見彙整 ... 107

第三節

專家座談會意見彙整 ... 112

第五章 既有視障者無障礙環境課題探討 ... 117

(4)

II

第一節

視障者無障礙環境課題 ... 117

第二節

視障者無障礙設施性能需求差異 ... 121

第三節

視障者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 ... 122

第四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改善之評估 ... 12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31

第一節

結論 ... 131

第二節

建議 ... 155

附錄一 期初評選審查意見及廠商回應表 ... 155

附錄二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 159

附錄三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 163

附錄四 視障者訪談紀錄逐字稿 ... 167

附錄五 視障者交流會會議 (一) ... 181

附錄六 視障者交流會會議 (二) ... 191

附錄七 專家座談會議(一) ... 199

附錄八 專家座談會議(二) ... 205

參考文獻... 209

(5)

III

表 次

表 2-1 視障者分級標準 ... 9

表 2-2 國內相關規範 ... 18

表 2-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 19

表 2-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20

表 2-5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 22

表 2-6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26

表 2-7 有聲號誌設備規格及施工特定規範 ... 32

表 2-8 國外相關研究文獻 ... 42

表 2-9 台灣、日本、香港、中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目錄之比較 ... 44

表 2-10 台灣、日本、香港、中法無障礙設計規範與視障者相關之

條文 ... 47

表 2-11 英國無障礙設施-導盲磚 ... 72

表 4-1 第一次交流會議參與者名單 ... 108

表 4-2 第二次交流會議參與者名單 ... 108

表 4-3 專家名單表 ... 112

表 4-4 專家名單表 ... 114

表 5-1 既有公共建築適用範圍 ... 117

表 5-2 視障者無障礙設施性能需求表 ... 122

表 6-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總則 ... 133

表 6-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無障礙通路 ... 136

表 6-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樓梯 ... 143

表 6-4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昇降設備 ... 146

表 6-5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廁所盥洗室 ... 148

(6)

IV

表 6-6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浴室 ... 150

表 6-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輪椅觀眾席位 ... 151

表 6-8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無障礙車位 ... 151

表 6-9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無障礙標誌 ... 153

表 6-10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建議—無障礙客房 ... 154

(7)

V

圖 次

圖 1-1 研究流程圖 ... 6

圖 2-1 日本無障礙法規訂定時間軸 ... 38

圖 2-2 香港無障礙法規訂定時間軸 ... 39

圖 3-1 日本-行人穿越道 ... 76

圖 3-2 日本-行人穿越道 ... 77

圖 3-3 香港-行人穿越道 ... 77

圖 3-4 香港-路緣 ... 78

圖 3-5 台灣-路緣 ... 79

圖 3-6 日本-人行道 ... 81

圖 3-7 日本-人行道 ... 82

圖 3-8 日本-室外樓梯 ... 83

圖 3-9 台灣-騎樓空間 ... 84

圖 3-10 台灣-騎樓空間 ... 85

圖 3-11 日本-建築物出入口 ... 86

圖 3-12 日本-建築物出入口 ... 87

圖 3-13 台灣-室內通路走廊 ... 88

圖 3-14 日本-室內通路走廊 ... 89

圖 3-15 日本-室內通路走廊 ... 89

圖 3-16 日本-室內通路走廊 ... 90

圖 3-17 香港-室內通路走廊 ... 90

圖 3-18 台灣-服務台 ... 91

圖 3-19 台灣-服務台 ... 92

圖 3-20 香港-服務台 ... 92

(8)

VI

圖 3-21 香港-服務台 ... 93

圖 3-22 日本-樓梯 ... 94

圖 3-23 台灣-樓梯 ... 95

圖 3-24 香港-樓梯 ... 95

圖 3-25 台灣-樓梯 ... 96

圖 3-26 香港-樓梯 ... 96

圖 3-27 台灣-昇降設備 ... 97

圖 3-28 台灣-昇降設備 ... 98

圖 3-29 日本-點字設施 ... 99

圖 3-30 日本-點字設施 ... 100

圖 3-31 日本-點字設施 ... 100

圖 3-32 日本-點字設施 ... 101

圖 3-33 台灣-語音報讀系統(有聲號誌) ... 102

圖 3-34 日本-語音報讀系統(有聲號誌) ... 103

圖 6-1 引導設施 ... 135

圖 6-2 引導標誌 ... 135

圖 6-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高低差處理(202.2) ... 139

圖 6-4 無障礙通路引導標誌及語音輔助設備 ... 140

圖 6-5 無障礙通路應留設之淨寬度與盲杖之關係 ... 141

圖 6-6 端點平台應採用防滑材料並鋪設警示設施 ... 142

圖 6-7 樓梯無障礙環境改善方法 ... 145

圖 6-8 昇降設備入口引導設施及輔助辨識設備 ... 147

圖 6-9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廁所標誌圖(503.2) ... 149

圖 6-10 廁所入口引導設施與標誌設置大小及說明 ... 149

圖 6-11 廁所盥洗室之求助鈴改善方式 ... 150

(9)

VII

圖 6-12 浴室求助鈴改善方式 ... 150

圖 6-13 車輛禁停位置 ... 152

圖 6-14 無障礙標誌尺寸 ... 153

圖 6-15 供視覺不便者辨識之點字說明或可感知圖形 ... 154

附錄 5-1 視障者交流會簽到表 ... 182

附錄 5-2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83

附錄 5-3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83

附錄 5-4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83

附錄 5-5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83

附錄 5-6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83

附錄 5-7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83

附錄 5-8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83

附錄 5-9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83

附錄 6-1 視障者交流會簽到表 ... 192

附錄 6-2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93

附錄 6-3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93

附錄 6-4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93

附錄 6-5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93

附錄 6-6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93

附錄 6-7 視障者交流會實況 ... 193

(10)

8

摘 要

關鍵字:視覺障礙、空間移動、空間認知、定向行動、無障礙環境 一、研究緣起 現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對一般行動不便者,已有無障礙標誌之繪製 規定(詳該規範第九章無障礙標誌),另對於視覺障礙者則有引導設施之原則說明(詳該 規範附錄 3 設施設計指引),惟這些規定或原則多為概略性之設計補充敘述,對視覺障 礙者無障礙環境之建置仍有不足,缺乏相關資料補充。 考量國內有關視覺障礙者空間認知與無障礙環境環境之建置相關資訊甚少,《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指標系統應考量高齡者之肢體、視覺等退化情形, 就公共空間之資訊引導,亟應考量不同空間屬性、不同障別特性及不同使用者等行為 模式,尤其是視覺障礙者在高齡化後,其處境與行動更為不便,本研究計畫期透過資 料蒐集與探討,建立視覺障礙者之引導設施設置原則,例如透過鈴聲、觸摸等感測設 施,以有效提昇視覺障礙者在空間之認知與環境之無障礙。至於有關視覺障礙者空間 引導設施,則包括無障礙資訊地圖之建立、視障輔助設施等建置。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1. 文獻資料分析法: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之方式,整理國內、外相關法規及無 障礙環境之空間使用之分析,以了解不同國情下針對視障同胞之資訊引導之 設施與設備使用方法。 2. 實地觀察紀錄:透過非參與式觀察方法觀察並記錄既有公共空間之無障礙設 施使用情形,可直接了解目前國內無障礙設施是否可因應視覺障礙者之需 求。

(11)

9 3. 焦點團體訪談:為蒐集更深入視覺障礙之相關資料,研究團隊擬定訪談大綱 並邀視覺障礙者、相關社福團體、空間建置者以及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者, 以深入訪談之方式獲取使用者或設計者之個人經驗,透過訪談紀錄進行現有 規定、設施之改善與建議。 4. 專家座談交流:舉辦視覺障礙者專題性之座談會,透過面對面的交流與經驗 分享,將座談會之焦點聚焦於視覺障礙者在生活中對於目前無障礙設施之規 範設計有無不滿或建議,並於座談會後將資料統整以便研究團隊更貼近了解 視覺障礙者之想法。 5. 專家諮詢:邀請與空間建置及視覺障礙者空間認知相關之設計專業、專家、 學者舉辦座談會議,商討強化既有法規於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辦法,並擬定修 正之建議。 三、重要發現 探討視障者無障礙環境課題必須考慮之因素包含場所、使用者、設施及行為的不 同,所構成的情況就會有所不同。因此本節案例蒐集及視障者提出之難處為基礎,找 出於不特定多數者使用之場所會遇到之使用者及其使用無障礙設施之行為,試圖找出 既有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課題。 (一)不特定多數者使用場所之課題 1. 視障者無法獨自辨認資訊。 2. 設施物凸出於通道間,使通道寬度縮減,且缺少警示或引導標誌。 3. 人行通路之高低差。 (二)使用者行為之課題

(12)

10 1. 尖峰時段人潮擁擠、聲音嘈雜。 2. 店家於人行通道堆放私有物品,阻擋動線。 3. 汽機車阻擋行人穿越道連接人行道之路口,造成視障者無法辨別動線。 (三)無障礙設施之課題 1. 多數公眾使用建築物以服務台、志工諮詢處以代替引導設施之設置,透過人 力引導視覺障礙者前往目的地,然而衍生人力不足之問題。 2. 設置導盲磚作為引導設施之場所,常見因鋪設錯誤、被汽機車或物品堆放而 覆蓋引導設施之問題,導致視覺障礙者無法獨自辨別行進方向。 3. 錯誤鋪設導盲磚作為引導設施於肢障者使用行徑中,可能造成其他族群不 適。 4. 未明確訂定無障礙設施設置規範,包括材質、對比色、大小等等,增加視障 者辨別空間訊息之難度。 5. 無障礙設施缺乏定期檢修。 6. 視障者使用之垂直動線,樓梯級深及級高不一致造成視障者無法掌握上、下 樓行進之節奏感。 7. 使用公共場所設施、設備時,如無人協助且缺乏語音報讀系統或點字標示, 則會造成視障者使用上之困難。 上述課題為本研究團隊於案例蒐集、舉辦視障者交流會及訪談視障者所得之意見 彙整,針對場所、使用者行為以及既有無障礙設施設置所提出之相關問題,作為後續 研究提出改善對策之方向。 四、主要建議事項

(13)

11 就本研究調查成果,依照後續視覺障礙者無障礙環境改善之難易程度,建議分為 以下三階段進行改善作業: 建議一 可作為修改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參考: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二 可作為修改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教材之參考:立即可行 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建議三 可作為各縣市政府路平專案或加裝視障者輔助設備之參考: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14)

XII

Abstract

Keyword:Visually Impaired、Moving in the Space、Spatial Cognition、Targeting Capabilities、Accessible Environment

Current “Building Accessibility Design Specifications” help the people who are mobility impaired. But the accessibility for the visually impaired still insufficient. To considerate that our domestic is lack of the information about the visually impaired spatial cognition and environment accessibility, we suggest that the Building Accessibility Design Specifications have to consider more about the elderly people whose visual degradation and physical degradation. Visually impaired cannot get the spatial information through the eyes, so they have to use targeting capabilities to training other senses. This research expects to set up the guiding facilities setting principles which are suitable for visually impaired.

(15)
(16)
(17)

1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壹、研究緣起

台灣近幾年來致力打造出友善之無障礙環境,並針對此目標訂定了《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也針對此規範進行多次研究與專家座談會,目的 在於希望藉由此法來營造對於身障者友善之環境,其中身障者與無障礙環境這兩詞卻 包含多種情況,本研究遂針對身障者中之視覺障礙者進行研究,過往許多文獻指出相 較於其他身障者而言,視覺障礙者在台灣之公共環境裡想取得環境之訊息是備受限制 的,因現有之公共環境傳達訊息主要管道還是以視覺為主,造成視覺障礙者從環境汲 取訊息之困境,進而使空間認知變成一件不容易的事情。視覺障礙者依照其視覺障礙 影響行動能力分為全盲與低視能,而全盲與低視能又可藉由萬國式視力表之數值來判 斷其障礙程度,換句話說,並非所有視障同胞都不具有視覺這項功能,但是目前相關 規定對於視覺方面的引導都較無法有效給予視障同胞明確的指引。 目前我國相關無障礙法規裡,針對視障同胞的規定是大綱型而無明確而詳細之內 容,且在參考相關文獻後發現這些規則之擬定並未真實的顧及視障同胞之心理感受與 實用性,例如於捷運站內之引導人員,並非所有視障人員都需要這項服務,在過往文 獻的訪談裡面就指出受訪者希望獨自行走於捷運站內、自行上下車,而非被動式的被 牽引。 在引導設施方面,可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共同搭配組成,然 後觸覺方面目前主要以導盲磚為主,但現行情況常常有導盲磚設計不良、損毀或是期 通路上被堆放雜物而導致視覺障礙者行動受阻甚至無法找尋到導盲磚。語音部分卻也 非良好之解決辦法,因在公共場所之音源過於多樣,使得視障朋友在接收訊息時之困

(18)

2 難,而以上描述皆假定為一般無災難發生時,若遇災難發生時,視障朋友所要過濾的 訊息又更加的複雜、不明顯,也相對不及時,此往往會造成許多的遺憾。

貳、研究緣起

現行《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對一般行動不便者,已有無障礙標誌之繪製 規定(詳該規範第九章無障礙標誌),另對於視覺障礙者則有引導設施之原則說明(詳該 規範附錄 3 設施設計指引),惟這些規定或原則多為概略性之設計補充敘述,對視覺障 礙者無障礙環境之建置仍有不足,缺乏相關資料補充。 考量國內有關視覺障礙者空間認知與無障礙環境環境之建置相關資訊甚少,《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無障礙指標系統應考量高齡者之肢體、視覺等退化情形, 就公共空間之資訊引導,亟應考量不同空間屬性、不同障別特性及不同使用者等行為 模式,尤其是視覺障礙者在高齡化後,其處境與行動更為不便,本研究計畫期透過資 料蒐集與探討,建立視覺障礙者之引導設施設置原則,例如透過鈴聲、觸摸等感測設 施,以有效提昇視覺障礙者在空間之認知與環境之無障礙。至於有關視覺障礙者空間 引導設施,則包括無障礙資訊地圖之建立、視障輔助設施等建置。

(19)

3

參、研究目的

一、蒐集國內外各建築類型視障空間資訊之引導裝置有關案例 15 則以上。 二、提出不同空間屬性之無障礙環境視障資訊引導設置原則,以提升視障者空間 認知與行走無障礙之可及性。 三、研擬強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有關視障者於空間認知中,無障礙 環境建置之資訊引導內容。 四、針對不同公共場所之使用後心得與在都市間行走時的使用者心得與建議提出 規範修正之建議。 五、以視覺障礙者之經驗及需求出發,擬定短期、中長期之無障礙環境改善計畫。

(20)

4

第二節 研究方法及過程

壹、研究方法

本計畫運用相關文獻資料、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研究、最新法規研討、學者專家 座談會等方法,藉以探討視覺障礙者於無障礙環境之空間認知之其便利性,並提出研 究成果及建議。 研究方法上採用 1.文獻資料分析法 2.觀察法 3.訪談法 4.座談調查法等四種方法 進行,說明如下: 一、文獻資料分析法: 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之方式,整理國內、外相關法規及無障礙環境之空間使 用之分析,以了解不同國情下針對視障同胞之資訊引導之設施與設備使用方法。 二、實地觀察紀錄: 透過非參與式觀察方法觀察並記錄既有公共空間之無障礙設施使用情形,可 直接了解目前國內無障礙設施是否可因應視覺障礙者之需求。 三、焦點團體訪談: 為蒐集更深入視覺障礙之相關資料,研究團隊擬定訪談大綱並邀視覺障礙者、 相關社福團體、空間建置者以及無障礙環境相關研究者,以深入訪談之方式獲取 使用者或設計者之個人經驗,透過訪談紀錄進行現有規定、設施之改善與建議。 四、專家座談交流: 舉辦視覺障礙者專題性之座談會,透過面對面的交流與經驗分享,將座談會 之焦點聚焦於視覺障礙者在生活中對於目前無障礙設施之規範設計有無不滿或建 議,並於座談會後將資料統整以便研究團隊更貼近了解視覺障礙者之想法。

(21)

5 五、專家諮詢:

邀請與空間建置及視覺障礙者空間認知相關之設計專業、專家、學者舉辦座 談會議,商討強化既有法規於無障礙環境改善之辦法,並擬定修正之建議。

(22)

6

貳、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如圖 1-1 所示:

圖 1-1 研究流程圖

(23)

7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經由前述,針對研究背景、動機、目的及方法流程進行說明後,本研究彙整相關 文獻,整理成本章節文獻整理說明其內容,以作為後續研究之根據,其範圍大致為以 下幾點: 一、整理視覺障礙相關之名詞定義,目的在於了解視障者其視覺程度、其對於空 間認知之方式,以及定向行動訓練對於視障者之協助。 二、整理並探討與我國國情相似國家之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透過我國與其他國 家之法規競合,找出我國尚需改善或修正之處。 三、蒐集各國案例並進行分析比較,目的是整理出我國常見無障礙設施設置上的 錯誤。

第一節 視覺障礙定義與行動能力

壹、身心障礙分類定義(簡稱 ICF)

民國 96 年行政及立法部門共同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簡稱:「身權法」), 要求修法五年後-也就是民國 101 年 7 月 11 日起,要改採用聯合國 2001 年新推出的 身心障礙分類定義(簡稱 ICF,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聯合國新系統的理念,認為每個人都有健康變差的經驗,也就是都有過失能 (disability)的經驗。新制度看的不只是醫療、身體生理構造 上的變化,還將「活動」 (activity)、「社會參與」(participation)、「環境」(environment)列入考量,正視環境因素 或疾病、損傷後產生的影響,導入「障礙情境」(是環境無法改變以致於產生障礙,如 果環境可以改變,或許身體或心理特徵引起的生活障礙就消失了)的評估、觀念及視 野角度從「身心障礙的人」轉變為「身處於障礙情境中的人」,倡導「環境改造」。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

(24)

8 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將舊制1依據疾病分類之 16 個名詞分為八大類,分別如 下: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其中第二項關於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分類中,包含視覺障礙者、 聽覺機能障礙者、平衡機能障礙者。

貳、視覺障礙之定義與視力程度

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 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 識。 「視障」二字並非僅指視覺全部喪失的全盲者而言,亦涵蓋低視能(low vision) 是指視力在老化、疾病、或傷害的情況下使得視力減退、無法藉由醫療方式回復原有 視力的情形。低視能除了視力退化造成的視物不清外,也可能損害辨識顏色的能力、 1 聯合國舊的分類系統是 ICIDH。

(25)

9 對光線敏感度改變、或使得視野產生缺損。而導致視覺障礙構成之因素包括事故傷害 導致視網膜剝離、糖尿病視網膜病變、視網膜色素變性、黃斑部變性、青光眼等皆會 有不同類型之視覺狀況。 表 2-1 視障者分級標準 等級 標準 對應之設施需求2 重度 1.兩眼視力優眼 < 0.01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 損>20DB 1.使用裝修材料,利用手觸、足觸 等感覺,及聲光裝置、點字等確認 位置 2.利用緊急按鈴,廣播裝置等傳播 資訊 3.盡量減少通道地面高差、相鄰牆 面之突出物 中度 1.兩眼視力優眼 < 0.1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 損>15DB 3.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0.2 輕度 1.兩眼視力優眼 0.1-0.2 2.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3.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 30 度程式檢查,平均缺 損>10DB 4.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 0.2-0.4 1.加強照明,一般照明宜達到 120 流明(lux) 2.採用對比顏色,以利辨識,如階 梯止滑條與梯階地面材料採用對比 顏色 3.加大標示文字

(資料來源:依據衛生署 101 年 7 月 11 日修正「身心障礙等級」整理)

全盲者與低視能者對於認知上的差異在於全盲者無法利用視覺學習(優眼視力測 定值未達 0.03),須經由觸覺或聽覺讀取資訊,並以白杖輔助行走。部分盲者可在眼前 看清手的移動或有殘存的光源覺,而大部分盲者以點字為主要閱讀工具;低視能者尚 2 對應之設施需求為參考「高齡者、身障者無障礙空間設計」。

(26)

10 可利用視覺學習(優眼視力測定值在 0.03 以上,未達 0.3,或視野在 20 度以內),但 閱讀一般字體有困難,須借助特殊光學輔助儀器(例如放大鏡、望眼鏡)或將字體放 大擷取資料。但每個低視能者對視覺認知的差異大:有缺乏立體感和遠近感、畏光或 對光線敏感、無法辨色、夜盲、或因視野狹窄而行動不便者(郭為藩,1989)。

參、空間認知

人們在環境中的行動,必須透過各種感官蒐集環境中之訊息。其中最為直接的是 利用主動式之視覺感官,其餘的感官亦包含聽覺、嗅覺、觸覺、味覺等等,利用這些 感官知覺感受環境給予之特徵,並將蒐集之訊息組合後,在腦中建構出空間及心理地 圖。 在環境中找路與認識環境是一種相當複雜的活動,它涉及了計畫、決策和訊息處 理。這種能力稱為空間認知能力(Spatial-Cognitive Ability)(邱慧雯,2000)。空間認知包 含(1)對物體本身;(2)物體與環境中某物體;(3)特定目標物之間方向、方位、位置、距 離或空間相對關係的概念統合(王雅慧,2005)。了解物體與空間之相對關係,讓視障 者可以在腦中構建空間感為定向行動能力之關鍵。 然而在空間認知能力上,並非所有人的能力皆相同。除了個別之身體障礙之外, 亦可能會因為不同的年齡層、對環境的熟識度或環境規劃之不一致等因素造成各種判 別錯誤之可能性。

肆、定向行動

完整之定向行動課程包含感官知覺訓練、概念發展、行動技能、定向系統建構、 求助技能、自身安全、社區資源與大眾運輸系統。通過課程之訓練擴展視障者之生活 經驗,並可以利用其他感官認知環境,進而增加與環境和人群之互動,並可使視障者 更加安全的行走在戶外空間。

(27)

11 一、 定向 (Orientation) 定向行動訓練需先透過定向老師進行評估,各檢核人員之評估對項目敘述不同, 但因本意及課程方向相同,故不會影響視障者之學習。惟定向行動受訓之時間長短及 使用頻率高低會影響視障者之判斷。 而定向訓練主要為的是整合視障者之感官知覺,透過聽覺、觸覺、行動知覺、膚 覺、嗅覺、視覺、障礙覺等訓練去熟悉、判讀環境資訊。例如聽覺便可透過迴聲判別 與物體的距離;觸覺可藉由物體之溫度、材質判斷其物體為何;弱視者亦可藉由殘餘 之視覺去判讀色彩對比較高之圖示或形體較大之文字等等。而利用多重感官蒐集空間 訊息並轉化成心裡地圖後,再透過多次的行走在空間中以增加熟悉度,便也可以獨自 行走在環境中。 二、 行動(Mobility) 實際行走為記憶環境提供之訊息最快的方式。除可利用人導法,透過視協員或者 定向師之協助以認知環境之外;亦有犬導法,透過經過訓練之導盲犬提供正確之行走 路線,避免行走路徑上之危險。定向訓練及行動實為相輔相成,透過完備之定向訓練 之後,亦可培養出獨自行走之能力,透過白白杖或電子輔走器具等設備輔佐判別路徑 及避免危險。 回顧定向行動訓練過去相關文獻可發現定向行動訓練內容包含生理成熟、心理成 熟、概念發展、感覺訓練、人導法、獨走技能、手杖技能、生活應用、社會技能、溝 通技能、日常生活基本技能、輔助器材使用等十二項,其中訓練內容涉及環境設施應 用則有八項,分別彙整如下(黃耀榮,2008): (一)生理成熟方面: 1. 能辨識室內有無開燈。 2. 能感應環境中不同聲音(門鈴聲、開門聲、鐘的滴答聲、椅子的支支作響聲、

(28)

12 咳嗽聲、走路聲、擦地聲等)。 3. 能分辨各種機器操作聲(打字機、冷氣機、點字機、電鋸、電腦鍵盤等機器 操作聲)。 4. 能以手杖敲打地面的聲音判斷空間大小變化。 5. 會透過觸覺辨識木片、鋁片、玻璃、水泥牆、磁磚。 6. 會透過觸覺辨識清的和重的物體。 7. 徒手行走中能分辨追跡物的材質是否改變 8. 能以觸覺辨識物體表面之粗糙、光滑、軟硬、乾濕或黏 9. 具有辨別地面材質的能力,如磁磚、木板、砂石。 10. 能用腳底辨別地面,如草地、水泥地、柏油路、砂地。 11. 能以手指摸讀凸體字。 12. 能用手指摸讀點字。 13. 走路時能感覺到上坡或下坡。 14. 能感覺到階梯的高度和寬度。 15. 能用風的方向來辨別巷口的位置及寬窄。 16. 能以氣流劉棟的改變來判斷是否已到路口或路邊。 17. 能用陽光來區別東、西向。 18. 能查覺前面有障礙物(牆壁、桌椅、門窗)。 19. 能在障礙物前停步,且不會撞到障礙物。 20. 能根據各種聲音線索找到電扶梯(電扶梯的底層附近會裝設鐵柵欄),也可用

(29)

13 觸碰和滑行的技術來探尋它。 21. 能運用聲音線索,例如鐘聲、電梯門開啟聲及行人的聲音,來找到電梯。 (二)心理成熟方面: 1. 能感應環境中不同聲音(門鈴聲、開門聲)並有適當反應。 2. 能很注意聽覺線索,並能防被低矮和不顯眼的物體 3. 能利用線索警示瞭解以靠近邊線,例如:與自己行進線成直角的交通、與自 己行進線評型的交通,遠處的行動、人行道傾斜、行人的流量和十字入口的 各種聲音。 (三)概念發展的方向: 1. 能區別直線與曲線 2. 能瞭解垂直與平行的概念 3. 具有各種特殊符號的概念(男女、停車、禁止抽菸)。 4. 具有顏色的概念。 5. 對社區公共建築之平面或特殊符號有概念。 6. 具有相對位置概念的類話能力。 7. 對門牌號碼的數字排列系統有概念。 8. 對路名及地址的排列系統有概念。 9. 方向概念之認識(前、後、左、右、上、下、頂底、轉彎)。 10. 方位概念之認識(東、西、南、北)。 11. 角度與轉彎概念。

(30)

14 12. 生活環境中有關事務之認識(室內事務)。 13. 圖構心理地圖之訓練。 14. 感官記憶,位置相關的觀念,基本空間關係之覺察,移動的和固定的物體之 觀念,距離的覺察,聲音地點定向,指南針方位之使用,能運用系統的尋找 模式,並能辨識可當路標之物體的特徵。 (四)感覺訓練方面: 1. 能以音源定向來修正偏向。 2. 能在空曠地方直線行走。 3. 能利用聲音反射及步行肌肉運動判斷是否走在走廊中間。 4. 能利用陽光、環境之聲音、熟悉路標來控制行走之方向。 5. 能分辨不同空間聲音的變化(寢室、教室、走廊、餐廳)。 6. 能以人導法,估計所走過馬路之距離。 7. 能分辨各種轉彎角度之大小。 8. 能比較不同坡度其角度之大小。 9. 能瞭解環境中物體上下、左右、前後變動的情形 10. 能區別樹蔭下、地下道、鹿橋、歲到、地下室等感覺。 11. 空間知覺:距離之測定、拼圖、空間大小之辨認。 12. 能用物體感知能力和解析聽覺訊號(如回聲)的能力,來測度一個房間或一條 走廊的約略大小。 13. 行道邊線的線索:斜坡、距離覺、行人或車輛的流動、風,「開闊的音感」是 很多十字路口的特徵。

(31)

15 (五)獨走技能的方面: 1. 能沿牆壁(相聚約 30 公分以內)直線步行,並將靠牆之手臂打直,以手臂或小 指與牆壁輕觸。 2. 能使用簡單的地圖步行。 3. 具有建構心理地圖的能力。 4. 能依指示(提供路標、相關位置)於大樓建築物內行走。 5. 具有用「室內熟悉法」來認識新環境。 6. 具有用棋盤方格室內熟悉法來認識環境的能力,如學校、餐廳、視聽教室。 7. 能利用追跡,朝著方向前進,能直線行走,更能確定自己所在的位置。 (六)手杖技能方面: 1. 能利用杖端沿邊界線話直線以判斷身體與邊界是否平行。 2. 具持杖安全行走與深溝或其他邊界線的能力。 3. 能利用杖尖端探測樓梯基底,並能用手杖探測最低階的高度、寬度與深度, 及其他情況。 4. 運杖時每個弧形的最高點,是杖間高於地面一吋處,可以利用運杖避開尖凸 物。 5. 利用盲杖為基準點,知道並探測物體在何處。 6. 運用觸碰與滑行,察覺組織結構上的改變、微小的陷坑或低地,及與自己行 進路線交互垂直的地區。 (七)生活應用方面: 1. 在室內能確認自己所在位置。

(32)

16 2. 在室內能行走到預定的地點 3. 在最靠近目標的地方,找到基準點、線索、量度或陸標。 4. 運用觸碰技術來追跡,可能比用斜置技術來追跡更合用,能使運杖上較少阻 礙,並增加保護。 (八)輔助器材的使用: 1. 能利用導盲磚在人行道上安全行走。 2. 能利用電腦語音上下電梯。 3. 能利用點字指示牌(標籤)上下電梯。 4. 能利用點字標語瞭解環境設施。 5. 能用盲杖和點字尺可為量度單位。 定向行動在視障教育中為重要之訓練課程,然而我國視障者接受定向行動訓練者 仍屬少數。定向行動能力為視障者參與社會活動的先決條件(萬明美,2001),視障者 可透過其訓練減少在生活環境中獲取資訊的不便與障礙,適應環境並建立引導系統。 引導設施的建構為視障者行走之輔助,並藉由引導設施作為陸標或線索以認知空間, 可協助視障者建立較廣泛之心理地圖,增加整體環境的熟悉度與了解,除可自行建立 空間資訊之外,亦可降低對他人之依賴度。

伍、小結

根據民國 101 年 6 月底內政部統計視障者人數的資料顯示,我國目前領有政府發 放之視障手冊的人數約有 56,589 人,但實際上由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統計顯示,實際 視障人口約計 183,567 人;中重度的弱視與低視能者約 160,620 人,而有中輕度低視能 困擾者則高達 1 百 13 萬 8,073 人。視力保健知識的不足與慢性疾病如糖尿病的擴展因

(33)

17 而導致視障人口快速攀升,長久以來,視障者在獨立行動能力上的欠缺,導致生活空 間、學習管道、人際互動與社會資源的應用均無法像一般人一樣取之容易用之自如, 甚至在自我實現的機會上都受到極大程度的限制和障礙。 視障者之所以有行動上的困難,並非僅為身體上之障礙,而是許多障礙係來自於 建築物設施所造成的(吳世峰,2003),因為許多環境並未設置引導設施,或是設計考 慮欠缺周詳而導致設置錯誤,影響視障者判斷環境資訊之能力,使得視障者使用時仍 困難重重。 因此建構一個安全、有效的通行系統,並且提供視障者可辨識即可解讀的空間資 訊,協助視障者可以獨自行動為無障礙環境共同目標(黃耀榮,2004)。

(34)

18

第二節 國內相關法規規範

我國政府為使行動不便者亦可平等享有使用公共空間之權利,自民國 69 年頒布 《殘障福利法》(已於民國 96 年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直至近年來依據建 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建築物無障礙 設施設計規範》,皆可看出我國政府重視行動不便者權益之決心。但所訂定規範之考量 仍以較欠缺考慮視障者之需求且較少考慮到室外空間設施設置之規範。故本研究將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 範以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探討關於視障者空間認知與無障礙環境之關係。 表 2-2 國內相關規範 文獻名稱 作者/時間 協助本研究檢討內容 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護法 內政部,98.11.23 1. 確立行動不便者應有的權益。 2. 公共場所應設有無障礙設施,且不應拒絕 行動不便者之規範。 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 詹氏書局編輯部, 104.01.13 修訂 無障礙建築物於既有公共建築之類別。 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 計規範 內政部營建署,98.4 1. 人行道設置之相關規範。 2. 市區道路之無障礙設施設置規範。 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 規範 內政部營建署, 103.12.01 修訂 檢視各章節內容之設計規範是否亦合乎視障者 使用。 臺北市交通 管制工程處 有聲號誌設 備規格及施 工特定規範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 程處, 99.11.18 修訂 檢視現有有聲號誌設置方式及其適用性。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藉由整理相關條文及法規,確立與視障者相關之條文規範,並以針對視障者之相

(35)

19 關規範做重點式摘錄,供後續修改做為參考依據,或做補充修正用。 因欲研擬強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針對視障者於空間認知中,無障礙環 境建置之資訊引導內容,故以下整理表格為視障者相關權益之條文,以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護法、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及建築物無 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做為參考依據。 表 2-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 條文號 條文內容 第 2 條-5 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 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 項。 第 2 條-6 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 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第 16 條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 享有權利。 第 27 條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 學方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 他理由拒式入學之身心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 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第 30 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 別與程度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 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 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第 53 條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 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 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 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 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 警語。 第 54 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第 55 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

(36)

20 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及語音定位。 第 60 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 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 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 其他公共設施。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4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條文號 條文內容 第 167 條-1 居室出入口及具無障礙設施之廁所盥洗室、浴室、昇降設備、停車空 間及樓梯應設有無障礙通路通達。 第 167 條-2 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 第 170 條 既有公共建築之適用範圍如下: 建築物使用類組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 類 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音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 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體育館(場)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 類 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 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 店。 B-3 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 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 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 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B-4 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一般旅館。

(37)

21 D 類 休閒、文教 類 D-1 室內游泳池。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 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 樂廳、文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 (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 育館(場)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 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 習(訓練)班、課後托育中心。 E 類 宗教、殯葬 類 E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 院)、廟(廟宇)、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 類 衛生、福 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 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護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 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 (院)、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 所:幼兒園、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 類 辦公、服務 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 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 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 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38)

22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公共廁所。 便利商店。 H 類 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 理之家、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文康機構、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 類 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5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條文號 條文內容 六、人行道 6.1 人行道淨 寬 人行道淨寬係指人行道總寬扣除公共設施後可供行人 通行之連續淨空間,一般情況不得小於 1.5 公尺,如 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 0.9 公尺。 6.2 人行道 坡度與淨高 人行道橫坡度最小 0.5%,最大 5%。如與鄰接地面仍有 高差,可以設置階梯方式處理。 人行道縱坡度應配合道路縱坡度,但無法配合者,得另 行設計。一般縱坡度以 5%以下為宜,最大縱坡度不得 大於 12%。 人行道上方淨高以 2.1 公尺以上為宜,且於通道側邊 高度 0.6~2.0 公尺間不得有 0.1 公尺之凸出物。 6.3 橫越人 行道之穿越 道 穿越道係指巷道、停車場及公共場所等出入口提供車輛 橫越人行道之通過,宜考量維持人行道之平順、暢通, 設置參考例如圖 6.3.1~6.3.3。 穿越道斜坡度不宜大於 10%,設置平台時寬度以 1.2 公 尺為宜,最小 0.9 公尺。

(39)

23 6.4 人行道鋪 面 人行道鋪面宜連續設置,且相鄰公共人行空間之施作應 與人行道平順銜接;前述公共人行空間若屬建築物部分 則應依內政部頒訂「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人行道鋪面宜與車道採用不同材質、顏色以資區別。 人行道符合無障礙通路者,其鋪面規定應依 14.1 節第 4 款辦理。 6.5 人行道 與車道區隔 方式 人行道與車道之區隔方式可分為: 實體分隔:包括緣石、車阻、欄杆、植槽、綠籬等方式。 非實體分隔:其分隔方式為標線、標字輔以交通安全設 施,其規定應依 20.1 節辦理。 十四、無障 礙設施 14.1 無障礙 通路 市區道路宜視實際狀況於人行道設置無障礙通路,其主 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 設置無障礙通路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無障礙通路最小淨寬為 0.9 公尺,最小淨高 2.1 公尺。 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表面宜維持平順,並宜採防滑材質。 (2)若採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應勾縫處理,勾 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無障礙通路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 20 公分以上,應 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參見圖 14.1.1 所示); 高於相鄰地面 75 公分以上時,除防護緣外應加設高度 1.1 公尺以上之安全護欄或護牆(參見圖 14.1.2 所 示)。 無障礙通路上應儘量避免設置排水溝進水格柵或蓋 板,無法避免時,長邊應與行進方向垂直,開孔短邊宜 小於 1.3 公分。 14.2 路緣斜 坡 路緣斜坡之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 設置。 路緣斜坡之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大於 1.2 公尺。 路緣斜坡之坡度宜小於 8.33%(1:12);高低差小於 20 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並參照下表規定設置。 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台,其橫坡度不得大於 5%。 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40)

24 14.3 無障礙 坡道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超過 5%者,應視為無障礙坡道,但 不包括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本節規 定。 無障礙坡道之最小淨寬為 0.9 公尺,供兩輛輪椅併行 者最小淨寬為 1.5 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 2.1 公 尺。 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 8.33%(1:12),最大橫坡度 為 2%。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 14.3.1 規定,超過限制長度 者應按第 4 款設置緩衝平台。 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台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 及第 3 款規定所設之緩衝平台。平台最小縱向長度為 1.5 公尺;平台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頂、坡 底、轉向平台寬度亦不得小於 1.5 公尺;平台上方最 小淨高為 2.1 公尺;平台最大坡度為 2%。 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 撞處理。採雙道扶手時,扶手上緣距地面高度分別為 65 及 85 公分;採單道扶手時,高度為 75~85 公分。 扶手若鄰近牆面則應與牆面保持 3~5 公分淨距。扶手 採圓形斷面時外徑為 2.8~4 公分;採用其它斷面形 狀,外緣週邊長 9~13 公分。 無障礙坡道及平台如無側牆則應設置高度 5 公分以上 防護緣;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14.4 導盲設 施 導盲設施主要包含整齊邊界線及警示帶,其相關規定如 下: 整齊邊界線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之一側或兩側應具備足供視障者依循前 進之整齊邊界線。 (2)整齊邊界線宜採直線與直角設計,避免不易察覺之 弧度,並保持完整與連續性。 (3)利用地面鋪材提供整齊邊界線時,其顏色、材質、 觸感或敲擊聲必須與相鄰地面呈現明顯差異或對比,足 供視障者辨識,據以導引前進。 警示帶規定如下: (1)人行天橋或地下道階梯出入口應設置警示帶,其寬 度應與階梯出入口相同;縱向深度 30 公分以上;距離

(41)

25

終端梯級 30 公分,設置參考例如圖 14.4.1。

(2)警示帶之顏色、觸感或敲擊聲應與鄰接地面有明顯 對比,材質應具備堅實、穩固及止滑之特性。

(42)

26 表 2-6 我國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條文號 條文內容 一、總則 104 用語定義 104.1 行動不便者: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如肢 體障礙、視障、聽障等,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 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如孕婦及骨折病患等,為「暫 時性行動不便者」。 104.6 點字系統: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障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 號。 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 的建築構件,用以傳達資訊。 104.9 觸覺資訊: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 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 性設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 路況。例: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 到引導視障者之功能。 104.11 引導標誌: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與使用相關設 施之延續與不中斷的方向引導標誌,應可清楚辨識,並與行進 方向垂直。 二、無障礙 通路 201 適用範圍 202.1 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 個設施組成:室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 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 202 通則 202.3 地面:通路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203 室外通路 203.1 適用範圍: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 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作為無障礙 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點規定。 203.2.1 引導標誌: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 同時,必須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203.2.6 突出物限制:通路淨高不得小於 200 公分,地面起 60-200 公分之範圍,不得有 10 公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 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圖 203.2.6)。 204 室內通路 走廊 204.1 適用範圍:無障礙通路之室內通路走廊,應符合本節規 定。

(43)

27 204.2.4 突出物限制:室內通路走廊淨高不得小於 190 公分; 兩邊之牆壁,由地面起 60 公分至 190 公分以內,不得有 10 公 分以上之懸空突出物,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設置警示或 其他防撞設施﹙圖 204.2.4﹚。 203.2.7 室外通路警示設施特別規定:室外通路設有坡道,並 於側邊設有階梯時,為利視障者使用,應依 305.1 設置終端警 示設施,其寬度不得小於 130 公分或該階梯寬度。 205 出入口 205.1 適用範圍:無障礙通路上之出入口、驗﹙收﹚票口及門 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 205.2.1 通則:出入口兩邊之地面 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堅硬、防滑,不得有高差,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 205.2.3 室內出入口: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 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90 公分;另折疊門應以推開後,扣 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離不得小於 80 公分(圖 205.2.3)。 205.4.1 開門方式:不得使用旋轉門,若使用自動門,必須使 用水平推拉式,且應設有當門受到物體或人的阻礙時,可自動 停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此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 15∼25 公 分及 50∼75 公分處之障礙物來啟動。 207 扶手 207.1 適用範圍: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其扶手設計應符 合本節規定。 207.3.4 端部處理: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圖 207.3.4), 並視需要設置可供視障者辨識之資訊或點字。 三、樓梯 301 通則 301.1 樓梯形式:不得設置旋轉式及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 樓梯。 301.2 地板表面: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應採用防滑材料。 301.3 戶外樓梯:無頂蓋之戶外樓梯及樓梯入口應注意排水, 避免行走表面積水,且落水口不得設置於樓梯動線上。若樓梯 動線上有落水口,則開口不得大於 1.3 公分。 302 樓梯設計 302.1 樓梯底版高度: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地板面淨高未達 190 公分部份應設防護設施(可使用格柵、花台或任何可提醒視 障者之設施)(圖 302.1)。 302.3 樓梯平台:不得有梯級或高低差。 303 梯級 303.1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 高﹙R﹚需為 16 公分以下,級深﹙T﹚不得小於 26 公分﹙圖

(44)

28 303.1﹚,且 55 公分≦2 R + T≦65 公分。 303.3 防滑條: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應 與踏步平面順平。 304 扶手與欄 杆 304.1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85 公分之扶 手(圖 304.1)或雙道扶手﹙高 65 公分及 85 公分﹚,除下列情 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304.2 水平延伸: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圖 304.1、圖 304.2.1),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圖 207.3.4﹚, 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出於走道上(圖 304.2.2);另中間連續 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 305 警示設施 305.1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 30-60 公 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圖 305.1)。樓梯中間之平 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 306 戶外平台 階梯 306 戶外平台階梯: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 6 公尺以上者,應 於中間加裝扶手,梯級級高之設置應符合 303.1 之規定,扶手 之設置應符合 304 節之規定。 四、昇降設 備 401 適用範圍 401 適用範圍:無障礙垂直通路中使用之昇降機,其出入平台 及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相關設施應依本章規定設置。 402 一般規定 402 一般規定:無障礙昇降機與群管理控制下之一般昇降機之 呼叫按鈕必須分別設置,並得以相鄰兩座無障礙昇降機為群管 理控制。 403 引導標誌 403.2 昇降機引導: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 30 公分處 之地板,應作 30 公分×60 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圖 403.2)。 404 昇降機出 入平台(停靠 404.1 輪椅迴轉空間:昇降機出入口之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 度不得大於 1/50,並留設不得小於直徑 1.5 公尺之淨空間。

(45)

29 處) 404.2 昇降機呼叫鈕:梯廳及門廳內應設置 2 組呼叫鈕,呼叫 鈕最小的尺寸應為長寬各 2 公分以上,或直徑 2 公分以上。上 組呼叫鈕左邊應設置點字,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 85-90 公分,下組呼叫鈕上方適當位置應設置長寬各 5 公分之 無障礙標誌(圖 404.2)。 404.3 昇降機入口的觸覺裝置:在昇降機各樓乘場入口兩側之 門框或牆柱上應裝設觸覺裝置及顯示樓層的數字、點字符號, 單一浮凸字時,長寬各 8 公分以上。二個或二個以上浮凸字 時,每一個浮凸字尺寸,應寬 6 公分、長 8 公分以上,標誌之 中心點應位於樓地板面上方 135 公分,且標示之數字需與底板 的顏色有明顯不同﹙圖 404.3﹚。 405 昇降機門 405.1 昇降機門:昇降機門應水平方向開啟,並為自動開關方 式。如果門受到物體或人的阻礙時,昇降機門應設有可自動停 止並重新開啟的裝置,此裝置應透過感應到地板面 15∼25 公分 及 50∼75 公分處之障礙物來啟動。 405.2 關門時間:梯廳昇降機到達時,門開啟至關閉之時間不 應少於 5 秒鐘;若由昇降機廂內按鈕開門,昇降機門應維持完 全開啟狀態至少 5 秒鐘。 405.3 昇降機出入口: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 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之水平間隙不得大於 3.2 公 分。 406 昇降機廂 406.5 按鈕:按鈕之最小尺寸至少應為 2 公分,按鈕間之距離 不得小於 1 公分,其標示之數字需與底板的顏色有明顯不同, 且不得使用觸控式按鈕﹙圖 406.5﹚。 406.6 點字標示:點字標示應設於一般操作盤﹙直式操作盤﹚ 按鈕左側,﹙30 層以上之建築物,若設置位置不足,可設在適 當位置﹚。點字標示詳如表 406.6﹙其中★表示避難層﹚。表 406.6 規定以外之點字標示,以注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 406.7 語音系統:機廂內應設置語音系統以報知樓層數、行進 方向及開關情形。 406.8 集合住宅昇降機:集合住宅之昇降機門的淨寬度不得小 於 80 公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 125 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 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 五、廁所盥 501 適用範圍 50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其

(46)

30 洗室 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502 通則 502.1 位置:廁所盥洗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502.2 地面:廁所盥洗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 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502.3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盥洗室不得有高差,止水 宜採用截水溝。 六、浴室 601 適用範圍 60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浴室者,其浴缸或 淋浴間之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602 通則 602.1 位置:浴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602.2 地面:浴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 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602.3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浴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採用 截水溝。 602.4 求助鈴:ㄧ處距地板面高 90-120 公分處;另距地板面 高 35 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 確標示,易於操控。 十、無障礙 客房 1001 適用範 圍 100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客房者,其設計應 符合本章規定。 1002 通則 1002.1 位置:無障礙客房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且應 出入方便。 1002.2 地面:無障礙客房之地面應平順、防滑。 1002.3 出入口:由無障礙通路進入無障礙客房之出入口應符合 本規範 205.2.3 及 205.2.4 之規定。 1004 設置尺 寸 1004.2 門: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205.4 之規定。 附錄 2、其 他設施 A204 結帳櫃 台及服務台 A204.1 地面:結帳櫃檯及服務台前供輪椅行進或迴轉之空間地 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且坡度須在 1/50 以下。 A204.2 位置:設於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A204.3 前方空間:服務台前方空間樓地板應無高差,且坡度須 在 1/50 以下,其所需之淨空間為直徑 1.5 公尺以上。 A204-1 金融 機構之自動 化服務設備 A204-1.5 聲音模式: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應具備語 音操作指引。 A204-1.6 操作警示提醒:需設置警示提醒聲音與閃爍燈號,警 示提醒使用者完成取卡及取鈔等交易事項。

(47)

31 A204-1.7 耳機孔: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應設置標準型耳機孔(3.5 公釐),方便視障者使用語音操作模 式。 A204-1.8 語音操作模式: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 務設備插入耳機時會選擇進入無障礙語音操作模式,並由使用 者選擇遮蔽或顯示操作畫面。所有交易訊息均需可以語音輸 出,且重播 2-3 次;語音播放時,如使用者操作可即時中斷播 放之語音,並回饋新的操作內容。當使用者操作及輸入密碼時, 應以語音回饋操作內容。當語音中斷、無法正常輸出時,應允 許使用者取消交易,並暫停各項影響交易安全之操作。 A204-1.9 點字標示:提供無障礙語音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 備耳機孔、卡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明細表取出口、 存摺簿插入口左側或下方均需具備點字標示,點字單元點高度 至少需為 0.3 至 0.5 公釐。以注音符號版本點字標示(圖 A204-1.9.1)。 A204-1.10 反應等候時間: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語 音操作模式之反應等候時間為 30-60 秒。超過反應等候時間將 轉換至下個模式前,應先發出語音提示再次要求反應。 A204-1.11 伸手可及的操作範圍:最大高度為 122 公分,深度 不得大於 25.5 公分。最大高度 110 公分,深度不得大於 35 公 分。卡片插入口、鈔票取出口/存入口、鍵盤高度不得高於 110 公分。如未符合前述規定,應提供其他輔助設施,讓輪椅使用 者視線可及且以單手便利操作。 A204-1.12 操作點: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按鈕、數 字鍵及功能鍵需與背板間有明顯分界,且能以觸覺清楚辨識。 數字鍵與功能鍵上的文字或符號需與按鍵底色有明顯對比色。 數字鍵的排列方式需與電話按鍵的排列方式一致,數字鈕「5」 之上方應附加凸點。功能鍵上除以文字標示功能外,應具有以 下能以觸覺清楚辨識的符號,確認鍵○、修改鍵(︱或﹤)、 取消鍵 X。 A204-1.13 螢幕顯示:提供提款功能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畫面的 背景與文字之間有明顯對比色。交易功能上的中文字體不得小 於 1 公分×1 公分。 附錄 3、設 施設計指引 A302 視障者 引導設施 A302.1 引導設施可藉由觸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 成,達到引導視障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引導之功

(48)

32 能,並非唯一選擇。 A302.2 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行動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 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 進注意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A302.3 公務機關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導引至服務台。 A302.4 公共運輸場站之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須設置定點上下車 位置,並引導至服務台、驗(收)票口以及通過驗(收)票口 後鄰近的樓梯或昇降機等設施。 A302.5 有視障學生就讀時之學校,可由定向訓練師或視障服務 專業人員進行視覺障礙引導設施需求設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2-7 有聲號誌設備規格及施工特定規範 條文號 條文內容 貳、施工規 範 三、與現有號 誌設施結合方 法 1. 有聲號誌設備與現有號誌設施結合介面為行人號誌燈之 行紅、行綠訊號線。 2. 有聲號誌設備原則上安裝於行人燈同一號誌燈桿上,每 1 角隅設置 1 台主控制器,每 1 組行人燈下方原則安裝 1 組 觸動開關組,導引箭頭配合穿越方向調整。 3. 配合行人穿越專用時相運作需求,以現有管道引接行人燈 訊號線,經甲方指示配合現場環境需求,有聲號誌設備非 安裝於行人燈同一號誌燈桿上時,採布設管道方式施作為 原則。 4. 採「閃光時相」運作之號誌路口,不論按壓觸動開關或以 無線感應方式啟動有聲號誌,須比照一般號至行人觸動按 鈕模式,將閃光號誌運作進入三色運作狀態,同時有聲號 誌亦進入運作狀態。 四、施工步驟 6. 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施作地點,會同甲方進行路口環境勘查 (包含尖、離峰及夜間音量、路寬、行穿線、行人燈、號誌 桿及既有有聲號誌)並製圖表,作為系統安裝與運作設定參 考。

(49)

33 條文號 條文內容 參、設備規 範 參.1、有聲號誌 功能基本需求 一、在不影響原號誌功能下,可與台北市既有號誌系統、行人 號誌相結合,經由行人號誌燈內引入行紅及行綠號誌電源訊號 即可正常運作,並須具備能判斷行人專用時相之功能。 1. 依所設置之位置產生聲響 1(南北向)或聲響 2(東西向) 導引聲響。具有行人專用時相之路口,除前述功能 外,須具備能判斷行人專用時相之功能(例如:在東 西向及南北向同時接收到行人綠燈訊號,即判斷為行 人專用時相,並產生聲響 3 導引聲響【第三通行方向 聲響】)。 二、可設定時段自動發出導引聲響,並可由視障朋友隨身攜帶 的自動觸發配備及按壓觸動開關啟動有聲號誌發出導引聲響。 1. 設定時段自動啟動發出導引聲響: 主控制器內建可配合號誌控制器之萬年曆,可每日排 程設定時段自動啟動(不經觸發)發出導引聲響。 2. 自動觸發: 於設置有聲號誌之地點,透過視障者隨身攜帶的自動 觸發配備,進入服務區域後,即自動啟動有聲號誌。 3. 觸動按鈕觸動: 依按鈕定位音發出的輕微音響引導使用者找到按 鈕,按壓按鈕後啟動有聲號誌。 三、有聲號誌須可排程設定時段發出定位音,亦可排程設定時 段不發出定位音以減少噪音。 四、導引聲響及定位音音量大小可依夜間、日間、尖峰、離峰 等時段設定排程音量調整。 五、為利視障朋友通行安全及辨別通行時機,應另於有聲號誌 按鈕上方正面加設點字標字牌,加以說明各種導引聲響聲音代 表之通行方向。

(50)

34 條文號 條文內容 參、設備規 範 參.1、有聲號誌 功能基本需求 六、有聲號誌設備應有適當之設計,以確保系統於戶外環境下 可長期正常運作,且不因長時間不啟動而有設備故障現象發 生。 七、具備回應使用者有聲號誌服務是否正常之功能,在接收啟 動訊號後,如果判斷相關訊號運作正常則發出嗶一聲,另觸動 開關組提供顯示燈,啟動發出嗶一聲後開啟顯示燈,通知使用 者將提供導引聲響服務,開始播報導引聲響後關閉顯示燈,播 報運作期間若接收啟動訊號需開啟顯示燈,於下一播報週期關 閉顯示燈。 八、有聲號誌可以依據行人紅與行人綠(南北向及東西向)訊 號,以兩個相同週期之行人綠燈秒數為基準,學習得到行人綠 燈秒數,有聲號誌並提供輸入介面設定該路口之穿越路寬(公 尺)。 九、有聲號誌設備導引策略 1. 使用自動觸發或觸動按鈕方式皆可啟動有聲號誌設 備,接收啟動訊號後判斷有聲號誌訊號是否正常,如 果判斷相關訊號運作正常則發出嗶一聲,通知使用者 將提供導引聲響服務。 2. 可安全通過路口時間,以每秒行進 0.5 公尺計算,當 使用者於行人綠燈顯示後啟動有聲號誌,若啟動時剩 餘行人綠燈時間大於可安全通過路口時間,也就是剩 餘之行人綠燈時間適合導引通行,則允許有聲號誌於 啟動後即產生導引聲響,行人綠燈時間扣除使用者安 全通過路口所需之時間以下稱為「允許導引聲響啟動 時間」,亦即行人綠燈顯示後啟動有聲號誌會立即產 生導引聲響之期間,計算公式為:允許導引聲響啟動 時間 (秒)=行人綠燈時間(秒) - 穿越路寬(公尺) / 0.5(公尺/秒)。如果允許導引聲響啟動時間計算結果 <10 秒時,並限定允許導引聲響啟動時間=10 秒;如 果雙向道路寬度未設定或無法學習得到行人綠燈秒 數時,也就是無法正確計算允許導引聲響啟動時間 時,則限定允許導引聲響啟動時間=10 秒,亦即行人 綠燈至少開始 10 秒可直接啟動導引聲響。

(51)

35 條文號 條文內容 參、設備規 範 參.1、有聲號誌 功能基本需求 3. 有聲號誌導引聲響時間與行人綠燈完全一致,自產生 導引聲響後持續至行人綠閃結束為止,並於超過允許 導引聲響啟動時間後加快聲響播放頻率以提醒綠燈 時相即將結束。 4. 當有聲號誌接收啟動訊號為行人紅燈時段時,則等待 至「行人綠燈時段」時產生導引聲響。當有聲號誌接 收啟動訊號為「行人綠燈時段」時,則判斷是否超過 允許導引聲響啟動之時間,若無超過允許導引聲響啟 動之時間,則產生導引聲響至「行人綠閃」結束為止, 並於超過允許導引聲響啟動時間後加快聲響播報頻 率以提醒綠燈時相即將結束;若超過允許導引聲響啟 動之時間,則暫時不產生導引聲響,至下一行人綠燈 開始時才產生導引聲響。 5. 有聲號誌被啟動後運作一時制週期(運作週期內若接 收其他啟動訊號不改變運作中導引聲響播報,並於下 一行人綠燈開始時再運作一時制週期),觸動開關組依 其服務方向產生導引聲響,行人專用時相時同一角隅 之觸動開關組同時產生行人專用時相導引聲響。另服 務方向遠端之觸動開關組亦須透過有線或無線等傳 輸方式產生相同導引聲響,以利使用者確認前方行進 方向。 6. 有聲號誌各種聲響(包含南北向導引聲響、東西向導引 聲響、行人專用時相導引聲響、定位音)不可同時發 出,正常服務之回應聲響發出後,必須在導引聲響運 作結束後去觸發,才能再發出正常服務之回應聲響。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七、

(五)聲音量 測、聽覺 損傷之分 類及測 量、視障 者之特殊 聽覺需 求、視障 者之聽覺 輔具使 用、聽覺 訓練、利 用聲測數 據判讀交

視覺障礙依衛生署「身心障礙等級」定義為:由於先天

三、 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購買服務計畫」 :以促進 就業為導向,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依身心障礙礙者屬性及提供服

開角型 得此名是因為眼房水流過的前房角是張開的。這 開角型

使用校園環境及設施 (發光簾)..

八、地方政府所提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名稱、目的、辦理單位、現況分

八、地方政府所提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含名稱、目的、辦理單位、現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