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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伯瑪斯法政哲學之系統闡釋、歷史反思與當前批判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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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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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哈伯瑪斯法政哲學之系統闡釋、歷史反思與當前批判的研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9-2410-H-004-227- 執 行 期 間 : 99 年 08 月 01 日至 100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遠澤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江孟真 博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林正昊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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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告內容

一、前言 本研究計劃〈哈伯瑪斯法政哲學之系統闡釋、歷史反思與當前批判的研究〉 原設定為三年期的研究計劃,因而原計劃共包括:(1)哈伯瑪斯法政哲學的系統 闡釋,(2)哈伯瑪斯法政哲學的歷史反思,與(3)哈伯瑪斯法政哲學的當前批判等 三個子題。但由於本計劃經審查後只獲得一年的研究計劃補助,因而我主要將研 究範圍限縮在第一年有關「哈伯瑪斯法政哲學的系統闡釋」這個議題之上。以一 方面做為日後有機會繼續發展相關研究的基礎,另一方面也兌現我原先在研究計 劃的目的與重要性中所說的,希望能透過對哈伯瑪斯法哲學的考察,來對比中國 儒家的政治哲學觀點,以有助於對當代中國民主發展前景的理解。本研究計劃從 構思到執行結束,共計已發表專書論文一篇,會議論文兩篇,此外並有兩篇相關 論文已經投稿到《政治科學論叢》與中研院《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刻正接受 審查中。 二、研究目的 哈伯瑪斯的法政哲學主要是將他的「溝通行動理論」與「對話倫理學」應用 在「基本權利體系」與「民主法治國原則」的理論奠基之上。他在《實然性與有 效性》這本法哲學專著中,提出他有關「法權與民主法治國的對話理論」。這其 實意味著,哈伯瑪斯是在他的法哲學中構想中,為其原先在《溝通行動理論》中 所討論的自由解放的社會整合理念,建立其能落實的制度基礎;並同時透過將「對 話倫理學」的規範共識討論建制成立法討論的民主機制,而將道德轉化成法律的 正當性基礎。這其中的理論布局與深刻的洞見,有必要透過哈伯瑪斯的思想發展 來加以重構。本研究計劃的目的,因而即在於詳細探討哈伯瑪斯在與阿佩爾爭論 道德之可應用性的問題時,如何能逐步地形成他的法哲學構想。以透過這個歷史 回溯的過程,說明哈伯瑪斯法哲學之根源性的問題究竟何在,以及他在解決這些 問題時,如何同時思考應對傳統與現代的法哲學思想進行體系的調整,而能為他 自己提出程序主義的法律典範與審議式民主的政治理論,做出理論的準備。 三、文獻探討 本研究計劃所討論的文獻內容,主要包括哈伯瑪斯以下的相關論著:“Treffen HegelsEinwändegegen Kantauch aufdieDiskursethik zu? “(黑格爾對康德的異議 對對話倫理學也有效嗎),“WasmachteineLebensform rational?“(什麼使得生活形 式合理?),“Rechtund Moral“(法律與道德)”,“Faktizität und Geltung - Beiträge z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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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 法 權 與 民 主 法 治 國 的 對 話 理 論 ),“Zur Architektonik der Diskurs -differenzierung-Kleine Replik auf eine große Auseinandersetzung“(論對話分殊化 的建築學)。而為了對比出哈伯瑪斯的法哲學構想的特殊性,對於他的主要爭論 對象,如阿佩爾的著作,以及其它闡釋他的觀點的重要參考文獻,本研究亦大量 加以討論與引用。這些相關文獻的分析、闡釋與討論,可以參見以下在研究結果 與討論中的說明。 四、研究結果與討論 根據本計劃對於上述文獻的研究結果,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哈伯瑪斯的法哲 學構想,其實主要是透過與阿佩爾的爭論而激盪出來的。哈伯瑪斯基本上反對阿 佩爾試圖透過責任倫理學的道德策略考量,以將規範奠基的理想化情境預設,與 規範應用的現實生活情境結合在一起。因為這個任務對於哈伯瑪斯而言,毋寧應 依理性自然法的傳統來理解。亦即,他主張我們必須能以公民的身分,理性公開 地參與法律的制定,以使我們私人自主的行動空間,能在基本權利的保障與遵守 共同同意之法律規範的前提下,得到承認與受到保護。在民主法治國的制度構想 中,我們一方面容許個人有追求私人自主之利益滿足的策略性行動空間,另一方 面則賦予他做為國家公民,能以公開參與政治立法的公共自主性,體現他們得以 節制國家統治權力的人民主權。哈伯瑪斯由此發現,他原先思考對話倫理學的理 想化奠基與情境應用之間的緊張關係,實屬法哲學的基本問題。但這不是因為法 律具有組織共同生活的工具性作用,或因它能透過政治權力的宣告而具有外在的 強制力。而在於法治的實然有效性,若能透過民主的立法程序而得到正當性的證 成,那麼它們就與道德自律的自我立法一樣,都是經由溝通討論的共識建構,而 以理性公開的公共自主性,建立尊重私人自主的主觀行動空間。哈伯瑪斯因而即 在「若無民主之實現,即無自主之法治」(Kein autonomes Recht ohne verwirklichte Demokratie)的基本觀點下(1992a: 599),試圖透過法律同時具有的「實然性」與 「有效性」,來解決道德哲學本身無法解決規範奠基與規範應用的落差問題。此 後他即從對話倫理學的應用問題,進一步轉向法學與政治哲學的討論,以至於最 終寫成他的法哲學主要著作:《實然性與有效性-論法權與民主法治國的對話理 論》。 哈伯瑪斯在《實然性與有效性》這本法哲學著作中,雖然已經刻意抹去他的 法政哲學係從對話倫理學的應用問題討論發展出來的理論痕跡,以使他的法哲學 成為獨立的著作。但若不從他必須回應阿佩爾對他的對話倫理學之認知主義的批 判,而試圖透過法律來中介道德義務與政治責任的關係,以解決規範奠基與規範 應用之實踐領域的結構性差異。我們就很難理解:為何他的法哲學著作會以《實 然性與有效性》為名;或者,為何他的法哲學著作會以「意義與真理」這種語言 哲學的討論開始;為何他對法權概念的重構,會建立在以道德做為認知系統,而 以法律做為行動系統的區分之上;以及他為何試圖把強調人權的政治自由主義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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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人民主權的共和主義,理解成國家公民之私人自主與公共自主的法權兩面 性,以透過重新調整二者在法哲學中的公法與私法之間的理論關係,提出他的程 序法典範與審議式民主的政治哲學構想。本研究因而即試圖透過說明哈伯瑪斯如 何批判阿佩爾政治責任倫理學的基本構想,然後再分析他如何由此發展出他獨特 的民主法治國理念。 哈伯瑪斯對於阿佩爾的批判首先在於,他認為必須先明確區分出,在對話反 思中所重構出來的語用規則之規範性,究竟只是做為建構溝通合理性(或即知道 應如何參與討論實踐)的「先天」知識,或它同時也是做為具義務約束性的道德 基本規範。透過語言溝通以進行人際互動的協調,這是人之為人的基本「資能」 (Kompetenz)。語用學的哲學研究進路,即在於透過「對話反思」(阿佩爾)或「溝 通資能的重構」(哈伯瑪斯),來理解人類在語言溝通中,究竟如何透過意義理解 的一致同意,達成能以言行事的行動協調。人際之間的互動協調,如果不需透過 利益交換或暴力脅迫,而僅憑在語言溝通中的意義理解即可達成,那麼使溝通行 動成為可能的語用預設或對話規則,即可代表人際間最基本的理性互動模式。透 過反思在日常生活實踐中的溝通行動,並重構出那些我們在溝通行動中,必然已 經正在遵守中的語用規則,那麼即可進一步將這些原即隱涵在人類溝通資能中先 天規則能力,明確地以程序性原則的形態表達出來,而為倫理學、社會學與法政 哲學的基本原則奠定先驗的理性規範基礎。倫理學的道德義務,必須立基於個人 行為格律的可普遍化;社會學的社會行動理論,必須建立在對他人行動之意義理 解的可能性之上;而法哲學的民主立法,也必須預設公民的共同同意。道德、法 律與政治雖屬不同層面的人際互動,但只要在其中的人際互動必需是理性的,那 麼它們就得依照溝通討論的形式進行。因為惟有透過溝通討論的互動形式,我們 才能自覺地回復到人做為溝通參與者的身分,而僅依意義理解的一致同意,為道 德義務、法律規範與政治責任的實踐判斷,奠定正當且可接受的理性同意基礎。 哈伯瑪斯思想成熟時期所從事的哲學工作,即無非在於透過語用學的分析,找到 規範我們溝通對話的語用規則,再以這種能彰顯出人際互動之溝通理性模式的 「對話理論」,做為重構倫理學、社會學與法哲學的理論工具,而陸續發展出他 的「溝通行動理論」、「對話倫理學」與「法權與民主法治國的對話理論」。 哈伯瑪斯在他的「普遍語用學」構想中,雖然一開始也同意阿佩爾「先驗語 用學」的看法,主張我們只能透過對「溝通資能」的反思重構,才能找出我們在 溝通過程中,早已經預設我們正在遵守中的先驗語用規則有那些(know that)。他 與阿佩爾最後也都同意 Robert Alexy 的對話分析,認為在溝通討論中,討論參與 者若是不遵守像是對等、開放與無宰制性這些語用規則,那麼要不是討論的實踐 不能運作,否則就是我們的溝通行動將退化成策略性行為的遮掩形式。所有溝通 參與者在討論中,都「必須遵守」這些語用規則的規範性要求,以使語言的溝通 能發揮行動協調的作用。但問題是,對哈伯瑪斯而言,這種語用的「規範性」, 並不是一種我們在原則上可以接受或拒絕的義務性要求,而是指我們每一個人在 語言溝通的資能中,都早已經知道應當如何加以使用的規則性知識(know h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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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用預設只是用來建構討論實踐所需的合理性條件,它們不具行動義務的特性, 而只具「先驗的必要性」(transzendentalen Nötigung)。在此,我們稱語用規則是 先驗的預設,是指討論實踐的參與者,只要願意參與討論的實踐,他們就「無可 迴避地」必須在溝通預設中,預先採取由遵守這些規則所形成的理想化言談情 境。而不是如同阿佩爾主張,只因這些預設的必要性,是在對話的反思中無法有 意義地加以反駁的,因而它們就是我們必須無條件加以遵守的道德基本規範。 在面對實際問題的溝通討論中,必須預設理想言談情境的存在,這是因為我 們惟有依據那些能建構出理想言談情境的語用預設,例如充分公開、參與者都具 有平等的權利,與態度的表達沒有強迫性等條件,做為建構具體共識的理想化程 序性條件,那麼在討論中,討論參與者都僅依據最好的理由之理性論證力量,建 構出大家都願意共同遵守的規範,這才是理性可預期的。哈伯瑪斯因而一再強 調,虛擬的理解實踐之違抗事實的理想化作用,只是借助語用規則的規範性,形 成一種溝通合理性的要求,以在日常生活中,提供我們用來懸置習俗的實然有效 性,而重新進行社會合理化的批判學習過程。我們在語言行動中所隱涵(或明確 表達出來)的正確性或真理性等有效性宣稱,其可兌現性預設了它應當經得起所 有人的批判與檢驗。溝通討論的過程因而內在地具有一種超越歷史-社會脈絡的 理性批判潛能。就此而言,正當性奠基的理想化預設,只是「內在的超越」 (Transzendenz von innen, Habermas, 1992a: 30),它的軌範性只具有內在於世界中 的超越性,而非意指真有一個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外的理想烏托邦。共識討論的理 想化預設,具有溝通合理化的理性規範潛能,但這種理性的潛能惟有在討論實踐 的進行過程中,才能被實現出來。在真實的實踐討論中,共識的形成必須一方面 能滿足有效性宣稱之批判的可兌現性,但在另一方面它也必須能被現實的討論參 與者無強迫地接受。可見,在規範奠基的討論中,我們必須同時預設的理想化情 境與現實情境,並非如同阿佩爾所言,真的是存在兩種具有結構性差異的不同存 有論領域,而是在真實討論的共識建構中,任何具正當性的規範,都必然同時具 有的「有效性」與「實然性」之一體兩面。 一旦在理想言談情境的預設中,透過遵守語用規則所形構的溝通合理性,只 是用來為規範的正當性,建立合理可接受的程序性條件。那麼我們就不能像阿佩 爾一樣,停留在傳統形上學之兩重世界觀的想像中,而誤將奠基討論的理想化預 設,執實為一種與「實在的溝通社群」相對立而存在的「理想溝通社群」。哈伯 瑪斯對於阿佩爾以非常強的義務論觀點,來解釋語用預設的規範性內含,並主張 可以從對話內含的反思確定,引申出它們具有做為道德基本規範的義務約束力, 甚至想由此得出上述責任原則的動機推動基礎,都表示無法接受。在哈伯瑪斯看 來,阿佩爾想透過徹底反思的反躬自省原則:(1)直接為道德的基本規範奠基,(2) 指出我們有成為道德存在的義務,與試圖(3)經由對道德的歷史實現之責任倫理 學來補充道德,其實都只是顯示阿佩爾仍未脫離基礎主義的哲學理解模式。(2009: 458)換言之,阿佩爾在應用問題的討論上,要求每一個人都必須能像責任政治家 一樣,為了道德的實現而能高瞻遠矚地採取長期的道德策略。這種責任倫理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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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不但與現實的妥協無法做出嚴格的區別,並也同時顯示出阿佩爾的先驗語用 學,仍然停留在意識哲學的獨我論與兩重世界觀的形上學觀點中,而與強調對話 的交互主體性與語言哲學的後形上學思維背道而馳。 透過對阿佩爾對話倫理學之先驗語用學版本的批判,哈伯瑪斯雖然早已主 張,要建立規範應用之可期待性的理性基礎,即必須從道德過渡到法律的領域。 但直到發表《法律與道德》的演講之後,他才開始清楚地理解到,對話倫理學的 應用問題之所以需要法學的補充,並不像傳統法哲學的看法一樣,主張要不是應 將法律視為是道德之有缺陷的補充形式(自然法傳統),否則就是視法律的實然有 效性可以完全獨立於道德的正當性之外(實證法傳統)。而是法治國的民主立法與 意志自律的道德立法一樣,都同源於在人類語言溝通資能中追求共識同意的理性 潛能。據此,哈伯瑪斯即將人類基於溝通資能以追求共識同意做為協調人際互動 的理性根本原則,稱為對話原則(D): 行動規範是有效的,惟當它能取得參與理性討論之所有可能的利害關係人 的同意。( 1992a: 138) 從普遍語用學的觀點來看,道德與法律因而都可說是,同源於在「對話原則」 中所表達的溝通合理性。只不過這兩者仍有差異存在:道德是應用在個人意志之 內在動機結構中的自我立法,而法律則是應用於使人際間恣意(Willkür)的外在行 為能夠彼此相容的自我立法。「內在於個人」與「彼此外在之間」的區分,窮盡 了人類全部可能的行為領域。道德與法律的同源異用,在此因而可以構成彼此互 補,而非互斥或相互取代的關係。為此之故,哈伯瑪斯除了已經在「對話倫理學」 的構想中,透過對話原則(D)為道德建立要求正義對待的「可普遍化原則」(U), 現在更依據對話原則,將公民參與法治國之政治立法的「正當性立法程序」,以 「民主原則」的形式表達成: 法的律則,惟當在由法律建制的討論性立法過程中,能取得所有法律同人 的同意,才能宣稱具有正當的有效性。( 1992a: 141) 透過道德與法律的同源互補關係,哈伯瑪斯即又得以從阿佩爾的韋伯詮釋, 再度回到康德的道德普遍主義。其實從康德開始,當康德要處理出於恣意之外在 行為的人際規範關係,也是先轉向法哲學的討論。以試圖說明法律規範正是一方 面基於共同同意,而具有保障個人自由的道德正當性基礎;另一方面,透過具合 法性的法律強制,也可以使規範能被普遍遵循的可期待性,具有對行動動機產生 影響的作用。康德因而並不像韋伯所批判的,只持存心倫理學的觀點。康德也理 解法政哲學所討論的實踐領域,主要應處理出於個人恣意之外在行動所產生的人 際衝突問題。(Kant, 1963: 337)在這個領域中,個人的自由要成為可能,即需透 過外在的強制而使每一個人的自由,都能透過遵守普遍的法律而彼此相容。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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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容許在現實的實踐情境中,可以透過法律的強制以使規範的普遍遵循具有可 期待性。而也惟有如此,尊重個人人格尊嚴的道德要求,在現實上才是可被落實 的。對於對話倫理學的可應用性問題,哈伯瑪斯因而不像阿佩爾求助於韋伯的政 治責任倫理學,而是回到康德的《法學的形上學基礎》。以試圖透過對話理論, 將康德在法哲學中有關私法與公法的區分,重構成一套以「基本權利體系」與「法 治國原則」為基礎的「法權與民主法治國的對話理論」。 阿佩爾透過應用問題的討論,為對話倫理學建立了一個涵蓋法律與政治在其 責任倫理學 B 部分中的建築學架構。但在他的架構中,法律與政治的規範效力 顯然是低於道德義務所具有的普遍有效性。因為它們一方面必須訴諸額外的強制 約束力,另一方面則需取決於行為者為完成其個人主觀認定的目的而做的策略性 考量。在這個架構中,法律將因缺乏共識同意的正當性,而有被降格成主權者之 統治工具的疑慮。而道德在這個架構中,也將因它僅具責任策略的性格,而造成 道德自律的義務性要求,將被懸置成僅是對軌範性理念的長期趨近,而無法當下 發揮對錯判斷與行動指引的作用。阿佩爾透過責任倫理學的建構,將對話倫理學 擴大到現實生活情境的應用領域中,雖然並不算成功,但他批判哈伯瑪斯訴諸法 律,以為道德補充規範遵循之可期待性的作法,一方面只會更凸顯出普遍主義倫 理學的道德認知主義,是一種在實踐上軟弱無力的抽象道德性觀點,而恐將造成 對話倫理學的瓦解。另一方面,若語用預設只是建構溝通合理性的理想化條件, 那麼在「理解取向的溝通行動」中,我們若僅以最好論證的理性說服,做為惟一 正當的行為強制基礎,那麼法律借助國家政治權力所實施的外在強制,就根本無 法得到理性的證成。哈伯瑪斯的理論因而也一度陷入兩難的困境:要不是他的溝 通行動理論要求無宰制的社會整合理念是錯的,否則就得承認,他的溝通行動理 論只是一種理想的烏托邦,以致於在其中,法治的強制最終是不必要的。 透過阿佩爾的批判,哈伯瑪斯承認他過去在奠基討論中,的確未能為規範之 普遍遵循的可期待性建立理性的基礎。但透過阿佩爾強調責任向度在道德實踐中 的重要性,也促成哈伯瑪斯進一步發現到,他原先借助「可普遍化原則」(U)所 表達的道德觀點,其實已經不是康德嚴格主義意義下的義務論倫理學,而是同時 包含有後果責任的目的論觀點。可普遍化原則(U)的內容是:「當一個爭議中的規 範的共同遵守,對於每個人的利益之滿足,其可預見會產生的後果或附帶作用, 能被所有人無強迫地接受的話,則這個規範是有效的」。在這個原則中,規範的 可同意性很顯然一方面是建立在所有人無強迫的可接受性上;另一方面則是建立 在所有人共同利益的滿足之上。這表示對話倫理學的可普遍化原則本身,表達出 兩種基本的道德觀點,亦即,具正當性的規範應滿足:(1)平等地尊重每一個人 之人格尊嚴的正義要求,與(2)承認彼此的基本利益必須能被滿足之社群共同生 活的團結要求。然而正如阿佩爾所指出的,規範應用的領域並非在於規範奠基所 預設的理想化情境中,而是每一個人面對維持自我生存的系統,都難免會做出對 自身有利的策略性行為考量。一旦在道德的奠基討論中所做出的道德判斷,因其 對現實的個人不具遵守的可期待性,以致於正確的道德判斷並不能直接對行動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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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產生動機推動的力量,那麼這些規範在現實的生活中就將不具有可應用性。 阿佩爾要求透過反躬自省的自我一致性,以將我們透過回復到原初溝通參與 者身分所承認的基本規範效力,直接轉移到現實情境,以使我們能將奠基的理想 情境之歷史實現,視為是軌範性策略原則的動機來源。對此,哈伯瑪斯雖然不同 意語用規範對於討論之外的現實行動,具有阿佩爾所指稱的義務約束力,但他其 實並不反對,如果要為規範遵循的可期待性奠基,那麼我們就得嘗試在我們內在 的人格結構中,建構能依道德程序主義進行與他人互動的理性行為模式。只不過 哈伯瑪斯並不因而就主張,道德實踐或正當規範之可應用性的問題,最終只是個 人道德教養的問題,或是必須寄望責任政治家為我們做出高瞻遠囑的價值決斷, 而是必須將主張「正義優先於善」的道德形式主義,轉化成民主法治國之政治立 法程序的客觀建制。這個觀點的轉折關鍵在於,哈伯瑪斯受到米德(George H. Mead)社會心理學的影響,主張個人自我同一性的人格構成,惟有在社會化的學 習過程中才能達成。道德實踐的動機推動基礎,若即在於我們必須將正當性奠基 的程序性條件(亦即必須遵守公開、平等與無宰制地對待他人的規範),內化成 能做出行動決定的人格結構,那麼這就得同時進行社會生活的合理化建制。以能 透過平等對待、互惠合作的社會化生活,教養出具有正義與團結之道德觀點的個 人人格。要求自我教養成為具意志自律能力的道德人格,同時隱涵我們要求應有 社會秩序的合理化安排。建構法律與政治制度的必要性,因而並非只是道德不能 實行之下的策略性要求,而是與道德自律同時發展的公共理性之自我立法的要 求。 我們已經提及,自律道德與理性自然法的不同只在於,道德處理的是理性存 有者的正當性奠基,它要求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應能合乎正義與團結的觀點。但就 現實的生活而言,法律與政治所需解決的問題,卻不只是正義與團結的要求,而 是「爭議裁決」(Streitschlichtung)與為「集體目標之合作達成」進行「集體的意 志建構」(Kollektive Willensbildung)之現實問題。(1992a: 173)在現實的生活情境 中,道德的作用立刻就面臨它的限制性。在共同生活的爭議裁決與集體目標的達 成上,我們一旦要根據道德的可普遍化原則進行判斷,那麼我們對於一個規範能 否在無強迫的可同意性之下,滿足所有人的利益,就會因後果與附帶作用的難以 計算,缺乏動機推動與無團體組織能加以執行等問題,而面臨到「認知的不決定 性」(kognitive Unbestimmtheit)、「動機的不確定性」(motivationale Ungewißheit) 與「義務賦予的無可歸責性」(Unzurechenbarkeit von Verpflichtungen)等道德實踐 的困境。(1992a: 148-149)面對道德在現實生活情境中的應用困難,法律則透過立 法程序,運用由政治統治權力所建構的司法與行政部門,將共同生活的爭議裁決 與集體目標達成,交由法律共同體的所有成員進行民主的共識討論,以避免這些 問題造成對於個人道德的苛求。道德實踐需要政治責任的補充,因而並非在於需 寄望高瞻遠囑的政治家,而在於如何能使司法與行政之政治統治的權力運作,能 透過依法審判與依法行政的要求,而受到表現在立法過程中的人民主權之節制。 哈伯瑪斯透過對阿佩爾政治責任倫理學的批判,嘗試在對話倫理學的應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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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中,透過法哲學重構規範遵循的可期待性基礎。這個問題反過來看,即等同於, 我們如何能依道德普遍主義的要求,就規範的正當性必須立基於共識的可同意 性,建構出一個合乎理性溝通程序的立法制度。從法律做為道德之穩定行為期待 的角度出發,也使哈伯瑪斯對法哲學有了全新的視野。他不僅因而看出過去理性 自然法理念的缺點,也意識到重建道德、法律與政治關係的必要性。從普遍語用 學的重構來看,哈伯瑪斯發現道德與法律只是溝通理性之「個體發生」(Ontogenese) 與「種系發生」(Phylogenese 之同源發展的過程。以西方的歷史發展做為結構發 生學之文化進化的事實檢驗基礎,使得哈伯瑪斯理解到,道德自律與理性自然法 的思想,其實都是同時從傳統習俗的反思批判中產生出來的。與道德自律的覺醒 同時,理性自然法係以契約論的理論形態,出現在西方現代社會的法治建構中。 契約論同樣要求,應將法律強制或政治統治的正當性,建立在公民的共同同意之 上。哈伯瑪斯因而說:「[契約論的]程序性的基本思考透露出,現代自然法的理 性在本質上仍是實踐理性,亦即是自律道德的理性」(1992a: 589)。只不過契約 論在洛克與盧梭的哲學構想中,卻被分化成政治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形態。政 治自由主義強調個人主觀權利的保障是對的,因為個人主觀行動自由的彼此相 容,是道德自律在現實中不可或缺的條件。但政治自由主義卻忽略了法律與道德 的內在關聯性,而僅將法律強制的正當性建立在個人利益的滿足上。相對的,共 和主義強調人民主權原則的優先性也是對的,因為政治的正當性應建立在我們能 以公民的身份參與共同生活的決定,但共和主義卻忽略政治生活與道德普遍主義 的內在關聯性,以為社群共同體的公意即已代表了公民共同同意的人民主權。近 代法哲學的契約論,因而仍有待對話理論的重建。 根據對話理論的觀點,道德原則與民主原則都同源於人類在溝通資能中追共 識同意的溝通理性潛能。道德原則表達我們私人自主性的立法要求,而民主原則 表達我們公共自主性的政治立法要求。道德與法治的確各有不同的應用領域,道 德應用於理性存有者的正義對待,它因而是一種道德判斷的認知系統,而法治則 是應用於現實的共同生活的行動系統。兩者的共同交集在於法律:法律與道德有 相重疊之處,因為它們都強調對人的基本權利的平等尊重。法律則與政治有重疊 之處,因為它們都必須處理共同生活的爭議裁決與集體目標的達成。這兩者的領 域差異化,並非理想與現實之存在領域的分化,而只是在對話討論中,問題領域 的分殊化。他們共同由法律加以中介,以致於法律必須一方面具有道德正當性的 要求,另一方面則必須與政治權力相結合,以對現實生活的爭議裁決與集體生活 目標的目的性-策略性達成,具有工具性的系統運作功能。當代哲學的正義理論 與法律社會學的功能主義,大都只片面地看待法律應中介道德與政治的某一方 面,而無法融貫一體地在實踐理性建築學的架構中加以理解。但哈伯瑪斯卻能透 過對阿佩爾責任倫理學的批判,在規範遵循之可期待性的理性基礎上,依道德、 法律與政治責任具同源互補關係的建築學藍圖,建立一座法哲學的新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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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參考文獻

本研究在計劃構想期間,作者即已先行試作一篇預備性的論文,後來經審查 採用為專書論文發表。此外,本計劃在執行期間,計劃主持人並已在國內舉辦的 學術會議中,將本計劃的部分研究成果,發表成會議論文兩篇,著作資料如下: 林遠澤,2010 年 9 月,〈論哈伯瑪斯溝通理性建築學的法權定位〉。黃瑞 祺(主編),《溝通、批判和實踐-哈伯瑪斯八十論集》,台北:允晨 出版社,頁 83-124。 林遠澤,2010 年 10 月,〈從中國儒家倫理學反思德國法蘭克福學派實踐 哲學的新趨向》,《語言、知識與行動:視野之交融-台灣哲學會 2010 年度學術研討會》,華梵大學。 林遠澤,2011 年 4 月,〈禮治與正名-試論儒家對於政治正當性之倫常奠 基的符號互動論基礎〉,《跨文化哲學中的當代儒學-修養、教化與 政治哲學》,中研院文哲研究所。 本研究計劃在執行完成後,計劃主持人目前已經完成兩篇相關論文,並分別投 稿到《政治科學論叢》與中研院《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刻正接受審查中。這兩 篇論文分別為: 林遠澤,〈禮治與正名-試論儒家對於政治正當性之倫常奠基的道德文法 學基礎〉。 林遠澤,〈論規範遵循之可期待性的理性基礎-試從對話倫理學的應用問 題論道德、法權與政治責任的規範效力差異與互補〉 本研究其它主要的參考文獻為:

Alexy, Robert. 1983 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Argumentation - Die theorie des

rationalen Diskurses als Theorie der juristischen Begründung.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Apel, Karl-Otto. 1973 “Das Apriori der Kommunikationsgemeinschaft und die Grundlagen der Ethik,“ S.358-435 in Ders., Transformation der

Philosophie, Bd. 2.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1984 “Ist die philosophische Letztbegründung moralischer Normen auf die reale Praxis anwenbar?“S. 606-634 in K.-O. Apel, D. Böhler, K. Rebel (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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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Diskursethik als Maximenethik – Von der Prinzipenbegründung z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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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1/10/24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哈伯瑪斯法政哲學之系統闡釋、歷史反思與當前批判的研究 計畫主持人: 林遠澤 計畫編號: 99-2410-H-004-227- 學門領域: 社會政治哲學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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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林遠澤 計畫編號: 99-2410-H-004-227-計畫名稱:哈伯瑪斯法政哲學之系統闡釋、歷史反思與當前批判的研究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1 3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2 2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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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果

(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無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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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本計劃原設定為三年期之計劃,但經審查後只獲得一年的研究經費補助,因而只能就原計 劃第一年計劃中的內容加以執行。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林遠澤,2010 年 9 月,〈論哈伯瑪斯溝通理性建築學的法權定位〉。黃瑞祺(主編),《溝通、 批判和實踐-哈伯瑪 斯八十論集》,台北:允晨出版社,頁 83-124。 林遠澤,〈禮治與正名-試論儒家對於政治正當性之倫常奠基的道德文法學基礎〉。(審查 中) 林遠澤,〈論規範遵循之可期待性的理性基礎-試從對話倫理學的應用問題論道德、法權 與政治責任的規範效力 差異與互補〉。(審查中)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本計劃目前對於「哈伯瑪斯法政哲學的系統闡釋」這個議題所做的研究成果,一方面可以 做為日後繼續德國法蘭克福學派之實踐哲學與當代法政哲學的基礎,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來 與中國傳統儒家的政治哲學觀點做比較,以有助於對當代中國民主發展前景的理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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