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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題庫(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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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D)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公寓大廈,下列何者正確? (A)僅指構造上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 地 (B)僅指使用上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 地 (C)僅指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 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D)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 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B)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區分所有,下列何者正確? (A)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專有部分有所有權 (B)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C)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共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D)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 按其共有部分有所有權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A) 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專有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B)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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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專有之 標的者 (D)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且為專有之 標的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B) 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共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B)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C)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共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D)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共有之附屬建 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C) 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公寓大廈專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B)公寓大廈專用部分經約定供共用部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C)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D)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共用部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D) 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約定共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B)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C)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D)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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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A) 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列何者 正確? (A)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B)指專有部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 項,召集全體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C)指共有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召集全體共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D)指區分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 集全體共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C) 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所稱住戶? (A)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B)公寓大廈之承租人 (C)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共有部分之使用者 (D)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C) 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 錯誤? (A)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組織 (B)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之組織 (C)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所有權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D)得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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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者 錯誤? (A)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 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B)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所有權人一人, 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C)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 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D)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 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8、29 條) (B)1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服務人之敘述,何者 錯誤? (A)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B)由專有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C)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D)由管理委員會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公司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C)1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 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 守事項。稱為: (A)區分所有公約 專有規約 (C)規約 (D)公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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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 對於下列何者,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A)專有部分 (B) 約定專有部分 (C)共用部分 (D) 約定共用部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A)1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 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 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A)專有部分 (B)約定專用部分 (C)共有部分 (D)約定共用部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C)1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 誤? (A)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 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B)於維護專有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 生 (C)於修繕專有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D)住戶因維護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他人專有部分時,他住戶 不得拒絕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 (B)1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應遵守事項之敘述, 何者正確? (A)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應經管理委 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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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 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C)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應經管理委員 會之同意後為之 (D)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應經管理委 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C)1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應遵守事項之敘述, 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 有部分,不得拒絕 (B)管理負責人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約 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C)管理負責人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 可以拒絕 (D)管理委員會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 時,不得拒絕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D)1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為 約定專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B)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C)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D)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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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下列有 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B)受報備有案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之限制 (C)受報備有案之規約之限制 (D)受報備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A)2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周圍上下變更構 造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B)經報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 3 個月內回復原 狀 (C)經制止,3 個月內未回復原狀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回復原狀 (D)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C)2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有下列何種年齡住戶,陽 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A)14 歲以下兒童 25 歲以下孕婦 (C)65 歲以上老人 (D)70 歲以上婦女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8 條) (B)2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之 敘述,何者錯誤? (A)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 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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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 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C)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 之 (D)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所約定 事項,不得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C)2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約 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住戶違反約定事項,法院應主動予以制止 (B)住戶違反約定事項,主管機關應主動予以制止 (C)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D)法院為必要處置,如有損害,住戶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 條) (D)24.公寓大廈之停車位經約定專用後,其修繕、管理、維護,下列 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各專有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B)由各共有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C)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D)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B)25.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 何者錯誤? (A)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修繕、管理、維護 (B)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修繕、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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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D)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 部分比例分擔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A)26.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或改良,應依下列何種 會議之決議為之? (A)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共用部分使用人會議 (C)管理委員會議 (D)住戶會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B)2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 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 ? (A)由政府支付 (B)由公共基金支付 (C)由共用部分所有人分擔 (D)由共用部分所有人按其比例分擔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C)2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維修費、修繕費 負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 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B)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上下 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C)共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 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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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專有部分之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 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 (B)2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敘述,何 者錯誤? (A)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方可重建 (B)經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可 重建 (C)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 有權人之同意人數不在此限 (D)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區分所有權人及 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人數不在此限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3 條) (D)3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使用之敘述, 何者錯誤?? (A)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B)住戶應依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C)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D)住戶違反規約使用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 逕報司法機關處理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5 條) (C)3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共 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 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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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起造人依法完成點交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 (C)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 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D)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所應提列之一定比例或金額, 其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 (C)3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 何者錯誤? (A)應設專戶儲存 (B)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C)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交付信託 (D)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運用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8 條) (A)3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B)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讓與 (C)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扣押 (D)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抵銷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9 條) (B)34.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公告,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應由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 (B)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公告 (C)應定期將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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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D)應定期將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 (B)3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原管理委員會 拒絕移交,經催告最長幾日內仍不移交時,得訴請法院命其 移交 ? (A)3 日 (B)7 日 (C)15 日 (D)30 日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 (B)3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納公共基金, 至少逾多少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 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A)1 期 (B)2 期 (C)3 期 (D)4 期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 (C)3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時,下 列何者非屬得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之要件? (A)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 者 (B)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 (C)經促請其改善,於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D)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 (D)3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 拍賣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要 件? (A)區分所有權人違法於樓梯間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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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管理委員會處以罰鍰 (C)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D)於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 續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49 條) (A)3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經載明於規約者, 始生效力? (A)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B)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C)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D)糾紛之協調程序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 (A)4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權 利義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A)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之地價稅與房屋稅 (B)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資料 (C)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相關會計憑證 、會計帳 簿等資料 (D)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 務事項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35 條) (C)4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 占有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A)應遵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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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 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 利息 (C)管理委員會得逕為訴請法院強制無權占有人遷離 (D)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22、24 條) (D)4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組成,最長多久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A)3 個月(B)6 個月 (C)9 個月 (D) 1 年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C)4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請求者 (B)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C)經住戶 1/5 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D)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B)4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B)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C)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 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D)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且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地 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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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 (B)4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非封閉式之公寓大 廈集居社區,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其 規約應明定之事項? (A)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B)約定營業項目及種類 (C)公共基金之分配 (D)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 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6 條) (A)4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權,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B)各共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數表決權 (C)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D)數人共有共用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採多數決行使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C)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出席之受託人,下列何者錯 誤? (A)配偶 (B)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C)現住戶 (D)承租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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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之 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 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 備 (C)起造人為數人時,應經主管機關選任一人為之 (D)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主管機關為公寓大廈 之管理負責人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 (D)4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任委員 (B)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 議 (C)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D)主任委員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A)5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A)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 7 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開會 (B)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 (C)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2 日 (D)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7)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B)5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出席 (B)議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提議 (C)須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 所有權 3/4 以上之同意 (D)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另有規定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 (B)5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 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 (B)以出席人數 1/3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 所有權合計 1/3 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C)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 有權人得於 7 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D)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 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 (C)5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下 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 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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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 所有權人同意 (C)依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 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D)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 確定者,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 (D)5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 (B)由主席簽名 (C)於會後 15 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D)會議紀錄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確認後再公告之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4 條) (B)5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職務之敘述, 何者錯誤? (A)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B)約定專用部分之確認 (C)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D)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C)56.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權利義務之敘 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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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 (B)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 所有權人 (C)管理委員會不具當事人能力 (D)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7、38、39 條) (D)5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之成立,何者錯誤? (A)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B)應辦理公司登記 (C)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 (D)公司之負責人須具有國家證照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1 條) (A)58.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 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內緣為界 (B)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C)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D)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 (C)59.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之敘述, 何者錯誤? (A)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B)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設計變更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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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管理委員會議訂定規約 成立前,視為規約 (D)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規約前,視為規約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6 條) (B)6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 定共用部 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 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 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最久 幾日內移交之? (A)3 日 (B)7 日 (C)15 日 (D)30 日 (出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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