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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協定二○一二年修正議定書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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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協定二○一二年修正議定書之研究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計畫 計 畫 編 號 : MOST 102-2410-H-004-120- 執 行 期 間 : 102 年 08 月 01 日至 104 年 01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計 畫 主 持 人 : 楊光華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王耀誠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陳稚卿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莊亞婷 報 告 附 件 : 移地研究心得報告 處 理 方 式 : 1.公開資訊: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2 年後可公開查詢 2.「本研究」是否已有嚴重損及公共利益之發現:否 3.「本報告」是否建議提供政府單位施政參考: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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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點,此歷史性的里程碑包括二部分:修正協定條文本身、 附錄──即各締約國修正後之市場開放清單,以及將與修正 協定議定書同時生效之數項工作計畫。由於條文修正之主要 內容於 2006 年底即已大致底定,故目前文獻探討多集中於此 部分,本計畫以有別於現有文獻之角度切入,聚焦於市場開 放談判成果。藉由分析重要締約成員(歐盟、美國、日本及 加拿大)之市場開放要求於採購規模值得關注之經濟體所獲 得之滿足程度,判斷 2011 年 12 月結束談判之政治協定是否 因為原設定之經濟利益滿足點確已達到,抑或是考慮到為加 速中國之加入案而為之妥協。至於政府採購委員會之工作計 畫部分,攸關政府採購協定未來之發展,故本計畫亦將探究 其背景並追蹤相關執行情形。企盼上述基礎性研究得以提供 我國未來積極參與 2012 修正協定運作之參考。 中文關鍵詞: 世貿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擴大政府採購協定參與、2012 年政 府採購修正協定、開發中國家、政府採購委員會工作計畫 英 文 摘 要 : The built-in negotiations of the 1994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finally came to an end on March 30, 2012. This milestone consists two parts: the amended text of the Agreement together with the revised Appendix, which contains the updated market access commitments made by the signatories; and several future work programs of the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hich are going to take effect upon the time the Protocol amending the

Agreement becomes effective. Because most revision of the text was settled at the end of 2006, current literature concentrates on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revised text and the 1994 version. This study takes an approach different from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with its focus on the outcomes of the coverage

negotiation. It analyzes the initial requests of the major four signatories (E.U., including its 27

Members, U.S., Japan, and Canada) and the degree of satisfaction of these requests according to the final offers made by economically significant signatories so as to assess whether the 2011 December political agreement to conclude the negotiation is based on the satisfaction of their initial requests or for other consideration such as to expedite the GPA acc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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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s to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Agreement, the study also reviews the respective backgrounds and follows relevant implementation. The outcome of the study will provide good reference for Taiwan's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2012 amend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英文關鍵詞: WTO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pansion of GPA Membership, 2012 Amend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Developing Countri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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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1

報告內容

目 錄

報告內容 ... 1 一、 前言 ... 2 二、 研究目的 ... 5 三、 文獻探討 ... 5 四、 研究方法 ... 7 五、 結果與討論 ... 9 (一) 市場開放談判成果分析 ... 9 I. 歐盟初始要求獲滿足程度 ... 9 II. 美國初始要求獲滿足程度 ... 16 III. 加拿大初始要求獲滿足程度 ... 22 IV. 日本初始要求獲滿足程度 ... 27 (二) 委員會未來工作計畫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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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2

一 、 前 言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約 占 OECD 國 家 國 民 生 產 毛 額 ( GDP) 的 12%, 如 果 是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 則 所 占 比 重 更 高 , 代 表 著 相 當 大 的 貿 易 利 益1; 然 而 傳 統 上 各 國 慣 於 利 用 政 府 採 購 措 施 遂 行 其 他 政 策 目 的,如 產 業 扶 植、弱 勢 扶 助 等,故 早 期 之 多 邊 貿 易 規 範 並 不 要 求 各 國 於 採 購 時 遵 循 國 民 待 遇 義 務,或 對 外 開 放 其 政 府 採 購 市 場2。這 種 情 形 直 至 30 年 前 GATT 東 京 回 合 談 判 時 才 有 所 改 變 。 烏 拉 圭 回 合 談 判 時 完 成 簽 署 之 1994 年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 相 較 於 第 一 代 之 東 京 回 合 政 府 採 購 協 定,雖 已 將 服 務 採 購 涵 蓋 在 內3,仍 非 屬 多 邊 協 定;而 多 邊 化 之 努 力 儘 管 自 WTO 第 一 屆 部 長 會 議( 新 加 坡 部 長 會 議 )即 已 展 開 , 可 惜 做 為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多 邊 化 之 前 驅 倡 議 : 「 政 府 採 購 透 明 化 」 工 作 計 畫 已 被 排 除 於 杜 哈 回 合 談 判 之 外 。 上 述 多 邊 化 之 挫 敗 並 不 意 謂 政 府 採 購 對 多 邊 貿 易 的 影 響 並 不 重 要 , 事 實 上 , 政 府 採 購 因 其 GDP 之 比 重,已 屬 不 可 輕 忽 之 經 濟 活 動;再 加 上 提 高 採 購 競 爭 所 帶 來 之 好 處,就 如 同 對 其 他 部 門 的 國 際 貿 易 一 般 , 不 僅 得 以 嘉 惠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供 應 者 , 更 有 益 於 消 費 者 福 利 。 奈 何 傳 統 上 公 部 門 常 利 用 採 購 遂 行 其 他 政 策 目 標 , 以 致 於 本 應 是 採 購 時 之 重 要 考 量 : 「 效 率 」 遭 受 妥 協 。 這 樣 的 問 題 於 金 融 海 嘯 後 愈 發 嚴 重 而 成 為 全 球 貿 易 之 隱 憂4,因 為 不 少 政 府 為 振 興 經 濟 而 增 加 公 共 部 門 支 出 , 但 卻 限 制 外 國 供 應 商 參 與 相 關 公 共 建 設 , 結 果 不 僅 是 有 競 爭 力 之 外 國 廠 商 被 排 除 , 本 國 供 應 商 也 往 往 在 「 購 買 國 貨 ( 如 美 國 之”Buy America”條 款 ) 」 的 要 求 下,不 得 使 用 即 使 價 格 上 更 具 有 競 爭 力 之 外 國 零 件 或 原 物 料,採 購 成 本 因 而 墊 高 , 更 嚴 重 的 是 這 種 保 護 措 施 容 易 引 發 對 手 國 仿 傚 , 而 造 成 連 鎖 反 應 , 對 全 球 經 濟 復 甦 十 分 不 利5 在 這 樣 的 時 空 背 景 下 , 1994 年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第 XXIV:7 條 內 建 談 判 得 以 在 15 個 年 頭 後 ( 自 1997 年 開 始 ) 終 於 完 成 , 自 有 相 當 意 義 , 因 為 不 僅 得 以 及 時 重 申 有 效 的 政 府 採 購 多 邊 架 構 對 自 由 貿 易 之 必 要6,更 因 為 談 判 成 果 擴 大 協 定 涵 蓋 範 圍 而 有 助 於 相 關 貿 易 ; 同 時 也 因 為 協 定 程 序 性 規 定 之 與 時 俱 進、以 及 將 開 發 中 國 家 於 加 入 時 得 援 引 之 過 渡 性 機 制 修 訂 得 更 為 具 體 , 而 有 可 能 增 加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締 約 國 之 數 量, 進 而 逐 步 提 昇 政 府 採 購 對 全 球 貿 易 以 及 經 濟 發 展 之 貢 獻 。 凡 此 種 種 , 皆 使 得 上 述 內 建 談 判 之 成 果 有 其 研 究 之 必 要 。 根 據 2012 年 3 月 30 日 政 府 採 購 委 員 會 之 採 認 談 判 成 果 決 議,內 建 談 判 成 果 可 分 為 兩 大 部 分7:一 為 修 正 協 定 議 定

1 OECD(2011),Size of Public Procurement Market,inG

OVER NMENT AT A GLANC E 2011, pp.148, OECD Publishing, available at http://dx.doi.org/10.1787/gov_glance -2011-46-en.

2 如 GATT 第 3 條 第 8(a)項 即 規 定 政 府 採 購 之 「 國 民 待 遇 」 例 外 。

3 但 服 務 貿 易 總 協 定 有 關 服 務 採 購 之 多 邊 談 判 , 截 至 目 今 仍 是 缺 乏 進 展 。 4

See WTO Trade Policy Review Body, Overview of De velop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ing Environment - Annual Report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Doc. WT/TPR/OV/12, paras 138 -140 (2009/11/18).

5

如 美、加 之 間 關 於 政 府 採 購 之 雙 邊 協 議 談 判,見 曾 大 川,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之 進 展 與 前 景 , 頁 43-69 (政 大 國 貿 所 碩 士 論 文 , 2010 年 7 月 )。

6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eamble.

7 WTO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ecision on the Outcome s of the Negotiations under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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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3 書、二 為 將 與 議 定 書 同 時 生 效 之 數 項 委 員 會 工 作 計 畫。前 者 又 包 含:1. 修 正 後 之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條 文 本 身 , 以 及 2. 協 定 附 錄 ( Appendix) ─ ─ 即 各 締 約 國 修 正 後 之 市 場 開 放 承 諾 清 單 。 協 定 條 文 之 修 正 早 於 2006 年 底 即 已 獲 致 成 初 步 協 議 ( 除 第 XXII 條 「 附 則 ( Final Provisions)」外 ),但 由 於 當 時 各 締 約 國 亦 決 定 於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未 獲 致 彼 此 滿 意 之 結 果 前 , 條 文 之 修 正 不 得 視 為 已 達 成 最 終 協 議 , 故 秘 書 處 雖 已 於 2007 年 完 成 必 要 的 法 律 文 字 校 對( 限 第 I 至 XXI 條 文 字 ),且 法、西 文 兩 版 本 之 協 定 文 字 與 英 文 版 本 三 者 間 語 意 等 同 性 之 校 對 亦 於 2010 年 底 就 緒 , 惟 修 正 條 文 之 通 過 與 生 效 仍 與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密 不 可 分。事 實 上,協 定 的 前 言 與 第 XXII 條 之 文 字 甚 至 到 2012 年 初 還 有 締 約 國 提 出 調 整 的 建 議 ( 此 部 分 規 定 又 與 委 員 會 未 來 工 作 計 畫 有 一 定 關 聯 性 ), 故 所 有 修 訂 文 字 之 定 案 也 是 到 最 後 才 與 市 場 開 放 修 正 清 單 一 齊 完 成 。 修 正 後 之 協 定 條 文 固 然 維 持 現 行 協 定 之 基 本 原 則 與 主 要 元 素, 不 過 條 款 之 編 排 與 文 字 均 大 幅 翻 修 以 改 善 協 定 之 合 理 性 以 及 使 用 之 便 利 性 。 不 僅 如 此 , 為 因 應 資 訊 科 技 及 採 購 方 式 之 發 展 , 也 增 訂 了 採 用 現 代 化 採 購 方 法 ( 包 括 電 子 競 標 ) 應 適 用 之 規 定 與 機 制 , 而 且 還 提 供 了 採 購 機 關 所 需 要 之 額 外 程 序 彈 性。 對 於 攸 關 採 購 良 窳 之 治 理 原 則 與 貪 腐 之 防 止 , 修 正 協 定 更 新 增 具 體 規 範 , 要 求 締 約 國 實 踐 良 好 的 採 購 管 理 以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並 打 擊 貪 腐 。 最 後 , 為 了 達 到 內 建 談 判 之 重 要 目 標 之 一 , 即 擴 大 目 前 之 締 約 國 數 量 , 修 正 協 定 亦 明 列 開 發 中 國 家 簽 署 時 得 延 後 履 行 協 定 義 務 之 過 渡 期 間,以 吸 引 開 發 中 國 家 會 員 之 參 與 。 更 詳 細 的 條 文 比 較 則 可 參 考 秘 書 處 應 締 約 國 要 求 所 編 纂 之 1994 年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與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對 照 表8。 《 下 表 摘 錄 秘 書 處 所 編 纂 之 對 照 表 中 之 「 目 錄 」 部 分 , 以 供 概 覽 》

TEXT IN REVISED GPA (GPA/113, APPENDIX 1)

CORRESPONDING TEXT IN GPA (1994)

Table of Contents

Preamble

Article I Definitions

Article II Scope and Coverage

Article III Security and General

Exceptions

Table of Contents

Preamble

Article I Scope and Coverage Article II Valuation of Contracts Article III National Treatment and

Non-discrimination

8 WTO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 ement, Revision of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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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4

TEXT IN REVISED GPA (GPA/113, APPENDIX 1)

CORRESPONDING TEXT IN GPA (1994)

Article IV General Principles

Article V Developing Countries

Article VI Information on the

Procurement System

Article VII Notices

Article VIII Conditions for Participation

Article IX Qualification of Suppliers

Article X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nd Tender Documentation

Article XI Time-Periods

Article XII Negotiation

Article XIII Limited Tendering

Article XIV Electronic Auctions

Article XV Treatment of Tenders and Awarding of Contracts

Article XVI Transparency of

Procurement Information

Article XVII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Article XVIII Domestic Review Procedures

Article XIX Modifications and

Rectifications to Coverage

Article XX Consultations and Dispute Settlement

Article XXI Institutions

Article XXII Final Provisions

Article IV Rules of Origin

Article V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Article VI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Article VII Tendering Procedures Article VIII Qualification of Suppliers

Article IX Invitation to Participate Regarding Intended Procurement

Article X Selection Procedures

Article XI Time-limits for Tendering and Delivery Article XII Tender Documentation

Article XIII Submission, Receipt and Opening of Tenders and Awarding of Contracts Article XIV Negotiation

Article XV Limited Tendering Article XVI Offsets

Article XVII Transparency

Article XVIII Information and Review as Regards Obligations of Entities

Article XIX Information and Review as Regards Obligations of Parties

Article XX Challenge Procedures Article XXI Institutions

Article XXII Consultations and Dispute Settlement Article XXIII Exceptions to the Agreement

Article XXIV Final Provisions No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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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5

二 、 研 究目 的

我 國 雖 於 入 會 時 承 諾 簽 署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 GPA) , 但 由 於 GPA 為 複 邊 協 定 , 並 不 因 我 取 得 WTO 會 籍 而 使 我 國 自 動 成 為 該 協 定 之 締 約 成 員 , 而 我 國 雖 於 WTO 入 會 過 程 中 已 與 主 要 GPA 締 約 成 員 完 成 大 部 分 之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 但 因 為 政 治 因 素 , GPA 委 員 會 直 到 2008 年 12 月 ( 我 取 得 WTO 會 籍 後 7 年 ) 才 通 過 我 加 入 案9。 身 為 GPA 之 成 員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未 來 之 執 行, 包 括 : 依 修 正 協 定 之 規 定 而 進 行 之 新 成 員 加 入 之 談 判 、 GPA 委 員 會 未 來 工 作 計 畫 ( 即 依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第 XXII:8 條 所 規 定 者 ) 之 推 動,以 及 修 正 協 定 生 效 後 三 年 內( 即 2017 年 4 月 6 日 前 ),根 據 修 正 協 定 第 XXII:7 條 規 定 應 展 開 之 新 一 波 改 善 協 定 談 判 , 皆 與 我 國 自 身 之 利 益 息 息 相 關 。 本 計 畫 擬 探 討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之 談 判 過 程 , 特 別 是 1994 年 協 定 之 締 約 成 員 如 何 在 原 有 開 放 基 礎 上 擴 大 開 放 範 圍 至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之 程 度 ; 以 及 締 約 成 員 如 何 利 用 工 作 計 畫 之 形 式 , 對 其 認 為 重 要 但 卻 無 法 獲 致 共 識 的 課 題,保 留 於 委 員 會 未 來 工 作 項 目 中,俾 相 關 討 論 得 以 延 續,進 而 尋 求 未 來 凝 聚 共 識 可 能 之 策 略 。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得 以 提 供 我 國 未 來 積 極 參 與 GPA 運 作 時 之 重 要 參 考 。

三 、 文 獻探 討

有 關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之 相 關 學 術 研 究 多 集 中 於 比 較 與 1994 年 協 定 條 文 之 異 同, 以 及 討 論 相 關 修 訂 所 帶 來 的 可 能 影 響。這 樣 的 研 究 發 展 並 不 令 人 意 外,畢 竟, 1994 年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條 文 的 主 要 修 正 於 2006 年 底 即 已 初 步 底 定 , 經 過 這 麼 多 年 的 學 術 討 論 , 自 然 會 有 較 具 體 的 成 果 。 如 :

1. Robert Anderson, Renewing the WTO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 ement: Progress

to Date and Ongoing Negotiations , 17 Public Procurement Review Law 255 (2007)

2. Arie Reich, The New Text of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 Analysis

and Assessment, 12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989 -1022 (2010).

3. Robert Anderson and Sue Arrowsmith, The WTO Regim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in THE WTO REGIME ON GOVER NMENT PROCUREMENT: CHALLENGE AND REFORM 3-58 (Robert Anderson & Sue Arrowsmith, eds., 2011)10. 4. Robert Anderson, Steven Schooner, and C ollin Swan, The WTO’s Revised Government

9 詳 細 過 程 參 見 楊 光 華 ,「 不 具 主 權 意 涵 ? ─ ─ 我 國 加 入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模 式 之 探 討 」, 收 錄 於 氏 著 ,《 國 際 經

濟 法 與 金 融 法 論 文 集 》, 第 三 章 ( 2009)。

10 本 專 書 收 集 了 分 別 於 2006 年 及 2010 年 在 英 國 諾 丁 漢 大 學 所 舉 辦 之 第 三 、 四 屆「 公 共 採 購 ─全 球 革 命 」研

討 會 ( Public Procurement - Global Revolution III 、 IV) (此 為 該 大 學 法 學 院 公 共 採 購 研 究 團 隊 所 舉 辦 之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 網 頁 : http://www.nottingham.ac.uk/pprg/ conferencesandevents/pastevents/global -revolution.aspx), 以 及 2010 年 2 月 在 世 貿 組 織 所 舉 辦 之 「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研 討 會 」 (Symposium on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網 頁 : http://www.wto.org/english/ tratop_e/gproc_e/symp_feb10_e/symp_feb10_e.htm )中 的 部 分 文 章 , 算 是 目 前 對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之 修 正 談 判 討 論 最 多 之 文 集 , 兩 位 編 者 亦 是 在 WTO 政 府 採 購 領 域 相 當 知 名 的 學 者 : Robert D. Anderson 於 世 貿 組 織 秘 書 處 長 期 協 助 政 府 採 購 委 員 會 工 作 之 推 展 、 並 執 行 秘 書 處 技 術 協 助 計 畫 而 至 各 開 發 中 會 員 國 講 授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 Sue Arrowsmith 則 是 上 述 英 國 諾 丁 漢 大 學 公 共 採 購 研 究 團 隊 ( PPRG) 之 主 任 與 教 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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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6 Procurement Agreement – A Milestone toward Greater Market Access and Transparency in Global Public Procurement Market , 54 (1) The Government Contract ¶ 1 (2012).

5. Sue Arrowsmith, The Revised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 rocurement: Changes to the

Procedural Rules and other Transparency Provisions, in THE WTO REGIM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HALLENGE AND REFORM 285-336 (Robert Anderson &

Sue Arrowsmith, eds., 2011).

6. Arwel Davies, The National Treatment and Exceptions Provisions of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the Pursuit of Horizontal Policies, in THE WTO REGIM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HALLENGE AND REFORM 429-443 (Robert Anderson & Sue Arrowsmith, eds., 2011).

7. Valéria Guimarães de Lima e Silva, The Revision of the W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To what Extent might it Contribute to the Expansion of Current Membership?, 17 Public Procurement Law Review 61 -98 (2008).

8. Robert Anderson & Kodjo Osei -lah, Forging a more Global Procurement Market: Issues

Concerning Accessions to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THE WTO

REGIM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HALLENGE AND REFORM 61-91 (Robert

Anderson & Sue Arrowsmith, eds., 2011).

9. Anna Caroline Müller,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and Other Special Measur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he Current Text and New provisions, in THE WTOREGIME ON GOVER NMENT PROCUREMENT:

CHALLENGE AND REFORM 339-376 (Robert Anderson & Sue Arrowsmith, eds., 2011).

10. Annamaria la Chimia, Untying aid through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 Means to Encourage Developing Countries’ Accession to the Agreement and to Improve Aid Effectiveness? in THE WTO REGIM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HALLENGE AND REFORM 390-426 (Robert Anderson & Sue Arrowsmith, eds., 2011) . 以 上 各 篇 , 或 有 綜 觀 整 個 修 正 協 定 者( 第 1~4 篇 )、 或 有 從 個 別 具 體 條 文 之 修 正, 包 括 程 序 性 條 文 (第 5 篇 )、 例 外 條 款 ( 第 6 篇 ) 、 或 有 利 於 開 發 中 國 家 加 入 之 條 款 ( 第 7~10 篇 )進 行 分 析 者,然 而 皆 未 涵 蓋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及 未 來 工 作 計 畫。固 然 以 下 之 文 章( 第 11 篇 ) 論 及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 但 由 於 為 文 時 該 談 判 尚 未 完 成 , 故 即 使 作 者 身 為 WTO 秘 書 處 成 員 , 掌 握 第 一 手 談 判 資 料 , 亦 僅 能 根 據 公 開 資 訊 描 述 該 談 判 之 依 據 以 及 進 行 之 方 式 , 並 補 充 2010 年 美 加 關 於 政 府 採 購 之 雙 邊 協 議 所 帶 來 的 關 鍵 性 發 展 。

11. Robert Anderson & Kodjo Osei -lah, The Coverage Negotiation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ext, Mandate, Process and Prospects, in THE WTO REGIM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HALLENGE AND REFORM 149-174 (Robert Anderson & Sue Arrowsmith, eds., 2011).

至 於 本 回 談 判 成 果 之 第 二 部 分 , 即 委 員 會 未 來 之 工 作 計 畫 , 包 括 : 中 小 企 業 工 作 計 畫( 即 監 督 各 締 約 國 採 購 時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之 措 施 ),統 計 資 料 之 蒐 集、通 報 及 分 析 計 畫 、 永 續 採 購 計 畫 ( 即 採 購 時 除 效 率 外 亦 應 考 慮 永 續 性 ), 開 放 清 單 中 排 除 與 限 制 項 目 之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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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7

討 工 作 計 畫 , 國 際 採 購 中 之 安 全 標 準 工 作 計 畫 。 這 些 計 畫 所 涉 及 之 問 題 , 過 去 雖 有 學 者 討 論 , 如 :

12. Peter Trepte, Building Sustainable Capacity in Public Procurement, in THE WTO

REGIM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HALLENGE AND REFORM 377-389 (Robert

Anderson & Sue Arrowsmith, eds., 2011).

13. John Linarelli, The Limited Case for Permitting SME Procurement Preferences in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THE WTO REGIM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CHALLENGE AND REFORM 444-458 (Robert Anderson & Sue Arrowsmith, eds., 2011). 但 因 為 文 章( 第 12~13 篇 )皆 早 於 上 述 工 作 計 畫 之 最 後 確 定 時 點 , 故 並 未 、 事 實 上 也 不 可 能 討 論 委 員 會 工 作 計 畫 之 具 體 內 容 與 未 來 之 發 展 。 綜 上 所 述 , 本 計 畫 對 於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之 研 究 重 點 , 即 是 於 前 述 研 究 與 文 獻 尚 未 探 討 之 部 分 , 特 別 是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成 果 之 分 析 , 藉 著 開 放 清 單 之 修 正 前 後 的 比 較 , 了 解 最 困 難 的 這 部 分 談 判 , 其 中 轉 折 為 何 , 而 且 究 竟 達 成 何 種 具 體 成 就 , 所 帶 來 之 經 濟 效 益 又 如 何11。 而 未 來 工 作 計 畫 部 分 , 則 會 藉 著 會 議 資 料 的 分 析 以 及 相 關 官 員 之 訪 談 , 了 解 其 形 成 之 背 景 , 並 追 蹤 其 具 體 執 行 情 形 。

四 、 研 究方 法

本 研 究 既 是 研 究 修 正 協 定 特 別 是 附 錄 之 變 革,則 不 僅 應 進 行 大 規 模 之 資 料 比 對 工 作( 即 修 正 前 後 開 放 清 單 之 差 異 的 比 較 ),更 需 進 行 歷 史 分 析 法,藉 由 已 公 開 之 會 議 資 料、談 判 文 獻 找 尋 改 變 之 關 鍵 點,以 了 解 改 變 之 原 因 及 契 機。然 而 基 於 談 判 過 程 不 公 開 之 特 性,某 些 無 法 利 用 公 開 資 訊 分 析 獲 得 解 答 之 部 分 , 訪 談 相 關 人 員 , 請 求 限 閱 資 料 , 亦 有 其 必 要 。 在 開 放 清 單 差 異 比 較 部 分 , 鑑 於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之 締 約 成 員 數 多 達 15 個( 亞 美 利 亞、加 拿 大、歐 盟 與 其 27 成 員 國、香 港、冰 島、以 色 列、日 本、韓 國、列 支 多 士 敦、 荷 屬 阿 魯 巴、挪 威、新 加 坡、瑞 士、台 灣 及 美 國 ), 若 逐 一 檢 視 其 清 單 於 1994 年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及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下 之 變 化,不 僅 曠 日 費 時,同 時 也 不 見 得 有 太 大 的 意 義,因 為 開 放 清 單 主 要 為 機 關 名 稱,然 而 締 約 成 員 修 正 其 清 單 機 關 名 稱 , 不 見 得 是 為 了 進 一 步 開 放 市 場,有 時 候 是 因 應 內 國 政 府 組 織 之 調 整,有 時 甚 至 只 是 調 整 機 關 英 語 譯 名( 非 英 語 系 成 員,如 韓 國 即 有 此 種 情 況 ),故 即 使 比 較 後 發 現 前 後 清 單 有 差 異,尚 須 了 解 該 差 異 之 成 因,然 而 這 牽 涉 到 對 該 國 政 府 組 織 之 掌 握,若 該 國 政 府 組 織 之 英 語 網 頁 說 明 未 臻 完 善 , 則 極 易 造 成 查 證 之 困 難 。 11 雖 然 有 美 國 知 名 律 師 事 務 所 依 據 美 國 談 判 代 表 署 ( USTR) 之 公 開 資 料 為 客 戶 做 了 非 常 初 步 的 分 析 , 指 出 修 正 後 之 開 放 清 單 大 概 多 了 300 至 400 個 採 購 機 關,包 括 歐 盟 多 了 150 個 中 央 政 府 級 之 機 關,以 及 日 本、韓 國、以 色 列 新 增 了 地 方 政 府 級 機 關,同 時 加 拿 大 也 增 加 了 省 級 機 關。此 外,包 括 日 本 及 以 色 列 在 內 的 一 些 締 約 國 降 低 了 採 購 門 檻 金 額 。 阿 魯 巴 、 香 港 、 日 本 、 韓 國 、 星 加 坡 以 及 瑞 士 也 增 加 了 約 50 類 的 服 務 採 購 , 其 中 甚 至 包 括 整 個 電 信 服 務 類 別 。 Covington & Burling LLP, E -Alert (2012.4.16). 但 這 樣 的 資 訊 是 站 在 美 國 的 角 度 , 且 學 術 深 度 亦 不 足 , 因 為 各 締 約 成 員 雖 增 加 涵 蓋 機 關 範 圍 , 但 也 利 用 註 釋 做 了 若 干 限 制 與 保 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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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8 為 克 服 上 述 困 難,幾 經 推 敲,決 定 改 採 替 代 方 案,即 以 締 約 成 員 於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中 之「 初 始 要 求 」 , 與 其 它 締 約 成 員 對 這 些 初 始 要 求 之 最 後 回 應 ( 即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附 錄 I 之 開 放 清 單12) 進 行 對 照 , 以 觀 察 「 初 始 要 求 」 之 滿 足 程 度 , 進 而 推 論 本 次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之 完 成 是 否 確 因 締 約 成 員 獲 得 原 設 定 之 滿 足 點 , 抑 或 基 於 其 它 政 治 考 量 ( 如 為 加 速 中 國 之 加 入 談 判 ) 而 決 定 於 2011 年 底 結 束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 實 際 進 行 比 對 時 , 基 於 15 締 約 成 員 中 僅 有 加 拿 大 、 歐 盟 、 日 本 及 美 國 ( 即 昔 日 俗 稱 的 「 四 邊 ( the Quad)」 ) 有 足 夠 的 實 力 促 使 對 手 國 做 出 可 能 的 讓 步 , 倘 若 四 國 之 初 始 要 求 尚 且 無 法 獲 得 滿 足,則 其 它 成 員 的 初 始 要 求 就 更 不 用 觀 察,故 執 行 時 即 以 四 邊 之 初 始 要 求 為 出 發 點 。 另 一 方 面,就 初 始 要 求 所 獲 之 回 應 而 言,若 回 應 者 之 採 購 市 場 規 模 不 大,縱 使 其 做 出 讓 步,市 場 價 值 亦 有 限。由 於 採 購 市 場 規 模 統 計 每 年 變 化 甚 大( 如 遇 有 重 大 建 設 之 年 度,規 模 即 可 能 高 於 無 重 大 建 設 之 年 度 甚 多 ) , 故 改 以 與 政 府 採 購 規 模 有 一 定 關 係 之 GDP 排 名 為 基 礎,確 定 採 購 市 場 規 模 值 得 觀 察 之 締 約 成 員。根 據 世 界 銀 行 2013 年 之 GDP 統 計,除 上 述 之 「 四 邊 」外,韓 國 之 採 購 市 場 規 模 亦 不 可 小 覷,因 為 GDP 全 球 排 名 前 15 名 經 濟 體,除 金 磚 四 國( 中 國、 巴 西、 俄 及 印 度 )及 澳 洲 與 墨 西 哥 等 6 個 非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締 約 成 員 外,其 餘 9 國 即 為 美 、 日 、 歐 盟 的 德 、 法 、 英 、 義 、 西 , 以 及 加 拿 大 與 韓 國13。 故 本 研 究 即 以 「 四 邊 」

12 回 應 情 形 即 以 經 政 府 採 購 委 員 會 採 認 之 談 判 結 果 為 準 。 See WTO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

Decision on the Outcome of the Negotiations under Article XXIV:7 of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Decision of 30 Mar ch 2012, Final Appendix I Offers of the GPA Parties in the GPA Coverage

Negotiations, at 37-433, GPA/113 (April 2, 2012).[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GPA/113] 13

The World Bank, Data: GDP Ranking, Gross Domestic Product 2013,last updated 2015-04-15, available at http://databank.worldbank.org/data/download/GDP.pdf

Ranking Economy millions of US dollars

1 United States 16,768,100 2 China 9,240,270 3 Japan 4,919,563 4 Germany 3,730,261 5 France 2,806,428 6 United Kingdom 2,678,455 7 Brazil 2,245,673 8 Italy 2,149,485 9 Russian Federation 2,096,777 10 India 1,875,141 11 Canada 1,826,769 12 Australia 1,560,372 13 Spain 1,393,040 14 Korea, Rep. 1,304,554 15 Mexico 1,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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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9 之 初 始 要 求 ( requests) 作 為 比 較 基 準 ( 蓋 其 要 求 最 可 能 被 回 應 ) , 對 照 「 四 邊 」 及 韓 國 之 回 應 情 形( 蓋 其 回 應 之 市 場 利 益 規 模 方 具 觀 察 價 值 ),以 評 估「 四 邊 」要 求 在 其 它 四 國 最 後 承 諾 中 所 獲 得 之 滿 足 程 度,做 為 判 斷 此 次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之 成 果 是 否 相 當 程 度 擴 大 市 場 規 模 之 依 據 。

五 、 結 果與 討論

(一 ) 市 場 開 放 談 判 成 果 分 析 各 締 約 成 員 之 初 始 要 求 格 式 雖 不 盡 相 同 , 但 通 常 分 為 兩 部 分 , 一 為 共 通 要 求 , 即 無 論 其 它 締 約 成 員 原 本 的 開 放 情 形 為 何 , 皆 對 之 為 一 致 的 要 求 ; 二 則 是 針 對 特 定 締 約 成 員 之 舊 版 開 放 清 單 ( 即 1994 年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之 附 件 或 其 後 經 確 認 之 修 訂 附 件 , 以 下 簡 稱 GPA1994 清 單 ) 中 未 開 放 部 分 所 提 出 之 特 定 要 求 。 以 下 將 分 別 說 明 並 評 析 四 邊 之 共 通 要 求 與 特 定 要 求 在 其 主 要 對 手 國 ( 四 邊 之 其 它 成 員 以 及 韓 國 ) 之 政 府 採 購 市 場 中 獲 得 滿 足 之 程 度 。 I. 歐 盟 初 始 要 求 獲 滿 足 程 度

歐 盟之 共通 要求

歐 盟 對 於 所 有 締 約 成 員 的 共 通 要 求 分 為 七 點,除 第 一、採 購 機 關 涵 蓋 範 圍 之 呈 現 方 式 , 第 二、門 檻 金 額 之 統 一 化,第 三、排 除 與 國 防 相 關 貨 品 之 採 購 或 排 除 在 國 防 領 域 之 機 關 的 採 購 皆 應 確 保 GPA 國 防 例 外 條 款 的 共 通 及 一 致 性 的 適 用 , 以 及 第 五 、 附 件 三 之 架 構 , 係 追 求 一 定 的 調 和 外 , 餘 皆 與 歐 盟 之 市 場 開 放 利 益 有 關14, 以 下 分 述 之 : 第 一、附 件 一 至 三 之 涵 蓋 範 圍 的 呈 現 方 式:由 於 歐 盟 指 令 對 於 涵 蓋 之 機 關 係 採 取 定 義 性 的 方 式 ( 譬 如 歐 盟 公 部 門 指 令 適 用 於 「 國 ( the State) 」 、 「 區 域 或 地 方 機 關 ( regional and local authorities) 」 以 及 「 公 法 管 理 的 單 位 ( bodies governed by public law) 」 ) , 而 非 像

其 它 締 約 國 以 正 面 表 列 方 式 臚 列 各 機 關 名 稱15, 故 其 對 它 國 之 機 關 清 單 的 要 求 就 是 比 照 歐 盟 附 件 的 呈 現 方 式,用 定 義 性 描 述 各 清 單 的 涵 蓋 範 圍,譬 如 歐 盟 要 求 各 國 於 附 件 一 包 括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與 其 它 中 央 公 共 機 關 , 含 隸 屬 的 下 級 機 關 , 無 論 其 層 級 為 中 央 或 地 方16。 按 此 種 方 式 可 確 保 涵 蓋 範 圍 統 一 且 廣 泛,無 論 機 關 名 稱 是 否 被 明 示 列 出,只 要 符 合 定 義 的 標 準,即 可 被 涵 蓋,故 不 致 掛 一 漏 萬;同 時 更 可 確 保 較 高 的 法 律 安 定 性,因 為 不 用 與 國 內 會 隨 著 時 間 改 變 14

WTO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 Negotiations on Extension of Coverage and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ory Measures and Practices Pursuant to Article XXIV:7(b) and (c) of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quest for Expansion of Coverage and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ory Measures, at 1-4, GPA/O/EEC/1 (Feb. 3, 2005)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GPA/O/EEC/1].

15 S

UE AR ROWSM ITH, THE WTO AND GOVER NM ENT PR OC UREMENT 12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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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10 的 概 念 或 法 律 連 接,即 便 機 關 更 改 其 名 稱 或 將 事 務 轉 由 其 它 機 關 接 手,其 它 機 關 亦 會 被 涵 蓋, 只 要 該 其 它 機 關 符 合 附 件 之 定 義17。 美 加 日 韓 四 國 最 後 並 未 依 照 歐 盟 之 要 求,而 是 繼 續 維 持 過 去 以 正 面 表 列 逐 一 列 出 各 涵 蓋 機 關 名 稱 的 方 式。此 種 結 果 並 不 令 人 意 外,因 為 歐 盟 建 議 的 方 式 看 似 理 想,其 實 歐 盟 自 身 的 經 驗 卻 顯 示 這 種 方 式 會 有 相 當 的 定 義 解 釋 問 題,而 GPA 現 行 解 決 此 種 爭 議 的 機 制 並 不 足 夠 ; 再 加 上 附 件 範 圍 之 談 判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是 基 於 經 濟 之 互 惠,這 也 使 得 要 發 展 出 一 般 性 的 機 關 定 義 並 不 容 易,縱 使 發 展 出 來,恐 怕 各 締 約 國 也 會 列 出 不 少 例 外,而 使 這 種 方 式 的 好 處 大 打 折 扣18 第 二、門 檻 金 額 部 分,歐 盟 認 為 不 論 締 約 國 採 購 市 場 規 模,各 締 約 國 皆 應 適 用 統 一 之 門 檻 金 額 , 因 為 可 增 加 GPA 的 效 率 及 透 明 度 ; 此 外 , 根 據 歐 盟 為 強 化 其 境 內 採 購 市 場 之 統 合 所 做 之 研 究,一 定 門 檻 金 額 以 下 並 無 有 效 的 跨 境 採 購 發 生,所 以 歐 盟 也 認 為 過 低 的 門 檻 金 額 並 不 會 改 善 被 涵 蓋 的 採 購 範 圍;基 於 以 上 理 由,其 對 他 國 之 門 檻 金 額 的 要 求 為 符 合 1994 GPA 共 通 之 門 檻 金 額 , 蓋 其 認 為 該 金 額 是 現 有 締 約 國 間 一 種 平 衡 的 妥 協19。 換 言 之 , 無 論 貨 品 或 服 務 於 附 件 一 的 門 檻 金 額 皆 應 為 130,000 SDR; 於 附 件 二 則 為 200,000 SDR; 於 附 件 三 為 400,000 SDR;至 於 營 建 服 務,則 不 分 附 件 一、二 或 三 之 機 關,採 購 門 檻 皆 為 5,000,000 SDR20。 由 於 歐 盟 對 各 國 之 要 求,除 了 共 通 要 求 外,對 於 各 國 之 特 定 要 求 是 採 取 直 接 在 各 國 之 現 有 附 件 清 單 上 做 修 訂 標 記,因 此 就 門 檻 金 額,其 先 是 直 接 刪 除 各 國 清 單 上 之 門 檻 金 額,即 使 原 金 額 是 符 合 GPA1994 之 共 通 門 檻 , 以 貫 徹 歐 盟 之 基 本 想 法 , 即 門 檻 金 額 應 統 一 以 增 加 GPA 之 效 率 及 透 明 度,然 後 於 特 定 要 求 之 最 末 ─ ─「 市 場 開 放 議 題( market access issues)」 項 下 之 「 B. 門 檻 金 額 」 分 別 註 記 「 目 前 門 檻 ( current thresholds) 」 ( 對 於 原 門 檻 金 額 與 GPA 1994 共 通 金 額 相 符 之 對 手 國 ) 、 或 註 記 應 如 何 調 整 至 共 通 金 額 之 水 平 ( 對 於 不 符 之 對 手 國 ) 。 對 於 歐 盟 之 要 求,美、加、日、韓 四 國 皆 未 將 其 原 本 與 共 通 門 檻 相 異 之 部 分 修 訂 到 符 合 歐 盟 要 求:美、加 是 完 全 維 持 其 舊 有 之 門 檻,韓 國 雖 將 原 來 附 件 三 之 貨 品 與 服 務 之 採 購 門 檻 調 整 到 如 共 通 門 檻,但 營 建 服 務 無 論 是 於 附 件 二 或 三 仍 維 持 原 來 之 高 門 檻;至 於 日 本,雖 將 17 Id. at 3. 18 S

UE AR ROWSM ITH,supra note 15, at 120.

19 GPA/O/EEC/1 , at 3. 20 不 過 美 、 加 、 日 、 韓 1994 GPA 門 檻 金 額 , 與 共 通 門 檻 不 盡 相 同 , 如 美 、 加 於 附 件 二 之 貨 品 與 服 務 採 購 門 檻 皆 高 於 200,000 SDR, 而 為 355,000 SDR, 至 於 附 件 三 之 貨 品 與 服 務 , 加 拿 大 稍 低 , 為 355,000 SDR, 美 在 其 自 訂 之 清 單 A 類 之 機 關 採 購 門 檻 為 250,000 SDR, 其 它 之 附 件 三 機 關 則 維 持 400,000 SDR; 日 本 則 是 於 附 件 三 之 貨 品 與 服 務 採 購 門 檻 大 幅 低 於 400,000 SDR, 僅 為 130,000 SDR, 不 過 服 務 部 分 , 若 是 建 築 、 工 程 及 其 它 技 術 服 務 這 幾 項,日 本 卻 又 維 持 較 高 的 門 檻:附 件 一、三 為 450,000 SDR, 附 件 二 高 達 1,500,000 SDR, 至 於 營 建 服 務 , 附 件 一 稍 低 為 4,500,000 SDR、 附 件 二 卻 是 15,000,000 SDR、 附 件 三 則 是 Group B 之 機 關 以 及 列 於 Group A 的 日 本 郵 政 為 4,500,000 SDR, 其 它 Group A 機 關 則 是 15,000,000 SDR; 韓 國 附 件 三 之 貨 品 與 服 務 門 檻 皆 稍 高 為 450,000 SDR,而 營 建 服 務 於 附 件 二 及 三 皆 高 達 15,000,000 SDR。Robert D. Anderson and Kodjo Osei-Lah, The Coverage Negotiation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ent, Mandate, Process and Prospects , inTHE WTOREGIM E ON GOVER NM ENT PR OC UREM ENT:CHALLEN GE AND REFOR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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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11 其 附 件 一 貨 品 與 服 務 的 門 檻 自 130,000 SDR 繼 續 下 調 至 100,000 SDR( 但 建 築 、 工 程 及 其 它 技 術 服 務 仍 維 持 舊 的 450,000 SDR 高 門 檻 ),而 其 它 異 於 共 通 門 檻 的 部 分 則 完 全 維 持 不 變 。 第 三、有 關 貨 品 採 購,歐 盟 以 為 GPA 1994 附 件 清 單 雖 已 涵 蓋 所 有 種 類 的 貨 品,不 過 有 些 締 約 國 於 附 件 一 排 除 與 國 防 有 關 的 貨 品 或 國 防 領 域 之 機 關 的 採 購,因 此 應 於 較 晚 的 階 段 修 改 這 個 部 分 , 以 確 保 GPA1994 第 23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共 通 且 一 致 性 的 適 用21。 GPA 1994 第 23 條 第 1 項 係 規 定 關 於 武 器、彈 藥 或 戰 爭 物 資 之 採 購,或 與 國 家 安 全 或 國 防 目 的 不 可 分 的 採 購,不 禁 止 締 約 國 於 其 認 為 是 為 了 保 護 基 本 安 全 利 益 之 必 要 而 採 行 任 何 措 施 或 不 揭 露 任 何 資 訊 。 美、加、日、韓 於 附 件 一 皆 納 入 國 防 領 域 之 機 關,惟 對 該 機 關 採 購 之 貨 品,加 拿 大、日 本 及 韓 國 皆 是 採 取 正 面 表 列 , 亦 即 該 機 關 之 採 購 僅 限 於 列 出 之 項 目 方 才 適 用 GPA, 不 過 這 些 明 列 涵 蓋 的 項 目,政 府 尚 可 基 於 GPA 1994: XXIII (1)之 規 定 予 以 排 除;三 者 中 又 以 韓 國 列 的 項 目 最 少( 以 FSC 四 位 碼 列 出 )、遠 低 於 日 本 與 加 拿 大 列 出 的 項 目( 以 FSC 二 位 碼 列 出 , 不 過 日 本 尚 輔 以 部 分 FSC 四 位 碼 ) , 加 拿 大 列 出 的 項 目 又 多 於 日 本 。 至 於 美 國 , 除 了 正 面 表 列 通 常 會 被 納 入 ( 但 政 府 可 基 於 GPA 1994 XXIII(1)之 理 由 予 以 排 除 ) 的 貨 品 項 目 , 而 此 清 單 與 加 拿 大 列 出 者 幾 乎 一 致 ; 另 一 方 面 , 其 又 列 出 不 適 用 GPA 的 貨 品 項 目 , 包 括 紡 品 / 旗 / 帳( 不 含 針、旗 桿 )、軍 服 靴( 不 含 行 李 )、海 軍 船 艦、軍 用 巴 士、 日 常 用 品( 不 含 煙 草 ) 、 手 工 具 、 測 量 儀 器 、 特 殊 金 屬 ( specialty metal) 等 , 以 及 因 為 GPA 1994 XXIII(1)規 定 , 通 常 不 會 被 納 入 的 項 目 ( 如 武 器 、 火 藥 控 制 設 備 ) 。 其 實 美 國 所 列 的 不 適 用 GPA 的 貨 品 項 目 , 除 了 特 殊 金 屬 並 沒 有 FSC 分 類 號 外 , 其 它 的 項 目 本 來 就 不 屬 於 其 所 列 的 通 常 會 被 納 入 的 FSC 項 目 中 , 故 其 表 現 方 式 雖 看 起 來 較 複 雜 , 但 並 非 排 除 更 多 項 目 。 儘 管 歐 盟 以 為 國 防 採 購 排 除 項 目 之 臚 列 應 確 保 GPA 1994: XXIII (1)規 定 之 適 用 的 共 通 與 一 致,但 該 條 所 謂 的「 基 本 安 全 利 益 之 必 要 」本 來 就 是 容 許 締 約 國 自 行 認 知,因 此 不 見 得 四 國 臚 列 清 單 長 短 不 一,就 使 得 該 條 適 用 不 一 致;再 者,歐 盟 於 特 定 要 求 中 皆 未 對 四 國 這 一 部 分 有 任 何 修 訂 註 記,故 其 所 謂 較 晚 的 階 段 究 竟 應 如 何 修 正,並 不 明 確。四 國 最 後 的 開 放 清 單 , 雖 將 此 部 分 註 記 移 至 貨 品 附 件 ( 依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第 II.4 條 規 定 為 附 件 四 ) , 大 體 上 仍 維 持 原 來 的 內 容22 第 四、有 關 服 務 採 購,歐 盟 基 於 己 身 的 經 驗,認 為 某 些『 優 先( priority)』項 目 有 創 造 有 效 的 跨 國 採 購 之 可 能,所 以 要 求 所 有 締 約 成 員 開 放 這 些 服 務 的 採 購23。這 些 優 先 項 目 包 括24 21 GPA/O/EEC/1 , at 3. 22 美 國 仍 維 持 將 國 防 例 外 之 保 留 置 於 附 件 一 , 而 非 附 件 四 。 不 過 在 通 常 不 會 被 納 入 的 項 目 又 多 列 了 以 下 四

項 : 核 子 軍 械 (Nuclear Ordnance, FSC 11)、 太 空 船 (Space Vehicles, FSC 18)、 戰 車 坦 克 (Combat, Assault & Tactical Vehicles, Tracked, FSC 2350)、彈 藥 及 核 子 軍 械 箱 及 特 殊 貨 櫃 (Ammunition & Nuclear Ordnance Boxes, Packages & Special Container, FSC 8140) , 由 於 這 些 都 很 明 顯 地 與 軍 事 戰 鬥 有 關 者 , 本 來 就 會 基 於 國 防 例 外 條 款 排 除 , 因 此 論 其 實 質 , 並 未 擴 大 排 除 範 圍 。 GPA/113, at 414. 23 GPA/O/EEC/1, at 3. 24 歐 盟 在 特 定 要 求 中 以 表 格 方 式 列 出 優 先 項 目 : Id. at 20. 1.維 修 服 務 : 汽 車 之 維 護 及 修 理 服 務 (CPC6112)、 機 車 及 雪 車 之 維 護 及 修 理 服 務 (CPC6122)、 個 人 及 家 用 貨 品 之 維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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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12 1. 商 業 服 務 下 之 會 計 、 建 築 、 工 程 、 綜 合 工 程 、 都 市 規 劃 及 景 觀 建 築 、 電 腦 、 不 動 產 及 其 它 商 業 服 務 ( 如 廣 告 、 市 調 研 究 、 管 理 顧 問 、 技 術 檢 定 、 科 技 顧 問 、 建 物 清 理 等 ) , 2. 通 訊 服 務 、 6. 環 境 服 務 、 7. 金 融 服 務 、以 及 11. 運 輸 服 務 下 之 陸 、 空 運 服 務。 此 外 , 歐 盟 也 要 求 所 有 締 約 成 員 開 放 整 個 中 央 產 品 分 類 ( 暫 行 版 ) 51 項 下 的 營 建 服 務25。 若 以 WTO 秘 書 處 之 服 務 分 類 W/120 來 看 , 其 要 求 涵 蓋 第 1~3 及 6、 7、 11 大 類 之 服 務 。 美 、 加 、 日 、 韓 原 來 在 服 務 採 購 之 開 放 情 形 如 下 : W 120 分 類 中 央 產 品 分 類 ( CPC) 加 拿 大 日 本 韓 國 美 國 1. 商 業 服 務  (P)  (P)  (P)  (P) 2. 通 訊 服 務  (P)  (P)  (P)  (P) 3. 營 建 服 務 51    (P)  4. 配 銷 服 務  5. 教 育 服 務 92  6. 環 境 服 務    (P)  服 務 (CPC633)及 附 帶 之 金 屬 產 品 、 機 械 及 設 備 之 維 修 服 務 (CPC886) 2.陸 運 服 務 : 商 業 客 / 貨 道 路 運 輸( CPC 712)但 不 包 括 郵 件 陸 運 服 務 (CPC71235), 以 及 快 遞 服 務 (CPC712)、 防 彈 保 全 車 輛 服 務 (CPC87304) 3.客 / 貨 空 運 服 務 : 空 運 服 務 (CPC73)排 除 郵 件 空 運 服 務 (CPC7321) 4.郵 件 陸 、 空 運 : 陸 運 郵 件 (CPC71235)、 空 運 郵 件 (CPC7321), 但 不 包 含 鐵 路 運 送 郵 件 5.通 訊 服 務 : CPC752 6.金 融 服 務 : 如 金 融 中 介 服 務 及 輔 助 服 務 (CPC81) (1)保 險 服 務:保 險 (包 含 再 保 )及 退 休 基 金 服 務,除 強 制 社 會 安 全 服 務 (CPC812)、保 險 輔 助 服 務 及 退 休 基 金 之 服 務 (CPC814) (2)銀 行 及 投 資 服 務 7.電 腦 及 相 關 服 務 : CPC84 8.會 計 審 計 及 簿 記 服 務 : CPC862 9.市 場 研 究 與 公 眾 意 見 調 查 服 務 : CPC864 10.管 理 諮 詢 服 務 及 相 關 服 務 : 管 理 諮 詢 服 務 (CPC865)、 與 管 理 諮 詢 相 關 之 服 務 (CPC866) 11.建 築 、 工 程 及 其 他 技 術 服 務 (CPC867): 建 築 服 務 (CPC8671)、 工 程 服 務 (CPC8672)、 綜 合 工 程 服 務 (CPC8673)、 都 市 規 劃 及 景 觀 建 築 服 務 (CPC8674)、 與 科 學 工 程 有 關 之 諮 詢 服 務 (CPC8675)、 技 術 檢 定 與 分 析 服 務 (CPC8676) 12.廣 告 服 務 : CPC871 13.建 物 清 潔 服 務 及 物 產 管 理 服 務 : 建 物 清 潔 服 務 (CPC874)、 在 收 費 或 契 約 基 礎 上 之 不 動 產 管 理 及 銷 售 服 務 (CPC82201-82206) 14.在 收 費 或 契 約 基 礎 上 之 出 版 及 印 刷 服 務 : CPC88442 15.下 水 道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 衛 生 及 類 似 服 務 : 下 水 道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 衛 生 及 其 他 環 保 服 務 (CPC94) 25 GPA/O/EEC/1, a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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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13 7. 金 融 服 務  8. 健 康 服 務  9. 旅 遊 服 務  (P)  10. 娛 樂 、 文 化 及 運 動 服 務  11. 運 輸 服 務  (P)  (P) 12. 其 他 

資 料 來 源 : Robert D. Anderson and Kodjo Osei-Lah, The Coverage Negotiation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ent, Mandate, Process and Prospects , inTHE WTO REGIM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CHALLENGE AND REFORM 149, 157Table 2 (Sue

Arrowsmith and Robert D. Anderson eds. , 2011).

對 於 歐 盟 有 關 應 優 先 開 放 之 服 項 目,四 國 中 僅 日 本 作 出 部 分 回 應,其 他 三 國 則 未 予 回 應。 在 營 建 服 務 採 購 部 分 , 美 國 及 日 本 於 GPA1994 早 已 全 面 開 放 CPC51 下 所 有 營 建 服 務 項 目 ; 而 韓 國 於 GPA1994 附 件 已 開 放 CPC51 項 下 八 個 子 項 目 中 之 七 個 子 項 目( CPC511 至 CPC517) 26,於 最 後 承 諾 中 亦 加 開 CPC51827,而 達 到 歐 盟 全 面 開 放 之 要 求;相 較 之 下,加 拿 大 之 最 後 承 諾 中 CPC51 下 之 項 目,仍 保 留 疏 濬 採 購 以 及 聯 邦 交 通 部 之 工 程 採 購28。由 此 可 知,作 為 觀 察 對 象 之 四 國 中,除 加 拿 大 尚 有 保 留 外,其 他 作 為 觀 察 對 象 之 三 國 皆 達 到 歐 盟 有 關 營 建 服 務 開 放 之 要 求 。 第 五、歐 盟 要 求 各 締 約 成 員 於 附 件 三 包 含 歐 盟 所 定 義 之 公 用 事 業 機 關,即 使 是 目 前 非 列 於 附 件 三 之 機 關,只 要 涉 及 能 源( 油、電、瓦 斯 )、飲 用 水、郵 政、電 信、運 輸( 鐵 路、電 車、巴 士 )、空 港、海 港 及 內 水 港 埠 等 事 業 單 位,即 應 改 列 於 附 件 三;並 將 原 列 於 附 件 三 但 性 質 非 屬 公 用 事 業 者 , 依 其 層 級 移 往 附 件 一 或 附 件 二29 作 為 觀 察 對 象 的 四 國 對 此 要 求 皆 未 予 以 配 合,亦 即 仍 維 持 各 自 附 件 三 之 呈 現 格 式,至 於 是 否 因 此 影 響 歐 盟 所 期 待 之 市 場 利 益,尚 必 須 於 個 別 清 單 中 檢 視 上 述 七 類 公 用 事 業 是 否 未 涵 蓋 在 內 , 在 最 後 承 諾 中30: 加 拿 大 並 未 包 含 地 方 層 級 公 用 事 業 , 事 實 上 , 其 附 件 三 屬 於 公 用 事 業 者 亦 僅 郵 政 及 鐵 路;美 國 也 仍 保 留 地 方 層 級( 州 )之 部 分 公 用 事 業,包 括 港 埠 及 能 源 事 業;日 本 則 是 保 留 運 輸 事 業 有 關 安 全 之 採 購;韓 國 雖 新 增 不 少 鐵 道 及 都 市 運 輸 項 目,惟 空 港 項 目 仍 保 留。故 整 體 而 言,四 國 之 附 件 三 形 式 雖 未 符 合 歐 盟 要 求,但 除 加 拿 大 外,其 餘 三 國 在 開 放 項 目 上 接 近 歐 盟 要 求 。

26 Certification of the Appendices to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T/Let/330 [hereinafter

WT/Let/330], Appendix I, Korea, Annex 5 (Mar. 1, 2000).

27

GPA/113, at 319.

28 Id. at 61.

29 GPA/O/EEC/1, at 3 -4. 30 GPA/113.

(17)

2015.4.30 14 第 六 、 要 求 將 特 許 工 程 ( work concessions) 納 入 開 放 項 目 。 所 謂 特 許 , 係 由 政 府 授 予 民 間 某 種 工 程 建 造 及 營 運 之 權 利,一 定 期 間 屆 滿 後 工 作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回 政 府,惟 其 是 否 屬 於 政 府 採 購,協 定 並 無 明 文。歐 盟 認 為 基 於 政 府 財 政 壓 力,擴 大 民 間 參 與 建 設 乃 時 勢 所 趨,當 此 類 建 設 規 模 愈 來 愈 大 時,若 不 將 之 納 入 政 府 採 購,將 形 成 協 定 之 漏 洞;對 於 此 類 採 購 門 檻 金 額,歐 盟 要 求 應 與 營 建 服 務 相 同,即 為 5,000,000 SDR;不 過 因 各 國 有 關 特 許 之 法 制 差 異 、 以 及 特 許 合 約 之 複 雜 程 度,歐 盟 認 為 此 類 採 購 所 受 到 之 協 定 拘 束 程 度 可 較 為 寬 鬆,僅 須 遵 循 最 低 之 實 體 及 程 序 規 範 即 可31 作 為 回 應 觀 察 對 象 之 四 國 中,僅 韓 國 就 此 予 以 回 應,其 於 最 後 承 諾 之 營 造 服 務 部 分 加 開 BOT 之 採 購 項 目 , 並 表 示 該 項 目 若 為 附 件 一 機 關 所 為 , 其 門 檻 金 額 為 5,000,000 SDR, 惟 若 是 附 件 二 機 關 所 為,則 適 用 15,000,000 SDR 之 門 檻,同 時 適 用 中 小 企 業 保 留 條 款32。雖 並 未 完 全 回 應 歐 盟 之 要 求 , 但 仍 屬 突 破 。 第 七、歧 視 性 措 施:歐 盟 要 求 各 締 約 成 員 移 除 針 對 特 定 成 員 所 為 之 排 除,以 及 基 於 互 惠 所 為 之 保 留;同 時 也 要 求 締 約 成 員 所 為 之 任 何 排 除,首 先 應 一 視 同 仁 適 用 所 有 其 它 締 約 成 員, 其 次 應 限 於 絕 對 必 要 以 及 可 正 當 化 者33。 作 為 回 應 觀 察 對 象 之 四 國 , 原 本 皆 設 有 不 同 之 互 惠 性 排 除 條 款,於 最 後 承 諾 中,除 加 拿 大 移 除 部 分 針 對 歐 盟 所 為 之 排 除 外,其 它 三 締 約 成 員 仍 多 保 留 歧 視 性 之 排 除 與 限 制 , 故 此 部 分 歐 盟 獲 得 之 滿 足 程 度 極 為 有 限 。

歐 盟之 特定 要求

歐 盟 提 出 特 定 要 求 的 方 式 與 其 他 締 約 成 員 不 同,其 並 未 針 對 各 締 約 成 員 舊 有 市 場 開 放 清 單 以 文 字 方 式 說 明 要 求 開 放 之 項 目 。 不 過 倒 是 於 各 締 約 成 員 之 GPA1994 開 放 清 單 上 , 直 接 做 了 增 刪 之 標 記,這 些 增 刪 標 記 不 僅 反 映 上 述 共 通 要 求,也 含 有 特 定 性 要 求。由 於 此 部 分 討 論 之 工 作 底 稿 過 於 瑣 碎,在 此 略 去 細 節。總 結 而 論,其 它 四 國 對 歐 盟 之 增 刪 標 記 回 應 十 分 有 限 , 故 不 僅 是 上 述 共 通 性 要 求 , 特 定 要 求 之 獲 滿 足 程 度 亦 相 當 有 限 。

歐 盟之 綜合 評析

儘 管 如 此,歐 盟 似 乎 認 為 談 判 之 完 成 不 以 其 要 求 獲 得 滿 足 為 必 要,因 為 其 於 評 估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修 正 談 判 成 果 所 帶 來 之 主 要 利 益 時,所 列 舉 之 新 增 市 場 開 放 機 會,包 括 歐 美 加 日 韓 及 以 色 列 6 國 承 諾 之 擴 大 項 目 , 相 較 於 其 當 初 所 提 之 共 通 及 特 定 要 求 , 顯 然 單 薄 許 多34。 以 下 即 就 歐 盟 評 估 談 判 成 果 中 所 列 之( 1)美 國 擴 大 聯 邦 機 關 涵 蓋 範 圍、( 2)加 拿 大 將 省 及 地 區 的 採 購 納 入、( 3)日 本 將 促 進 民 間 融 資 法 所 涵 蓋 之 採 購 及 營 建 工 程 納 入、以 及( 4)韓 國 將 31 GPA/O/EEC/1, at 4. 32 GPA/113, at 319. 33 GPA/O/EEC/1, at 4. 34

See European Commission, Press Release, Successful Conclusion of the WTO'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egotiation: EU Succeeds in Gaining More Market Access, Dec. 15, 2011, available at

(18)

2015.4.30 15 鐵 路 及 都 市 運 輸 採 購 納 入 開 放 清 單,與 美、加、日、韓 對 歐 盟 要 求 回 應 大 致 情 形,做 一 綜 合 比 較 。 美 國 的 確 新 增 了 10 個 聯 邦 機 關35,但 無 論 是 歐 盟 的 共 通 要 求 或 歐 盟 針 對 美 國 之 特 定 要 求 , 美 國 皆 未 予 以 正 面 回 應,何 以 歐 盟 認 為 如 此 即 足 以 結 束 市 場 開 放 談 判,顯 然 歐 盟 有 其 它 更 多 之 考 量 。 至 於 加 拿 大 , 其 附 件 二 誠 如 歐 盟 評 估 中 所 指 出 的 , 增 列 了 省 份 及 地 區36, 不 過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附 件 二 註 釋 也 增 加 了 保 留 條 款,而 使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地 方 層 級 採 購 中 的 種 種 優 惠 與 限 制,如 在 高 速 公 路 工 程 採 購 上 之 優 惠 與 限 制、對 協 助 發 展 貧 瘠 地 區 之 優 惠、以 及 為 促 進 特 定 省 份 或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之 採 購 等37。儘 管 如 此,加 拿 大 對 於 歐 盟 之 初 始 要 求 的 回 應 , 整 體 而 言 是 較 美 國 來 得 正 面,如 在 移 除 歧 視 性 的 排 除 規 定 或 互 惠 條 款 部 分,加 拿 大 已 不 再 於 聯 邦 供 應 分 類 (FSC)第 36 項 的 特 殊 產 業 機 器 設 備、第 70 項 的 一 般 資 料 處 理 相 關 設 備 與 第 74 項 的 辦 公 相 關 設 備 等 的 採 購 上 特 別 排 除 歐 盟;同 時 對 於 附 件 一 與 二 之 機 關 中 屬 於 飲 用 水、能 源 、 交 通 或 通 訊 事 業 者 , 相 關 採 購 也 不 再 特 別 排 除 歐 盟38; 而 且 原 於 附 件 二 中 有 關 各 省 份 及 地 區 機 關 之 採 購,排 除 鋼 鐵、汽 車 及 煤 等 項 目 的 保 留 亦 已 移 除,僅 魁 北 克 省 尚 排 除 營 建 等 級 鋼 鐵 項 目 之 採 購39。 故 歐 盟 對 加 拿 大 初 始 要 求 之 滿 足 程 度 相 對 較 高 。 35 美 國 新 增 以 下 10 個 機 關 :

1. Advisory Council on Historic Preservation

2. Court Services and Offender Supervision Agency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3. 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4. Millennium Challenge Corporation 5. National Assessment Governing Board 6.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 7.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Humanities 8.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9. U.S. Marine Mammal Commission 10. United States Access Board 但 亦 刪 除 2 機 關 :

1. Pennsylvania Avenu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2. Uranium Enrichment Corporation

GPA/113, at 411 -413. 36 事 實 上 這 應 是 加 拿 大 首 度 列 入 地 方 層 級 機 關,因 為 在 GPA1994 清 單,其 雖 列 出 10 個 省 份,並 承 諾 於 1994 年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生 效 後 18 個 月 內 提 出 最 終 的 省 政 府 機 關 清 單 , 但 其 始 終 未 提 供 。 37 加 拿 大 附 件 二 之 註 釋 如 下 : (1)列 於 本 附 件 之 省 分 及 地 區 , 本 協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高 速 公 路 計 畫 的 優 惠 或 限 制 。 (2)列 於 本 附 件 之 省 分 及 地 區 , 本 協 定 不 適 用 於 協 助 發 展 貧 困 地 區 的 優 惠 或 限 制 。 (3)本 協 定 不 包 含 促 進 馬 尼 托 巴、紐 芬 蘭、拉 布 拉 多、新 不 倫 瑞 克 各 省、愛 德 華 王 子 島、新 斯 科 舍 省 努 納 、 武 特 地 區 或 育 空 地 區 和 西 北 地 區 的 經 濟 發 展 的 採 購 。 (4)註 有 *號 之 省 或 地 區 , 本 協 定 不 包 含 以 下 採 購 : a.以 代 表 或 促 銷 為 目 的 之 貨 品 採 購 b.服 務 或 工 程 服 務 為 採 購 在 省 或 地 區 外 代 表 或 促 銷 為 目 的 之 貨 品 採 購 (5)標 記 †號 之 省 或 地 區,GPA 不 包 含 為 了 貨 品 、 服 務 或 營 造 服 務 採 購 之 利 益 , 或 為 了 移 轉 給 學 校 董 事 會 或 其 功 能 性 等 價 物 (functional equivalents) 、 公 家 基 金 教 育 機 構 , 社 會 服 務 機 關 或 國 際 貿 易 。 (6)本 協 定 不 包 含 省 及 地 區 的 皇 家 公 司 (7)對 於 冰 島 和 列 支 敦 士 登 公 國 , 本 協 定 不 適 用 於 列 於 本 附 件 機 關 之 採 購 。 GPA/113, at 54. 38 GPA/O/EEC/1, at 24, cp. GPA/113, at 62. 39 GPA/O/EEC/1, at 16, cp. GPA/113, at 53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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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30 16

日 本 對 歐 盟 要 求 之 回 應 情 形 亦 屬 相 對 較 差 者,因 為 無 論 是 門 檻 金 額 或 者 是 應 優 先 開 放 之

服 務 項 目 , 皆 未 滿 足 歐 盟 要 求40, 此 外 , 歐 盟 雖 已 要 求 刪 除 , 但 日 本 仍 繼 續 保 留 地 方 層 級 機

關 之 運 輸 採 購 中 有 關 營 運 安 全 的 項 目、以 及 電 力 之 生 產、運 輸、配 送 等 方 面 之 採 購,不 予 開

放41。 歐 盟 於 上 述 評 估 談 判 成 果 時 , 認 為 日 本 所 提 供 之 新 的 市 場 開 放 機 會 , 係 凡 依 日 本 「 促

進 民 間 融 資 法 ( Act on Promotion of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42所 為 之 採 購 , 包 括 營 建 工

程 在 內,皆 被 納 入;儘 管 歐 盟 確 曾 共 通 地 要 求 其 它 締 約 成 員 將 特 許 工 程( 公 / 民 合 作 模 式 之 一 )納 入,但 僅 因 日 本 回 應 了 此 點,就 認 為 初 始 要 求 達 到 滿 足 而 得 以 結 束 諮 商,未 免 有 低 估 其 初 始 要 求 價 值 之 嫌 。 韓 國 算 是 四 國 中 對 歐 盟 共 通 要 求 回 應 最 多 者,當 然 與 其 原 來 清 單 中 不 符 歐 盟 開 放 標 準 之 項 目 不 少 , 也 有 一 定 關 係 。 韓 國 不 但 調 整 附 件 三 之 門 檻 金 額 , 亦 全 面 開 放 CPC51, 更 納 入 BOT 項 目 以 滿 足 歐 盟 有 關 開 放 特 許 工 程 之 要 求 。 在 歧 視 性 排 除 及 互 惠 條 款 部 分 : 雖 然 仍 排 除 空 港 的 採 購,但 不 再 是 歧 視 性 的,而 是 對 所 有 其 它 締 約 成 員 一 視 同 仁 地 排 除,這 也 算 是 符 合 歐 盟 共 通 要 求 所 揭 櫫 之 原 則( 即 縱 使 要 排 除,也 不 可 是 歧 視 性 的 排 除 );另 一 方 面 鐵 路 與 都 市 運 輸 項 目 均 不 再 排 除 歐 盟 ( 雖 然 對 挪 威 及 瑞 士 仍 維 持 歧 視 性 排 除 )43。 是 以 歐 盟 於 評 估 談 判 成 果 時,對 於 韓 國 市 場 之 斬 獲,雖 僅 提 到 鐵 路 與 都 市 運 輸 之 採 購,但 整 體 而 言,韓 國 對 歐 盟 要 求 之 回 應 算 是 相 當 不 錯 的 。 II. 美 國 初 始 要 求 獲 滿 足 程 度

美 國之 共通 要求

美 國 對 於 其 它 締 約 成 員 的 共 通 要 求 分 為 以 下 四 點44 第 一、要 求 各 締 約 成 員 納 入 一 個 與 服 務 附 件 相 當 的 貨 品 附 件;同 時,除 非 於 該 附 件 中 特 別 明 文 排 除 者 , 否 則 表 列 機 關 之 所 有 貨 品 採 購 皆 應 被 涵 蓋 。 按 2012 年 修 正 協 定 第 II:4(d)條 已 明 文 規 定 協 定 附 錄 一( Appendix I)下 之「 附 件 四( Annex 4)」為「 貨 品 附 件 」,故 無 論 美 國 是 否 為 上 述 要 求,各 締 約 成 員 依 協 定 之 規 定,本 來 就 有 提 出 貨 品 附 件 之 義 務,因 此 美 國 這 個 部 分 要 求 的 重 點,應 是 在 其 要 求 之 後 半 段,即 貨 品 附 件 應 以 負 面 表 列 形 式 呈 現,換 言 之 , 貨 品 附 件 未 明 文 排 除 者 , 即 應 涵 蓋 。 加 、 歐 、 日 、 韓 之 附 件 四 皆 採 取 此 種 填 寫 方 式45, 故 美 國 此 項 共 通 要 求 獲 得 完 全 滿 足 。 40 儘 管 日 本 增 加 了 個 人 及 家 用 貨 品 之 維 修 服 務 (CPC633)、 與 管 理 諮 詢 相 關 服 務 (CPC866), 但 惟 對 於 後 者 ,

排 除 附 件 2 和 附 件 3 機 關 所 為 之 採 購,且 不 包 含 仲 裁 和 調 解 服 務 (CPC86602)。Appendix I Offer of Japan, Annex 4, WT/Let/330 cp. GPA/113, at 304 -305.

41 GPA/O/EEC/1, at 61, cp. GPA/113, at 296.

42 WTO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Notification of National Legislation, Commu nication from

Japan, GPA/111, Attachment at 3 (Dec. 9, 2011).

43

GPA /O/EEC/1, at 82 cp. GPA/113, at 320.

44 WTO Committee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 Negotiations on Extension of Coverage and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ory Measures and Practices Pursuant to Article XXIV:7(b) and (c) of 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Requ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Related to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ory Measures and Expansion of Coverage under the WTO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t 2, GPA/O/USA/1 (Dec. 23, 2004)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GPA/O/ USA/1].

(20)

2015.4.30 17 第 二、要 求 各 締 約 成 員 將 原 本 正 面 表 列 的 服 務 附 件 改 為 負 面 表 列。美 國 原 來 之 服 務 附 件 即 是 採 取 負 面 表 列 之 形 式46, 再 加 上 負 面 表 列 常 被 解 讀 為 是 理 論 上 涵 蓋 範 圍 較 廣 的 填 表 方 式 ( 因 為 原 則 完 全 開 放,例 外 才 排 除 ),故 以 此 要 求 其 它 締 約 成 員,並 不 難 理 解。不 過,加 、 歐 、 日 、 韓 服 務 附 件 仍 維 持 正 面 表 列 方 式47, 故 美 國 此 部 分 要 求 未 獲 得 滿 足 。 第 三、要 求 將 營 建 服 務 附 件 同 樣 改 為 負 面 表 列 形 式,亦 即 除 非 特 別 保 留,否 則 應 完 全 涵 蓋 CPC51 營 建 服 務。 加 、 歐 、 日 、 韓 基 本 上 完 全 納 入 CPC51 之 營 建 服 務 , 除 加 拿 大 保 留 疏 濬 採 購 及 聯 邦 交 通 部 之 營 建 採 購 外48, 故 美 國 此 部 分 要 求 亦 獲 得 完 全 回 應49 第 四、美 國 要 求 將 總 附 註 中 與 各 附 件 相 關 的 例 外 移 至 各 特 定 附 件,然 而 作 為 回 應 觀 察 對 象 之 一 的 韓 國 , 最 終 仍 於 總 附 註 第 2 點 保 留 一 項 例 外 ( 即 服 務 採 購 的 開 放 限 於 互 惠 )50, 故 美 國 此 部 分 之 要 求 並 未 獲 得 完 全 滿 足 。

美 國之 特定 要求

 針對加拿大

51 第 一 、 要 求 將 列 於 附 件 一 之 國 防 部、海 岸 巡 防 隊、皇 家 騎 警 隊 三 機 關 的 貨 品 採 購 由 正 面 表 列 改 為 負 面 表 列52。 然 加 拿 大 於 最 後 承 諾 並 未 配 合53 第 二 、 要 求 擴 大 地 方 層 級 機 關 涵 蓋 範 圍 至 所 有 省 份 。 加 拿 大 於 最 後 承 諾 業 已 配 合54

第 三 、 要 求 於 附 件 三 納 入 所 有 「 省 級 水 力 公 用 事 業 ( provincial hydro utilities) 」 ,

然 加 拿 大 於 最 後 承 諾 並 未 配 合55 第 四 、 要 求 顯 著 擴 張 服 務 採 購 範 圍,至 少 包 括 以 下 12 項 CPC 分 項 之 服 務:汽 車 之 維 修 服 務 ( CPC611, 本 涵 蓋 零 售 與 維 修 , 但 美 國 僅 要 求 修 理 服 務 ) 、 導 遊 ( CPC7472) 、 市 場 研 究 與 民 意 調 查 ( CPC864) 、 廣 告 服 務 ( CPC871) 、 能 源 配 銷 附 屬 服 務( CPC887)、教 育 服 務( 含 CPC921 小 學、CPC922 中 學、CPC923 高 等、CPC924 成 人、以 及 CPC929 其 他 教 育 )、醫 療 與 牙 醫 服 務( CPC9312)、 電 影 與 錄 影 的 製 作 與 發 行 ( CPC9611) 。 加 拿 大 於 最 後 承 諾 皆 未 納 入56 綜 上 所 述 , 美 國 的 四 項 特 定 要 求 獲 滿 足 者 , 僅 有 纳 入 所 有 省 份 一 節 。

 針對歐盟

57 第 一 、 要 求 於 附 件 一 增 列 17 個 歐 盟 機 關58。 歐 盟 於 最 後 承 諾 並 未 配 合59

46 WT/Let/330, Appendix I, United States, Annex 4. 47 GPA/113, at 58, 248, 303, 316.

48 GPA/113, at 61.

49 儘 管 歐 盟 於 附 註 中 列 了 互 惠 排 除 、 韓 國 於 附 註 中 列 了 中 小 企 業 排 除 , 但 因 美 國 之 要 求 並 未 不 准 許 例 外 排

除 , 故 歐 韓 之 附 件 六 仍 算 符 合 美 國 之 要 求 。 See GPA/113, at 250, 319.

50

”A service listed in Annex 5 is covered with respect to a particular party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such party has included that service in its Annex 5.” GPA/113, at 320.

51 GPA/O/USA/1, at 3.

52 加 拿 大 原 正 面 表 列 方 式 見 Certification of Modifications to the Agreement, WT/Let/454, Appendix I, Canada,

Annex 1 (Jan. 20, 2004). 53 GPA/113, at 56. 54 Id. at 50-54. 55 Id. at 55. 56 Id. at 58-60. 57 GPA/O/USA/1, at 4 -5.

(21)

2015.4.30 18 第 二 、 要 求 於 附 件 一 各 增 列 波 蘭 、 愛 沙 尼 亞 及 馬 爾 他 的 一 個 中 央 機 關60。 歐 盟 於 最 後 承 諾 中 僅 增 加 美 國 要 求 之 馬 爾 他 機 關61 第 三 、 要 求 將 國 防 採 購 的 正 面 表 列 清 單 改 為 負 面 表 列 。 歐 盟 於 最 後 承 諾 並 未 配 合62。 第 四 、 要 求 於 附 件 三 具 體 列 出 特 定 機 關 名 稱,而 非 以 描 述 方 式 為 之。如 前 所 述,歐 盟 訴 求 各 締 約 成 員 的 是 以 定 義 式 方 式 填 寫 機 關 清 單,故 原 則 上 不 可 能 配 合,不 過 於 最 終 承 諾 中 , 歐 盟 於 附 件 三 增 加 例 示 清 單 ( indicative list)63, 列 出 符 合 該 描 述 性 定 義 的 機 關 名 稱 , 在 相 當 程 度 內 算 是 滿 足 美 國 的 要 求 。 第 五 、 要 求 顯 著 擴 張 服 務 採 購 範 圍 , 至 少 應 包 括 以 下 CPC 分 類 服 務 : 汽 車 零 售 與 維 修( CPC611)、旅 館 及 住 宿 服 務( CPC641)、旅 行 社 及 導 遊( CPC7471、7472)、 廣 播 和 電 視 節 目 傳 輸 服 務 ( CPC7524) 、 廣 播 及 有 線 電 視 服 務 ( CPC753) 、 涉 及 自 有 或 租 賃 不 動 產 之 服 務( CPC821)、未 附 操 作 員 的 租 賃 服 務( CPC831)、 軟 體 執 行 服 務( CPC842)、線 上 資 料 處 理 服 務( CPC843(b))、法 律 服 務( CPC861)、 稅 務 服 務( CPC863)、相 關 之 科 技 諮 詢 服 務( CPC8675)、人 員 派 遣 服 務( CPC872)、 調 查 與 保 全 服 務( 87302、87303、87305、87309)、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服 務( CPC891)、 教 育 服 務 ( CPC923、 924、 929) 、 醫 院 服 務 ( CPC9311) 、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 CPC9312)、助 産 士、護 士、理 療 醫 師 和 護 理 員 提 供 的 服 務( CPC93191)、 社 會 服 務( CPC933)、電 影 及 錄 影 帶 之 製 作 及 發 行 / 其 它 娛 樂 服 務( CPC9611、 9619) 、 圖 書 館 、 檔 案 館 、 博 物 館 和 其 它 文 化 服 務 ( CPC963) 、 體 育 和 其 他 娛 樂 服 務( CPC964)、 境 外 組 織 提 供 之 服 務( CPC990)。歐 盟 於 最 後 承 諾 僅 增 列 廣 播 和 電 視 傳 輸 服 務( CPC7524),此 外,雖 列 有 汽 車 之 維 修 服 務 但 不 含 零 售64 58

1.European Central Bank 2.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3.European Centr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Vocational Training

4.European Found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Living and Working Conditions 5.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

6.European Training Foundation

7.European Monitoring Centre for Drugs and Drug Addiction 8.European Agency 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9.Office for Harmonis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10.European Agency for Safety and Health at Work 11.Community Plant Variety Office

12.Translation Centre for the Bodi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13.European Agency for Reconstruction

14.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15.European Maritime Safety Agency

16.European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Agency

17.European Monitoring Centre for Racism and Xenophobia GPA/O/USA/1, at 4.

59

GPA/113, at 79.

60

分 別 為 : 愛 沙 尼 亞 ( Estonia) Institute for Health Development (Tervisearengu Instit uut) 、 馬 爾 他 ( Malta) Ministry for Urban Development and Roads、波 蘭( Poland)Agencja Rozwoju Przemyslu (Agency for Industrial Development) 。 GPA/O/USA/1, at 4. 61 GPA/113, at 109 62 Id. at 243-247. 63 Id. at 192-242. 64 Id. at 24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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