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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tem 987654321/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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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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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台灣體育學院休閒運動管理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性影響因素之研究 Research of the Justice Factors of Ballroom Dancing Competition. 研 究 生:黃瀞儀 撰 指導教授:陳定雄 教授 沈易利 教授.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2) 論文名稱: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性影響因素之研究 總頁數:90 頁 院校所組別:國立台灣體育學院休閒運動管理研究所 畢業時間及提要別: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論文提要 研究生:黃瀞儀. 指導教授:陳定雄 協同指導:沈易利. 摘要 本研究以問卷調查法,自 2006 全民運動會、九十五年「總統盃」全國舞蹈 運動錦標賽、第 33 屆巨人盃國際標準舞全國公開賽三場比賽中,以隨機抽樣方 式自參賽選手中抽取樣本 259 人,獲得有效樣本 179 份,有效問卷經統計分析以 描述性統計、t 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與雪費事後比較等統計方式進行分析, 期能找出國際標準舞比賽時影響公平性的因子與尋求改進策略,經分析討論後, 提出數項結論如下: 一、台灣國際標準舞比賽之公平性主要影響因素在主辦單位、裁判評審與選 手分級等三大面向制度。 二、不同性別及不同學歷之選手對比賽公平性觀點均無顯著差異。不同年資 及不同組別之選手對主辦單位、裁判評審等觀點具有顯著差異。即越高年資或參 賽組別程度越高的選手,其認同本研究程度越強烈。 三、應由政府審核監督比賽辦理、並由政府訂定與執行規章;評審基準以音 感節奏、基本技術等為主;選手應以程度分組,並設晉級標準。. 關鍵字: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性. I.

(3) HUANG , CHING-YI(2007).The study on Research of the Justice Factors of Ballroom Dancing Competition. Unpublished Master Thesis, National Taiwan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Taichung.. Abstract The research method of this study was questionnaire survey. The samples were selected with simple random sampling from “2006 The Popular Games in Taiwan”,”2006 The President Cup of Dance Sport Championship” and ”The 33rd Giant Cup of Ballroom Dancing Public Competition”. The total samples of were 259 and the valid questionnaires were 179, and analyzed it by descriptive statistics, t-test, one-way ANOVA, and Scheff’s method in order to find out the justice factors and improve strategy of ballroom dancing competition. The results were as follows: 1.. The main factors that influenced competition justice were host unit, judges,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athlete in Taiwan ballroom dancing.. 2.. Gender and education level have not achieved the significance level in the prospect of competition justice. Ages and different groups of athletes have achieved the significance level in the prospect of host unit, judges, and etc. Namely, the higher age group or higher ranks of athletes has the strong identification with this study.. 3.. The government should verify and supervise the competition, and set up the regulations; the criterion should be rhythm, basic technique; athletes should be classified by capable level, and set up the promotion standard.. Keyword: Ballroom Dancing、Justice Factor. II.

(4) 謝. 誌. 研究所這兩年可說是我人生最重要的階段,還記得剛考上時母親高興地和親戚 們分享喜悅,而我則帶著期待又怕受傷害的心進校門。研一時,果然不出所料, 每天上不完的課、看不完的英文講義、寫不完的報告、又加上還要教國標舞的課 程,真是每天焦頭爛額,也許是壓力太大,致使身體出現警訊,進醫院開了我生 平的第一刀。 接著也順利與相戀近四年的男友完成終身大事,在對的時間遇到對的人,此 時不嫁更待何時,很感謝上蒼讓我嫁個好老公,他的愛、體貼及耐心陪我渡過這 段辛苦的過程,想對老公說:謝謝你,我愛你。此外也要感謝我的母親,雖然她 很擔心我選擇這個敏感的題目會影響到我日後在舞蹈界生存,但因我的堅持,她 還是全力的支持及提供意見資料,使我的論文更完整。 當然最感謝的是我的指導教授-陳定雄所長、及沈易利教授,您們的叮嚀及 指正,讓我得以完成論文,還有最辛苦的口試委員-李俊杰教授,您已經超出口 試委員的職責,也算是我的指導教授之一。這兩年來辛苦您們了,學生未來一定 會好好表現,不讓您們失望。 家人、老師們、同學、以及舞蹈班的學生們,大家都很關心我的學業及健康, 我能擁有那麼多人的愛,真的好幸福。怡謙、明達、世昌、既丞、燕芬、靜宜、 任燦,感謝這二年有你們的陪伴,認識你們真好!未來的日子我們要一起加油。 黃瀞儀謹誌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九日. III.

(5) 目. 錄. 中文摘要. -------------------------------------------------------- Ⅰ. 英文摘要. -------------------------------------------------------- Ⅱ. 目. 錄. -------------------------------------------------------- Ⅲ. 表 目 錄. -------------------------------------------------------- Ⅴ. 圖 目 錄. -------------------------------------------------------- Ⅶ. 第壹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3. 第三節 研究問題 ----------------------------------------------. 4. 第四節 研究假設 ----------------------------------------------. 4.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4. 第六節 名詞解釋 ----------------------------------------------. 5. 第貳章 文獻探討---------------------------------------------------. 8. 第一節 國際標準舞的緣起與現狀 ---------------------------------. 8. 第二節 國際標準舞比賽問題之探討------------------------------- 21 第三節 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性之探討 ---------------------------- 29 第參章 研究方法 -------------------------------------------------- 35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35 第二節 研究流程與步驟 ---------------------------------------- 35 第三節 研究樣本 ---------------------------------------------- 38. IV.

(6) 第四節 研究工具 ---------------------------------------------- 39 第五節 資料處理分析------------------------------------------- 43 第肆章 結果與討論 ------------------------------------------------ 45 第一節 描述統計分析------------------------------------------- 45 第二節 影響比賽公平性因素分析--------------------------------- 56 第三節 綜合分析 ---------------------------------------------- 64 第四節 綜合討論----------------------------------------------- 66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 69 第一節 結論 -------------------------------------------------- 69 第二節 建議 -------------------------------------------------- 71. 參考文獻 --------------------------------------------------------- 75 附錄 ------------------------------------------------------------- 99 附錄一 預試問試 -------------------------------------- ------------ 99 附錄二 專家效度審查委員審查名錄 ---------------------------------- 101 附錄三 專家內容效度審查問卷 -------------------------------------- 102 附錄四 國際標準舞蹈比賽訊息 -------------------------------------- 104 附錄五 作者簡歷 -------------------------------------------------- 108. V.

(7) 表. 目. 錄. 表. 2-1. 摩登舞之內容--------------------------------------------- 13. 表. 2-2. 拉丁舞之內容--------------------------------------------- 13. 表. 2-3. 單場國際標準舞一般分組表及得獎總人數估計 ---------------- 17. 表. 3-1. 項目分析表----------------------------------------------- 42. 表. 4-1. 樣本性別人數統計表 -------------------------------------- 45. 表. 4-2. 樣本學歷人數統計表 -------------------------------------- 46. 表. 4-3. 樣本習舞年資人數統計表 ---------------------------------- 46. 表. 4-4. 樣本參賽年資人數統計表 ---------------------------------- 47. 表. 4-5. 政府機構主辦才具公信力之次數分配表 ---------------------- 47. 表. 4-6. 舞蹈協會、舞苑不應都可舉辦比賽之次數分配表 -------------- 48. 表. 4-7. 國內比賽過多只會造成比賽水準低落之次數分配表 ------------ 48. 表. 4-8. 比賽規章應由政府訂定與執行之次數分配表------------------- 49. 表. 4-9. 應由政府來審核監督主辦單位辦理比賽之次數分配表 ---------- 49. 表. 4-10. 比賽應該指定舞序加入評分之次數分配表 -------------------- 49. 表. 4-11. 基本技術是影響成績高低的最主要因素之次數分配表 ---------- 50. 表. 4-12. 服裝外貌是影響成績高低的最主要因素之次數分配表 ---------- 50. 表. 4-13. 選手名氣是影響成績高低的最主要因素之次數分配表 ---------- 51. 表. 4-14. 舞蹈花步是影響成績高低的最主要因素之次數分配表 ---------- 51. 表. 4-15. 舞蹈花步是影響成績高低的最主要因素之次數分配表 ---------- 51. 表. 4-16. 決賽應採序位法(評定名次)最公平之次數分配表 ------------ 52. 表. 4-17. 決賽應採總分法(十分制)最公平之次數分配表 -------------- 52. VI.

(8) 表. 4-18. 總分法應規定上下限分數才公平之次數分配表 ---------------- 52. 表. 4-19. 年齡、技術和身份多重分組很混亂之次數分配表 -------------- 53. 表. 4-20. 程度分組是最為公平之次數分配表 -------------------------- 53. 表. 4-21. 年齡分組是最為公平之次數分配表 -------------------------- 53. 表. 4-22. 身份分組是最為公平之次數分配表 -------------------------- 54. 表. 4-23. 選手拿到若干次冠軍後就該晉級之次數分配表 ---------------- 54. 表. 4-24. 應設督察來裁定選手所能參賽的組別之次數分配表 ------------ 55. 表. 4-25. 比賽公平性三大面向問題之分數分佈情形 -------------------- 55. 表. 4-26. 性別變項獨立樣本 t 檢定 ---------------------------------- 58. 表. 4-27. 不同學歷在國標舞比賽公平性因素之差異比較----------------- 59. 表. 4-28. 不同學歷在國標舞比賽公平性因素之變異數摘要表------------- 59. 表. 4-29. 不同年資在國標舞比賽公平性因素之差異比較----------------- 60. 表. 4-30. 不同年資在國標舞比賽公平性因素之變異數摘要表------------- 60. 表. 4-31. 不同組別在國標舞比賽公平性因素之差異比較----------------- 63. 表. 4-32. 不同組別在國標舞比賽公平性因素之變異數摘要表------------- 63. VII.

(9) 圖. 目. 錄. 圖. 3-1. 研究架構圖 ---------------------------------------------- 35. 圖. 3-2. 研究步驟流程圖 ------------------------------------------ 37. 圖. 5-1. 影響比賽公平性問題與解決方案------------------------------ 73. VIII.

(10)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國際標準舞源起於英國倫敦,它不僅是高尚社交舞蹈技 藝,是有益身心的運動,更是正式國際共通禮儀舞蹈,甚至 可象徵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文明發展,因此廣受世人注意,世 界各國亦競相提倡,風行日盛;故在國際知名的黑池舞蹈比 賽 已 有 近 6 0 年 的 歷 史,且 多 次 成 為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表 演 項 目 及亞洲運動會示範運動項目,可見國際標準舞在國際競技上 的重要性。 台 灣 國 際 標 準 舞 早 於 日 據 時 期 即 已 發 展 , 至 今 超 過 60 餘 年 以 上 歷 史,其 中 政 府 雖 曾 有 30 餘 年 禁 舞,但 傳 承 卻 不 曾 中斷,由此可知本舞蹈深受國人的喜愛,在禁舞的限制下仍 能不斷傳承及發展。隨著這幾年政府單位、學校機關、民間 社團和大眾傳播媒體的大力推廣,不論健身房、大專院校或 社區團體等均紛紛設立國際標準舞課程及社團,影視媒體爭 相拍攝播映,各類大型活動亦常邀請國標舞者表演,故使國 際標準舞成為近幾年最熱門流行時尚的運動之一,投入這項 運動的人口在質與量等方面更為迅速倍增,更形成一種舞蹈 運動休閒產業,對我國經濟、體育等發展影響甚鉅。 在本項運動快速發展下,近幾年來台灣的競賽場次不斷 增多,目前一年已近百場左右,平均每星期都有一到兩場全 國性比賽,於是令人質疑比賽場次真有必要如此頻繁?而每 年所產生之冠軍選手高達五千多人次,是否因此將難以突顯 真正優秀選手?. 1.

(11) 一 年 88 場 的 比 賽 中 , 有 多 達 67 個 主 辦 單 位 , 包 括 政 府 單位、舞蹈協會、公司或私人舞蹈社都可以是主辦單位,甚 至 高 達 3 0 場 的 比 賽 是 由 私 人 舞 蹈 社 所 舉 辦,其 公 信 力 實 有 待 評估。 另舞蹈雜誌也常刊登國際標準舞競賽不公平之爭議,僅 舞 世 界 月 刊 單 一 雜 誌 在 1999 年 到 2006 年 精 華 版 中,刊 登 國 際 標 準 舞 競 賽 不 公 平 的 投 稿 就 有 52 篇 。 其 中 陳 上 吉 ( 2001) 曾提出,目前的舞蹈環境有些缺失,導致時有怨言,以致哀 天 怨 地 、 多 所 批 評 …以 目 前 國 內 職 業 分 ABC 組 而 言 , 實 在 勞 民 傷 財 。 徐 新 龍 ( 2002) 也 指 出 有 關 場 次 過 於 密 集 的 問 題 , 為什麼全國比賽的場次那麼多,為什麼同一天撞期的比賽那 麼多,為名?為利?為名利雙收?亦或真心推廣舞蹈運動? 為什麼全國沒有一個管制的單位? 許多學者針對國際標準舞比賽評審公正性進行研究;在 楊 昌 雄 ( 1995) 的 研 究 中 , 曾 提 出 國 際 標 準 舞 選 手 及 觀 眾 對 評審的公正性與客觀性認同度低,並建議評審應認真、公正 的執法,不可循私,否則國際標準舞運動前景不佳。曾盟堡 ( 2 0 0 1 ) 則 以 FA C E T S 軟 體 進 行 多 層 面 R a s c h 模 式 分 析 第 十 三屆亞運會舞蹈運動標準舞比賽決賽裁判員裁決情形,指出 八位裁判員中有兩位整體表現不良,且有一位出現四次不當 判決。這些現象皆顯現比賽存在公平性之問題,且主要出現 在評審制度層面問題。 比賽公平性是影響運動競技發展最主要的因素,從長期 發展的角度觀察與預測,如果體壇與舞蹈界人士不重視比賽 之舉辦制度與改善公平性影響因素,不僅影響個人參賽的意 願,也將破壞主辦單位團體之信譽,更影響本項運動及休閒. 2.

(12) 產業之認同感與良性發展,甚至可能貽笑大方。 筆者自幼習舞,參加無數比賽,對國際標準舞有深切熱 愛,為協助與期待國際標準舞有良善的發展,有更客觀的比 賽激發選手的技能提昇,特進行本研究,期待為國際標準舞 盡一己之力,並對其發展有所貢獻。.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台灣的國際標準舞目前面臨快速發展,卻常產生許多不 合常理的狀況,因而啟發研究者從比賽公平性的角度,針對 比賽現象與影響評分因素進行探討,希望藉此能使國際標準 舞比賽成為公正公平的競賽舞台,讓選手準備比賽有客觀的 練習標的方向,比賽結果能得到大多數參賽選手的肯定,並 促使國際標準舞的發展更為健康化與受到普遍認同,進而讓 我國國際標準舞能在國際競技舞台發光發熱。. 本研究擬針對國際標準舞之比賽進行探討,欲達成的目 的有三: 一、探 討 影 響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公 平 性 因 素 之 觀 點 及 特 性。 二、分 析 不 同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對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公 平 性 因素的差異。 三、提出台灣國際標準舞競賽制度改善之方向。. 3.

(13) 第三節. 研究問題. 一 、 探 討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公 平 性 有 哪 些 主、客 觀 影 響 因 素?有何特性? 二、探 討 不 同 人 口 統 計 變 項 對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公 平 性 的差異? 三、探 討 國 內 籌 辦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採 用 之 競 賽 制 度 模 式有哪些優缺點?如何改善?. 第四節. 研究假設. 一 、 不 同 主、客 觀 因 素 對 影 響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公 平 性 有 顯著差異存在。 二、不同人口統計變項對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性影響 因素在認知上有顯著差異。 三、不同之國際標準舞比賽制度模式對比賽之公平性 具顯著差異。.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在研究範圍界定上,以國內舉辦之國際標準舞比 賽為實際調查範圍基準,調查對象為實際參與比賽之選手。 惟因目前每年舉辦比賽近百場,規模不ㄧ、且母群體難以掌 握,無法進行全面普查,如僅選擇一場比賽進行研究,其代 表 性 仍 可 能 不 足 ; 故 本 研 究 以 2006 全 民 運 動 會 運 動 舞 蹈 選 手 、 九 十 五 年「 總 統 盃 」全 國 舞 蹈 運 動 錦 標 賽 、 第 33 屆 巨 人. 4.

(14) 盃國際標準舞全國公開賽等選手名單為抽樣母體,再進行隨 機抽樣與問卷調查;但需剔除重複選手名單及未達訓練半年 之選手,因資歷太淺之選手對舞蹈環境與制度認識未深,其 意見之效度有限,故排除該類選手。. 第六節 名詞解釋 本 節 針 對 本 研 究 之 重 要 名 詞 :「 國 際 標 準 舞 」 及 「 比 賽 公平性」之意義,詳述如下:. ㄧ、國際標準舞 本 文 所 指「 國 際 標 準 舞 」 為 : 摩 登 舞 項 的 華 爾 滋 、 探 戈 、 圓舞曲、狐步與快四步,拉丁舞項的倫巴、恰恰恰、捷舞、 森 巴 和 鬥 牛 舞 ; 共 計 有 十 項 舞 科 ( V i c t o r S i l v e s t e r, 1 9 9 7 ) 。. 二、比賽公平性 公 平 ( j u s t i c e ) 之 定 義 :「 j u s t i c e 」 最 早 可 溯 及 社 會 心 理 學 之 研 究 , 其 定 義 頗 多 , 學 者 有 將 其 翻 譯 為「 公 平 」 、 「 公 正 」、 「 合 理 」、「 公 道 」、「 公 理 」 或 「 正 義 」 等 , 而 多 數 認 為 「 公 平」可普遍涵蓋前述幾種定義來構成公平的不同構面。在牛 津 字 典 裡 係 指 道 德 上 的 正 確 性 ( m o r a l r i g h t n e s s ); F u r b y ( 1986) 認 為 是 個 人 對 其 遭 遇 在 道 德 上 的 判 斷 。 公平概念通常具有形而上道德觀,追求倫理上的平等, 強調人的主觀認知感覺。如果在團體中多數人均感覺受到相 同的對待,則是有公道與正義,明顯公平;如果感受到有不 相同對待方式,即會出現不公道與不正義的感受,造成各種. 5.

(15) 人際紛爭;正義的公平概念用於衡量時,常因個人的主觀認 知 感 覺 得 不 ㄧ 致 , 出 現 不 公 平 的 衡 量 ( S a n d e l , 1 9 8 2 )。 而本文所指之比賽公平性,為參賽者在相同的硬體環境 設備、相同的比賽規則等標準,但並非是不分舞蹈技藝水準 而同場競技之假公平,而是在一定的分級標準下,於公開的 場合中從事競技運動,而比賽評比結果能使大部份之參賽者 認同滿意之性質。 簡而言之,本研究所指之比賽公平性如以操作性定義可 界 定 為: 「由本研究之量表所測量出參賽選手對比賽結果認同 的滿意程度。」. 三、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是指主要提出活動計劃、主要辦理某項比賽 或其他活動的機關、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團體,負責整個活動 辦理的主要單位。在本研究中是指舞蹈比賽的發起、策劃、 執行、到最後檢討的主要辦理單位;在國內實際主辦舞蹈比 賽 的 單 位 包 括 政 府 單 位、舞 蹈 協 會、私 人 舞 蹈 學 苑、商 會 等 。. 四、裁判評審 本 文 所 指 之 「 裁 判 」 為 仲 裁 者 之 相 等 名 詞 ,「 評 審 」 為 裁 判評判之動作行為。本研究所探討之裁判評審制度,包括裁 判資格之限定、裁判人數、評審時間、評審基準重點、計分 與統計方式等。. 五、選手分級 在 運 動 競 技 場 上 ,「 分 級 」 可 為 依 年 齡 分 不 同 等 級 , 或 技. 6.

(16) 術 程 度 之 等 級 , 有 高 低 級 次 之 意 味 ;「 分 組 」 則 通 常 指 依 身 份 不同之組別,同一組別可能有不同級次。本研究所探討之選 手分級分組制度,包括依身份、技術程度與年齡之不同分組 方式。. 7.

(17)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文獻探討與觀察訪談,將參考國際及台灣有關國際 標準舞歷史緣起,探討國際標準舞界的比賽狀況,並以作者 個人的觀察與訪問舞蹈界耆老及頂尖選手,歸納有關比賽公 平性之問題,再探討國際標準舞比賽規章及其他相關競賽制 度等文獻規定或論述,以初步建議可改善的執行方式。各小 節依次如下:國際標準舞的緣起與現狀、國際標準舞競賽之 問題、解決競賽問題之參考。. 第一節 國際標準舞的緣起與現狀 國際標準舞由於曾有交際舞、社交舞、競技舞、標準舞 等名稱,甚至少數老一輩長者還存有「非法地下舞廳所跳的 舞」之負面印象,故欲澄清國際標準舞之意義與價值,需先 介紹國際標準舞的緣起,接著再進一步了解國際標準舞的比 賽以及台灣國際標準舞狀況。. ㄧ、國際標準舞緣起 「 國 際 標 準 舞 」 原 名 為 “ 社 交 舞 ”( B a l l r o o m D a n c i n g ), 原為歐洲貴族宮庭大廳舉行的交誼舞會,法國大革命後民間 開始流行,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美舞蹈界人士集會於英國 倫敦,廣泛研究傳統的宮廷舞、交際舞及各種土風舞等,融 合整理,釐定技術、規則,再經過逐漸改良創新制定為標準 舞 , 遂 風 行 全 球 獲 得 普 遍 熱 烈 愛 好 ( 林 幼 萍 , 1 9 9 8 )。 社 交 舞 歷經百年多來的演進,內容已不僅於社交而已,而朝向高技. 8.

(18) 巧的競技方面發展,且經國際間不斷比賽與技術交流,並在 1924 年 由 英 國 的 職 業 教 師 組 成 社 交 舞 協 會,並 納 入 皇 室 舞 蹈 教 師 協 會 ( 楊 昌 雄 , 2 0 0 0 ), 透 過 政 府 的 支 持 下 , 集 合 了 社 交 舞各方面的專家,將當時各種舞蹈的舞姿、舞步及跳法加以 系統化,共同制定了相關競技與資格鑑定規則,包括舞蹈理 論、技巧、音樂、服裝等競技的標準,且為它國所遵循,遂 由 「 國 際 標 準 舞 ( International Ballroom Dancing ,IBD) 一 詞 以 替 代「 社 交 舞 」 , 以 示 表 演 、 競 技 之 區 別( 李 玉 蘋 , 1 9 9 7 )。 當時正式頒佈的華爾茲、探戈、狐步、快步四種舞的步 伐 , 其 實 只 是 國 際 標 準 舞 中 的 摩 登 舞 ( M o d e r n D a n c e ), 之 後 才 又 增 加 了 圓 舞 曲 。 拉 丁 舞 ( Latin Dance) 的 部 份 則 要 等 到 1960 年,非 洲 和 拉 丁 美 洲 一 些 國 家 的 民 間 舞 經 過 了 規 範 加 工 後,才又增加了包括:倫巴、恰恰恰、捷舞、森巴和鬥牛舞 等五種舞。至此才確定摩登舞項有華爾滋、探戈、圓舞曲、 狐步與快四步,拉丁舞項有倫巴、恰恰恰、捷舞、森巴和鬥 牛 舞 , 共 計 有 十 項 舞 科 ( 劉 建 軍 , 2 0 0 4 )。 國際標準舞在現今社會中,已有相當多人口參與此活 動。國際標準舞屬於雙人舞,由於簡單易學,又具有相當的 社交功能,可同時緩和現代人緊張的生活步調(伍曼麗、朱 守 鳳 , 1 9 9 9 )。 近 幾 年 來 在 電 視 與 電 影 等 媒 體 的 推 波 助 瀾 之 下,國際標準舞風行的程度似乎達到前所未有的盛況,更加 以 合 併 藝 術 表 演 的 模 式 來 進 行 舞 蹈( A l y s s a R o e n i g k, 2 0 0 6 )。 從 國 際 標 準 舞 的 緣 起 視 之 , 其 實 可 得 知 其 名 Ballroom Dancing 原 意 並 非 國 際 統 一 標 準 舞 蹈 之 意 , 而 是 起 源 歐 洲 宮 庭 大 廳 舉 行 的 交 誼 舞 會 , 近 年 來 已 正 名 為「 運 動 舞 蹈 」 ( Dance S p o r t ), 並 納 入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成 為 正 式 的 運 動 項 目 , 但 該 名. 9.

(19) 詞字義範疇廣泛,包含標準舞、拉丁舞、社交舞、土風舞、 韻律舞、搖滾舞、流行舞等各項舞蹈,顯然無法單獨代表國 際標準舞,故使用之層面仍不廣泛;為使本研究定義易為他 人了解,故仍延用「國際標準舞」名詞。 國際標準舞十項舞科的發源地與特性等各自不同,李少 華 ( 1999) 將 其 歸 納 如 下 : ( 一 ) 華 爾 滋 ( Wa l t z ) 源起於十七世紀左右德國鄉間的土風舞,具有優美、柔 和的特質,抒情中帶有些許浪漫與憂鬱氣息,是歷史悠久, 最受人喜愛的舞蹈之一。現今的華爾滋已經過改良,融合瑞 士 及 奧 地 利 等 地 的 土 風 舞 "維 也 納 華 爾 滋 "的 特 性 , 並 將 音 樂 的速度放慢而成,舞步以旋轉為主體精髓所在。 ( 二 ) 探 戈 ( Ta n g o ) 起源迄今尚無定論,有人以為它是源於阿根廷、巴西、 甚至墨西哥;也有人以為它是吉普賽人的舞蹈。由於探戈舞 姿怪異,可說是摩登舞系列中最特殊者,無論握持、音樂性 格 、 移 動 、 舞 步 ….等 , 都 與 其 他 摩 登 舞 不 同 。 現 今 之 標 準 探 戈為英國式,音樂抑揚頓挫,剛強有力,令人熱血沸騰,舞 蹈風格充滿豪邁精神。 ( 三 ) 狐 步 ( Fox Trot) 發源國應為英國,但已不可考,因於二十世紀初在美國 大為流行,故後來其舞步相當具有美國風;在行雲流水的動 作中,充滿悠閒、輕鬆、流暢、優美的特性。然而競技所延 伸出的一些高難度動作與流暢特性,需有深厚的基礎才行, 故一般選手皆認為狐步是最難拿捏的一項舞科。 ( 四 ) 快 四 步 ( Quick Step). 10.

(20) 發源國應為美國,為摩登舞中較快速的一種舞蹈,動作 伶俐、輕快,舞步是以直線輕快移動為主軸。由於快步舞音 樂節奏較快,一般人會誤解舞動時也須跟著急如星火滿場飛 舞,其 實 高 級 舞 者 都 會 恰 如 其 分 的 掌 握 音 樂 節 奏,快 慢 有 序 , 所 謂 “靜 如 處 子 、 動 如 脫 兔 ”, 更 能 淋 漓 盡 致 的 比 喻 快 四 步 的 魅力,表現其輕快活潑的本質。 ( 五 ) 圓 舞 曲 ( V i e n n e s e Wa l t z ) 歷史最悠久的舞種,又稱為維也納華爾滋或宮廷舞,因 具有歡愉及自由氣氛,故極受歡迎。圓舞曲步法不多,多以 快速的左右旋轉動作交替,繞著舞池飛舞,或加入原地左右 旋轉的動作,舞者裙擺飛揚,華麗多姿。 ( 六 ) 倫 巴 ( Rumba) 因 起 源 於 古 巴 , 故 又 稱 為 古 巴 倫 巴 。 在 17 世 紀 左 右 , 古 巴有許多黑人奴隸,由於深受壓迫,因生活困苦而產生悲傷 的民歌舞曲。慢慢的又演變成慵懶的音樂風,再加上拉丁美 洲特有的打擊樂器,而使倫巴轉變為羅曼蒂克風。今日的倫 巴舞已不再有悲傷的氣氛,但催眠式的演奏氣氛仍很濃,使 得倫巴舞更受歡迎。 ( 七 ) 恰 恰 恰 ( Cha- Cha- Cha) 起 源 於 中 美 洲 的 墨 西 哥、古 巴 等 地,它 是 曼 波 舞( M a m b o ) 的轉型,但今日的恰恰恰比曼波舞更流行,更受歡迎,主要 是這種舞給人一種明朗輕快的感受。因南美洲的土人將曼波 的 音 樂 演 奏 的 更 快,並 加 進 打 擊 樂 器 使 之 成 為 今 日 的 恰、恰 、 恰。曼波的舞姿較柔和,腰部扭動較大;恰、恰、恰的舞姿 較為活潑,步法乾脆俐落,不拖泥帶水。 ( 八 ) 捷 舞 ( Jive). 11.

(21) 捷 舞 是 典 型 的 美 國 舞 蹈,在 1940 年 先 流 行 於 美 國 南 部 , 不到幾年之間風行於全世界。它有明確的步法,揉合爵士和 卻 爾 斯 登 舞 ( Charleston) 的 精 華 而 獨 創 一 格 。 跳 法 約 可 分 兩種:一般社交場合中是六步吉魯巴,而標準舞是八步吉魯 巴,稱做. Jive。 基 本 上 兩 者 都 是 以 六 拍 來 完 成 一 個 基 本 步 ,. 只是六步較為悠閒懶散,而八步較有精神、變化較多。它是 一種十分放鬆自由的舞蹈,腳步十分輕盈活潑。 ( 九 ) 森 巴 ( Samba) 起 源 於 巴 西 的 里 約 熱 內 盧 , 1929 年 傳 入 美 國 , 而 後 又 傳 至 各 地。它 是 非 洲 人 和 南 美 人 的 綜 合 產 物,最 早 用 吉 他 演 奏 , 節拍較緩慢,帶有小夜曲式的情調,兼富熱情活潑的氣氛。 後來英國舞蹈家專程赴里約熱內廬去觀察蒐集當地森巴舞, 回國後將森巴舞做一番整理,並訂定步法名稱及統一跳法, 而成為目前的森巴舞。它是屬於移動性的舞蹈,像華爾玆、 探戈一樣,需繞著舞池轉。 ( 十 ) 鬥 牛 舞 ( Paso Doble) 本為西班牙之進行曲,音樂雄壯威武,舞蹈風格十分陽 剛。鬥牛舞是鬥牛而演變出的舞蹈,在鬥牛競技場入口上方 的銅管樂隊,總是不斷的演奏著進行曲,即西班牙所謂的鬥 牛舞音樂,形成鬥牛舞的靈感即來自於這種音樂。同樣的也 因為這種音樂才激發出鬥牛戲本身的腳步。簡言之,鬥牛舞 就是鬥牛戲的一種詮釋表現;男舞者的角色可比擬為鬥牛 士,女舞者則代表用以吸引公牛注意的紅斗篷。但鬥牛舞是 否應歸類到拉丁美洲舞,引人爭議,因為它源自於西班牙, 屬歐洲舞蹈。. 12.

(22) 表 2-1 摩 登 舞 之 內 容 速 度( 小 舞 種 名. 英 文 名. 發 源 地. 節 拍. 別 稱 節 /分 ) 慢 華 爾 茲 、 三 步. 華 爾 茲. Wa l t z. 德 國. 3/4. 30 舞 、 圓 舞. 探 戈. Ta n g o. 阿 根 廷. 2/4. 40. 歐 洲 探 戈. 狐 步. Foxtrot. 英 國. 4/4. 30. 慢 狐 步. 快 四 步. Quick Step. 美 國. 4/4. 50. 快 四 步. 維 也 納 華. Vi e n n e s e 奧 地 利. 6/8. 60. 快 三 步. 爾 茲. Wa l t z.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劉 真 ( 2004). 表 2-2 拉 丁 舞 之 內 容 速 度( 小 舞 種 名. 英 文 名. 發 源 地. 節 拍. 別 稱 節 /分 ). 倫 巴. Rumba. 古 巴. 4/4. 27. 恰 恰 恰. Cha-cha-cha. 墨 西 哥. 4/4. 30. 森 巴. Samba. 巴 西. 2/4 或 4/4. 50. 鬥 牛 舞. Paso Double. 西 班 牙. 2/4 或 6/8. 62. 捷 舞. Jive. 美 國. 4/4. 44.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劉 真 ( 2004). 13. 牛 仔 舞.

(23) 二、國際標準舞比賽 在 1 9 4 7 年 時,德 國 柏 林 曾 舉 行 第 一 屆 世 界 標 準 交 誼 舞 錦 標 賽 , 但 知 名 度 與 重 要 性 不 如 於 1950 年 英 國 世 界 舞 蹈 組 織 ICBD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Ballroom Dancing,1994 年 更 名 為 W D D S C , Wo r l d D a n c e A n d D a n c e S p o r t C o u n c i l ) 於 “ 黑 池 ” 舉 辦 的 黑 池 舞 蹈 節 ( B l a c k p o o l D a n c e F e s t i v a l 1 9 5 0 ), 後來黑池國際標準舞比賽從此成為每年五月世界性的大賽 ( 維 基 百 科 , 2 0 0 1 )。 1960 年,非 洲 和 拉 丁 美 洲 一 些 國 家 的 民 間 舞 經 過 了 規 範 加工後,又增加了拉丁舞的比賽,包括五種舞:倫巴、恰恰 恰、捷舞、森巴和鬥牛舞。所以後來國際標準舞比賽主要分 為摩登舞與拉丁舞兩大項。在摩登部分比賽項目包括:華爾 滋、探戈、圓舞曲、狐步與快四步;拉丁的比賽項目則為倫 巴、恰恰恰、捷舞、森巴跟鬥牛舞,共計有十項舞科(劉建 軍 , 2 0 0 4 )。 1992 年 國 際 標 準 舞 被 列 為 奧 運 會 表 演 項 目。隨 後 國 際 標 準 舞 又 改 稱 為 「 運 動 舞 蹈 」( D a n c e S p o r t ), 被 計 劃 納 入 體 育 運 動 項 目 。 l995 年 6 月 , 國 際 運 動 舞 蹈 總 會 IDSF (International Dance Sport Federation )正 式 加 入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觀 察 會 員 ,目 前 該 會 員 國 已 達 七 十 四 個 。 1997 年 9 月 4 日 , 該 會 正 式 成 為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會 員 。 1997 年 運 動 舞 蹈 被 芬 蘭 世 界 運 動 會 列 入 比 賽 項 目,隨 後 於 1998 年,又 被列入為第十三屆泰國曼谷亞運的示範運動項目(中華民國 體育舞蹈運動協會,. 1 9 9 3 )。. 2000 年 國 際 標 準 舞 再 次 成 為 雪 梨 奧 運 會 表 演 項 目,甚 至 在 2 0 0 8 年 北 京 奧 運 會 中 可 能 成 為 正 式 的 比 賽 項 目,所 以 可 見. 14.

(24) 國際標準舞比賽在國際運動比賽中的重要性。. 三、台灣國際標準舞 台 灣 國 際 標 準 舞 發 展 如 自 1945 年 光 復 算 起 , 至 今 已 60 餘年,早期舞蹈界於戰後百廢待舉、經濟蕭條、一般人無經 濟條件學習跳舞的惡劣環境下,發展國際標準舞可謂篳路藍 縷 , 並 由 於 1950 年 政 府 全 面 禁 舞 , 更 是 雪 上 加 霜 。 政 府 直 到 1985 年 才 解 禁,導 致 臺 灣 國 際 標 準 舞 正 式 全 面 發 展 之 起 步 較 晚(中華民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 1 9 9 3 )。. 國際標準舞當然不是從光復後突然冒出來,其實早在日 據 時 代 , 日 本 人 就 在 台 灣 成 立 國 際 標 準 舞 協 會 , 當 時 稱 為「 台 灣 社 交 舞 蹈 教 師 協 會 」, 創 辦 人 為 日 本 小 島 老 師 ; 在 光 復 之 後 此協會則改由賴木煌接棒,而在那時民風封閉的時代,第一 位赴日學舞者蔡增添,從日本高等學院社交舞蹈學系畢業 後,緊 接 著 在 1953 年 羅 來 照 相 館 辦 理 研 習 課 程,許 多 舞 蹈 新 知識開始流入,對台灣舞蹈界帶來不小衝擊。 1970 年 , 中 華 民 國 國 際 標 準 舞 蹈 協 會 成 立 , 當 時 理 事 長 為 張 傳 琬 ; 1972 年 , 台 北 市 舞 蹈 協 會 成 立 ( 陳 湘 、 林 文 岳 , 1 9 9 8 ), 總 幹 事 為 許 興 旺 ; 1 9 7 3 年 4 月 2 9 日 則 由 張 傳 琬 及 許 興旺在台北國際學舍辦理第一次國際標準舞比賽,當時的評 審為全日冠軍毛塚鐵雄,比賽結果為:職業摩登冠軍-周東 銘、陳 玉 葉;職 業 拉 丁 冠 軍 - 戴 文 富、劉 秀 雲( 黃 輝 煌,2 0 0 2 ) 。 1994 年 ,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舞 蹈 協 會 成 立 , 理 事 長 為 葉 榮 裕 ; 該 會 並 於 同 年 底 於 台 北 林 口 體 育 場 舉 辦「 1994 中 華 民 國 世 界 盃 體 育 運 動 舞 蹈 錦 標 賽 」, 有 中 華 民 國 、 英 國 、 美 國 、 德國、俄羅斯、荷蘭、丹麥、義大利、澳大利亞、加拿大、. 15.

(25) 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尼、香港等國共 襄盛舉、場面盛況空前,比賽結果我國獲得標準舞第三名、 第 八 名 , 拉 丁 舞 第 六 名 、 第 七 名 。 1995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舞 蹈 協 會 加 入 全 國 體 育 總 會 成 為 團 體 會 員 ; 7 月 28 日正式成為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正式單 項 會 員。1996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舞 蹈 協 會 正 式 成 為 國 際 舞 蹈 運 動 總 會 會 員 國,1997 年 9 月 4 日 該 會 正 式 成 為 國 際 奧 會 (I.O.C)正 式 會 員 。 1998 年 12 月 運 動 舞 蹈 列 入 第 十 三屆泰國曼谷亞運示範項目,我國並奪得一金一銀佳績(中 華 民 國 體 育 舞 蹈 運 動 協 會 , 1 9 9 3 )。 近年來我國國際標準舞隨著各界的大力推廣,發展迅 速,比賽場次也逐年增加;例如根據「舞世界」月刊雜誌所 刊 登 之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最 新 訊 息 ( 李 少 華 , 2 0 0 5, 2 0 0 6 ), 台 灣 從 2006 年 1 月 至 12 月 一 年 的 時 間,舉 辦 之 比 賽 共 計 有 88 場 , 而 每 一 場 比 賽 多 又 分 為 職 業 A、 B、 C 組 、 職 業 新 星 A 、 B 組 、 業 餘 A、 B 組 、 壯 年 A、 B 組 、 長 青 組 、 新 人 組 、 準 新 人 組 、 社 交 組 、 大 專 組 、 公 教 組 、 社 會 組 等 16 組 , 每 組 又 分 為 摩 登 舞 與 拉 丁 舞 兩 類,甚 至 有 單 項 比 賽 或 表 演 賽、團 體 賽 , 而每一冠軍對有兩人,依此計算標準,台灣每年將可能產生 5 6 3 2( 8 8 場 × 1 6 組 × 2 類 舞 科 × 2 人 ) 人 次 以 上 之 冠 軍 選 手 ( 如 表 2 - 3 ), 由 此 可 見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場 次 與 冠 軍 選 手 之 浮 濫 程 度。. 16.

(26) 表 2-3 國 際 標 準 舞 一 般 分 組 表 及 得 獎 總 人 數 估 計 編 號. 組 別. 摩 登 舞. 拉 丁 舞.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1.. 職 業 A 組. 2. 2. 2. 2. 2. 2. 2.. 職 業 B 組. 2. 2. 2. 2. 2. 2. 3.. 職 業 C 組. 2. 2. 2. 2. 2. 2. 4.. 職 業 新 星 A 組. 2. 2. 2. 2. 2. 2. 5.. 職 業 新 星 B 組. 2. 2. 2. 2. 2. 2. 6.. 業 餘 A 組. 2. 2. 2. 2. 2. 2. 7.. 業 餘 B 組. 2. 2. 2. 2. 2. 2. 8.. 壯 年 A 組. 2. 2. 2. 2. 2. 2. 9.. 壯 年 B 組. 2. 2. 2. 2. 2. 2. 10. 長 青 組. 2. 2. 2. 2. 2. 2. 11. 新 人 組. 2. 2. 2. 2. 2. 2. 12. 準 新 人 組. 2. 2. 2. 2. 2. 2. 13. 大 專 組. 2. 2. 2. 2. 2. 2. 14. 社 會 組. 2. 2. 2. 2. 2. 2. 15. 社 交 組. 2. 2. 2. 2. 2. 2. 16. 公 教 組. 2. 2. 2. 2. 2. 2. 32. 32. 32. 32. 32. 32. 人 次 小 計 單 場 比 賽 冠 軍 人 次. 64 人. ( 88 場 ×64 人 = 5632 人 次 ). 單 場 比 賽 得 獎 總 人 次. 192 人. ( 88 場 ×192 人 = 16896 人 次 ).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17.

(27) 在 表 2-3 中,如 以 組 別 分 組 狀 況 視 之,可 得 知 有 依 技 術 、 年 齡 及 身 份 等 三 種 分 組 以 上 之 依 據 , 技 術 分 組 是 職 業 A、 B 、 C 組 、 職 業 新 星 A、 B 組 、 業 餘 A、 B 組 、 準 新 人 組 、 新 人 組 等 ; 年 齡 分 組 是 壯 年 A、 B 組 、 長 青 組 , 有 些 比 賽 還 有 青 少 年組;身份分組是大專組、公教組、社會組。至於社交組則 未知其分組之依據。所以一般觀眾或初參賽者,可能會對於 分組分式感到混淆,對實際參賽選手來說,也將困擾於不知 參加何組比賽比較容易奪冠,但基於體力因素卻又無法參加 太多組別。 再以主辦單位為分析焦點,根據舞世界月刊比賽預告統 計 結 果 ( 李 少 華 , 2 0 0 5 , 2 0 0 6 ), 8 8 場 比 賽 之 主 辦 單 位 多 達 67 個 , 分 別 為 協 會 、 公 司 或 私 人 舞 蹈 社 , 其 中 更 有 30 場 是 由私人舞蹈學苑所主辦。由此可發現,似乎任何舞蹈老師或 舞蹈社都可舉辦國際標準舞的比賽,從主辦單位的分歧與複 雜,比賽結果之公信力有待評估。經查臺灣地區獲教育部登 記 有 案 之 舞 蹈 團 體 約 有 三 十 餘 個 ( 教 育 部 , 2 0 0 5 ), 未 正 式 獲 准登記但有實質運作之社會團體,更超過數百個,故難免在 舞技及人員素質上產生良莠不齊的情形。 雖然每年近百場比賽可能造成諸多不合理與比賽不公平 的現象,但此項運動所形成的休閒產業其實頗為龐大,且潛 力雄厚。例如比賽需有專門的舞鞋、舞衣、飾品等,形成周 邊產業供應場商的蓬勃興起,舉辦大型知名的比賽,常吸引 上千觀眾買票進場欣賞,近來並常有電視轉播,帶動企業投 資比賽及廣告行銷。由於運動特質上賞心悅目、深具表演性 質,且空間場地較不受限制,故比賽冠軍選手常受邀至電視 媒體與各種公開活動演出,也形成一種表演藝術產業。近年. 18.

(28) 來大量興起之健身房俱樂部,也往往少不了國際標準舞課 程,亦有舞者自行開設舞蹈補習班授徒,故投入本項運動的 參加者與參觀者越來越多,其所形成的運動休閒產業也將越 來越龐大。 比賽多雖然對產業有幫助,但如果不重視比賽公平性問 題,短 期 內 也 許 看 不 出 影 響,但 每 年 頒 發 五 千 多 個 冠 軍 頭 銜 , 長期將可能導致參賽選手與觀眾的參加意願低落,產業蓬勃 的發展也可能只是一種泡沫化的假象。 另舞蹈雜誌也常刊登國際標準舞競賽不公平之爭議,僅 舞 世 界 月 刊 單 一 雜 誌 在 1999 年 到 2006 年 精 華 版 所 刊 登 抗 議 國 際 標 準 舞 競 賽 不 公 平 的 投 稿 就 有 5 2 篇。其 中 陳 上 吉( 2 0 0 1 ) 曾提出,目前的舞蹈環境有些缺失,導致時有怨言,以致哀 天 怨 地 、 多 所 批 評 …以 目 前 國 內 職 業 分 ABC 組 而 言 , 實 在 勞 民 傷 財 。 徐 新 龍 ( 2002) 也 指 出 有 關 場 次 密 集 的 問 題 , 為 什 麼全國比賽的場次那麼多,為什麼同一天撞期的那麼多,為 名?為利?為名利雙收?亦或真心推廣舞蹈運動?為什麼全 國沒有一個管制的單位? 甚至許多學者針對國際標準舞比賽評審公正性進行研 究 ; 在 楊 昌 雄 ( 1995) 的 研 究 中 , 曾 提 出 國 際 標 準 舞 選 手 及 觀眾對評審的公正性與客觀性認同度低,而且建議評審應認 真、公 正 的 執 法,不 可 循 私,否 則 國 際 標 準 舞 運 動 前 景 不 佳 。 楊 昌 雄 ( 2000) 又 說 裁 判 的 判 決 相 當 分 岐 , 可 見 舞 蹈 運 動 比 賽 確 實 不 客 觀 。 曾 盟 堡 ( 2 0 0 1 ) 則 以 FA C E T S 軟 體 進 行 多 層 面 Rasch 模 式 分 析 第 十 三 屆 亞 運 會 舞 蹈 運 動 標 準 舞 比 賽 決 賽 裁判員裁決情形,指出八位裁判員中有兩位整體表現不良, 且有一位出現四次不當判決。這些現象皆顯現比賽存在公平. 19.

(29) 性之問題,且主要出現在評審制度層面問題。. 四、小結 由上述小節之探討可得知國際標準舞在國際禮儀與競賽 的重要性,但須重視的是目前國內比賽已出現紛亂情形,其 長期影響可能甚大。茲摘錄本節重點分列如下: (一)國際標準舞的重要性 1.國 際 標 準 舞 是 國 際 禮 儀 : 國 際 標 準 舞 是 國 際 上 正 式 社 交宴會所進行的舞蹈,代表一種國際禮儀。 2.國 際 標 準 舞 為 國 際 競 賽 項 目 : 亞 奧 運 常 將 國 際 標 準 舞 列為示範運動項目或表演項目,未來甚至可能成為奧運正式 比賽。 3.國 際 標 準 舞 是 一 項 休 閒 產 業 : 若 不 論 公 平 性 問 題 , 比 賽多將有助於產業的短期經濟發展。 (二)國際標準舞之正名 1.運 動 舞 蹈 : 目 前 改 名 之 趨 勢 , 但 範 圍 過 廣 , 不 足 以 突 顯本項舞蹈之獨特性。 (三)國內比賽紛亂的情形 1.每 年 全 國 性 比 賽 比 賽 約 百 場 , 主 辦 單 位 無 限 制 , 且 良 莠不齊。 2.每 年 產 生 冠 軍 選 手 高 達 五 千 多 人 次 , 季 軍 以 上 更 高 達 上萬人次。 3.同 場 比 賽 分 太 多 組 、 分 組 依 據 太 多 , 選 手 難 以 選 擇 , 觀眾易混淆。 4.一 般 選 手 及 觀 眾 對 評 審 的 公 正 性 與 客 觀 性 認 同 度 低 , 甚至出現評審不當判決之情形。. 20.

(30) 第二節 國際標準舞競賽問題之探討 由 文 獻 探 討 中,發 現 目 前 國 內 比 賽 已 出 現 紛 亂 情 形,進 行分析後歸納影響比賽公平性的主要問題癥結在於競賽制 度。故本節針對明文規定之競賽制度與一般比賽常態模式詳 細探討,以歸納影響比賽公平性的細項問題內容。. 一、全國運動舞蹈規章 根據前述文獻探討結果,本研究將主要影響比賽公平性 因素與問題歸納為主辦單位、裁判制度與選手分級分組等三 大面向問題,這三大問題點均屬於競賽制度規定範疇,故應 深入探討國內競賽制度之規定內容。但目前國內尚無統一的 國際標準舞競賽制度規定,只有「全國運動舞蹈規章」內容 接近競賽制度範疇。該規章由中華民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訂 定,於 1999 年 經 中 華 民 國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審 定,並 報 請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核 備 , 與 國 際 舞 蹈 運 動 總 會 ( International Dance Sport Federation , I.D.S.F)舞 蹈 運 動 規 則 相 容,但 因 該 協 會 非 政府部門,對台灣舞蹈界仍缺乏強制性之規範力。 其規章明定國際標準舞比賽之各項工作及標準,茲摘錄 重點如下: (一)籌辦規則 1.中 華 民 國 體 育 舞 蹈 運 動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該 協 會 ; 是 管 理中華民國舞蹈運動之組織。 2.舞 蹈 運 動 比 賽 區 域 分 為 鄉 鎮 市 區 級 、 縣 市 區 級 、 省 市 級、區 域 性、全 國 性 與 國 際 性 等 六 級,於 規 章 中 第 貳 條. 定義. 第三項舞蹈運動比賽分類;縣市區級比賽、省市級比賽、中. 21.

(31) 華民國舞蹈運動錦標賽每年各舉辦一次。該協會對區域性、 全國性舞蹈運動比賽,及舉辦國際性舞蹈運動比賽,具有核 准與管理權力。 3.各 區 所 主 辦 的 比 賽 必 須 適 度 減 低 該 地 區 內 比 賽 間 之 衝 突、須在比賽規定的天數前通知該協會、須繳納權利金及保 證金。 4.由 該 協 會 能 主 辦 選 拔 賽 , 目 的 在 甄 選 優 勝 選 手 參 與 國 際舞蹈運動比賽,亦即為國手選拔。 (二)裁判制度 依 據 辭 海 之 解 釋 ,「 裁 判 」 為 法 律 名 詞 , 依 法 裁 決 判 定 兩 方的爭執。但本文所指裁判,是體育比賽中負責維持賽場秩 序,執行比賽規則的人物。許多國際比賽中的裁判必須從比 賽雙方的國家以外的第三國中選出,為的就是能公平客觀的 裁決比賽。 江 欣 二 ( 2002) 指 出 , 任 何 運 動 競 賽 能 受 歡 迎 的 基 本 條 件 , 在 其 公 正 性 …裁 判 技 術 的 優 劣 , 將 會 影 響 比 賽 結 果 。 任 何比賽之規則皆為公平性而制定,但所有規則的執行判定為 之 在 人 , 比 賽 中 …裁 判 具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 是 法 官 、 是 執 法者。 在國際標準舞比賽中,對於裁判制度方面的規範如下: 1.比 賽 承 辦 單 位 應 在 比 賽 日 規 定 的 天 數 前 向 該 協 會 提 出 裁判建議名單,該協會保有修正裁判名單之權力。 2.合 格 裁 判 指 必 須 經 該 協 會 裁 判 辦 法 或 國 際 總 會 (IDSF) 證明具裁判資格者。 3.裁 判 長 必 須 負 責 和 承 辦 單 位 協 議 後 ,決 定 競 賽 總 回 合 數及每回合、每梯次的選手數,並確認計分系統能正確無誤. 22.

(32) 的完成成績統計。 4.裁 判 對 於 選 手 之 表 現 必 須 獨 立 裁 判 與 評 分 , 不 得 受 選 手之頭銜、聲望、名氣或在其他競賽的表現、在先前回合或 先前舞曲的表現有所影響。 5.技 術 裁 判 負 責 觀 察 指 定 舞 步 競 賽 時 ,選 手 是 否 遵 照 指 定 舞 步 規 定 ,有 違 反 事 件 必 須 向 裁 判 長 報 告 。 6.每 一 回 合 的 資 格 賽 中 ,每 位 裁 判 必 須 圈 選 裁 判 長 所 規 定的選手對數;決賽時,每位裁判必須就每首競賽舞曲給所 有選手不同名次也就是序位法。 7.全 國 錦 標 賽 、 國 家 選 拔 賽 , 至 少 7 名 裁 判 。 團 體 隊 型 舞 比 賽、省 市 級 錦 標 賽 或 選 拔 賽、區 域 錦 標 賽、全 國 邀 請 賽 , 至少裁判 5 名。團體對抗賽和縣市級比賽,至少裁判 3 名。 8 . 每 支 舞 蹈 的 最 短 音 樂 長 度 均 在 7 0 - 1 0 0 秒,每 支 舞 蹈 音 樂之最大長度應由裁判長決定,且需讓所有裁判完成評分。 (三)選手分級 詹 勝 淵 ( 2002) 指 出 分 級 的 主 要 考 量 是 確 立 比 賽 的 公 平 性,但是就比賽競爭性而言,為維持高水準的比賽,分級的 要 領 必 須 深 入 研 究 。 亦 即 分 級 越 細 密 , 比 賽 越 公 平 …然 精 彩 度及競賽水準亦降低,所以取得一個公平的範圍加以分級, 同時兼顧競技與公平兩方面的考量,一直是許多專家致力研 究的工作。 在國際標準舞比賽中,對於選手的分級規範為: 1.所 有 參 賽 的 選 手 ,必 須 是 IDSF 或 該 協 會 組 織 的 團 體 會 員。包含所選派在該協會主辦或該協會協辦的比賽;且選手 必 須 在 前 12 個 月 內 沒 有 被 該 協 會 或 該 協 會 所 屬 團 體 會 員 及 任 何 IDSF 會 員 組 織 註 銷 其 選 手 身 分 。. 23.

(33) 2.舞 蹈 運 動 比 賽 依 選 手 身 份 、 年 齡 與 程 度 分 組 進 行 ; 舞 蹈運動選手身份分別為學生、業餘與職業等三種;舞蹈運動 選手年齡分為少年、青少年、青年、成年、壯年與長青等六 級;舞蹈運動學生與業餘身份選手程度分為單項、新人、乙 組與甲組等四級;舞蹈運動職業身份選手程度分為新星與職 業等二級。 3.每 一 年 齡 層 和 舞 蹈 種 類 及 依 技 術 層 級 不 同 將 分 為 四 個 層級;單項依程度不同,又分為三個等級。當選手在該級敘 級場次第一名或在較高技術的敘級場次裏有入圍決賽,可得 技 術 積 分 一 點。除 甲 組 選 手,選 手 在 該 級 得 到 三 個 技 術 積 分 , 就必須升級。 4.選 手 以 其 比 賽 等 級 區 分 , 不 得 參 加 兩 者 中 較 低 級 數 以 下之組別競賽。只能參加自己等級及高一級的比賽。 5.全 國 性 比 賽 , 應 由 省 市 級 比 賽 優 勝 選 手 報 名 參 賽 ; 省 市級比賽,應由縣市區級比賽優勝選手報名參賽。 6.督 察 有 權 利 和 義 務 依 證 明 文 件 來 裁 定 更 改 選 手 所 能 參 賽的年齡、技術組別。 本規章內容長雖達兩萬餘字,詳細周延以期制定統一標 準規範,但主要問題在於該協會非政府單位,規章非政府法 條,對台灣舞蹈界缺乏強制性規範,故國內多數國際標準舞 比賽均未依其規章辦理,而呈百家爭鳴之混亂現象。 歸納本規章的重點如下: (一) 主辦問題 1.除 鄉 鎮 市 區 級 無 限 制 比 賽 場 次 外 , 明 定 縣 市 區 級 、 省 市級等比賽每年各舉辦一次,並避免該地區內比賽間之衝 突。足見規章中已思考如何避免比賽場次過多的情形。. 24.

(34) 2.區 域 性 以 上 重 要 舞 蹈 運 動 比 賽 , 都 需 向 該 協 會 申 請 、 繳納權利金與保險金,並由該協會核准才能舉辦,本項規範 可能是導致大部份的比賽均不遵守本規章之主因。 (二) 裁判問題 1.明 確 規 定 裁 判 長 、 裁 判 、 技 術 裁 判 與 督 察 的 職 權 , 與 不同層級比賽的裁判最少人數,以及規定指定舞步、比賽時 間與每梯次選手數的決定,是本規章之優點。 2.合 格 裁 判 及 比 賽 所 聘 之 裁 判 名 單 均 需 由 該 協 會 來 認 定 核准,也可能是導致大部份的比賽均不遵守本規章之因。 3.序 位 評 分 法 雖 有 便 利 性 優 點 , 但 在 多 組 比 賽 中 , 無 法 區辨不同組別的實力差距,故在體操及跳水等審美運動比賽 中,均採十分制評分法。 4.規 章 無 訂 定 裁 判 評 審 基 準 , 在 此 種 主 觀 審 美 的 運 動 比 賽中,似是缺憾之處。 (三) 選手問題 1.本 規 章 優 點 在 於 明 定 分 組 及 分 級 方 式 , 並 規 定 技 術 積 分 以 作 為 晉 級 的 依 據,由 督 察 確 認 選 手 的 參 賽 組 別 是 否 恰 當。 2.規 定 縣 市 區 級 比 賽 優 勝 選 手 才 能 參 加 省 市 級 比 賽 ; 省 市級比賽優勝選手才能參加全國性比賽,亦為實力層級分明 的良策。 3.規 章 敘 明 分 組 方 式 包 括 身 份 、 年 齡 與 程 度 三 種 , 每 一 層次又分四級或三級,故分組分級方式頗為複雜。 4.選 手 需 為 該 協 會 會 員 之 規 定 較 不 合 常 理 。. 二、一般國際標準舞競賽籌辦制度 雖然「全國運動舞蹈規章」規定詳細明確,但仍有部份. 25.

(35) 缺點,且多半主辦單位僅依循前人傳統的模式來辦理。從研 究文獻、舞蹈雜誌報導與比賽廣告訊息中對於一般國際標準 舞 比 賽 的 制 度 規 定 或 辦 理 常 態 之 優 缺 點,經 本 研 究 彙 整 如 下。 (一)比賽的申請舉辦 1.一 般 舞 蹈 協 會 或 個 人 舞 蹈 學 苑 均 能 主 辦 比 賽 , 無 需 向 政府單位或其它單位申報。 2.決 定 比 賽 名 稱 後 於 舞 蹈 相 關 雜 誌 刊 登 廣 告 、 印 製 傳 單、海報寄發各舞蹈教室。 3.租 借 飯 店 、 各 大 學 校 體 育 館 或 坊 間 舞 場 為 比 賽 場 地 , 但不一定是標準舞蹈場地。 4.由 於 協 會 多 、 各 辦 比 賽 , 所 以 一 年 中 之 比 賽 常 超 過 百 場,選 手 分 散 或 疲 於 奔 命,導 致 比 賽 水 準 低 落( 陳 臻 蓉,2 0 0 3 ) 。 (二)裁判聘請與評審方式 1.裁 判 名 單 於 大 會 秩 序 冊 事 先 公 佈 , 多 為 舞 蹈 界 知 名 前 輩選手,但不一定具有裁判證。 2.評 審 有 時 僅 3-5 人 , 但 有 時 甚 至 多 達 十 數 位 。 不 同 組 別又往往有不同裁判。 3.為 了 節 省 比 賽 時 間 , 往 往 超 過 8-10 對 選 手 同 場 競 技 , 以致常發生碰撞或動彈不得;但一首舞曲時間約僅 1 分鐘 多,裁判必須觀看每組選手動態跳舞,時間實有不足。 4.無 明 確 規 定 評 審 基 準 比 例 , 評 比 缺 乏 類 似 音 感 節 奏 、 技巧難度等明確的評分標準,評審與給分全交由裁判自由心 證評分,導致參賽選手不知自己實力優劣何在,需加強哪部 份的訓練。參考國外評審重點,至少應包括:時間的掌控、 步 法 、 姿 勢 、 與 舞 伴 的 協 調、 音 樂 的 詮 釋( S e a n D r a k e s , 2 0 0 5 )。 5.評 分 均 採 序 位 法 方 式 , 無 法 區 辨 不 同 組 別 的 實 力 差. 26.

(36) 距。且裁判評分無需於評分單簽名,也等同於無需對自己的 評審負責。 6.比 賽 並 無 規 定 若 裁 判 之 子 女 或 學 生 參 加 比 賽 , 裁 判 必 須避嫌不予評分。 (三)選手參賽組別 1.比 賽 常 以 年 齡 、 身 份 與 技 術 三 種 分 組 方 式 同 時 存 在 。 多 分 為 職 業 A、 B、 C 組 、 職 業 新 星 A、 B 組 、 業 餘 A、 B 組 、 壯 年 A、 B 組 、 長 青 組 、 新 人 組 、 準 新 人 組 、 社 交 組 、 大 專 組、公教組、社會組等組。選手參賽難以抉擇、因體力限制 又無法全部參加,故常有組別沒人參賽,或是只有一組選手 參賽而直接拿冠軍,有時候則是大部份選手同時參加同一組 比賽而競爭激烈。 2.選 手 分 級 : 一 般 沒 有 限 定 分 級 參 賽 , 導 致 選 手 可 自 行 選擇組別參賽,使各組選手實力參差不齊。甚至一般以舞蹈 為業的職業組選手,還是常選擇非職業組別參賽,以求獲得 較佳名次。 整體來說,國內一般國際標準舞比賽多未依「全國運動 舞蹈規章」來辦理,只有少數環節與該規章相符,例如序位 法的評分方式、部份分組的模式。 國內比賽也無其他可供遵循的制度規定,只能依循前人 比賽之模式來辦理,比賽辦理時多未思考比賽可改善之處, 只是人人都想辦比賽,導致「目前國際標準舞比賽很多,但 觀眾卻不多。選手比觀眾多,甚至裁判比選手多(陳臻蓉, 2 0 0 3 )。 」 的 怪 現 象 , 實 是 令 人 憂 心 台 灣 國 際 標 準 舞 的 前 景 。. 27.

(37) 三、小結 由上述舞蹈規章審視與一般比賽籌辦模式之探討,可更 深入歸納國內現行比賽制度及實際狀況的問題點如下: (一) 主辦問題 1. 舉 辦 單 位 無 限 制,任 何 舞 蹈 協 會 或 舞 蹈 學 苑 都 可 舉 辦 比賽,卻不一定具公信力。 2. 比 賽 場 次 過 多 、 比 賽 時 間 衝 突 , 導 致 選 手 分 散 參 賽 , 實力水準不一,選手獲得金牌容易,但比賽品質低落。 3. 雖 然 規 章 明 定 比 賽 之 申 請 與 辦 理,但 由 於 非 政 府 單 位 訂定、非政府法規而缺乏強制性與公信力。 4.選 手 普 遍 均 認 為 比 賽 制 度 不 夠 完 善 客 觀 , 評 審 結 果 不 夠公正。 (二) 裁判問題 1.有 些 裁 判 無 裁 判 證 , 或 有 裁 判 證 者 卻 非 選 手 出 身 。 合 格裁判資格之取得,以及比賽裁判的聘請,應有更客觀標準 與明確的規定。 2.雖 「 全 國 運 動 舞 蹈 規 章 」 明 確 規 定 不 同 層 級 比 賽 裁 判 最少人數,但一般比賽時裁判人數卻時多時少。 3.每 首 比 賽 舞 曲 時 間 與 同 場 競 技 人 數 未 配 合 , 導 致 評 審 時間可能不足,選手可能碰撞或動彈不得。 4.序 位 評 分 法 雖 有 便 利 性 優 點 , 但 在 多 組 比 賽 中 , 無 法 區辨不同組別的實力差距。且評審單無需簽名,也等同於裁 判無需對自己的評審負責。 5.規 章 與 一 般 比 賽 均 無 訂 定 裁 判 評 審 基 準 , 在 此 種 主 觀 審美的運動比賽中,較難以服人。 6.裁 判 通 常 不 會 迴 避 評 審 自 己 的 子 女 親 人 或 學 生 , 難 免. 28.

(38) 瓜田李下引人爭議。 (三) 選手問題 1.實 際 比 賽 與 舞 蹈 規 章 均 以 身 份 、 年 齡 與 技 術 三 種 分 組 方式,並設立多達十數組參賽組別,頗為複雜混亂,選手參 賽難以抉擇、觀眾參觀一頭霧水,導致有些組別沒人參賽, 有些卻又競爭激烈。 2.選 手 通 常 未 依 照 規 定 分 級 參 賽 , 一 般 實 際 比 賽 也 無 督 察來審核裁定選手所能參賽的組別及級別。. 第三節 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性之探討 依據上節所歸納之影響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性的主要問 題現象,本節將從運動賽會管理、國際標準舞、其它類似國 際標準舞運動項目的相關文獻中,尋找可解決上述三大公平 性問題的參考執行方式。. 一、主辦單位問題 上節所歸納之主辦單位問題,包括: 1. 舉 辦 單 位 無 限 制 , 不 一 定 具 公 信 力 。 2. 比 賽 場 次 過 多 , 選 手 獲 得 金 牌 容 易 , 比 賽 品 質 低 落 。 3. 比 賽 之 申 請 與 辦 理 缺 乏 強 制 性 與 公 信 力 。 其 實 上 述 應 不 難 解 決 , 參 考 許 樹 淵 ( 2004) 於 其 所 著 運 動 賽 會 管 理 , 其 提 及 舉 辦 競 賽 之 申 請 與 準 則 :「 依 據 政 府 相 關 法規規定,全國性比賽需由地方政府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 請舉辦,學校層級比賽則由各大專院校向教育部申請。」現 行國際標準舞比賽多未符合政府相關規定,可歸屬為非正式. 29.

(39) 比賽;且「全國運動舞蹈規章」中規定由中華民國體育舞蹈 運動協會來審核各單位之比賽申請與選拔國手,也不合乎政 府相關規範的規定。 如果重要的國家級國際標準舞比賽,均能由地方政府或 大專院校向中央政府單位申請舉辦,其實即可解決上述比賽 場次過多、舉辦單位公信力等問題。實際作法建議如下: 1. 每 年 限 制 全 國 性 正 式 比 賽 次 數 , 最 多 每 季 一 次 。 2. 由 地 方 政 府 及 大 專 院 校 申 請 輪 流 主 辦 比 賽 。 3. 由 體 委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核 指 導 , 並 提 撥 辦 理 經 費 。 4. 主 辦 單 位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招 商 辦 理 。 相信如此即可避免比賽過多或壟斷情形,並提升公信 力,選手參賽意願及比賽水準也將能提高。. 二、裁判制度問題 上節所歸納之裁判制度問題,包括: 1. 裁 判 資 格 取 得 的 客 觀 標 準 。 2. 比 賽 裁 判 人 數 。 3. 評 審 時 間 與 同 場 競 技 對 數 。 4. 評 分 方 式 - 序 位 法 無 法 區 辨 不 同 組 別 的 實 力 差 距 。 5. 無 裁 判 評 審 基 準 之 訂 定 。 6. 評 審 單 無 需 簽 名 , 裁 判 無 需 對 自 己 的 評 審 負 責 。 7. 裁 判 迴 避 評 審 對 象 之 規 定 。 在 裁 判 資 格 取 得 之 問 題 , 可 參 考 劉 建 軍 ( 2004) 所 著 體 育 舞 蹈 中 之 比 賽 篇 所 述: 『世界比賽之專業裁判須由英國皇家 舞 蹈 教 師 協 會 考 核 審 定 , 分 「 學 士 」( 掌 握 5 種 舞 蹈 的 5 0 個 動 作 組 合 )、「 會 士 」( 掌 握 5 種 舞 蹈 的 1 0 0 個 動 作 組 合 )、「 範. 30.

(40) 士 」( 掌 握 1 0 種 舞 蹈 的 1 0 0 個 動 作 組 合 , 並 兼 考 官 資 格 )。 』 故本文亦認為裁判應分三級頒聘。 在 裁 判 人 數 部 份 , 劉 建 軍 亦 提 出 ,「 裁 判 組 組 成 應 設 裁 判 長 一 名 、 裁 判 員 若 干 名 , 人 數 須 為 單 數 , 約 為 7~11 名 。 」 另 ,「 全 國 運 動 舞 蹈 規 章 」 亦 規 定 , 全 國 錦 標 賽 與 國 家 選 拔 賽 至少 7 名裁判;團體隊型舞比賽、省市級錦標賽或選拔賽、 區域錦標賽、全國邀請賽至少裁判 5 名;團體對抗賽和縣市 級比賽至少裁判 3 名。故本文認為重要之國家級比賽應至少 7 名裁判。 在評審時間與同場競技對數方面,需視比賽場地大小作 適當調配;評審時間可參照「全國運動舞蹈規章」之規定, 至 少 在 7 0 - 1 0 0 秒 ( 約 1 . 5 分 鐘 ), 而 一 般 舞 池 大 小 不 一 , 約 在 30 坪 左 右 , 則 同 場 競 技 對 數 應 以 不 超 過 6 對 為 宜 。 在 評 分 方 式 部 份 , 參 考 許 樹 淵 ( 2004) 於 其 所 著 運 動 賽 會 管 理 中 , 提 及 競 賽 規 則 和 制 度 :「 競 技 體 操 、 運 動 舞 蹈 、 跳 水、武 術 和 花 式 滑 冰 等 表 演 賽,均 由 裁 判 按 競 賽 規 程 和 規 則 , 判斷運動員完成動作的定量、定性和動作難度等評定成績, 再 以 得 分 多 少 計 算 成 績 名 次,屬 於 姿 勢 分 勝 負 之 比 賽 種 類。」 國 際 標 準 舞 也 屬 姿 勢 分 勝 負 之 比 賽,所 以 應 可 參 考 體 操 或跳水比賽,指定舞步或舞序,並採用十分總分法之評分方 式,當場舉牌公佈分數;並學習其規定上下基準分數,其分 數計算時,甚至還可刪去最高分及最低分後再取平均值,以 避免單一評審個人偏好落差,而嚴重影響得分平均。 在評判基準之問題方面,則有許多學者專家提出不同看 法: ( 一 ) 劉 建 軍 ( 2 0 0 4 ) 提 出 :「 包 括 基 本 技 術 、 表 現 力 、. 31.

(41) 舞蹈風格、動作編排與臨場表現等五要素。初賽和複賽著重 於前三項技藝水準之評判,準決賽著重於後兩項藝術魅力, 決賽應全面評價。」 ( 二 ) 楊 昌 雄 ( 1995) 在 「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評 審 觀 點 研 究 」則 提 出 , 評 審 觀 點 以 舞 蹈 技 巧 為 最 重 要 因 素 , 除 此 之 外 , 音 感、外 型、觀 眾 的 加 油 聲、服 裝、人 際 關 係 也 是 重 要 因 素 。 而舞蹈技巧中,以基本動作、音樂的掌握、重心的控制、動 作 的 連 貫 性、身 體 線 條 等 最 為 重 要,其 次 為 穩 定 性、有 速 度 、 力量感,並能發揮各種舞的特色,至於高難度的動作及創新 的舞步重要性稍低。 ( 三 ) 鄭 仕 一( 2002)於 其 所 著 國 術 、 武 術 、 競 技 體 操 、 韻律體操及體育運動舞蹈之競賽規則比較研究中提出,在現 代評分制競賽中,裁判應分組判分,並規定動作等級的起評 分,另外在創新難度與美感方面加分,至少一組專門評舞序 編排,一組則評技術難度等方式,以增加評分客觀性。難美 表現性的特質與共性有: 1. 以 動 作 質 量 、 動 作 難 度 評 分 計 算 成 績 。 2. 動 作 形 式 多 樣 、 內 容 豐 富 、 藝 術 性 高 。 3. 要 求 流 暢 、 姿 態 線 條 、 節 奏 韻 律 感 。 4. 要 求 肢 體 外 形 與 精 神 的 高 度 協 調 。 5. 場 地 空 間 的 變 化 與 方 向 的 使 用 。 至 於 裁 判 應 對 自 己 的 評 審 負 責、以 及 迴 避 評 審 對 象 等 問 題,則無需參考任何文獻,而是眾人皆知之原則,實際執行 方式除明文規定外,可由監督一員來查核。 綜合上述文獻,建議實際作法如下: 1.裁 判 資 格 應 具 備 為 國 家 職 業 級 選 手 資 格 , 並 由 具 公 信. 32.

(42) 力 之 單 位 考 核 審 定 , 分 A、 B、 C 三 種 層 次 頒 發 裁 判 證 。 2.重 要 之 國 家 級 比 賽 應 至 少 7 名 裁 判 。 3.評 審 時 間 至 少 1.5 分 鐘 , 同 場 競 技 對 數 應 以 不 超 過 6 對為宜。 4.指 定 舞 序 , 評 分 方 式 應 採 十 分 總 分 制 , 公 佈 評 審 給 分 名單或當場舉牌宣佈分數。並規定上下基準分數,其分數計 算時可刪去最高分及最低分後再取平均值。 5.評 審 基 準 應 包 括 : 基 本 技 術 、 整 體 形 象 、 音 感 節 奏 、 舞蹈風格、技巧難度、臨場表現等方面來評分。例如基本技 術方面包括基本動作、穩定性、流暢性等;整體形象方面包 括服裝儀容、身材、風度氣質等;音感節奏方面包括節拍準 確、音樂韻律、情感詮釋等;舞蹈風格包括獨特風格、創新 舞步、舞序編排等;技巧難度方面包括身體線條、重心的控 制、速度感等;臨場表現方面包括應變能力、大將之風等。 6.明 列 加 扣 分 之 因 素 , 例 如 摔 跤 、 跳 出 場 外 、 蓄 意 傷 害 或撞倒對手等情形之扣分程度。 7.裁 判 應 於 評 審 單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 並 迴 避 評 審 二 等 親 內 親人及自己學生。. 三、選手分級分組問題 本研究歸納之選手分級分組問題,包括: 1.三 種 分 組 方 式 、 十 數 組 參 賽 組 別 複 雜 混 亂 , 導 致 有 些 組別沒人參賽,有些卻又競爭激烈。 2. 選 手 分 級 與 晉 級 之 依 據 , 無 督 察 來 審 核 組 別 及 級 別 。. 在分組方式,則可簡化「全國運動舞蹈規章」之規定,. 33.

(43) 僅依年齡與程度分組比賽,因為學生或公教人員身份仍可選 擇其它組別參賽,獨立成組意義不大。年齡分組可分為未成 年的少年組或青年組,與年紀過大而體能退化的長青組,其 餘均參加成年人的程度分組:新人、業餘與職業三組。 或 以 棒 球 賽 之 五 分 級 為 例,我 國 將 在 成 棒 之 前 的 棒 球 分 級 分 為 三 個 級 別 , 分 別 為 :「 少 棒 」 以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生 為 主 體 組 成 ;「 青 少 棒 」 以 國 中 學 生 為 主 體 組 成 ;「 青 棒 」 以 高 中 學 生為主體組成。而成棒則分為「業餘棒球」與「職業棒球」 兩級。 在分級部份,少年組、青年組、新人組、業餘組、職業 組 之 分 組 均 可 再 分 A 級、B 級 等,即 為 不 同 組 別 之 程 度 分 級 。 參考「全國運動舞蹈規章」之規定,當選手在該組場次第一 名,可得技術積分一點,除職業選手外,選手在該級得到三 個技術積分,就必須升級。 而全國性比賽,應由省市級比賽優勝選手報名參賽;省 市級比賽,應由縣市區級比賽優勝選手報名參賽。而督察有 權和義務依證明文件來裁定更改選手所能參賽的年齡、技術 組別。 綜合上述,建議實際作法如下: 1.依 年 齡 與 程 度 分 組,共 分 為 少 年 組、青 年 組、新 人 組 、 業餘組、職業組。 2.選 手 在 該 級 得 到 三 個 技 術 積 分 , 就 必 須 升 級 。 3.全 國 性 比 賽 , 應 由 省 市 級 比 賽 優 勝 選 手 報 名 參 賽 。 4.由 督 察 裁 定 更 改 選 手 所 能 參 賽 的 年 齡 、 技 術 組 別 。. 34.

(44) 第參章 研究方法 本章旨在說明本研究主題中所進行的研究架構、工具與 步驟等,共分六節,包括:第一節研究架構、第二節研究流 程和步驟、第三節研究樣本、第四節研究工具、第五節研究 實施以及第六節資料處理分析等。. 第一節研究架構 本研究依研究目的與方法的需要,提擬研究架構如下:.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圖. 第二節 研究流程與步驟 本研究首先進行文獻探討,包括蒐集有關國際標準舞歷 史、舞蹈期刊、比賽規章、相關競賽制度等文獻資料,整理 影響比賽公平性的主要問題以及建議改善方案。 但文獻探討受限於研究樣本結構及範圍限制,可能尚不 具代表性,故摘錄各項問題可能的解決方式,針對實際參與. 35.

(45) 比賽之舞蹈選手進行問卷調查預試,以進行專家信度與效度 考 驗 , 再 修 正 問 卷 以 進 行 正 式 調 查 ( M i l l e r , 1 9 7 0 )。 正式問卷調查將選取具代表性與相當規模之比賽,並以 該比賽之總參賽選手為抽樣母體,再採隨機抽樣進行問卷調 查,最後使用描述統計、獨立樣本 t 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 析、雪費事後比較考驗人口背景變項與影響國際標準舞比賽 公平性因素的關係,藉以提出國際標準舞競賽制度之建議, 步 驟 如 圖 3-2。. 36.

(46) 研究動機與目的. 文獻探討. 歸納主要問題. 國標舞歷史. 舞蹈期刊. 比賽規章. 預試. 專家信度與效度考驗. 正式問卷調查. 統計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 3-2 研 究 步 驟 流 程 圖. 37. 競賽制度.

(47) 第三節 研究樣本 本研究取樣對象為實際參賽之國際標準舞選手。但因目 前每年舉辦比賽近百場,規模不一、母群體難以掌握,故本 研究選擇數場具代表性與規模之比賽,並以該比賽之總參賽 選手為抽樣母體,再進行隨機抽樣與問卷調查。 預試選擇比賽定為:九十五年「總統盃」暨台中市「市 長 盃 」 全 國 舞 蹈 運 動 錦 標 賽 , 該 比 賽 總 報 名 隊 數 共 計 有 317 隊 , 但 實 際 到 場 參 賽 僅 有 131 隊 ,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260 人 。 預 試 以 本 比 賽 260 位 選 手 為 對 象 , 發 放 問 卷 進 行 預 試 調 查 , 惟 本研究假設習舞年資若未達半年,則對國際標準舞領域之了 解 有 限 , 所 以 本 研 究 排 除 上 述 樣 本 後 剩 188 人 , 再 刪 除 重 複 報 名 之 選 手, 經 多 次 聯 絡 選 手 填 答 問 卷 , 預 試 回 收 計 79 份 , 有 效 問 卷 共 計 61 份 問 卷 , 回 收 率 為 42% 。 正 式 問 卷 調 查 之 樣 本 則 選 擇 2006 全 民 運 動 會 運 動 舞 蹈 選 手 、 九 十 五 年「 總 統 盃 」全 國 舞 蹈 運 動 錦 標 賽 、 第 33 屆 巨 人盃國際標準舞全國公開賽;調查統計上述三項比賽總參賽 選 手 7 6 2 人( 全 民 運 動 會 2 8 4 人 、 總 統 盃 2 6 0 人 、 巨 人 盃 2 1 8 人)為抽樣母體,再進行隨機抽樣與問卷調查。 為 儘 可 能 獲 得 較 大 樣 本 數 , 故 隨 機 抽 樣 取 500 人 , 問 卷 共 寄 發 500 份 ; 但 因 國 內 國 標 舞 參 賽 選 手 人 數 有 限 , 常 重 複 參 賽 多 場 比 賽 , 故 於 寄 發 名 單 中 發 現 500 人 中 有 144 人 為 重 複 樣 本 , 因 此 剔 除 重 複 樣 本 之 後 , 剩 下 356 份 樣 本 。 寄 發 後 經多次聯絡選手填答問卷,及親自訪問選手協助填答,發現 計 有 9 7 位 只 報 名 但 並 未 真 正 參 賽,故 扣 除 重 複 樣 本 與 未 參 賽 之 樣 本 後 , 總 計 真 正 樣 本 數 為 259 人 。 問 卷 最 後 回 收 計 192. 38.

(48) 份 問 卷 , 其 中 有 效 問 卷 計 179 份 , 佔 69.1%。. 比賽之選擇依據,乃因為上述三項比賽均是國內最具規 模、具悠久歷史與參賽人數最多的國家級比賽之一。尤其全 民運動會是由政府、公立學校舉辦,各縣市頒予優秀選手之 獎金額度較高;而總統盃則是由政府單位指導、由台中市體 育會舞蹈運動委員會舉辦的大型比賽;巨人盃雖是個人舞苑 舉辦,但有數十年之歷史淵源,甚至有國外選手參加比賽, 可見本比賽之重要性。故本研究選擇上述三項不同類型之比 賽為為抽樣母體,以期充份代表舞蹈界總人口特性,再進行 隨機抽樣問卷調查. (Kish,1965)。. 第四節 研究工具 本研究根據研究之目的為蒐集相關資料之所需,採用問 卷 調 查 之 方 式 進 行 研 究 , 以 楊 昌 雄 ( 1995) 編 制 之 「 國 際 標 準舞比賽評審行為調查表」為問卷基礎,並參考一般態度量 表 的 結 構 ( Edwards, 1959) 進 行 改 編 為 「 國 際 標 準 舞 比 賽 公 平性影響因素之研究」問卷調查表,作為本研究蒐集資料之 工具。 本研究問卷內容包含兩大部份:第一部份為個人基本資 料表,第二部份為國際標準舞比賽制度之觀感調查資料。. 一、個人基本資料 個人基本資料包含:性別、學歷、習舞年資、比賽組別 等。此部份主要在暸解國際標準舞選手人口變項之特徵,為. 39.

(49) 本研究之重要設計變項。. 二、國際標準舞比賽制度之公平性影響因素調查資料 調查資料包括:主辦單位問題、裁判制度問題、選手分 級問題等比賽實際狀況調查與反應意見。 (一)主辦單位問題:包括比賽場次數量、主辦比賽單 位之資格限定、現行比賽制度是否客觀完整等問題。 (二)裁判制度問題:包括裁判資格、裁判人數、多對 同 時 評 比、指 定 舞 序、 比 賽 跳 舞 最 短 之 時 間、評 分 重 點 與 方 式等問題。 (三)選手分級問題:競賽組別、選手分級與晉級等問 題。 問 卷 採 李 克 特 ( Likert-type scale) 五 等 量 表 方 式 , 根 據 受 試 者 的 填 答 情 況,從 非 常 不 同 意、不 同 意、無 意 見、同 意 、 非 常 同 意 , 分 別 給 予 1、 2、 3、 4、 5 之 分 數 ; 所 有 題 目 除 了 第 5、 2 2 題 為 反 向 題 外 皆 為 正 向 之 計 分 , 共 3 2 題 。 此 部 份 主 要在了解國際標準舞選手對於影響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性因 素之情況調查,以提供日後讓選手投入學習及訓練時有依循 之模式,提升國際標準舞的國際競技能力,並提升國內比賽 之公平性與公信力,促進國際標準舞廣泛推廣。. 三、量表研製 (一)項目分析:本步驟主要目的是針對預試題目進行 適切性的評估。影響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性因素量表採內部 一致性效標法,進行篩選。內部一致性效標法是將所有受試 在預試量表的得分總和依高低分排序,然後由最高分算起. 40.

數據

圖  目  錄
表 2 - 3   國 際 標 準 舞 一 般 分 組 表 及 得 獎 總 人 數 估 計   摩 登 舞   拉 丁 舞  編 號  組 別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冠 軍   亞 軍   季 軍 1
圖 3 - 2 研 究 步 驟 流 程 圖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文 獻 探 討歸 納 主 要 問 題預 試國 標 舞 歷 史舞 蹈 期 刊比 賽 規 章 競 賽 制 度正 式 問 卷 調 查統 計 分 析結 論 與 建 議專 家 信 度 與 效 度 考 驗
表 3 - 1   項 目 分 析 表   題 號   題 目   C R 值   A l p h a   備 註 1 .   我 認 為 全 國 性 的 國 標 舞 比 賽 一 年 有 四 場 就 已 足 夠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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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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