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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犯罪防制及處罰之法律問題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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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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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李聖傑 博士.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護照犯罪防制及處罰之法律問題. ‧. On Legal Issues of Passport Crime Prevention and Penalty.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陳綺韓.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n U. v.

(3) 謝辭 子曰:「朝聞道,夕死可矣!」高中時讀到此言,覺得太誇張, 現卻能深刻體悟。回憶從 4 年多前政大法律碩士學分班上我的論文指 導教授李聖傑博士的刑法專題研究,以及口試委員詹鎮榮教授的行政 法專題研究兩門課,至 2009 年就讀政大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與兩位 教授再續師生緣,每次上完課夜深露重返家途中,課堂中老師闡述的 刑法保護法益及憲法基本權等總是一再迴盪腦海,甚或在我的工作涉 及修法或參加跨部會會議提供修法意見時,浮現這些實現公平正義的. 治 政 法理,提醒我不忘從事公職及就讀法律系的初衷。 大 立 ‧ 國. 學. 本論文的完成,特別感謝李聖傑老師在同意擔任我的指導教授後 的 2 年間,對我的論文計畫書及論文架構內容悉心指導,不時關注寫. ‧. 作進度,以其對刑法研究的深度及廣度,協助提出問題及指導研究方. sit. y. Nat. 向,並熱心提供相關資料,使我的論文能在短短 3 個多月內順利完 成,老師的豐富學養及教學熱忱使我受益良多。此外,也要感謝百忙. er. io. 之中願意配合我在夜間口試的兩位口試委員詹鎮榮教授及中央警察 a. n. iv l C n 大學法律系吳耀宗教授,溫文儒雅的詹教授在行政法領域的學養,是 hengchi U 同學們一致推崇的,本論文有關防制護照犯罪部分,涉及憲法及行政. 法,非常感謝詹教授提供修正意見,補足本論文較欠缺從行政法角度 思考問題之疏漏;另也感謝吳教授秉其偽造文書專業熱忱詳細地指 正,兩位口試委員提供的寶貴意見,都使本論文更臻完善,也有助於 我未來繼續研究護照犯罪相關議題,在思考問題上更為週全。另也要 感謝專長刑法及法制史的黃源盛教授、證券交易法的劉連煜教授、民 事訴訟法的許政賢教授及國際法的陳貞如教授,經由他們在學術或實 務專業的諄諄教導,開擴了我的法學視野。 3.

(4) 在本班與我一起學習、討論並分享資訊的同窗好友千惠、淑玲、 湘衡及明獻,也讓我銘記在心。老子云: 「勝人者有力,自勝者強。」 為了不斷超越自己,我將前言奉為圭臬。在就讀本班前,我曾就讀大 陸事務學分班、行政管理碩士在職專班國際事務與兩岸關係組及法律 碩士學分班,漫長求學歷程,多是「寂天寞地」心境,然而在本班, 因為有這些認真求學又在其工作領域各具專業的優秀同學陪伴及支 持,激勵自己以他們為標竿,並肩努力,克服了自己的惰性,終在學 業上有所收穫。. 政 治 大. 準備論文資料的 3 年期間,假日蒐集資料的國家圖書館,館旁行. 立. 道樹在夏日午後傳來令人昏昏欲睡的嘶嘶蟬鳴,以及留職停薪期間在. ‧ 國. 學. 甘比亞研讀外文資料時,屋外 5、6 種彷彿歡唱不同曲調的鳥叫聲, 與黃昏時必翻牆來院子裡覓食的野猴群,均已成為論文寫作歷程中的. ‧. 美好回憶,感謝這些可愛的小動物們。最後,也特別感謝因我蒐集及. Nat. sit. y. 寫作論文期間,無法陪伴的父母對我的包容與鼓勵,還有外子對我學. er. io. 費的資助,因為有你們,才讓我有完成論文的動力。. n. a. v. l C 法律,是我唸過最浩瀚深奧,也是最人性的學科,它是情感與理 ni. hengchi U. 智、公平與正義的平衡點,期與所有的法律人共勉。. 4.

(5) 摘要 護照為一國政府發給其國民持憑在國外旅行之國籍身分證明,也 是行使旅外國人及僑民保護的憑證。在全球化影響下,為便利快速通 關及防範冒用護照情形,國際民航組織(ICAO)對晶片護照制定全 球一致之規範,為提昇護照安全性,歐盟、新加坡等國之晶片護照已 儲存指紋作為第二生物特徵,漸為國際趨勢。我國雖已於 2008 年 12 月 29 日配合 ICAO 規範發行晶片護照,惟因大法官釋字第 603 號解 釋明示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為避免 引起國人爭議,我晶片護照僅儲存臉部影像作為生物特徵。. 治 政 我晶片護照雖防偽功能強大,惟由於晶片僅儲存臉部影像,辨識 大 立 身分之誤差率較指紋高出許多,且除首次申請者外,申辦護照得委託 ‧ 國. 學. 代辦,申請人無須親自到場,致人別查核困難,不法集團爰由申辦流 程之上游冒辦護照,或由下游冒用他人護照,以買賣護照方式提供罪. ‧. 嫌逃逸、人蛇偷渡、人口販運及洗錢等,護照犯罪態樣已非現行罰則. sit. y. Nat. 所能完全規範。. er. io. 本文研究護照犯罪之防制及處罰涉及之法律問題,分為六章,除 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研究範圍與內容外,第二章首先探討我 a. n. v i l n Ch 國護照沿革及護照犯罪保護之法益;第三章續研析護照濫用或犯罪態 engchi U 樣及犯罪手法,並說明現行外交部防制護照犯罪之相關措施;第四章 承上章就外交部為防制護照犯罪發行晶片護照之措施,分析晶片護照 防偽功能缺失,說明指紋作為生物特徵辨識身分之優點,並探討指紋 資訊涉及之權利性質,以及歐盟、德國及法國晶片護照或身分證儲存 指紋之相關規定,以為參考;第五章分析我國護照犯罪司法實務及現 行罰則問題,並介紹美國、澳大利亞、德國及日本等國護照犯罪罰則 相關規定,以研提對現行護照條例之修正建議;第六章則綜整以上各 章研究所得作出結論,並提出建議,俾作為護照條例之修正及後續護 照犯罪防制及處罰相關研究之參考。 關鍵字:護照犯罪、偽變造護照、晶片護照、生物特徵辨識身分 5.

(6) 目錄 緒論.............................................11. 第一節. 第一項. 研究動機.................................11. 第二項. 研究目的.................................13. 第二節. 研究範圍、限制與研究方法......................14. 第一項. 研究範圍與限制...........................14. 第二項. 研究方法.................................15. 第三節 第二章. 研究動 機與目的..............................11. 論文架構.....................................17. 政 治 大 護照之沿革...................................19 立. 我國護照沿革及護照犯罪刑罰保護法益...............19. 第一節. 護照之起源...............................19. 第二項. 民國以前之護照...........................20. 第三項. 民國以後之護照...........................25. ‧. 第二節. 學. 第一項. ‧ 國. 第一章. 護照之性質與作用.............................30. Nat. y. 護照之性質...............................30. sit. 第一項. er. l. i. 第一項. 刑法第C212 Un h 條及第 216 條規定...............34. 第二項. 護照條例第 23 條至第 25 條規定.............44. 第四節 第三章. 現行有關護照犯罪刑罰及保護法益...............34 a v. n. 第三節. io. 第二項 護照之作用...............................33. engchi. 小結.........................................48. 我國護照犯罪現況及防制措施.......................50. 第一節. 護照犯罪手法.................................50. 第一項. 偽造、變造護照及行使偽造、變造護照........51. 第二項. 冒領護照.................................57. 第三項. 將護照交付他人冒用.......................60. 第二節. 未受現法規範之護照濫用行為...................61. 第一項. 買賣護照、以護照抵銷債務或債權...........61. 第二項. 冒名使用護照.............................62 6.

(7) 第三項 第三節. 護照犯罪防制措施.............................64. 第一項. 護照犯罪相關統計資料.....................64. 第二項. 發行晶片護照.............................69. 第三項.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制度.....................74. 第四節 第四章. 以護照抵押貸款或作為債權擔保.............63. 小結.........................................75. 護照犯罪防制問題.................................77. 第一節. 我國晶片護照防偽功能缺失及面臨之挑戰.........77. 第一項. 晶片護照未來發展趨勢.....................77. 治 政 第三項 我國晶片護照發展面臨之挑戰及問題.........78 大 立 第二節 生物特徵辨識身分之應用.......................80. 我國現行晶片護照安全缺失.................78. 生物特徵資訊.............................80. 第二項. 辨識身分之意義...........................82. 第三項. 各種生物特徵辨識工具之比較分析...........84. 第四項. 晶片護照儲存生物特徵之目的...............87. y. Nat. io. a. er. 指紋資訊涉及之權利.......................89. v l 、處理或利用指紋之合憲性..........94 國家蒐集 ni n. 第二項. sit. 晶片護照儲存生物特徵之合憲性.................89. 第一項 第四節. ‧. 第一項. 第三節. Ch. U. engchi 外國晶片護照或身分證儲存指紋之相關規定.......96. 第一項. 歐盟晶片護照及旅行文件...................96. 第二項. 德國晶片護照及身分證.....................97. 第三項. 法國身分證..............................100. 第五節 第五章. 學. ‧ 國. 第二項. 小結........................................101. 護照犯罪處罰問題及修法建議......................103. 第一節 我國護照犯罪處罰問題..........................103 第一項. 司法實務問題............................103. 第二項. 現行罰則缺失............................118. 第二節. 外國護照犯罪處罰規範........................125 7.

(8) 第一項. 美國及澳大利亞..........................125. 第二項. 德國及日本..............................131. 第三項. 其他主要國家............................136. 第三節. 第一項. 刑罰保護法益及刑罰之合憲性..............139. 第二項. 刑罰之前置化............................142. 第三項. 增訂犯罪類型及在國外犯罪之處罰..........145. 第四節 第六章. 護照犯罪罰則修正建議........................139. 小結........................................148. 結論與建議......................................150. 第一節. 治 政 護照犯罪防制問題........................150 大 立 護照犯罪處罰問題........................152. 結論........................................150. 第一項. 學. 第二節. ‧ 國. 第二項. 建議........................................153 護照犯罪防制部分........................153. 第二項. 護照犯罪處罰部分........................156. ‧. 第一項. y. Nat. a. er. io. v 德國護照法第l 4、16、16a、24 條(德文)...........165 ni n. 附錄一. sit. 參考文獻................................................158. Ch. U. 附錄二. hi n g2c節罰則(英文)..........169 澳大利亞護照法第 4e章第. 附錄三. 日本旅券法第 23 條及第 24 條(日文)..............176. 8.

(9) 圖表目錄 圖 2-1 戰國鄂君啟節......................................21 圖 2-2 元代站赤(驛站)腰牌..............................23 圖 2-3 清光緒 24 年(1898 年)護照.........................24 圖 2-4 民國 8 年一紙護照..................................25 圖 2-5 民國 27 年本子護照.................................27 圖 2-6 晶片護照封面及資料頁(樣本)......................29 圖 3-1 護照資料頁加貼偽造膠膜............................53. 治 政 護照資料頁遭置換..................................54 大 立 利用護照申辦程序之犯罪手法........................68. 圖 3-2 偽造膠膜之切割刀痕................................54 圖 3-3. 學. ‧ 國. 圖 3-4. 圖 3-5 利用護照之犯罪手法................................69 圖 3-6 我國晶片護照防偽設計(資料頁)....................73. ‧. 圖 3-7 我國晶片護照防偽設計(封面封底裡頁)..............73. y. Nat. 表 3-1 經查獲之我國護照遭冒領、變造及冒用數量表..........64. io. 近 10 年國人遺失護照次數達 2 次以上之案件統計.......67. a. er. 表 3-3. sit. 表 3-2 近 5 年遺失護照案件統計............................67. n. v l 表 4-1 各種生物特徵辨識工具比較分析表....................87 ni 圖 5-1. Ch. U. engchi 張世傑變裝照.....................................117. 圖 5-2 集體法益的體系與構造(Hehendehl)................140. 9.

(1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0. i n U. v.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護照為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也是行 使旅外國人及僑民保護之憑證。在現今國際社會,國人因經商、旅行、 探親、求學、就醫等原因赴海外或於海外新生子女之情形,極為普遍, 均需護照作為旅行文件以持憑於國內外機場、港口入出境。由於我國. 政 治 大. 經濟繁榮、犯罪率低、偷渡或逾期停留其他國家情形較少,且我國對. 立. 護照控管嚴密,幾無遺失空白護照情形,故我國護照較中國大陸或其. ‧ 國. 學. 他東南亞國家護照,易取得外國簽證,近年來日本、英國、歐盟、加 拿大及美國等先進國家相繼予我國人免簽證待遇,截至 2013 年 5 月 1. ‧. 15 日止,我國人可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前往 133 個國家或地區, 故持我國護照在國際間旅行相當便利。. y. Nat. io. sit. 惟我國護照的通行便利,卻也因此吸引不法集團偽造、變造、冒. a. er. 領或冒用我國護照。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 n. v l 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每年申報遺失(包括失竊)護 ni Ch. U. engchi 照數量均在兩萬本左右,這些報失護照有許多係落入不法集團之手, 其目的主要為:一、提供國內通緝犯潛逃出境,以逃避司法追緝;二、 交付冒用者(以語言相通、面貌相近之大陸人士居多)偷渡前往歐、 美、日等先進國家;三、交由東南亞地區無法取得我國簽證之非法勞 工或賣春女子持用闖關入境我國。. 2. 由刑事警察局歷年來查獲之護照犯罪案件可知,不法集團已發展 成跨國連線作業組織,從事之護照犯罪涉及罪嫌逃逸、偷渡、人口販 賣、洗錢、賣淫等諸多不法活動,不僅損及我護照之國際公信力,亦 1. 2. 參見「中華民國國民適用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http://www.boca.gov.tw/public/Attachment/35158412271.doc 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http://www.cib.gov.tw/police/police0301.aspx 11.

(12) 影響我國形象、國家境管安全、社會治安與司法強制處分權等。護照 既是政府所核發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其本質即為公文書,其真偽涉 及國境及社會交易安全,爰對護照之真正性及真實性不能不予以相當 保護,提高護照之防偽功能,以維護護照之公信力。 為防制護照犯罪並與國際接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 2008 年 12 月 29 日發行晶片護照(ePassport) 。3由於護照的防偽造、變造功能日 益增強,不法之徒已難以偽造或變造護照,故利用現行護照申請得委 託代辦之漏洞,以偷、搶、騙或價購等方式,改由上游階段冒用他人 身分取得真護照,或將護照交付冒用者潛逃出境或偷渡他國,護照不. 治 政 之規定已不敷適用,例如: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為質借以護 大 立 照提供擔保、冒名使用護照等不法行為,並未定有相關罰則;另由於 法態樣及犯罪手法不斷翻新,現行刑法或護照條例有關護照犯罪處罰. ‧ 國. 學. 護照不法行為不限在我國境內為之,實務上屢有不法人士在國外買賣 護照、利用護照從事走私、非法移民等情事,依我國刑法及護照條例. ‧. sit. Nat. 因應對策。. y. 規定無法處罰,爰產生許多問題,政府相關單位應予以重視,並研擬. er. io. 另在護照犯罪之防制方面,我國雖已依國際民航組織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 ICAO)規範發行 a. n. v i l n Ch 晶片護照以提昇護照安全性,避免遭偽造或變造,惟由於我國晶片護 engchi U 照內植之晶片係儲存持照人之基本資料及臉部影像(依 ICAO 規範,. 臉部影像為晶片護照之基本要件,指紋及眼睛虹膜則由各國選擇性納 入) ,臉部影像雖與指紋及虹膜同為 ICAO 規範之生物特徵,惟臉部 影像辨識誤差率較指紋或虹膜高出許多,故目前歐盟、挪威、新加坡 等國家之晶片護照已內植指紋作為第二生物特徵。為使護照安全更臻 3. 自美國 911 事件後,國際反恐意識高漲,帶動各國積極致力強化旅行文件之安全、查核與管理。 在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倡議規範及美國政府強力要求 27 個適用入美免簽證國家配合,否則取消免簽證待遇下,自 2005 年起,歐盟、美國、日本等 先進國家已相繼發行晶片護照。晶片護照係於護照內植入非接觸式晶片,儲存持照人之基本資 料及生物特徵(依 ICAO 規範,臉部影像為基本要件,指紋及眼睛虹膜則由各國選擇性納入)。 晶片內儲資料與列印在護照紙本上之持照人資料及照片一致,晶片之存取受安全保護,設有防 寫保護機制,藉無線射頻技術(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讀取或儲存晶片資料,並 利用電子憑證機制驗證護照之真偽,提供境管單位即時查核通關旅客人別功能。 12.

(13) 完善,未來晶片護照內植指紋或虹膜作為第二生物特徵,已逐漸成為 國際趨勢。然指紋及虹膜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大法官前就戶籍法有關 申請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之修正案作出釋字第 603 號解釋,明示個人 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爰未來倘須配合國 際趨勢於晶片護照儲存指紋或虹膜作為第二生物特徵,恐將面臨極大 挑戰。 綜上,現行護照犯罪之防制及處罰均存在問題及挑戰。筆者任職 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行政組,基於職責及工作需要,爰擬探究護 照犯罪防制與處罰所涉及之實務及相關法律問題,以資因應。. 立. 治 政 第二項 研究目的大. ‧ 國. 學. 筆者擬藉由本研究瞭解濫用護照及護照犯罪之手法及態樣,分析 未來我國晶片護照儲存生物特徵以防制護照犯罪之可行性,並探討我. ‧. 國護照犯罪處罰之司法實務問題及現行規範缺漏,以期提出對防制及. y. Nat. 處罰護照犯罪之修法建議。為達成上述研究目的,進一步推衍有待本. er. io. sit. 研究釐清之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 瞭解護照犯罪之手法及濫用護照態樣(研究目的一) a. n. v i l n Ch 問題 1.1:護照之性質及作用為何? engchi U 1.2:護照犯罪刑罰保護之法益為何? 1.3:護照犯罪型態及手法為何?. 1.4:未受現法規範之濫用護照行為態樣為何? 二、 分析未來我國晶片護照儲存生物特徵以防制護照犯罪之可 行性(研究目的二) 問題 2.1:我國晶片護照在安全上有何缺失? 2.2:晶片護照儲存指紋或虹膜作為生物特徵之目的? 2.3:晶片護照儲存指紋或虹膜,影響人民何項權利? 2.4:國家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資訊之合憲規範為何? 2.5:個人生物特徵資料外洩風險如何管控? 13.

(14) 三、 探討我國護照犯罪處罰之司法實務及現行規範問題(研究 目的三) 問題 3.1:我國護照犯罪司法實務現況及問題為何? 3.2:現行護照犯罪罰則之缺漏為何? 四、 提出對防制及處罰護照犯罪之修法建議(研究目的四) 問題 4.1:外國規範護照犯罪之態樣及刑度為何? 4.2:相較於外國對護照犯罪之規範,我國可增訂或修 正之護照犯罪態樣及刑度為何?. 第二節 研究範圍、限制與研究方法 政 治. 大. 立. ‧ 國. 研究範圍與限制. 學. 第一項. ‧. 一、研究範圍. y. Nat. 本文所稱之「護照」,在探討護照之歷史沿革、性質及作用時,. sit. 既指今日各國家或地區政府核發其國民持憑於國際間旅行之國籍身. er. io. 分證明,又指古今政府核發其人民國內旅行所持之通行證件;在探討. n. al 有關護照犯罪罰則所保護之法益時,係以民國元年(1912 年)迄今 iv n. C. hengchi U 我國政府所核發之護照作為研究法益保護之對象;至有關探討護照濫 用及護照犯罪手法、司法實務及防制護照犯罪所面臨之問題時,則以 護照條例於 89 年 5 月 17 日修正,同年月 21 日施行後我國核發之護 照及護照不法案件為主要研究範圍,此部份研究之護照則專指我國政 府核發我國民持憑於國外旅行之國籍身分證明。 此外,為參考各國立法例以提供對我國相關護照法規之修法建 議,本文研究範圍尚包括歐盟、美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有關護 照防制及處罰之現行規範。另鑒於本文主要係探討我國現行法規範於 司法實務應用之缺漏,爰外國司法實務案例並未納入研究範圍。. 14.

(15) 二、研究限制 有關護照犯罪保護法益、司法實務判例等資料,筆者大多透過國 內圖書館或網路取得,尚無資料取得問題,惟有關外國護照犯罪態樣 及相關防制與處罰之法令規範等資料,受限於筆者之語文能力,無法 閱讀英文以外之外文資料,僅能取得翻譯成中文或英文之資料,或間 接引用國內、外學者之論文或期刊報告中相關外國資料,故資料蒐集 恐未臻完整,對外國相關護照議題之研究,可能不夠廣泛及深入。 另囿於筆者工作職掌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取得個人資料之嚴 格規定,有關護照遭濫用情形及護照犯罪偵查階段之相關資料無法以. 政 治 大 蒐集,或藉媒體報導補充,故對護照濫用或犯罪手法恐無法一窺全 立. 訪談、調查方式取得,僅能藉由筆者工作接觸之國內外個案資料予以. ‧ 國. 學. 貌,或有未盡周詳之處。另由於國內學者對護照犯罪之相關研究付之 闕如,其中尤以研究有關護照犯罪手法、態樣及刑罰保護法益之相關. ‧. 文獻最為欠缺,僅有極少數之文獻內容如有關偽造、變造護照部分, 符合本論文研究目的可供參考,成為蒐集資料之限制,爰本論文對護. Nat. n. al. 第二項. Ch. 研究方法. engchi. er. io. sit. y. 照犯罪之探討可能無法深入詳盡。. i n U. v. 本研究主要採取質(定性)的分析,並輔以量的數據支持,以 進行全盤性的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歷史研究法、文獻分析法及 比較研究法。 一、歷史研究法 歷史研究法(historical method)提供在其他方法論(調查法、實 驗法……)所沒有辦法提供現象(phenomena)的觀點,歷史幫助我 們瞭解當時問題的來源,如何出現和其特徵經過一段時間後是如何發 展的,也確認出過去所用的以及沒有採用的解決之道及問題。此外, 最重要的是歷史提醒我們人類經驗的豐富性,及圍繞在實際環境之廣 15.

(16) 4. 泛的複雜度及不可預測度。 歷史研究法的實施主要有七個步驟:由 核心問題開始、界定研究領域、收集證據、評論證據、確認歷史模型、 說明內容、撰寫腳本(transcript)。腳本撰寫的意思,就是要以綱要 方式來整理歸納前面所記錄的文字,以期對後人研究有所幫助。. 5. 本研究應用歷史研究法是針對歷史事件,以時間排序作分析描 述,說明護照之沿革、性質及作用,護照犯罪防制及處罰相關法律之 制定或修正過程及保護之法益等內容。 二、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documentary analysis)是經由「文獻資料」進行研. 政 治 大. 究的方法。此方法作為間接研究方法,在社會研究中被廣泛運用。 「文. 立. 獻」一詞,原意指典籍與宿賢。今專指具有歷史價值的圖書文物資料。. ‧ 國. 學. 文獻分析法係「以系統而客觀的界定、評鑑、並綜括證明的方法,以 確定過去事件的確實性和結論。其主要目的,在於了解過去、洞察現 6. ‧. 在、預測將來。」. sit. y. Nat. 文獻資料包括統計紀錄、大眾傳播媒體、專業論著、書籍、公. io. er. 私機關或私人之文件等。針對研究課題的需要,進一步有系統、有秩 序地進行蒐集和摘尋,以使蒐集和摘錄的文獻資料完整、全面。以文. n. a. v. l C 獻做為資料的方式,在思考邏輯上著重於演繹推理。 運用歸納方式 ni. hengchi U. 7. 對於所蒐集的資料加以整理及解釋,並藉以提出研究者的看法。 文獻分析法也有侷限性,例如:文獻資料分析所獲資料畢竟是第 二手資料,沒有親自所獲第一手資料那樣真實可靠。另文獻是反映過 去社會生活現實的記載,但文獻資料分析所獲資料也與發展、變化的 社會生活現實有時間差距。另一方面,從適用的研究課題來說,最適 用於專用的歷史性和系統的比較性主題。. 4 5 6 7 8. 8. 張紹勳,研究方法(精華本),2004 年,頁 305-306。 同前註,頁 306-310。 葉至誠、葉立誠合著,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2002 年,頁 136-138。 王玉民,社會科學研究方法原理,1994 年,頁 247。 同前註,頁 152-153。 16.

(17) 本研究將廣泛應用文獻分析法在各章節,蒐集國內外各相關資 料,運用演繹推理及歸納法,加以整理及說明,並提出筆者看法,於 第二章至第五章作出小結,並於第六章歸納結論,提出修法建議。 三、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method)係在現代社會事件中,找出 兩個相類似的模型,就研究者感興趣的變項,進行系統的比較,提出 有價值的發現及改革建議。比較研究(comparative research)是用來 發現某些「定律」 (law)或「類似組態」 (pattern) ,或者用來描述/ 解釋某一廣泛之實證地形(empirical)。研究者可根據各學門研究傳. 政 治 大. 統或研究議題的特性,設定最具理論或實踐意義之研究範圍與比較對. 立. 9. 象。. ‧ 國. 學. 將一組現象和另一組現象進行比較,兩者間應有某種共同基礎, 方有可能做比較。依 Adler(1983)主張,對於比較研究「問題之選. ‧. 擇」 ,應考慮三個條件,此即所選問題應: (1)概念相當(conceptually. y. Nat. equivalent),在各文化中具有相同的作用或意義。(2)重要性相等. n. a. er. io. 宗教與政治上之敏感性,一樣適合。10. sit. (equally important) 。 (3)同等適當性(equally appropriate) ,此即在. v. l C ,應用於我國刑法與護照條例有關護照犯 本研究採用比較研究法 ni. hengchi U. 罪刑罰規定及保護法益之比較、我國與各國晶片護照功能及護照犯罪 防制措施之比較,以及我國與各國護照犯罪處罰之行為態樣及罰則之 比較,以作為未來我國護照相關法規修法參考。. 第三節 論文架構 本論文包括緒論及結論與建議共計六章,以發現有關護照犯罪之 防制及處罰之現法規範缺漏及實務問題作為研究動機,首先探討護照 9 10. 張紹勛,同註 4,頁 478。 同前註,頁 479-481。 17.

(18) 之性質與作用,以及有關護照犯罪所保護之法益,說明目前我國護照 犯罪型態及其手法,以及護照遭濫用態樣,並分析我國晶片護照在防 制護照犯罪功能上之缺失、有關護照犯罪處罰及司法實務應用面臨之 問題,及現行罰則之缺失,並介紹外國有關護照犯罪防制及處罰之相 關規範,綜合歸納本研究之結論,以提出修法建議。各章內容安排如 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方法 以及論文架構。 第二章我國護照沿革及護照犯罪刑罰保護法益。簡介護照之起源. 政 治 大 則之立法背景及保護法益,以研析現行護照犯罪罰則缺漏之處。 立. 及我國護照歷史沿革,探討現今護照之性質及作用,瞭解護照犯罪罰. ‧ 國. 學. 第三章我國護照犯罪現況及防制措施。彙整分析護照犯罪型態、 犯案手法及未受現法規範之護照濫用行為態樣,簡介現行防制護照犯. ‧. 罪之相關措施:晶片護照之發行及首次申請護照親辦制度之實施,以. sit. y. Nat. 分析現行護照犯罪防制措施不足之處。. io. er. 第四章護照犯罪防制問題。首先探討我國晶片護照防偽功能之缺 失,以及護照犯罪防制面臨之問題及挑戰,說明現今各國晶片護照儲. n. a. v. l C 存指紋或虹膜作為第二生物特徵之背景、生物特徵辨識身分功能與目 ni. hengchi U. 的,分析晶片護照儲存生物特徵之合憲性,並列舉比較外國晶片護照 或身分證儲存指紋等生物特徵之相關規定,以研議未來我國晶片護照 儲存指紋之可行性。 第五章護照犯罪處罰問題及修法建議。探討我國護照犯罪司法實 務問題及現法規範之侷限與缺漏,列舉比較外國規範護照犯罪態樣、 罰則及刑度,以提出對我國護照犯罪罰則修正建議。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彙整第二至第五章分析之結果,歸納作出本 研究之結論,並就有關護照犯罪之防制及處罰分別作出修法建議。. 18.

(19) 第二章 我國護照沿革及護照犯罪刑罰保護法益 第一節 護照之沿革 本論文探討護照犯罪防制與處罰之法律問題,首先須釐清護照之 定義、性質及作用為何,始能瞭解從事護照犯罪之動機及犯罪手法。 故本節先探討護照之起源及我國護照沿革,簡介民國以來主要之護照 式樣及版本,說明護照之性質,以及護照之定義及作用。. 政 治 大. 第一項 護照之起源. 立. 護照發展之濫觴,美國國務院護照局的專家們對歐美古代護照起. ‧ 國. 學. 源有兩大推論:貝殼數珠說(美洲)和《聖經》記錄說(歐洲) 。. 11. ‧. 關於貝殼數珠,美國護照專家指出,早在殖民者進駐美洲以前, 美洲印第安人已擁有自己的護照形式—貝殼數珠。印地安人將大西洋. Nat. 12. er. io. 信使或秘史的通行證(護照)。. sit. y. 的海貝切割打磨成珠,然後用線穿起來,把它當作貨幣或信物,作為. n. al 關於護照起源,還有另ㄧ推論,美國國務院護照局的專家撰寫的 iv n. C. h e n g c h i U 《荷蘭護照》都認為, 《美國護照》和荷蘭護照專家湯姆.范貝克著的 護照可以追溯到天主教創立前四個多世紀的聖地—巴勒斯坦。他們的 這個結論是從《聖經》上的一段記載得出的: 猶太人(以色列人)領袖尼希米去聖河(又稱約旦河)以西的耶 路撒冷建築城垣。他在出發前,向亞達薛西國王提出: 「需要一份安 全通行證,以確保路途安全。」他對國王說,如果陛下幸允,「請賜 給我一道詔書,指示聖河以西的省長(總督) ,允許我通過,直到我 到達猶太王國」。美國國務院護照局和荷蘭護照專家湯姆.范貝克都. 11 12. 范振水,中國護照,2004 年,頁 1。 同前註,頁 1。 19.

(20) 認為,這是世界第一份有記載的護照。. 13. 美國護照專家所說作為信物式的護照—貝殼數珠,根據河南澠池 仰紹村、浙江餘姚河姆渡村等幾千處文化遺址出土的遺物考證,距今 7000-5000 年的新石器時代已有使用之證據。14到夏、商、西周時期 (西元前 2070-前 771 年)出現以玉石或一般石料製作的牙璋與圭 璋。牙璋的形式上端呈鏟狀,或半月形;下端呈柄狀,有齒,有孔, 牙璋打磨得很光亮,可手持,也可懸掛。據考古學家研究,牙璋是權 威的象徵,亦是一種信物憑據。到了西周(西元前 1046-前 771 年), 牙璋的用途已有記述。 《周禮.春官.典瑞》云: 「牙璋以起軍旅,以. 治 政 曰: 「珍圭以徵守。」因此,這時期的牙璋與圭璋,都具有度關通行 大 立 憑證的作用。由此可以推斷,牙璋及圭璋可能是中國護照和通行證的. 治兵守。」此時期還有一種信物稱為圭璋,東漢杜子春所注《周禮》. 民國以前之護照. y. Nat. 一、 春秋戰國、秦漢及魏晉時期護照. er. io. sit. 第二項. ‧. ‧ 國. 學. 雛形。15. 西周的驛傳已具規模,驛道通達。至春秋戰國時期(西元前 a. n. v i l n Ch 770-221 年) ,創立了郵驛傳遞制度,此時期,往來各諸侯國的使者、 engchi U 說客以及商賈、黔首(百姓)使用的通行證稱為節、符、傳。節是我 國最早的通行憑證,東漢鄭玄注云: 「節猶信也,行者所執之信。」 吏民持用的節多為竹製,節上刻文字,關卡勘驗放行。1957 年安徽 壽縣丘家花園出土的「戰國鄂君啟節」(如圖 2-1) ,時間是楚懷王 6 年(西元前 323 年),楚懷王准該國大商人鄂君啟按節上標示的水路 及陸路通行,故此節分舟節及車節。此節是目前我國最早之實體護 照。16 13 14 15 16. 范振水,同註 11,頁 3-4。 同前註,頁 3。 同前註,頁 5-6。 同前註,頁 7-8。 20.

(21) 圖 2-1 戰國鄂君啟節. 政 治 大. 立. ‧ 國. 學 ‧. 註:左為車節,右為舟節。 圖片來源: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07480.htm. y. Nat. sit. 秦統一中國後, 「書同文,車同軌」 ,不但統一了貨幣、文字和度. er. io. 量衡,也統一通行證件。由於統一通行證件制度對維護國家和地區安. n. al 全、鞏固國家統一作用重大,因此一直沿用至今。秦漢、魏晉時期 (西 iv C. n. hen hi U 元前 221-西元 420 年) ,吏民郡、縣之間旅行使用的通行證件仍為節、 gc. 符、傳,但其用料取材、製作工藝以及使用都有了重大發展變化。17 節在漢代,通行的功能依舊,信物功能大為提升。節多為使臣持 用,據《漢書》記載,漢節以竹為之,柄長 8 尺(約 2.7 公尺),節 上綴犛牛尾飾物,故節又稱節旄。節由皇帝或諸侯頒授,持節者代表 皇上執行使命。後人遂將使與節連在一起,合稱為使節。使臣持節行 路,內外各關津均特示尊重,予其通行便利和禮遇。18 漢代出現的「過所」是中國歷史上使用朝代最多的通行證,過所 17 18. 范振水,同註 11,頁 13。 同前註,頁 13。 21.

(22) 用墨筆寫在竹簡或木簡上。劉熙的《釋名》曰:「過所,至關津以示 之也。」清人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解釋;「過,為度,經過之謂; 19. 所,為處所。」如此說來, 「過所」與現行護照的本義完全一樣。 英、 法等西方國家都將護照稱作 passport,這個詞是 18 世紀末,19 世紀 初出現的,是由法文的 passer(通過)和 port(港口)組成的複合名 20. 詞。 由此可見護照的性質和使用,全世界古今以來均同。 二、唐宋時期護照 唐朝驛道通往全國各地,陸上和海上絲綢之路,通達日本、朝鮮、 東南亞、波斯、阿拉伯、非洲東岸和東羅馬帝國。社會經濟、文化和. 政 治 大 朝使用的通行證稱為「過所」及「公驗」 ,過所作為度關津的旅行文 立 21. 對外貿易使通行證的使用更加廣泛,審發和勘驗制度更加完善。 唐. ‧ 國. 學. 件,自漢魏至隋唐普遍使用。公驗作為旅行證件較晚,據考證公驗始 於隋文帝開黃年間(西元 581-600 年) ,至唐中期,與過所同為通過 22. ‧. 關津的旅行證件。. y. Nat. 唐代對冒用過所、公驗者的處罰, 《唐六典》卷六、 《唐律疏議.. sit. 衛禁律》都有過所勘驗及違法處罰條款:關防勘驗行人無過所私度. er. io. 者,處一年徒刑;越度者,徒一年半;已至越所和官司禁約之處,按. n. al 情節量刑各有差;禁止外出的徵役人或囚徒,判給過所或冒名請得過 iv n. C. hengchi U 所,各處徒一年;借過所與人,或隨他人過所度關者,處徒一年;嚴 禁行客攜禁物即重兵器出入關防,違制者,以坐贓論罪。. 23. 宋代(西元 960-1279 年)護照和通行證制度是歷代最嚴格的, 宋承唐制,無論宋人在境內行走或出國,或是外國人在宋旅行,均須 持用通行證件。宋初建隆 4 年(西元 963 年)編纂的第一部刑事法典— 《宋刑統》卷八規定: 「水陸等關,兩處各有門禁,行人來往皆有公 文。謂驛使驗符券,傳送據遞牒,軍防、丁夫有總歷,自餘各請過所 19 20 21 22 23. 范振水,同註 11,頁 24。 同前註,頁 24。 同前註,頁 28。 同前註,頁 42。 同前註,頁 49-50。 22.

(23) 而度。」北宋通行證種類較多,既有前朝之過所、公驗,又有關引及 各類符牌,其中最重要的仍為過所及公驗。但到南宋則只用公驗。. 24. 三、 元明清時期護照 西元 1206 年蒙古汗國成立,成 吉斯汗便引入中原的符牌與驛站制. 圖 2-2 元代站赤(驛站)腰牌. 度。元代建立了一個橫跨歐亞大陸的 大帝國,其軍令、政令傳遞及文書往 來,必須由適應馬背軍旅需要的通行 證件相配合。其通行證件取之中原,. 政 治 大 牌(圖 2-2),又稱符牌,沿途關卡 立 然更加堅固、方便,繫於腰,稱為腰 哨所,見牌放行,各驛站,見牌提供. ‧. ‧ 國. 25. 學. 食宿。. 註:圖片引自范振水《中國護照》. 元代在港口設立市舶司管理海外貿易,至元 30 年(西元 1293 年). y. Nat. 4 月制訂的《市舶抽分雜禁》規定,凡元商要到海外貿易,須先向所. al. er. io. 大船發給公驗,小船發給公憑。26. sit. 在市舶司申報,由市舶司向總管府衙門申報,發給該商人公驗、公憑,. n. v i n C年)通行證件種類很多,據《明史.職官 明朝(西元 1368-1644 hengchi U 一》所載,驛站、遞運所「皆以符驗關券行之」 ,軍事差遣, 「使人出 關,必驗勘合」 , 「各國使人往來、士官朝貢,驗勘籍,其返給銅符」。 明朝的「勘合」由符演變而來,為防止非法貿易,明朝制訂勘合外貿 制度,如同今日之最惠國待遇。明朝給日本的勘合,將「日本」二字 拆開,各用宣紙以同樣內容刊印,日船抵明,明船抵日,將各自勘合 放在一起,彼此朱墨、字型、大小, 「日」和「本」兩勘合相符,則 商船自由進出。27. 24 25 26 27. 范振水,同註 11,頁 54。 同前註,頁 72-73。 同前註,頁 71。 同前註,頁 85、95。 23.

(24) 清朝通行證件一如前朝,是傳統文牒,然而名稱卻相當多,如: 路票、路憑、路照、照票、驗票、勘合、紅牌、腰牌、牌照、執照、 護照等。無論是哪一種通行證件,都是一紙牒文。28 護照首次寫進國際條約是康熙 28 年(1689 年)中俄簽訂的「尼 布楚條約」 ,條約中規定: 「兩國既永遠和好嗣後往來行旅如有路票聽 其交易。」這裡所稱的路票即護照,當時又稱為執照。29 史料記載「護照」一詞,最早出現於道光 25 年(1845 年) 《清 史稿‧邦交三》,時間點在中英鴉片戰爭簽訂「江甯條約」及「中英 五口通商章程暨稅則」之後,與外國人來華遊歷經商有關。30. 政 治 大. 清朝國內通行證件,大都稱路證、路憑,發給國人出國持用之護. 立. 照為一紙護照(如圖 2-3) ,然而自護照一詞引入中國後,護照稱謂便. ‧ 國. 學. 在中國傳播開來,安徽牙釐局是地方稅務機關,其核發之通行證也稱 為護照。31可見當時「護照」作為通行證之用,國內外不分。. ‧. 圖 2-3 清光緒 24 年(1898 年)護照.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註:圖片來源:維基百科(中國護照史)http://zh.wikipedia.org/zh-tw/ 28 29 30. 31. 范振水,同註 11,頁 97。 同前註,頁 97-98。 張敦智, 「民國時期一紙護照編排設計之研究」 ,臺灣古文書學會會刊,第 7 期,2010 年 10 月, 頁 21。 范振水,同註 11,頁 124。 24.

(25) 第三項. 民國以後之護照. 一、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之護照 (一)一紙護照 民國建立以後,中國歷代使用的牒文一紙護照,依然保留。民 國時期發給人使用的護照可分為兩種類型:發給本國人的護照及發 給外國人來華遊歷的護照。發給本國人使用的護照,對象是出國之 公務人員或民眾,由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簽發護照,另ㄧ種護照是 在國內簽發給洽公人員,在大陸內地穿州過省時通關的憑證。32從. 政 治 大. 民國元年(1912 年)至 18 年(1929 年) ,此時期國民無論是在內. 立. 地旅行,還是出國旅行,所持通行證件,均是一紙護照。護照由外 式樣、格式各行其是。33. ‧. ‧ 國. 學. 交部派到各地的交涉員公署和駐外使領館自行印發(圖 2-4) ,護照. 圖 2-4 民國 8 年一紙護照.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註:圖片引自范振水《中國護照》 32 33. 張敦智,同註 20,頁 24。 范振水,同註 11,頁 85、95。 25.

(26) 外國人來華遊歷也是使用一紙護照,護照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 及中國官方聯合簽發護照,護照內須填上持照人姓名、遊歷地點、 日期,並加蓋兩國官方關防,具有雙重承認功能。這類護照簽發由 外交部派駐國內各地人員負責,外國人前來中國,由特定港口登陸 中國時必須持用本國護照,若是需要到內陸各省遊歷,則須換發雙 方官方簽發認證的護照,才能到中國內陸。. 34. (二)本子護照 我國最早的本子護照是民國 11 年 4 月 1 日發行。民國 11 年 3 月 4 日,外交部特派奉天交涉員佟兆元在致奉天省省長的函中轉述. 政 治 大 請領護照,在京者由本部發給,在外者由交涉署發給。其格式則由 立 了外交部頒發新式護照的訓令: 「外交部訓令內開,案查華人出洋. ‧ 國. 學. 各省自行規定,收費數目亦不一律,以致難於稽考。本部為整齊劃 一起見,訂有新式護照,頒發各省備用。由十一年(1922 年)四. ‧. 月一日起,凡官商人等出洋均用此項護照填發,從前舊式護照一律 廢除。除由本部通照外交團,飭知各該團領事官接洽外,相應檢同. Nat. sit. y. 發照章程一份,護照一百冊,並抄錄致外交團照會一件,令仰該特. er. io. 派交涉員遵照辦理……」。35. n. 民國 11 年 4 月a1l 日,本子護照頒發施行後,一紙護照仍繼續 iv. n. C. hengchi U 簽發,本國人在國內旅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行、華僑臨時回國 或去港澳,仍使用一紙護照。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外交部公布 了「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 ,此時護照格式才告統一。36本子護照 可重複使用,同時申請幾個國家的簽證,護照有 16 頁、24 頁或 28 頁,效期 1 年或 3 年,大多有法、英兩種譯文,護照安全措施加強, 增加持照人照片,刪掉「體貌特徵」 ,改填「個人資料」 ,並增加持 照人簽名,若持照人不識字,則須按手印(圖 2-5) 。37. 34 35 36 37. 張敦智,同註 30,頁 25-26。 范振水,同註 1,頁 139。 同前註,頁 141-142。 同前註,頁 145。 26.

(27) 圖 2-5 民國 27 年本子護照. 政 治 大. 註:圖片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目前收藏最早的一本護照是民國 27 年發給宋慶. 立. 齡女士之外交護照,護照內頁之各項資料均為手工書寫。. ‧ 國. 學. 民國 33 年,國民政府雖面臨中日戰爭與國共內戰的干擾,仍. ‧. 致力於護照制度正常化。同年 6 月 28 日制定,7 月 22 日公布施行 「出國護照條例」 ,規定護照由外交部製定頒發,護照分為外交護. Nat. sit. y. 照、官員護照及普通護照 3 種,外交護照及官員護照係由外交部核. er. io. 發,普通護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指定之政府機關或駐外使領館核. n. 發。請領護照者應填具請領護照事項表,繳交最近半身照片 3 張, a v. i l C n 38 並應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證明領照人身分及本國國籍。 此條例條 hengchi U. 文達 17 條,已是相當完備的護照基礎規範。. 此時期的臺灣受日本統治,日治時期臺灣人在島內以戶口調查 簿抄本作為身分證明,但到島外,則以旅券(即護照,passport) 作為身分證明,出入境時亦以旅券審核為依歸,故出入境管理規則 以旅券制度為中心,規則的制定與更改大致以日本外務省旅券規則 為準。39 38. 39. 民國 33 年 6 月 28 日制定,同年 7 月 22 日公布施行之「出國護照條例」 ,至民國 56 年 6 月 30 日修正(同年 7 月 10 日公布施行)名稱為「護照條例」。法條條文及修正沿革請參見「立法 院法律系統」網站:http://lisly.gov.tw 王學新, 「日治時期臺灣出入境管理制度與渡航兩岸問題」 ,臺灣文獻(62:3) ,2011 年 9 月, 頁 3。 27.

(28) 二、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之護照 (一)機器可判讀護照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國普遍對國際旅行實行嚴格管制。 美、英、德、日、澳大利亞等國透過本國立法建立建全的護照和簽 證制度及其相關法令;同時,上述國家彼此在國際上尋求共融的國 際護照制度,以統一護照格式、內容和使用辦法,儘量方便國際旅 行。國際民航組織(ICAO)為因應國際間往來旅客之急遽成長, 便利於各國間之入出境快速通關,並遏阻偽變造護照犯罪,1980 年 11 月公布了指導各國發行機器可判讀護照(machine readable. 政 治 大 大利亞、加拿大、美國等國率先發行 MRP 護照, 立. passport,以下簡稱 MRP 護照)的 DOC9303 技術文件。隨後,澳 40. 我國也自 1995. ‧ 國. 學. 年 1 月起發行 MRP 護照,2002 年繼發行薄型膠膜 MRP 護照,此 版本之薄型防偽膠膜厚度在 10μm 以下,41並搭配動態光學繞射圖. ‧. 案(OVD-KINEGRAM)、噴墨列印及光學變色油墨(OVI)等防 偽設計,使不法集團難以偽、變造護照,提升我國護照之公信力。. Nat. sit. y. 2003 年發行封面加註「TAIWAN」字樣之薄型膠膜 MRP 護照,便. al. n. (二)晶片護照. er. io. 利國人在世界各地快速通關。. Ch. e. i. i n U. v. ngch 經歷美國 911 事件後,國際反恐及國土安全意識高漲,促使各 國積極致力於強化護照及簽證等旅行文件之安全、查核與管理。在 國際民航組織(ICAO)倡議規範及美國要求 27 個適用入美免簽證 國家配合下,美、日、紐、澳等國相繼發行晶片護照(ePassport), 我國亦於 2008 年 12 月 29 日發行,成為第 60 個發行晶片護照的國 家。. 42. 我國晶片護照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範設計,亦屬 MRP 護照, 40. 41 42. 林萬芳,台灣與泰國偽造護照罪之比較研究,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6 月,頁 12。 μm 為長度單位,1μm 等於 10 的負 6 次方公尺,即 micrometer(微米)。 謝孟圜, 「我國晶片護照的誕生與展望」 ,外交部通訊,第 27 卷第 5 期,2008 年 12 月,頁 10。 28.

(29) 與傳統 MRP 護照最大差別在於非接觸式晶片模組嵌於護照封底, 內儲持照人臉部影像及基本資料,並以電子簽章保護,可防止遭變 造篡改,具有更強大之防偽功能,可大幅提昇護照安全性。護照封 面燙印晶片護照專屬. 43. 符號, 並維持「TAIWAN」字樣(圖 2-6) ,. 以利外國境管機關查驗持照人身分資料。另配合機場港口配置之晶 片護照專用自動化查驗設備,可有效防範護照遭偽造、變造或冒 用,打擊護照犯罪,並發揮快速通關之效。 有關我國晶片護照之防偽功能及安全上之優、缺點,於本文第 三章第三節第一項發行晶片護照,有詳盡之說明。. 政 治 大 圖 2-6 立 晶片護照封面及資料頁(樣本)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註:護照封面最下方之符號. 43. engchi. i n U. v. 為全球通用之晶片護照識別標誌。.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指導各國發行機器可判讀護照的 DOC9309 技術文件規定,所有 的晶片護照封面頂端或底部必須顯示專屬 符號,晶片之資料儲存量須至少有 32kB。參閱 ICAO DOC9303 Machine Readable Travel Documents Part1, Volume 2, II-2, 2006. . 29.

(30) 第二節 護照之性質與作用 第一項. 護照之性質. 清代以前,護照、簽證不分。外國人入境,如經批准,州府發給 一張護照,以持憑在中國境內旅行。民國以後至政府遷臺以前,本國 人出國及國內旅行均使用護照,出國護照和國內護照不分。因此,1949 年以前之我國護照,實際上就是通行證。 護照(passport)ㄧ詞來自法文,由 passer(通過)和 port(港口). 治 政 相繼問世,使國際旅行更加便利,人員交往增多,證件發行量亦隨之 大 立 大幅增長。隨著時代演變及世界各國之重視領土疆界,時至今日,護 組成,意即「過港」 。自 19 世紀中葉以來,輪船、汽車、火車及飛機. ‧ 國. 學. 照核發已變成各國政府的主權行為,並代表持照者國家的國際人格。. ‧. 有關「護照」之定義,我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說明護 照為:「本條例所稱之護照,指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之國. Nat. sit. y. 籍身分證明文件。」加拿大護照法規(Canadian Passport Order)第 2. er. io. 條對護照之定義為:「護照係為便利加國人民在國外旅行而用以顯示 其個人身分及國籍之加國官方文件。」 (Passport means an official a. n. v i l n C h the identity andUnationality of a person for Canadian document that shows engchi the purpose of facilitating travel by that person outside Canada.)此外, 各國護照法規對核發護照之資格要件或不予核發情形均定有相關規 範。據此,現今之護照性質有四: ㄧ、國籍身分證明 世界各國的護照資料頁上均載有持照人的國籍及身分資料。例如 我國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為: (1)護照號碼; (2)持照人中文姓名、 外文姓名; (3)外文別名; (4)國籍; (5)有戶籍者之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 (6)性別; (7)出生日期; (8)出生地; (9)發照日期及效 期截止日期; (10)發照機關; (11)駐外館處核發之普通護照,增列 30.

(31) 發照地; (12)外交及公務護照,增列註記事項; (13)其他經主管機 關指定之事項。44由上述護照之記載事項顯示,護照係ㄧ國發給其國 民在國外旅行之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這些載明持照人身分之基本資 料連同照片,通常以膠膜封貼於護照資料頁,以防止不法變造而失其 證明持照人身分之功能。近年各國發行之晶片護照將個人生物特徵連 同照片、基本資料儲存於晶片中,以提昇護照之安全性。 二、 國外安全旅行之通行證 護照既是ㄧ國發給其國民在國外旅行之國籍身分證明,即說明護 照是確認公民身分,且是承認持照人有權獲得本國外交及領事機關的. 政 治 大 核發護照國請各國政府准許持照人自由通行並給予協助與保護之照 立. 保護與協助之證書,並得到國際社會承認。因此各國護照內頁均載有. ‧ 國. 學. 文,例如美國護照內載照文:“The Secretary of St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hereby requests all whom it may concern to permit the. ‧. citizen/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named herein to pass without delay or hindrance and in case of need to give all lawful aid and protection.”. y. Nat. sit. 我國護照內載中、英文照文:「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茲請各國有. er. io. 關機關對持用本護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允予自由通行,并請必要時儘量. n. a l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 予以協助及保護。」“The i v of the Republic of C. n. h econcern China requests all whom it may i U the national of the n g ctoh permit. Republic of China named herein to pass freely and in case of need to give all possible aid and protection.” 因此,護照不僅是證明持照人國籍及身分之文件,同時,持護照 至國外旅行,也形同將本國政府對其國民的保護延伸至境外,並作為 請求外國政府必要時予以協助及保護之重要文件。 三、公文書 申請護照雖須繳交規費,然護照並非私人財產,護照為政府所核 44. 參照「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 31.

(32) 發,其性質為公文書。部分國家甚至以法規明定護照為國家財產,如 加拿大護照法規(Canadian Passport Order)第 3 條規定:「加國護照 應視為國家財產。」 (Every passport shall at all times remain the property of Her Majesty in right of Canada.),美國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 22 篇「涉外關係」 (Foreign Relations) 、第 1 章國務 院(Department of State)之第 51.7 條明定: 「護照在任何情況下均為 美國政府財產,且在要求下應歸還政府。」(A passport at all times remains the property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must be returned to the U.S. Government upon demand) ,德國護照法(Paßgesetz)第 3 條規定,護 照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財產」 (er ist Eigentum der Bundesrepublik. 政 治 大. Deutschland) ,故駐外使、領館收取護照規費受國際法保護,免繳納. 立. 接受國內之ㄧ切捐稅。45. ‧ 國. 學. 護照為公文書,故護照之核發、管理和處置權在國家,國家得依 法扣留及註銷護照,46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在護照內增刪塗改或加蓋. y. er. io. 四、 行政處分. sit. Nat. 使用、非法扣留他人護照等行為,均屬違法。48. ‧. 圖戳。47偽造、變造護照、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 n. al 護照是持照人之國籍身分證明 ,也是持照人持憑至國外旅行之通 iv n. C. hengchi U 行證,故護照之核發與否涉及申請人之國籍、身分證明及旅行權利。 世界各國護照法規對核發護照之資格要件或不予核發情形均定有相 關規範。我國「護照條例」第 9 條規定: 「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 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並於 同條例第 18 條規定,申請人有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以不 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主管機關、 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限制申請人出國或申請護照並通知主管機關等 45 46 47 48. 「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 39 條。 「護照條例」第 19 條。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護照條例」第 23-25 條。 32.

(33) 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核發護照。準此,護照係外 交部就具體護照申請案依據「護照條例」規定所為之決定,並對申請 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護照係「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稱之行政處分。 第二項. 護照之作用. 護照是國家發給國民出國旅行持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也是國 家行使旅外國人及僑民保護之憑證。在現今國際社會,國人除需護照 作為旅行文件以持憑於國內外機場、港口入出境,或作為身分證件僑. 政 治 大. 居國外之外,另國內各機關亦有以護照作為身分證明之相關規定。經. 立. 查我國各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法規條文引述「護照」,該「護照」係指. ‧ 國. 學. 我國護照者,法律及法規命令計有 210 種。護照之作用包括: 1、作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證明。. Nat. 3、作為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中文姓名之證明。. y. ‧. 2、作為申請僑居身分加簽之用。. a. er. io. 之證明。. sit. 4、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及居留定居時作為具有我國國籍. n. v l 5、申請補發或換發護照時作為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ni Ch. U. engchi 6、申請喪失國籍時作為原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7、作為役男及僑民役男申請出國核准之證明。. 8、在臺原有戶籍國民作為戶籍遷入登記之證明。 9、作為申請貓犬進口及出境時擕帶檢疫物之身分證明。 10、作為申請出口貨物報關之身分證明。 11、作為申請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執照之身分證明。 12、作為申請印鑑登記之身分證明。 13、作為旅居國外之在臺設有戶籍國人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 權登記之身分證明。 14、作為申請考試院核發各種考試及格證書之身分證明。 33.

(34) 15、作為購買免稅商品之身分證明。 16、役男所持護照加蓋相關兵役戳記以為特殊身分之區別。 17、作為對金融機構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身分證明。 18、作為申請航空人員檢定證書之身分證明。 19、作為申請就學貸款之身分證明。 20、作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身分證明。 21、作為申請公證之身分證明。 22、作為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有關權利之身分證明。 23、供入出國查驗用。 24、作為有價證券之開戶身分證明。. 治 政 由上述護照之作用可知,護照作為國內外通用之國籍身分證明及 大 立 旅行文件,涉及國境安全、社會交易、政治權利、戶籍及役政管理等 ‧ 國. 學. 各層面。因此,護照犯罪不僅影響個人身分之正確性,對個人國外旅 行權益、交易信用及財務可能造成重大損失,亦影響社會治安及世界. Nat. sit. y. ‧. 各國之國境安全,影響相當廣泛深遠。. io. er. 第三節 現行有關護照犯罪刑罰及保護法益. al. n. v i n Ch 我國自古對護照犯罪即有處罰,如前述唐代對冒用過所、公驗 engchi U. 者,處一年徒刑。現行關於護照犯罪之刑罰係規定於刑法第 212 條、 第 216 條及護照條例第 23 條至第 24 條。以下分別說明其法條沿革及 探討其保護法益,以釐清現行護照犯罪罰則所規定之犯罪形態及其所 侵害之法益為何,俾作為建議修正相關法規之參考。 第一項. 刑法第 212 條及第 216 條規定. 現行刑法有關護照犯罪刑罰係民國 24 年(1935 年)1 月 1 日制 定公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及第 216 條, 條文規定如下: 34.

(3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 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 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 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依前揭規定,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 行使偽造、變造護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即新. 治 政 大 制定施行迄今,近 80 年來均未修正,當時將偽造或變造護照列為刑 立 法第 212 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而非適用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 臺幣 9000 元49)以下罰金。此有關護照犯罪之刑罰規定自民國 24 年. ‧ 國. 學. 公文書罪,其立法理由在時空環境變遷下,是否仍適用現今有關護照 之定義、作用及護照犯罪手法之現況,恐有疑義,爰有必要探究刑法. sit. y. Nat. 一、 沿革. ‧. 第 212 條沿革,釐清其立法理由及保護法益。. er. io. 刑法第 212 條規定之罪,學者有稱為「偽造變造證明書介紹罪」. n. 51 v al 所謂偽造,乃無製作 者,50亦有稱為「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者。 i. n U 權限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之行為。所謂變造,乃無權限 engchi. Ch. 之人,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之行為。 52. 故變造以具有已完成之真正文書為前提,至該文書之內容是否真. 實,在所不問。如於其內容有所增減,即為變造,但若將內容從「有. 49. 50. 51. 52. 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 1 規定,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 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 者,自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30 倍。但 72 年 6 月 26 日至 94 年 1 月 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 3 倍。 如:甘添貴,刑法各論(下冊) , 2010 年初版一刷,頁 208;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 , 2005 年 9 月修訂五版,頁 450;蔡墩銘,刑法各論,2008 年 2 月修訂六版一刷,頁 541。 如:林東茂,刑法綜覽(下篇) ,2009 年 9 月六版,頁 283;黃仲夫,刑法精義,2008 年 1 月 修訂二版,頁 474;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09 年 8 月二版一刷,頁 312;陳煥生、劉秉鈞, 刑法分則實用,2009 年 9 月二版,頁 212。 甘添貴,刑法各論(下冊),2010 年初版一刷,頁 200-203。 35.

(36) 變無」,則屬毀損行為,成立毀損文書罪(刑法第 352 條) 。53 本罪在民國元年 3 月 10 日頒行之「暫行新刑律」 ,以及民國 17 年 9 月 1 日施行「刑法」(即「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所稱之「舊刑 法」 ,以下均以「舊刑法」稱之),均設有明文,其條文如下: 暫行新刑律 第 241 條 以虛偽之事實。陳告於官員。而使交付文憑執照。或使為 不實之登載者。處五等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圓以下罰金。 第 250 條第 1 項. 本章之未遂犯。罪之。. 舊刑法. 立. 政 治 大. 第 229 條 偽造、變造護照、免照、特許狀、旅券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 國. 學.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舊刑法第 229 條修正理由謂:「原案第二百四十一條,以虛偽之. sit. y. Nat. 事實陳告於官員,而使交付文憑執照或使為不實之登載云云,即學說. er. io. 上所謂無形之偽造。本案於第二百五十五條,已科較輕之刑,無庸另 為規定。至於自行偽造所列舉之文書,依原案科刑,未免過苛。本案 a. n. v i l n Ch 以此種文書,多屬於謀生及本人一時便利起見,其情節與偽造變造他 engchi U 種文書有別,故擬從修正案增入本條,科以較輕之刑。」54.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在暫行新刑律係規定無形之 偽造罪,即以虛偽之事實,使之發給此種文書,而於有形的偽造者, 仍依前 2 條處斷,且處罰未遂犯。舊刑法已修正為未遂犯不罰,且以 無形之偽造,既已另有較輕之規定,自不必更設明文,而本條列舉文 書之有形的偽造,又係情有可憫,故改訂之。55 舊刑法第 229 條與刑法第 212 條文字幾乎相同,僅將「免照、特 53 54 55. 黃仲夫,刑法精義,2008 年 1 月修訂二版,,頁 473。 鄭爰諏編,刑法集解,1932 年 11 月七版,頁 393。 俞承修,中華民國刑法分則釋義(上冊),1956 年臺一版,頁 494。 36.

(37) 許狀」改為「免許證、特許證」而已。因此,刑法第 212 條立法理由 同舊刑法,立法者認為這些偽造或變造行為大多係為圖一時的便利或 求職謀生,其情實有可憫之處,故另設本罪的構成要件,以為處斷, 有如偽造或變造公、私文書罪的減輕犯,故本罪可謂就偽造變造公文 書罪(刑法第 211 條)及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等基本 構成要件修正而成的減輕構成要件。56因此,偽造或變造本罪所列各 種特定文書的行為ㄧ旦構成本罪,判例認為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 的原則,殊無適用偽造變造公文書或私文書罪的餘地,57亦即,偽造 或變造護照,須依刑法第 212 條規定處斷,不適用刑罰較重之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規定。 二、保護法益.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刑法第 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屬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 文罪其中之 1。如前述,護照性質為公文書,在刑法以偽造變造護照. ‧. 者多為謀生或一時便利起見而另為特別規範,以科予較輕之刑。爰就 護照性質首先探討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之保護法益,再研. Nat. n. a. l C 1、 文書之定義、特徵及功能. hengchi. er. io. (ㄧ)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保護法益. sit. y. 析刑法第 212 條保護法益是否允當。. i n U. v. 有關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所定之「文書」 ,刑法第 220 條係採最廣義之概念,凡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 像,或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或錄音、錄影或 電磁紀錄,借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 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屬於文書。 文書有以下特徵: (1)有體性:文書須表示於特定之物體上。 56 57.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5 年 9 月修訂五版,頁 451。 參閱 43 年台上字第 875 號判例:刑法第 212 條之文書,雖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但為造 此種文書,多屬於為謀生及一時便利起見,其情節較輕,故同法於第 210 條及第 211 條外, 為特設專條科以較輕之刑,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殊無適用同法第 210 條或第 211 條,而論以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罪之餘地。 37.

(38) (2)辨識性:文書須以文字、符號、聲音或影像等足以使人辨識 之方法表示。 (3)持續性:文書須其表示於某種特定物體上之文字、 符號、聲音或影像等,具有相當程度之持續性,惟不以永久存續為 必要。 (4)意思性:文書須表示ㄧ定之意思、觀念或用意。 (5)名 義性:文書須有一定之製作名義人。名義人為表示意思或觀念之主 體,不以自然人為限,即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在社會關係上具有獨 立主體地位者,均屬之。58 由於文書有上述的特徵,文書在現代社會生活中,不但為傳達 意思之工具,且法律上之諸多權利義務關係、經濟交易或醫療病歷. 治 政 明其存在。尤其法律上以使用文書為必要之要式行為,例如,不動 大 立 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760 條)、醫事人員. 等社會生活上之重要事實關係等,均有賴文書之記載而為表示或證. ‧ 國. 學. 於執行業務時,應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醫療法第 68 條) ,凡 此種種,均使社會大眾對於文書寄予廣泛之信賴性。59文書因此具. ‧. 有證明法律關係或社會活動重要事實之功能。. Nat. sit. y. 本罪之客體為公文書,公文書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 er. io. 法第 10 條第 3 項) ,詳言之,公文書必須是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基於其依法令行使職權而所製作完成的文書,否則雖為公務員製作 a. n. v i l n Ch 之文書,但係公務員在職務以外所製作者,則屬私文書。又,實務 engchi U 見解認為公務員基於私經濟的地位與一般民眾所訂立之契約,應為 私文書而非公文書。60公文書之名義人為公務機關或公務員,其製 作權限係依法令、內部規章或慣例;其內容係公法上關係或私法上 關係;其歸屬係屬於公務機關或公務員所有或保管,均非所問。又 公務員雖有製作公文書之正當權限,惟濫用其職務權限而作成內容 虛偽之文書者,可能構成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能成 立本罪。61 58 59 60 61. 甘添貴,同註 50,頁 194-198。 同前註,頁 191。 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09 年 8 月二版一刷,頁 310。 甘添貴,同註 50,頁 206-207。 38.

(39) 2、 偽造公文書係有形偽造 在偽造文書罪中,有關所謂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立場爭論, 不僅攸關偽造文書罪之保護法益的重點,而且影響到偽造行為成立 與否之判準。 所謂形式主義認為,文書之真正乃指文書作成名義之真正,如 果無製作權限之人冒用他人之作成名義而作成文書者,不問其內容 與真實是否一致,均不影響偽造文書之成立。而所謂實質主義則主 張,文書之真正係指文書內容之真實,亦即,偽造成立與否,應以 文書內容是否虛偽為準;如果文書之內容虛偽不實,其有無作成權. 政 治 大. 限以及作成名義為何,則非所問,均成立偽造文書。62. 立. 文書之偽造行為,一般又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所謂無形. ‧ 國. 學. 偽造,係指有製作權人以自己名義製作虛偽內容之文書,換言之, 刑法處罰無形偽造之行為係植基於文書內容真實性之保護,是採取. ‧. 實質主義。例如刑法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所謂有形偽造,. y. Nat. 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即文書之名義人與製作. sit. 人不一致,刑法處罰有形偽造行為係著重於文書作成之真正性之保. n. al 造公文書係有形偽造。. er. io. 護。一般認為,刑法第 210 至 212 條係針對有形偽造而設。63故偽. Ch. e. i. i n U. v. ngch 3、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 刑法第 211 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為構成要件之ㄧ,查刑法第 15 章偽造文書印文罪之第 210 條 至第 215 條、第 217、218 條均以此為構成要件。按刑法制定前之 舊刑法第 224 條64即已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 件,其修正理由如下: 「各國刑法,對於偽造、變造文書罪,略分兩派,以證明權利 62. 63 64. 韓忠謨(吳景芳增補) ,刑法各論,2000 年,頁 235;甘添貴,刑法之重要理念,1996 年,頁 270。 吳耀宗, 「代理製作文書與偽造文書罪」 ,月旦法學教室,第 36 期,2005 年 10 月,頁 70-71。 舊刑法第 224 條:「偽造變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9.

(40) 義務之文書為限者,德國是也;以足生損害為於公眾或他人之文書 為限者,法國是也。原案從德國派,惟證明權利義務之標準,未易 確定,德國關於此條,數十年來,施行上多生困難,試舉一例以明 之。如偽造藥單強解為權利義務之文書,其實則無權利義務之可 言。若用法國損害制,則可免強解之失。是以德國學者,多非議之, 其刑法準備草案刪去足以證明權利義務句,而以欺騙他人重要權利 義務為標準。所謂欺騙他人之權利義務,其結果殆與法國損害制無 大區別,故本案擬從法國派。原案凡有偽造變造行為,罪即成立, 考各國刑法於偽造變造行為外,加以限制,即如日本以供行使之目 的為限制,德國則更嚴,須有違法之目的,幷行使之行為以欺騙他. 政 治 大. 人者,罪方成立,其餘各國多有相當之規定,更有按文書之種類,. 立. 而限制不一者,本案擬分別規定之。」65. ‧ 國. 學. 依據上述立法理由,我國對於偽造文書相關犯罪之處罰,在構 成要件上之所以定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此要素,是考慮. ‧. 到文書證明權利義務的標準不易確定,立法上要直接對於文書的內. y. sit. Nat. 容予以限定有所困難,故乃仿法國立法例增設此等規定。. er. io. 僞造文書有可能造成何種損害,答案是不ㄧ定的,完全視文書 之內容以及該偽造文書行使於何種場合而定。是以,學說與實務均 a. n. v i l n Ch 認為,這裡所謂損害,並不以民事上或經濟財產上的價值損害為 engchi U 66 限。 而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大部分的學說及實務. 均認為,並不以實際已發生損害為必要,僅須於公眾或他人有發生 損害之虞,即為已足。換言之,只要行為人所偽造或變造之文書有 發生損害的可能(危險)即可,至於公眾或他人是否因該文書之偽 造變造而實受損害,則非所問。67 4、保護法益. 65 66. 67. 鄭爰諏編,同註 54,頁 380-381。 吳耀宗, 『論偽造文書罪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評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 八二號判決及相關實務見解』,月旦法學雜誌,第 143 期,2007 年 4 月,頁 271。 同前註,頁 269。 4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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