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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管教學生現況困境及創新策略之研究/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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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管教學生現況困境及創新策略之研究

王仁志 台南市永康國小教師 國立台南大學教育經營與管理博士班博士生

一、前言

我在教育場域工作多年,每每透 過校園事件,常想著一個問題,教育 法令對老師究竟有何保障,如果教師 被學生責罵或者肢體衝突,究竟對教 師有何保障,國中老師可以對學生記 過,那對於國小教師呢?近年來防治 校園霸凌已成為先進國家的教育重大 政策,學生如果被個人或集體持續以 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 或其他方式(Sullivan,2011),直接或 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 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 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 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 之 損 害 , 或 影 響 正 常 學 習 活 動 之 進 行,稱之為霸凌。誠然,學生不應受 此壓迫,如果受此壓迫,心中產生畏 懼,學校的教育功能將蕩然無存。 但有誰想過教師也有被學生霸凌 之可能。我曾問過同在職場的同事, 還是有老師被孩子惡言相向,甚至口 出穢言,這還只是冰山一角,因為有 些教師不好意思說出口(所謂家醜不 外揚)。相較於英、美兩國現行教育法 體系,我國法律並未明確直接賦予學 校教師懲戒學生之權力,且中小學校 務會議依《教師法》第 17 條第 2 項訂 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 非法規命令,僅係公立學校作為營造 物機關訂定規範教師履行輔導管教學 生義務之行政規則,若教師或學校學 生獎懲委員會之管教措施涉及剝奪或 限制學生權利時,即可能因不符法律 保留原則之要求,而難以對學生或家 長產生拘束力(周志宏,2007)。 即便是教育部訂定之「校園霸凌 防制準則」,具有法規命令效力,但因 母法(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授 權內容及範圍均不明確,故此一準則 在學生懲戒措施上亦無任何強制性規 範(林斌,2014)。

二、管教的困境

由於家長教育選擇權的興起、少 子化的影響,家長的意見常會與教師 專業自主權相衝突,大部分的家長會 詢問老師意見,極少部分的家長則會 來學校「大小聲」,更有甚者,不與導 師會談,直接找校長商討解決之道。 教師法第 17 條第 4 款規定輔導或管教 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 全人格是教師的義務。當學生個人行 為已經對其他學習者的受教機制產生 妨害時,即屬管教措施應發動時(李 惠宗,2014)由於學生總有做錯事的 時候,正確引導及正確的輔導管教, 使學生走向正確的道路。但學生對老 師的教導不一定領情,錯的行為如上 課吵鬧、嬉戲,遇到比較嚴重的行為 偏差,如打人導致受傷、輟學等行為, 如果愈到恐龍家長、將使問題更加惡 化,師生關係處於不良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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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獎懲辦法

以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實施 要點為例。 全文共計十二點,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二、學校獎懲與 輔導學生應把握之原則。三、學校獎 懲學生之審酌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 標準。四、學生違規行為,宜由導師 先予妥適處理。五、獎懲委員會設置。 六、學校對學生實施之獎勵、懲罰與 輔導措施。七、獎懲委員會審議時, 應給予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其他 關係人陳述意見及列席說明之機會。 八、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事件之 義務。九、獎懲決議及通知。十、對 學生違規,應持續追蹤輔導,以協助 學生改過遷善。十一、學生獎懲事件 之救濟方式。 對於第六條第二款的獎懲實際作 為 1.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2.課餘校內 公共服務。3.列入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 現紀錄。4.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 教師除得依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 教學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並得 視情節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以導正 學生行為︰(1)實施個別輔導。(2)轉介 輔導。(3)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指導 或帶回管教。(4)改變學習環境。 相較於英國的做法由法院向家長 發出教養令,美國由地方檢察官召開 座談會議;我國的作法似乎較寬鬆許 多,例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協助輔導 或帶回管教,如果家長以工作繁忙為 由,或認為在學校有偏差行為是學校 的責任範圍,不配合管教;法令又無 相關罰則,實難收到具體的成效。根 據王等元(2017)的研究指出課以家 長未履行義務之強制性制裁,對當前 學生輔導與管教工作而言,誠屬當務 之急。試以筆者擔任學校交通導護為 例,在學校大門口努力吹著哨子,仍 有一、兩個民眾視而不見,越線而停 住;但如果有穿著制服的警察在旁幫 忙指揮交通,警察哨聲一起,大家便 乖乖停下,因為警察代表著公權力, 是執法的象徵。如果我們效法英美, 由象徵國家公權力的法院出面,而不 是由學校發出通知單,那麼將收到立 竿見影之效,將大大減少學校管教爭 議事件。

四、借鏡國外案例

依 據 英 國 1996 年 教 育 法 之 規 定,家長對其子女在校之偏差行為負 有協助改善之義務,若其子女之行為 無法改善,則 LEA 或學校得依下列方 式要求家長負起連帶責任(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Families, 2007c)得向法院申請對其家長發出 「教養令」(parenting order),此一教 養令通常包含兩個部分:1、要求家長 出席諮商、輔導課程(上限三個月)。 2、配合學校之特定要求以改善學生行 為(最多一年)(林斌,2013)。 以 紐 約 州 與 加 州 教 育 法 規 範 而 言,其家長對於子女所應負有之義務 責任共同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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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確保子女到校並督促準時出席課 堂活動 以加州管教措施而言,針對督促 學生出席之家長義務係採取漸進式措 施,屢犯且情節重大者,可能由地方 檢察官召開座談會議,甚至針對特定 偏差行為,對家長與學生提起進一步 之控訴。 (二) 家長應與學校時常保持聯繫,家長 應以電話或書面替子女向學校請假 (三) 出席校方要求有關子女偏差行為 之會議 子女在校發生偏差行為,若學校 認為有必要請求家長到校溝通了解並 給予支援,則家長應有義務到校與會。 (四) 家長應提供子女良好的學習環境 並樹立自身典範 (五) 配合學校施予學生的停學措施 若學生發生重大的偏差行為或足 以使其被施予停學處分的行為,家長 應該配合該管教措施,例如禁止子女 在停學的在學時間任意出現於公共場 所。(薛卜稱,2015) 上述若學生發生重大偏差行為, 可以使學生停學;但在我國來講可能 受 限 於 法 令 限 制 、 學 生 受 教 權 等 原 因,改以規勸、柔性的方式行之,紀 錄於偶發事件處理登記簿或輔導紀錄 上。故我國國小階段管教辦法,對家 長學生較無約束力。

五、結論與建議

(一) 加強教師專業能力 教師專業能力不足,將影響其班 級經營與對學生管教之能力。教師專 業能力之養成,需要經過傳統的師資 培 育 階 段 , 使 其 具 有 成 為 人 師 之 涵 養 , 遇 到 突 發 狀 況 知 道 如 何 與 之 應 對,而不至於使事件惡化。也可參加 輔導管教的學分課程,增加教師基本 與專業能力。 (二) 法令之修訂 校園中應是和諧,充滿教育愛的 場域,正向管教是管理學生的主流方 法;但學生中還是有頑劣難以管教的 學生,難保其對別的同學做出傷害的 情勢,甚至毆打教師。法令應是校園 和諧的最後一道防線,不要讓惡劣的 學生認為,我再怎麼傷害人,我也不 會怎樣。法令的修訂對教職員和受到 傷害的學生都有所保障,是正義的最 後一道防線。 (三) 加強家長的責任 歐美處理校園霸凌事件都有加強 對家長的課責,家長不能回答說「孩 子 就 是 會 打 人 , 我 也 不 知 道 該 怎 麼 辦?」來回應。單靠學校的努力是不 夠的,家長需要戮力幫忙,才能有事 半功倍之效。所以推動「家長參與之 義務」入法之後,進一步推動「家長 配合管教之義務」入法,並視執行成 效訂定罰則,使家長更能積極善盡其 管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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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儕的關懷與幫忙 孩子會傷害別人和許多不良行為 其實和家庭、同儕,對社會媒體的模 仿與學習有很大的關係。同儕的幫忙 與鼓勵有時比師長的責罵好的多,年 齡相若的個體容易產生仿效與學習的 效果,對於學生偏差行為的改善將有 莫大的助益。 (五) 加強家長會的功能 家 長 會 是 家 長 與 學 校 溝 通 的 橋 樑,由全校家長推舉而任職,當然不 能只是開個會,捐點款就交代了事。 以往家長對學校教育的參與度不足, 實和家長會的功能不彰,有很大的關 係。 (六) 設置專責單位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設置專 責單位,舉辦親職教育課程,強制違 反義務家長之通報,避免權責不分, 互相推卸責任。強制要求家長參與主 管機關舉辦之親職教育課程,提昇家 長管教子女的意願。 (七) 設立交流平台 學校端提供家長和教育人員於管 教孩子遭遇問題的諮詢管道、家長和 教育人員遇到法律問題的法律諮詢。 也讓學生、家長、教育人員有紓解和 互相討論的管道,俾使問題不至於擴 大,或相關人員遇到問題時得以得到 適當的解答與依靠。

六、創新策略

(一) 與家長建立良好關係 小學階段不同於大學生,孩子在 校學習,父母心中實存著忐忑之心, 怕孩子在學校有什麼狀況,有的家長 在上學送小孩進校門口時彷彿上演著 十八相送,擔心孩子作業沒拿、彩色 筆沒帶、餐盒沒帶,最後跟孩子抱抱 才離開。故剛接一個全新的班級,一 定要和家長通上電話,讓家長對老師 有所信任,如果不方便通上電話,也 要在每次有接觸的機會展現出老師認 真教導孩子的誠意,讓父母親感到老 師的至誠,孩子在學校或在假日受傷 時要主動關心、慰問他。讓孩子的父 親產生感激之情、甚至於虧欠感,孩 子在校受傷或和同學有所爭執時,會 想到老師的教導之恩,而不至於讓衝 突擴大。 (二) 與學生建立良好關係 孩子都有喜怒哀樂,那些最難管 教的孩子,可能在家中的氛圍就是如 此,會有動手動腳的行為,家人語氣 可能責罵的聲調大於關愛的行為。老 師多給孩子一份愛、一份讚美、多多 關心他;如果他受傷了,多慰問他一 下,繪畫畫得不錯,多多褒獎他,孩 子會很高興,因為在家中可能比較少 得到溫暖。多和學生運用同理心,設 身處地為他著想,雖然他的行為是不 對的,也要想辦法引導他的心靈,使 行為趨於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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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與行政建立良好關係 孤軍奮戰總比有人幫忙好,老師 也有燈枯油盡的時候。當孩子的行為 不良,讓老師頭痛時,通常也是需要 行政幫忙的時候。學務處和輔導處和 學生的管教最有相關,學生的行為偏 差馬上要改善需要學務處的幫忙,但 要治本的話則需要輔導處老師的輔導 與協助。多一個人傾聽,不只對孩子 有所助益,對於提出此案的老師也會 讓他覺得這不只是我一個人的事,管 教孩子的路上還是有別的老師可以互 相討論,互相幫忙。 參考文獻  王等元(2017)。我國國民教育階 段學生輔導與管教之家長義務:協力 義務觀點。當代教育研究季刊,25 (3),41-70。  李惠宗(2014)。教育行政法要 義。臺北:元照。  林斌(2013)。英國防制學校霸凌 法制之研究:教育治理之觀點。教育 經營與管理研究集刊,9,1-29。  林斌(2014)。英美校園霸凌防制 政策:教育法之觀點。當代教育研究, 22(3),49-89。  周志宏(2007)。學生管教法制之 再檢討。國民教育,47(4),4-14。  薛卜稱(2015)。家長管教子女在 校偏差行為法治義務之研究:以我國 公立國中學生為對象(未出版之碩士 論文)。國立臺南教育大學教育經營研 究所,台南市。

 Sullivan, Keith (2011). The

anti-bullying handbook. Los Angele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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