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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軍法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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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秦漢軍法研究.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吳昌廉 教授 研究生:周穎德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2) 摘. 要. 軍法於中國有長遠的發展過程,從上古三代至秦漢時期,不僅是軍法發展的 關鍵期,也是重要的蛻變時期,中國軍法於此期間奠定了往後近二千年的軍法基 礎。 軍法為特殊法令,為軍中行事之準則。在兵法的運用中,軍法的使用即是其 中一項。中國的「殺士」傳統便是運用軍法之一例,藉由「殺士」來獲得軍事作 戰利益,諸如整肅軍紀、遏止逃亡等,可收「立武以威衆,誅惡以禁邪」之效。 《尉繚子》云:「凡誅者所以明武也,殺一人而三軍震者,殺之。殺一人而萬人. 政 治 大. 喜者,殺之。殺之貴大,賞之貴小,當殺而雖貴重必殺之,是刑上究也。」. 立. 軍法規範除軍事刑法之外,亦有軍功賞爵、兵役徵除之規定。太史公云: 「蕭. ‧ 國. 學. 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表明軍法與律令是不同的法律體系。軍法體系是由許 多不同種類的軍事法令所組成,從出土文獻的發掘與釋讀,可以發現情況更是如. ‧. 此,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的〈捕律〉與〈興律〉 ,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 sit. y. Nat. 中的〈敦表律〉和〈戍律〉,都代表著軍法有軍事刑法以外的規定範圍。. io. er. 本文除整理過往的秦漢軍法研究之外,也透過法律學的角度來論析秦漢軍法 的種類、適用原則、犯罪定義,以期對於秦漢軍法研究有更新的研究成果。. n. al. Ch. engchi. 關鍵詞:秦漢、軍法、軍令、軍功、獎懲. i. i n U. v.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4) 秦漢軍法研究. 目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政 治 大. 第二節 研究成果與問題提出………………………………………3. 立. 第三節 研究材料……………………………………………………7. ‧ 國. 學. 第二章. 軍法定義與發展沿革………………………………………11 軍法與兵法之別……………………………………………11. 第二節. 軍法發展沿革………………………………………………14. y. er. sit. 軍法種類、適用與效力來源………………………………21. io. 軍法種類……………………………………………………21. a. n. 第一節. Nat. 第三章. ‧. 第一節. v. 第二節. l C 軍法適用……………………………………………………26 ni. 第三節. 軍法效力來源………………………………………………30. 第四章. hengchi U. 獎賞方面之軍法規範………………………………………37. 第一節. 取得獎賞的條件……………………………………………37. 第二節. 獎賞的種類…………………………………………………50. 第三節. 軍功與身份…………………………………………………60. 第五章. 懲處方面之軍法規範………………………………………63. 第一節. 古今「罪」之界定與犯罪型態……………………………63. 第二節. 軍法罪目……………………………………………………68. ii.

(5) 第三節. 第六章. 刑罰與裁斷…………………………………………………85. 結論…………………………………………………………95. 徵引書目………………………………………………………………9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ii. i n U. v.

(6) 表目次 表一. 漢代武將破敵封侯表…………………………………………40. 表二. 漢代捕斬反者封侯表…………………………………………46. 表三. 《史記.高祖功臣年表》中堅守軍功封侯表………………51. 表四. 漢代中下層人士封侯表………………………………………6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國語.魯語》載臧文仲言「大刑用甲兵」 , 《尚書.呂刑》亦載「伯夷降典, 折民惟刑」, 1 而「刑」指刑罰, 2 「兵」指兵器。中國法律的組成自始即以刑法 為最,是刑既然與兵關係密切,兵與戎事又多相關,則刑法與軍法之間的關係也 應多相關。 軍法,依其字面解釋,為軍事法律,或是治軍法規。軍法為獨立的法律系統,. 政 治 大. 不與一般法律並論,這樣的現象早就存在於兩千多年前的中國。《史記.太史公 自序》云:. 立. 維我漢繼五帝末流,接三代絕業……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 ‧ 國. 學. 張蒼為章程,叔孫通定禮儀,則文學彬彬稍進,詩書往往閒出矣。 3 由此說明軍法與律令有別,因此蕭何專門整理先秦可用之一般性律令,而韓信則. ‧. 申明特別性質的軍法,故太史公將軍法與律令分開敘述,以區別兩者不同。 軍法成為特殊的法律系統,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國防為國家的主要屏障,. y. Nat. sit. 國家的實力強弱與國防息息相關,因此為了加強這個屏障並提升士氣、忠誠、團. n. al. er. io. 結心等無形的國防戰力,必須從教育訓練以及法制層面著手,故軍法的規範通常. v. 比普通律法嚴謹且嚴厲,用以維持國防的無形戰力水平,這是古今不變的現象。. Ch. 如《吳越春秋》之孫子練兵:. engchi. i n U. 孫子曰:「得大王寵姬二人以為軍隊長,各將一隊。」令三百人皆被甲兜 鍪,操劍盾而立,告以軍法,隨鼓進退,左右迴旋,使知其禁。乃令曰: 「一鼓皆振,二鼓操進,三鼓為戰形。」……孫子乃親自操枹擊鼓,三令 1. 2. 3. 元.脫脫等撰, 《遼史》 (收於百衲本二十四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 ,卷六十一〈刑 法志上〉 : 「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帝堯清問下民,乃命三后恤功於民,伯夷降典, 折民惟刑。」 (頁 25183) 《國語.魯語》所載「大刑用甲兵」與《尚書.呂刑》所載「伯夷降 典,折民惟刑」是前述《遼史.刑法志》的依據,也說明了刑與兵是息息相關的。 前漢.孔安國傳,唐.孔穎達等正義, 《尚書正義》 ,收於《十三經注疏》 (臺北:藝文印書館, 1989)卷二十〈周書.費誓〉 : 「峙乃糗糧,無敢不逮,汝則有大刑。……魯人三郊三遂,峙乃 芻茭,無敢不多,汝則有大刑。」 (頁 313)其疏文曰: 「皆當儲峙汝糗糒之糧使足食,無敢不 相逮及,汝則有乏軍興之死刑。……郊遂多積芻茭,供軍牛馬不多,汝則亦有乏軍興之大刑。」 故大刑除了指肉刑之外,亦有死刑。 前漢.司馬遷撰,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 《史記》 (收於百衲 本二十四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 ,頁 1244。. 1.

(9) 五申,其笑如故。孫子顧視諸女,連笑不止。孫子大怒……顧謂執法曰: 「取鈇鑕。」孫子曰:「約束不明,申令不信,將之罪也。既以約束,三 令五申,卒不卻行,士之過也。軍法如何?」執法曰:「斬!」武乃令斬 隊長二人,即吳王之寵姬也。……孫子復撝鼓之,當左右進退,迴旋規矩, 不敢瞬目,二隊寂然無敢顧者。 4 從孫子練兵的故事可知,只要透過嚴格的教育訓練以及得當的法令運用,仍然可 以將一群宮女在轉瞬間訓練成具有戰力的娘子軍。5 原因無它, 「軍法」為其中之 關鍵,執行軍法可提升兵員的凝聚力、團結心以及服從性。 第二,古今所言之軍法多為軍事刑法,而現今軍法也常指軍事刑法,但這樣 的限縮條件絕不是使軍法成為特殊體系的主要原因。熊鐵基說:「軍法是指治軍. 政 治 大. 之法律」 ,6 意指治軍不僅僅是需要刑法,更需要其他種類的法律來做輔助。所謂. 立. 「治」 ,依《說文解字》段玉裁注: 「借治為理」 ,也就是「管理」 ,既然要進行管. ‧ 國. 令.捕律》:. 學. 理,就不能只憑刑罰,還須搭配其他的輔助法令來從事。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 ‧. 捕從諸侯來為閒者一人,拜爵一級,有(又)購二萬錢。不當拜爵者,級 賜萬錢,有(又)行其購。數人共捕罪人而當購賞,欲相移者,許之。 7. sit. y. Nat. 從〈捕律〉來看,捕得來自諸侯的間諜一人,即可拜爵一級之類的獎賞。 8 在秦. er. io. 漢軍功爵制實行之下,拜爵封侯多是憑藉軍功,而軍功封賞依據來自於軍法,如. al. 《史記.吳王濞列傳》云:. n. v i n 發使遺諸侯書曰:「……能斬捕大將者,賜金五千斤,封萬戶;列將,三 Ch i U e h n c g 千斤,封五千戶;裨將,二千斤,封二千戶;二千石,千斤,封千戶;千 石,五百斤,封五百戶……佗封賜皆倍軍法。」 9. 由「佗封賜皆倍軍法」說明以軍功獲得封賞的基本依據即是軍法。而軍法並不只. 4. 5. 6 7. 8. 9. 後漢.趙曄撰,元.徐天祜音注,《吳越春秋》(南京:江蘇古籍出版,1999),卷四〈闔閭內 傳〉,頁 41。 《吳越春秋》中的孫子練兵,其依據為《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但《史記.孫子吳起列傳》 記載並沒有記述孫子的三令五申為軍法規範,違令即違軍法,而《吳越春秋》點出此要。 熊鐵基, 《秦漢軍事制度史》(南寧:廣西人民出版社,1990),頁 309。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6),《二年律令.捕律》 ,簡 150-151,頁 29。 購賞為軍法獎賞規定之一種,居延漢簡中亦有「捕斬匈奴虜反羌購償科別」 (編號E.P.F22:222) , 即是對捕斬有功之軍士給與獎賞之規定。 《史記》 ,卷一百六〈吳王濞列傳〉,頁 1041-1042。. 2.

(10) 有軍事刑法,還有其他法令作為輔助,故軍法才得以成為一個獨立法律系統。 10 第三,軍法的適用對象較為特殊,現今軍法的主要適用對象為具有現役軍人 身分的人。 11 但在秦漢時期軍法的適用對象不若今日的限縮。如《後漢書.西羌 傳》云: 其秋,漢陽人杜琦及弟季貢、同郡王信等與羌通謀,聚衆入上邽城…漢陽 太守趙博遣刺客杜習刺殺琦,封習討姦侯,賜錢百萬。 12 從〈西羌傳〉可見,闖入敵營行刺之杜習,其身分並非軍士而是刺客,但當任務 完成後之所以獲得賜錢封侯,究其根據也應是來自軍法,顯示軍法的適用對象應 不限於軍人。有鑒於上述三個理由,規範的多樣性應該才是使軍法成為特殊法律 體系的主要原因。 13. 政 治 大. 綜觀過去中國法制史之研究,大多偏向於一般律令,較少觸及「軍法」者;. 立. 再以研究時代而言,傳統上似乎偏重於唐代以及明清時期。不過隨著秦漢律令的. ‧ 國. 學. 出土,對於秦漢時代的研究亦有相當豐富的研究成果,可惜秦漢律令研究雖多, 但在軍法方面,有待探索的地方仍然不少,值得細究。綜觀史籍所述秦漢時期武. ‧. 功的強盛,雖然有各種各樣的因素來促成秦漢時期的輝煌成就,但以法律的角度 觀察,軍法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有鑒於此,對於軍法的研究空間,以及欲探究秦. Nat. io. sit. y. 漢時代強盛軍容中的法律面,也是本論文的主要研究動機。. n. al. er. 第二節 研究成果與問題提出. Ch. engchi. i n U. v. 前人對秦漢軍法的專門研究,實際上較為少見。而秦漢制度史學者,為全其 10. 秦漢軍法有處罰之逗留法、乏軍興等外,也有賞賜規定如捕斬單于令、購賞等,而相關討論 則於後面章節論述。故除了「法」以外還有「令」,軍法由這些法與令組成一個獨立系統,有 別於一般律令體系。 11 中華民國憲法第九條規定: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而依據法律學者林騰鷂之 解釋: 「蓋因軍事機關擁有武力,最易侵犯人身自由,且軍事審判與司法審判雖同係代表國家 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追訴處罰權,但兩者仍有重大區別……人民不受軍事審判,其人身自由 所受之保護,自較周全。又由憲法第九條之規定來看,可發現其具有兩種意涵,即一方面容 許軍事審判之存在,另一方面又限制其適用對象,即以現役軍人為限。」見林騰鷂, 《中華民 國憲法》 (臺北:三民書局,2000) ,頁 110-111。林騰鷂認為憲法之規定,主要在於對人民的 人身自由進行保護,免於易受人身自由之侵犯。 12 南朝宋.范曄撰,唐.李賢注, 《後漢書》(收於百衲本二十四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 1967,卷八十七〈西羌傳.東號子麻奴〉 ,頁 3893。 13 在我國,歸於軍法目之現行法律有六:軍事審判法、軍事審判法施行法、陸海空軍刑法、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海上捕獲條例以及戰時禁制品條例;另外尚有命令以及行政規則。而以上 諸法令組成我國狹義之軍法體系,故軍法並不如傳統認知之僅有軍事刑法。. 3.

(11) 研究制度的範圍,故於軍事制度中有對於軍法的討論。就「秦漢軍事制度」方面 之專著而言,熊鐵基、黃今言在其軍事制度著作中均曾對秦漢時期之軍法進行討 論,並且都有專著出版,對秦漢軍法研究具有一定之貢獻。熊鐵基所著《秦漢軍 事制度史》一書,14 主要偏重在軍法中的賞功與罰罪,在賞功部份主要有三個結 論:第一秦代應有許多論功行賞的軍法條文但大多亡佚;第二各個時期的賞格應 為不同;第三賞功辦法有較大靈活性,並由皇帝做最後決定。而罰罪方面,主要 歸類為擅興、乏軍興、失期、畏懦逗留、從軍逃亡、失亡過多、虜獲不實、爭功 等八類,並認為有些罪名雖名不同但實為相通。另從軍法的執行人有皇帝、將軍 等外,又對「軍正」特加討論,包含軍正的職權、軍正適用軍法的參考以及軍正 所有之軍法執行隊。. 政 治 大. 黃今言著有《秦漢軍制史論》一書, 15 對軍法討論分為三部份,第一部分論. 立. 及軍法內涵與本質,釐清軍法與兵法之差異,並且說明軍法之功用在於強化軍隊. ‧ 國. 學. 職能,為鞏固中央集權統治的武器與工具。第二部份談論軍功獎賞,可分為賜爵、 封侯食邑與賞賜錢物三種。賜爵方面,以時間而言,每個時期不盡相同,並有其. ‧. 變動;封侯食邑則提出封侯有一定條件,並以李廣為例討論為何李廣始終無法封 侯;賞賜錢物則列舉許多例子,並舉出東漢時期以錢和實物為主要的賞賜。第三. Nat. sit. y. 部分論及軍人犯罪受罰的種類與懲處,並分為五大類:危害作戰利益、違反兵役. er. io. 制度與發兵規定、虛報軍功與爭功相嫉、損害後勤保障與軍事設施、違反行軍宿 營及管理制度,而每個種類又可分為若干小類罪行。16 黃氏對秦漢軍法之研究頗. n. al. 為深入,也較為細膩。. Ch. engchi. i n U. v. 另外李玉福所著《秦漢制度史論》一書中, 17 將軍法分為六部份討論,第一 部份對春秋戰國以前的軍法發展做概述,並對軍法性質作討論。第二部份將罪名 分為叛亂罪、乏軍興罪、失職罪、違令罪、亡將亡卒罪、降敵罪、逗留畏懦和失 期罪、臨陣逃亡罪、喧嘩罪、增功冒賞等十種。第三部份將刑分為死刑、族刑、 徒刑、罰金、奪爵與奪勞、貶秩與免官等六種。第四部份對於刑賞基本原則做討 論,分為三類:刑罰連坐原則、刑賞相抵原則與重刑輕賞原則。第五部份對於功 賞進行討論,分為五類:軍功賞爵、武功爵制、記功賜勞、賞官、賞金等。最後 14 15 16 17. 熊鐵基, 《秦漢軍事制度史》,頁 309-328。 黃今言, 《秦漢軍制史論》 (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頁 343-375。 黃今言, 《秦漢軍制史論》 ,頁 355-369。 李玉福, 《秦漢制度史論》 (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頁 50-96。. 4.

(12) 對秦漢軍事司法機關做概述,從朝廷的群臣議罪,至軍中的軍事長官、軍正、刺 姦等執行處刑。從李玉福的研究來看,雖然較為全面,但許多部分只引史料,解 釋並不完全,此外於賞與刑的部分研究較為簡略,仍有深入空間。 若以專篇論文言,有兵書與軍法之關係的相關研究。劉向陽在〈談《六韜》 對軍法的運用〉一文中,18 提出兩點看法:第一為嚴明軍法是實現軍隊集中統一 的重要手段,即適當地運用軍法來做為軍隊的完全統御;第二為準確與公正地運 用賞罰,即言明準確運用軍法中的賞罰,以做為提升軍隊戰鬥力的手段。劉氏又 在〈略論《吳子》的軍法思想〉文中,19 從《吳子》的法律面著手,進而以愛兵、 執法面來討論軍隊的統領。至於張少瑜〈先秦兵家法律思想概要〉一文, 20 則透 過對於先秦兵書的介紹與闡釋,以兵書中有關軍法獎懲的部份做概述,最後討論. 政 治 大. 當時的法律觀念、治軍觀念以及對於兵書中法律的簡評。. 立. 又如黃樸民和徐勇合撰的〈試論戰國軍事法規的建設及其特色〉, 21 討論三. ‧ 國. 學. 項戰國時期的軍法變革,分別為軍功爵制的普遍頒行、趨於完備的嚴酷軍法、有 系統性的成文法逐漸取代臨時性的習慣法以及受法面擴大和酷烈程度增強。從軍. ‧. 法的獎賞面談起,敘述至軍法的設置趨向完備,再來討論自古以來至戰國時期的 軍法演變,最後以軍法的適用面擴大以及重刑嚴懲論點總結全文。梁民愫的〈秦. sit. y. Nat. 代軍法內容略述〉, 22 除了探討兵役制度等相關問題外,也觸及杜絕違反軍事行. al. er. io. 政管理的法令,把研究觸角延伸到了其它部份。而雷依群的〈秦軍法述論〉, 23. n. 從軍事組織、軍事訓練、獎懲之法再到後勤管理等四個方面,並引述睡虎地秦簡. Ch. 以及先秦兵書等概述秦代的軍法內容。. engchi. i n U. v. 另外有些研究主題雖不是秦漢軍法,但研究的實質內容卻與秦漢軍法有相 當程度關聯,如朱紹侯有關《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的系列研究,對軍功賞爵制 度做了深入探討,且針對爵位的層級、授與、種類、繼承等做了較全面的闡釋。 24. 18 19 20 21. 22. 23 24. 而張功的〈秦代軍事犯罪考論〉 ,25 則以犯罪面來討論軍事犯罪的種類與秦代對 劉向陽, 〈談《六韜》對軍法的運用〉, 《政法論壇》,第 6 期(北京,1998),頁 61。 劉向陽, 〈略論《吳子》的軍法思想〉, 《政法論壇》,第 1 期(北京,1994),頁 47-48。 張少瑜, 〈先秦兵家法律思想概要〉, 《法學研究》,第 5 期(北京,2000),頁 132-152。 黃樸民、徐勇, 〈試論戰國軍事法規的建設及其特色〉 , 《求是學刊》 ,第 4 期(哈爾濱,1994), 頁 106-110。 梁民愫, 〈秦代軍法內容略述〉, 《玉林師專學報》(哲學社會科學) ,第 1 期(玉林,1997), 頁 11-17。 雷依群, 〈秦軍法述論〉, 《咸陽師範學院學報》 ,第 1 期(咸陽,2005.02),頁 9-11。 此系列共有四篇:朱紹侯,〈西漢初年軍功爵制的等級劃分──《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研究. 5.

(13) 軍事犯罪的懲治及其特點,並將軍事犯罪分為五大類,其下再分若干小類;而對 於軍事犯罪的懲治及特點,則列舉懲治的罪刑,以及軍事犯罪懲治四個特點進行 論述。 從上述研究成果可知秦漢軍法的研究範圍正逐漸擴展,但是研究範圍大體 在於傳統認知的獎懲領域,雖然亦有對於其它部份的軍法研究,但最終大多回歸 至獎懲的範圍之下。就實而論,獎懲確為軍法之大部,但絕不是全部。而秦漢軍 法亦有許多問題需要討論: 第一,以軍法的發展來看,從黃樸民和徐勇合撰的〈試論戰國軍事法規的 建設及其特色〉中,描述春秋與戰國的軍法可謂截然不同。而周健與賈國文合撰 的〈中國古代軍法的早期形態〉中,26 也提及了中國早期軍法為誓約的型態。但. 政 治 大. 從春秋進入戰國,並非馬上就從誓約轉變為固定法規。軍法經過長遠的發展,應. 立. 是逐漸轉變,而春秋進入戰國之際,即是關鍵時期。至於其詳情為何?值得探討。. ‧ 國. 學. 第二,以法律層面來看,軍法的適用原則亟待討論。綜觀前人之研究,似 乎較少注意到這個問題,但以法律層面而論,法律的適用應是重於獎賞、罪罰。. ‧. 換言之,法律必須經過適用才會產生獎賞、罪罰的結果,而前人研究多於結果層 面著墨,未於適用層面進行討論,殊為可惜。秦漢軍法應如何進行適用?有無身. Nat. sit. y. 分等限制?這是值得深究的問題。. er. io. 第三,以法律種類而論,秦漢軍法應是由許多種類組成軍法體系。前人研. al. 究似乎沒有對於軍法種類進行討論,而幾乎重於對獎懲內容的討論與闡釋。承前. n. v i n 所述,軍法為一法律體系,此體系是由許多法令建構而成,故以種類而論,應有 Ch i U e h n c g 其不同之處。秦漢軍法可歸納為那些種類,又是另一個重大的課題。 第四,以法律效力而論,法律之所以能夠普遍頒行而使民遵守,最重要的. 25. 26. 之一〉 ,《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 5 期(開封,2002.09) ,頁 99-101。朱氏, 〈呂后 二年賜田宅制度試探──《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研究之二〉 ,《史學月刊》 ,第 12 期(開封, 2002.12),頁 12-16。朱氏,〈從《二年律令》看與軍功爵制有關的三個問題──《二年律令》 與軍功爵制研究之三〉, 《河南大學學報》 (社會科學版),第 1 期(開封,2003.01),頁 1-5。 朱氏, 〈從《二年律令》看漢初二十級軍功爵的價值──《二年律令》與軍功爵制研究之四〉 , 《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 2 期(開封,2003.03),頁 51-56。朱紹侯在此系列主要 是以《二年律令》為主軸,進行對漢代軍功爵制作更深入的研究,也對於傳統史料中缺少記 載證明的部份以《二年律令》律文進行補充。 張功,〈秦代軍事犯罪考論〉, 《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第 1 期(北京,2007), 頁 1-7。 周健、賈國文, 〈中國古代軍法的早期形態〉 , 《西安政治學院學報》 ,第 2 期(西安,1999.04), 頁 38-40。. 6.

(14) 應是在於效力,也就是法律所賦予的強制力。關於此問題,似乎目前也沒有學者 關注到。而法律效力來自於那裡?法律彼此之間的規定會不會相互牴觸?若有, 應如何處理?這是需要釐清的問題。 第五,關於軍法獎賞部份,前人對此雖有著墨,但仍不夠深入。如黃今言 對秦漢之軍法獎賞概分為賜爵、封侯食邑與賞賜錢物三類。但實際上還有其他種 類,而未為黃先生所深究,殊為可惜。27 以致到底文獻所見之軍法獎賞還有那些? 而且要符合那些條件才能領取軍功獎賞?這也是可再深入討論的問題。 第六,關於軍法懲處部份,前人研究頗精,並各有其不同的分類解讀:如 熊鐵基將軍法罰罪概分為八大類並各類再羅列罪行;黃今言將軍法懲處概分為五 大類並各類再細列罪名;梁民愫〈秦代軍法內容略述〉中將秦代軍法處罰分為兩. 政 治 大. 大類並再細述。綜觀上述研究,雖然對於軍法罰罪有相當細緻的敘述,不過對於. 立. 秦漢時期「罪」的定義與犯罪型態似乎沒有多做討論,著實可惜。而秦漢時期對. ‧ 國. 有其他罪行?以上也是值得討論的課題。. 學. 於「罪」如何解讀?又有那些犯罪型態?另外除了前人所列的罪行之外,是否還. ‧. 第七,關於軍法規範範圍部分,軍法除了獎懲與兵役制度之範圍外,是否 尚有其他的規範範圍?黃今言曾言「軍法的內容很廣」, 28 早已認識到軍法規範. Nat. er. io. 域是規範於軍法之下?這有必要繼續探究。. sit. y. 廣泛,但並沒有更進一步的探究。故秦漢軍法除了傳統認知範圍外,還有那些領 第八,關於軍法執行與裁斷部分,以郭利〈漢代軍正初探〉來看,29 軍正與. al. n. v i n 刺姦的職司權限分析清楚,但擁有軍法執行權是否一定為軍職人員?再者,在裁 Ch i U e h n c g 斷有無觸犯軍法是否只有軍正,亦或有其他人員?這也有釐清的必要。. 而以上的八點,則是本論文主要討論的範圍,希望在前人研究之基礎上能 以不同角度來討論秦漢軍法,以期有較新的研究面貌並拓展軍法研究領域。. 第三節 研究材料 熊鐵基曾言:「秦代時間不長,故秦軍法保留很少。漢代時間雖長,但大戰 27. 28 29. 除了黃今言提及的三種賞賜之外,應還有賜田宅、賜勞、拜官。如劉邦在定天下後曾頒行詔 書言「且法以有功勞行田宅」,故賞賜類型應不只於黃氏所列之三種。 黃今言, 《秦漢軍制史論》 ,頁 344。 郭利, 〈漢代軍正初探〉 , 《江西師範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第 4 期(南昌,2005.07), 頁 72-76。. 7.

(15) 的時間並不多,軍法也因此會受到忽視,留下來的材料也不多。」30 黃今言亦云: 「秦漢時期的軍法,承上啟下,源遠流長,在我國軍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但此 時的軍法,由於文獻紀錄大多已散失,致使後人弄不十分清楚。」31 兩位學者均 提及研究秦漢軍法的首要困難之處,即傳世史料留存較少,並且很多文獻已經散 失。秦代經歷焚書事件,而秦宮保存的文獻資料亦被項羽的一把火摧毀殆盡,能 留存下來的已是少之又少,因此太史公云「周道廢,秦撥去古文,焚滅詩書,故 明堂石室金匱玉版圖籍散亂」。 32 而漢代時間雖達四百年,但大型的對外戰爭並 不頻繁,大概只有對匈戰爭、東征朝鮮、西討叛羌、攻略西域的規模較大。此外, 漢代承平的時間較長,故史書對於軍法情形亦少著墨。另外也由於時代久遠,秦 漢時期距今二千多年,難免有文獻亡佚的情形,使得研究秦漢軍法面臨到傳世史 料較少的問題。. 立. 政 治 大. 即使如此,仍有許多珍貴資料依不同形式保存下來,為研究軍法提供了很大. ‧ 國. 學. 的助益。以傳世史料而言,《史記》、《漢書》、《後漢書》中直接關於軍法之記載 雖然較少,不過藉著後世的集解、註解,可以看見直到唐代為止,仍然有些秦漢. ‧. 軍法文獻尚未亡佚,並且轉而記錄在三史的集解、註解中。爾後雖經過戰亂等因 素,原來的秦漢軍法文獻也隨之灰飛煙滅,但是藉由古人的三史引注,能夠多少. Nat. sit. y. 還原秦漢時期的軍法條文,這不啻為研究軍法提供一大良方。. er. io. 另外,傳世經書與古史書如《尚書》 、 《周禮》 、 《左傳》 、 《國語》等,雖然對. al. 於研究秦漢時期軍法可能不大,但對於軍法源流發展之研究卻有莫大助益。《尚. n. v i n 書》中的〈甘誓〉 、 〈湯誓〉 、 〈牧誓〉 、 〈大司馬〉 , 《左 C h ,《周禮》中的〈夏官司馬〉 U i e h ngc 傳》 、 《國語》中的軍事作戰記載,都是研究三代至春秋戰國間軍法發展的重要材 料。軍法發展是一段長久的過程,從遠古三代至秦漢,其中的變異、傳承,也是 研究秦漢軍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故傳世經書與古史書也為研究軍法提供了不同 於三史的材料。 還有,先秦諸子文獻也提供了不少關於軍法研究的材料,尤其以兵家、法家 與墨家為最。以兵家而言,有《司馬法》 、 《尉繚子》 、 《吳子》 、 《孫子》 、 《六韜》、 《三略》等,雖然兵書多談及軍事思想,不過仍然有大量相關軍事的法令輯錄於 其中,尤以《尉繚子》為最,其中的〈伍制令〉、〈束伍令〉、〈勒卒令〉、〈兵令〉 30 31 32. 熊鐵基, 《秦漢軍事制度史》,頁 310。 黃今言, 《秦漢軍制史論》 ,頁 343。 《史記》 ,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頁 1244。. 8.

(16) 等許多篇章,都有關於軍法法令之記載。孔子云: 「多聞闕疑,慎言其餘」 ,先秦 諸子文獻雖然不為正史,但確實反映出當時的某些情況,也代表著當時應是有這 些法令的存在,只是為當時何國法令、實施於何時,就有待證實。以法家而言, 《商君書》、《韓非子》為其代表,《商君書》雖然多談治國之術,但〈境內〉篇 有詳細的軍功賞爵敘述,對於研究軍法獎賞具有相當高的參考價值。《韓非子》 雖然與《商君書》一樣多談論治國,但其中有些許文獻能與《商君書》中的記載 互相映證,對於軍法研究有些許幫助。以墨家而言,《墨子》雖然有著濃厚的非 戰思想,並提倡兼愛與非攻,但是張蔭麟曾言「孔子不講軍旅之事,而墨子則是 以墨守聞名的戰士。」33 觀察《墨子》中的諸多篇章,有許多軍事作戰的守城退 敵法,表示著墨者的作戰經驗應是相當豐富。34 其中的〈號令〉篇,更是研究軍. 政 治 大. 法軍令的絕佳參考材料,大量且詳細的記載,提供了極高的參考價值。. 立. 除了傳統文獻之外,出土的簡牘文獻如睡虎地秦簡、居延漢簡、張家山漢簡、. ‧ 國. 學. 孫家寨漢簡等,更是為軍法研究提供了最直接、最原始、最高價值的研究材料。 王國維曾云:「吾輩生於今日,幸於紙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種. ‧. 材料,我輩固得據以補正紙上之材料,亦得證明古書之某部分全為實錄,即百家 不雅訓之言亦不無表示一面之事實。此二重證據法惟在今日始得為之。」35 秦漢. Nat. sit. y. 簡牘文獻的出土,使許多已亡佚的秦漢律令得以重現世人眼前,其中關於軍法條. er. io. 文也能夠依據二重證據法來做映證。最重要的,除了以二重證據法進行史籍中的. al. 驗證之外,許多未載於史籍且關於軍事的律令也能直接觀察到秦漢軍法的原始面. n. v i n 貌,而這是《史記》 、 《漢書》 、 《後漢書》大多所不能提供的。因此,出土文獻所 C hengchi U 提供的新材料,確實為軍法研究打開了新的領域。. 有了傳世文獻、出土文獻,前人的相關研究、著作也具有很高參考價值。沈 家本所撰之《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以及程樹德所著之《九朝律考》, 36 均 有搜羅詳備的漢代律令,其中不乏有軍法篇章,均對於軍法研究多有助益。黃今 言、熊鐵基的軍事制度史著作,其中關於軍法之章節亦對於軍法研究提供了最好. 33. 張蔭麟, 《中國上古史綱》 ,(臺北:里仁書局,1982),頁 149。 《墨子》卷十四〈備城門〉 、 〈備高臨〉 、 〈備梯〉 、 〈備水〉 、 〈備突〉 、〈備穴〉 、 〈備蛾傅〉 ,卷十 五〈迎敵祠〉 、 〈旗幟〉 、 〈號令〉 、 〈雜守〉 ,均是談軍事守城作戰之法,而從大量且豐富的作戰 方式可以反映墨家除了具有精深的軍事思想外,更應有實際的作戰經驗。 35 王國維,《古史新證》(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4),前言頁 3。 36 清.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 《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 (北京:中華書局,1985); 程樹德, 《九朝律考》(北京:中華書局,1988)。 34. 9.

(17) 的基礎。而朱紹侯的軍功爵制研究、張功的軍事犯罪研究,對於軍法規範中的獎 懲範圍也頗多助益。 因此,除了舊有文獻與前人研究的基礎外,新的出土材料也使軍法研究能朝 新的領域邁進。雖然傳世史料有較少、散佈、間接保存等研究上的困難,但量少 質精,每一段文獻都可謂各方面軍法研究提供很大的貢獻,再加上出土的秦漢簡 牘文獻補充傳世史料之不足,相信能以新角度來進行關於秦漢軍法的新研究。.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0. i n U. v.

(18) 第二章. 軍法定義與發展沿革. 第一節 軍法與兵法之別 從古至今,有聽聞讀兵法者而無聽聞讀軍法者;有聽聞兵法書而無聽聞軍法 書;有聽聞以行兵法獲得戰爭勝利而無聽聞以行軍法獲得戰爭勝利,而到底軍法 與兵法的區別在哪裡?為何古來有諸多著名的兵法家如孫武、吳起、尉繚等等, 卻沒有著名的軍法家呢?故於討論軍法內容之前,應先對軍法與兵法的性質作一 區分,以釐清軍法與兵法的差異,以及為何古人「多聞兵法而不聞軍法」之原因。. 一、軍法. 立. 政 治 大. 軍法,依熊鐵基的說法: 「軍法是指治軍之法律,或者說軍事方面的法律」1 ,. ‧ 國. 學. 「廣義地說,古代的軍法包括有關軍事和軍隊的一切,組織、編制、制度、法令、 「歷史上的軍法,主要是指『賞 賞罰、糧餉、費用等等都在內。」2 黃今言卻說:. ‧. 善罰罪』 、 『軍中戒約』 。或治軍的法規、條令,即治軍之法律」3,基本上是無誤 的,不過概念仍有些含糊。筆者認為,凡規範軍事管理事務以及獎懲的法律,都. Nat. sit. y. 可稱為軍法。意即軍法的界定不只於刑罰,而是用於規範廣泛軍事事務。 4 因此. er. al. n. 這些描述:. io. 只要是關乎軍事事務的規範,基本上都可稱做是軍法。例如在《說文解字》中有. Ch. 鐲,鉦也。……軍灋,司馬執鐲。. 5. engchi. i n U. v. 鐃,小鉦也。……軍灋,卒長執鐃。 6. 鐸,大鈴也。……軍灋,五人為伍,五伍為兩,兩司馬執鐸。7 「灋」為「法」之古字,軍灋即為軍法。 8 以《說文解字》的內容來看,軍法也 1 2 3 4. 5. 6 7 8. 熊鐵基, 《秦漢軍事制度史》,頁 309。 熊鐵基, 《秦漢軍事制度史》,頁 310。 黃今言, 《秦漢軍制史論》 ,頁 344。 李開元曾言軍功爵是歸入於軍法規範,並且是秦代軍法的延續。而相關論述詳見李開元,《漢 帝國の成立と劉邦集團:軍功受益階層の硏究》(東京:汲古書院,2000),頁 46-49。 後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 《圈點說文解字》(臺北:萬卷樓,2002),第二十七卷〈第十 四篇注上〉,頁 715。 《說文解字》 ,第二十七卷〈第十四篇注上〉, 《圈點說文解字》頁 716。 《說文解字》 ,第二十七卷〈第十四篇注上〉, 《圈點說文解字》頁 716。 《說文解字》 ,第十八卷〈第十篇注上〉 : 「灋,刑也。」其注文言: 「刑者,罰辠也。易曰利用 刑人以正法也。引伸為凡模笵之偁。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笵者,法也。」 ( 《圈點說文解 字》頁 474)故灋有正法之意思,也引申為法。. 11.

(19) 有關於軍中職司的規定,而在傳統史籍中,更可見軍法也有其他之相關規定,如 「集解何休曰: 『軍 《史記》中之引注: 「軍法,一車三人乘之,步卒七十二。」9、 法,以鼓戰,以金止,不鼓不戰也。不成列,未成陳。』」10 從引注的文字可知, 軍法不僅除了有《說文解字》提及的軍中職司之規定,還有其他規範。關於此, 《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傳》亦云: 灌孟年老,潁陰侯彊請之,鬱鬱不得意,故戰常陷堅,遂死吳軍中。軍法, 父子俱從軍,有死事,得與喪歸。灌夫不肯隨喪歸,奮曰:「願取吳王若 將軍頭,以報父之仇。」 11 灌夫不願意依循軍法可以回鄉辦喪的規定,而堅決留在軍中衝鋒為父報仇。此外 《漢書.胡建傳》云:. 政 治 大. (胡建)臣謹按軍法曰:「正亡屬將軍,將軍有罪以聞,二千石以下行法. 立. 焉。」 12. ‧ 國. 學. 胡建言軍正是不屬於將軍管轄,將軍有罪則上奏,二千石以下軍吏卒則直接行 法,這是規定於軍法之中。以灌夫和胡建的例子可見軍法包含之範圍是超乎傳統. ‧. 的認知,因此軍法應不只有軍事刑法,更有其他規範領域。不過最主要的是,軍 法為法律規範,有其法律強制力,故得以進行對違法人員的強制處分。 13. er. io. sit. y. Nat. 二、兵法. 兵法,依黃今言的說法, 「所謂『兵法』 ,是討論有關戰略、戰術的問題,是. n. al. Ch. i n U. v. 行軍用兵之要」, 14 筆者也認為是如此,也因此武將必須習兵法、熟兵法甚至操. engchi. 兵法,以達克敵制勝之機。但如果依熊鐵基的觀察,則是再深入些,「專門的兵 書、兵志等等,也不只講軍法……《孫子》主要是講兵法,但包括著軍法。」15 熊鐵基觀察到了很重要的一點:兵法裡包含著軍法。但筆者必須再說清楚一些, 兵法的運用,包含了軍法的使用,而兵法操用也藉由軍法的執行,來達到兵法施 行所要達到的效果。關於此,可以先從兵書內容來了解,如《孫子.始計》:. 9. 《史記》 ,卷二十四〈樂書〉,頁 410。 《史記》 ,卷三十八〈宋微子世家〉,頁 552。 11 《史記》 ,卷一百七〈魏其武安侯列傳〉 ,頁 1049。 12 《史記》 ,卷六十七〈胡建傳〉,頁 2083。 13 法律有強制力,係法律有國家武力為後盾,對於違法者可以武力加以制裁,如胡建依軍法斬 殺監軍御史即是。 14 黃今言, 《秦漢軍制史論》 ,頁 344。 15 熊鐵基, 《秦漢軍事制度史》,頁 309-310。 10. 12.

(20) 孫子曰:兵者,國之大事……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 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將莫不聞,知之者勝,不知者不 勝……曰:主孰有道,將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賞罰孰明,吾 以此知勝負矣。 16 從〈始計〉篇的內容來看,可知軍法是帶兵必須要通曉的一個環節,如文中所言 「凡此五者,將莫不聞,知之者勝,不知者不勝」,因此當敵我之情勢相同,即 道、天、地、將四個環節並沒有什麼差別的時候,能夠勝出者就在於法者誰能通 曉運用了。另外再從《吳子.治兵》的對話記載來看: 武侯問曰: 「兵以何為勝?」起對曰: 「以治為勝。」又問曰: 「不在眾寡?」 對曰:「若法令不明,賞罰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進,雖有百萬,何益 於用!……」 17. 立. 政 治 大. 從答話的內容可知,吳起非常強調軍隊的領導,也就是「治」,那如何能達到完. ‧ 國. 學. 全的統馭,則必須要以法來進行輔助,將整體軍士融合成一個團結且高度服從的 戰鬥體,否則軍士像一盤散沙,毫無紀律及團結可言,雖然人數眾多,但僅為烏. ‧. 合之眾,毫無戰鬥力,就真如吳起所言「雖有百萬,何益於用」了。 18 再者還可 從《六韜.犬韜》來看:. Nat. sit. y. 太公曰:「凡用兵之法,三軍之眾,必有分合之變。……明告戰日,漏刻. er. io. 有時。大將設營而陳,立表轅門,清道而待。諸將吏至者,校其先後;先 期至者賞,後期至者斬。如此,則遠近奔集,三軍俱至,并力合戰。」19. al. n. v i n 從談話的內容可知, 「先期至者賞,後期至者斬」 ,即運用軍法的賞罰來達到軍隊 Ch engchi U 的凝聚力,如此則軍隊遠近速集,全軍俱到而合力攻敵。. 從上述三則文獻可以知道,將帥藉由軍法的執行,來達到兵法上的提升軍隊 戰力的效果,即整肅軍隊紀律以及凝聚軍心。因此,兵法是戰場上戰術、戰略的 使用,而在這些戰術、戰略的使用中,使用軍法也是兵法運用其中的一項。因此, 16. 17 18. 19. 周.孫武,宋.何去非校, 《孫子》 ,收於《武經七書》 (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卷上〈始 計〉,頁 1。 《吳子》 ,卷上〈治兵〉,頁 7。 《史記》 ,卷六十五〈吳起傳〉 : 「起之為將,與士卒最下者同衣食。臥不設席,行不騎乘,親 裹贏糧,與士卒分勞苦。卒有病疽者,起為吮之。卒母聞而哭之。人曰: 『子卒也,而將,軍 自吮其疽,何哭為?』母曰: 『非然也。往年吳公吮其父,其父戰不旋踵,遂死於敵。吳公今 又吮其子,妾不知其死所矣。是以哭之。』」 (頁 769)吳起非常重視與兵卒的互動,使兵卒能 夠為他出生入死而無怨悔。 周.呂望,宋.何去非校, 《六韜》 ,收於《武經七書》 (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卷六〈犬 韜.分合〉,頁 44。. 13.

(21) 在軍法的使用,很多時候是可以達到軍隊內部「立武以威衆,誅惡以禁邪」的效 果,進而使軍隊紀律提升,整體戰鬥能力隨之增強。 所以,軍法與兵法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軍法是規範,目的在於規範軍中的事 務,以達軍中運作以及軍事事務之正常進行;而兵法是戰術謀略,目的在於如何 在戰場上克敵致勝,或是在軍事上以最小的資源運用而達到最大的實質成效。20 所以軍法與兵法,兩者在性質上與目的上是不一樣的,不過也因兵法的運用,包 含著軍法的使用,所以一般人對於兵法與軍法的認知會產生錯亂,誤以為兵法與 軍法相去不遠, 21 但只要了解其本質內容即知,兩者實際上差別是非常大的。 22. 第二節 軍法發展沿革. 政 治 大 軍法發展源遠流長,而至秦漢時期集大成。軍法在長遠的發展之中如何變 立. 化,性質上又有什麼樣的改變,則是本節所要探討的課題。. ‧ 國. 學. 一、軍法源起探討. ‧. 軍法的起源應是相當早,大概是從人類有組織性武力的時候就存在。組織性. y. Nat. 武力的統領者,為了維持組織內的秩序以及種種狀況,必須要有一套管理系統以. sit. 及規範來統馭麾下,因此應運而生的管理規範應該就是軍法最早的形成起源。黃. n. al. er. io. 今言曾云:「軍法淵源久遠,它是人類有軍事活動出現後的產物,也是隨著軍事. i n U. v. 活動的發展而發展的。我國古代的法律很多與軍事有關。」23 故可知軍法應是人. Ch. engchi. 類有軍事活動後的必然產物,如傳統文獻來看,從《尚書.甘誓》的一段文字可 知軍法的源來甚早: 王曰:「……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 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於祖;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 24. 20. 21. 22. 23 24. 張家山漢簡中的《蓋盧》為兵法書,而其中敘述多為行軍作戰之要與戰術謀略,並夾雜陰陽 家思想,與銀雀山漢簡中的《尉繚子》有不一樣的面貌。關於《蓋盧》的相關研究,可見邵 鴻,《張家山漢簡《蓋盧》研究》 (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頁 1-26。 銀雀山漢墓出土之《尉繚子》雖為兵法書,但觀察其簡文可發現兵法的操練夾雜著為數不少 的軍法運用,因此兵法與軍法雖本質不同,但關聯性非常高。銀雀山漢墓出土之《尉繚子》 簡文詳見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 《銀雀山漢墓竹簡》 (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 ,頁 77-86。 沈家本, 《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 ,卷二十一〈漢律遮遺.軍法〉 : 「至《藝文志》之兵法, 乃孫子、吳子之類,所述乃行軍之要,與軍法不同。」 (頁 1753) 黃今言, 《秦漢軍制史論》 ,頁 345。 《尚書》 ,卷七〈夏書.甘誓〉, 《尚書正義》頁 98。. 14.

(22) 啟對於將士所宣讀之誓文,意思即左右士兵如果不進行攻殺,以及不好好駕馭 者,就是不恭行命令;恭行命令者,則於先祖前賞賜,不恭行命令者,便在社前 懲罰,把你們的妻兒一起殺掉。而另外也可從孔子的談話得知一些訊息,於《史 記.孔子世家》: 吳伐越,墮會稽,得骨節專車。……仲尼曰: 「禹致羣神於會稽山,防風 氏後至,禹殺而戮之,其節專車,此為大矣。」 25 從孔子的談話中可知,禹於會稽山大會眾神,而防風氏遲到被禹殺而戮之。若以 實際情形而論,應是禹在會稽山大會諸侯,藉此宣示國威,但諸侯之一的防風氏 卻晚到,因此禹將防風氏殺戮以警示其他諸侯。後至為軍法罪名之一,早於武王 伐紂前即可見,於《史記.周本紀》:. 政 治 大. 九年,武王上祭于畢。東觀兵,至于盟津。……乃告司馬、司徒、司空、. 立. 諸節: 「……予無知,以先祖有德臣,小子受先功,畢立賞罰,以定其功。」. ‧ 國. 學. 遂興師。師尚父號曰:「總爾衆庶,與爾舟楫,後至者斬。」 26 武王興兵後,姜尚即號令軍隊渡河而後至者斬。防風氏的情形是否為禹依軍法號. ‧. 令殺而戮之已無法考證,不過若以武王興兵的情況來比對,很有可能防風氏是伏 誅於軍法之下。因此從〈甘誓〉可知,文獻記載上溯至夏代時已有誓約性質的軍. Nat. sit. y. 法存在,故軍法的源來可謂甚早。. n. al. er. io. 二、戰國以前的軍法發展. Ch. i n U. v. 軍法在戰國之前,存在的形式多為誓約, 27 而誓約類似臨時性的約法, 28 在. engchi. 《尚書》中可見,如前述之〈甘誓〉。誓約形式的軍法從《尚書》的其他篇章也 可見,首先於《尚書.湯誓》: 伊尹相湯伐桀,升自陑,遂與桀戰于鳴條之野,作〈湯誓〉 。王曰: 「……. 25 26 27. 28. 《史記》 ,卷四十七〈孔子世家〉 ,頁 665。 《史記》 ,卷四〈周本紀〉 ,頁 74。 張少瑜認為古時軍禮亦可視為軍法之一種,不過此說仍有很多疑慮存在,禮與法雖然同是規 定,但實際上差距非常大,禮是否具有強制力是頗有爭議的。軍禮與軍法的關係研究,詳見 張少瑜, 《兵家法思想通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頁 258-271。 約法為便宜形式的臨時性規範,為現今用語。在正式法規尚未擬定、發布、實行前,為尋求 秩序的穩定,訂立臨時性的規範來維持局勢,實際例子從民國初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到中 華民國憲法的過程即可知曉,故約法是臨時性的規範,也可稱為過渡時期的法規範。而誓約 是類似約法的概念,但實際上與約法的實際內涵仍有相當距離,誓約為臨時性規範,大戰完 後效力應隨之消逝;而約法雖亦為臨時性規範,但其存在目的是為銜接後來正式擬訂發布的 正式法規。兩者有臨時性概念上的類似,故引用之。. 15.

(23) 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 29 從〈湯誓〉中「爾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此句看來,意即如果不遵 從誓言者,我將會把你們殺了,沒有可以被赦免的。 30 如同〈甘誓〉一般,對於 將士進行戰前誓文宣讀,以明示懲處。其次於《尚書.牧誓》中可見: 武王戎車三百兩,虎賁三百人,與受戰于牧野,作〈牧誓〉。……王曰: 「嗟!……稱爾戈,比爾干,立爾矛,予其誓。」王曰:「…爾所弗勖, 其于爾躬有戮!」 31 在誓文宣讀前,武王先統整軍容後再行宣讀誓文,也在誓文最後宣讀了「爾所弗 勖,其於爾躬有戮」這句話,用來告誡將士: 「如果你們不盡力拼戰的話,就要 對你們進行殺戮懲罰。」32 以〈湯誓〉和〈牧誓〉的內容來看,誓是在戰爭發動. 政 治 大. 前的臨時性規範,而究其時空背景,應可推知當時大型戰爭少,故臨時性的規範. 立. 即已足夠應付。而臨時性的誓約一直持續到春秋時期,從《左傳.閔公》可見:. ‧ 國. 君與國政之所圖也,非大子之事也。 33. 學. 晉侯使大子申生伐東山皋落氏,里克諫曰……夫帥師,專行謀,誓軍旅,. ‧. 從《左傳》可知,晉獻公原使太子申生攻伐東山,里克則諫言晉獻公,言軍事行 動並非太子的事務。里克提到了一個重點,也是重要的現象,即「誓軍旅」。以. Nat. sit. y. 里克的諫言可以反映出,當時的軍事作戰仍有誓文明示將士的情況,故可知誓約. al. 化的現象,此從《國語.晉語》可見:. er. io. 於春秋時期仍然存在。不過,若以春秋時期的誓約內容來看,已有漸漸趨向條律. n. v i n 惠公未至…君令司馬說刑之。司馬說進三軍之士而數慶鄭曰: 「夫《韓之 Ch U i e h ngc 誓》曰:失次犯令,死;將止不面夷,死;偽言誤眾,死。……」……丁 丑,斬慶鄭,乃入絳。 34. 從〈晉語〉可知《韓之誓》死罪有三,即「失次犯令」 、 「將止不面夷」 、 「偽言誤. 29 30. 31 32. 33 34. 《尚書》 ,卷八〈商書.湯誓〉, 《尚書正義》頁 108。 晉.郭璞注,宋.邢昺疏,《爾雅注疏》 ,收於《十三經注疏》(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 卷三〈釋言〉 : 「靡,罔,無也。」(頁 38)同書卷三〈釋言〉 : 「攸,所也。」(頁 43)故「爾不從 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即是如果你們不遵從誓言,我將會殺戮你們,沒有可以被赦 免的。 《尚書》 ,卷十一〈周書.牧誓〉 ,《尚書正義》頁 159。 《說文解字》 ,第二十六卷〈第十三篇注下〉 : 「勖,勉也。」 ( 《圈點說文解字》頁 706) 《爾雅》, 卷二〈釋詁下〉: 「朕,余,躬,身也。」(《爾雅注疏》頁 20)故「爾所弗勖,其於爾躬有戮」 即是如果不盡力拼戰的話,則你們將被殺戮。 《左傳》 ,卷十一〈閔公〉 ,《春秋左傳正義》頁 192。 三國.韋昭註,《國語韋昭註》 (臺北:藝文印書館,1969),卷九〈晉語三〉 ,頁 241-244。. 16.

(24) 眾」,這已有趨於條律化的傾向。從〈甘誓〉 、〈湯誓〉、〈牧誓〉的誓文來觀察, 並沒有如《韓之誓》這麼用詞明確,且刑罰確定的情況,故可知臨時性的誓約到 了春秋時代,已經漸漸地產生本質上的變化。再舉一例觀察春秋時期軍法的本質 轉變,《史記.司馬穰苴列傳》有云: 穰苴既辭,與莊賈約曰: 「旦日日中會於軍門。」……夕時,莊賈乃至。…… 召軍正問曰: 「軍法期而後至者云何?」對曰: 「當斬。」……於是遂斬莊 賈以徇三軍。……景公遣使者持節赦賈,馳入軍中。穰苴曰:「將在軍, 君令有所不受。」問軍正曰: 「馳三軍法何?」正曰: 「當斬。」……穰苴 曰: 「君之使不可殺之。」乃斬其僕,車之左駙,馬之左驂,以徇三軍。35 從司馬穰苴斬殺莊賈與使者僕的情況來看,司馬穰苴召軍正問法,可知此時軍法. 政 治 大. 應有初步的法條化現象產生,而司馬穰苴才得以依據法令斬殺莊賈與使者僕。故. 立. 春秋時期雖然還是有臨時性的誓約存在,不過隨著時間流逝也漸漸產生質變。36. ‧ 國. 學. 究其時空背景,春秋時代已經逐漸失去過去的原有國際秩序,諸侯間戰爭也漸漸 增多,因此也有必要為日漸增多的戰事給予較多且明確的規範,以利於戰事的進. ‧. 行。. sit. y. Nat. 三、戰國至兩漢時期的軍法發展. io. er. 由於戰國情勢的改變,戰爭不再只是為了屈服對手的手段,而是變成吞併對 手、壯大自己的策略,因此戰爭目的的改變,連帶著使戰爭型態也跟著不同,故. n. al. Ch. i n U. v. 軍法也在此時有了本質上的大轉變。軍法已經不像是過去的臨時性誓約型態,因. engchi. 隨時可能要應付來自外國的侵略,並且要想盡辦法打贏為數眾多的戰爭,因此法. 35 36. 《史記》 ,卷六十四〈司馬穰苴列傳〉,頁 765。 周.韓非, 《韓非子》 (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87) ,卷十三〈外儲說右上〉 : 「晉文公問於狐 偃曰: 『寡人甘肥周於堂,卮酒豆肉集於宮,壺酒不清,生肉不布,殺一牛遍於國中,一歲之 功盡以衣士卒,其足以戰民乎?』狐子曰:『不足。』文公曰: 『吾弛關市之征而緩刑罰,其 足以戰民乎?』狐子曰:『不足。』文公曰:『吾民之有喪資者,寡人親使郎中視事;有罪者 赦之;貧窮不足者與之;其足以戰民乎?』狐子對曰: 『不足。此皆所以慎產也。而戰之者, 殺之也。民之從公也,為慎產也,公因而迎殺之,失所以為從公矣。』曰: 『然則何如足以戰 民乎?』狐子對曰: 『令無得不戰』。公曰:『無得不戰奈何?』狐子對曰: 『信賞必罰,其足 以戰。』公曰: 『刑罰之極安至?』對曰: 『不辟親貴,法行所愛。』文公曰: 『善。』明日 令田於圃陸,期以日中為期,後期者行軍法焉。於是公有所愛者曰顛頡後期,吏請其罪,文 公隕涕而憂。吏曰: 『請用事焉。』遂斬顛頡之脊,以徇百姓,以明法之信也。而後百姓皆懼 曰: 『君於顛頡之貴重如彼甚也,而君猶行法焉,況於我則何有矣?』文公見民之可戰也,於 是遂興兵伐原,克之。」(頁 11-12)故除了司馬穰苴的例子外,晉文公斬顛頡也可看出當時 軍法已產生質變。另外關於春秋以前的軍法型態其他研究,可參見王貴民、劉昭祥, 〈淺談春 秋戰國時期的軍事法〉, 《軍事歷史》,第 6 期(北京,1991),頁 15-17 轉 62。. 17.

(25) 條化、常態性的軍法型態也隨著國家變法而在這個時候逐漸成形,例如從《商君 書.境內》能看到這樣的影子: 軍爵,自一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公爵,自二級已上至不更,命 曰卒。其戰也,五人束簿為伍;一人死,而剄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 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長必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 論,百將屯長賜爵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百,主將之,短兵百。 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 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國尉,短兵千人。大將,短兵四千人。戰及死事, 而剄短兵;能人得一首,則復。 37 從〈境內〉篇詳細的描述觀察,除了可能是出於撰者本身經驗之外,也反映出了. 政 治 大. 當時有軍法法條化的現象。以文中敘述的規定來看,對於爵位、職司以及獎賞都. 立. 有明確的規範,姑且不論文中所言是否為實際情形,但表示此時應有類似的規範. ‧ 國. 學. 存在。關於此,再察《商君書.靳令》:. 靳令則治不留,法平則吏無姦。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以刑治,. ‧. 以賞戰。……國以功授官予爵,此謂以盛知謀,以盛勇戰。以盛勇戰,以 盛知謀,其國必無敵。 38. Nat. er. io. 當然也應包括軍法在內。此外,《史記.商君列傳》云:. sit. y. 文中的「法已定矣」 ,表示著規範已明定確立,也表示著常態性的法律已經存在,. al.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 n. v i n 者與降敵同罰。……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 Ch i U e h n c g 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 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39 從文中看來,應是同於齊桓公時管仲寓軍令於內政的作法,40 因此法令中之獎懲 係以軍法為基準,故「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 此句為寓軍令於內政的最佳寫照。另外,最切確的證據在於睡虎地秦簡的出土, 37 38 39 40. 周.商鞅,清.嚴萬里校, 《商君書箋正》 (臺北:廣文書局,1975) ,卷五〈境內〉 ,頁 149-151。 《商君書》,卷三〈靳令〉 ,《商君書箋正》頁 105-110。 《史記》 ,卷六十八〈商君列傳〉 ,頁 790。 《漢書》 ,卷二十三〈刑法志〉 : 「周道衰,法度颦,至齊桓公任用管仲,而國富民安。公問行 伯用師之道,管仲曰: 『公欲定卒伍,修甲兵,大國亦將修之,而小國設備,則難以速得志矣。』 於是乃作內政而寓軍令焉,故卒伍定虖里,而軍政成虖郊。連其什伍,居處同樂,死生同憂, 禍福共之,故夜戰則其聲相聞,晝戰則其目相見,緩急足以相死。」 (頁 1483)管仲的作法, 實際上就是以軍事法令來治理內政,而後秦國商鞅變法亦有承襲管仲作法之跡。. 18.

(26) 更證明了戰國時期的律令確定是已快速法條化。 41 至秦漢時期,律令法條化幾乎已完成,於《史記.太史公自序》中提及的「蕭 何次律令」也表示著法令於秦代已有龐大成文法規模,故於漢興後再予以整理修 正。另外,以陳勝、吳廣兩人的起兵背景觀察也可知曉,於《史記.陳涉世家》 云: 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 為屯長。會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斬。陳勝、吳廣乃謀 曰:「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 42 陳勝、吳廣兩人行軍失期,依法當斬。 《商君書.靳令》的「法已定矣」 ,再至上 文中的「失期,法皆斬」,可知行法有其依據,主要是因為定法完成。失期為軍. 政 治 大. 法罪名之一種,也表示軍法也已法條化,不再是過去的臨時性誓約型態。.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41. 42. Ch. engchi. i n U. v. 如睡虎地秦簡中《秦律十八種.軍爵律》 : 「從軍當以勞論及賜,未拜而死,有罪法耐遷其後; 及法耐遷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賜。其已拜,賜未受而死及法耐遷者,鼠(予)賜。」 (簡 153-154) 《秦律雜抄》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殹(也) ,戍二歲;徒食、敦 (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 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 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 及令、丞貲各一甲。‧稟卒兵,不完善(繕) ,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 。」 (簡 11-15) 從以上兩則來看,是獨立的律令條文,故戰國時期律令快速的法條化應是確定的。 《史記》 ,卷四十八〈陳涉世家〉 ,頁 679。. 19.

(2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0. i n U. v.

(28) 第三章. 軍法種類、適用與效力來源. 第一節 軍法種類 軍法為一法律體系,必然不是單純地由一部法典或一個篇章組成,而是由許 多繁雜法令規章組合成一個軍法體系,這種情形從現行軍法體系可看出端倪, 1 追溯其源,秦漢時期的軍法即是如此。今依其性質之不同,將軍法分為一般法、 軍令與特別法令等三種,以下分述之。. 一、一般法. 政 治 大. 一般法指的是統一性、常設性的軍法,是統一頒布遵行。從史籍來看,可知. 立. 當時法令應有統一性以及地區性之分,如《史記.淮南厲王列傳》云:. ‧ 國. 學. 當是時,薄太后及太子諸大臣皆憚厲王,厲王以此歸國益驕恣,不用漢 法,出入稱警蹕,稱制,自為法令,擬於天子。 2. ‧. 文中的厲王因為驕恣,不採用漢帝國所制之法令,自為王國法令,可見漢法應是 適用於中央、諸郡以及諸侯王國的。另還有一段文字也可輔助說明漢法的統一性. y. Nat. sit. 質,如《史記.南越列傳》: 侯……除其故黥劓刑,用漢法,比內諸侯。 3. al. er. io. 及嬰齊薨後,元鼎四年,漢使安國少季往諭王、王太后以入朝,比內諸. n. v i n Ch 南越王國在入朝於漢之後, 「用漢法,比內諸侯」 ,意即使用漢法令,並且比照內 engchi U 諸侯一樣,也因此知道,諸侯使用漢法是可確定的。不過,漢法是否包括軍法? 關於此,可從一段文字來看出端倪,於《史記.李將軍列傳》云:. 1. 2 3. 依據中華民國軍法體系看來,目前軍法目的法律組成分為三種:法律、命令與行政規則。法律 有:軍事審判法、軍事審判法施行法、陸海空軍刑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海上捕獲條例、戰 時禁制品條例。命令有: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軍事法院辦理審判案件 訴訟文書影印攝影抄錄費用徵收標準、軍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行政規 則有: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軍法機關律師登錄作業要點、軍法機關 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支給要點、國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言詞辯論作業要點、國防部 訴願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作業要點、國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閱卷作業要點、國軍法律服務作業 要點、軍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軍事法院檢察署及臺南監獄辦理九十六 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軍事檢察官與軍法警察(官)執行職務聯繫注意事項、軍法機關辦 理收取及發還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而以上屬於軍法目,也就是屬於狹義的軍法,而實際 上整體國防法規可以視為廣義的軍法,即治軍的法律。 《史記》 ,卷一百一十八〈淮南厲王列傳〉,頁 1139。 《史記》 ,卷一百一十三〈南越列傳〉,頁 1103。 21.

(29) 元朔六年,廣復為後將軍,從大將軍軍出定襄,擊匈奴……復力戰,而博 望侯軍亦至……漢法,博望侯留遲後期,當死,贖為庶人。 4 從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博望侯張騫犯了軍法應當處死,太史公把軍法書寫為漢 法,因此可把漢法看成是一個法律概念,即泛指漢的法律,其中也包括軍法。同 樣的情況也可在《漢書.灌夫傳》見到: 父張孟,嘗為潁陰侯灌嬰舍人,得幸……故蒙灌氏姓為灌孟……孟年老, 潁陰侯彊請之,鬱鬱不得意,故戰常陷堅,遂死吳軍中。漢法,父子俱, 有死事,得與喪歸。 5 父子有一人戰死能夠回相辦理喪事是由軍法規範,而《漢書》的用詞卻也是漢法 而非軍法,更加可以確定漢法為一法律概念,亦包含軍法。 6 而漢法既然有統一. 政 治 大. 性質,漢法之中也包含軍法,因此常設性的一般法應是統一頒布遵行的。至於地. 立. 區性的法令,則是屬於特別法令,適用於地方而不適用於全國,並且有其時間上. ‧ 國. 學. 等其它限制,而這部份有待後文再進行論述。. 二、軍令. ‧. 軍令係指軍事命令,軍令主要是以口頭形式進行發布,有時也可能成為各部. sit. y. Nat. 隊的長期施行法令。 《史記.周本紀》之中裴駰《集解》引鄭玄曰: 「號令之軍法. io. er. 重者。」 7 故軍令為軍法中的重要部分,軍令是軍法之一部應是肯定的。軍事命 令非常多樣化,依照軍事命令的種類,主要可分為臨時命令、各部命令兩種類型,. al. n. 而以下分述之。 (一)臨時命令. Ch. engchi. i n U. v. 臨時命令如同其字面意思,為臨時性的命令,且多為口頭發布,通常是因應 各式狀況,或是緊急事態等。如《史記.白起傳》: 秦聞馬服子將,乃陰使武安君白起為上將軍。而王齕為尉裨將,令軍中有 敢泄武安君將者斬。 8. 4 5 6 7. 8. 《史記》 ,卷一百九〈李將軍列傳〉,頁 1060。 《漢書》,卷五十二〈灌夫傳〉 ,頁 1907。 《史記》 ,卷一百七〈魏其武安侯列傳〉 : 「軍法,父子俱從軍,有死事,得與喪歸。」 (頁 1049) 《史記》 ,卷四〈周本紀〉 : 「九年,武王上祭于畢。東觀兵,至于盟津。為文王木主,載以車, 中軍。武王自稱太子發,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專。乃告司馬、司徒、司空、諸節:『齊栗, 信哉!予無知,以先祖有德臣,小子受先功,畢立賞罰,以定其功。』遂興師。師尚父號曰: 『總爾衆庶,與爾舟楫,後至者斬。』 」(頁 74)故姜尚號令即是下達軍令。 《史記》 ,卷七十三〈白起傳〉,頁 833。 22.

(30) 陣前臨時換將的情形為軍事機密,而且事發突然,因此為了取得絕對的軍事 優勢,對於陣前換將的最高機密是不得洩漏的,故下軍令如有洩漏白起為大將的 消息者必須處斬。另外《史記.秦始皇本紀》也有記載: 長信侯毐作亂而覺……毐等敗走。即令國中:有生得毐,賜錢百萬;殺之, 五十萬。盡得毐等。 9 嫪毐在兵敗之後,秦國內即下令通緝,只要抓到嫪毐,無論死活都可獲得賜錢獎 賞,也因此嫪毐與其黨羽全數被捕獲。還有一例則是韓信活捉廣武君,《史記. 淮陰侯列傳》云: 信乃令軍中毋殺廣武君,有能生得者購千金。於是有縛廣武君而致戲下 者,信乃解其縛,東鄉坐,西鄉對,師事之。 10. 政 治 大. 韓信為一軍之將,發布軍令對廣武君進行通緝,以軍令而言,雖然其名不為軍法,. 立. 但卻等同軍法的效力。另外還有一例為岑彭平巴蜀亂事, 《後漢書.岑彭傳》云:. ‧ 國. 學. 彭復悉軍順風並進,所向無前。蜀兵大亂……斬任滿,生獲程汎,而田戎 亡保江州。彭上劉隆為南郡太守,自率臧宮、劉歆長驅入江關,令軍中無. ‧. 得虜掠。所過,百姓皆奉牛酒迎勞……百姓皆大喜悅,爭開門降。 11 岑彭領兵伐巴蜀,於初戰得勝後,進而直入江關,也為了維持軍紀,故下令軍中. Nat. sit. y. 不得對於巴蜀百姓進行劫掠,因此所過之地的百姓無不喜悅。故臨時命令雖然是. (二)各部命令. er. io. 臨時發布,但卻等同軍法的效力,也因此運用上極為靈活。. al. n. v i n 各部命令,係指各軍部隊自有獨特的軍事命令。秦、漢兩代幅員廣闊,各地 Ch i U e h n c g 環境情況不一,並且各部將領領軍方式不一,因此各部命令也會有所不同。如《史 記.周勃世家》云: 文帝之後六年,匈奴大入邊……以河內守亞夫為將軍,軍細柳,以備胡。 上自勞軍……天子先驅至,不得入。先驅曰: 「天子且至!」軍門都尉曰: 「將軍令曰: 『軍中聞將軍令,不聞天子之詔』 。」居無何,上至,又不得 入。於是上乃使使持節詔將軍:「吾欲入勞軍。」亞夫乃傳言開壁門。壁 門士吏謂從屬車騎曰: 「將軍約,軍中不得驅馳。」於是天子乃按轡徐行。12. 9. 《史記》 ,卷六〈秦始皇本紀〉,頁 112-113。 《史記》 ,卷九十二〈淮陰侯列傳〉,頁 955。 11 《後漢書》,卷十七〈岑彭傳〉,頁 2862。 12 《史記》 ,卷五十七〈周勃世家〉 ,頁 731。 10. 23.

(31) 從周亞夫的例子中可見,細柳軍有其獨特的命令,首先可以看到軍門都尉對天子 先驅講「將軍令曰『軍中聞將軍令,不聞天子之詔』」 ,即周亞夫的軍令規定:軍 中聽令於最高指揮官的將軍命令,而不聽命於天子的詔書。其次壁門士吏又對天 子車隊說「將軍約,軍中不得驅馳」,意即依照將軍的約定,軍營之中不可快速 奔馳,因此天子車隊緩慢行進。 13 而另外一個例子也可說明各部領軍方式不同, 命令規定也不同,即李廣與程不識在邊郡領兵備匈奴, 《史記.李將軍列傳》云: 程不識故與李廣俱以邊太守將軍屯。及出擊胡,而廣行無部伍行陳,就善 水草屯,舍止,人人自便,不擊刀斗以自衛,莫府省約文書籍事,然亦遠 斥候,未嘗遇害。程不識正部曲行伍營陳,擊刀斗,士吏治軍簿至明,軍 不得休息,然亦未嘗遇害。不識曰:「李廣軍極簡易,然虜卒犯之,無以. 政 治 大. 禁也;而其士卒亦佚樂,咸樂為之死。我軍雖煩擾,然虜亦不得犯我。」. 立. 是時漢邊郡李廣、程不識皆為名將,然匈奴畏李廣之略,士卒亦多樂從李. ‧ 國. 學. 廣而苦程不識。 14. 以李廣與程不識的領軍方式來看,李廣並沒有如程不識般中規中矩地領兵,而是. ‧. 採放任方式管理,使得士卒多樂從李廣而能為之死命。從周亞夫與李廣、程不識 的例子可知,不同的將領帶兵,會有不同的規定存在,更會因為所處的環境、形. sit. y. Nat. 式的不同,而有獨特的各部命令產生,同樣地這些命令也等同軍法的效力。 15. er. io. 三、特別法令. al. 特別法令係指針對特殊事項所增設的臨時性法令,有其地域性及時限性。與. n. v i n 通緝令不同的是,首先特別法令並非命令,而是正式法規; 其次特別法令針對 Ch U i e h ngc 的是事項,而非特定人物;最後特別法令是適用於地區性,而非如通緝般的全國 13. 14 15. 16. 16. 以《史記.司馬穰苴》所見,景公使者奔馳入軍中仍要受到司馬穰苴以軍法問罪,故軍中不 得奔馳應是長久以來的傳統軍法。 《史記》 ,卷一百九〈李將軍列傳〉,頁 1059。 《史記》 ,卷八十一〈廉頗藺相如列傳〉 :「李牧者,趙之北邊良將也。常居代鴈門,備匈奴。 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輸入莫府,為士卒費。日擊數牛饗士,習射騎,謹烽火,多閒諜,厚遇 戰士。為約曰:『匈奴羣入盜,急入收保,有敢捕虜者斬。』匈奴每入,烽火謹,輒入收保, 不敢戰。如是數歲,亦不亡失。然匈奴以李牧為怯,雖趙邊兵亦以為吾將怯。趙王讓李牧, 李牧如故。趙王怒,召之,使他人代將。歲餘,匈奴每來,出戰。出戰,數不利,失亡多, 邊不得田畜。復請李牧。牧杜門不出,固稱疾。趙王乃復彊起使將兵。牧曰: 『王必用臣,臣 如前,乃敢奉令。』王許之。」(頁 885-886)除了周亞夫與李廣有其獨特的領兵方式外,李 牧也有其獨特的避戰命令,故不同地域、不同環境、不同將領會有不一樣的領兵方式,以適 應其實際需求。 後漢.劉珍等撰, 《東觀漢記》 (臺北:藝文印書館,1969) ,傳十〈梁統〉 : 「統對尚書狀曰『元 壽二年,三輔盜賊戝輩並起,至燔燒茂陵都邑……國家開封侯之科,以軍法追捕,僅能破散』 也。」 (頁 605)所謂「國家開封侯之科」 ,即指另設購賞法令,故可知特別法令為正式的法規。 2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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