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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保障方程式: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園=幼兒教育品質提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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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1 期,頁 49-51 自由評論 2011 年 11 月創刊 2011 年 11 月出刊

品質保障方程式:幼稚園+托兒所=幼兒園

=幼兒教育品質提升!?

鄭青青 靜宜大學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秘書長

一、 不僅是樓梯響~大眾對幼托

整合期待終於實現

歷經多年的討論、公聽與意見整 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已於 100 年 6 月 29 日公佈,並將於 101 年 1 月 1 日 起實施。此後「幼稚園」與「托兒所」 將走入歷史,代之而起的將是整合二 者之「幼兒園」。 對於關注幼兒教育的人士而言, 幼托整合的論述並非新議題,早在二 十餘年前即有產學界的人士,對此加 以闡述。而近年來在社會各界之大力 推動下,讓此項法案得以通過。在推 動此項法案的歷程中,藉由幼托的整 合,促進幼兒教育品質的提升,為重 要的立論基礎。而社會大眾莫不對此 寄予厚望。 然而,在幼托整合之後,過往中 所專注的幼兒教育品質問題即可迎刃 而解?究竟幼兒教育品質的問題癥結 是否就是兩種制度的分立所造成?抑 或是另有關鍵?這樣的思維,有待由 幼托分離到整合的歷史,以及整體幼 兒 教 育 生 態 系 統 問 題 雙 方 面 加 以 探 究。

二、 托兒所與幼稚園的發展歷程

[ 忙 於 生 計 家 庭 的 托 兒

V.S.上流社會的提前教育 ]

[教保兼具的另類國民義

務教育]

台 灣 地 區 托 兒 所 發 展 的 歷 史 甚 早,早在日據時代,已於農村地區成 立托兒所,台東鹿野托兒所即為歷史 所載之重要里程碑。其目的在與協助 農村地區於農忙時期之幼兒托育,讓 父母親可以全力投入農業生產,確保 農業的產值。托育的服務內容以保育 照顧為主,輔以生活教育與自理能力 的提升。光復後托兒所仍維持日據時 期之農村托育任務為主,但日後逐漸 將農忙臨時托育的性質轉為定點長期 的服務。 幼稚園成立之歷史淵源則與托兒 所 全 然 不 同 。 台 灣 地 區 幼 稚 園 的 成 立,乃基於上流階級與統治階級之子 女教育所需。不論是台灣人士成立之 關帝廟幼稚園,或是日本人設立之台 北幼稚園,均為早期教育之所需,內 容多為教育屬性之活動與教材,就學 時間每日僅數小時,未有托兒之功能。 「忙於生計家庭的托兒」與「上 流社會的提前教育」 兩種不同的功能 需求之系統各自發展出不同的設備與 人員需求,不僅法令不同,亦分屬不 同的主管機構。然而,隨著台灣地區 社會發展與家庭功能的變遷,兩者的 功能漸趨一致:婦女就業率提升,幼 兒在家庭外時間增加,幼稚園的收拖 時間逐漸增長;社會富裕使教育資源 與需求提升,托兒所的服務內容逐漸 轉為教育屬性。兩者皆成為收托時間 延長至整天,服務內容兼顧教育與保 育之機構。 且在現今大班就學率僅百 分之百的情形下,儼然成為「教保兼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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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1 期,頁 49-51 自由評論 2011 年 11 月創刊 2011 年 11 月出刊 具的另類國民義務教育」。

三、 問題的表象~分立的矛盾

/

品質保證的公式

當雙方所肩負的任務趨近一致, 功能幾近相同的情形下,對從業人員 資格、設備、鑑規準與立案標準等, 卻差異甚大,「不公平」的質疑必然興 起。加上主管機關的分立,出現制度 間的差異與隔閡,於是表象的問題開 始浮現:托兒所的保育員與幼教師的 資格與培育內容不同,但卻都可以教 導幼兒 ,但兩者之間的年資卻不可以 合計;服務的對象相同,但在立案標 準與評鑑規準上差異甚大,所指稱的 品質標準何在?諸如此類的問題,讓 關注幼兒教育議題的人士憂心「一國 兩制」的幼兒教育制度,除了「公平 性」的問題外,也存在著制度間落差 所引發的品質問題~究竟在現有已經 齊一的幼兒教育服務品質需求上,我 們需要的是幼稚園的標準, 還是托兒 所的標準?若是兩者皆具存,似乎很 難說服大眾。因此,整合成為單一的 標準,確有其必要性,而重新檢討分 立的制度與規範,似乎也就成為提升 幼兒教育品質的要件。 然而,幼兒教育品質提升的方程 式應該簡化為:「幼稚園+托兒所=幼 兒園=幼兒教育品質提升」嗎?

四、 幼教生態系統的問題癥結:

幼兒教育人員專業地位不佳

→福利薪資不佳→人才短缺

→執法不嚴→成效不彰

在思考上述問題的同時,我們需 要回顧過往幼兒教育的品質癥結,由 現象面逐步抽絲剝繭,以找尋問題的 真正癥結所在。 檢視現有的幼稚園與托兒所相關 法規,可以發現幼稚園的規範確實較 托兒所嚴格,但雙方在師資與環境等 優關品質的重要事項上,均已存有既 定的水準。相較於其他各國的規範, 我國的托兒所保育人員素質,已屬中 上等級,而在幼稚園的法規上,教師 與環境的規範更為嚴格,超過多數國 家。換言之,若依照未整合前的既定 規範,幼兒教育的的品質,應有相當 高的水準。然而,為何品質似乎仍為 大眾所擔憂呢? (一) 初步癥結的在於:執法不嚴。 在 現 行 的 幼 稚 園 與 托 兒 所 法 規 中,教師與保育員均須具備相關的資 格,以保障教學的品質。在幼稚園與 托兒所的運作上,私立園所佔全部收 托人數的多數,但合格的人員比例往 往不足,但在執法上也其窒礙難行之 處~幼兒園所徵聘人員多時,但未能 聘得合適的人選。私立園所的合格教 師與保育員比例往往未能符合法規, 原因就在於願意投入幼兒教現場的人 數不足。 (二) 問題的第二徵結浮現:幼兒教育 專業人員從業意願低落。 為何幼兒教育專業人員從業意願 低落?原因在於薪資福利待遇的不合 理。幼兒教育工作的工作時間甚長、 工作內容繁瑣,且因面對的是自我照 顧能力未臻成熟的幼兒,在責任承擔 上壓力較高。而在面對這樣工作條件 時,相對應的薪資福利待遇並不佳, 與一般大學畢業生的待遇差異不大, 其意願低落的成因可以想見。 然而,為何這樣的工作內容會僅 有如此的薪資待遇呢?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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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1 卷 第 1 期,頁 49-51 自由評論 2011 年 11 月創刊 2011 年 11 月出刊 (三) 最終的癥結在於:幼兒教育專業 地位不佳。 待遇往往與工作本身的專業地位 相關,當社會大眾認為此項工作重要 且需要專業人士始能擔任要務時,工 作人員的待遇必然提高。律、 會計 師、醫師均屬此層級,而國小以上之 教師,亦在此思維下,獲取較佳之待 遇與社會地位。相較於上述人士,幼 兒教師與托兒所保育人員,專業地位 未受到大眾的普遍認同。矛盾的是, 在家長們普遍認同幼兒教育重要性的 同時,對於幼兒教師的專業地位予以 相 對 的 肯 定 。 就 生 態 系 統 的 觀 點 而 言,當大文化中的專業期許低落的情 形下,在立法與資源等系統架構就無 法支撐該行業的待遇與地位提升,因 此,幼兒教育人員專業地位不佳,就 是問題的真正癥結所在。

五、 係數的增加~幼兒教育人員

專業地位的提升

幼托整合為我們所樂見,在幼稚 園與托兒所整合之後,能讓制度與法 令上更為齊一,在行政管理與實際運 作上更為順暢,進而造福更多的家庭 與幼兒,吻合大眾的期望。但幼托整 合並非幼兒教育品質提升的萬靈丹, 畢竟「幼托整合」仍屬於最表層的法 規層級,若重新走回上述之舊路徑, 又回到現場人員不足導致無法落實執 法的老路,在幼兒教育品質的提升上 之效應堪虞。唯有能更深入探究幼兒 教育長久以來的生態問題,找到真正 的問題癥結所在,才能讓我們對幼兒 教育共同的期待實現。因此,在幼兒 教 育 品 質 提 升 與 幼 托 整 合 的 方 程 式 上,我期待能加上另一個係數:「幼兒 教育人員專業地位」,讓方程式轉變 為: (幼稚園+托兒所)*幼兒教育 人員專業地位=幼托整合*幼兒教育 人員專業地位=幼兒教育品質提升 幼兒教育人員專業地位的為最重 要的相乘係數,值得我們未來一起投 入提升! 5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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