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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餐飲及民生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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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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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餐飲及民生管理委員會組織規則

「國立高雄大學膳食督導委員會設置暫行辦法」於 民國 94 年 4 月 15 日第 63 次行政會議通過廢止 民國 94 年 4 月 15 日第 63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第 65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98 年 10 月 16 日第 101 次行政會議修正法規名稱及部份條文通過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本校餐飲及其他外包場所,督導外包廠商經營,並實施餐飲衛生管理 及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特依據教育部暨衛生署頒行之「學校餐廳廚房員 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設立餐飲及民生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餐飲場所係指任何提供教職員工生進食之場所及其廚房,包括餐廳、 販賣部、販賣亭及自動販賣機等。 前項所稱廚房係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料驗收、洗滌、切割、貯存、調理、 加工、烹飪、配膳、包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動設施。 本規則所稱其他外包廠商,係與民生相關之外包場所,包括便利商店、書局、自 助洗衣機設置等。 第三條 本會由行政副校長、總務長、學務長、生活輔導組組長、本校護理師、環安組組 長、保管組組長、事務組組長、營繕組組長、學生自治會會長、學生議會會長、 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會長等十二人擔任當然委員,任期隨所擔任職務之任期;另 由五個學院各推薦一名學生代表,及由校長遴選教師代表二名與職員工代表一名 擔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副校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長兼任。 第五條 本會置下列幹事,由本校相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均為義務無給職,其職責分別 如下: 一、行政管理幹事: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會會議之召開、文書處理 與保管,及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使用管理與輔導廠商之經營。 二、衛生營養幹事:由本校護理師或營養師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衛生、 營養之教育、宣導事項,及餐飲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研習等事項。 三、總務幹事:由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招商事宜。 四、工程幹事:由總務處營繕組組長兼任。負責辦理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設計、 修繕等工程事項。 五、環安幹事:由總務處環安組組長兼任。負責本校所屬餐飲場所之消防設施安 全、環境衛生、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及廢棄物管理等事項。 總務處保管組應聘請專人,承辦外包廠商一般履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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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職掌分述如下: 一、餐飲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二、餐飲場所環境安全衛生管理業務之督導。 三、餐飲場所經營管理業務之督導。 四、餐飲及其他外包廠商,包括便利商店、書局、自助洗衣機設置等之相關管理 評鑑事宜。 五、本校教師、職員、職工及學生反映意見及爭議事件之處理。 六、相關法令及行政規則之研議。 七、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七條 本會於每學年召開會議一次,應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其決議人數以出席人數過半數 為之。 會議有關人員及受委託經營餐飲場所之廠商代表得列席參加。 第八條 本會得同時成立餐飲督導小組,常時辦理餐飲管理各項業務。 前項督導小組由總務處保管組組長擔任召集人,成員由學生自治會、學生議會會 長、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學務處護理師及生活輔導組、總務處事務組、營繕組、 保管組、環安組等單位各派一人擔任。 督導小組每學期召開一次小組會議,應實際需要,得召開臨時小組會議。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記:本新組織規則將於本(98)學年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99.07.31)改選時,適用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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