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核計辦法
教育部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17 日台高(二)字第 0930119875 號函核備
教育部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25 日台高(二)字第 0940021503 號函核備
教育部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9 日台高(二)字第 0950018026 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第 1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第 17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4 日第 2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3 日第 120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教師授課時數及超支鐘點費有關事項,
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教授:八小時。
二、副教授:九小時。
三、助理教授:九小時。
四、講師:十小時。
本校兼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以不超過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授課時數為原則。
第 三 條 本校專任教師兼任本校法定行政職務者,得核減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系主任、研究所所長:依本職基本授課時數核減二小時。惟系主任、所長得
於該系、所大學部成立第二班或設立其他學制時,依本職基本授課時數核
減四小時。
二、其他行政職務:依本職基本授課時數核減四小時。
三、兼任多項行政職務者,其核減之授課時數得累計,惟最高不得超過四小
時。
本校專任教師兼任本校非法定行政職務,經專案簽陳校長核定者,得核減基本
授課時數。
第 四 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超過其基本授課時數者,得依行政院核定之「公立
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支領超支鐘點費。
第 五 條 本校專任教師超支鐘點費採上下學期合併計算,每學期每人每週平均之超支鐘
點費及校外兼課鐘點費以四小時為限,其超支鐘點費以實際授課時數發放。如
上學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則下學期之超授時數應先補足上學期基本授課時數
後,始得支領超支鐘點費。如下學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且上學期因超授時數
支領超支鐘點費者,則於下學期時自薪資中回收補足基本授課時數之鐘點費。
第 六 條 本校專兼任教師開班其授課人數達六十人以上者,每超出十人,以增加○.二
倍鐘點數計算,其不足十人部分亦以十人計,惟最高以授課時數二倍為限。
本校教師申請英語授課補助經核定通過之課程,其鐘點數依本校教師英語授課
補助辦法規定辦理。惟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者,不適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第 七 條 教師於本校下列各款授課者,其超支鐘點費不受每週四小時之限制。
一、產業碩士專班。
二、大學部二年制在職專班及碩士在職專班等夜間學制。
三、依本校教師英語授課補助辦法核定通過之補助鐘點。
第 八 條 本校專任教師指導本校研究生論文,得於上下學期合併計算授課時數不足時提
出申請抵減其每週基本授課時數,並於該研究生畢業後支領論文指導費;該費
用應由校務基金自籌款項下支應。
前項指導每一研究生論文,核減每週授課時數一小時,每學期至多以每週二小
時為限。若二位教師共同指導一研究生則平分計之,餘類推。
第 九 條 本校專兼任教師於加退選後,其課程停開者,於課程停開前之專任教師超支鐘
點費或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各系所依教師實際上課時數申請核發。
第 十 條 本校專任教師於一般學制之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者,以本辦法第六條計算增加之
鐘點數補足,如仍未補足,則以夜間學制之授課時數補足。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