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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的兩種面貌-John Rawls與Isaiah Be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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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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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的兩種面貌

John Rawls 與 Isaiah Berlin

一、前言

寬容(toleration)一詞可說自蘇格拉底時期即有,但因當時的政治思潮裡並 非如此重視,而一直到十六、十七世紀的宗教改革時,為了宗教信仰上的個人自

由,才逐漸受到注意,而後人所稱自由主義之父的John Locke 在其著作《論寬

容書信》(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更是此將它發揚光大1,其也成為自由

主義內的重要價值(Galeotti, 2002: 1)。但是自由主義的發展是相當複雜,且其 底下也有許多流派存在,但大致而言,自十八世紀啓蒙運動後,其內部產生了 兩種走向,一是Immanuel Kant 以降的自由主義,強調個人理性與自我立法的 重要性;而另一則是浪漫主義(Romanticism)所延續下來,強調人類的敍事能 力和語言能力,以及與其所屬社群之情感連繫。 雖然自由主義於此時分出了兩種走向,但寬容的重要性卻也沒有因此而減 弱,只是因為他們在對人和世界的看法有所不同,而使得其概念上有些許的差 異。於此,John Rawls 與 Isaiah Berlin 即是分屬此兩種自由主義的代表,他們都

支持自由主義,但卻有各自不同的推論方式2,是故,其對於寬容的概念也必定

有所不同。Rawls 透過《政治自由主義》(Political Liberalism)來建立他的政治建 構主義,藉由憲政原則的成立,公共與非公共領域的劃分,各種不同族群或人 們只要選擇遵守著原則和規範,我們仍舊可以實現自己的理想和生活方式而不 受阻撓。但是Berlin 認為像這樣的自由主義式的寬容是不足的,因為他們只能讓 不同的聲音存在,但卻因缺乏認同(recognition)而無法真正互相理解(mutual understanding)。 Rawls 與 Berlin 兩位都是當代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赫赫有名的學者,他們對 於自由主義和多元主義的論證方式有所不同3,也對寬容一詞有不同的看法,以 1 Locke 相信基督教的最高教義應該是寬容和博愛,而非以烈火和枷鎖迫別人改變信仰。而當時 的人們為了因許多教派間儀式的不同而大動干戈,他認為這已違背了宗教慈悲博愛之精神,也 使得人民生活顛沛流離,即大聲疾呼宗教寬容的重要性(江宜樺,2001:58)。 2由於此篇文章是從某一課程中的期末報告改編而來,關於此兩大學者對於自由主義的推論,以 及為何分屬兩種不同派別之自由主義的原因,於此並無做詳細介紹,但將於未來論文寫作時予 以補足和解釋。於此相當感謝有此榮幸能在此發表會上向各位報告! 3 Rawls 是藉由他的政治建構主義來證成自由主義是支持多元主義的存在,但 Berlin 卻是從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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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我們將從寬容本身的意義,以及他們兩者的看法,來討論寬容本身的涵意 究竟為何。 二、何為「寬容」? 「寬容」此一概念之起源,可追溯至十六、十七世紀的歐洲宗教改革與自由 主義理念的興起,人們一方面想脫離王權之宰制,另方面也欲從基督教一元論 的窒息中解放出來(Galeotti, 2002: 1)。而在廢除專制王權和政教分離後,「異 端導正」的陋習也從歷史中消失,人們可以自己選擇想要的宗教信仰,且我們也 必須尊重其他不同的宗教,是故,寬容乃是個人在選擇自由生活時所一併同意 付出之代價(Galeotti, 2002: 5;陳思賢,2003:8-9)。也因此,在自由民主社 會中,其成員或群體勢必對彼此之間的歧異有所包容,唯有如此,才能維繫一 個和平秩序。 而就其字義內涵來看,Kirstie McClure 認為可以從兩方面來觀察,一是從政 策面(policy),另一則是從社會德性(social virtue)來看。前者指的是政府在 面臨其境內不同族群、宗教、文化…等等時,運用其政治權威來做一制度上之安 排,使他們的權利不會受到傷害;而後者則是意味一個政治公民文化的價值, 於此社群的人能包容其他與之不同的品味、情感、原則、想法…等等的人或團體 (McClure, 1990: 362-363),且其更大程度上是連結著我們人類的心理作用, 即同情(sympathy),因為對方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他們無從選擇或是被迫必 須 如 此 , 是 故 在 我 們 的 潛 意 識 裡 會 接 受 與 我 們 不 同 的 人 或 團 體 ( 陳 文 團 , 2000:7)。 寬容的對象不僅僅是在價值和信念,也包括族裔文化差異,甚而是在哲學、 思維、生活方式當中(此即Rawls 的整全性學說)之間的分歧也是寬容所涉及的 範圍。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與政策的執行也會涉及到倫理和道德的問題上 而追溯其根本,都是我們有各自不同的終極信仰和價值觀,且我們很難要求他 人一定要遵從我們的價值信念,反之亦然。只是這樣的寬容並不是沒有範圍的, 在其根本上,並不涵括侵犯他人生命、財產與健康(陳思賢,2003:9-10)。唯 有在這樣基本條件下的相互包容,大家才能和平共存(peaceful coexistence)。 上述三段分別道出寬容一詞的起源、內涵、對象與適用範圍,也可以觀察到它 與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發展息息相關。從傳統自由主義的 Locke 的宗教寬容 論,到John Stuart Mill 的《論自由》(On Liberty),再到當代 Rawls 的《政治自

由主義》,都可以看到寬容此一概念在自由主義中的重要性。尤其是Rawls 的政

治建構主義,其更是來解決現今價值多元或族群多元所造成的衝突,藉由憲政 原則的建立、公共與非公共領域的劃分,讓各方接受基本的原則與規範,但又能 在非公共領域中自行發展。只是這樣的寬容概念,是否就真的足以提供解決現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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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社會的衝突嗎? Berlin 似乎對此有不同的想法,究竟如 Rawls 所繼承的 Kant 式的自由主義所延續下來之寬容概念,是不是真的能讓人與人間和平共存 呢?以下,筆者將從Rawls 的寬容論在其理論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另一種自 浪漫主義式的自由主義,也就是Berlin,對這樣的概念的看法,進而敍述出前 者的寬容有什麼問題。 三、政治自由主義下的寬容 在 Rawls 的《政治自由主義》中,其試圖修正他在《正義論》所面臨到的批評, 他欲建立一個社會整合的概念,使人類的一些基本價值,諸如自由、平等…等等 做出組合與安排,並且也將多元主義的概念引入。於是他提出最小的道德概念, 藉以限制政府的權力,亦即,他的政治原則是每個人都能接受的,即使他們對 於自己的美好生活有不同的想法(林火旺,2005:114)。且 Rawls 也意識到現 今民主社會是一個充滿多元和差異的社會,所以他也企圖去解決這些可能出現 衝突的難題,藉由他的政治原則,來使每個宗教團體、少數族群…等等能在憲政 原則下接受彼此的差異。 而他面對這些差異和多元問題就是劃分了公共領域和非公共領域,並將政府 之權威限縮在公共領域之中,且此公共領域的所有規則是大家都能接受和遵守 的,而在非公共領域裡則是每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想法、宗教信仰諸如等方式, 來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4,既使彼此間有所不同,但也會互相寬容或包容,且政 府不會以任何一種非公共領域中的善觀來強加於每個人。換句話說,Rawls 設計 了一個大家都普遍接受的原則的公共領域,其存在是可以維繫整個社會的和諧, 而非公共領域的設立就是為了包容和保障個人自由追求自己想要的人生(林火 旺,2005:115)。 那麼,為何人有辦法去區分且遵守這樣的公共領域和非公共領域呢?Rawls 回答是因為有公共理性或公共的理由(public reason)之故。在他的政治自由主 義當中,其主張合理的(rational)優先於理性的(reasonable),前者意味著提 出公平合作條件,並在他人遵守這些條件下也會遵守之,且能承受判斷上的負 擔所帶來的合理異議後果,進而形成「交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而 後者則是指追求個人利益與目的之統一。所以當我們身為一個社群的公民時,我 們會稟持著合理的態度,以求取與他人在政治價值之分配和政治衝突之解決之 上,進而達成共識與協商(曾國祥,2004:66-67)。 照上述說來,公共理性有兩項重要基本內容:一為政治正義之價值,另一則 為公共理性之價值。前者所言乃是指自由、權利和機會均等等社會基本財,如政 治之平等、機會平等、相互尊重…等等,而後者則是指公民在對正義原則做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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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之時,也會承認的「公共探究之指導方針」(guidelines for public inquiry),如 判斷、推理、證據的正當使用,以及在面對爭吵時所接受的科學方法與結論。而

這樣的公共理性兩大基本內容,道出了Rawls 政治自由主義極欲保障的政治價

值,也就是平等尊重(equal respect)和理性對話(rational dialogue)(曾國祥, 2004:67)。

Donald Moon 認為像 Rawls 此種契約論式的自由主義就是假設人在一個理想 的契約情境當中,會去接受某些權利體系與正義原則,來規範公共領域中社會 成員的互動。是故,透過此方式而得到的公共領域規範原則,一來說明了政治權 威所執行的規範是由全體社會成員所同意的,二則也給予了每個成員私人空間, 讓各種不同的團體或個人去追求自己想要的目標(Moon, 1993: 13)。 是故,在這樣的契約論自由主義下,Rawls 的道德哲學乃是以某一種「人」 的理想為基礎,而道德即是建立在個人和社會的理想之上,並進而構成一個道 德理論的基本信念,再更進一步成為個人人格與特質之完整且不可分割之部份, 因此,若我接受並遵守這樣「人」的理想時,我才是有理性的(林火旺,2004: 140-141)。Samuel Scheffler 認為,Rawls 對於人觀(human nature)有以下三點 特色:第一,一個人相信他的善是在追求某些理性生命計劃的實現;第二,自 我的觀念為理性的選擇者,以選擇自己之目的比其他任何特殊目的更加重要; 第三,則是會希望與他人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合作(Scheffler, 1982: 243)。 就此觀之,Rawls 的寬容概念必須與他的人觀和公共與非公共領域劃分連結, 這是因為他認為一個理想的人會使用其理性與合理之能力,會選擇服從與他人 共同同意的憲政原則(即公共領域),並在此規範下,完成自身之理想、過自己 想要的生活,且也能包容與我所不同的人或團體(即非公共領域)。是故 , Rawls 的自由主義式寬容概念是與選擇緊緊相扣的。 四、寬容足夠嗎?Berlin 的回應 Kant 式的自由主義下的寬容自宗教改革延續至今,各思想家為了脫離過去的 專制統治,也為了讓人們之間有個平等的地位,遂強調寬容的重要性,為了就 是要各種不同的族群或團體能共同生活,只是這樣寬容,真的有辦法解決現今 族群衝突嗎? Berlin 對於這樣自由主義的寬容概念是略有批評的,因為他認為這些自由 主義者忽略了「認同」的重要性,他們的主要目標在於建立一個正義(just)的 社會,但是這樣的社會對Berlin 來說,是無法容忍與他們不同的願景、想法、概 念的人們,他們對於各種多元的價值是有排序的,是故價值與價值間是無法相 容的(incompatible)(Berlin, 2002: 198)。再者,Rawls 這套政治建構主義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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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上來說,也是符合了烏托邦理想的一元論思想5,對Berlin 來說,這無疑是 一場美夢,且無視人類真實處境。 而也有其他學者對自由主義式的寬容提出類似批評。John Gray 即言,自由 主義式的寬容乃是要把這充滿衝突的世界化為一片和諧,所以價值間是有排序 的,且有一套亙古不變的原則是可以來遵循的(Gray, 2000:331)。而 Anna Galeotti 則是指出自由主義式的寬容是基於選擇而來的,但是各文化族群的本質 (nature)是無法用選擇來決定的;再者,現今自由主義式的寬容只強調在包容 少數族群,但是卻沒有注意到他們與這自由制度的相容性為何;第三,現今自 由主義在面對不同的差異時所使用的寬容做法,乃是以分配原則(distributive principles)為主軸,但是他們卻忽略所謂的「差異」(differences)其實是由某一 主流團體所界定,是由他們來決定誰才是在這憲政秩序範圍內或外(Galeotti, 2002: 5-8)。 接下來,Berlin 更進一步說出其想法。對他來說,人類的價值和文化生活 不僅僅只是生物上、物理上或心理上的事實反應而已,它們更是具有客觀性,能 讓人類的認知能力所理解。它們確切反映出人類的真實需求、思維與生活能力。 而每項價值、生活形態都有其適合的特殊生態環境、國家與民族體制,如此才能 進一步構成一種普遍共相性。是故,一個文化社群的成員若想了解其他文化成員 的想法,彼此間就必須建立起共感相知的溝通關係(蔡英文,1998:461)。

而這樣的共感相知溝通關係的建立,他則是藉由 Giovanni Battista Vico 的 「想像力」(fantansia)和 Johann Gottfried von Herder 的「同情共感」(empathy)

來將此關係連結起來。對Vico 來說,我們要了解歷史(不管是自己的或是他人 的),就必須利用想像力去深度理解當時的時空背景,以及人際關係,而這尚 需要一種記憶的能力,如此才能更接近、重現過去的想像。他注重每個時代或每 個文化裡的語言、神話和儀式,它們都展現當時代或當地的特殊精神,如詞語學 Vico 就認為可以從中找到社會意識和活動的發展過程,其反映了社會生活的各 種階段,這兩者是同步發展的(Berlin, 1990: 60-61)。 而Herder 的同情共感,則是從他的「表現主義」(expressionism)、文化民 族主義(populism)與多元主義(pluralism)三方面開始的。關於表現主義 , Herder 強調人性的最終目的是一種「表現性」的概念,必須藉由「言說」(speak) 5 Berlin 認為烏托邦具有以下三種特色:首先,一個真正的問題只有一個答案,否則便不是真的 問題;第二,答案須透過正確的程序才能取得;第三,一個真正的問題是必須與其所處環境、 時間…等等相容,並組成一個和諧的整體。所以他們也都相信只有一種或一組正確的方法,而 凡是無法由此來回答的,就是根本不是真正的問題。是故,世界是一個能運用理性來加以解釋 及描述的體系,沒有任何混亂或不控制的自然與機遇的作用,如此便能完善地組織人類生活 (Berlin, 1990: 20)。因為諸如 Kant 或 Rawls,他們均企圖為人類建立一種優良的自由政治體制, 和一種普遍皆同的文明,並以此理想作為全人類歷史的終極目標。這對 Berlin 而言,這樣的自由 主義忽略了一個社會傳統與文化,以及人類於此的實踐活動所產生的深刻意義,進而忽視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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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方可達成,也就是說,人類必須透過語言上的自我表現,方可證明其生 命之意義。藉由對於事實的觀察我們可以知道,各個地方的語言又有所差異。所 以一方面,語言是一種分辨民族的指標;另一方面,語言又是個人自我認同的 方式,我們必須經由對於語言的學習,方可得到思考的方法,而語言本身在社 群與社會的場域之中又受到傳統與歷史的影響。因此,我們不會因與社會的脫離 而得到自由,因為我們天生就擁有社會性,所以我們必須生存在這社會中,才 可習得自由之概念、才能體會自由真正涵意(Berlin, 1999: 57-58)。 是故,Herder 藉由上述三者來說明了人為什麼需要歸屬感。Aarsbergen-Ligtvoet 基於此,對 Berlin 引用 Herder 之觀點,總結了四大重點:自我定義 (self-definition or identity formation)、自我表達(self-expression)、真確的理解 (real understanding)與認同(recognition)。首先在自我定義上,人類無法脫離 他人而獨立生活,且每個人的道德、社會認同都是透過社會關係脈絡而來的。第 二,在自我表達裡,所謂的「表達」乃是指一種溝通模式,人類藉由這樣的模式 來取得他們在美學和精神上的生活,也獲得他們對生活的看法。第三則是自我理 解,人類在這社會生活裡,都需要真正地互相理解,透過這樣對對方的理解, 也能更進一步地理解自己。當然,這樣的一個理解過程,都是根植於我們有共同 的語言、背景、過去的歷史條件…等等。最後的認同部份,對個人來說,其自身 的永久特徵是來自其所屬團體的塑造,若我們能與他人進行認同的過程,才能 避免少數團體的權利被忽視(Aarsbergen-Ligtvoet, 2006: 80-81)。

所以Berlin 透過 Vico 和 Herder 的「歷史想像」之概念,來讓我們去投入,

或涉入一異地異時的社會之心態(mentality)當中,並與之相知共感(蔡英文, 1998:460)。而這也說明了他對於人觀的看法,歷史想像的概念能使人與社會 之間的關係和諧(Aarsbergen-Ligtvoet, 2006: 83),也能讓我們更進一步去理解 對方,這不僅僅只是讓對方不同的意見存在,更是能感同身受到對方為何會接 受這樣的想法。再者,一個少數團體也才能與主流多數團體達到真正平等的地位 因為他們彼此互相了解,如此也才能產生真正的歸屬感,而有這樣的歸屬感才 能做到社會自由(social freedom)(Berlin, 2002: 196)。 但這是否就意謂著Berlin 沒有對政治做出如 Rawls 的公共領域與非公共領 域之區分呢?或他也不重視人類的選擇呢?其實並不然,Berlin 藉由「消極自 由」(negative liberty)與「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說明了人類自由的兩種 意義。前者意謂著免於…的自由,是種被動上的自由,而後者,簡單地說,即為 我是自己的主人,是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Berlin, 1969: 118-122)。消極自由 劃分出政府必須保障弱勢團體或人在競爭中的權益,並防範他人對其他人的侵 害;而積極自由則是作為主體的人所做之決定或選擇,是出身於自身的意志而 非任何外部力量,是個人完成自己欲想達到之目標的自由(Berlin,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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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2)。而個人的選擇於此則扮演重要角色,對 Berlin 來說,選擇能力就等同於 消極自由,只是更大程度上我們必須考慮到它和人自處的社會文化背景、歷史條 件、哲學思維彼此間的緊密連結。簡言之,他不信相人類在做選擇時,是可以完 全依其理性而忽略他所處的環境而決定的。 是故,人類在政治領域裡都需要劃分出公共與非公共之別,而人類選擇的 能力更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的重要條件,但我們絕對無法置自己的文化脈絡於 外,所以寬容必須要有認同,乃是為了能讓人和人之間有更深一層的認識、能整 合彼此之間的利益,而這更是一個相互依賴、犧牲的交流過程,也因此,我們的 自由才能於此實現、才能擺脫專制者權威對我們的壓迫(Berlin, 2002: 196-197)。 五、結論 自由主義式寬容從十六、十七世紀的宗教改革時期開始出現,伴隨著打破君 權,以及強調信仰自由下,寬容也隨著自由主義的思維蘊釀而生,其為了就是 能和平共存。在Rawls 的政治建構主義裡,寬容的美德是存在於人的合理性能力 當中,我們能包容任何不同的聲音、族群、團體…等等,使其各自可以發展自己 想要完成的理想或生活方式,但是在另方面,他們卻也能共同遵守一個大家都 同意的憲政原則,如此才能真的和平共處。這樣的一個政治自由主義,其對寬容 的看法就完全符合了McClure 對此概念的定義與內涵,Rawls 的寬容觀既符合 了政策上需求,也符合了社會德行。 但 Berlin 似乎認為這套寬容觀是不足的,因為他們似乎是讓人彼此存在,但 卻又互相不了解,這樣的人怎會對自身所處的群體產生歸屬感呢?於是他透過 Vico 和 Herder 對於歷史想像的概念,來說明人必須要有認同的行為,如此才能 彼此互相理解,也才能達到真正的互相尊重與理性對話。是故,依照Berlin 的論 點,筆者認為Rawls 的寬容在他的政治自由主義中是有不足之處,公共領域與 非公共領域的劃分與選擇能力都很重要,但他在寬容中似乎忽略了人類必須透 過認同,對自身所處環境產生歸屬感,如此才能真確與他人平等、尊重地互動! 六、參考書目 林火旺 2005 《正義與公民:自由主義的觀點》,宜蘭縣礁溪鄉:佛光人文社會學院 江宜樺 2001 《自由民主的理路》,台北:聯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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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團 2000 〈論「寬容」〉,《哲學與文化》,第廿七卷第一期,頁 5-21 陳思賢 2003 〈多元、寬容與道德學習:憲法與群育教育的美學關聯〉,《政治與社 會哲學評論》,第五期,頁1-34 曾國祥 2004 〈憲政主義與民主的衝突:美國政治思想的一個側面〉,《政治與社會 哲學評論》,第十一期,頁35-82 蔡英文 1998 〈價值多元主義、相對主義與政治認同:柏林、雷茲與葛雷論點之分 析〉,收錄於《多元主義》(台北:中研院社科所) Aarsbergen-Ligtvoet, Connie

2006 Isaiah Berlin: A value pluralist and humanist view of human nature and the meaning of life. Amsterdam:Rodo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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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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