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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教師教育實習基準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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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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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科學教師教育實習基準芻議

李哲迪

12

林陳涌

12

任宗浩

2

*

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生命科學系 2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科學教育中心

壹、前言

自 八 十 三 年 師 資 培 育 法 公 布 之 後 , 我 國 師 資 培 育 開 始 朝 向 多 元 化 發 展 。 此 制 度 之 變 革 意 在 使 各 校 在 多 元 的 環 境 中 , 透 過 自 我 期 許 與 相 互 比 較 , 在 既 競 爭 又 合 作 的 互 動 中 , 實 現 培 育 優 良 師 資 的 理 想 。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改 革 趨 勢 雖 然 強 調 各 校 發 展 其 特 色 , 但 各 教 育 學 程 中 心 仍 應 對 師 資 培 育 的 目 標 有 基 本 而 共 同 的 認 知 , 以 作 為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設 計 及 科 學 教 師 甄 試 的 依 據 。 值 此 師 資 培 育 多 元 的 教 育 情 境 , 為 避 免 中 小 學 校 對 各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所 培 育 之 教 師 無 法 有 基 本 的 期 待 , 也 為 避 免 實 習 教 師 對 自 我 專 業 成 長 的 目 標 無 所 適 從 , 實 有 必 要 凝 聚 各 方 對 理 想 師 資 的 認 知 , 訂 定 「 科 學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基 準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學 教 育 中 心 遂 於 95 年教 育 部 中 小學 科 學 教 育專 案 計 畫 中 完 成 此 基 準 草 案 之 擬 定 。 本 文 即 在 說 明 此 「 基 準 」 之 背 景 、 設 計 理 念 、 發 展 過 程 、 內 涵 與 應 用 方 式 。 教 育 部 及 國 科 會 於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舉 辦 「 第 一 次 全 國 科 學 教 育 會 議 」,凝 聚 各 方 共 識,制 訂 我 國 第 一 部「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此 白 皮 書 為 當 前 我 國 科 學 教 育 施 政 之 藍 圖 , 並 為 科 學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 為本 文 通 訊 作者 研 擬 之 重 要 指 引 。 本 「 教 育 實 習 基 準 」 之 制 訂 即 在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之 指 導 下 展 開 。 為 培 育 有 素 質 的 教 師 ,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提 出 「 建 立 準 科 學 教 師 之 教 育 實 習 基 準 」 的 具 體 方 案:「 科 學 教 師 教 學 知 能 的 內 涵 應 形 成 共 識 , 並 訂 定 教 學 知 能 的 基 準 , 而 能 轉 化 成 針 對 準 科 學 教 師 的『 教 育 實 習 』,科 學 教 師 甄 試 的 內 容 方 法 , 以 及 在 職 科 學 教 師 之 在 職 進 修 。 」 並 進 一 步 闡 述 如 下 : 建 立 準 科 學 教 師 之 教 育 實 習 基 準 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應 落 實 教 育 實 習 的 評 量 制 度 , 建 立 輔 導 教 師 的 養 成 制 度 , 加 強 實 習 指 導 教 授 與 輔 導 教 師 的 責 任 , 並 淘 汰 不 合 適 的 實 習 教 師 。 以 實 徵 性 研 究 為 基 礎 , 建 立 公 正 的 科 學 實 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制 度 , 以 檢 核 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所 培 育 的 職 前 科 學 教 師 所 應 具 備 的 學 科 與 教 學 知 能 。 多 元 的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隨 同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改 革 一 起 進 行 , 各 方 對 有 素 質 的 科 學 教 師 殷 殷 期 盼 , 上 述 師 資 養 成 的 具 體 策 略 皆 為 回 應 此 需 求 而 提 出 。 本 「 基 準 」 之 制 訂 自 將 有 助 於 上 述 方 案 之 落 實 。 透 過 文 獻 探 討 及 專 家 意 見 彙 整 , 本 「 基 準 」 發 展 為 三 大 領 域 、 九 個 面 向 、 三 十 五 項 指 標。本「 基 準 」領 域 層 面 的 劃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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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 著 眼 於 教 師 自 身 應 是 追 求 專 業 成 長 的 自 我 調 適 系 統 , 從 而 將 教 師 所 從 事 的 活 動 區 分 為 教 學 準 備 、 教 學 過 程 及 專 業 進 修 三 大 領 域 。 針 對 各 領 域 又 細 分 為 不 同 面 向 , 共 九 類 , 包 含 : 課 程 規 劃 、 行 政 支 援 、 資 源 管 理 、 教 學 方 法 、 班 級 經 營 、 學 習 評 量 、 輔 導、自 我 反 省、專 業 成 長( 表 1)。針 對 各 個 面 向 , 再 進 一 步 以 指 標 加 以 描 述 , 共 發 展 出 三 十 五 項 指 標 , 如 : 瞭 解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課 程 綱 要 中 的 課 程 目 標 與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 瞭 解 學 區 特 性 與 學 校 的 科 學 教 育 發 展 重 點 , 能 評 估 學 生 在 學 科 主 題 上 所 具 有 的 迷 思 概 念、生 活 經 驗 與 科 學 探 究 能 力,… 等 等 。 綜 合 而 言 , 本 「 基 準 」 在 當 前 的 社 會 脈 絡 與 教 育 現 實 情 境 下 , 指 出 了 實 習 教 師 的 學 習 重 點,並 勾 勒 了 科 學 教 學 的 特 徵。 表 1: 教 育實 習 基 準 中領 域 及 面 向之 內 容 領 域 面 向 教 學 準 備 課 程 規 劃 、 行 政 支 援 、 資 源 管 理 教 學 過 程 教 學 方 法 、 班 級 經 營 、 學 習 評 量 、 輔 導 專 業 進 修 自 我反 省 、 專 業成 長

貳、基準之架構與發展

本 節 說 明 「 科 學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基 準 」 的 設 計 架 構 和 發 展 過 程 。 對 設 計 架 構 之 說 明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 分 別 是 基 準 之 意 義 、 指 標 分 類 系 統 的 層 次 和 設 計 理 念 。

一、基準之意義

「 科 學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基 準 」 乃 是 針 對 經 過 教 育 學 程 培 育 之 實 習 科 學 教 師 所 發 展 的 評 鑑 標 準 。 首 先 , 此 「 基 準 」 不 是 一 般 或 資 深 教 師 的 評 鑑 標 準 , 因 此 「 基 準 」 指 的 是 「 基 本 水 準 」。初 任 教 師 非 專 家 教 師,不 可 能 在 有 限 的 學 習 時 間 內 , 兼 顧 科 學 教 學 的 各 個 面 向 並 臻 於 至 善 , 實 習 教 師 有 需 要 學 習 的 「 重 點 」,因 此,此「 基 準 」之 目 的 並 不 在 於 完 備 地 列 出 初 任 教 師 應 達 到 的 標 準 , 而 在 指 出 實 習 教 師 應 學 習 的 重 點 。 其 次 , 此 「 基 準 」 不 是 國 文 教 師 的 標 準 , 也 不 是 普 遍 適 用 的 教 師 標 準 , 而 是 有 科 學 教 學 特 色 的 標 準 , 因 此 「 基 準 」 是 針 對 「 科 學 」 教 師 而 發 展 的 。 因 此 一 般 教 師 都 應 該 具 備 的 基 本 技 能 就 不 特 別 列 舉 在 本 評 鑑 系 統 中 , 例 如:「 能 清 楚 地 呈 現 教 學 內 容。」其 三 、 實 習 教 師 既 然 在 目 前 的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中 學 習 , 本 評 鑑 系 統 自 應 配 合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所 要 求 之 重 點 , 以 使 所 發 展 的 指 標 更 與 現 況 相 符 。 最 後 , 本 評 鑑 系 統 所 期 許 之 理 想 教 師 要 有 能 力 達 成 現 行 課 程 目 標 , 因 此 還 應 考 慮 目 前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課 程 總 綱,亦 即「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課 程 」 所 描 述 之 課 程 目 標 。 本 「 基 準 」 所 標 舉 之 各 項 標 準 雖 不 以 完 備 性 為 訴 求 , 但 在 發 展 標 準 的 分 類 體 系 時 還 是 需 要 有 據 以 分 類 的 理 念 , 前 述 四 項 因 素 就 是 發 展 評 鑑 系 統 時 所 依 據 的 原 則 。 綜 上 所 述 , 評 鑑 系 統 之 發 展 考 慮 下 列 四 項 因 素 : 1. 應 有 別 於 一 般 或 資 深 教 師 的 評 鑑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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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 有科 學 教 學 的特 色 。 3. 需 符合 師 資 培 育制 度 的 現 況。 4. 需 與自 然 與 生 活科 技 課 程 目標 一 致 。 以 下 針 對 師 資 六 培 育 制 度 與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課 程 」 之 內 涵 分 別 加 以 說 明 , 藉 以 更 明 確 地 指 出 發 展 本 「 基 準 」 時 所 依 據 的 原 則 。 (一 )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根 據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師 資 培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教 育 學 程 」 之 內 容 包 含 「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 及 「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分 別 定 義 如 下 : 1. 教 育專 業 課 程 :為 培 育 教 師依 師 資 類 科 所 需 教 育 知 能 之 教 育 學 分 課 程 。 2. 教 育實 習 課 程 :為 培 育 教 師之 教 學 實 習 、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 行 政 實 習 、 研 習 活 動 之 半 年 全 時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 此 定 義 特 別 在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中 將 「 教 學 實 習 」、「 導 師 實 習 」、「 行 政 實 習 」、「 研 習 活 動 」 等 四 個 面 向 突 顯 出 來 。 可 以 說 , 此 四 個 面 向 即 教 師 實 務 工 作 之 具 體 內 涵 , 因 此 在 發 展 「 科 學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基 準 」 時 考 慮 之 實 屬 必 要 。 如 前 所 述,本「 基 準 」所 標 舉 的 是「 科 學 教 師 」 的 標 準 , 而 師 資 培 育 法 所 針 對 的 是 一 般 教 師 , 因 此 本 「 基 準 」 在 納 入 前 述 四 個 面 向 時 , 都 將 專 注 在 與 科 學 教 師 有 關 的 面 向 。 例 如 : 導 師 實 習 則 強 調 科 學 教 學 中 的 班 級 經 營 , 以 及 面 對 科 學 學 習 時 所 應 進 行 的 輔 導 工 作。又 如:「 行 政 」則 指 對 課 程 發 展 或 教 學 有 影 響 的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 (二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課 程 目 標 現 行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綱 要 」 在 基 本 理 念 中 指 出 其 課 程 規 劃 乃 基 於 下 列 四 點 認 識 : 1.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之 學 習 應 為 國 民 教 育 必 要 的 基 本 課 程 。 2.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之 學 習 應 以 探 究 和 實 作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 強 調 手 腦 並 用 、 活 動 導 向 、 設 計 與 製 作 兼 顧 及 知 能 與 態 度 並 重 。 3.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之 學 習 應 該 重 視 培 養 國 民 的 科 學 與 技 術 的 精 神 及 素 養 。 4.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之 學 習 應 以 學 習 者 的 活 動 為 主 體 , 重 視 開 放 架 構 和 專 題 本 位 的 方 法 。 同 時 , 課 程 目 標 如 下 : 1. 培 養探 索 科 學 的興 趣 與 熱 忱, 並 養 成 主 動 學 習 的 習 慣 。 2. 學 習 科 學 與 技 術 的 探 究 方 法 和 基 本 知 能 , 並 能 應 用 所 學 於 當 前 和 未 來 的 生 活 。 3. 培 養愛 護 環 境 、珍 惜 資 源 及尊 重 生 命 的 態 度 。 4. 培 養與 人 溝 通 表達 、 團 隊 合作 及 和 諧 相 處 的 能 力 。 5. 培 養獨 立 思 考 、解 決 問 題 的能 力 , 並 激 發 開 展 潛 能 。 6. 察 覺和 試 探 人 與科 技 的 互 動關 係 。 由 上 述 理 念 與 課 程 目 標 可 知 : 當 前 科 學 教 育 目 標 強 調 「 以 學 生 為 主 」、「 主 動 學 習 」、「 科 學 探 究 過 程 」、「 團 隊 合 作 」、「 生 活 應 用 」、「 問 題 解 決 」 等 觀 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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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層次

本 「 基 準 」 之 指 標 分 類 系 統 分 為 三 個 層 次 , 分 別 名 為 「 領 域 」、「 面 向 」 和 「 指 標 」。領 域 是 指 標 系 統 的 最 上 層 架 構,面 向 是 對 領 域 的 進 一 步 描 述 , 指 標 則 是 各 面 向 更 為 具 體 的 內 涵 。 從 領 域 到 面 向 、 從 面 向 到 指 標 是 從 抽 象 到 具 體 的 發 展 。 面 向 與 指 標 之 開 展 乃 根 據 當 前 課 程 目 標 所 標 舉 之 重 點 而 發 展 , 故 而 本 指 標 系 統 能 反 映 當 前 教 育 現 實 情 境 之 需 求 。 最 後 , 指 標 並 非 具 體 的 行 為 查 核 目 標 , 具 體 的 查 核 項 目 需 由 本 指 標 系 統 之 使 用 者 根 據 具 體 的 使 用 情 境 另 加 明 確 列 舉 之 。

三、理念

當 前 科 學 教 育 趨 勢 是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具 有 探 究 能 力 、 能 主 動 學 習 的 學 習 者 , 此 一 學 習 目 標 使 學 生 在 步 出 學 校 後 有 能 力 持 續 學 習 , 吸 取 科 學 知 識 , 適 應 當 代 社 會 生 活 。 同 樣 , 教 學 作 為 一 種 專 業 , 教 師 在 經 過 師 資 培 育 後 , 雖 尚 未 成 為 專 家 教 師 , 但 應 已 有 能 力 主 動 學 習 、 不 斷 地 追 求 專 業 成 長 。 基 於 此 一 想 法 , 教 師 可 設 想 為 有 能 力 自 我 調 適 的 系 統 , 因 此 在 描 述 理 想 的 初 任 教 師 時 , 即 從 系 統 的 觀 點 將 教 師 所 從 事 之 活 動 分 為 三 個 領 域 , 分 別 是 教 學 準 備 、 教 學 過 程 以 及 專 業 進 修( 見 圖 1)。從 教 學準 備 到 教 學 過 程 是 時 序 發 展 的 關 係 。 教 學 準 備 為 教 學 過 程 提 供 適 當 的 計 畫 、 環 境 和 資 源 , 使 教 學 過 程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 專 業 進 修 與 教 學 準 備 間 , 及 其 與 教 學 過 程 之 間 是 相 互 影 響 的 關 係 。 教 學 準 備 和 教 學 過 程 的 實 際 實 施 經 驗 成 為 專 業 成 長 中 反 省 的 素 材 , 專 業 的 學 習 與 成 長 則 影 響 後 續 的 教 學 準 備 與 教 學 過 程 。 茲 將 三 領 域 分 述 如 後 。

教學準備

教學過程

專業成長

圖 1、 指 標系 統 中 領 域層 次 之 架 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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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教 學 準 備 教 學 準 備 指 為 教 學 活 動 所 做 之 事 前 準 備 。 教 學 準 備 包 含 課 程 規 劃 、 行 政 支 援 與 資 源 管 理 三 個 面 向( 表 2)。教 學 準 備使 個 別 的 教 學 活 動 得 以 整 合 在 一 起 以 達 成 課 程 之 目 標 , 並 使 教 學 活 動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 為 使 教 學 活 動 成 為 有 功 能 的 整 體 , 而 非 零 散 的 拼 湊 , 必 須 進 行 課 程 規 劃 , 設 定 學 習 目 標 , 將 學 習 經 驗 予 以 組 織 與 安 排 。 為 使 教 學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 需 在 課 前 對 教 學 內 容 與 學 生 現 況 有 所 瞭 解( 課 程 規 劃 ),並 有 效 安 排 有 限 的 教 學 資 源( 資 源 管 理 ),同 時 教 師 作 為 學 校 一 員 必 然 需 要 與 同 事 互 動 , 尋 求 各 方 面 之 支 持 ( 行 政 支 援 )。 表 2: 教 學準 備 領 域 之面 向 與 指 標 面 向 指 標 課 程1. 瞭 解自 然 與 生 活科 技 課 程 綱要 中 的 課 程目 標 與 分 段能 力 指 標 。 課 程2. 瞭 解學 區 特 性 與學 校 的 科 學教 育 發 展 重點 。 課 程3. 能 評估 學 生 在 學科 主 題 上 所具 有 的 迷 思概 念 、 生 活經 驗 與 科 學 探 究 能 力 。 課 程4. 能 對科 學 知 識 和科 學 活 動 的特 徵 , 以 及科 學 對 社 會的 影 響 等 提 出 自 己 的 看 法 。 面 向1: 課 程 規 劃 課 程5. 課 程目 標 與 教 學方 案 是 一 致連 貫 的 。 行 政1. 瞭 解學 校 科 學 課程 發 展 的 組織 和 運 作 方式 。 行 政2. 與 同事 間 能 建 立起 共 同 發 展課 程 、 教 學資 源 與 教 學方 法 的 合 作 模 式 。 面 向2: 行 政 支 援 行 政3. 與 行政 人 員 互 動良 好 , 在 教學 資 源 運 用上 , 能 順 利獲 得 行 政 人 員 支 持 。 資 源1. 能 評選 與 設 計 閱讀 教 材( 如:課 本、學習 單、補 充教 材 等 ),並 將 之 運 用 在 科 學 教 學 中 。 資 源2. 能 管理 與 維 護 科學 實 驗 器 材與 示 範 教 具。 資 源3. 能 運用 各 種 現 有的 網 路 及 媒體 教 學 資 源建 立 科 學 探究 的 學 習 情 境 。 面 向3: 資 源 管 理 資 源4. 能 規劃 出 時 間 ,讓 學 生 投 入科 學 探 究 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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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教 學 過 程 教 學 過 程 指 教 師 在 具 體 互 動 中 實 際 影 響學生的過程。教學過程包含四個面向:教 學方法、班級經營、學習評量和輔導(表3)。 教學方法是達成課程目標的手段。當前之科 學 教 育 目 標 不 僅 期 待 學 生 對 科 學 知 識 有 所 瞭解,還希望學生對科學本質亦有所掌握; 亦即,科學不僅僅是知識,還有方法與社會 制度等多元的內涵。此一多元之課程目標自 當仰賴多元之教學方法來達成。無論從從教 師或學生的角度而言,學習評量都是自我查 核與改進的重要依據,教師用以瞭解教學成 效、改善教學,學生用以瞭解學習成效、改 善學習方式。因此,學習評量在教學過程中 是不可或缺的部分。班級經營則為建立行為 規範與創造合適之團體氛圍,使教學活動得 以順利進行,為教學活動中之必要成分。在 上 述 三 類 教 學 過 程 中 教 師 主 要 皆 以 班 級 團 體為其互動之對象。輔導則以個別學生為互 動對象,此面向體現了師資培育制度中「導 師實習」與現行課程目標「以學生為主」欲 突顯之內涵。 表 3:教學過程領域之面向與指標 面 向 指 標 教 學1. 熟 悉戶 外 教 學 、示 範 教 學 和實 驗 教 學 的流 程 與 要 點。 教 學2. 能 指導 學 生 進 行實 驗 設 計 與專 題 研 究,落 實科 學 探究 方 法 的 學習。 教 學3. 能 協助 學 生 建 立有 組 織 的 科學 知 識 結 構, 並 使 學 生瞭 解 此 知 識結 構 在 問 題 解 決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 教 學4. 能 表現 出 科 學 探索 的 熱 情 與好 奇 心 。 面 向1: 教 學 方 法 教 學5. 能 引導 學 生 團 隊合 作 與 討 論, 形 成 科 學學 習 社 群 。 班 級1. 為 引導 合 宜 的 行為 規 範 , 能建 立 有 利 於學 習 活 動 進行 的 班 級 常 規 、 公 平 執 行 賞 罰 、 並 有 效 輔 導 學 生 偏 差 行 為 。 班 級2. 能 有效 引 導 學 生於 科 學 教 學與 學 習 上 ,對 於 學 生 的問 題 與 話 語亦 能 技 巧 地 引 導 至 教 學 主 題 上 。 班 級3. 能 尊重 學 生 想 法與 感 受 , 營造 和 諧 安 全的 學 習 情 境, 使 學 生 願意 積 極 參 與 學 習 。 面 向2: 班 級 經 營 班 級4. 能 營造 樂 於 分 享個 人 觀 點 、尊 重 不 同 想法 、 並 以 科學 論 證 的 方式 進 行 討 論 的 學 習 環 境 。 學 習1. 有 能力 針 對 課 程目 標 , 發 展多 元 的 評 量方 式 ( 如 :概 念 圖 、 學習 檔 案 、 專 案 報 告 、 教 室 觀 察 、 成 果 展 示 、 選 擇 題 、 態 度 問 卷 等 )。 學 習2. 在 教學 過 程 中 ,有 能 力 運 用多 元 的 方 式評 量 學 生 的學 習 。 學 習3. 能 考量 學 生 的 學習 背 景 與 專長 , 對 多 元的 評 量 方 式所 獲 得 的 結果 能 恰 當 地 加 以 解 讀 。 面 向3: 學 習 評 量 學 習4. 能 配合 學 生 個 人的 學 習 目 標與 身 心 發 展狀 況 提 供 科學 學 習 的 具體 建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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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向 指 標 輔 導1. 能 建立 起 親 師 生間 的 溝 通 管道 。 輔 導2. 根 據學 生 身 心 發展 階 段 與 科學 學 習 的 表現 , 與 學 生一 起 訂 定 個人 的 學 習 目 標 並 給 予 協 助 。 面 向4: 輔 導 輔 導3. 能 瞭解 科 學 學 習對 學 生 自 我效 能 、 焦 慮、 學 習 動 機等 所 產 生 的負 面 影 響 , 並 給 予 協 助 。 (三 ) 專 業 進 修 專 業 進 修 是 教 師 自 我 調 適 系 統 中 的 調 適 機 制 。 專 業 進 修 包 含 自 我 反 省 與 專 業 成 長 兩 個 面 向( 表 4)。自 我 反省 從 建 立「 統 整 自 我 」 的 角 度 著 眼 , 專 業 成 長 則 從 學 習 「 專 業 知 識 」 的 角 度 著 眼 。 自 我 反 省 指 教 師 主 動 學 習 、 自 我 肯 定 與 努 力 的 部 分 。 專 業 成 長 則 指 教 師 成 為 學 習 者 ,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 在 專 業 社 群 中 的 知 識 更 新 ; 初 任 教 師 不 僅 作 為 新 手 , 在 專 業 知 識 上 有 待 精 進 , 為 因 應 當 前 教 育 改 革 , 教 師 也 必 須 時 時 保 持 進 步 。 專 業 進 修 與 教 學 實 務 工 作 息 息 相 關 。 專 業 進 修 之 動 力 來 自 實 務 經 驗 , 實 務 工 作 則 受 惠 於 專 業 進 修 而 得 以 改 進 。 專 業 進 修 是 教 師 能 否 自 我 調 整 而 臻 於 至 善 的 重 要 關 鍵 。 (四 ) 基 準 之 發 展 本 「 基 準 」 之 發 展 除 考 量 前 述 各 項 因 素 外,還 參 酌 下 列 兩 項 來 源:一、「 科 學 教 學 與 學 習 評 量 標 準 ( 草 案 )」, 此 草 案 經 科 學 教 育 專 家 討 論 訂 定 , 提 供 本 「 基 準 」 訂 定 教 學 與 評 量 兩 方 面 標 準 之 參 考 ; 二 、 專 家 意 見 , 包 含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指 導 教 授 以 及 實 習 學 校 中 之 輔 導 教 師 ; 透 過 問 卷 調 查 蒐 集 意 見 , 問 卷 對 台 灣 師 大 、 彰 化 師 大 、 高 雄 師 大 三 所 師 大 94 學 年 度 合 作 學 校 之 輔 導 教 師 發 出 共 135 份 , 回 收 65 份 (48.1%),並 對前 述 三 所 師大,及 台 灣大 學 、 清 華 大 學 、 交 通 大 學 、 成 功 大 學 、 中 央 大 學 、 中 正 大 學 、 中 山 大 學 等 校 之 指 導 教 授 發 出 問 卷85 份,回 收 38 份(44.7%)。 在 專 家 意 見 調 查 中 , 從 各 項 指 標 重 要 性 評 比 在 四 點 量 尺 上 的 分 配 上 來 看 , 被 評 為 「 非 常 重 要 」 和 「 重 要 」 的 比 例 總 計 皆 在 85% 以 上( 表 5)。在 三 十 五 項 指 標 中 , 有 三 十 三 項 指 標 指 導 教 授 和 輔 導 教 師 評 為 「 非 常 重 要 」和「 重 要 」的 合 計 皆 高 於 90 % ; 低 於 90%的 兩 項分 別 為「 課 程 2:瞭 解 學 區 特 性 與 學 校 的 科 學 教 育 發 展 重 點 ( 指 導 教 授 :89% ; 輔 導 教師 :95% )。 」 和 「 成 長 4: 投 入 時 間 , 培 養 不 同 領 域 的 素 養 , 以 因 應 統 整 課 程 之 教 學 需 求 ( 指 導 教 授:86%;輔 導 教 師:91% )。」另 外 , 若 以 各 項 指 標 重 要 性 評 比 之 平 均 數 來 代 表 專 家 之 整 體 意 見 , 則 各 項 指 標 之 重 要 性 平 均 值 均 顯 著 大 於 3.0; 在 指 導 教 授 的 評 比 中 , 沒 有 任 何 一 項 指 標 的 重 要 性 平 均 值 顯 著 低 於 3.5; 在 輔 導 教 師 的 評 比 中 , 也 僅 有 四 項 指 標 顯 著 低 於 3.5( 圖 2)。 以 上結 果 顯 示 , 本 「 基 準 」 所 列 舉 之 指 標 皆 能 獲 得 科 學 教 育 專 家 接 受 與 認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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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專 業進 修 領 域 之面 向 與 指 標 面 向 指 標 反 省1. 根 據學 生 的 學 習評 量 結 果,能瞭 解 自 己教 學 的 優 缺點,並 據 以改 進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案 。 反 省2. 有 系統 地 建 立 教學 檔 案 、 學生 輔 導 記 錄, 並 持 續 檢討 反 省 。 面 向1: 自 我 反 省 反 省3. 運 用學 校 教 學 評鑑 的 結 果 或聽 取 同 儕 教師 的 意 見 瞭解 自 己 教 學 的 特 色 , 並 據 以 改 進 教 學 。 成 長1. 能 夠與 其 他 教 師合 作 , 形 成學 習 團 體 。 成 長2. 能 探究 科 學 教 育相 關 問 題 ,並 與 同 儕 分享 研 究 心 得。 成 長3. 能 具備 探 究 課 室教 學 問 題 的行 動 研 究 能力 。 面 向2: 專 業 成 長 成 長4. 投 入時 間,培 養不 同 領 域 的 素 養,以 因 應 統 整 課 程 之 教 學 需 求 。 表 5: 指 導教 授 和 輔 導教 師 對 各 項指 標 重 要 性評 比 之 分 配 指 導 教 授 輔 導 教 師 指 標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合 計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合 計 領 域 一 : 教 學 準 備 課 程1 27 (71%) 11 (29%) 38 (100%) 32 (49%) 32 (49%) 64 ( 98%) 課 程2 18 (47%) 16 (42%) 34 (89%) 25 (39%) 37 (57%) 62 ( 95%) 課 程3 35 (92%) 3 ( 8%) 38 (100%) 42 (65%) 23 (35%) 65 (100%) 課 程4 24 (63%) 12 (32%) 36 ( 95%) 29 (45%) 34 (52%) 63 ( 97%) 課 程5 33 (87%) 5 (13%) 38 (100%) 38 (59%) 27 (41%) 65 (100%) 行 政1 14 (37%) 23 (61%) 37 ( 97%) 27 (42%) 32 (49%) 59 ( 91%) 行 政2 25 (66%) 13 (34%) 38 (100%) 37 (57%) 26 (40%) 63 ( 97%) 行 政3 21 (55%) 17 (45%) 38 (100%) 36 (55%) 29 (45%) 64 (100%) 資 源1 30 (79%) 8 (21%) 38 (100%) 50 (77%) 15 (23%) 65 (100%) 資 源2 29 (78%) 7 (19%) 36 ( 97%) 45 (69%) 19 (29%) 64 ( 98%) 資 源3 29 (78%) 8 (22%) 37(100%) 45 (69%) 20 (31%) 65 (100%) 資 源4 26 (70%) 11 (30%) 37(100%) 30 (46%) 31 (48%) 61 (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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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導 教 授 輔 導 教 師 指 標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合 計 非 常 重 要 重 要 合 計 領 域 二 : 教 學 過 程 教 學1 29 (76%) 9 (24%) 38 (100%) 47 (72%) 18 (28%) 65 (100%) 教 學2 29 (76%) 8 (21%) 37 ( 97%) 38 (59%) 26 (41%) 64 (100%) 教 學3 29 (76%) 8 (21%) 37 ( 97%) 34 (52%) 30 (46%) 64 ( 98%) 教 學4 32 (84%) 6 (16%) 38 (100%) 38 (58%) 27 (42%) 65 (100%) 教 學5 30 (79%) 8 (21%) 38 (100%) 32 (49%) 33 (51%) 65 (100%) 班 級1 34 (90%) 4 (11%) 38 (100%) 47 (72%) 17 (26%) 64 ( 98%) 班 級2 31 (82%) 7 (18%) 38 (100%) 35 (54%) 29 (45%) 64 ( 98%) 班 級3 30 (79%) 8 (21%) 38 (100%) 40 (61%) 25 (39%) 65 (100%) 班 級4 28 (74%) 10 (26%) 38 (100%) 34 (52%) 31 (48%) 65 (100%) 學 習1 29 (76%) 9 (24%) 38 (100%) 38 (59%) 25 (39%) 63 ( 97%) 學 習2 31 (82%) 7 (18%) 38 (100%) 35 (55%) 29 (45%) 64 (100%) 學 習3 27 (71%) 11 (29%) 38 (100%) 32 (50%) 31 (48%) 63 ( 98%) 學 習4 26 (68%) 10 (26%) 36 ( 95%) 26 (41%) 35 (55%) 61 ( 95%) 輔 導1 33 (87%) 4 (11%) 37 (97%) 43 (66%) 22 (33%) 65 (100%) 輔 導2 22 (60%) 12 (32%) 34 (92%) 23 (35%) 41 (63%) 64 ( 98%) 輔 導3 21 (57%) 14 (38%) 35 ( 95%) 29 (45%) 35 (54%) 64 ( 98%) 領 域 三 : 專 業 進 修 反 省1 31 (82%) 6 (16%) 37 ( 97%) 47 (72%) 18 (28%) 65 (100%) 反 省2 27 (71%) 10 (26%) 37 ( 97%) 35 (54%) 29 (45%) 64 ( 98%) 反 省3 28 (74%) 9 (24%) 37 ( 97%) 40 (62%) 24 (37%) 64 ( 98%) 成 長1 28 (74%) 10 (26%) 38 (100%) 38 (58%) 27 (42%) 65 (100%) 成 長2 23 (61%) 13 (34%) 36 ( 95%) 33 (51%) 32 (49%) 65 (100%) 成 長3 18 (49%) 18 (49%) 36 ( 97%) 30 (46%) 33 (51%) 63 ( 97%) 成 長4 20 (54%) 12 (32%) 32 ( 86%) 25 (39%) 34 (52%) 59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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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4 成長3 成長2 成長1 反省3 反省2 反省1 輔導3 輔導2 輔導1 學習4 學習3 學習2 學習1 班級4 班級3 班級2 班級1 教學5 教學4 教學3 教學2 教學1 資源4 資源3 資源2 資源1 行政3 行政2 行政1 課程5 課程4 課程3 課程2 課程1 指 標 3.0 3.2 3.4 3.6 3.8 4.0 指標重要性平均數(95% 信賴區間) 教師類別 指導教授 輔導教師 教 學 準 備 教 學 過 程 專 業 成 長 圖 2、 指 導教 授 和 輔 導教 師 對 各 項指 標 重 要 性評 比 之 平 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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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教學準備領域

「 基 準 」 的 第 一 個 領 域 是 教 學 準 備 , 意 指 為 使 教 學 有 效 而 在 課 程 、 行 政 組 織 與 資 源 等 方 面 所 做 之 組 織 與 安 排 。 教 學 準 備 分 為 三 個 面 向 : 課 程 規 劃 、 行 政 支 援 與 資 源 管 理 。 分 別 說 明 如 次 。

一、面向一:課程規劃

科 學 教 師 應 能 發 展 適 當 的 科 學 課 程 目 標 及 教 學 計 劃 。 課 程 目 標 是 教 師 發 展 與 設 計 教 學 的 依 據 。 課 程 目 標 的 來 源 主 要 有 四 : 國 家 訂 定 的 課 程 綱 要 、 學 校 、 學 生 和 教 師 自 己 。 教 學 計 畫 與 課 程 目 標 需 緊 密 聯 繫 , 邏 輯 連 貫 。 科 學 教 師 需 挑 選 出 與 課 程 目 標 有 關 的 學 習 經 驗 , 並 在 時 間 表 中 適 當 地 加 以 安 排 , 使 系 列 的 學 習 經 驗 能 有 效 地 達 成 課 程 目 標 。 此 面 向 包 含 五 項 指 標 , 說 明 如 下 : 1. 瞭 解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課 程 綱 要 中 的 課 程 目 標 與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 2. 瞭 解 學 區 特 性 與 學 校 的 科 學 教 育 發 展 重 點 。 3. 能 評 估 學 生 在 學 科 主 題 上 所 具 有 的 迷 思 概 念 、 生 活 經 驗 與 科 學 探 究 能 力 。 4. 能 對科 學 知 識 和科 學 活 動 的特 徵 , 以 及 科 學 對 社 會 的 影 響 等 提 出 自 己 的 看 法 。 5. 課 程目 標 與 教 學方 案 是 一 致連 貫 的 。 課 程 目 標 與 教 學 計 畫 為 課 程 規 劃 的 重 要 內 涵 。 本 面 向 所 列 五 項 指 標 之 前 四 項 乃 針 對 課 程 目 標 而 設 , 最 後 一 項 則 針 對 教 學 方 案 。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強 調 學 校 課 程 的 發 展 。 此 一 變 革 是 對 教 師 專 業 的 肯 定 , 也 賦 予 教 師 更 多 的 責 任 。 為 肩 負 這 項 責 任 , 初 任 教 師 應 具 備 基 本 的 課 程 設 計 能 力 以 便 參 與 學 校 課 程 的 發 展 。 初 任 教 師 之 課 程 發 展 經 驗 或 許 不 足 , 也 無 力 主 導 學 校 課 程 之 發 展 , 但 仍 應 有 能 力 在 進 入 學 校 後 參 與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組 織 , 與 其 他 教 師 合 作 , 以 落 實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之 教 育 改 革 理 念 。 為 此 , 初 任 教 師 在 課 程 目 標 與 教 學 方 案 兩 方 面 應 有 基 本 之 發 展 能 力 。

二、面向二:行政支援

科 學 教 師 需 要 了 解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並 能 尋 求 人 和 物 的 支 援 , 使 教 學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 課 室 外 的 學 校 環 境 包 含 制 度 、 教 師 同 事 和 行 政 人 員 等 。 針 對 科 學 教 學 , 實 習 教 師 的 行 政 實 習 重 點 應 放 在 與 課 程 和 教 學 有 關 的 部 分 。 此 面 向 包 含 三 項 指 標 , 說 明 如 下 : 1. 瞭 解 學 校 科 學 課 程 發 展 的 組 織 和 運 作 方 式 。 2. 與 同事 間 能 建 立起 共 同 發 展課 程 、 教 學 資 源 與 教 學 方 法 的 合 作 模 式 。 3. 與 行政 人 員 互 動良 好 , 在 教學 資 源 運 用 上 , 能 順 利 獲 得 行 政 人 員 支 持 。 行 政 實 習 是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所 強 調 的 重 點 。 此 一 實 習 的 內 容 從 實 習 單 位 來 分 , 主 要 有 教 務 處 、 訓 導 處 、 輔 導 室 及 總 務 處 之 業 務 。 從 實 習 所 面 對 的 對 象 來 分 , 有 組 織 制 度 、 同 事 、 財 產 設 備 等 。 教 師 作 為 學 校 組 織 的 一 員 , 分 享 行 政 者 的 責 任 , 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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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習 使 教 師 能 從 學 校 的 角 度 來 理 解 自 身 的 地 位 與 角 色 , 將 科 學 教 學 放 在 學 校 行 政 的 脈 絡 來 思 考 時 , 亦 能 使 科 學 教 師 對 其 教 學 活 動 所 涉 及 的 學 校 層 級 事 務 有 所 瞭 解 , 其 重 要 性 自 不 待 言 。 此 面 向 三 項 指 標 分 別 針 對 學 校 環 境 中 制 度 、 教 師 同 事 、 行 政 人 員 等 三 個 主 要 的 因 素 而 設 , 所 涉 及 的 是 組 織 制 度 與 同 事 的 部 分 , 關 於 財 產 設 備 等 教 學 資 源 部 分 , 置 於 「 資 源 管 理 」 此 面 向 中 描 述 。

三、面向三:資源管理

教 學 資 源 的 選 取 、 設 計 、 維 護 與 管 理 是 科 學 教 師 的 基 本 技 能 。 科 學 教 學 資 源 主 要 包 含 : 傳 統 書 面 閱 讀 教 材 ( 課 本 、 學 習 單 等 )、實 驗 與 教 學 示 範 用 器 材、多 媒 體( 網 路 資 源 、 錄 影 帶 、 投 影 片 等 ) 以 及 時 間 。 周 全 的 教 學 資 源 準 備 與 設 計 可 建 立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 是 有 效 教 學 的 基 礎 。 此 面 向 包 含 四 項 指 標 , 說 明 如 下 : 1. 能 評選 與 設 計 閱讀 教 材 ( 如: 課 本 、 學 習 單 、 補 充 教 材 等 ), 並 將 之 運 用 在 科 學 教 學 中 。 2. 能 管 理 與 維 護 科 學 實 驗 器 材 與 示 範 教 具 。 3. 能 運 用 各 種 現 有 的 網 路 及 媒 體 教 學 資 源 建 立 科 學 探 究 的 學 習 情 境 。 4. 能 規劃 出 時 間 ,讓 學 生 投 入科 學 探 究 活 動 。 資 源 之 管 理 主 要 為 使 教 學 符 合 課 程 目 標 , 並 能 事 半 功 倍 。 當 前 科 學 教 育 目 標 多 元 , 不 侷 限 在 科 學 知 識 上 , 面 對 此 一 多 元 的 課 程 目 標 , 教 師 應 運 用 各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資 源 , 設 置 恰 當 的 教 學 情 境 , 提 供 豐 富 的 學 習 機 會 。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強 調 科 學 方 法 之 學 習 , 教 師 若 要 營 造 科 學 探 究 之 學 習 環 境 , 本 面 向 指 標 2、3、 4 皆 為 教師 應 具備 之 技 能 。 此 外 , 教 學 資 源 乃 學 生 學 習 科 學 之 必 要 媒 介 , 妥 善 、 有 效 、 創 意 地 運 用 各 種 來 源 的 教 學 資 源 可 提 供 學 生 有 系 統 、 密 集 、 豐 富 的 學 習 經 驗 。 然 而 教 學 資 源 必 須 在 教 學 前 有 所 準 備 , 必 須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加 以 取 得 , 並 在 每 次 使 用 後 加 以 整 理 維 護 、 分 類 保 存 。 教 學 資 源 之 準 備 、 維 護 與 管 理 是 使 教 師 在 課 堂 中 得 以 運 用 的 先 決 條 件 。

肆、教學過程領域

「 基 準 」 的 第 二 個 領 域 是 教 學 過 程 , 意 指 教 師 在 具 體 互 動 中 實 際 影 響 學 生 的 過 程 。 教 學 過 程 包 含 教 學 方 法 、 班 級 經 營 、 學 習 評 量 與 輔 導 等 四 個 面 向 。 分 別 說 明 如 次 。

一、面向一:教學方法

九 年 一 貫 「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 課 程 強 調 科 學 探 究 、 問 題 解 決 和 團 隊 合 作 。 為 達 成 此 課 程 目 標 , 教 學 方 法 需 與 之 配 合 。 提 供 學 生 科 學 探 究 的 機 會 是 初 任 科 學 教 師 應 該 具 有 的 基 本 能 力 。 探 究 的 機 會 來 自 於 互 動 , 來 自 於 學 生 與 自 然 、 知 識 、 教 師 和 同 儕 四 方 面 的 互 動 。 科 學 教 師 應 熟 悉 科 學 教 學 特 有 之 模 式 與 策 略 , 以 提 供 這 四 方 面 的 學 習 機 會 。 此 面 向 包 含 五 項 指 標 , 說 明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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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熟 悉戶 外 教 學 、示 範 教 學 和實 驗 教 學 的 流 程 與 要 點 。 2. 能 指 導 學 生 進 行 實 驗 設 計 與 專 題 研 究 , 落 實 科 學 探 究 方 法 的 學 習 。 3. 能 協 助 學 生 建 立 有 組 織 的 科 學 知 識 結 構 , 並 使 學 生 瞭 解 此 知 識 結 構 在 問 題 解 決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 4. 能 表現 出 科 學 探索 的 熱 情 與好 奇 心 。 5. 能 引導 學 生 團 隊合 作 與 討 論, 形 成 科 學 學 習 社 群 。 此 面 向 之 指 標 乃 根 據 互 動 的 對 象 而 展 開 , 同 時 蘊 含 了 科 學 的 不 同 面 向 。 學 生 在 學 校 科 學 課 堂 中 互 動 的 對 象 有 自 然 ( 指 標 1 和 2)、知 識(指 標 3)、教師( 指 標 4) 與 同 儕( 指 標 5)。科 學 除 了是 知 識(指 標 3)之 外,還 是 探究 活 動( 指 標 1、2 和 4) 以 及 社 會 活 動( 指 標5)。此 面 向 之 指 標突 顯 了 當 前 科 學 課 程 對 「 科 學 探 究 」、「 主 動 學 習 」、「 團 隊 合 作 」 與 「 問 題 解 決 」 等 目 標 之 強 調 , 這 些 目 標 反 映 了 科 學 多 元 的 面 貌 。 此 一 趨 勢 與 過 去 僅 重 視 科 學 知 識 學 習 的 目 標 有 所 不 同 。 科 學 教 師 不 僅 在 教 育 理 念 上 需 要 有 所 調 整 , 在 教 學 方 法 上 也 應 熟 知 實 施 的 具 體 方 法 , 如 此 方 能 落 實 教 育 改 革 的 理 想 。

二、面向二:班級經營

班 級 經 營 是 教 師 管 理 教 學 情 境 , 掌 握 並 指 導 學 生 學 習 行 為 , 控 制 教 學 過 程 , 以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的 技 術 或 藝 術 。 班 級 經 營 包 含 行 為 管 理 和 情 境 管 理 兩 項 。 行 為 管 理 以 學 生 問 題 行 為 和 獎 賞 行 為 為 焦 點 。 情 境 管 理 以 良 好 的 團 體 動 力 或 班 級 氣 氛 為 目 標 。 此 面 向 包 含 四 項 指 標 , 說 明 如 下 : 1. 為 引導 合 宜 的 行為 規 範 , 能建 立 有 利 於 學 習 活 動 進 行 的 班 級 常 規 、 公 平 執 行 賞 罰 、 並 有 效 輔 導 學 生 偏 差 行 為 。 2. 能 有 效 引 導 學 生 於 科 學 教 學 與 學 習 上 , 對 於 學 生 的 問 題 與 話 語 亦 能 技 巧 地 引 導 至 教 學 主 題 上 。 3. 能 尊重 學 生 想 法與 感 受 , 營造 和 諧 安 全 的 學 習 情 境 , 使 學 生 願 意 積 極 參 與 學 習 。 4. 能 營造 樂 於 分 享個 人 觀 點 、尊 重 不 同 想 法 、 並 以 科 學 論 證 的 方 式 進 行 討 論 的 學 習 環 境 。 前 兩 項 指 標 關 乎 行 為 管 理 , 後 兩 項 指 標 關 乎 情 境 管 理 。 成 功 的 班 級 經 營 是 教 學 有 效 的 必 要 條 件 。 班 級 經 營 不 能 完 全 獨 立 於 科 學 教 學 內 容 , 班 級 經 營 是 在 科 學 教 學 過 程 中 進 行 的 , 特 殊 的 教 學 環 境 需 要 有 特 殊 的 班 級 經 營 技 能 。 例 如 : 科 學 教 師 不 能 僅 處 理「 談 話 禮 貌 」層 次 的 問 題( 指 標 1), 還 要 在 科 學 教 學 中 技 巧 地 保 持 學 生 注 意 力 、 引 導 學 生 正 確 地 思 考 科 學 問 題 ( 指 標 2)。再 如 , 若 僅著 眼 於 建 立有 助 學 習 的團 體 , 則 似 乎 與 科 學 教 學 內 容 無 關 ( 指 標 3),但 若 著 眼 於建 立 能 進 行科 學 論 證 的學 習 團 體 , 則 不 能 不 考 慮 實 質 的 科 學 論 證 方 式( 指 標 4)。科 學 實 習 教 師除 了 要 具 備一 般 性 班 級 經 營 能 力 , 還 要 有 能 力 在 具 體 的 科 學 教 學 脈 絡 中 進 行 班 級 經 營 , 處 理 由 於 科 學 教 學 所 引 起 的 特 殊 班 級 經 營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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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三:學習評量

為 提 供 學 生 適 性 的 學 習 輔 導 和 改 進 教 學 , 必 須 透 過 評 量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情 形 。 學 習 評 量 是 教 學 系 統 的 回 饋 機 制 。 實 習 教 師 應 熟 練 評 量 之 過 程 , 並 適 當 地 運 用 , 其 具 體 內 涵 可 分 為 : 發 展 、 實 施 、 解 讀 和 運 用 四 個 階 段 。 為 達 成 生 活 與 科 技 課 程 目 標 , 兼 顧 認 知 、 技 能 和 情 意 的 多 元 評 量 方 式 是 實 習 教 師 學 習 的 重 點 。 此 面 向 包 含 四 項 指 標 , 說 明 如 下 : 1. 有 能 力 針 對 課 程 目 標 , 發 展 多 元 的 評 量 方 式 ( 如 : 概 念 圖 、 學 習 檔 案 、 專 案 報 告 、 教 室 觀 察 、 成 果 展 示 、 選 擇 題 、 態 度 問 卷 等 )。 2. 在 教 學 過 程 中 , 有 能 力 運 用 多 元 的 方 式 評 量 學 生 的 學 習 。 3. 能 考 量 學 生 的 學 習 背 景 與 專 長 , 對 多 元 的 評 量 方 式 所 獲 得 的 結 果 能 恰 當 地 加 以 解 讀 。 4. 能 配 合 學 生 個 人 的 學 習 目 標 與 身 心 發 展 狀 況 提 供 科 學 學 習 的 具 體 建 議 。 此 四 項 指 標 乃 針 對 評 量 的 四 個 階 段 而 展 開 , 同 時 關 照 「 科 學 的 多 元 面 貌 」、「 學 生 的 多 元 能 力 」 以 及 「 以 學 生 為 主 的 評 量 ( 個 別 化 的 評 量 )」。 評 量 與 教 學 方 式 必 須 配 套 實 施 , 方 能 有 效 地 達 成 教 學 目 標 。 九 年 一 貫 教 育 改 革 之 目 標 既 體 認 科 學 之 本 質 內 涵 並 非 僅 止 於 知 識 , 除 教 學 方 法 需 有 所 配 合 , 學 習 評 量 方 式 也 要 能 對 學 生 的 多 元 學 習 和 多 元 能 力 加 以 捕 捉 , 藉 以 作 為 教 與 學 改 進 的 依 據。此 外,為 使「 以 學 生 為 主 」、 「 主 動 學 習 」 的 教 育 目 標 得 以 實 現 , 教 師 的 評 量 方 式 亦 應 符 合 此 一 精 神 。

四、面向四:輔導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強 調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 既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 必 然 要 顧 及 個 別 學 生 , 故 而 輔 導 是 教 學 過 程 不 可 缺 少 的 面 向 。 輔 導 之 進 行 首 要 在 關 係 之 建 立 , 而 關 係 之 建 立 又 以 溝 通 管 道 為 基 本 要 件 。 輔 導 之 內 容 則 可 分 為 兩 項:個 別 教 學 與 負 面 情 意 之 處 理。 此 面 向 包 含 三 項 指 標 , 說 明 如 下 : 1. 能 建立 起 親 師 生間 的 溝 通 管道 。 2. 根 據 學 生 身 心 發 展 階 段 與 科 學 學 習 的 表 現 , 與 學 生 一 起 訂 定 個 人 的 學 習 目 標 並 給 予 協 助 。 3. 能 瞭解 科 學 學 習對 學 生 自 我效 能 、 焦 慮 、 學 習 動 機 等 所 產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 並 給 予 協 助 。 科 學 學 習 與 學 生 的 自 我 兩 者 間 存 在 著 辯 證 的 關 係 。 一 方 面 科 學 學 習 受 學 生 自 己 的 生 活 經 驗 、 需 求 與 動 機 影 響 , 另 一 方 面 學 生 對 自 我 各 方 面 的 認 識 反 過 來 會 由 於 科 學 學 習 經 驗 而 改 變 , 從 而 影 響 他 後 續 的 科 學 學 習。「 以 學 生 為 主 」的 教 育 理 念 與 輔 導 的 目 的 一 致 , 都 旨 在 使 學 生 認 識 自 己 、 發 揮 自 己 、 肯 定 自 己 。 這 樣 的 科 學 教 學 必 然 是 個 別 化 的 教 學 。 個 別 化 的 教 學 就 是 要 針 對 個 別 學 生 的 情 況 而 給 予 協 助 ( 指 標 2)。此 外 , 科 學學 習 對 學 生不 可 避 免 會造 成 困 擾 , 這 些 負 面 影 響 需 要 透 過 個 別 的 輔 導 來 面 對 與 處 理( 指 標 3)。每 位 教 師 不僅 是 專 門 科 目 的 授 課 老 師 , 同 時 也 肩 負 著 引 導 學 生 成 為 一 個 「 人 」 的 責 任 ; 是 經 師 , 也 是 人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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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專業進修領域

「 基 準 」 的 第 三 個 領 域 是 專 業 進 修 , 這 是 教 師 自 我 調 適 系 統 中 的 調 適 機 制 , 也 是 教 師 透 過 實 務 教 學 經 驗 發 展 專 業 自 我 的 過 程 。 專 業 進 修 領 域 分 為 兩 個 面 向 : 自 我 反 省 與 專 業 成 長 。 分 別 說 明 如 次 。

一、面向一:自我反省

自 我 反 省 是 教 師 專 業 持 續 不 斷 成 長 的 內 在 機 制 。 此 反 省 的 能 力 需 及 早 培 養 , 形 成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 反 省 的 依 據 來 自 三 方 面 : 學 生 、 自 我 和 同 儕 教 師 。 反 省 的 結 果 除 了 可 用 以 改 進 教 學 之 外 , 還 可 讓 教 師 瞭 解 自 我 的 長 處 , 從 而 提 升 自 我 效 能 , 肯 定 工 作 的 價 值 , 成 為 持 續 成 長 的 動 力 。 此 面 向 包 含 三 項 指 標 , 說 明 如 下 : 1. 根 據學 生 的 學 習評 量 結 果 ,能 瞭 解 自 己 教 學 的 優 缺 點 , 並 據 以 改 進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案 。 2. 有 系統 地 建 立 教學 檔 案 、 學生 輔 導 記 錄 , 並 持 續 檢 討 反 省 。 3. 運 用 學 校 教 學 評 鑑 的 結 果 或 聽 取 同 儕 教 師 的 意 見 瞭 解 自 己 教 學 的 特 色 , 並 據 以 改 進 教 學 。 從 教 師 作 為 自 我 調 適 系 統 的 角 度 來 看 , 自 我 反 省 是 改 善 教 學 的 回 饋 機 制 。 從 成 就 專 業 自 我 的 角 度 來 看 , 自 我 反 省 則 著 重 在 「 統 整 自 我 」 這 個 面 向 。 在 教 師 的 專 業 生 涯 中 , 教 師 應 能 逐 步 統 整 其 教 育 理 念 與 教 學 行 動 , 使 兩 者 協 調 一 致 。 初 任 教 師 雖 未 能 達 此 境 界 , 但 需 有 策 略 地 使 自 己 臻 於 至 善 。 本 面 向 的 三 項 指 標 即 在 指 出 自 我 瞭 解 與 調 整 是 初 任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必 備 的 重 要 能 力 。 此 三 項 指 標 分 別 從 三 種 自 我 評 鑑 的 資 料 來 源 而 展 開 ; 透 過 理 想 與 現 實 的 對 照 , 教 師 一 方 面 瞭 解 到 自 我 的 優 點 和 已 經 達 成 的 部 分 , 從 而 肯 定 自 我 , 一 方 面 瞭 解 到 自 我 的 不 足 , 戮 力 縮 小 兩 者 的 差 異 , 從 而 達 成 改 善 教 學 與 統 整 自 我 的 目 標 。 教 學 是 理 性 的 建 構 , 教 師 理 應 有 意 識 地 從 理 想 來 關 照 現 實 , 在 實 務 的 教 學 活 動 中 看 見 教 育 的 價 值 , 如 此 也 才 能 保 有 持 續 自 我 超 越 的 活 力 。

二、面向二:專業成長

基 於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課 程 目 標 , 教 師 既 然 要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合 作 學 習 、 問 題 解 決 與 統 整 之 能 力 , 自 身 也 應 在 這 些 面 向 上 不 斷 精 進 。 因 此 教 師 進 修 時 , 除 充 實 教 育 和 科 學 知 識 之 外 , 前 述 三 項 課 程 目 標 也 就 成 為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之 目 標 。 此 面 向 包 含 四 項 指 標 , 說 明 如 下 : 1. 能 夠 與 其 他 教 師 合 作 , 形 成 學 習 團 體 。 2. 能 探究 科 學 教 育相 關 問 題 ,並 與 同 儕 分 享 研 究 心 得 。 3. 能 具 備 探 究 課 室 教 學 問 題 的 行 動 研 究 能 力 。 4. 投 入時 間 , 培 養不 同 領 域 的素 養 , 以 因 應 統 整 課 程 之 教 學 需 求 。 首 先 , 從 從 成 就 專 業 自 我 的 角 度 來 看 , 專 業 成 長 著 重 在 「 專 業 知 識 」 這 個 面 向 。 其 次 , 此 四 項 指 標 除 體 現 了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目 標 的 特 色 , 還 期 許 初 任 教 師 能 透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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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作 學 習 」 與 「 行 動 研 究 」 來 發 展 解 決 教 學 問 題 的 有 效 策 略 , 從 而 在 教 學 專 業 上 持 續 突 破 。 按 此 , 從 教 師 作 為 自 我 調 適 的 系 統 來 看 , 專 業 進 修 的 功 能 不 僅 在 於 調 整 教 師 自 我 對 課 程 目 標 與 內 涵 的 瞭 解 , 也 在 於 透 過 教 師 專 業 社 群 而 尋 求 改 善 教 學 的 方 式 。 最 後 , 專 業 成 長 與 自 我 反 省 並 非 獨 立 無 關 的 面 向 。 專 業 發 展 有 助 於 形 成 對 自 我 的 正 向 概 念 。 透 過 反 省 , 自 我 得 以 統 整 並 受 到 肯 定 , 此 一 健 全 的 自 我 於 是 能 成 為 與 他 人 合 作 的 重 要 基 石 , 從 而 促 成 其 專 業 不 斷 發 展 , 發 展 成 良 性 循 環 。

陸、基準之應用

本 「 基 準 」 可 應 用 於 師 資 培 育 、 教 師 自 我 成 長 、 教 師 評 鑑 等 方 面 , 然 應 用 時 , 應 審 酌 使 用 之 情 境 , 適 當 加 以 調 整 並 有 配 套 之 措 施 。 茲 將 應 用 時 需 注 意 之 事 項 分 述 如 下 :

一、師資培育

本 「 基 準 」 可 作 為 各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課 程 評 鑑 與 規 劃 之 參 考 依 據 。 目 前 各 校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之 課 程 乃 為 培 養 一 般 教 師 而 規 劃 , 科 學 教 學 專 業 知 識 之 養 成 乃 由 分 科 教 材 教 法 等 少 數 科 目 擔 任 , 多 數 科 目 並 未 針 對 科 學 教 師 而 有 特 殊 設 計 。 目 前 課 程 是 否 足 以 勝 任 培 育 科 學 教 師 之 職 需 要 透 過 有 系 統 的 課 程 評 鑑 來 瞭 解 , 本 「 基 準 」 可 提 供 相 關 課 程 評 鑑 研 究 作 為 評 鑑 的 依 據 。 此 外 , 本 「 基 準 」 可 作 為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之 課 程 目 標 而 作 為 授 課 教 授 發 展 課 程 時 之 主 要 參 考 依 據 。 本 「 基 準 」 在 內 涵 上 除 強 調 了 科 學 教 學 的 特 性 , 還 彰 顯 了 當 前 科 學 課 程 改 革 的 趨 勢 , 並 符 合 目 前 師 資 培 育 制 度 所 強 調 之 重 點 ; 在 意 見 蒐 集 上 , 盡 可 能 地 呈 現 了 科 學 教 育 專 家 的 意 見 。 這 些 特 色 都 是 引 用 本 「 基 準 」 作 為 參 考 依 據 的 理 由 , 而 尤 為 重 要 的 是 , 本 「 基 準 」 以 科 學 教 學 為 主 軸 , 並 期 許 科 學 教 師 成 為 能 自 我 調 適 的 系 統 , 這 兩 個 理 念 都 使 本 「 基 準 」 有 助 於 培 育 有 效 能 的 科 學 教 師 ; 前 者 使 所 培 育 的 教 師 能 在 教 學 實 務 工 作 中 得 心 應 手 , 後 者 使 科 學 教 師 具 備 持 續 成 長 追 求 專 業 的 能 力 。 目 前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依 基 礎 課 程 、 方 法 學 課 程 、 實 習 課 程 三 個 層 次 設 計 , 此 設 計 之 目 的 即 在 使 理 論 與 教 學 實 務 能 有 效 結 合 。 此 一 課 程 架 構 雖 為 邏 輯 上 之 合 理 設 計 , 但 授 課 教 師 仍 須 在 課 程 中 帶 領 師 資 生 穿 梭 於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間 , 交 互 印 證 , 方 能 達 成 此 一 目 的 。 在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中 , 授 課 教 師 若 能 協 助 師 資 生 在 本 「 基 準 」 的 各 項 指 標 下 發 展 具 體 的 查 核 項 目 , 本 「 基 準 」 將 可 成 為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有 效 教 學 工 具 。 在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中 , 輔 導 教 師 若 能 在 本 「 基 準 」 的 引 導 下 , 協 助 實 習 生 自 我 瞭 解 、 建 立 個 人 專 業 發 展 的 目 標 與 策 略 , 本 「 基 準 」將 可 成 為 有 效 的 形 成 性 評 量 工 具。

二、教師自我成長

本 「 基 準 」 可 作 為 實 習 教 師 在 專 業 成 長 中 所 努 力 的 目 標 。 本 「 基 準 」 較 完 備 地 對 科 學 教 師 的 教 學 專 業 設 定 了 理 想 標 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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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習 教 師 使 用 本「 基 準 」作 為 自 評 的 參 照, 可 避 免 過 於 偏 重 特 定 面 向 的 缺 失 。 本 「 基 準 」 的 結 構 可 作 為 實 習 教 師 建 構 自 我 教 學 專 業 知 識 體 系 時 之 參 考 。 以 此 標 準 做 為 自 我 查 核 的 參 考 , 亦 可 有 助 於 實 習 教 師 瞭 解 自 我 的 優 缺 點 , 從 而 設 定 符 合 自 我 的 學 習 目 標 , 並 規 劃 專 業 成 長 計 畫 。 本 「 基 準 」 經 公 布 , 能 形 成 公 共 論 述 , 雖 然 對 實 習 教 師 會 形 成 規 範 的 壓 力 , 但 教 師 在 尋 求 學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專 業 成 長 協 助 時 , 能 有 所 依 據 ; 例 如 : 可 據 以 要 求 專 業 成 長 工 作 坊 之 舉 辦 或 經 費 之 浥 注 。 本 「 基 準 」 應 用 在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時 , 應 考 慮 實 習 教 師 之 個 別 差 異 。 個 別 教 師 因 學 習 背 景 與 生 涯 發 展 階 段 之 差 異 , 在 專 業 成 長 目 標 的 設 定 上 將 各 有 不 同 。 運 用 此 標 準 時 , 應 因 應 這 些 差 異 而 在 優 先 順 序 和 重 要 性 上 有 所 調 整 。 此 外 , 本 「 基 準 」 可 作 為 實 習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之 指 導 方 針 , 然 具 體 查 核 項 目 仍 須 教 師 依 據 其 自 身 所 處 之 教 育 情 境 而 發 展 之 。 為 使 本 「 基 準 」 能 成 為 促 使 實 習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動 力 , 各 校 應 鼓 勵 教 師 運 用 此 標 準 , 以 形 成 積 極 型 專 業 發 展 的 學 校 文 化 。 實 習 教 師 在 此 文 化 中 獲 得 鼓 勵 , 有 學 校 與 同 儕 的 支 持 , 此 標 準 才 更 有 機 會 在 教 育 專 業 成 長 上 成 為 教 師 的 助 力 。

三、教師甄試

本 「 基 準 」 可 作 為 各 校 訂 定 科 學 教 師 甄 試 評 選 標 準 之 參 考 。 在 發 展 教 師 甄 試 標 準 時 , 各 校 可 針 對 所 重 視 的 項 目 加 以 較 大 的 權 重 , 亦 應 配 合 教 育 層 級 與 學 校 特 色 進 一 步 發 展 具 體 的 查 核 項 目 。 此 外 , 教 師 甄 試 需 要 可 供 評 鑑 的 資 料 , 各 校 應 針 對 各 面 向 自 行 發 展 評 鑑 方 式 , 以 要 求 教 師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評 鑑 的 資 料 來 源 應 多 元 , 並 應 明 白 條 列 之 , 以 使 教 師 有 所 遵 循 與 準 備 。 透 過 前 述 作 法 , 本 「 基 準 」 方 能 有 效 融 入 於 各 校 的 評 鑑 制 度 之 中 。 為 使 本 「 基 準 」 有 效 落 實 在 教 師 甄 試 過 程 中 , 現 職 科 學 教 師 亦 應 對 「 基 準 」 有 所 瞭 解 並 達 成 共 識 。 如 此 , 各 校 在 運 用 本 「 基 準 」 發 展 教 師 甄 試 標 準 時 , 透 過 反 省 與 協 商,亦 將 有 助 於 現 職 教 師 之 專 業 成 長。 學 校 應 用 「 基 準 」 的 經 驗 乃 為 本 「 基 準 」 未 來 修 訂 的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 學 校 在 經 過 制 訂 教 師 甄 試 評 選 標 準 、 聘 任 教 師 、 觀 察 受 聘 教 師 表 現 等 過 程 後 , 將 可 提 出 「 基 準 」 的 修 訂 意 見 ; 此 意 見 包 含 了 實 踐 的 經 驗,因 此 此 一 實 踐 與 反 省 的 過 程 是 未 來「 基 準 」 修 訂 的 重 要 回 饋 機 制 。 教 師 甄 試 可 視 為 整 體 教 師 認 證 制 度 的 一環,也是形塑教師專業文化的關鍵。在教 師甄試過程中,評選標準之訂定更有豎立標 竿之作用,不容忽視。本「基準」不僅需要 在實際操作運用後加以修訂,更需因應教育 環境變遷而調整,因此,在全國的教育層級 應建立起持續發展本「基準」的制度,以作 為將來發展教師認證制度的基礎。

數據

表  4: 專 業進 修 領 域 之面 向 與 指 標  面 向  指 標 反 省 1. 根 據學 生 的 學 習評 量 結 果,能瞭 解 自 己教 學 的 優 缺點,並 據 以改 進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案 。 反 省 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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