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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各縣市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現況之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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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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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環境教育研究所

碩士論文

台灣地區各縣市環保局推動

環境教育現況之調查研究

指導教授:林明瑞 博士

研 究 生:張世昌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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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環保局為各縣市推動環境教育宣導工作之主要角色,是各地方環境教 育宣導工作的主要關鍵。本研究旨在瞭解各縣市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 工作運作現況及成效,並探討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業務推動之問題,並提 出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運作之有效模式。故本研究主要分為專家訪談 及問卷調查兩部分。專家訪談以環保局教育宣導課長、接受環境教育宣導 對象之環保實務人員、環保署及教育局環境教育承辦科(課)長、及環境 教育專家學者等,共計 13 名為專家訪談對象。問卷調查部分又分為環保局 教育宣導人員及接受環境教育宣導之對象兩部分,以求達到上述三種研究 對象相互檢核之目標。環保局教育宣導人員問卷部分,每縣市環保局 2 份, 計發出 50 份,回收有效問卷 46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 92.0%,Cronbach’s α 值為 0.950;接受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對象部分,分為:學校、社區、民間 社團、事業等,進行分層隨機抽樣或叢集抽樣調查,共發出 767 份問卷, 回收有效問卷 458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 59.7%(學校部分有效問卷 142 份, 回收率 64.5%;社區部分有效問卷 114 份,回收率 64.5%;民間社團部分有 效問卷 97 份,回收率 47.5%;事業部分有效問卷 105 份,回收率 52.5%), Cronbach’s α值為 0.967,顯示本研究問卷可信度高。 本研究重要結果如下:環保局之環境教育宣導工作之整體成果及績效 介於「普通」及「良好」間;環境教育五項功能上,「知識」及「覺知」面 向成效較佳,「態度」面向為普通程度,「技能」及「行動」面向較差;縣 市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工作人力普遍不足,且需兼辦其他業務,影響教育 宣導工作成效,應補足人力,並持續加強專業知識及技能之訓練;環保局 環境教育宣導業務分為教育宣導主辦單位之彙總整合及其他業務單位之協 助兩大類;環保局的環境教育宣導經費並不足夠,環保局需努力爭取預算 經費編列及與他機關分攤經費及或透過捐補助經費來籌湊。 環保 局推 動環 境 教 育宣 導工 作主 要 問 題: 業務 龐雜 , 人 力不 足, 溝通 不良;補助社區學 校經費機制不明確 ,核銷規定過於繁 瑣;環境政策經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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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僅重視法令 宣導及知識傳播, 缺乏環境倫理教育 宣導內容,未與學 校課程結合,無法配合社區在地活動;宣導著重完成交辦工作,未考量「環 境教育」的目標; 與其他機關合作不 足,公共政策及工 程未以身作則納入 環境保護理念;未有效運用大眾媒體。 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工作之有效模式:環保局應設置專責單位及人 員,訂定施政計畫及目標,並定期檢討改善;環保局的教育宣導主辦課與其 他單位應分工合作及緊密聯繫協調;建立環境教育宣導工作合作平台,並 結合民間企業與環保團體的力量;善用各研究機構及民間單位環境教育宣 導專業人力,成立環境教育宣導講師團,協助環境教育宣導,強化環保志 (義)工之制度,並建立分級認證及獎勵機制;加強環境教育宣導內容及 改進執行方式,有創新的環境教育宣導活動或口號以吸引民眾關注,著重 提高民眾環境保護行動之技能,並讓民眾能落實於日常生活中;加強垃圾 減量資源回收、環境衛生整潔比賽、及限塑政策宣導、環保大使、環保主 題活動(掃街、淨灘…)、電視廣播製播廣告及宣導節目等7項能有效提昇 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成效之工作項目。 關鍵詞:環境教育、環保局、教育宣導成效、推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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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urvey on Current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mot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in Each

County and City in Taiwan

Abstra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is the leading role and key-role of promoting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in each county and city. This study aimed to find out current status and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pagation promot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in each county and city, to explore the problems for promotion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and to propose effective mode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promot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This study was mainly made up of two parts, including: experts’interviewing study and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Expert interviews were carried out on 13 experts, including chief of Educational Propagation S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bjective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chiefs of related sec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and Education Bureau responsible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experts i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The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was constituted by two parts, including: educational propagation staff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and objective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to mutual check the results among three objectives mentioned above. Two copies of educational propagation staff questionnaire were sent to eac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50 questionnaires were sent out and 46 valid ones returned. Valid recovery rate was 92.0%, with Cronbach’s αbeing 0.950. Objective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included schools, communities, NGOs and enterprises.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or cluster sampling was conducted and 767 questionnaires were sent out and 458 valid ones returned. Valid recovery rate w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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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142 valid ones from schools, with valid recovery rate of 64.5%; 114 valid ones from communities, with valid recovery rate of 64.5%; 97 valid ones from NGOs, with valid recovery rate of 47.5%; 105 valid ones from enterprises, with valid recovery rate of 52.5%), with Cronbach’s αbeing 0.967. High validity of the questionnaire was shown by the results mentioned above.

Important results of the study were shown as follows. Overall achievements and performance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promot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were between ‘common’ and ‘good’. For the five function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effectiveness of ‘knowledge’ and ‘awareness’ was better, effectiveness of‘attitude’wascommon and effectiveness of‘skill’and ‘behavior’was bad. The manpower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of each county and city was deficient in responsible. Other concurrent affairs influenced effectiveness of educational propagation. Manpower must be made up and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skill training shall be reinforce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was comprised by both integration of the whole organization and supports from other sections. Fund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were defici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must made efforts to acquire funds budgeting and appointed funds from our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or raise money through subvention.

Major problems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promot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included complicated business, manpower sufficiency, bad communication, vague subsidizing mechanism for community and schools, complicated cancellation and verification regulations, frequent changes of environmental policies, over-attention to law and knowledge propagation, sufficiency in ethic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disconnection with curricula in school, not being able to combine with local activities of community, no consideration of the goal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while propagating important ta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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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fficiency in cooperation with other organization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cepts not being taken in public policy and engineering and ineffective application of mass media.

Effective mode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promot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were shown as follows. Special division and staff should be designated b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Administrative plan and goal should be drawn up and reviewed for improvement regularly. Organizer of educational propagation and other divisio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should cooperate and coordinate with each other. Platform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manpower from non-governmental enterprises and environmental organizations shall be combined. Professionals from each research organization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should be invited; lecturer team for educational propag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help with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Environmental volunteer system must be strengthened and levels of verification and reward mechanism should be established. Reinforce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and improved execution mode. Innovative activities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ropagation should be figured out to attract the public, focused on improving for behaviors and skill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and let them practice in daily life. Reinforced trash reduction and recycling,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contest, propagation for plastic bag restriction polic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mbassador and environmental theme activities (street clearing, beach cleaning), advertisement during broadcasting program and propagating program are seven items of improving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al propag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Keyword: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effectiveness of educational propagation, mode of pro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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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摘要……… Ⅰ 英文摘要……… Ⅲ 目錄……… Ⅶ 圖目錄……… Ⅸ 表目錄……… Ⅹ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 第四節 名詞界定……… 5 第二章 文獻回顧 ……… 7 第一節 環境污染與現況……… 7 第二節 環境教育的興起……… 9 第三節 社會環境教育……… 12 第四節 國內環境教育的組織及業務分工……… 14 第五節 縣市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工作內容……… 21 第六節 環境教育宣導相關研究及其研究方法……… 25 第三章 研究方法 ……… 32 第一節 研究架構……… 32 第二節 研究過程……… 36 第三節 專家訪談法……… 38 第四節 問卷調查法……… 42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49 第一節 專家訪談結果與討論……… 49 第二節 環保局問卷資料分析……… 74 第三節 環境教育宣導對象問卷資料分析……… 89 第四節 環保局人員及環保局宣導對象對環境教育宣導之看法比 較……… 97 第五節 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工作項目……… 111 第六節 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工作績效與功能……… 123 第七節 不同背景之環保局受測者對環境教育宣導之看法比較…… 143 第八節 不同背景之宣導對象受測者對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之看法 比較……… 174 第九節 影響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工作成果及績效之因子…………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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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 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工作運作有效模式……… 22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230 第一節 結論……… 230 第二節 建議……… 234 參考文獻 ……… 236 附錄一 訪談大綱 ……… 247 附錄二 專家學者訪談名單……… 252 附錄三 台灣地區各縣市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現況之調查研究訪談紀錄… 253 附錄四 訪談效度檢核表……… 260 附錄五 台灣地區各縣(市)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現況之調查研究(環保局部分)261 附錄六 台灣地區各縣(市)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現況之調查研究(社團部分)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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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目 錄

頁次 圖 3-1 研究架構圖……… 35 圖 3-2 研究流程圖……… 37 圖 4-1 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工作運作有效模式圖………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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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目 錄

頁次 表 2-1 社會環境教育活動參與者的組成及其角色目標……… 13 表 2-2 國內有關環境教育相關研究……… 27 表 3-1 專家學者訪談名單……… 40 表 3-2 訪談大綱審查專家名單……… 41 表 3-3 各縣市綠色學校取樣數目表……… 44 表 3-4 問卷審查專家名單……… 46 表 4-1 環保局受測者基本資料分析……… 76 表 4-2 環保局的環境教育宣導業務、人員配置及經費之問卷調查結果…… 80 表 4-3 環保局局內推動環境教育宣導業務是否有不合理或困難之處……… 82 表 4-4 環保局與各機關單位業務聯繫過程遭遇那些問題……… 85 表 4-5 環保局受測者對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成效看法之問卷調查結果…… 86 表 4-6 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所遭遇的問題……… 88 表 4-7 環境教育宣導對象受測者基本資料分析……… 92 表 4-8 環境教育宣導對象受測者與環保局接洽業務時感到不合理或困擾之 問卷調查結果……… 96 表 4-9 受測之環保局人員及環保局宣導對象認為宣導工作未達環境教育五 項功能之原因調查結果……… 100 表 4-10 受測之環保局人員及環保局宣導對象對於未達環境教育五項功能原 因之卡方分析結果摘要表……… 103 表 4-11 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應優先加強改善之措施……… 105 表 4-12 環保局人員及環保局宣導對象對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的改善 措施之卡方分析結果摘要表……… 107 表 4-13 受測環保局人員及環保局宣導對象對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工作看法 之 t 檢定結果……… 110 表 4-14 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工作項目辦理對象及次數之問卷調查結果……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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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5 受測之環保局人員及宣導對象對環境教育宣導工作績效問卷分析摘 要表……… 126 表 4-16 環保局人員及環保局宣導對象對環境教育宣導工作項目達到環 境教育五大功能之勾選問卷結果……… 133 表 4-17 受測之環保局人員及宣導對象對環境教育宣導工作可達到環境 教育五大功能勾選比例之卡方分析結果摘要表……… 140 表 4-18 不同背景之環保局受測者對於「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業務、人力、 經費及工作成效之看法」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147 表 4-19 不同背景之環保局受測者對於「環保局局內環境教育宣導業務是否 有不合理或困難之處」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152 表 4-20 不同背景之環保局受測者對於「環保局與各機關單位業務聯繫過程 有那些問題」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155 表 4-21 不同背景之環保局受測者對於「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所遭遇的 問題之看法」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158 表 4-22 不同背景之環保局人員受測者對於「環境教育宣導工作未達環境教 育五項功能之原因」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162 表 4-23 不同背景之環保局受測者對於「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應優先 加強改善之措施」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165 表 4-24 不同背景之環保局受測者對於「35 項環境教育宣導工作之績效之看 法」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171 表 4-25 不同背景之宣導對象受測者對於「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業務、人 力及工作成效之看法」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180 表 4-26 不同背景之宣導對象受測者對於「與環保局接洽業務時感到不合理 或困擾之處」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188 表 4-27 不同背景之宣導對象受測者對於「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工作未達環 境教育五項功能之原因」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 193 表 4-28 不同背景之宣導對象受測者對於「環境教育宣導工作應優先改善 及加強之措施」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201 表 4-29 不同背景之宣導對象受測者對於「環保局 35 項環境教育宣導工作之 績效」有顯著差異項目之摘要表………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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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工業革命以來,現代科技突飛猛進,隨著全球人口急速增加及追求經 濟發展的結果,地球環境面臨到資源不足、生態破壞與污染負荷加遽的窘 境,如臭氧層破洞、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酸雨、森林減少、土地沙漠化、 有害廢棄物處理問題、資源耗竭及物種絕減生物多樣性消失等。世界各國 鑒於地球惡化情勢嚴重,若不抑制或減輕這種劣化趨勢,大地的反撲將使 人類面臨生存危機浩劫(蔡勳雄、胡思聰,2002)。於是 1972 年 6 月 5 日 至 6 月 16 日,聯合國在瑞典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共計 113 個國家代表及超過 400 個環保團體熱烈參與,會中發表人類環境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該宣言指出:人類如能明智地運用環境資源,將有助於人 類享受開發的利益,並改善生活品質;如果運用不當,則對人類本身及環 境帶來難以估計的災難;為了當代人類及後代子孫,維護和改善環境已成 為人類發展的主要目標。且認為人類有足夠的能力在不犧牲環境品質的前 提下,追求經濟發展與生活品質的改善。並於會中決議要求開始發展環境 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視其為全面解決世界環境危機重要因 素之一(周儒,1986)。 台灣地區四十年來,以廉價人力及環境污染成本賺取外匯的經濟奇 蹟,帶來的不只是國民生活所得的提高,對於賴以生養育息的台灣土地也 造成莫大的破壞與污染。七○年代多次鄉鎮間垃圾大戰及環保污染抗爭事 件後,民國 76 年行政院終於將衛生署環保局提升為環境保護署,在推動污 染源管制及防治工作同時,並將環境教育列為職掌之一,於環保署綜合計 畫處下設置環境教育宣導科,開始進行全國環境教育工作。隨後各縣市環 保局相繼成立,到民國 92 年連江縣成立環境保護局後,全國 25 縣市均完 成設立環境保護局,在環保局組織業務中,於第一課(或綜合計畫課、環 境管理課)編制人員,推動辦理教育宣導、環保義工、環保社區、辦公室 做環保等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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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環境教育法草案(環保署,2005),環境教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動、 輔導、獎勵及評核相關事項。而環境教育機構有二種,一為正規環境教育機構: 教育部及其所屬各機構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二為非正規環境教育機構:正規教育 機構以外其他從事環境教育之機關、機構、事業或政府立案團體。也就是一般大 眾,從小孩到大人,除了環保專業人員教育及訓練外,接受環境教育來自二大管 道,社會環境教育及學校環境教育。學校環境教育部分,民國 79 年教育部設立 「環境保護小組」整合各級學校校園污染防治之輔導,並透過教育體系推動各級 學校有關環境教育之工作。民國 80 年教育部設置「環境教育委員會」負責各部、 會、局、署間環境教育工作協調、整合及追蹤工作。 社會環境教育部分,其對象包括一般社區民眾、社會團體、學校機關、 以及工廠事業單位…等,由中央環保署及縣市環保局負責環境污染防治及 生活環保兩類之教育宣導,包括:空氣污染、噪音管制、汽機車排氣檢驗、 河川及地下水體保護、土壤污染、飲用水安全、毒性化學物質管制、環境 衛生用藥安全、登革熱小黑蚊之防治、廢棄物清理、環境衛生維護、資源 回收、辦公室做環保、垃圾減量等。其他社會環境教育內容,尚包括:農 委會的生態保育及水土保持、經濟部的工業污染防治技術、內政部的國家 公園設立保護、及文建會的自然文化資產保存等,但整體而言,除了學校 教育外,環保政令之宣導是由環保單位推動,所以由中央到地方的環保資 料及環境教育宣導之資料大多來自各級環保單位(王懋雯,1990)。而大 部分民眾認為環保機關在環境教育工作上應擔負更多權責。 推行迄今,綜觀各縣市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工作情形,環境教育宣導 業務分工於組織中的第一課內、綜合計畫課、或環境管理課中,但僅為業 務項目之一,辦理一般性及綜合性的教育宣導;其他如:空氣污染、水污 染、廢棄物清理或垃圾分類資源回收等環保事項,依其業務性質,由相關 課室於政策推動時發佈新聞、辦理法規說明會及宣導活動。除了對一般大 眾之教育宣導外,各縣市環保局針對社區民眾、學校、事業、社團等之環 境教育宣導,仍以環境污染法規推動為宣導主軸,事業部分偏重於製造污 染的工廠、農畜牧場的法令宣導與辦公室做環保;學校部分之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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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與教育單位配合環保知識之教育宣導,並透過表揚環保有功學校及人員 來宣揚環保工作成效;社區方面則著偏重於社區總體營造、優良環保社區 比賽評鑑表揚工作,以及環保義工大隊之成立及推動各項環境淨化活動。 依據 1977 年聯合國 UNESCO 在蘇俄伯利西(Tbilisi)國際環境教育會中 對環境教育的定義是:環境教育是一種教育的過程,在這過程中,個人和 社會認識他們的環境,以及組成環境的生物、物理和社會文化成分間的交 互作用,得到知識、技能和價值觀,並能個別地、或集體地解決現在和將 來的環境問題(UNESCO,1980)。環境教育目標不只在教育民眾遵守法規, 更在於培養具有對環境負責或具有環境素養的人(Rillo,1974;楊冠政, 1992;1993)。有環境素養的人應瞭解整個環境間相互關係和責任,並且具 有解決現存問題和防止將來問題發生的知能。 依據周儒(1993)研究之觀察:目前各縣市環保局之環境教育宣導推 動工作,仍停留於政策性、片面的環保知識及環保法令規定之宣導,未有 整體推動架構及策略,因而較難以達到改善環境的教育目標。時至今日觀 之,環保局教育宣導工作仍以符合法令規定之宣導活動為主,對於培養具 有對環境負責或具有環境素養的人的教育活動較缺乏。所以環保局應加強 環境教育工作,透過教育宣導,不只讓民眾遵守法規,更要提昇民眾的環 境素養,讓民眾能夠認識環境,促進環境覺知及敏感度,培養正面環境態 度、熟稔愛護環境所需之技能,並能主動參與環境保護行動。 環保局為地方上推動環保教育宣導之主要角色,為瞭解各縣市環保局 推動環境教育宣導之現況與成果,及社會上社區民眾、學校、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等環境教育宣導對象對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角色的認知與期望, 所以本研究擬訪談環境教育宣導專家學者對於環境教育宣導之意見,及對 各縣市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承辦人員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目前各縣市環 保局環境教育宣導之工作內容、人力、經費分配及推動情形,並探討其推 動環境教育所面臨的問題及困難,同時並對環境教育宣導對象之社區民 眾、學校、事業、社會團體等進行問卷,調查其對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的 瞭解,進而提出改進因應的模式,以作為環保署及各縣市環保局推動環境 教育宣導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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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冀透過對專家學者之訪談、及分別對環保局教育宣導業務單位 人員及接受環境教育宣導的社區民眾、學校、事業、社會團體之問卷調查, 以瞭解各縣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推動環 境教育現況、成效 、困難及可能的解 決 方 法 , 以 提 出 環 境 教 育 業 務 運 作 有 效 模 式 供 環 保 署 及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參 考。根據上述研究背景與動機,本研究之目的分述如下: 一、瞭解各縣市環 保局辦理環境教育 宣導業務之人力、 業務配置及經費情 形。 二、瞭解各縣市環保局辦理環境教育業務運作辦理內容與工作成效。 三、瞭解各縣市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業務推動之問題及其改善措施。 四、瞭解不同背景 變項環保局人員及 宣導對象人員對上 述看法受不同背景 變項之影響情形。 五、提出各縣市環保局推動環境教育宣導業務運作有效模式。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為能瞭解各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動環境教育現況、成效、困 難及可能的解決方法,以提出環境教育業務運作有效模式供環保署及各縣 市環保局參考,所以研究母群體有三種:(一)執行環境教育宣導的各縣市 環保局。(二)研究環境教育或具執行環境教育經驗的專家學者。(三)環 保局之環境教育宣導對象的學校、社會團體、社區民眾及事業員工等。 (一)環保局:係針對臺灣地區(含臺北市、高雄市)各縣市政府環保局 之環境教育宣導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進行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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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家學者:係採專家訪談法方式,為兼顧理論與實際,故訪談對象 選擇環保局教育宣導課長 3 名、環保署及教育局體健課環境教育辦理 人員各 1 名、及參與環境教育宣導之社區、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學 校等相關實務人員各 1 名、環境教育領域專家學者 4 名,共計 13 名 為訪談對象 (三)接受環境教育宣導對象:則以各級學校、社會團體、社區民眾、事 業單位中執行環境教育的實務人員為研究對象,進行分層隨機抽樣或 叢集抽樣調查。

二、研究限制:

(一)因本研究僅限於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所推動之環境教育宣導業務,因 此不能推論到各縣市非屬環保局所辦理的環境教育宣導業務之範疇。 (二)本研究調查範圍九十五年度各縣市環保局所推動之環境教育宣導業 務現況為限,研究結果不宜完全推論至其它年度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所 推動之環境教育宣導業務。

第四節 名詞界定

為使本研究所使用名詞意義明確,茲將本研究所使用的重要名詞界定 如下:

一、環境教育:

依 據 聯 合 國 UNESCO 在 伯 利 西 (Tbilisi) 國 際 環 境 教 育 會 中 之 定 義 (UNSECO, 1977) 及環境教 育法 草案 (環保署 ,2005),

本研究環境教育

之探討內容,係指各縣市環保局運用正規及非正規教育方法及過程,

進行環境教育及宣導等相關活動,以培育國民瞭解人與自然環境、社

會環境之相互關係,促使國民瞭解遵守法令,並能增進國民改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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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知識與能力。

二、學校環境教育:

本研究將環境教育過程分為兩類,其一為學校環境教育,指的是經由 學校管道,以學校 教職員工及學生為 對象,以具有教育 策略及教育方法推 動的 環 境相 關 活動 及教 學 ,又 稱 為正 規環 境 教育 (form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汪靜 明,2000b)。本研 究是指環 保局 至學 校進行教 育宣 導之 部分。

三、社會環境教育:

社會環境教育是指透過社會、人力和物力等資源的結合,在正規學校 體制外的教學環境中,來薰陶和教導社會大眾,使其受潛移默化產生關愛, 並進而保護其周遭所處的自然和生活環境的教育(汪靜明,1995)。其包括 家庭環境教育,又 可稱為非正規環境 教育。本研究是指 環保局對學校以外 社會各界進行之教育宣導部分。

四、環境教育實務人員

: 本研 究是 指各 縣市 環保 局、 社區 民眾 、社 會團 體、 學校 、事 業單 位中 執行環境教育宣導 工作人員,其中環 保局環境教育宣導 工作為主要研究對 象,社區民眾、社會團體、學校、事業單位人員為次要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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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各 縣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現 況 及 成 效 、 困 難 及 可 能 的 解 決 方 法 , 以 提 出 環 境 教 育 業 務 運 作 適 宜 方 式 供 環 保 署 及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參 考,所 以 本 文 之 文 獻 回 顧 將 針 對:( 一 )環 境 污 染 與 現 況、( 二 )環 境 教 育 的 興 起、( 三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四 )國 內 環 境 教 育 的 組 織 及 業 務 、( 五 ) 縣 市 環 保 局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內 容 、( 六 )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相 關 研 究 方 法 等 六 節 加 以 探 討 。

第一節

環境污染與現況

自 十 八 世 紀 工 業 革 命 以 後,由 於 科 技 文 明 的 進 步,經 濟 結 構 的 改 變 , 產 業 從 農 、 林 、 漁 、 牧 產 業 轉 向 工 業 、 製 造 業 , 徹 底 改 變 了 生 產 者 與 環 境 的 關 係 。 農 業 時 期 生 產 者 看 天 吃 飯 , 對 自 然 環 境 十 分 的 敬 重 ; 但 工 業 革 命 以 後 , 機 器 生 產 過 程 不 用 考 慮 天 候 影 響 , 人 與 自 然 逐 漸 脫 離 , 於 是 在 經 濟 發 展 及 追 求 利 潤 過 程 中 , 機 器 生 產 代 替 了 手 工 生 產 , 而 生 產 需 要 大 量 的 燃 料 及 原 料 , 人 類 憑 藉 科 技 力 量 肆 意 擷 取 自 然 的 資 源 , 使 用 各 種 科 技 產 品 及 生 活 用 品 , 而 且 稍 有 損 壞 即 丟 棄 浪 費 , 使 得 環 境 污 染 與 生 態 破 壞 隨 著 資 源 大 量 開 發 與 生 產 使 用 而 來 ( 宮 本 憲 一 , 1996; 杜 政 榮 、 林 高 永 , 2004)。 重 大 的 污 染 公 害 , 如 1943 年 美 國 洛 杉 磯 光 化 學 煙 霧 造 成 400 人 死 亡 , 1952 年 英 國 倫 敦 煙 霧 污 染 事 件 造 成 4000 人 死 亡 , 1953 年 日 本 水 俁 縣 汞 污 染 造 成 千 人 死 亡,1968 年 日 本 愛 知 縣 米 糠 油 中 毒 事 件 影 響 人 數 甚 至 達 萬 人 以 上 。 世 界 各 國 有 鑑 於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 乃 分 別 於 1972 年 6 月 在 瑞 典 斯 德 哥 爾 摩 召 開 了 首 次 的 「 人 類 環 境 會 議 」( United Nation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 於 1992 年 6 月 於 巴 西 里 約 熱 內 盧 召 開「 地 球 高 峰 會 」( World Summit),及 於 2002 年 8 月 於 南 非 約 翰 尼 斯 堡 舉 行 「 永 續 發 展 世 界 高 峰 會 」(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其 目 的 乃 希 望 提 出 一 些 有 效 的 策 略 及 共 同 遵 守 的 規 範 讓 各 國 一 起 解 決 環 境 污 染 及 生 態 破 壞 問 題 。 三 次 會 議 中 議 題 的 發 展 過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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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人 類 與 環 境 」、「 人 類 與 地 球 」、到「 永 續 發 展 」等 議 題,以 及 參 與 國 家 從 113 個 、 172 個 增 加 至 191 個 , 可 知 環 境 污 染 破 壞 及 永 續 發 展 為 當 今 世 界 重 要 議 題 之 一 , 因 此 , 保 護 和 改 善 環 境 已 成 為 全 球 人 類 生 存 和 生 活 的 當 務 之 急 ( 周 儒 , 1986; 汪 靜 明 , 1995; 經 建 會 , 2004; 環 保 署 , 2005)。 臺 灣 地 區 近 四 十 年 來,隨 著 經 濟 發 展,工 業 發 達 的 結 果,與 世 界 各 國 相 似 , 環 境 破 壞 和 公 害 的 問 題 也 隨 之 產 生 , 尤 其 是 臺 灣 山 地 占 土 地 面 積 的 三 分 之 二 ,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 天 然 資 源 欠 缺 , 人 口 密 度 居 世 界 第 二 , 工 廠 密 度 為 世 界 第 一 , 工 業 及 畜 牧 業 發 達 , 交 通 頻 繁 , 致 環 境 負 荷 量 超 負 荷、資 源 超 限 利 用,造 成 環 境 污 染 及 自 然 環 境 遭 受 破 壞,以 致 青 山 不 再 、 河 水 濁 黑 、 都 市 公 害 頻 頻 , 使 昔 日 美 麗 之 島 失 去 自 然 靈 秀 之 氣 , 及 影 響 國 民 的 生 活 環 境 ( 歐 陽 嶠 暉 , 1997) 。 綜 觀 全 球 及 台 灣 環 境 問 題 , 無 論 是 資 源 耗 竭 、 環 境 污 染 、 生 態 破 壞 及 氣 候 變 遷 , 單 靠 環 保 專 家 及 技 術 人 員 的 防 污 技 術 仍 無 法 有 效 改 善 , 且 隨 著 人 口 的 增 加 與 新 科 技 的 研 發 , 污 染 問 題 益 形 擴 大 與 複 雜 , 此 乃 因 環 境 問 題 的 產 生 涉 及 社 會 大 眾 各 階 層 人 士 的 行 為 , 若 一 般 人 仍 缺 乏 公 德 心 , 只 顧 賺 錢 追 求 經 濟 發 展 , 生 活 上 又 是 大 量 生 產 、 大 量 消 費 、 大 量 廢 棄 的 生 活 模 式 及 行 為,嚴 重 環 境 破 壞 及 污 染 問 題 仍 就 無 可 避 免( 楊 冠 政, 1998; 蕭 新 煌 、 朱 雲 鵬 、 蔣 本 基 、 劉 小 如 、 紀 駿 傑 、 林 俊 全 , 2003)。 為 有 效 解 決 嚴 重 環 境 破 壞 及 污 染 問 題 , 聯 合 國 早 於 1972 年 「 人 類 環 境 會 議 」中 即 建 議 教 科 文 組 織 發 展「 環 境 教 育 」,以 協 助 各 國 解 決 日 益 嚴 重 的 環 境 問 題( 楊 冠 政,1998)。而 元 庚 鮮( 2000)的 研 究 也 指 出,若 要 改 變 人 們 的 生 活 方 式 及 對 待 環 境 的 態 度 , 使 環 保 與 生 態 保 育 的 觀 念 深 植 人 心 , 必 須 經 由 環 境 教 育 , 讓 人 們 自 內 心 產 生 尊 重 自 然 , 掌 握 個 人 行 為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 才 是 達 成 解 決 環 境 問 題 的 主 要 途 徑 與 治 本 之 道 。 也 就 是 環 境 教 育 是 環 境 保 護 的 基 石 與 先 驅 工 作( 汪 靜 明,1996)。所 以 唯 有 透 過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 建 立 人 們 的 環 境 倫 理 、 知 識 及 技 能 , 喚 醒 人 們 覺 知 與 行 動 , 才 能 將 日 常 生 活 與 科 技 發 展 , 融 入 生 態 面 向 及 考 量 環 境 負 載 力 與 環 境 倫 理 , 這 樣 才 能 有 效 改 善 環 境 污 染 現 況 及 減 緩 全 球 變 遷 的 惡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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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環境教育的興起

1960 年 代 卡 遜 女 士 ( Rachel Carson) 的 「 寂 靜 的 春 天 」(Silent Spring) 於 紐 約 客 的 刊 載 及 出 版 , 喚 醒 人 們 對 工 業 化 發 展 及 DDT、 農 藥 等 化 學 品 危 害 的 警 覺 , 以 及 對 環 境 議 題 的 覺 知 , 環 境 教 育 學 者 海 姆 利 區 ( Heimlich, 2002) 認 為 環 境 教 育 真 正 的 濫 觴 始 於 「 寂 靜 的 春 天 」 出 版 以 後 。 另 1966 年 李 奧 帕 德( Aldo Leopold)「 沙 郡 年 記 」(A Sand County Almanac), 闡 述 發 揚 環 境 倫 理 , 一 直 到 1970 年 4 月 22 日 世 界 地 球 日 活 動 2000 萬 人 以 上 的 參 加,引 爆 全 球 環 境 保 護 活 動 的 開 展,而 環 境 教 育 也 就 受 到 更 大 的 重 視 。

環 境 問 題 解 決 之 道 不 僅 靠 技 術 , 而 是 全 民 皆 應 負 責 , 所 以 解 決 環 境 危 機 之 道 端 賴 發 展 環 境 教 育 , 美 國 遂 於 1970 年 10 月 通 過 環 境 教 育 法 案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ct)( 楊 冠 政 , 1998; 李 聰 明 , 1979)。 美 國 實 施 環 境 教 育 法 後 , 1971 年 國 際 自 然 保 育 聯 盟 ( IUCN ) 在 瑞 士 Ruschlikon 召 開 歐 洲 環 境 保 育 教 育 會 議 , 會 議 的 宣 言 稱 :「 就 現 在 人 類 對 環 境 逼 害 日 趨 嚴 重 的 狀 況 下 , 環 境 保 育 教 育 已 成 為 歐 洲 各 國 迫 不 及 待 的 工 作 , 這 種 教 育 的 目 的 是 在 使 人 類 對 自 然 資 源 的 利 用 和 保 護 環 境 , 以 免 受 污 染 及 其 因 素 所 侵 害 」( 楊 冠 政 , 1998)。 聯 合 國 鑑 於 環 境 問 題 是 全 世 界 所 共 同 面 對 的 問 題 , 於 1972 年 召 開 人 類 環 境 會 議 開 始 , 就 建 議 教 科 文 組 織 發 展 環 境 教 育 , 協 助 各 國 解 決 日 益 嚴 重 的 環 境 問 題 ( 楊 冠 政 , 1989)。 而 自 1975 年 起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 UNSECO)及 環 境 規 劃 署( UNEP)所 進 行 的「 國 際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 IEEP), 全 球 已 有 136 個 國 家 參 與 , 可 見 環 境 教 育 也 受 到 全 球 的 重 視 ( 高 慧 芬 , 1990 )。 1975 年 貝 爾 格 勒 的 國 際 教 育 會 議 中 所 制 定 的 貝 爾 格 勒 憲 章 (Belgrade Charter), 更 是 明 白 宣 示 環 境 教 育 的 目 的 :「 促 使 世 界 人 類 認 識 並 關 切 及 其 相 關 問 題,具 備 適 當 的 知 識、技 術、態 度、動 機 及 承 諾 , 能 個 別 地 或 整 體 地 致 力 於 現 今 環 境 問 題 的 解 決 及 預 防 新 問 題 的 發 生 」。到 1977 年 10 月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 UNESCO) 和 環 境 規 劃 署 ( UNEP) 在 蘇 聯 伯 利 西( Tbilisi)召 開 的 國 際 環 境 教 育 會 中 之 將 環 境 教 育 定 義 為:「 是 一 種 教 育 過 程 , 在 這 過 程 中 , 個 人 和 社 會 認 識 他 們 的 環 境 , 以 及 組 成 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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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的 生 物 、 物 理 和 社 會 文 化 成 分 間 的 交 互 作 用 , 得 到 知 識 、 技 能 和 價 值 觀,並 能 個 別 地 或 集 體 地 解 決 現 在 和 將 來 的 環 境 問 題 」( UNESCO,1977, 引 自 楊 冠 政 , 1989)。 此 次 會 中 宣 言 並 進 一 步 說 明 環 境 教 育 的 目 標 : (一 )培 養 意 識 , 及 關 切 都 市 和 鄉 村 間 有 關 於 經 濟 的 、 社 會 的 、 政 治 的 與 生 態 的 相 互 關 係 、 動 態 變 化 平 衡 。 (二 )為 每 個 人 提 供 機 會 去 獲 得 保 護 環 境 及 改 進 環 境 所 需 要 的 知 識 、 價 值 觀 、 態 度 、 承 諾 和 技 能 。 (三 )為 個 人 、 群 體 和 社 會 整 體 創 造 出 對 環 境 有 利 的 新 行 為 類 型 。 然 而 , 隨 著 現 代 科 技 突 飛 猛 進 , 在 全 球 人 口 增 加 及 追 求 經 濟 發 展 的 結 果 , 地 球 環 境 仍 然 持 續 的 惡 化 , 於 是 , 1992 年 巴 西 里 約 熱 內 盧「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 中 乃 依 據 1977 年 伯 利 西 ( Tbilisi) 國 際 環 境 教 育 會 議 宣 言 及 建 議 於 「 21 世 紀 議 程 」 ( Agenda 21) 的 第 36 章 中 , 強 調 環 境 教 育 為 永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 應 持 續 加 強 啟 發 培 養 大 眾 的 環 境 覺 知 , 並 加 強 環 境 教 育 人 員 的 訓 練 。 教 育 在 永 續 發 展 的 推 動 及 培 養 個 人 思 考 環 境 與 發 展 議 題 的 能 力 方 面 , 扮 演 著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 尤 其 是 達 成 環 境 與 倫 理 上 的 覺 知 、 價 值 與 態 度 、 技 能 及 行 為 等 , 並 能 有 效 的 促 使 民 眾 參 與 永 續 發 展 的 政 策 決 定 (聯 合 國 , 1992)。 十 年 後,2002 年 8 月 於 南 非 約 翰 尼 斯 堡 舉 行「 永 續 發 展 世 界 高 峰 會 (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會 後 發 表 「 高 峰 會 永 續 發 展 行 動 計 畫 」及「 約 翰 尼 斯 堡 永 續 發 展 宣 言 」,除 了 降 低 環 境 污 染 破 壞,並 期 望 以 行 動 落 實 全 球 永 續 發 展( 環 保 署,2005)。而 要 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重 要 方 法 之 一,為 經 由 環 境 教 育 培 養 新 的 環 境 倫 理 及 價 值 觀, 藉 以 完 成 態 度 與 行 為 改 變 。 從 歷 年 來 國 際 重 要 環 境 教 育 會 議 結 論 或 宣 言 中 , 周 儒 ( 1993) 研 究 歸 納 環 境 教 育 具 有 下 列 三 項 性 質 : (一 )「 環 境 教 育 」是 一 個 認 知 的 教 育 過 程。它 和 其 他 所 有 學 科 領 域 相 關 , 而 且 實 際 上 建 立 在 所 有 其 他 學 科 及 領 域 的 工 作 上 。 因 此 , 它 是 一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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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合 性 的 跨 科 技 教 育 。 它 的 目 的 是 促 進 人 們 對 於 人 與 生 態 環 境 及 自 然 資 源 間 的 整 體 性 認 知 , 並 且 因 而 能 夠 進 行 清 晰 而 正 確 的 思 考 。 (二 )「 環 境 教 育 」是 一 種 情 意 教 育 過 程。它 是 強 調 以 前 述 的 認 知 為 基 礎 , 藉 著 教 育 的 過 程 發 展 與 個 人 的 道 德 倫 理 觀 、 生 活 價 值 觀 , 以 及 生 命 的 信 念 等 有 關 的 意 念 、 情 意 、 美 感 等 內 蘊 情 緒 。 環 境 教 育 亦 為 了 建 立 個 人 對 環 境 的 建 設 性 態 度 。 (三 )更 重 要 的,「 環 境 教 育 」亦 是 一 個 發 展 個 人 作 選 擇、作 決 定,且 擬 定 自 我 行 為 準 則 的 技 能 教 育 過 程 。 期 望 使 個 人 對 環 境 抱 持 的 價 值 觀 及 態 度 可 以 轉 化 成 具 體 的 行 為 及 行 動 。 這 些 行 為 是 經 過 個 人 對 「 人 與 環 境 關 係 」 的 認 知 及 對 有 關 資 訊 的 理 性 判 斷 後 , 從 眾 多 替 代 方 案 中 進 行 抉 擇 而 做 成 的 決 策 , 並 付 予 實 施 之 。 簡 而 言 之 , 三 項 性 質 說 明 了 環 境 教 育 從 認 知 、 情 意 、 倫 理 、 技 能 、 行 動 的 教 育 過 程 中 , 培 養 出 具 負 責 任 環 境 行 為 的 公 民 。 也 唯有正確的環 境教育,才會有達 到 永 續 發 展 的 目 標(周昌弘,1990)。為期國民能對環境 有正確的認知與態度,理性的關切與解決環境問題,培養具有環境素養, 能自動參與環境保護、積極採取環境行動之公民已刻不容緩,而這些均有 賴於環境教育之推動(黃文煜,1995)。 我國的環境教育工作雖然起步較晚,但解決環境問題仍以環境教育為 首要,然而教育為 百年大計,需建立 完善的環境教育制 度,並持之以恆的 推動環境教育,才能解決環境問題(陳永仁、劉佳鈞,1994),如此環境教 育理念之推廣與落 實,才能對環境保 護措施發揮功效, 所以本研究將探討 縣市環保局環境教 育之角色功能及推 動情形,以有效朝 永續環境之境界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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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社 會環 境 教 育

1975 年 貝 爾 格 勒 憲 章 (Belgrade Charter) 中 , 即 明 白 指 出 環 境 教 育 主 要 對 象 可 分 為 兩 類 ( UNESCO, 1975, 引 自 楊 冠 政 , 1997): 1.正 規 教 育 部 分 : 包 括 學 前 教 育 、 小 學 、 國 中 、 高 中 及 大 專 高 等 教 育 , 以 及 教 師 們 與 環 保 職 業 人 士 的 訓 練 與 再 訓 練 。 2.非 正 規 教 育 部 分 : 包 括 青 少 年 與 成 人 , 涵 蓋 社 會 各 階 層 , 無 論 是 個 人 或 團 體 如 社 區 家 庭 、 工 人 、 商 人 、 管 理 人 員 、 社 會 團 體 … 等 。 其 中 「 非 正 規 教 育 」 部 分 即 為 「 社 會 教 育 」 與 「 環 境 教 育 」 結 合 成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的 範 圍 ( 楊 冠 政 , 1997)。 另 汪 靜 明 ( 1995) 的 研 究 指 出 「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 是 指 透 過 社 會 、 人 力 和 物 力 等 資 源 的 結 合 , 在 正 規 學 校 體 制 外 的 教 學 環 境 中 來 薰 陶 和 教 導 社 會 大 眾 , 使 其 受 潛 移 默 化 產 生 關 愛 , 並 進 而 保 護 其 周 遭 所 處 的 自 然 和 生 活 環 境 。 雖 然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為 一 種 非 強 制 與 義 務 性 的 非 正 規 教 育 方 式 , 但 是 在 當 前 兩 種 主 要 環 境 教 育 的 管 道 中 其 卻 扮 演 了 整 體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體 系 中 的 輪 軸 角 色 , 其 重 要 性 不 容 忽 視 , 並 值 得 進 一 步 全 面 推 動 。 黃 淑 貞 ( 1995) 的 研 究 也 指 出 環 保 課 題 是 今 日 全 國 關 注 的 焦 點 , 其 工 作 成 果 有 賴 於 完 善 的 環 境 教 育 , 單 靠 學 校 教 育 系 統 , 要 讓 受 教 育 者 於 學 校 畢 業 後 , 仍 持 續 良 好 的 環 境 行 為 是 不 夠 的 , 應 該 加 入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 才 能 達 成 環 境 教 育 目 的 。 汪 靜 明( 1995)另 外 從 參 與 者 的 角 色 分 析( 如 表 2-1),指 出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之 進 行 , 可 分 為 供 給 者 、 中 介 者 與 接 受 者 等 三 類 型 , 其 中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的 供 給 者 及 中 介 者 亦 可 通 稱 為 推 廣 者 , 包 括 有 : 政 府 機 關 、 社 教 機 構 、 環 保 團 體 、 環 教 專 家 、 傳 播 媒 體 、 企 業 團 體 、 學 校 社 團 、 社 區 家 長 及 民 意 代 表 等,而 接 受 者( 學 習 者 )為 環 境 之 施 教 對 象,即 社 會 大 眾 。 就 當 前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現 況 , 環 保 機 關 依 環 保 政 策 、 實 施 策 略 , 研 訂 相 關 宣 導 計 畫 , 所 以 環 保 機 關 除 了 為 供 給 者 外 , 並 扮 演 著 推 廣 者 的 角 色 , 其 為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的 主 要 機 關 , 其 他 團 體 則 扮 演 者 推 廣 者 與 中 介 者 傳 遞 之 角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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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社會環境教育活動參與者的組成及其角色目標 活動參與者 組成 主要功能 目標 推廣者 供給者 中介者 政府機關 社教機構 環保團體 環教專家 傳播媒體 企業團體 學校社團 社區家長 民意代表 策略研究 政策宣導 計畫訂定 經費支助 場地提供 活動設計 活動執行 教育評量 協調溝通 研究發展 教育宣導 活動推展 學習者 接受者 社會大眾 活動研習 價值澄清 生活實踐 學習行動 (修改自汪靜明,1995) 因 為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主 要 由 環 境 政 策 擬 定 及 執 行 之 環 保 機 關 來 推 動 , 所 以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成 立 時 , 即 於 綜 合 計 畫 處 第 三 科 編 制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專 責 人 力 進 行 全 國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而 「 環 境 白 皮 書 」 中 亦 明 白 指 出,環 境 教 育 與 宣 導 是 環 境 保 護 的 基 礎,惟 有 透 過 教 育 的 力 量, 才 能 讓 全 民 瞭 解 資 源 保 育 、 環 境 保 護 及 永 續 發 展 等 人 與 自 然 環 境 之 間 的 關 係 , 也 才 能 藉 由 意 識 、 知 識 及 技 能 的 提 昇 , 價 值 觀 的 改 變 , 促 使 國 民 主 動 保 護 環 境 , 達 到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 白 皮 書 並 強 調 全 民 環 境 教 育 需 從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及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兩 方 面 著 手 ( 環 保 署 , 2005)。 鄧銘、劉佳鈞(1995)研究也指出,環境教育如果單靠環保單位來推動,不 僅力量有限影響層面小,同時也不易生根落實,結合社會資源及配合民間團體和 社區的組織與力量,掌握適當的途逕,且持續落實執行各項環保政策及工作,方 能達到預期的效果。綜合上述,環保機關進行社會環境教育,需與社會各界合作, 透過社教機構、環保團體、企業團體、教育單位、學校社團、社區協會、大眾傳 播等管道、媒介,經由經費支助、場地提供、活動設計執行、競賽評比、協調溝 通等方式,才能將層面擴大,有效落實環境教育宣導之功能。所以本研究探討環 保局辦理社會環境教育之工作內容與成效,及其問題與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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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內環境教育的組織及業務分工

環 境 教 育 為 解 決 環 境 危 機 而 來 , 行 政 院 ( 1987) 「 現 階 段 環 境 保 護 政 策 綱 領 」 也 指 出 , 環 境 係 國 家 資 源 , 其 為 國 民 生 存 及 生 活 之 憑 藉 , 所 以 其 品 質 之 良 窳 , 攸 關 國 家 與 社 會 之 發 展 。 為 達 成 保 護 自 然 環 境 、 維 護 生 態 平 衡 、 改 善 環 境 品 質 、 減 少 公 害 等 目 標 , 提 昇 環 境 品 質 、 增 進 國 民 福 祉 之 目 的 , 執 行 策 略 之 一 為 「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及 培 訓 人 才 , 發 展 環 境 保 護 科 技 」 。 依 據 該 綱 領 , 行 政 院 並 核 定 「 環 境 教 育 要 項 」 , 以 為 全 面 推 行 環 境 教 育 之 依 循 , 並 指 定 環 境 教 育 的 推 動 由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統 籌 辦 理 , 其 七 項 策 略 可 歸 類 成 三 類 : ( 一 ) 建 立 完 整 之 環 境 教 育 體 系 。 ( 二 ) 加 強 各 級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 培 養 環 境 保 護 及 環 境 教 育 專 業 人 才 、 加 強 環 境 教 育 研 究 。 ( 三 ) 積 極 推 動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 推 動 國 際 環 境 教 育 合 作 , 輔 助 及 獎 助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之 個 人 或 社 團 ( 行 政 院 , 1992; 環 保 署 , 2005)。 依 據 汪 靜 明 ( 1995) 研 究 指 出 , 環 境 教 育 有 四 大 內 容 :( 一 ) 生 態 概 念 ( 二 ) 資 源 保 育 ( 三 ) 公 害 防 治 ( 四 ) 環 境 衝 擊 等 。 從 推 廣 單 位 探 討,環 境 教 育 推 廣 系 統 包 括 八 個 系 統:( 一 )教 育 系 統( 二 )環 保 系 統( 三 ) 農 林 系 統 ( 四 ) 內 政 系 統 ( 五 ) 觀 光 系 統 ( 六 ) 社 教 系 統 ( 七 ) 傳 播 系 統 ( 八 ) 民 間 團 體 等 。 以 中 央 政 府 之 分 工 , 除 了 生 態 概 念 及 資 源 保 育 教 育 內 容 涉 及 農 林 系 統 之 農 委 會 、 林 務 局 、 林 試 所 等 , 與 內 政 系 統 之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處 以 外 , 環 保 系 統 為 環 境 教 育 內 容 主 要 之 供 給 者 與 推 廣 者 , 教 育 系 統 、 觀 光 系 統 、 社 教 系 統 、 傳 播 系 統 、 及 民 間 系 統 則 為 中 介 者 角 色 比 重 大 於 供 給 者 角 色 。 所 以 本 節 主 要 探 討 環 保 機 關 環 境 教 育 之 組 織 與 業 務 分 工 。

一 、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環 境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在 地 方 則 為 縣( 市 ) 環 境 保 護 局( 環 保 署,2005)。所 以 為 了 推 動 環 境 教 育,在 中 央 政 府 環 保 機 關 方 面 , 依 據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組 織 條 例 」, 環 保 署 自 民 國 76 年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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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以 來 , 即 由 綜 合 計 畫 處 第 三 科 掌 理 關 於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政 策 、 方 案 之 研 訂 及 推 動 事 項,包 括 環 境 保 護 宣 導 計 畫 之 研 訂、督 導、執 行 及 評 估 事 項 ,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輔 助 教 材 之 編 訂 及 推 廣 事 項 等 。 並 透 過 地 方 政 府 、 青 少 年 團 體 、 民 間 團 體 、 社 會 大 眾 等 四 種 管 道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包 括 環 境 宣 導 媒 體 製 作 , 環 境 教 育 資 料 庫 規 劃 ,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等 , 以 及 績 優 環 保 企 業 與 義 工 表 揚 ( 汪 靜 明 , 1995)。 在 地 方 政 府 環 保 機 關 方 面 , 依 據 「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 及 精 省 後 各 縣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組 織 規 程 , 縣 市 環 保 局 綜 合 計 畫 課 負 責 各 項 環 保 教 育 之 宣 導 及 實 施 事 項。所 以,地 方 政 府 從 民 國 77 年,台 北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 高 雄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及 台 灣 省 環 境 保 護 處 之 成 立 、 台 灣 省 政 府 核 定 臺 北 縣 等 十 二 縣 市 成 立 環 保 局,88 年 精 省 台 灣 省 環 保 處 併 入 環 保 署 , 到 民 國 92 年 連 江 縣 成 立 環 境 保 護 局 後 , 全 國 25 個 縣 市 均 完 成 設 立 環 境 保 護 局 , 負 責 當 地 縣 市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在 環 保 局 組 織 業 務 中 , 於 第 一 課 ( 綜 合 計 畫 課 或 環 境 管 理 課 ) 設 置 了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單 位 , 編 制 人 力 , 負 責 整 合 當 地 縣 市 環 境 保 護 教 育 及 宣 導 工 作 , 以 及 環 保 義 工 、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 辦 公 室 做 環 保 等 相 關 工 作 。 另 依 據 環 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包 括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 飲 用 水 管 理 條 例 、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法 、 噪 音 管 制 法 、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法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 環 境 用 藥 管 理 法 、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 公 害 糾 紛 處 理 法 等 , 皆 於 母 法 或 細 則 所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職 掌 工 作 包 含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事 項 , 所 以 除 了 綜 合 計 畫 課 有 專 人 辦 理 教 育 宣 導 外 , 其 他 業 務 課 室 也 有 相 關 宣 導 事 項 , 也 就 是 各 業 務 課 室 推 動 污 染 防 制 整 治 工 作 時 , 並 應 進 行 空 氣 、 水 、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 廢 棄 物 清 運 、 資 源 回 收 、 毒 化 物 運 作 、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使 用 、 飲 用 水 管 理 等 相 關 業 務 之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環 保 署 , 2006) 。 環 保 機 關 成 立 以 來 主 政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依 據 近 期 環 保 署 中 程 施 政 計 畫 ,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為 工 作 重 點 之 一 , 其 執 行 策 略 包 括 : 環 境 預 防 及 永 續 發 展 、 環 保 生 活 創 新 典 範 、 資 訊 公 開 全 民 參 與 等 三 大 策 略 , 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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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措 施 分 別 為 ( 環 保 署 , 2006): ( 一 ) 環 境 預 防 及 永 續 發 展 : 完 成 環 境 教 育 法 之 立 法 、 加 強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三 年 實 施 計 畫、協 助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成 立 及 運 用 環 保 義 工 隊、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結 合 民 間 力 量、配 合 各 項 環 保 政 策 需 要 加 強 辦 理 各 類 環 保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等 措 施 。 ( 二 ) 環 保 生 活 創 新 典 範 : 進 行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建 立 環 保 社 區 、 政 府 及 民 間 提 供 資 源 以 活 化 社 區 為 環 境 資 源 交 流 場 所、擴 大 民 眾 參 與 環 保 事 務、組 織 技 術 服 務 團 協 助 社 區 執 行 環 境 改 造 計 畫、運 用 環 境 教 育 志 工 團 進 行 全 國 社 區 宣 導 環 保 措 施、遴 選 優 秀 改 造 點 及 熱 心 參 與 人 員 予 以 表 揚 、 經 由 清 潔 週 、 清 潔 日 、 海 岸 淨 灘 、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及 紅 火 蟻 清 除 等 活 動 宣 導 國 民 共 同 參 與 環 境 清 潔 工 作 等 措 施 。 ( 三 ) 資 訊 公 開 全 民 參 與 : 建 立 環 境 品 質 如 空 氣 、 水 體 、 土 壤 等 監 測 資 訊 公 開 機 制,充 實 數 位 環 境 資 料 庫 以 建 構 知 識 管 理 系 統、辦 理 環 保 國 是 論 壇 及 環 保 網 路 共 識 論 壇 等 措 施 。 在 執 行 環 境 保 護 宣 導 之 內 容 形 式 方 面,「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辦 理 文 宣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中 說 明,環 保 宣 導 之 作 業 活 動 方 式 包 括 聚 會( 如 研 討 會 、 說 明 會、演 講 會 等 )、表 揚 活 動( 對 推 動 環 保 有 功 之 機 關、單 位 、團 體 、 個 人 等 )、 藝 文 活 動 ( 如 徵 文 、 徵 畫 、 攝 影 、 有 獎 徵 答 )、 展 示 活 動 ( 如 展 覽 會 、 園 遊 會 )、 參 觀 活 動 ( 如 環 保 之 旅 、 親 子 活 動 )、 民 意 調 查 、 媒 體 文 宣( 如 平 面 媒 體 廣 告、廣 播 電 視 節 目 廣 告、電 子 顯 示 看 板 )、環 保 運 動( 如 保 護 環 境 行 動、淨 山 淨 灘 活 動、植 樹、環 保 新 生 活、垃 圾 不 落 地 )、 文 宣 品 等( 環 保 署,1995)。這 些 活 動 方 式,亦 為 地 方 環 保 機 關 進 行 環 保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之 執 行 方 式 。 以 花 蓮 縣 環 保 局 為 例 , 該 縣 環 境 白 皮 書 ( 花 蓮 縣 環 保 局 , 2001) 說 明 了 環 保 局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業 務 之 分 工 , 包 括 綜 合 計 畫 課 主 辦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 除 了 定 期 舉 辦 「 環 保 小 局 長 暨 環 保 教 師 研 習 會 」、「 環 保 藝 文 競 賽 活 動 」、「 辦 公 室 做 環 保 」、「 環 保 義 工 招 募 、 訓 練 及 淨 山 」、「 有 機 堆 肥 廚 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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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廣 」、「 推 展 城 鄉 新 風 貌 」 等 活 動 。 其 他 業 務 課 環 教 宣 導 分 工,空 氣 噪 音 防 制 課 掌 理 空 氣、噪 音 之 防 制、 稽 查 業 務 , 針 對 固 定 污 染 源 ( 包 括 營 建 工 地 ) 與 移 動 污 染 源 之 排 放 對 象 實 施 宣 導 , 固 定 污 染 源 之 防 制 宣 導 對 象 針 對 該 縣 境 內 各 工 廠 、 礦 場 、 營 建 工 地 作 為 積 極 宣 導 之 對 象 , 其 中 又 以 水 泥 製 造 業 、 紙 漿 製 造 業 、 預 拌 混 凝 土 製 造 業 等 廠 商 之 列 管 事 業 單 位 為 最 多 ; 移 動 污 染 源 則 針 對 自 動 汽 機 車、貨 運 車 等 之 持 有 者 與 使 用 者 進 行 宣 導。該 局 每 年 進 行 之 宣 導 工 作, 固 定 污 染 源 因 對 象 固 定 , 場 次 為 每 年 一 至 二 場 , 移 動 污 染 源 則 分 為 南 北 兩 區 ,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舉 辦 二 場 , 小 型 宣 導 活 動 則 五 至 十 場 不 等 , 由 此 每 年 支 出 在 宣 導 工 作 之 經 費 約 為 二 十 萬 至 四 十 萬 元 不 等 。 廢 棄 物 管 理 課 掌 理 廢 棄 物 管 理 規 劃 、 資 源 回 收 與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 在 環 保 宣 導 工 作 中 , 經 常 辦 理 的 活 動 計 有 「 淨 灘 」、「 環 境 整 頓 」 與 「 資 源 回 收 」 等 項 目 。 水 污 染 防 治 課 掌 理 飲 用 水 監 測 、 水 污 染 、 與 土 壤 污 染 之 防 治 、 水 質 管 理 及 檢 驗 監 測 等 事 項 , 所 以 每 年 皆 舉 辦 飲 用 水 相 關 宣 導 說 明 會 、 水 質 監 測 、 河 川 巡 守 隊 , 以 各 機 關 團 體 、 學 校 為 對 象 實 施 宣 導 , 同 時 也 經 常 與 局 內 其 他 業 務 單 位 或 教 育 局 合 作 辦 理 宣 導 與 說 明 , 並 透 過 報 紙 、 廣 播 等 媒 體 進 行 大 眾 傳 播 宣 導 。 環 保 局 除 了 推 動 地 方 性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外 , 並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政 策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除 了 一 般 環 境 污 染 管 制 業 務 外 , 也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當 前 之 政 策 宣 導 或 或 歲 時 節 慶,舉 辦 大 型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一 )特 定 節 日 宣 導 活 動 :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地 球 日 、 六 月 五 日 世 界 環 境 日 、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義 工 日 及 水 質 監 測 日 等。( 二 )環 保 評 比 遴 選 表 揚 活 動:辦 公 室 做 環 保、 環 境 保 護 模 範 社 區 、 環 境 保 護 有 功 團 體 、 環 境 保 護 有 功 學 校 、 教 師 、 學 生、義 工 及 地 方 環 保 人 員 之 遴 選 表 揚。( 三 )專 案 政 策:全 國 清 潔 日、清 潔 週 、 滅 鼠 週 、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 廚 餘 回 收 、 限 用 塑 膠 政 策 、 加 強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三 年 實 施 計 畫 、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 清 淨 家 園 關 懷 環 境 行 動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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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由 於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由 教 育 單 位 主 政 推 動 , 所 以 教 育 部 ( 1980) 為 配 合 推 動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及 加 強 學 校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 於 民 國 79 年 11 月 成 立 「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 , 負 責 其 所 屬 各 級 教 育 機 構 的 環 境 保 護 及 環 境 教 育 之 整 合 推 動 , 及 各 級 學 校 校 園 污 染 防 治 之 輔 導 工 作 。 並 在 「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 中 納 入 環 境 教 育 議 題 , 將 環 境 教 育 融 入 學 校 教 育 中 。 而 各 縣 市 教 育 局 體 健 課 的 學 校 環 境 衛 生 及 美 化 學 校 環 境 業 務 項 下 也 因 此 增 加 了 推 動 所 屬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 台 中 市 教 育 局 , 2006)。 行 政 院 並 在 民 國 80 年 設 置「 環 境 教 育 委 員 會 」負 責 各 部、會、局 、 署 間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協 調 、 整 合 及 追 蹤 工 作 , 但 隨 著 「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 之 成 立 , 環 境 教 育 委 員 會 改 制 為 永 續 會 的 永 續 教 育 組 。 在 全 球 永 續 思 潮 下 , 環 境 保 護 小 組 擬 定 「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 教 育 部 , 2005), 以 配 合 「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永 續 教 育 組 」 行 動 計 畫 表 工 作 內 執 行 「 永 續 發 展 之 環 境 教 育 」 計 畫 。 為了 進行 學校 環境 教育 工作 ,環 保署 並與 教育 部會 銜訂 定「 加強 學校 環境教育三年實施計畫」,其執行內容包括(一)訂定(修定)永續校園環 境管理計畫(二)發揮環境保護小組組織功能(三)執行校園環境管理(四) 培育環境教育師資 (五)開發利用環 境教材(六)舉辦 環境教育教學活動 (七)舉辦環境保護競賽、科學展覽及會議(八)落實推動生活環保(九) 大專院校社團進行 環境教育與環境保 護工作輔導(十) 建立功能性環境教 育學習場域(十一)選拔表揚推動環境保護有功學校、教師及學生(十二) 參加及舉辦國際會議等十二項工作。所 以 縣 市 環 保 局 欲 於 學 校 中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 需 與 教 育 局 及 學 校 合 作 , 方 能 有 效 於 校 園 中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 達 教 育 宣 導 之 成 效 。

三 、 小 結

鑑 於 環 境 教 育 的 重 要 性 ,「 環 境 基 本 法 」 第 九 條 中 亦 訂 定 :「 各 級 政 府 應 普 及 環 境 保 護 優 先 及 永 續 發 展 相 關 之 教 育 及 學 習 , 加 強 宣 導 , 以 提 升 國 民 環 境 知 識,建 立 環 境 保 護 觀 念,並 落 實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 行 政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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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我 國 環 境 教 育 組 織 分 工 發 展,環 保 署 已 漸 為 中 央 政 府 推 動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的 主 政 機 關 , 依 據 該 署 之 業 務 職 責 , 及 「 各 級 環 境 保 護 機 關 權 責 劃 分 表 」 , 與 環 境 教 育 法 草 案 內 容 , 縣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為 地 方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則 主 管 學 校 教 育 體 系 內 的 環 境 教 育 及 校 園 內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之 推 動 。 所 以 環 保 機 關 進 行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除 了 污 染 源 事 業 單 位 外 , 亦 包 括 了 社 區 居 民 、 政 府 機 關 、 學 校 、 公 司 行 號 、 事 業 單 位 、 社 會 團 體 等 社 會 大 眾 , 其 相 關 活 動 扼 要 如 下 : ( 一 ) 社 區 居 民 : 透 過 報 紙 、 廣 播 、 電 視 等 媒 體 進 行 大 眾 傳 播 , 宣 導 教 育 民 眾 有 關 環 境 清 潔 、 滅 鼠 、 垃 圾 減 量 、 垃 圾 分 類 、 資 源 回 收 、 廚 餘 回 收 、 有 機 堆 肥 廚 餘 推 廣 、 限 用 塑 膠 袋 等 政 策 , 及 配 合 節 慶 及 特 定 節 日 辦 理 大 型 活 動 , 並 辦 理 環 境 保 護 模 範 社 區 遴 選 表 揚 , 及 補 助 社 區 進 行 社 區 環 境 改 造 以 達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之 目 的 。 ( 二 ) 政 府 機 關 : 與 文 化 局 、 社 會 局 、 民 政 局 等 政 府 機 關 合 作 執 行 「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 推 展 城 鄉 新 風 貌 」 等 工 作 , 並 辦 理 辦 公 室 做 環 保 評 比 活 動 , 及 飲 用 水 安 全 宣 導 說 明 會 等 , 促 進 政 府 機 關 的 環 境 知 能 。 ( 三 ) 義 工 及 團 體 : 除 了 進 行 環 保 環 保 義 工 招 募 、 訓 練 , 並 透 過 義 工 及 荒 野 協 會 之 社 會 環 保 團 體 進 行「 淨 山 」、「 淨 灘 」、「 環 境 整 頓 」、「 有 機 堆 肥 廚 餘 推 廣 」 與 「 資 源 回 收 」 等 活 動 , 以 及 透 過 環 保 義 工 與 種 子 教 師 至 社 區 、 機 關 、 學 校 、 事 業 單 位 及 公 司 行 號 協 助 環 境 措 施 、 環 保 知 能 之 教 育 宣 導 , 並 辦 理 環 境 保 護 有 功 團 體 、 義 工 之 遴 選 表 揚 。 ( 四 ) 公 司 行 號 : 進 行 飲 用 水 安 全 宣 導 、 環 境 衛 生 、 垃 圾 分 類 、 資 源 回 收 等 環 保 政 令 宣 導 , 並 透 過 辦 公 室 做 環 保 評 比 活 動 , 將 環 保 帶 入 工 作 中 , 讓 大 家 時 時 做 環 保 。 ( 五 ) 事 業 單 位 : 依 各 項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 由 各 業 務 課 針 對 污 染 來 源 進 行 空 氣 、 水 、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 噪 音 管 制 、 廢 棄 物 清 運 、 資 源 回 收 、 毒 化 物 運 作 、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使 用 、 飲 用 水 安 全 等 各 項 環 保 業 務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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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宣 導 工 作 。 ( 六 ) 學 校 : 與 教 育 局 合 作 辦 理 「 環 保 小 局 長 」、「 環 保 教 師 研 習 」、「 環 保 藝 文 ( 作 文 、 繪 畫 ) 競 賽 活 動 」、「 飲 用 水 安 全 」 及 「 有 機 堆 肥 廚 餘 推 廣 」 等 活 動 , 並 辦 理 環 境 保 護 有 功 學 校 、 教 師 、 學 生 之 遴 選 表 揚 , 以 及 配 合 環 保 署 與 教 育 部 所 訂 「 加 強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三 年 實 施 計 畫 」 進 行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而隨著永續發展的訴求,永續環境為永續社會、永續經濟建立之基礎, 永續環境教育為建 立永續環境所需之 重要措施,且地方 性的永續發展更是 國家、全球永續發 展的根基,加上未 來行政院環境資源 部成立後,由於業 務涵蓋層面更除了 空氣品質、水質保 護、噪音管制、廢 棄物、環境衛生與 毒物、環境監測、更廣及水利、礦業、地質、地政、國土規劃、國家公園、 國家風景區、氣象 、林務、水土保持 、生物保育及核能 管制等項目(行政 院,2002) 。相對 的,地方環保局 的 環境教育宣導的 職 責角色將愈來愈 重 要,所以本研究將 針對縣市環保局於 環境教育宣導工作 中所扮演的角色及 分工進行探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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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縣市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工作內容

依 前 節 所 述 , 環 保 單 位 根 據 現 行 法 令 及 分 工 , 執 行 各 項 環 境 政 策 相 關 之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而 在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中 , 也 說 明 政 策 宣 導 事 項 包 括 : ( 一 ) 空 氣 污 染 方 面 : 機 車 排 氣 定 期 檢 測 之 宣 導 、 固 定 污 染 源 之 低 污 染 控 制 技 術 及 替 代 清 潔 燃 料 之 宣 導 、 營 建 工 程 污 染 防 制 之 宣 導 、 禁 止 露 天 然 燒 之 宣 導 、 空 氣 品 質 惡 化 時 政 府 對 策 與 民 眾 配 合 之 宣 導 、 推 廣 使 用 低 污 染 或 零 污 染 之 消 費 產 品 。 ( 二 ) 水 污 染 方 面 : 推 動 家 庭 污 水 減 廢 、 結 合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推 動 河 川 保 育 之 教 育 宣 導 。 ( 三 ) 廢 棄 物 資 源 回 收 利 用 與 處 理 方 面 : 資 源 回 收 之 宣 導 、 興 建 垃 圾 處 理 設 施 及 垃 圾 處 理 之 宣 導 、 工 業 減 廢 示 範 及 宣 導 、 加 強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回 收 利 用 技 術 推 展 訓 練 。 ( 四 ) 噪 音 方 面 : 民 俗 噪 音 、 土 地 分 區 使 用 之 宣 導 。 ( 五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方 面 : 正 確 使 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避 免 造 成 危 害 。 ( 六 ) 飲 用 水 水 質 管 理 方 面 : 自 來 水 二 次 污 染 防 止 宣 導 、 編 印 安 全 飲 用 水 手 冊 。 ( 七 ) 環 境 衛 生 方 面 : 動 員 民 眾 主 動 參 與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 製 作 環 境 衛 生 環 境 蟲 鼠 工 作 手 冊 、 宣 導 單 張 、 海 報 影 片 、 並 應 用 各 項 媒 體 及 活 動 場 合 加 強 宣 導 ( 環 保 署 , 2006)。 探 討 地 方 環 保 局 執 行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內 容 , 首 先 以 台 北 市 政 府 為 例,該 府 訂 2005 年 為 環 境 教 育 年,其 執 行 策 略 包 括:( 一 )運 用 環 保 義 工 人 力 資 源,協 助 環 保 局 推 動 環 保 政 策。( 二 )透 過 高 中 及 大 專 生 培 訓 , 提 昇 學 生 對 環 保 認 知 , 促 使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環 保 服 務 工 作 。 ( 三 ) 結 合 企 業 或 機 關 團 體 資 源 ,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 ( 四 ) 辦 理 環 保 有 功 遴 選 表 揚 , 獎 勵 有 功 團 體 、 學 校 、 教 師 、 學 生 及 義 工 。 ( 五 ) 辦 理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巡 迴 宣 導,做 好 環 境 教 育 紮 根 工 作。( 六 )持 續 辦 理 環 保 法 令 宣 導 。 前 五 項 為 整 合 型 的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 第 六 項 為 依 據 空 、 水 、 廢 、 毒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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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環 保 工 作 性 質 進 行 環 保 政 令 宣 導 。 以 大 型 宣 導 活 動 說 明 , 包 括 有 : 臺 北 森 呼 吸 -北 投 貴 子 坑 溪 路 跑 暨 環 境 認 養 活 動、世 界 地 球 日 活 動、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園 機 車 排 氣 定 檢 宣 導 計 畫 、 守 護 河 川 大 家 一 起 來 、 「 寶 貝 我 的 箱、環 保 大 捕 快 活 動 」-海 報 競 賽、國 家 環 境 日 活 動、清 潔 地 球、環 保 臺 灣 Clean Up the World、 國 際 無 車 日 、 大 同 區 斯 文 里 「 風 華 再 現 、 家 園 改 造 」行 動、94 年 台 北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環 保 行 動 劇 比 賽、環 保 義 工 表 揚 頒 獎 典 禮 等 活 動 ( 台 北 市 環 保 局 , 2005) 。 另 外,從 台 東 縣 環 境 白 皮 書( 台 東 縣 環 保 局,2001)彙 整 84 年 至 89 年 該 縣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成 果 , 並 以 前 節 所 述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辦 理 文 宣 活 動 作 業 要 點 」 分 類 , 包 括 : ( 一 ) 聚 會 型 式 :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師 環 境 保 護 研 習 會 、 年 度 政 令 宣 導 說 明 會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與 環 保 罰 款 催 繳 宣 導 活 動 、 國 中 環 保 小 組 運 作 研 討 會 觀 摩 會、辦 理 垃 圾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宣 導 媽 媽 教 室、生 活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說 明 會、國 外 推 動 環 境 改 造 經 驗 及 案 例 研 習 會 、 屏 東 縣 車 城 鄉 東 海 社 區 生 活 環 境 改 造 觀 摩 會 、 20 個 社 區 進 行 生 活 環 境 總 體 營 造 分 區 觀 摩 與 座 談 會 。 ( 二 ) 表 揚 活 動 : 環 保 小 局 長 。 ( 三 ) 藝 文 活 動 : 配 合 環 保 處 環 保 季 活 動 環 保 概 念 新 藝 術 創 作 比 賽 、 生 活 環 境 改 造 影 像 紀 錄 巡 迴 講 座 。 ( 四 )展 示 活 動:飛 躍 台 東 環 保 宣 導 活 動、設 立 東 部 環 境 教 育 展 示 中 心 、 台 灣 心 環 保 情 環 保 園 遊 會 暨 環 保 情 宣 導 晚 會、跨 世 紀 國 際 原 住 民 藝 文 嘉 年 華 會、台 東 原 住 民 藝 文 嘉 年 華 會、2001 台 東 縣 神 奇 寶 貝 系 列 活 動 。 ( 五 ) 參 觀 活 動 : 慶 祝 母 親 節 配 合 各 局 室 機 關 辦 理 親 子 彩 繪 放 天 燈 環 保 宣 導 活 動、環 保 義 工 暨 國 小 學 童 環 境 地 圖 繪 製 研 習 活 動、富 山 國 小 畢 業 生 學 習 發 展 成 長 營 暨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活 動、邀 請 各 機 關 至 環 保 局 業 務 觀 摩 活 動 。 ( 六 ) 媒 體 文 宣 : 利 用 縣 內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 宣 傳 車 、 宣 導 看 板 及 文 宣 資 料 加 強 環 保 宣 導 工 作 。

數據

表 2-1 社會環境教育活動參與者的組成及其角色目標 活動參與者 組成 主要功能 目標 推廣者 供給者 中介者 政府機關社教機構環保團體環教專家傳播媒體企業團體學校社團 社區家長 民意代表 策略研究政策宣導計畫訂定經費支助場地提供活動設計活動執行教育評量協調溝通 研究發展教育宣導活動推展 學習者 接受者 社會大眾 活動研習價值澄清 生活實踐 學習行動 (修改自汪靜明,1995) 因 為 社 會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主 要 由 環 境 政 策 擬 定 及 執 行 之 環 保 機 關 來 推 動 ,
圖 3-2 研究流程圖 修正完成修正完成複審複審研究動機擬定研究主題確立研究目的及範圍文獻回顧編製專家訪談大綱初稿專家審查修正訪談大綱進行訪談整理訪談紀錄訪談紀錄寄回受訪者檢校彙整訪談紀錄 擬定問卷初稿(環保局、環境教育宣導對象)專家審查問卷修正問卷預試問卷修正定稿正式問卷調查問卷資料整理與統計分析結論與建議撰寫論文研究報告專家訪談問卷調查
表 4-1 環保局受測者基本資料分析 基本資料 類別 次數 百分比(%) 男 21 45.7性別 女 25 54.3 21-30歲 10 21.7 31-40歲 16 34.8 41-50歲 15 32.6 51-60歲 5 10.9年齡 61歲以上 0 0.0 是 24 52.2是否為環境相關系所畢業 否 22 47.8 高中 1 2.2 專科 11 23.9 大學 18 39.1 碩士 15 32.6最高學歷 博士 1 2.2 未滿2年 5 10.9 2-5年 8 17.4 6-10年 16 34.8
表 4-2 環保局的環境教育宣導業務、人員配置及經費之問卷調查結果 項目 類別 次數 百分比 (%) 1.有專責單位,全局教育宣導業務皆由該單位主辦, 各業務單位協辦 28 60.9 2.有專責單位辦理及彙總綜合性教育宣導業務;各業 務單位協辦,並依業務特定需求自行辦理相關教育 宣導 3 6.5貴 局 承 辦 環 境 教 育宣 導 相 關 業 務 單 位配置為何 3.無專責單位,但有環境教育宣導專責承辦人員主辦 全局環境教育宣導業務;各業務單位協辦 10 21.7 4.無專責單位,但有環境教育宣導專責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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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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