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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現金與應收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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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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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 :企業對顧客或他人之貨幣、商品或勞務的請求權。 應收 主要 範圍 :應收帳款(無正式債權憑證)、應收票據(有正式債權憑證)。 款項 營業活動 產生 表達 :通常列為流動資產。因常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內收現。 分類 非主要 範圍 :如應收租金、應收利息、應收退稅款等均屬之。 營業活動 產生 (1) 凡金額重大者應單獨列示,金額小者則可合列為其他應收款。 表達 (2) 依收現期間之長短區分為流動或非流動資產。 定義 :係指因賒銷商品或勞務而對顧客產生之貨幣請求權。 入帳時點 :通常於銷貨交易完成、商品所有權移轉給買方或提供勞務時認列。 應收 帳款 商業 意涵 :係企業為鼓勵客戶大量購買,而給予的售價折扣。 折扣 原始 處理 :並不認列「商業折扣」,而直接以折價後淨額,借「應收帳款」、貸「銷貨收入」。 認列 意涵 :係企業為鼓勵顧客儘早付款,而給予的折扣優惠。 入帳 符號 :付款條件 「2/10, n/30」,表示10 天內付款,可享受成交價2 % 折扣,付款期限30 天內。 金額 (1) 「應收帳款」與「銷貨收入」:以總額(未扣除現金折扣前)認列入帳。 總額法 (2) 若顧客提早付款時:則將少收之現金借記「銷貨折扣」,為銷貨收入減項。 現金 (3) 優點:記錄簡單明瞭,且可顯示銷貨折扣記錄,實務普遍使用。 折扣 P. 185 (1) 「應收帳款」與「銷貨收入」:以淨額(扣除現金折扣前)認列入帳。 淨額法 (2) 若顧客未提早付款時:則將多收之現金貸記「顧客未取得折扣」,為其他收入。 (3) 優點:較能反映應收帳款的淨變現價值,銷貨收入亦較為正確。 (1) 「應收帳款」以總額入帳、「銷貨收入」:以淨額入帳、差額以「備抵銷貨折扣」入帳。 備抵法 (2) 若顧客未提早付款時:則將「備抵銷貨折扣」轉為「顧客未取得折扣」,為其他收入。

(2)

定義 :係指企業支付手續費,透過信用卡公司來向客戶收取商品款。 信用卡 銷貨 (1) 銷貨收入:以總額認列。 手續費支出=銷貨收入 × 手續費 %。 處理 原始 入帳 (2) 應收帳款=銷貨收入-手續費支出。 認列 金額 理論 :應收帳款應依現值入帳。 收帳 期間 (1) 於一年內收現之應收帳款:以到期值入帳即可。 實務 (2) 收現長於一年之應收帳款:應依現值入帳(採有效利率法折算)。 註:上述銷貨收入應以總額入帳。兩者差額貸「未實現利息收入」,並分期轉為利息收入。 (1) 顧客逾期未還款。 評估 項目 (2) 顧客發生重大財務困難。 應收 帳款 (3) 顧客很可能宣告破產或進行財務重整。 第一階段 (1) 對重要的應收帳款客戶:進行單獨評估。 減損機率 評估 評估 (2) 對不重要的應收帳款客戶:可進行單獨或集體評估。 (1) 有減損情況:則依採用的減損衡量法,全額(100%)認列帳款減損。 單獨評估 第二階段 (2) 未有減損情況:則進行信用風險分類,然後進行集體評估。 評估 集體評估 :依據過去的信用風險損失經驗及損失率,提列減損金額。 續後 應收帳款 評價 減損 (1) 銷貨百分比法:當期減損(呆帳)費用=銷售淨額 × 呆帳率。 減損金額 衡量 (2) 帳款餘額百分比法:當期備抵減損(呆帳)金額=應收帳款餘額 × 呆帳率。 P. 188, 189 (3) 帳齡分析法:當期備抵減損(呆帳)金額=Σ應收帳款帳齡餘額 × 帳齡呆帳率。 (1) 備抵法:於銷貨發生年度認列呆帳費用,並以「備抵呆帳」作為應收帳款的減項。 減損處理 P. 187 (2) 直接沖銷法:應收帳款確定無法收回時認列呆帳,並直接沖銷應收帳款。

(3)

定義 :商品銷售後,因有瑕疵買受人拒絕接受,若將商品退回,則為「銷貨退回」。 銷貨 退回 (1) 將退回商品的銷貨額:借「銷貨退回及折讓」、貸「應收帳款」。 處理 退回折讓 (2) 沖回已認列銷貨成本:借「存貨─瑕疵品」、貸「銷貨成本」。 不重大 定義 :商品銷售後,因有瑕疵買受人要求降低價款才接受商品,則為「銷貨折讓」。 銷貨 應收 續後 折讓 (1) 僅需將折讓的金額:借「銷貨退回及折讓」、貸「應收帳款」。 帳款 評價 處理 (2) 不沖回任何已認列銷貨成本。 定涵 :銷貨退回與折讓及應收帳款之催收費用金額重大時,且可能於銷貨以後之年度才發生。 退回折讓 重大 (1) 銷貨發生時:提列「備抵銷貨退回與折讓」及「備抵催收費用」作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處理 (2) 退回實際發生時:處理分錄與呆帳之提列及沖銷分錄相似。 (1) 定義:係指企業持有"在特定日付款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之書面承諾"。 概念 (2) 與應付帳款最大不同:此書面承諾具有可轉讓性、及通常附有利息。 (1) 賒銷商品予新客戶,要求其開立票據。 取得原因 (2) 應收帳款到期客戶未能付款,要求其開立票據抵付。 應收 票據 (3) 出售高價商品或貸款予他人,要求其開立票據。如出售不動產。 入帳時點 :通常於銷貨交易完成、商品所有權移轉給買方或提供勞務,取得票據時認列。 (1) 面值:係指應收票據之票面金額。 原始 認列 名詞解釋 (2) 現值:係指將應收票據之面值及其所附利息,按市場利率折算之價值。 入帳 (3) 到期值:係指應收票據到期可收到之金額。 金額 (1) 因主要營業活動產生,且於一年內收現之應收票據:以到期值入帳即可。 規定 (2) 其他應收票據:應依現值入帳(採市場利率法折算)。

(4)

(1) 當票面利率=市場利率:票據現值=票據面額到期值,依面額入帳,無溢折價。 原始 現值入帳 認列 處理規定 (2) 當票面利率>市場利率:票據現值>票據面額,產生應收票據溢價,應按期攤銷,作為利息收入之減少。 P. 192 (3) 當票面利率<市場利率:票據現值<票據面額,產生應收票據折價,應按期攤銷,作為利息收入之增加。 原則規定 :因移轉非現金資產、商品或勞務而取得票據時,應以移轉物之公允價值與票據現值之間較客觀者,為入帳金額。 應收 特殊 票據 認列 (1) 若票據現值較客觀者(市場利率已知):則應認列移轉物之處分損益。 P. 193,194 處理細節 (2) 若移轉物之公允價值較客觀者:則應以其公允價值據以推算應收票據有效利率。 (3) 若兩者均不客觀:應依票據支付條件、有無抵押品及當時基本利率,以決定票據隱含利率,據以計算應收票據現值。 續後 (1) 短期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同,仍須提列備抵呆帳,並以減除備抵呆帳後依淨變現價值列示。 評價 (2) 長期應收票據:若價值預期有減損,應認列損失,並沖減應收票據之帳面金額。 (1) 應收款項依性質及到期日長短區分為流動及非流動兩部分。 (2) 不同原因產生之應收款項若金額重大,應分別列示。 應收 表達 (3) 長期應收款項面額與溢折價分開列示,以顯示其市場利率折算之現值。 款項 揭露 P. 195 (4) 備抵呆帳及溢折價等評價帳戶應列為相關應收款項之減項。 (5) 有關應收款項設定擔保及或有損失之資訊應適當揭露。 (6) 應收款項若有信用風險集中情形應予揭露。 (1) 應收帳款擔保借款:不能除列應收帳款,但應認列新借款的負債與利息費用。 應收 款項 (2) 應收帳款出售:應除列應收帳款,並認列出售損益。 融資 (3) 應收票據貼現。

(5)

意涵 :以企業全部之應收帳款為質押品,向銀行融資。 一般 擔保 處理 :僅需以附註方式,揭露應收帳款提供擔保之資訊,不作額外之會計處理。 應收帳款 擔保借款 意涵 :以特定公司之應收帳款為質押品,向銀行融資。 P. 197 特定 特性 :公司仍應自行吸收因銷貨退回、折讓、折扣等所導致應收帳款減少的損失,並承擔呆帳之風險。 擔保 (1) 可將設定擔保之特定應收帳款金額,轉列「設定擔保應收帳款」,並與一般應收帳款在財報上分開列示。 處理 (2) 亦可僅以附註方式,揭露應收帳款已提供擔保之資訊,不作額外之會計處理。 意涵 :係指企業在銷貨前後,將應收帳款之風險及報酬或控制權,直接或間接移轉予他人。 充分 (1) 公司將應收帳款應收取之現金流量權利移轉予他人。 條件 兩者擇一 (2) 公司將應收帳款應收取之現金流量權利保留,但負有將此現金流量交付給最終收款人的義務。 移轉 (1) 轉讓予客帳代理商:係指客帳代理商向企業收購應收帳款,並賺取手續費,且應直接向欠款之顧客收款。 形式 (2) 應收帳款移轉證券化:係指公司將應收帳款信託予受託機構或移轉給特殊目的公司,由其以此基礎發行受益證券獲取資金。 (1) 幾乎移轉應收帳款之全部風險及報酬者:視為出售,應除列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 移轉 處理 (2) 幾乎保留應收帳款之全部風險及報酬者:視為擔保,仍認列該應收帳款,並額外認列負債。 辨認 (3) 未移轉或未保留全部風險及報酬,且未保留控制權者: 視為出售,應除列應收帳款。 (4) 未移轉或未保留全部風險及報酬,但保留控制權者: 視為擔保,仍認列該應收帳款,並額外認列負債。 視為 (1) 移轉時,若無追索權:公司應借「現金」、「出售應收帳款損失」(手續費);貸「應收帳款」(除列)。 出售 P. 201 (2) 移轉時,若有追索權:則應追加貸記「追索權負債」,而使「出售應收帳款損失」增加。 (1) 移轉時,無論有無追索權:公司應借「現金」、「利息費用」(手續費);貸「應收帳款移轉負債」(或「應付票據」) 視為 擔保借款 (2) 報導結束日:應提列備抵呆帳,並於呆帳實際發生時,沖銷應收帳款及備抵呆帳 。 P. 201 (3) 結清日:應借「應收帳款移轉負債」、貸「應收帳款」,將兩者從帳上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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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涵 :應收票據到期前,企業將其背書轉讓予銀行。(可選擇有無追索權) 處理原則 :與應收帳款之移轉類似。帷取得之金額=應收票據到期值-貼現息。 (1) 票據利息(A)=票據面額 × 票面利率 × 票據期間。 (2) 票據到期值(B)=票據面額+票據利息。 計算 (3) 貼現息(C)=票據到期值 × 貼現率 × 貼現期間 過程 (4) 貼現可得金額(D)=票據到期值-貼現息=B-C。 (5) 貼現時票據之帳面金額(E)=票據面額 ×(1+票面利率 × 持有期間) 應收票據 貼現 (6) 貼現損失(利息費用)=貼現時票據之帳面金額-貼現可得金額=E-D。 P. 204 無追索權 (1) 貼現時:視為出售,借「現金」、「出售應收票據損失」、貸「應收票據」(除列)、或有「應付利息」。 貼現 P. 204 (2) 票據到期無論發票人是否如約付款:公司皆不作分錄; (1) 貼現時:借「現金」、「出售應收票據損失」、貸「應收票據」(除列)或有「應付利息」。 (2) 票據到期且發票人如約付款:公司不作分錄; 視為出售 (3) 票據到期但發票人拒付:公司應先代為清償給銀行,並借「拒付應收票據 (或催收款項)」、貸「現金」。 有追索權 (4) 揭露:票據貼現之或有負債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貼現 P. 204 (1) 貼現時:借「現金」、「利息費用」、貸「應收票據貼現負債」(面額)。 視為借款 (2) 票據到期且發票人如約付款:公司借「應收票據貼現負債」、貸「應收票據」(對沖)。 (3) 票據到期但發票人拒付:公司應先代為清償給銀行,並借「拒付應收票據 (或催收款項)」、貸「現金」。

(7)

補充資料 意涵 :企業僅將某一客戶的部份應收帳款出售。 (1) 帳面值分攤:應按出售與未售部份應收帳款之公允價值比例分攤帳面值。 處理 出售部份 (2) 認列出售損益分錄:借:「現金」、貸「應收帳款」、「應收帳款出售利益」。 應收款項 P. 194 (1) 出售部份應收帳款公允價值=出售價款。 出售損益 (2) 未售部份應收帳款公允價值=原應收價款公允價值-出售價款。 計算公式 (3) 出售部份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原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 × 出售價款 ÷ (出售價款+未售部份應收帳款公允價值) (4) 出售部份應收帳款之損益=出售價款-出售部份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 意涵 :係指企業出售應收帳款時,其約定有伴隨產生新的權利(資產)與義務(負債)關係之情況。 (1) 有追索權之應收帳款出售:應認列「追索權負債」。 應收款項 範例 特殊出售 (2) 附有買權之應收帳款出售:應認列「應收帳款買回權」資產。 取得新資 產新負債 (1) 調整出售價款:應將新資產與新負債之公允價值併入出售所得現金,決定應收款項之出售價款。 處理 (2) 認列損益分錄:借:「現金」、「買回選擇權」、貸「應收帳款」、「追索權負債」、「應收帳款出售利益」。 出售損益 (1) 出售價款=現金對價+新資產公允價值-新負債公允價值。 計算公式 (2) 出售部份應收帳款之損益=出售價款-出售部份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 意涵 :企業出售「融資予他人所取得之應收票據」,但保留該融資之附帶權利與義務。如處分擔保品權利或支付保險費義務。 (1) 服務資產帳面金額=原應收帳款帳面金額 × 服務資產公允價值價款 ÷ (服務資產公允價值+原應收帳款公允價值)。 保留 (2) 出售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原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服務資產之帳面金額。 保留服務 服務資產 資產負債 (3) 出售應收帳款之損益=出售價款-出售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 (4) 認列出售損益分錄:借:「現金」、「服務資產」、貸「應收帳款」、「應收帳款出售利益」。 (1) 應收帳款出售價款=現金對價-服務負債公允價值。 保留 服務負債 (2) 出售應收帳款之損益=出售價款-出售應收帳款之帳面金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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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三十一、 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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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 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採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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