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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董事會的問題與可能的解決策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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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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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董事會的問題與可能的解決策略

張芳全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系教授

一、前言

本文分析私校董事會問題,提出 可能的解決策略,以下先說明常見私 校董事會的問題,接著說明可能的解 決策略。為何探討此問題呢?有以下 背景。 政府鼓勵私人興學,然而也衍生 不少問題。臺灣的私校以《私立學校 法》(以下稱《私校法》)規範最完備。 自 1974 年頒行《私校法》至 2014 年 共修正 15 次,可見私人興學問題相當 複雜。《私校法》(2014)第 1 條揭示: 「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 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 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 會」為目的。臺灣的私校屬於財團法 人,最大特徵設有董事會。董事會影 響私校經營發展。《私校法》第 15 條 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人 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 事 推 選之 ;董 事長 對 外代 表學 校 法 人。歷年實務運作,校長為董事會遴 聘,學校務主管為校長遴聘,董事會 高於校務會議及行政層級,經常介入 校務運作,使得校長及行政團隊與教 師不能專業推展校務。 私校發展的決策單位包括校務會 議與董事會。要瞭解私校董事會問題 應 從 私校 董事 會組 成 及運 作著 手 。 2004 年版的《私校法》規範董事會職 權包括:董事與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董事長 的推選與解 職 ;對於 校務報 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具有審核之 權責、董事會必須籌措學校經費、審 核預決算、管理基金、監督財務,以 及其他依法必須擔負的權責,它是校 務運作的重要機制。2008 年版的《私 校法》將董事會職權刪除,沒有對董 事會職權明確列舉。2009 年教育部訂 定《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第 4 條規定,董事會職權包括:1.捐助 章程之變更、2.董事之選聘及解聘、3.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4.監察人之選聘 及解聘、5.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 解聘、6.依《私校法》第 46 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 之投資、7.依《私校法》第 49 條第一 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購置或出租、8.依《私校法》第 50 條 規定,為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9.學校 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或 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 業,或聲請破產之決定、10.校務報告、 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 監督、11.經費之籌措及運用、12.學校 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 核、13.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 核、14.學校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15. 所設私立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16.財 務行政之監督、17 其他不違反《私校 法》第 29 條所定校長職權下,經董事 會決議增列之職權;上述第五款之內 容,包括選聘及解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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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述職權來看,董事會確實掌 握私校運作,包括捐助章程、董事長、 董事、監察人遴選與聘任,學校之預 算與決算的審核、校務發展計畫、私 立學校基金管理、財務之監督、以及 學校籌設、停辦、改制、合併、解散, 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 事業,或聲請破產之決定等。它包括 董事會的人事案、學校財務及基金監 督、校務發展監督,以及學校存廢與 相關變革的決議。

二、私校董事會的問題

過去以來,各級私校董事會問題 不少。例如藉由校地買賣、校舍建築、 圖儀設備購置、師資聘/晉用及其他採 購,以謀取不當利益(黃士嘉,2002; 黃政傑,2001)。2001 年轟動社會的景 文技術學院變賣董事會席次;永平工 商、清雲技術學院、華夏工商的學校 董事會傳出嚴重弊案(何傅文、張琬 琳,2001)。張國保(2002)以私立大 學董事會組織運作與職權效能研究發 現私校董事會不少問題。黃煌雄、謝 慶輝(2004)受監察院委託研究認為,教 育部介入、接管或處理違失之私校董 事會,牽涉問題包括學校公共性與自 主性論證、私校法制及監督執行機制 等,這都與私校之未來發展及學生受 教權、教師工作權保障有關。郭信雄 (2006)歸納發現,私立高中職校與董事 會問題包括董事會的運作、財務監督 與校務輔導問題,而問題成因包括捐 資者企求回報、捐資者認為學校為其 家族企業、融資困難、董事間之權力 爭執、經營策略偏差、行政主管機關 監督不力、私校法規不周延等。其建 議為:導正學校經營者心態、增加私 校獎補助、擴增私校籌措財源管道、 應設立具有準司法權之教育仲裁委員 會、各級私立學校宜分別訂定專屬條 文、加強私校財務監督制度,如健全 學校會計、建立會計師審查、建立財 務公開、建立投資基金管理與建立董 事會評鑑制度。對經營不善之私校應 加強輔導、加強督學視導、加強私校 校務評鑑,以及創造民間資源投入私 校市場意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能力 不足之補救辦法。 本文認為,私校董事會為人詬病 在於董 事會經營校 務 的理念 無法永 續、結黨營私,無心辦學、私相授受 董事、董事席次買賣、董事會浮編人 事費、董事會掏空校產、干預校務及 人事、董事的世襲化與家族化、董事 會議與校務會議的地位不明確、董事 會與校長的權責不清、監察人功能不 彰等。茲說明如下。 (一) 董事的家族化與世襲化 私校董事會為人詬病的問題之一 是董事的家族化與世襲化。《私校法》 (2014)第 12 條規定,學校法人應置 董事、監察人,其第一屆董事、監察 人,除得由創辦人擔任之外,其餘由 創辦人於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三 個月內,依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監察 人總額,遴選適當董事、監察人,報 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監 察人於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創辦人聘 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 事中一人為董事長。《私校法》第 15 條規定,學校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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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至二十一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 董事推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學校法 人;董事會得置辦事人員若干人,並 得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私校 法》16 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 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 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私校法》 17 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 選得連任;18 條規定,創辦人為當然 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然而在實務 運作卻是:董事常由創辦人的家族成 員所組成,形成萬年董事、世襲董事 與家族企業的董事。雖然三親等以內 血親及姻親不可以被遴選為董事,但 肥水不落外人田的經營哲學,被遴選 的董事常是私校創辦人的家族派系或 與該家族有關的重要他人。表面看起 來,董事是經過公開、公平及公正遴 選,但是所遴選出的董事多少都與創 辦人或私校經營者有關。這種私校董 事會的家族化與世襲化,使得董事會 的權力集中於少數人,衍生私立學校 經營問題。 (二) 無心辦學的不良董事會 私校經營產生問題之一在於董事 會無心辦學、辦學理念改變或不良董 事會組成份子有關。照理來說,私校 之創辦人想要經營一所學校都擁有社 會的公益性、服務性及教育性的價值 理念。然而創辦人並非永遠的董事, 可能因為遴選之後的另一批董事,或 因個人私心、價值取向、經營哲學或 理想與目標轉變,因而與創辦人或經 營者在私校經營大異其趣。使得原先 私人興學,以培養社會各類人力為公 共價值目標,在董事更迭,致使原先 設定的辦學目標及價值轉變。董事會 也有不當轉移校產投資,使得學校在 財務經營產生問題,董事無心辦學。 在沒有長遠宏觀經營規劃下,私校的 經營成為嚴重的問題。換言之,過去 許多私校無法營運不一定是招生困難 或師資 不良,而 是董 事會運作出問 題。就如 2000 年臺南港明高中的董事 會問題遭教育部接管之外,慈明高中 與精鍾商專均因董事會內部紛爭或校 務、財務違失問題,導致董事會未能 如 期 完 成 改 選 事 宜 ( 臺 灣 立 報 , 2000)、2001 年的景文技術學院弊案 (司法院公報,2005)、2009 年桃園永 平工商之董事會選舉涉及買賣董事席 次(監察院公報,2009)等都是董事 會問題。 (三) 販售董事席次謀取高利 私校董事會為人詬病的是,過去 發生了販售董事席次謀取高利。私校 董事會是學校權力核心,常引發董事 會涉及 董事席次買 賣 ,或對 校長遴 選、派系鬥爭、經營策略爭取主導權; 董事之 間 若 為一己私 , 彼此互 不信 任,無心經營校務會導致校務推展困 難。大紀元(2001)報導指出,景文 學校的校產案,不僅調查發現董事席 次涉及以一席五千萬元高價讓售,董 事成員更可「五鬼搬運」掏空校產。 上述案例可能僅是冰山一角,未浮出 臺面的私校董事會還有不少。 (四) 董事會支出費不符編列 私校董事會在運作經費支出常不 符編列,常為人所不知。《私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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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第 30 條規定,董事長、董事、 監察人為無給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 交通費。但依捐助章程規定得支領報 酬者應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及交 通費。臺灣醒報(2014)指出,崑山 中學「當學校資金調度出問題,董事 會就裁減教師薪水,為避免減到「自 己人」,還內控安插親友組長的職缺, 每 月 補 貼 津 貼 或 獎 金 , 這 樣 合 法 嗎?」、「要教職員減薪共體時艱,董 事卻坐領高薪還有配車」。「學校 97 年 侵佔私款,變賣公務車獲利 27 萬元, 遭檢調偵查,教育部稽查發現 14 項會 計缺失,不夠誇張嗎?」依《私校法》 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私校查核會計簽 證應 由私校自行委請 會計師查核簽 證,這些會計師不是由主管機關指派 社會公正的會計師查核簽證,因此有 瓜田李下之嫌。尤其私校董事會浮編 預算、校長異常薪資,或校長其他特 別費,常為查帳死角,加上沒有超然 公正客觀的會計師查帳,因此私校董 事會支出費及財務的浮編問題。 (五) 董事會不當介入財務與校務 私校董事會不當介入財務與校務 時有所聞。2014 年 1 月爆發永達技術 學院可能成為臺灣私校退場首例。據 新新聞(2014)報導指出,曾在校服 務過的王建文(化名)指出,董事長 ○○○長期干預校務導致永達技術學 院由盛轉衰的原因之一。王建文說, 原本董事長不應該干涉校務,但董事 會選出的校長卻將學校財務掌握在手 中,學校任何人事或支出都得經過董 事長核准,導致校務推動綁手綁腳。 新新聞(2014)的報導指出,董事會 現在唯一想的就是不讓學校被教育部 接管,「因為一旦由教育部指派公益董 事接管,後續校產處置現在的董事成 員將無置喙餘地。現在董事會就是打 算把校產處理妥當利益均分後,學生 和老師安置問題就丟給教育部」。這種 私校董事會不當介入財務與校務是冰 山一角。 (六) 董事會不當介入學校人事 私校董事會不當介入學校人事聘 用,甚至解聘也是常有的事。私校的 教職員 聘用,潛規 則 上受制 於董事 會。各 學系所的教 師 專業人 力之聘 用,需以專業需求為考量。國內私立 學校人事聘用,若當事人與學校董事 交情夠深厚或有淵源,很容易聘用。 私校任用人力需要以專業及學校發展 考量,然而在董事會的派系、血緣或 關係主導下,人事聘用不一定以專業 為考量。這會影響學生學習與行政效 率。往往關說、請託關係或家族人脈 進入學校,相關人員不敢對這些人有 所期待及要求。這種走後門進入學校 所在都有。私校很多安插親信擔任學 校重要職位,例如駐校董事、會計、 總務、校長秘書。總務採購學校用品, 可以運用相當手段採買,謀取相關的 回扣。會計做另一本帳冊供學校評鑑 及上級監督;校長秘書可以掌控校長 在學校發展與董事會的理念一致性。 而駐校董事可以做為重要眼線,瞭解 哪些人或教師對於學校不滿或效率不 佳,做為學校裁員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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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董事會監察機制功能不彰 《私校法》雖然規定,學校應設 立監察人監督董事會,但監察董事會 機制功能不彰。《私校法》(2014)第 23 條規定,董事會應於監察人任期屆 滿三個月前開會選舉接任之監察人, 並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報法人主管 機關核定。董事會的董事組成容易世 襲化或家族化,甚至都是私校創辦人 及經營者的親信。在此組成,要自行 遴 選 監察 人, 又要 求 這些 監察 人 監 督,把他們選出來的董事會及其財務 並不合理。如此遴選出來的監察人的 校務監察、財務監察或其他私校發展 的監察較難以採信於人。若在一言堂 或 家 族企 業的 董事 會 ,難 以選 出 公 正、客觀、態度超然的監察人。這種 監督與糾舉董事會的相關運作的公信 力降低,要能完全監督也就格外困難。 (八) 董事會授權校長權責模糊 私校經營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於校 長如何與董事會有良好的互動。尤其 校長是董事會所遴選,校長所面對的 不僅是私校的行政團隊、教師人力、 學生、社會的公共關係、校友關係與 整個學校校務發展執行,而且還面對 董事會的監督。往往私校董事會授權 校長權限模糊,使得校長有能無權, 無 法 大展 其才 ,其 角 色僅 是橡 皮 圖 章,猶如被操控的布偶。董事會具有 選聘及解聘校長、邀請校長及相關主 管到董事會列席報告、審核校長所提 出的校務發展計畫的職權。校長需要 向董事會提出校務發展計畫、向董事 會報告辦學成效,負有經營管理成敗 責任。校長聽命於董事會,在實務運 作上,校長與董事會在經營理念不合 或學校 經營成效不 佳 ,校長 就得去 職。董事會為了要掌握學校經營大局 不一定 要聘任有經 營 大方的 專家學 者,往往聘任該位校長在於是否聽命 於董事會經營方向。而經營方向會因 為董事 會改組,在 不 同董事 組成之 後,所提出的經營方向,包括學校發 展方向、財務及人事案會因董事會運 作變質,因而與原先創辦人或與原先 有理念諸多董事不同。所以校長常沒 有務實的校務發展計畫及前瞻性的實 質權力,僅是聽命董事會行事的角色 而已。這也是私校在董事會、校長與 學校經營上會產生的問題之一。 (九) 董事會議與校務會議功能不明確 私校董事會議與校務會議定位不 明確。校務會議與董事會的功能似有 重疊。究竟私校的決策單位為何呢? 校務會議與董事會議的決策平行呢? 或校務 會議決議事 項 要向董 事會報 告,或董事會議決議要向校務會議報 告呢?兩者在校務發展定位不明確。 就如《國民教育法》(2011)第 10 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 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 集主持。私立國中小學校的重大事項 不外是學校校務計畫、財務及預算與 人事案等。《高級中等教育法》(2011) 第 25 條規定,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 項:1.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 項;2.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 重要章則;3.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 其他校內重要事項;4.其他依法令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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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會議議決事項。《職業學校法》 (2010)第 10-5 條規定,校務會議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 專 科 學 校 法 》 (2011)第 22 條規定校務會議審議下 列事項:1.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2.學 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3.科與附 屬機構之設立、變更及停辦;4.教務、 學生事務、總務、實習及其他校務重 大事項;5.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6.校 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 項;7.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大 學法》(2011)第 16 條指出校務會議 審議下列事項:1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 算;2.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3.學 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 變更與停辦;4.教務、學生事務、總務、 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5.有關教學 評鑑辦法之研議;6.校務會議所設委員 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7.會議提案及 校長提議事項。 《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 則》(2009)第 4 條第 10 項規定,董 事 會 的職 權包 括校 務 報告 、校 務 計 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第 12 項規定,對學校法人及所設私校 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可見董事會對於 學校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審核與預算 與決算的審核具有決定權。在校務會 議權限,如《高級中等教育法》規範, 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審議校務發展 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並依法令或 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大 學法》(2011)與《專科學校法》(2011) 規範的校務會議是審議校務發展計畫 與預算及學校組織規程和各種重要章 則。這些與董事會的職權有重疊。

三、董事會問題的解決策略

(一) 遏止私校董事的世襲 私校董事會易產生學校與董事之 間利益交換,產生董事世襲化。為避 免董事會世襲化,私校董事會應依法 遴選與運作,讓董事會具有真正的公 共性及自主性。為了避免董事世襲化 及家族化,最重要的是回歸到捐資興 學的本質。學校創辦人、董事或經營 者應本著校產不等於家產與私、學校 事業不等於家族企業,在私校董事會 的董事 遴選應本著 客 觀、公 正及公 開,更應著眼於為校求才、為學校永 續經營及為社會國家培育人力來遴選 與運作。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應朝向 學校經 營以公益性 、 服務性 與教育 性,並以學校師生及社會國家最大利 益為考量,而不是從創辦人、董事個 人或經營者的利益著想。因為萬年董 事、董事世襲化或家族化在謀取個人 利益,勢必會喪失學校整體良性與競 爭的發展。 (二) 嚴禁董事會介入校務 董事會不得介入校務,包括學校 的財務與人事(高中職、大學校院除 了行政團隊之外,更包括干涉專業師 資任用),同時對於校長與董事會之間 的校務發展應權責相稱。對於財務的 狀況不得運用假民主程序,轉化為非 學校內部的經營投資,變賣校產或掏 空校產之實。在人事及校務運作上, 不可以介入運作,或私相授受專業師 資的聘用及解聘。董事會應遵守《私 校法》第 29 條規定,董事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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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 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私校 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 職權。換言之,董事會、董事長、董 事 及 監察 人應 尊重 校 長校 內行 政 職 權,不得干涉學校行政事務。若是大 學層級的董事會正式會議應彈性開放 讓學生或教師代表列席參與。就如《大 學法》第 15 條規定,議決校務重大事 項之校務會議,應納入教職員生及其 他有關人員代表,針對校務運作適時 發表意見。這樣擴大參與決策,以及 董事會不介入校務,學校經營才能平 順。 (三) 董事會組成多元化 私校問題根源之一在於董事會組 成,而此組成常有成員世襲化、家族 化及單一化。董事會組成多元化是改 善方向之一。尤其董事會問題關鍵在 於董事。董事會組成份子世襲化易造 成一言堂的校務發展決策。雖然董事 會組成份子多元性不一定就保證不會 營私結黨,但從多元化組成產生更多 建言,較易形成異言堂與多樣專業的 董事會,在校務經營方向及謀略納入 不同發展需求,對私校經營有助益。 許多學校的董事會僅聘任於教育界與 企業界代表,其成員領域過於窄化。 董事會若能多元組成,包括學生、教 師工會、家長、社會賢達、教育界、 企業界、校內優秀職工,甚至考量性 別平等,共同參與董事會決策,對於 校務發展會有提升效果。 (四) 落實公共監察人機制 落實公共監察人的監督機制制衡 董事會運作是私校經營課題之一。《私 校法》(2014)第 19 條規定,學校法 人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由董事會依 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遴聘適當人員擔 任,任期四年;其職權如下:1.財務之 監察。2.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 監察。3.決算報告之監察。4.其他捐助 章程規定事項之監察。學校主管機關 之獎勵、補助總額達學校法人前一年 度歲入總額 25%以上或總額達新臺幣 一億元以上者,法人主管機關得加派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充任該學校法人公 益監察人,其職權與學校法人監察人 同,並得依實際需要更換或免派之。 《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 (2009)第 7 條規定,對監察人之職 權,除了《私校法》(2014)第 19 條 規定外,還包括依《私校法》第 75 條 第一項規定,為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期 內財務報表及各項簿冊之審查。其他 不違反《私校法》第 29 條規定的校長 職權下,經董事會決議增列之職權。 監察人的功能往往不彰,所以在設置 監察人制度應有幾項做為:1.監察人不 應由私校董事會遴選及聘任,再來監 督私立學校,相對的,應由主管教育 機關遴派公正與客觀人士擔任、2.監察 人應有更多元代表組成,例如主管機 關代表、教育學者、社會賢達、家長, 甚至納入教師工會與學生代表來監督 學校的事務,以反應學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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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完整規範董事會預算額度 私校董事會經費編列的規範應有 完整配套。董事會因聘任專任或兼任 董事(長)、監察人之支出,應符合《學 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 酬及費用標準》規定。2008 年《私校 法》修正,第 30 條將原先均為無給職 的專任董事長、專任董事、專任監察 人改為得支領報酬,後來訂定《教育 部監督學校財團法人支出作業要點》 (2009)規範,「學校法人董事會及監 察人支出項下業務費之總金額,以不 得超過所設私立學校年度總收入合計 之千分之三,且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同學校法 人董事會各項報酬及費用,應載明於 學校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教 育 部 監督 學校 財團 法 人支 出作 業 要 點》第 7 項規定,董事長、董事及監 察 人 每人 每年 支領 之 各項 報酬 及 費 用,應於學校財務報表充分揭露。為 了落實董事會的預算額度,除上述規 定,教育部(2015)指出,學校法人 及所設私立學校之年度預、決算,則 應適當揭露專、兼任董事(長)、監察 人支領報酬、出席交通費情形,並依 規定時限內報部備查後,置於學校網 頁公告周知師生,供外界監督。上述 做法有益於對董事會的預算規範。 (六) 釐清董事會與校長的權責 釐清私校董事會與校長之關係, 尤其是釐清董事會與校長的權責相當 重要。董事會具有選聘及解聘校長、 邀請校長及相關主管到董事會列席報 告 、 審核 校長 所提 出 的校 務發 展 計 畫。私 校校長是董 事 會聘請 的管理 者,如同民營企業聘請的總經理,為 了公司業績努力。若總經理合於公司 理念期待,甚至可以達到公司經營業 績者,就受到上層賞識,反之則可能 隨時打包走人。然而學校與民營企業 最大的 不同在於學 校 具有社 會公益 性、價值性與教育性,甚至在大學教 育階段更有社會批判的角色與地位。 因此私校校長更應扮演好角色,而私 校董事會更應認清此一事實。 是故董事會應充份授權校長,包 括學校校務發展計畫、財務規劃及學 校人事運用等。校長除了依循規範向 董事會提出校務發展計畫及報告、向 董事會報告校務發展及其辦學成效之 外,校長更應負起學校經營管理成敗 責任。 校長與董事 會 在經營 理念不 合、學校經營成效不佳、難以遂行董 事會所託付的責任,校長去職在所難 免。然而董事會掌握學校經營大局, 遴聘的校長在於聽命董事會經營理念 及方向。無可否認,學校經營方向會 因不同階段的董事會改組,在學校經 營理念、發展方向、發展重點、財務 預算分配,以及人事案而有所改變。 通常都會與原先創辦者的理念不同。 私校校長常成為橡皮圖章,僅聽命董 事會行事,無法有所創建與變革。校 長難免會受限於董事會要求,受制董 事會理念而有志難伸,無法在校務發 展有競爭性與前瞻做為。若董事會與 社會價值與學校公益價值相違,校長 打包走人也是很好選擇。看起來,私 校校務發展應釐清董事會與校長之權 責關係。若是私校董事會充份授權校 長,讓 校長執行完 整 的校務 發展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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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在董事會擘劃正確與有理念的學 校經營方向,在校長有能,董事會有 權的權能區分,以及權責分工合作, 私校經營才會有良好發展。 (七) 劃清董事會議與校務會議角色 私校董事會議與校務會議角色及 定位不明確如上述。各階段的教育可 以看出私校校務會議與董事會會議決 策重疊。為了避免一校兩制,董事會 干預校務或董事會議與校務會議功能 重疊。建議:1.主管教育機關應釐清哪 一種機制才是私校的最高決策單位、 2.透過修相關的法令讓校務會議與董 事會議的地位、角色與權責劃清,包 括財務、人事(行政管理團隊、職工、 教學專業人力)與校務發展;3.若能釐 清兩者權責及其關係,不管是校務會 議決議事項要向董事會報告,或董事 會議決議要向校務會議報告,兩者都 有其優劣,從其優劣來權衡與決定兩 者的角色及定位。換言之,私校董事 會的角色應在於監督學校校務經營與 發展、整體規劃學校經營理念、目標 及方向,而學校校務會議則是將董事 會 所 規劃 的方 向落 實 執行 之後 的 檢 討,最後再由董事會進行監督。這樣 思維兩者關係,在職權上較不會有重 疊。 (八) 經營不善應向法院要求解散與停 止招生 近年來許多私校經營不佳,包括 董事會難以運作與董事會不法情事, 迫 使 學校 退場 。尤 其 臺灣 少子 化 衝 擊,私校難以經營者為數不少。1988 年大漢工專的董事會爆發嚴重糾紛, 董事長涉及債務官司,為學校留下高 達三億五千萬元債務,結果被教育部 解散,重組董事會(中央日報,1990)。 近年有許多學校對老師減薪、強迫教 師退休 或突然爆發 財 務危機 所在多 有。《私校法》(2014)第 25 條規定,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違反法令或捐 助章程,致影響學校法人、私校校務 正常運 作者,教育 部 將命其 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教育 部會經徵詢私校諮詢會意見之後,聲 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 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 換言之,董事會解散是向法院提出, 學校退場後之校產處置,不得歸屬於 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私校及營運不當,包括董事會嚴 重舞弊,董事會難以再運作,要求私 校停止招生有其必要,否則學生受教 權無法受到保障。此時董事會應有自 知之明,應本於職權決定學校停辦、 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 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破 產之決定。2013 年教育部規劃完整輔 導退場機制頒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 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針對符 合指標之私立大專校院,教育部會組 成專案輔導小組,就學校情節輕重, 採取校務發展計畫審查、到校訪視、 駐校輔導、限期命學校或學校法人提 報改善計畫等輔導方式,未提出改善 計畫者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之 學校,依《私校法》第 55 條徵詢私立 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情節輕重停止 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及部分或全 部獎勵、補助,並持續追蹤輔導;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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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輔導無具體成效者,並得依《私 校法》第 70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停辦。 上述可以做為董事會無法運作,私校 難以經營的另一解決策略。 參考文獻  大漢工專董事會爆發嚴重糾紛, 重組董事會(1990年8月5日)。中央日 報,8版。  何傅文、張琬琳(2001)。永平工 商、清雲技術學院、華夏工商這三所 學 校 董事 會都 傳出 弊 情 。 新 新聞 , 737,38-43。  私校董事亂象、教育部調查慢挨 批(2014年8月20日)。臺灣醒報。  私校整頓又一樁教部接管南縣港 明高中董事會(2000年12月6日)。臺 灣立報。  校董會只想「分家產」,教育部姑 息養奸(2014年1月28日)。新新聞。  張國保(2002)。私立大學董事會 組織運作與職權效能之研究(未出版 博士論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北 市。  教育部(2015)。教育部重申私立 學校董事會應依法運作並具公共性及 自 主 性 。 取 自 http://www.edu.tw/pages/detail.aspx?No de=1088&Page=23566&wid=c0746986-1231-4472-abce-5c5396450ba9  教育部處理私立永平高級工商職 業學校董事案(2009)。監察院公報, 2669,67。  景文案內幕︰董事一席五千萬, 出讓協議書曝光(2001年4月6日)。大 紀元。  郭信雄(2006)。私立學校與董事 會問題之研究-以我國私立高中、職學 校為例(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國立中 正大學,嘉義縣。  董事會違反教育法令(2005)。司 法院公報,47(8),77-84。  黃士嘉(2002)。私立學校之問 題、成因及其改善之道。教育研究, 47,94-99。  黃政傑(2001)。大學教育改革。 臺北市:師大書苑。  黃煌雄,謝慶輝(2004)。教育部 介入、接管或處理私立學校董事會相 關問題專案調查研究。臺北市:監察 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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