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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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一、 前言 在政治、經濟與社會都發生深刻變化的晚明時期,士人的政治理念、政 治訴求及其表達方式也隨之發生顯著變化。從萬曆朝開始並持續到明亡的政 治改革、黨派鬥爭、社會運動,以及在此背景下清初諸儒對傳統中國的政治 與社會所進行的深刻反思,都是認識近世中國政治文化與社會變遷的重要議 題,長期以來也備受研究者的關注。近年來,以前由於各種原因而難以被系 統利用的晚明文獻得以大量影印面世,為研究者發掘更加深入和細緻的個案 研究奠定了基礎。本文正是藉助這批豐富的第一手文獻,通過重建萬曆朝前 期的李材(1529-1607)案的審理過程,著重從史事的動態變化中,探討當時政治 生態下士人的政治理念與群體訴求的表達機制。 李材涉嫌虛報戰功案原本只是晚明時期常見的案例之一,但由於明神宗 的「獨斷」處理意見的介入,引發士人群體的普遍抗議,致使這起普通的冒 功案演變成為內閣首輔、六部官員、言官系統、封疆大吏,以及致仕官僚、 地方上的一般讀書人,乃至陌生的布衣人士「千里赴闕鳴冤」而形成共同參 與的政治糾葛,並由此構成朝野清議與皇帝的意見之間長期處於緊張狀態。 透過觀察以士人為主的各方人士在漫長的政治對話中的理念與表現,可以深 入探討士人清議的形成、維繫與表達的深層機制。在具體討論中,本文首先 關注李材巡撫鄖陽期間因講學激發的兵變案及其處理進程,以及隨後巡按御 史蘇酇對李材此前在雲南任官時指揮對緬作戰中涉嫌虛報冒功提出的指 控,接著轉入對案件審理過程的探討,重點討論明神宗對此案的「獨斷」處 理決定與在朝臣僚的群體反對意見,以及李材的師友門生等在野士人對於影 響此案審理進程而有意識地採取的群體行動。. 二、 巡撫講學與鄖陽兵變 在晚明時期,理學內部出現了一種重要而普遍的新學說生成模式,這個 立說模式可以概括為「講學須有宗旨,宗旨源於《大學》」 。朱熹、王陽明分.
(3)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43.. 別從《大學》這部最重要的理學新經典的文本改動和重新詮釋中提出自己的 講學宗旨,進而據之建構自己的新學說。這種立說模式為晚明理學學者提供 了一種方法論上的啟示,即透過對《大學》進行文本改訂和重新詮釋,在追 求定本和定解的口號下提出自己的學說宗旨,建立自己的一套理學新學說, 並藉助盛行於士人中的講學講會活動宣揚一己新說。1 出生於江西南昌府豐城縣一個深受陽明學影響的家族的李材(字孟誠,號見 羅),正是藉助上述立說模式以創建自己的理學新說、提倡講學活動而著稱於. 時的人物。其父李遂(1504-1566)官至南京兵部尚書,是王陽明在江西講學的早 期聽眾,一生堅持參與並組織講學活動,與王陽明最著名的門人鄒守益 (1491-1562) 、歐陽德 (1496-1554) 、王畿 (1498-1583) 、聶豹 (1487-1563) ,以及羅洪先 (1504-1564)等交往密切。李材自幼在乃父引導下接觸理學學說,年輕時拜在鄒. 守益門下,是嘉靖末期江右陽明學講學活動的積極參與者。在嘉靖四十一年 (1562)中進士後,李材特別上疏乞休,專門訪學於陽明高弟錢德洪 (1497-1574)、. 王畿等。成年後的李材刻意效仿王陽明並嘗試超越之。在事功方面,李材帶 兵打仗雖不如陽明理想,講學事業卻終身以之,並能夠在當時理學學說的多 元格局中成就自己的一家之言。但在長期參與講學過程中,李材與王陽明的 致良知學說漸行漸遠,最終在萬曆元年(1573)嶺西兵備道任上,在他能夠完全 掌控講學舉辦、主導講學內容的情形下,明確提出了自己發明的、涵括《大 學》「止於至善」與「修身為本」兩個重要概念的「止修」之學,公開與陽 明致良知學說立異,並試圖取而代之。此後無論是居家、為官,還是在軍旅、 詔獄之中、流放充軍期間,終其一生李材都講學不輟,隨處宣講自己的止修 之學。2 1. 劉勇,〈中晚明時期的講學宗旨、《大學》文本與理學學說建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 2. [明]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收入劉家平等主編,《中華歷史人物別傳集》(北京:線裝書. 究所集刊》,第80本第3分(臺北,2009.09),頁403-450。 局,2003年影印民國刊本)冊22,頁233-237;[清]黃宗羲,《明儒學案》,卷31,〈中丞李見 羅先生材〉,收入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冊7,頁778-781; Julia Ching, “Li Ts’ai,” in L. Carrington Goodrich and Chaoying Fang, eds., Dictionary of Ming Biography, 1368-1644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6), 874-877..
(4) .4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與許多講學學者在萬曆初期的遭遇相似,在張居正執政期間禁講學、燬 書院的情形下,李材以長期賦閒著述、家居講學來度過這漫長的十年,直到 張居正去世並遭到政治清算之後,才得以重出為官。至萬曆十四年 (1586) 六 月,李材由雲南按察使升為鄖陽巡撫。3七月,正在滇西指揮對緬甸作戰的李 材接到任命,於九月返回家鄉豐城,隨後赴任鄖陽。4 鄖陽地處湖廣、河南、陝西三省之間,萬山起伏,流民成聚,成化年間 屢經亂事,始設巡撫及行都司衙門,統鄖陽、荊州、襄陽、南陽、漢中及商 州諸地。5李材至鄖後,「惟日優遊鈴閣,著書立言,泊如也」,6傾力於組 織講學及編撰與軍事有關的著述。在將雲南的講學語錄《南中問辨録》付梓 並頒示從學者外,7李材還以《六經》為綱,以子史為目,采擇其中「經權合 變之法,馳殺擊刺之方,坐作進止之節,與夫庀材鳩工、除戎整武」之類, 編著成《經武淵源》一書,以示幕府諸士,俾知兵政本始。接著又從載籍中 擇其得失可為法戒者、及其論說之有裨御將者,編成《將將紀》,以為君主 擇將之資。8同時還編撰《經世大論》,作為講學教材。該書卷首萬曆十五年 (1587)夏李材自序云:「鄖棲多暇,爰摭經傳論之大者匯為一編,名之曰《經. 世大論》,而老、列、莊周言之實而雅者,亦附編焉,以詔遊從之士,俾知 尋繹依仿,以不窳於趨蹈。」9鄖陽知府沈鈇、通判孫三省、推官陳秉仁等共 3. 《明神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4年縮印再版),卷175,「萬曆十四 年六月庚辰」條,頁3223。. 4.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1-252。. 5. [明]彭遵古等纂修,《(萬曆)鄖台志》(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7),卷4,《宦跡.政事》有 編年敍述,頁290-320。對明代中期鄖陽的概述,參賴家度,《明代鄖陽農民起義》(武漢:湖 北人民出版社,1956)。. 6.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2。. 7. [明]李材,《正學堂稿》(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民國元年豐城李希泌刻本),卷19,〈答吳. 8.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2-253。《經武淵源》今存萬曆十五年(1587)李材序刊本,內. 學淳書〉,頁5-6。 外編各6卷,影印本收入《故宮珍本叢刊》冊352;另有明左光斗訂正,明錢士晉等刻本,共15 卷,影印本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959。《將將紀》,24卷,明萬曆徐即登等刻本,影印本 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冊31。 9. 李材,《經世大論》(臺北:國家圖書館藏明萬曆十五年鄖陽刊本),卷首,〈經世大論序〉,.
(5)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45.. 同將此書付諸剞劂,「以詔從遊士」。孫氏在撰於同年八月的後序中稱: [李材]督撫入鄖,吏士蒸蒸向風,俄頃助化。甫閱月,漢南、宛洛、襄. 溳諸博士弟子絡繹負笈,杏壇洙泗,重見彬彬濟濟哉。先生群之泮宮, 約日而口授之,首提「修身為本」一宗,剖二氏之藩籬,樹斯文之赤 幟。已揭「本末始終」四字,括盡入道之樞,管定經世之紐。已又匯 經傳子史中閎篇巨章,命為《經世大論》。10 李材以鄖陽巡撫的身份提倡講學,迅速吸引周邊地區大量士子前來聚會 論學。來學者被安置在學宮,約日講學,所講內容則是李材創發的「修身為 本」之學。據前引孫三省後序末自稱門人的署款,以及知府、推官等人主動 刊刻其書來看,鄖陽巡撫治下的官吏,不少也是「止修」之學的聽眾。 為擴大鄖陽的講學活動,李材還特地招來同邑門人朱鍾(1543-1589)助陣。 後來李材為朱氏撰墓誌銘時回憶:「往蒞鄖,有感於士友之趨風而地分之懸 隔也,馳傳召致,委以分猷,曾未匝月,而四郡士斐然知向風焉。」朱氏在 鄖陽講學時的表現也頗堪注意: 時值酷暑, [隕](鄖)旱尤甚,鳴洪 (朱鍾)竟日冠紳,不扇不浴。予 (李材) 曰: 「得無過拘乎?且過苦乎?」鳴洪儼然起對曰: 「鍾也地分微,徒 恃先生重,若不從身上檢飭,口說空騰,誰信?是負先生之教也!」 予為斂容謝之。11 這個在酷暑中「竟日冠紳,不扇不浴」的莊重儀態,也被視為「從身上檢飭」 修身為本之學的踐履表現。 出乎意料的是,就在李材忙於為君王編撰如何御將,為將領編撰如何治 軍的參考讀本時,其治下卻發生了兵變,而兵變的導火線就是李材本人主導 的講學活動。其子李穎云: 鄖士故樸直,公每於朔望公餘,必晉而誨之,俾得偕之大道。其屬郡 頁2-3。按:該書摘錄經傳子史乃至老、列、莊諸書中,有關性與天道以及經世之論者,各錄 一二條或十餘條,但錄原文,不加注釋論說。 10. [明]孫三省,《經世大論》,卷末,〈經世大論後序〉,頁1-2。. 11. 李材,《正學堂稿》,卷32,〈朱鳴洪墓誌〉,頁5。.
(6) .4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諸生,必邑取其優異者一二人,致之幕府,俾其載道而歸,以善其邑 之人。12 但李穎沒有指出的是,其父李材在講學活動中常常「遣部卒供生徒役,卒多 怨」的事實。13《定陵注畧》指出: 時撫軍李材日以講學為事,諸生從學者數百人,行李往來,皆令營兵 供役,營兵皆怨。至是,復改參將公署為書院。 就在這時,擁有強硬政治後臺的新任參將米萬春正好蒞任,營軍迎之於 途,米氏遂逗留不前,唆使營軍返回鼓噪,搗毀諸生住所及學坊以示報復, 並沿街搶掠,圍逼軍門。這些情形,在《明神宗實錄》中作為追述被記錄下來: 先是,鄖撫李材不操練軍士,日惟講學自喜,優青衿而嚴武弁,積不 能平,及議撤參署為學宮,而軍士梅林等攘臂一呼,遂成大亂,甚至 文廟牌位亦被燬。時萬春雖抵境未任,實嗾之;而任後所以窘辱院道 府官者,致不可堪。14 改書院事據載是由於鄖陽府學、鄖陽縣學諸生以官學所在風水不佳,影 響數十年來本地的科舉中試率為由,要求改遷學址,且相中了參將公署所在 地,獲得李材同意。但這個計畫在新參將即將履任之前被諸生遽爾執行,將 參將公署拆卸,導致營兵憤而在米萬春的誘使之下作亂。15由於米氏暗中作 梗,兵變事情久久未能平息,巡撫李材被命「回籍聽勘」, 16朝廷迅即升太 常寺卿裴應章(1536-1609)為右副都御史撫治鄖陽,負責處理兵變事宜,直到萬 曆十六年(1588)米萬春調任他去之後,鄖陽兵變才得以撫平。17. 12.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3。. 13. [清]周瑞、定熙纂修,《(同治)鄖縣志》,卷5,〈名宦政績.李材〉,收入《中國地方志集成. 湖北府縣志輯》(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1)冊59,頁162。. 14. 《明神宗實錄》,卷203,「萬曆十六年九月己未」條,頁3796。. 15. [明]文秉,《定陵注畧》(影印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善本,無出版社和出版時間),卷7,頁3。. 16. 《明神宗實錄》,卷192,「萬曆十五年十一月戊子」條,頁3608-3609。. 17. 《明神宗實錄》,卷192,「萬曆十五年十一月辛丑」條,頁3615。按:有關裴氏平息兵變經 過與米萬春作梗情事,《(萬曆)鄖台志》,卷3,〈憲體.勘劄〉、卷4,〈政事〉、卷9的多 篇奏疏中保存了豐富的相關記載,惟與本文論旨無關,此從略。.
(7)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47.. 三、 神宗「獨斷」與群臣意見18 李材於萬曆十五年十一月被命「回籍聽勘」 ,聖旨猶有「聽用之文」 。19但 次年三月,雲南巡按御史、南直隸太倉州人蘇酇(1577 進士)勘劾其在滇破緬功 次虛妄不可信,從用兵時間、進軍路線、緬兵數量、斬級多寡、俘獲人數、 奪獲武器、拓地幅員七個方面質疑「總繇道臣李材虛望驟躋,急欲以邊功自 見」,而「撫臣且為所欺,而郡將又何論也」,「疏上,命部科參看來說」。20 對此,兵部的覆題對李材功過並陳:首先強調「蠻莫諸酋曩為緬賊所刼 者,今皆合兵攻緬,以樹功一時」的現實,認為「將吏宜獎錄示勸」;但同 時也指出李材、陳嚴之等人在報功過程中的確不無「張惶攘竊,飾虛為實」 之嫌。故兵部建議「請究斥如律」 。然而神宗「怒其欺罔,命逮治材等」 。21首 輔申時行(1535-1614)是李材的同年進士,儘管對李材在鄖陽的治政表現不無微 辭,22至此也上疏順著神宗之意為之紓解,承認「劉天俸既貪其功以為己有, 李材又張其功以報上官,陳嚴之附會飾虛,宋儒、陳克侯扶同結勘,罪誠不 宥」,但委婉指出「雲南萬里,耳目難真,欲張其功,固易於誇稱;欲文其 罪,亦易於謗毀」,且近期滇西情形的確有所好轉,而如此處分的後果也值 得慎重:「今處分太重,則土司有輕邊臣之心,邊臣遇事,務為引避,誰復 有血誠任事之人哉?」因此申氏建議「李材、陳嚴之既已去位,即鐫秩已不 為輕;劉天俸輩行御史提訊亦不為縱。若緹騎四出,殊駭聽聞,請霽威矜宥」 ,. 18. 解揚博士從神宗對臣下欺騙、虛瞞的厭惡心理角度對李材案有所剖析,詳參其〈呂坤(1536-1618) 的《實政錄》及其經世思想的表現〉(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博士論文,2007),頁261-268。. 19.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4;並參[明]田一麟〈乞罷失職撫臣以重邊陲疏〉(萬曆十五 年十二月),載[明]朱吾弼等輯《皇明留台奏議》,卷18,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冊75, 頁109-110;[明]顧養謙《沖庵顧先生撫遼奏議》,卷13,〈懇賜罷斥以謝人言〉,收入《四庫 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冊62,頁587-589。. 20. 《明神宗實錄》,卷196,「萬曆十六年三月癸卯」條,頁3700-3702。. 21. 《明神宗實錄》,卷197,「萬曆十六年四月戊午」條,頁3708。. 22. 申時行與李材的交往情形及其對鄖變的態度,參解揚〈呂坤(1536-1618)的《實政錄》及其經世 思想的表現〉,頁263-265;[明]羅大紘《紫原文集》,卷1,〈疏論閣臣密揭始末〉,收入《四 庫禁毀書叢刊》集部冊139,頁507-510。.
(8) .4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但神宗「弗許」23。 萬曆十六年六月,因鄖陽兵變而家居待勘的李材從邸報中獲悉蘇酇劾其 雲南戰功欺罔,立刻上疏奏辯,陳述自己先撫定諸土司,再聯合之以拒緬的 「以夷攻夷」策略,應該屬於自己的功績無疑;至於斬級數目,因其時正值 升任鄖陽巡撫,「將吏之結勘,撫臣之驗奏,皆臣行後事」。疏末復云: 臣先年叨任廣東,以一道之力破斬海倭山寇四千有奇,卒以忤時,投 閑畎畝。茲臣猶前志也。自甘枉死,能不令邊臣灰任事之心哉!24 這個極富情緒之語的奏辯疏引來神宗「切責」 : 「李材奉旨提訊,應候到 日問理,何得輒先奏辯?疏下所司。」 25閏六月,南京湖廣御史陳邦科 (1577 進士)疏李材之冤,乞行勘問,不許,並奪其俸半年。. 26. 七月,刑部尚書李世. 達(1556 進士)等,都察院左都御史吳時來(1527-1590),大理寺左少卿李棟(1571 進 士)會審李材案,認為李材、劉天俸發兵聯合諸夷「敗緬賊方張之勢,設謀用. 間,以夷攻夷,其功良不可泯」,但報捷誇張不實,「志在貪功,跡渉虛偽, 罪復何辭?」建議的懲處辦法是:「外夷新附之初,尤當以功為主,李材、 劉天俸當禠奪擬徒,陳嚴之、宋儒等當降級待用。」然而神宗「怒其情詞互 異,革鎮撫司李登雲等回衛,令材等從重擬坐」。27 23. 《明神宗實錄》,卷197,「萬曆十六年四月戊午」條,頁3708-3709;並參申時行的奏疏,載 其著《綸扉笥草》(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明刊本),卷3,頁37-39。感謝該所 解揚博士代為檢示此書中的相關資料。. 24. 《明神宗實錄》,卷199,「萬曆十六年六月甲寅」條,頁3735-3736。按:此處李材所提「先 年叨任廣東」期間「破斬海倭山寇」事,詳參劉勇,〈李材與萬曆四年(1576)大征羅旁之役〉, 《臺大歷史學報》,第40期(臺北,2007.12),頁57-91。. 25. 《明神宗實錄》,卷199,「萬曆十六年六月甲寅」條,頁3735-3736。家居待勘而奏辯的同類 事例,如羅洪先在嘉靖中後期曾經勸阻聶豹:「君子遇此,惟有靜以俟之。非甘於受侮,為不 近情事,蓋不可得而口舌爭也。若計利害到身,恐支撐不前,亦須待彼有文移、作何行遣,從 容據其來歷暴白心事,方有次第。此時既出傳聞,未必盡實。家居奏(辦)[辯]質正,俱於事體 不類。萬一人以妄行奏(辦)[辯],及他名目相加,又何以待之?」見[明]羅洪先著,徐儒宗編校, 《羅洪先集》(南京:鳳凰出版社,2007),卷6,〈答雙江公〉,頁180。. 26. 《明神宗實錄》,卷200,「萬曆十六年閏六月丁未」條,頁3760。. 27. 《明神宗實錄》,卷201,「萬曆十六年七月丙子」條,頁3772;[明]李世達,《少保李公奏 議》(香港:香港大學圖書館藏,萬曆間刻本縮微膠卷),卷2,〈刑部請會問李材等疏〉、〈題 為問擬邊臣罪名疏〉,頁7-10;同卷頁16指出擬徒二年半。.
(9)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49.. 三司於是再次會審,依「重擬」旨意,比附《問刑條例》內「凡臨陣若 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殺漢人首級冒功」條,改擬充軍以示重懲,但仍然 強調李材當時是兵備身份,不宜與將官等牽合論罪,難以強坐李材。28至八 月,情況陡變: 文書房官劉愷傳諭:「李材等招情轉展支吾,功則歸己,罪則推人, 著問斬。」 首輔申時行立刻上疏,稱前此刑部擬李材等罪止徒配,內閣從重改擬邊 衛充軍「已非律文正條,特於法外重擬,不啻足矣」 ,並指出其「獲功是實, 發兵是實,止以多報首級、希圖冒功為可惡耳」,認為李材罪當末減, 「坐以 處斬,不無過重」 ,並為神宗解說相關法律條文,引述世宗朝處置邊臣事例, 最後反問:「今必以妄報論斬,則失陷城寨何以加之?」神宗依然不允,竟 引官員說謊例擬斬,29八月二十六日聖旨云:「這廝每虛報捷級,飾詐冒功, 扶同罔上,欺侮朝廷。李材、劉天俸俱著照官員人等說謊律行,陳嚴之等姑 革了職為民。」同時指責刑部「狥情輕縱」。30 朝臣對神宗的這個擬罪及其依據多表不滿。刑書李世達上疏指出,神宗 所引官員說謊之律,原是明太祖時期的朝中禁例,針對的只是「御前大欺誑 者」,而且太祖御制《大明律序》已經明令將之革去,「止樹牌闕庭,初未著 於律文,頒於天下,故二百餘年以來,法吏未敢有引以斷獄者」。因此,李 氏請求按照問徒為民以示功罪相準之意,即使為了告誡邊臣詐冒,充軍已屬 嚴懲。31九月,李材的同年講學知交、應天府丞許孚遠(1535-1604)訟其冤,神 宗怒其「出位代辯」 ,降二級調外。32但許孚遠除了公開訟冤外,事實上做得 28. 李世達,《少保李公奏議》,卷2,〈再議李材等罪名疏〉,頁11-12。按:李材在嶺西任上已 有多次批評下屬將官虛報功級的經驗,見其《兵政紀略》(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6年,影 印中研院傅斯年圖書館藏萬曆刻本),卷5,〈核功實懲欺罔以振法紀狀〉,頁201-214。. 29. 《明神宗實錄》,卷202,「萬曆十六年八月戊申」條,頁3789-3790。. 30. [明]周永春輯,《絲綸録》「刑」部該日條下,收入《四庫禁毀書叢刊》史部冊74,頁704。. 31. 李世達,《少保李公奏議》,卷2,〈題為明律例以定法守疏〉、〈題為議覆邊臣誤坐奏事疏〉,. 32. 《明神宗實錄》,卷203,「萬曆十六年九月壬子」條,頁3793。. 頁13-17。.
(10) .5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更多,他一面上書敦促內閣輔臣,33同時致信講學之友顧闕,促其施加援手: 「別來二十餘年,弟與老兄尚存穹壤之內,此便是好消息。他無足論,李見 羅橫罹此禍,丈能無重念乎?」34 明神宗「問斬」的具體依據,以及試圖利用早已廢棄的官員說謊律緣飾 擬斬決定的詳細內情及其用意,皆已不易儘悉。神宗在張居正死後的個性轉 變,以及在此案發生前後試圖勵精圖治並因此對臣僚的欺騙、虛瞞產生高度 厭惡心理,35皆可視為「問斬」李材的背景參考。從本案的內在線索來看, 則萬曆十六年六月李材上疏奏辯之舉,無疑也有極大的催生作用,此舉引起 神宗極大反感,並下令對李材等要「從重擬坐」,但有司一再會審的結果皆 不符神宗期望,至八月遂親自出臺「問斬」決定,纂修《明神宗實錄》的史 官評論神宗此舉時明確指出:「蓋獨斷云!」36. 四、 新證據的出現及其效應 法律的依據雖未能改變神宗的個人獨斷,但群體的反對聲音也使得神宗 「問斬」之說未能獲得立即執行,雙方的不斷對話令此事長期處於膠著狀態。37直 33. [明]許孚遠,《敬和堂集》(臺北:漢學研究中心,影印日本內閣文庫藏萬曆二十二年[1594]序 刊本),卷3,〈為李見羅上當塗諸老書〉,第2-4頁;申時行的回應見《賜閑堂集》,卷37, 〈答許敬庵巡撫〉,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冊134,頁768。. 34. 許孚遠,《敬和堂集》,卷5,〈簡顧桂岩丈(二)〉,頁56;並參同卷〈簡陸五台先生〉,頁 15-17;卷4,〈啟王荊石閣老(三)〉,頁4-5。. 35. 參黃仁宇,《萬曆十五年》(北京:三聯書店,1997),頁30-40、124-135;韋慶遠,《張居正 和明代中後期政局》(廣州: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頁467-497、830-840、841-865;解 揚,〈呂坤(1536-1618)的《實政錄》及其經世思想的表現〉,頁261-268。. 36. 《明神宗實錄》,卷202,「萬曆十六年八月戊申」條,頁3790。萬曆十八年正月,楊東明在 寫成未上的〈援李見羅疏〉中認為神宗處斬李材之事難以理解(見《青瑣藎言》,卷下,收入 《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冊64,頁388),同月張貞觀上〈請召見輔臣隆泰交疏〉則指出問斬 李材幷非神宗能夠獨斷之事,見《掖垣諫草.兵垣》,卷1,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 冊64,頁412-415。. 37. 如萬曆十七年四月,李世達借熱審之際,再次題請將李材、劉天俸「姑從末減」(李世達,《少 保李公奏議》,卷2,〈題為熱審請恤邊臣疏〉,頁18-19)。十八年二月戊戌,李材的同年、 閣臣王錫爵在涉及冊立的奏疏中附帶提及「李材報功不實,執引紅牌定罪,未免枉有司之平, 而貽公論之惜,亦宜稍為寬減,疏入留中」,見《明神宗實錄》,卷220,頁4126。.
(11)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51.. 到萬曆十八年(1590),由於新證據的出現,為朝臣一方重提此事提供了重要依 據。這個新證據就是被李材招撫並合力抵禦緬甸的孟養土司來京進貢,使得 朝臣的意見增加了明顯的砝碼,因此科道官陸懋龍(1577 進士)、徐學聚(1583 進 士)、任應徵(1583 進士)、何選(1583 進士)、茅國縉(1555-1607)等紛紛據此上疏題請。. 李材門下高弟徐即登(1537-1628)也對「日來貢夷至,極口銜冤」為李材案帶來 的轉機充滿期待,並以樂觀的態度寫信告訴知交與門生:「百年叛去之夷, 一旦胡為乎來?家師救援收復之力,不可泯也。彼夷俱鑿鑿能言之,而聽者 譁然稱功,且有訟之闕下者矣。遠人曠典,修舉有由,藉此動天顏之喜,蓋 可必也。」38刑書李世達趁機指出「遠夷款貢」的事實,並再次借熱審之際 予以題請。39首輔申時行也借熱審之機,強調李材、劉天俸的確曾經「出兵 救援,招來久叛夷人,功有可錄」,只是報級數目不實,並提出「孟養土司 見在禮部」以為力證,請將李材等與熱審犯人一起發遣。結果依然「不報」 。40十 九年(1591)三月,因「緬寇勢甚剽疾」,申時行等題請依照涉案的劉天俸、鄧 子龍事例,將李材釋放立功,並將兵部覆本票擬具聞,依然「不報」。兵科 張應登等請釋放李材禦緬立功, 「章下所司」而已。41繼任首輔王錫爵(1534-1610) 於萬曆二十一年(1593)上疏詳細列舉雲南撫按官勘報李材功罪情形後,同樣也 以「雲南撫鎮等官交報,稱緬賊內犯,勢甚猖獗」為由,請神宗釋李材以 禦緬。 42 二十年(1592)三月,新的有力證據再次出現,刑科給事中王建中(1586 進士) 等呈上由雲南方面提供的證據: 38. [明]徐即登,《來益堂稿》(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所藏明萬曆刻本。感謝胡吉勛博士協助. 39. 李世達,《少保李公奏議》,卷2,〈熱審再請寬恤邊臣疏〉、〈題為復議寬恤罪臣疏〉,頁. 筆者讀到此書中的相關資料),卷7,〈答門生〉、〈寄東莞翟布衣點蒼〉,頁31-32、36-37。 20-23。 40. 《明神宗實錄》,卷222,「萬曆十八年四月丁酉」條,頁4145-4146;申時行,《綸扉笥草》,. 41. 《明神宗實錄》,卷233,「萬曆十九年三月辛丑、戊午」條,頁4313-4314、4323;申時行,. 卷4,頁19-20。 《綸扉笥草》,卷4,頁58-59。 42. [明]王錫爵,《王文肅公文集·奏草》,卷11,〈請釋久系罪臣疏〉,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 集部冊135,頁215-216。.
(12) .5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頃雲南舉貢朱萬元等呈稱:原任金騰按察使,今罪犯李材收蠻莫、撫 孟飬,破緬揚威。孟飬貢象歸款,實感天朝發兵殺緬之恩。時按臣[蘇 酇]參疏已發,欲文致李材之罪,遂匿不以聞。夷文則三堂三司、分廵. 道府皆有之,鎮撫二臣扶同欺隱,忌成沒功,俱宜究治。43 面對這種情形,神宗終於有所鬆動,「得旨:法司會議,仍著撫按官勘 確以聞。」44這聖旨的效果是明顯的,它推翻了神宗此前「問斬」的「獨斷」, 給此案的解決帶來了新的契機,朝臣因此發動又一輪持續不斷的上奏。首先 是二十年四月閣臣趙志皋(1524-1601)等以熱審請宥李材,對此,神宗私下質問 趙氏云:「李材未奉俞旨,何敢擅擬?」趙志皋答云:「竊念邊疆有事之時, 正當用人之際,又經多官保薦,倘皇上肯俯順輿情,令赴軍前聽用,果能出 奇殺賊,或令以功贖罪;如若無功,則其罪固在也。」但結果此疏仍然「留 中」。45次月,正在處理寧夏哱拜叛亂的總督魏學曾(1525-1596)以李材「素有 謀畧,曾經備倭」為由,請破格用之以「鞏邊陲而慰宵旰」 ,46陝西廵撫沈思 孝(1542-1611)亦請「釋李材赴用」,兵部會戶部復議「李材謀畧素稱,宜從撫 臣之請」,神宗猶稱「李材欺君罔上,照前旨行」。47二十年十月,禮部主 事龍膺(1580 進士)因寧夏事變告捷,乞大赦天下,並請首釋李材等,以恤任事 老臣,「不報」。48次月,工科都給事中劉弘寳(1586 進士)亦以釋李材為請。49 此時正在朝鮮戰場上參與指揮抗擊豐臣秀吉之戰的袁黃 (1533-1606) 致信同年 進士、新任刑科給事中王如堅(1586 進士),提出營救李材的策略: 43. 《明神宗實錄》,卷246,「萬曆二十年三月丁卯」條,頁4579-4580。. 44. 《明神宗實錄》,卷246,「萬曆二十年三月丁卯」條,頁4579-4580。. 45. 《明神宗實錄》,卷247,「萬曆二十年四月甲寅」條,頁4610;[明]趙志皋,《內閣奏題稿》, 卷1,〈答諭擒獻史酋不宜賞敘〉,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冊63,頁636-637。. 46. 《明神宗實錄》,卷248,「萬曆二十年五月丁卯」條,頁4615-4616;並參《明史》,卷228, 〈魏學曾傳〉,頁5976-5981。. 47. 《明神宗實錄》,卷248,「萬曆二十年五月丁丑」條,頁4620。按吏科給事中李汝華在疏論 中則抨及「李材講學,殊無實用」,見《明神宗實錄》,卷250,「萬曆二十年七月己未」條, 頁4647。. 48. 《明神宗實錄》,卷253,「萬曆二十年十月丁酉」條,頁4708。. 49. 《明神宗實錄》,卷254,「萬曆二十年十一月甲申」條,頁4730-4731。.
(13)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53.. 有一事為足下之所當言者。李見羅,世之賢人君子也,以光明俊偉之 人而受肺石囊頭之慘,刑之不平,未有甚於斯者。不急救之,則所司 之謂何?然救之有道,其道有三:一則當先解其根,二則當帶言其事, 三則倩人言,足下勿自言。何謂先解其根?見羅之獲罪,眾人譛之也, 必先托一人為白其冤,使彼洞然無惑,庶可救解。其餘皆枝葉耳。何 謂帶言其事?專言之則上怒而疏不下,言他事而帶及之,則其事易 行。何謂當倩人言?足下與見羅同鄉,又新論巨鐺,言則不惟無益, 且益禍矣。倩人言則無跡而易解。弟與見羅無一面之識,特念善類受 誣,如白璧在污泥……倘以吾言為然,幸密圖之。同門、同年、同志、 同學,在天壤間豈能多得?故萬里寄聲,不為套辭,而直以刑獄不平 之大者,乞哀於左右。50 王如堅是江西吉安府安福縣人,與南昌府豐城縣人李材屬同鄉,故袁氏 建議其請人上疏。在此不易肯定的是,前述李材的雲南門生朱萬元等,以及 下文即將提到的廣東布衣翟繩祖千里赴闕鳴冤等事情,是否就是袁氏此處所 說的「倩人言」的例證? 51不過,此書無疑極生動而直白地反映了當時朝臣 如何就李材案與神宗進行政治溝通的內在考慮,正如袁氏信末所云,「不為 套辭」。李材案對於正在處理朝鮮戰爭事情的袁黃而言也不乏借鑒之處,他 在書信中一再提醒經略宋應昌(1536-1606)在報功時盡可能如實,眼前的李材冒 功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他也在致信重新返回內閣的座師王錫爵時再次提到 此案。52 50. [明]袁黃,《袁了凡先生兩行齋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學藏,天啟四年[1624]嘉興袁氏家刊本 膠卷),卷10,〈與王介石刑科書〉,頁47-48。此信的日期可由王氏任期推勘,王氏於萬曆二 十年十月庚戌升任刑科給事中,次年正月壬午因諫國本而遭謫戍,見《明神宗實錄》,卷253、 256,頁4714、4765-4767;王氏傳見《明史》,卷233,頁6080-6081。袁信中所謂「帶言其事」 的例證,可參前引張貞觀〈直陳修省急務疏〉,疏中並言朝講、冊立、儲教及李材案。. 51. 另外一個可能的同類例證,是由林章代筆的〈尹都護論閱視團練南北兵疏〉,該文藉助尹氏曾 經與李材及其父李遂共事的武將身份,回顧李氏父子的文韜武略,請求釋放李材至其軍中效 力,並且表示「萬一不效,臣且受連坐之誅」云云。見[明]林章《林初文詩文全集》,卷1, 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1358,頁589-592。. 52. 袁黃,《袁了凡先生兩行齋集》,卷10,〈四上王荊石座師書〉、〈上宋經略稟啟〉,頁11、.
(14) .5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至萬曆二十一年六月,在首輔王錫爵的持續努力下,53終於得旨:「李 材既先曾有功,姑著饒死,發極邊衛永遠充軍,不許朦朧敘用。」54隨後李 材被充軍福建漳州府鎮海衛,直到萬曆三十五年(1607)去世前夕才得以返回家 鄉豐城。. 五、 講學師友門生的行動 李材鄖陽兵變案、雲南冒功案只是後張居正時代君臣對峙並持續膠著的 諸多政治事件之一,它由一個普通的法律問題演變成君主「獨斷」與朝臣群 體意見、朝廷制度之間的長期角力,如同那個時期的許多重要政治事件一 樣,在經過漫長而艱難的糾葛之後,事情往往以折衷的方式解決。在李材案 中,諸多朝臣不斷上疏救援,據稱論救之疏前後多達百五十餘篇。55先後就 任首輔的申時行、王錫爵俱為李材的同年進士,不管他們對李材其人其案的 個人觀感如何,這重關係無疑都帶給他們相當大的妥善處理此事的壓力。56. 56。 53. 王錫爵連續上疏請釋李材,見《明神宗實錄》,卷258、259、261,「萬曆二十一年三月己卯、 四月丙申、六月丙戌」條,頁4797-4798、4807、4837;王錫爵,《王文肅公文集.奏草》, 卷12,〈謝釋宥繋臣疏〉,頁241-242,及前引〈請釋久系罪臣疏〉。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 亦稱「密勿調停,太倉之力實多焉」(頁257),李材門下高弟徐即登也致信王錫爵以表申謝(見 《來益堂稿》,卷7,〈上太倉王相公啟〉,頁54-55)。. 54.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7;[明]錢一本輯《萬曆邸鈔》(南京:江蘇廣陵古籍刻印社, 1991,頁775)上冊,「萬曆二十一年六月」條:「免李材死,發邊衛永戌。」《明神宗實錄》, 卷261,「六月庚寅」條,頁4839,其中「前雲南廵撫李材」應為「前鄖陽巡撫李材」。. 55.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5。. 56. 王錫爵申救李材,很可能就較多地出於其自身政治處境的考慮,因而順應朝臣及士大夫的呼 聲。萬曆十九年底至二十年初,因國本之爭而導致申時行、許國、王家屏等內閣大學士先後去 職,神宗於二十一年正月召回在十九年六月以母老乞歸的王錫爵任首輔,希望能夠在國本問題 上獲得王的支持,旋即有「三王並封」之策出臺,但這個策略在外廷的壓力下僅僅十天就宣告 破產,神宗與首輔王錫爵再陷尷尬處境(參樊樹志,《萬曆傳》(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頁 281-304。李材問題的解決,也可視為神宗與王錫爵在這種政治困境下解壓的一種輔助手段。 當時朝臣對妥善解決李材案而給王氏的輿論壓力,如[明]唐伯元《醉經樓集》,卷5,〈啟太 倉相公〉,但此信提到有所謂「匿名帖子一節,難於自明,以致上疑未解」,未知具體所指何 事。許孚遠疏救李材之後,王世貞致信王錫爵時曾表示:「弟初頗疑李見羅乃有此事,昨果聞.
(15)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55.. 持續出現的有力證據成為最終改變此案僵局的關鍵因素。事實上,早在 萬曆十五年孟養就因感謝救援而有入貢之使,但其時蘇酇彈劾李材之疏已 上,遂「票行將夷文刪削,易詞題奏,以實己言」,因此諸臣「論救雖多, 然無非以疏詞相質證,以律意為昭宣,猶未有以確明公 (李材) 績、洞悉公冤 者」,直到孟養貢使入京,「而公議喧騰始徧滿於輦轂之下矣」。57 使得此案之冤顯得更為昭彰的是,連廣東東莞的布衣翟繩祖也千里赴闕 上疏為李材鳴冤,所舉理據則是李材於十餘年前任官廣東時的講學和事功表 現,以彼律此,作者由此相信李材雲南冒功案應屬冤枉。58時以工部右侍郎 管通政使司事的張孟男(1534-1606)迅即以布衣翟氏赴闕訟冤為說,希冀轉動神 宗之意。59而翟氏北上途中,曾經迂道拜訪顧允成(1554-1607),後者代其草具 申救奏疏。顧憲成(1550-1612)撰《先弟季時述》述其詳云:「李見羅先生坐雲 南報功事被逮,竟麗大辟,輿論寃之。廣東布衣翟從先欲詣闕申救,不遠三 千里,特過涇上商諸弟,弟極口從臾之。布衣又欲進澄海唐曙台所輯《禮經》 於朝,並為代具疏草。」 60徐即登稍後也致信翟氏,感謝其鳴冤闕下之舉, 滇中宦遊者與之訟寃,以為未至如直指(蘇酇)所陳。許京兆(許孚遠)至欲為之辨疏,具草一揭 徧達政府,亦自成議論,一者見友道之不薄,二者彼法門中殊有護法人。」([明]王世貞,《弇 州續稿》,卷178,〈與元馭閣老〉、〈與元馭閣老(六)〉,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冊 1284,頁548、552)而高攀龍甚至指出彈劾李材的蘇酇實際上是王錫爵的「私人」:萬曆二十 一年京察風波,是年王錫爵再入內閣,吏部尚書孫鑨與考功趙南星等「去其私人蘇酇、徐時泰、 殷都、胡汝寧……等,(王錫爵)大圭,乃與次輔張位合謀,因給事劉道隆疏批降南星,於是孫 鑨亦去」,東林于孔兼、顧允成等各疏爭,皆謫去。詳參[明]高攀龍,《高子未刻稿》(香港: 香港大學圖書館藏,影印國立北平圖書館鈔本),「射部」,〈癸巳記事〉,頁70。 57.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5。. 58. [明]張二果、曾起莘纂修,楊寳霖點校, 《(崇禎)東莞縣志》(東莞:東莞市人民政府印行,1995), 卷5,〈人物.志俠.翟繩祖〉:「字從先,少負奇節,重然諾,以古人自期,好讀書,不為 舉子業。為文雄放奇縱,不羈古法。滇(鄖)撫李材以誣陷下獄,舉朝莫能救,祖伏闕上疏訟其 冤,因得赦出。祖素不識材,至是亦不交一面,材不知何如人。然匹夫慷慨若此,亦慕義而動 也。祖亦烏可泯哉?」該疏題為〈請宥鄖撫李材疏〉,載卷6,〈藝文.章奏〉,頁577-578、 686-690。. 59. [明]李維楨,〈張司徒家傳〉,收入[明]何喬遠輯,《皇明文徵》,卷62,收入《四庫全書存 目叢書》集部冊329,頁468-473;亦見李維楨,《大泌山房集》,卷63,收入《四庫全書存目 叢書》集部冊152,頁79-83。張氏疏文似即《明神宗實錄》,卷214所節錄者,頁4015-4016。. 60. [明]顧憲成,〈先弟季時述〉,《涇皋藏稿》,卷22,《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冊1292,頁246。.
(16) .5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並以滇南土司入貢所帶來的新證據相告。61對布衣翟氏而言,這個千里赴闕 訟冤之舉,使他此後得以長期輾轉周旋於包括李材及其門人在內的當時第一 流學術精英,如徐用檢(1528-1611)、管志道(1536-1608)、唐伯元(1540-1598)與顧憲 成、允成兄弟之間。62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向朝廷提供關鍵證據並促成此案轉機的雲南舉貢朱 萬元等人,正是李材在雲南的講學門生。天啟《滇志》謂其「未第時從豐城 李公論學,後竟其志,以此一脈教其鄉人。李公得罪,猶時時遣人問訊。又 有省郡諸生蔣希冕者,與萬元同心,入京視公,於獄中受經。滇中此脈不甚 貫通,故足書矣。」63而李材稱許朱氏為「吾門砥石」,64在編輯門下高弟約 十人的論學語為《知本同參》一書時,也收錄了「楚雄朱萬元汝恒」的《日 新蠡測》。65在宣統《楚雄縣誌》中,朱萬元傳同時見於「卓行」、「宦跡」、 「文學」三種類傳,「卓行」傳稱: 由萬曆選貢赴京朝考,中順天壬午科鄉試,官筠連知縣,買學田、建 學館、課農桑、置義倉義塚,升鞏昌府同知。未第時,從豐城李材課 (講?)學,深契性命之旨,所談理學,楚郡守李廷謙聆服之。後材以征. 麓川得罪下獄,元偕省垣諸生蔣希堯等入都省視,蔣更受經歸,世稱 難能。66 顧允成代翟氏起草的奏疏,即《小辨齋偶存》,卷2,〈為李見羅中丞訟寃疏(代翟從先作)〉, 收入《文淵閣四庫全書》冊1292,頁266-268。 61 62. 徐即登,《來益堂稿》,卷7,〈寄東莞翟布衣點蒼〉,頁36-37。 [明]管志道,《續問辨牘》,卷1、卷2,〈答徐太卿魯源公祖書〉、〈續答徐魯翁書〉,收入 《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冊88,頁9、52;管志道,〈為澄海唐仁卿選君傳補逸〉,《惕若齋 續集》(臺北:漢學研究中心,影印日本內閣文庫藏萬曆二十四年序刊本),卷1,頁12-14;許 孚遠,〈壽李孟誠年丈七袠序〉,載黃宗羲編,《明文海》,卷320,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 全書》冊1456,頁541-542,此文不見於許氏的《敬和堂集》。. 63. [明]劉文征纂修,《(天啟)滇志》,卷14,〈人物.鄉賢〉,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681,頁 770。. 64. 李材〈答朱汝恒書〉(名萬元,楚雄人)云:「所鐫示大編,懇懇諄諄,日勤宣佈者,乃不徒托 空文矣。」(《正學堂稿》,卷15,頁19-21)其中「大編」很可能就是指其《日新蠡測》一書。. 65. 黃宗羲,《明儒學案》,卷31,頁810-811。. 66. [清]崇謙等修,《(宣統)楚雄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67),卷9,〈人物.卓行〉、〈人.
(17)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57.. 「宦跡」傳中也載其「升鞏昌府同知,與士民講學年餘,訟端全息,農桑編(遍) 野」。67 實際上,在李材繫獄後,其滇中講學門生甚至做得更多: 初著有《葵藿憂時》 ,既復著有《經略問答》 ,無非備悉公冤,且為地 方後來無窮之慮。至若重繭萬里、伏闕叩閽,如楚雄廩生閻世祥、永 昌廩生蔣希冕,亦可謂其勢彌亟,而其情彌可矜矣。68 至萬曆十九年(1591),「合滇舉監朱萬元、姚唐臣等四十餘人復於京邸揭 出」孟養入貢時的緬字夷文公文,以及金銀盌私覿禮物,「旋蒙科臣寰羽王 公建中據呈題勘,覆核照然,夷文一字無差,削票三張具在,至於撫鎮司道 以及府衛,夷物無不貯庫」。69李材出獄之前,朝臣的最後一次疏請是王錫 爵催請覆題御史薛繼茂條陳緬甸夷情的奏疏,該疏中薛氏因論緬甸形勢而請 釋李材,70故後來人們往往以薛氏為李材出獄的功臣,而薛氏為雲南永昌府人。71 為李材案費盡心力的並不止於其滇中門生,江西門人也在奔走之列。當 時正在守喪的徐即登寫信告訴李材,本地同門中許多人都試圖隨同北上陪 侍,但因李材之妻阻止而作罷: 同門關念,輒擬走侍。師母嚴命止之,仍相訂為會,每旬逢二一舉。 學脈原真,歷險愈厲。某不肖,只守學一節,矢死靡他耳,幸勿以為 念。秋初服闋即行,度此時事大定矣。72. 物.文學〉,頁161、185。 67. 《(宣統)楚雄縣志》,卷9,〈人物.宦跡〉,頁174。同書卷12著錄朱萬元著「《理學說》, 亡」,頁238。. 68.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6。閻世祥「好義氣……萬曆中,聞大憲李材平麓川講學, 以誣陷刑部獄,率友人等赴京申訴冤枉,事稍解,人以義行稱之」,《(宣統)楚雄縣志》,卷 9,〈人物.義行〉,頁181。. 69.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7。. 70. 《明神宗實錄》,卷261,「萬曆二十一年六月丙戌」條,頁4837。. 71. 薛繼茂字懋敬,萬曆十一年(1583)進士,傳見[清]羅綸等纂修,《(康熙)永昌府志》,卷17,〈鄉 賢〉、卷22〈仙釋〉,《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冊45,頁1012、1044;並參李穎〈李見羅 先生行略〉,頁257。. 72. 徐即登,《來益堂稿》,卷7,〈寄見羅先生〉,頁27-28。.
(18) .5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前舉被李材招至鄖陽協助主持講學的豐城門人朱鍾,聞知李材被逮下獄 後,千里走侍乃師於北京獄中,竟至死而後已。據李材追述,當時朱氏「號 慟走里居,復自里北遡,省侍予於圄邸,席苫枕塊,視寢興、奉藥餌,屢易 月不解衣,愁歎終永,夕不交睫。乃予之功狀日白,而鳴洪竟疾臥不起矣。」73 徐即登對於這位「以弟子而為師死義」的同門,也有深情的回憶: 方我師見羅李先生之被逮而北也,公猶授學於衡南,聞報痛絕,強起 奔赴。時正夏五,程幾萬里,乃冒暑重繭,走三五十晝夜而抵燕疆。 及我師之繫於獄也,公身代僕隸,周旋左右,奉起居寢食,圜土中歷 暑而寒者凡七閱月。公意在寬師之憂,乃內痛而外為歡,實憊而強為 健,茹荼而忍若甘,一切非其中之自率,而亦生平所未嘗,故不覺精 神之耗喪,至一病而遂僵。嗚呼哀哉!公年未艾……我師知本之學, 揭出孔宗,直透命脈,而公悟之深、得之邃,蓋至於視性命為重,而 視死生為常。死之日,公高弟曾國博在侍,亟叩遺言,意托家計,乃 竟無一語,祗仰天噓氣,憤憤而口張。公蓋恨不能以身脫師於難,而 又不幸先朝露而云亡。初,公過家門,與予相商:「叫冤闕下,唯我 是倡。」予曰:「毋然,斯文未喪。」74 這個萬里侍師、死而後已的講學門人形象,與前述朱鍾在酷暑中以「竟日冠 紳,不扇不浴」的儀態踐履師門修身為本之學的表現如出一轍。 身陷詔獄的李材所吸引的新進追隨者同樣也勇於抗疏鳴冤。嘉善人夏九 鼎(1592 進士)於萬曆十九年入京準備參加會試,受其師顧憲成之囑訪學於獄中 的李材,「即從獄中受修身為本之旨。苦思力踐,晝所為,夕必書之,即夢 寐有非是,大自切責:『得毋負李先生。』其墨守專精,黃霸之於夏侯勝不 啻也」。夏氏旋即抗疏訟李材之冤,而訟冤的說辭仍然也舉李材的廣東事功 為證,且對於案情本身幾乎沒有實際的討論,整體上不出君子小人的立論範圍:. 73. 李材,《正學堂稿》,卷32,〈朱鳴洪墓誌〉,頁5。. 74. 徐即登,《來益堂稿》,卷5,〈祭朱景陽文〉,頁20-22。同書卷7,〈寄曾金簡年兄〉「景 陽(朱鍾)丈透學獨深,故從師獨勇,聚首天北,實亦良緣」,頁28-29。.
(19)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59.. 夫李材何如人也?臣嘗反復觀其所論著,考其鄉評,稽其政事,是實 能以聖賢為師者也。豈其忍於欺君?夫蘇酇何如人也?仕宦所至,金 寳盈箱,匪獨其民切齒,道路之人,唾駡不啻矣。自古未有君子而不 見疾於小人。今以材若彼,以酇若此,而論材者非他人,酇也。陛下 信酇之言,謂材說謊,臣以為材未嘗說謊也。75 為了疏救李材,士人中甚至不乏過情之舉。李材的講學同道、江西峽江 人張緒(1535 進士)的舉動就是佳例:「李中丞見羅公齒實後於先生,先生從林 下草救疏,不恥以師尊之。」76在當時,為營救李材而高其聲價之事看來不 在少數,王錫爵致顧養謙(1537-1604)信中提到「李見羅事初發時,我輩明疏暗 囑,專以海內清流高其聲價以告上」,但過情之譽卻也難免招致負面後果, 「今上已有盡疑廷臣之心矣」。77 在李材被逮下獄後不久,就有傳言說「京師為李見羅事,又以[講]學為 諱」。78身在江西建昌府的依親舉人鄧元錫(1528-1593),從許孚遠處聽到李材 被逮後表示:「見羅公身任斯道之重,忽此嚴逮,殊深駭愕」,「旁觀者不 能不為深惻也,乃自今益知涉世宜益憟憟懼矣。」79不過,李材本人卻毫不 理會學禁與個人言行、進退的問題,在獄六年仍然不忘著述、講學,甚至廣 收門徒。在此期間著有《哲範》四卷,《鞭後巵言》一卷,《福堂稿》一卷。80 75. 高攀龍,《高子遺書》,卷11下,〈江西安福縣知縣台卿夏公行狀畧〉,頁8-9;《顧端文公 年譜》上冊,頁516。夏氏字台卿,號璞齋,嘉善人。. 76. 管志道,《惕若齋續集》,卷1,〈張甑山先生文集敘〉,頁15-16。李若愚〈請補楚中三忠諡 典疏〉謂張氏「晚節上疏乞代師李材死,中外義之」,《(乾隆)湖廣通志》,卷92,收入《(文 淵閣)四庫全書》冊534,頁390-392。. 77 78. 王錫爵,《王文肅公文集.牘草》,卷6,〈顧沖庵巡撫〉,頁614。 [明]查鐸,《毅齋查先生闡道集》,卷3,〈與蕭思學書(十四)〉,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第 7輯冊16,頁467。按:從該書首謂「前書來,知在貴陽事簡民淳……到滇又是一番局面」,而 蕭彥於萬曆十五年二月升貴州巡撫,十六年四月改雲南巡撫,至十七年十二月改撫鄖陽,則此 信大約寫於萬曆十六年。參《明神宗實錄》,卷183、197、218,「萬曆十五年二月己巳」條、 「萬曆十六年四月辛酉」條、「萬曆十七年十二月乙亥」條,頁3416、3712、4069。. 79. [明]鄧元錫,《潛學稿》(香港:香港大學圖書館藏,復印崇禎間刻十九卷本),卷6,〈復郡主 敬庵許公書(八)〉,頁20。. 80.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7。.
(20) .6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同時,不公正的處罰反而使得李材「征信愈深」,「一時在京名卿碩德,靡 不時往顧存」,並為其贏得了一批年輕的官僚追隨者,如楊繼禮、毛一瓚、 陳甯、李雲鵠、喻言興、熊鍾文、徐大紳、陸典、夏九鼎、曹征庸、錢天運、 包世傑、吳志遠、徐來鳳、錢萬選等人皆「委贄而及門」。 81不過,以繫獄 罪人身份而廣招門徒、大肆講學,即使在同情者看來也並非妥當之舉。唐伯 元雖與李材素未謀面,卻上書王錫爵敦請其加以援救,但同時也致信李材的 門人徐懋和(別字),指出李材「未免尚有怨尤之意,此其於知止有定、修身以 俟意,得力與否?師生道義,不得辭其責也」,並批評徐氏在這種情況下對 於聚會講學應該有所節制, 「猶皇皇於會講一節,何異走日中而避暑也!」82 信中所謂「怨尤之意」,很可能是指李材在講論中時時談論自己在粵在滇之 功,流露出對自己遭遇之不滿,情形一如其最初貿然上疏奏辯。李材的摯友 許孚遠致信力勸其在獄中應保持低調和謹慎: 其事體在朝廷,責任在大臣,兄惟靜以聽諸天耳矣。滇南夷功,公論 甚白,兄宜絕口不談。薦紳士大夫有至獄中問兄者,詞氣之間,願極 謙和,論學意見,願勿拘執。若江湖之士,苟非心知,謝而不見可也。83. 六、 李材案的後續爭議 對於李材個人而言,鄖陽兵變和雲南冒功案明顯使其仕途受挫,但其講 學熱忱卻絲毫不改。如前所述,甚至在北京詔獄中,李材仍然大行講學之事。 直到萬曆二十年代,流放福建的李材在任官閩地的師友門生支持下掀起宣講 「止修」學的熱潮,並繼續與鄖陽士子往還論學。84 由巡撫講學而激發的鄖陽兵變案,促使政府和士人對書院創建、講學活 81 82. 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頁256。 [明]唐伯元,《醉經樓集》(朱鴻林點校本,即將由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刊出),卷5, 〈與徐客部懋和〉。. 83 84. 許孚遠,《敬和堂集》,卷5,〈簡李見羅年兄(四)〉,頁63。 李材,《正學堂稿》,卷18,〈答鄖陽兩學諸友書(宋甲東等)〉,頁10;卷38,〈答鄖陽正學 堂會友書〉,頁15-16。.
(21)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61.. 動加以關注。朝廷特別針對建設書院等常用講學場所下旨: 「以後各處公廨、 儒學、書院等項,非奉明旨,不許擅自遷改建造。」85稍後沈德符(1578-1642) 在回顧徐階、張居正以來的內閣首輔先後提倡、禁止講學與書院興造時也指 出: 近年理學再盛,爭以皋比相高,書院聿興,不減往日。李見羅在鄖陽, 遂拆參將衙門改造,幾為武夫所殺,於是人稍有戒心矣。至於林下諸 君子,相與切磋講習,各立塾舍名書院者,又不入此例也。86 沈氏對李材本人及其講學屢致不滿, 87除了這層個人因素外,他的反思 無疑也有積極的一面,比如他特別注意區分了以政治力量掀動的講學活動與 「林下諸君子相與切磋講習」有別。這個公、私之分對於觀察李材的活動而 言似不乏公允之處。而同樣在萬曆朝後期成書的吳縣人伍袁萃 (1580 進士) 撰 《林居漫錄》中,對李材案卻別有觀感: 參將米萬春,政府門生也。嗾士卒作亂,縛李公,裸其上下體,故坐 之堂上,各執荊條,呼其名而笞辱之,且將甘心焉。有一武弁持刀向 萬春厲聲曰:「汝殺李都,我殺汝。」乃解得免。事聞,會李公以前 任事被逮,而萬春反調善地,國家紀法蕩然矣。李公健談兵而激兵變, 可哂也。繫獄既久,台省欲出之,交章以邊材薦,尤可哂也。88 作者在自注中還特別說明該「武弁義士,失記姓名,更當考之」 。 89伍氏有關 李材赤身裸體被捆打的記載,令李材門人徐即登等深感惱怒,並於萬曆三十 九年(1611)致信顧憲成,請其居間斡旋。顧氏也曾「作書與伍,令其改正」, 但伍袁萃自稱是根據邸報而來。顧氏回信徐即登云: 見羅先生被誣之事,業言諸伍容老(伍袁萃——引按),據云非敢誣也,一 85. 文秉,《定陵注畧》,卷7,頁4。. 86. [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1997),卷24,〈畿輔.書院〉,頁608。. 87. 《萬曆野獲編》,卷17,〈兵部.邊材〉、卷22,〈督撫·李尚書中丞父子〉、〈鄖變〉、〈李 見羅中丞〉、〈許中丞〉諸條,頁429-430、559-561。. 88. [明]伍袁萃著,賀燦然評,《(林居)漫錄評正》,前集卷2,收入《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 冊70,頁553,並參卷1,頁549。. 89. 伍袁萃著,賀燦然評,《(林居)漫錄評正》,前集卷2,頁553。.
(22) .6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一得自邸報耳。但裸體等語,委覺不雅,當為刪之。此老自是君子, 而多主先入之說,久之或更有悟也。90 秀水人賀燦然(1595 進士)則乾脆取伍書而一一為之「評正」,以駁其記載之不 實。對於伍袁萃號稱依據邸報撰寫的鄖陽兵變事,賀氏在核諸邸報及前後參 疏後指出其不經,如參將衙門改為學宮而非書院,亂兵只是拆毀建議生員之 家,以及府門遭到打毀等等,「若如伍所云裸體笞辱,此何等事,不見之題 奏耶?豈以浙中事移之鄖陽耶?道聽塗説,漫不核實類若此!」伍氏在反駁 文字即〈駁漫錄評正〉中,未能對此提出反批評;而賀氏提出的再次批評即 〈書駁駁林居漫錄評正後〉中,又拈出「鄖陽實無笞辱撫院之事,而以加之 李見羅中丞」 ,作為加強批評伍氏記載謬誤之例。91由此看來,在此事的描述 上伍氏的確不無誇飾,所謂持刀武弁一節,也很可能是從守備王鳴鶴(1586 進 士)仗劍威脅米萬春而救分巡道丁惟寧(1542-1611)一事移花接木而來。對於蘇酇. 彈劾李材雲南戮屍抵級一案,伍氏也完全站在李材和朝臣的對立面,無條件 支持蘇酇。92這與伍氏全書中往往過於極端的好立異論、自我表現、好貶斥 當世公卿大夫,以及「詞氣過激,嫌於己甚,又因力排良知之說,與王守仁 為難,遂並其事功沒之,不免矯枉過正」等等表現有一貫之處。93. 七、 結論 本文藉由述析發生在萬曆前期的李材案的審理過程,希望可以從中引出 一些思考當時士人群體如何面對朝廷政治局勢的契機。朝野士人的輿論、清 議力量的高漲,無疑正是因應這時期朝政特點的重要產物。需要指出的是,. 90. 顧憲成,《涇皋藏稿》,卷4,〈復徐匡嶽(二)〉,頁43;《顧端文公年譜》,下冊,《顧端. 91. 伍袁萃著,賀燦然評,《(林居)漫錄評正》,前集卷2,頁553、762。. 92. 伍袁萃著,賀燦然評,《(林居)漫錄評正》,別集卷4,頁603-604。. 93. 其好自我表現處,參伍袁萃, 《林居漫錄》,畸集卷1,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1172,頁199-200,. 文公遺書》本,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冊14,頁536。. 該條在《(林居)漫錄評正》中為缺頁;《欽定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1997,點校本), 卷143,「林居漫錄」條,頁1899。.
(23)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63.. 正如文中的討論顯示,李材案絕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當時朝廷上下 共同參與的一項政治議題。在此基礎上,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在神宗皇帝的 「獨斷」決定不願受到既有體制約束的現實面前,諸如經典權威、天象異常、 祖宗之制、法律條文等等通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束皇帝言行的規範和秩序 都失效以後,在朝和在野的士人對此還可以做點什麼?在本文討論的李材案 中,士人的清議是有可能達成目的的一種力量。朝野士人的一致反對聲音, 成功地阻止了神宗對李材案「獨斷」決定的執行。這種群體的聲音,可以視 為當時正在逐漸高漲的「輿論」力量的一種體現。小野和子的研究深刻地指 出,代表監察制度的「言官」、「言路」、「清議」、「公議」、「眾論」、「公論」 力量從萬曆初開始抬頭,在張居正去世之後得以迅速增強。此後,監察體系 與社會輿論之間始終密切互動,成為日益強化的政治壁壘和黨社鬥爭的深層 運作機制。94在李材案中,朝野士人或明或暗地發動群體力量,製造輿論, 藉助言路以達成目的的辦法,正是這套運作機制的體現。同樣著名的事例, 則是在長達數十年的立太子「國本」爭論問題上,清楚地表明士人的清議和 輿論導向可能對皇帝不顧體制的獨斷意見所具有的制約力量。不過,這種群 體意見也無可避免地導致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模式難以維持,雙方的長 期對立致使在許多其他具體朝政問題上的放任與拖沓。 朝野士人清議的產生與維繫可以是多方面的,僅從袁黃的信中就可以看 到同門、同年、同志、同學、同鄉,以及更為模糊的同為「善類」(另外一個 常用的近似詞應該是「君子」)的文化認同,構成群體意見賴以生成與維繫的 重要媒介。需要強調的是,盛行於萬曆時期士人階層中的理學講學活動,對 於維持士人群體關係、生成群體意見具有重要意義。呂妙芬的研究指出,講 學講會活動與當時士人對朋友之倫的重視之間具有雙向的交互影響,許多學 者具有一種「求友天下」的理想和行動,並強調朋友之於個人修德、經世濟 民皆為不可或缺,甚至在傳統五倫位序中出現高舉友倫的現象。95這個特殊 94. 小野和子,李慶、張榮湄譯,《明季黨社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頁99-136。. 95. 呂妙芬,《陽明學士人社群——歷史、思想與實踐》(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3),.
(24) .6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的思想訴求有助於加強講學學者作為一個群體的內在凝聚力,對於那些活躍 的講學領袖而言,尤其有助於增強其在士人中的號召力。李材正是當時以倡 導和組織講學活動而享有時譽者之一,在本文討論的鄖陽兵變和雲南冒功案 的前前後後,無處不見講學活動的參與者活躍的身影,他們全程介入案件審 理過程:收集證據,製造輿論,上疏鳴冤,遊說朝臣,鼓動底層人士參與, 最終成功地影響案件的結果。除了文中可以比較明顯看出講學士人相互之間 的群體行動外,廣東東莞布衣翟繩祖千里赴闕上疏訟冤的故事,毫無疑問也 是刻意運作的結果。東莞布衣翟氏的資訊來源及判斷形成,亦即他是如何獲 悉此案、怎樣判定其冤並決定採取行動的?更為關鍵的是,翟氏是如何在進 京途中想到應該去請無錫顧憲成、顧允成兄弟代筆奏疏的?當考慮到這些實 實在在的問題時,就很難想像赴闕訟冤只是翟氏單純的自發行為。迂道請顧 氏兄弟代筆是需要深入掌握相關人事資訊後才能做出的抉擇,因為當時顧氏 兄弟不僅在政治上有著相當高的諍臣聲望,也是講學活動的同情者、支持者 與實踐者,甚至就在此案發生前夕,李材門下李復陽在無錫縣令任上興起講 學時,顧憲成正是主講者之一,並受邀為李復陽編刊的李材著作《見羅先生 書》作校勘並撰序,也正是透過這些活動,顧氏兄弟才獲悉李材其人其學。96也 是由於有這些實際的關聯,萬曆十九年顧憲成才會囑咐門人夏九鼎進京趕考 時前往北鎮撫司訪學於李材,而後者很快在政治和學說上都成為李材的堅定 頁295-325。 96. 顧與沐、顧樞編,《顧端文公年譜》上冊,「萬曆十四年」條,《顧端文公遺書》附錄,收入 《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冊14,影印清光緖三年刻本,頁514;顧憲成,〈李見羅先生書序〉, 載《見羅先生書》卷首,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冊11,影印明萬曆刻本,頁672-674。 按:序末署「無錫顧憲成撰」,無年月。此序復見於李材《觀我堂稿》卷首,題爲〈見羅李先 生觀我堂稿舊刻序〉,署「無錫涇陽顧憲成」,末署「萬曆歲丁亥(十五年)秋仲谷旦」,當是 《觀我堂稿》的編校者挪用顧氏為《見羅先生書》所撰序言:因為序言中所描述的內容與《觀 我堂稿》並不吻合,如序言提到該書內容包括《孟子道性善編》、《論語大意》,但《觀我堂 稿》中並無這些著作;序言所署時間可能也誤,《顧端文公年譜》萬曆十四年條云:「作李見 羅先生文集序。」(頁514)十五年很可能是觀稿的刊刻時間。顧序另見《顧端文公集》(香港: 香港大學圖書館藏,明崇禎間刻本膠卷),卷6;亦載黃宗羲編,《明文案》,卷189,收入《四 庫禁燬書叢刊補編》冊47,頁261;《明文海》,卷241,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冊1454, 頁668-669,文字略有差異。.
(25)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65.. 擁護者。李材案中講學活動對於士人清議的形成與傳播所具有的重要影響, 有助於理解晚明時期圍繞東林書院及其講學而產生的黨爭活動,絕非憑空出 現的特殊社會現象。 以理學的講學師友網絡為主軸的士人群體,在李材案中顯然發揮了關鍵 性的作用,也明顯地採取了刻意的群體行動,目的是表達其群體意見並主導 輿論。從袁黃信中建議「倩人言」和東莞布衣千里赴闕的故事,可以認為這 個群體顯然也清楚地意識到自身作為一個獨立群體的存在,因而才不得不製 造這種假手他人的假象。與此同時,士人對於自身群體意見的公私顯隱表現 的考量同樣值得注意。袁黃信中的私人表態說明,一方面士人群體在現實政 治生活中需要透過各種途徑充分運用群體的力量去左右政權機器的運作,但 同時在表面上又要儘量掩蓋群體關係的存在。這種情形不僅袁黃為然,王錫 爵在李材案初發時暗中推動高其聲價、許孚遠的公開上書與私下寫信鼓動、 顧允成為千里赴闕的廣東布衣起草奏疏等實際行動也莫不皆然,後者尤其可 以視為袁黃信中建議「倩人言」的翻版,無論此事是否該建議的直接後果。 從這些矛盾的細枝末節中,也許正好可以透視當時的國家制度與現實政治運 作之間的落差。從中可以觀察到在面對萬曆時期的特殊朝廷政治現實時,朝 臣和士人是如何參與這套制度的日常運作,如何在現實中表達自己的聲音的。 不過,本文強調這個時期士人清議與皇帝獨斷政治的互動情形,絕不意 味著可以忽略制度因素和客觀事實。在李材案的審理過程中,制度因素與客 觀證據的持續出現,97同樣是左右事情進展的重要契機。在明神宗方面,儘 管其決定被視為「獨斷」,但也可以從文中捕捉到他嘗試使這個決定符合制 度性因素的努力,引用官員說謊律就是最為明顯的舉動。在朝臣方面,除了 道德說教、現實考慮外,法律的規定和斷案證據的出現始終是據以力爭的重 要憑藉。. 97. 如錢穆在討論明代內閣政治時,就特別提到需要重視體制的因素,見其《中國歷代政治得失》 (北京:三聯書店,2002),第四講〈明代〉,頁102-113。.
(26) .6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2期. 徵引書目 (一) 傳統文獻 1.. 《明神宗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4,縮印再版。. 2.. [明]文秉,《定陵注略》,影印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善本,無出版機構和出版時間。. 3.. [明]王世貞,《弇州續稿》,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冊1284,臺北:臺灣商務印書 館,1986。. 4.. [明]王錫爵,《王文肅公文集》,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冊135,臺南:莊嚴文 化事業有限公司,1997,影印明萬曆王時敏刻本。. 5.. [明]申時行,《綸扉笥草》,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明刊本。. 6.. [明]申時行,《賜閑堂集》,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冊134,臺南:莊嚴文化事. 7.. [明]伍袁萃,《林居漫錄》,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117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8.. [明]伍袁萃著,賀燦然評,《(林居)漫錄評正》,收入《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冊70,. 9.. [明]朱吾弼等輯,《皇明留台奏議》,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冊75,臺南:莊嚴. 業有限公司,1997,影印明萬曆刻本。 影印明萬曆刻本。 北京:書目文獻出版社,1988,影印明萬曆間刊本。 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6,影印明萬曆三十三年刻本。 10. [明]何喬遠輯,《皇明文徵》,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冊329,臺南:莊嚴文化 事業有限公司,1997,影印明崇禎四年自刻本。 11. [明]李世達,《少保李公奏議》,香港大學圖書館藏,萬曆間刻本縮微膠卷。 12. [明]李材,《正學堂稿》,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民國元年豐城李希泌刻本。 13. [明]李材,《兵政紀略》,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6,影印中研院傅斯年圖書館藏萬曆 刻本。 14. [明]李材,《見羅先生書》,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冊11,臺南:莊嚴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1995,影印明萬曆刻本。 15. [明]李材,《將將紀》,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冊31,臺南:莊嚴文化事業有限 公司,1995,影印明萬曆徐即登等刻本。 16. [明]李材,《經世大論》,臺北國家圖書館藏,明萬曆十五年鄖陽刊本。 17. [明]李材,《經武淵源》,收入《故宮珍本叢刊》冊352,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影 印萬曆十五年李材序刊本。 18. [明]李材著,左光斗訂正,《經武淵源》,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959,上海:上海古 籍出版社,1995,影印明錢士晉等刻本。 19. [明]李維楨,《大泌山房集》,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冊152,臺南:莊嚴文化.
(27) 劉勇.從李材案看晚明清議的形成及其與講學之關係. .67.. 事業有限公司,1997,影印明萬曆三十九年刻本。 20. [明]李穎,〈李見羅先生行略〉,收入劉家平等主編,《中華歷史人物別傳集》冊22,北 京:線裝書局,2003,影印民國刊本。 21. [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1997。 22. [明]周永春輯,《絲綸録》,收入《四庫禁毀書叢刊》史部冊74,,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0,影印明刻本。 23. [清]周瑞、定熙纂修,《(同治)鄖縣志》,收入《中國地方志集成.湖北府縣志輯》冊59, 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1。 24. [明]林章,《林初文詩文全集》,收入《續修四庫全書》冊1358,,上海:上海古籍出版 社,1995,影印明天啓四年刻崇禎印本。 25. [明]查鐸,《毅齋查先生闡道集》,收入《四庫未收書輯刊》第7輯冊16,北京:北京出 版社,2000,影印淸光緖十六年涇川查氏濟陽家塾刻本。 26. [清]紀昀等纂,四庫全書研究所整理,《欽定四庫全書總目》,北京:中華書局,1997。 27. [明]唐伯元著,朱鴻林點校,《醉經樓集》,即將由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刊出。 28. [明]徐即登,《來益堂稿》,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藏,萬曆刻本。 29. [明]袁黃,《袁了凡先生兩行齋集》,香港中文大學圖書館藏,天啟四年嘉興袁氏家刊本 膠卷。 30. [明]高攀龍,《高子未刻稿》,香港大學圖書館藏,影印國立北平圖書館鈔本。 31. [清]崇謙等修,《(宣統)楚雄縣志》,臺北:成文出版社,1967。 32. [明]張二果、曾起莘纂修,楊寳霖點校,《(崇禎)東莞縣志》,東莞:東莞市人民政府印 行,1995。 33. [明]張貞觀,《掖垣諫草》,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冊64,臺南:莊嚴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1996,影印明萬曆刻本。 34. [明]許孚遠,《敬和堂集》,臺北:漢學研究中心,影印日本內閣文庫藏萬曆二十二年序 刊本。 35. [明]彭遵古等纂修,《(萬曆)鄖台志》,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87。 36. [清]黃宗羲,《明文案》,收入《四庫禁燬書叢刊補編》冊47,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影印清鈔本。 37. [清]黃宗羲著,沈善洪主編,《黃宗羲全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1994。 38. [清]黃宗羲編,《明文海》,收入《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冊1456,臺北:臺灣商務印書 館,1986。 39. [明]楊東明,《青瑣藎言》,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冊64,臺南:莊嚴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1996,影印明刻本。 40. [明]管志道,《惕若齋續集》,臺北漢學研究中心影印,日本內閣文庫藏萬曆二十四年序 刊本。 41. [明]管志道,《續問辨牘》,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子部冊88,臺南:莊嚴文化事業 有限公司,1995,影印明萬曆刻本。 42. [明]趙志皋,《內閣奏題稿》,收入《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冊63,臺南:莊嚴文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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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apable to extract any quantities from QCD, nor to tackle the most interesting physics, namely, the spontaneously chiral symmetry breaking and the color confinement..
• Formation of massive primordial stars as origin of objects in the early universe. • Supernova explosions might be visible to the m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