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公務車輛派遣及租借用辦法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第 58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6 年 5 月 18 日第 82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6 年 06 月 01 日第 83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0 年 5 月 20 日第 11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公務車輛之派遣及租借用有所依循, 特依據行政院訂頒之「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型客車(41 人座)、中型客車(22 人座)、小型客車(14 人座)、小轎車(3 人座)、小型貨車(三 3 人座)。 第 三 條 本校公務車輛之派遣及租借用,需經總務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以 下列用途為原則: 一、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者。 二、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三、經核准之團體活動。 四、其他緊急事故或特殊活動。 第 四 條 本校各單位人員,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應儘量搭乘大眾運輸工 具為原則。 第 五 條 派用車輛,以送達為主,乘車者需自行返回,如需乘原車返回,等候 時間以不超過 2 小時為原則。 第 六 條 接送外賓派用車輛,限與全校性公務有關者。各單位自行邀約者,車 輛應自理。惟公務車尚可支援時,得依本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收 費標準派用。 第 七 條 遠程出差派車,除目的地多處、或多人一起前往,轉搭車不便外,應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以節省經費。 第 八 條 公務車輛之調派,以中、小型客車為原則。大型客車需使用人數達 23 人以上,且能於使用當日往返者,並應考慮交通車行駛之時間與安全 性,遠程或山坡地不得派用,申請人或領隊需自行負責車輛與人員之 安全並辦妥平安保險。 第 九 條 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之團體活動,非屬公務性質(如自強活動、 遊覽等)或搭乘者包括非公務人員(如學生、眷屬等)者,仍應以向 旅遊業洽租車輛為原則。 第 十 條 使用人應填具派車申請單(如附件一),經單位主管簽核後,轉交總務 處事務組統一調派:遠程(外縣市出差)用車,應於用車 3 日前送事務 組簽請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調派。 第十一條 車輛調度除緊急事故外,依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 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第十二條 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乘車人如須赴他處洽公,應 另填派車單。 第十三條 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派車:一、用車事由不詳。 二、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 三、塗改到達地點。 四、日期不符者。 第十四條 申請派用或租借用學校車輛,除全校性活動所申請之公務車免收基本 費及超程油料費外,悉依下列原則及本辦法第 15 條辦理。 一、駕駛差旅費或加班費、過路費、超程油料費均由派用或租借用者負擔 二、車輛行程超過 50 公里者,每 1 公里以12元計算超程油料費(未滿 1 公里以 1 公里計)。 三、派用或租借用者憑繳費通知單(如附件二)於用車前向出納組繳交費用 或以單位預算扣繳,繳交費用者需於取得收據後影印送事務組備查。 四、派用或租借用大型客車者,申請人或領隊需注意行車與人員之安全並 辦妥平安保險。 五、派用或租借用各型車輛,如有貨物應自行裝卸並妥善保管,駕駛應確 認人員、貨物裝載是否安全。 第十五條 申請派用或租借用學校車輛,基本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非全校性活動之公務派車、支援教學參觀(限嘉義以南)或配合團體活 動。 (一):大型客車─2,000 元。 (二):中型客車、小型客車─1,500 元。 (三):小轎車、小貨車─1,000 元。 二、本校教職員工,因直系親屬或配偶父母婚喪儀式需求,可申請借用學 校車輛。 (一):大型客車─3,000 元。 (二):中型客車、小型客車─2,000 元。 (三):小轎車、小貨車─1,500 元。 三、在不以影響公務或教學原則下,校外單位或人員得專案申請租用本校 車輛。 (一):大型客車─5,000 元。 (二):中型客車、小型客車─3,000 元。 (三):小轎車、小貨車─2,000 元。 四、以上基本費收費標準,以 8 小時計;不足 4 小時以 4 小時計減半收費; 逾 4 小時不足 8 小時以 8 小時計全額收費。小轎車及小貨車不足 2 小 時酌收 300 元。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