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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管教權與學生隱私權衝突的解決方法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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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管教權與學生隱私權

衝突的解決方法

薛美蓮 國立交通大學教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

一、前言

友善校園的建立是普遍的共識, 對學生隱私權的尊重就是在落實友善 校園。然而事實上,校園內侵犯學生 隱私權的案例與日俱增,而教師又以 其 行 為是 為學 生利 益 或校 園安 全 秩 序,因此,造成教師與學生的對立衝 突,導致師生間的情感與信賴關係破 裂,對教育產生極嚴重傷害,其中, 在 2006 年發生一位學生向法院提起訴 訟,主張教師侵犯其隱私權即是一例 (黃郁茗、許舒銘,2007)。仔細觀察 侵犯學生隱私權的案例,往往是教師 在 行 使管 教權 時, 侵 犯學 生的 隱 私 權,因此,當教師管教權與學生隱私 權產生衝突時,應如何解決,以維持 師生間的和諧,是值得研究的課題。 所以,提供教師管教權與學生隱私權 衝突的解決方法,以作為教育現場教 師處理學生隱私權的依據,乃當務之 急。在此特別提及,由於公立之國中、 國小教師行使管教權係兼有公權力之 行使與專業自主權的部分。至於私立 之國中、國小教師行使管教權,因為 涉及到私立學校興學自由的層面,並 且私立學校與其教師之關係有私人契 約的問題,其教師管教權之牽涉較複 雜,故不在本文討論的範圍。是以, 本文首先探討國民中小學教師管教權 與學生隱私權的概念為何。其次,提 出國民中小學教師管教權與學生隱私 權衝突的解決方法。最後,以一則實 務案例說明解決方法的運用。

二、國民中小學教師管教權的探

教師管教權與專業自主權處於何 種關係?教師管教權所指為何?對於 上述問題的探究,本文擬從教師管教 權與專業自主權的關聯性與概念等面 向予以論述,期能對教師管教權加以 瞭解。 (一) 教師管教權與專業自主權的關聯 性 教師的管教,依《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教師有義務輔 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 培養其健全人格。其強調教師有管教 的義務,若不履行該義務,必須負法 律上的責任。雖未明文規定教師對學 生的管教有專業自主權,然從 Peters (1970:24)曾說:「教育與學習有關」 觀之,以及學校教師是為教導學生而 存在,因此,教師專業自主的內涵須 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教育專業自主上, 包括:(1)單純課業知識的教學;(2) 行為與生活的教導。而教師對學生行 為或生活的指導,大多會以輔導管教 的方式為之,基於因材施教原則及幫 助學生成長之目的,應讓教師依據專 業知識 判斷,選擇 最 適當的管教方 式,使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所以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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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管教的專業自主權,自不待法律 言明。 (二) 教師管教權的概念 關 於 管 教 的 概 念 , 周 志 宏 (2003:309)提到: 管教則是以具權力性之懲罰、制 裁等強制手段或非權力性之建議、 勸導、糾正、指示等手段來管理學 生外在之行為,以事先避免或事後 矯正偏差行為之產生。 吳清山(2004:101)提到: 不管中文或英文字義,「管教」 本身具有教導、訓練或處罰之意, 其目的在矯正不良行為,使其表現 良好行為。是故,「管教」可界定為: 「教師於教學過程中,發現學生有 良好或不良行為時,採取適當的措 施(如:獎勵、增強、勸戒,糾正 或處罰……等),以強化其優良行為 或阻止學生不當行為再發生,進而 使其能夠持續表現良好的行為。 綜上所述,管教含有「管理」與 「教育」之意,其是為達到教育目的, 所採取的管理措施,管理可以採用非 權力性或權力性措施。權力性措施因 帶有強制性,會造成學生心理或身體 上的壓力,立即改正不良的行為。而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 22 條規定教師的管教措 施,可以作為教師採取管教的參酌。

三、學生隱私權的探討

國際公約將隱私權納入為基本人 權的範疇,不因種族、膚色、性別、 國籍、身分而異其保障,因此,對於 學生隱私權的保護及隱私權的概念, 不會因其學生的身分而有差別對待。 為了對隱私權的概念及隱私權在我國 憲法上的地位有所認識,本文將於下 述說明之。 (一) 隱私權的概念 Hyman(2003)指出,我們有免 受生活空間被干擾的自由,以發展完 整自主的個體,並且在民主社會中, 每一個體保有自主性和獨立性是最根 本的條件。因此,自由民主國家必須 高度重視隱私權。有關隱私的概念, Center for Civic Education(郭菀玲譯, 2008:4)指出:『我們不想讓他人發 現、看到或干涉的事項,也就是想「保 有隱私的事項」。』至於隱私權的概 念,王澤鑑(2007:37)提到:「隱私 權定義為:個人對其私領域的自主權 利」。 其實,「隱私權」的「權」字係指 「權利」,權利的意義,施啟揚(1987: 26)提到:「權利是為了使特定人能享 受合理利益,由法律賦予該特定權利 人的一種法律手段。」因此,隱私權 係指該隱私是法律保護的利益,並且 受到侵害時,可以透過司法救濟程序 請求除去該侵害,以保護其權利。所 以,「隱私」不等於「隱私權」,「隱私」 的範圍較「隱私權」廣泛。本文認為, 既然隱私權保護的客體是「隱私」,故 將隱私權的概念界定為:個人對於其 私密生活有關的人、事、物,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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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或操控是否與他人分享或公開, 而這樣的自由是法律要保障的利益。 (二) 隱私權的類型 我國大法官雖並未就有關學生隱 私權的案例做過任何的解釋,然而從 歷來的大法官解釋文當中,我們可以 看到有關隱私權保障的標的,進而分 析出隱私權的類型。大法官對隱私權 的解釋有釋字第 293、535、603、631、 689 號,從這些解釋中歸納受到憲法保 障的隱私權類型有「資訊隱私權」、「生 活私密領域隱私權」、「秘密通訊隱私 權」(薛美蓮,2009:79),這些類型 的保障內容皆適用於任何人。

四、國民中小學教師管教權與學

生隱私權衝突的解決方法

(一) 解決方法的基本要求 對於教師管教權與學生隱私權衝 突的解決方法,本文擬從程序正義與 實質正義兩方面,作為教師管教權與 學 生 隱私 權衝 突解 決 方法 的基 本 要 求,以期教師行使管教權時,侵犯學 生隱私權的行為,具有合法性與合理 性。 1. 程序正義 有 關 程 序 正 義 的 概 念 , 羅 傳 賢 (2002:65)提到: 「 程 序 正 義 」 (Procedural Justice)這個概念和實體正義是相 對 稱 的 , 係 指 通 過 程 序 過 程 的 公 正、公平及合理,俾實現正義。 立法院於 1999 年 1 月 15 日通過 行政程序法,開啟行政程序正義的里 程碑(蔡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 志宏合著,2001:3)。湯德宗(2000: 924-936)更進一步指出,《行政程序法》 所謂的「正當行政程序」,可以歸納為 四個意涵:「(1)受告知權;(2)聽證 權;(3)公正作為的義務;(4)說明 理由義務。」上述意涵,不論是在司 法或行政程序,皆在大法官釋字第 396 號、409 號、491 號中肯認為「正當程 序」的內容。 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行政程序 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的規定,無 非認為教育機構內的特別權力關係, 以排除法治國原則的適用(蔡茂寅、 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合著,2001: 22)。然而從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觀 之,校 園內不應存 在 有特別 權力關 係。再者,法務部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的法律字第 0950170449 號中提到 (法務部,2006): 認《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 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 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係採最廣義 之 規 定 。 國 民 教 育 係屬 於 義 務 教 育,國中、小教師在從事輔導管教 時,為上開規定中依法令從事於公 務之人員,應無疑義……。 故上述法條的規定是否仍有適用 的餘地,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因此, 本文認 為教師行使 管 教權不 宜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6 款 的規定,排除正當程序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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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參酌前揭「正當行政程序」 的意涵及我國大法官所揭示「正當程 序」的法理,認為教師行使管教權時, 對於學生隱私權的侵犯,至少必須要 遵守以下的基本正當程序:(1)告知; (2)陳述意見的機會;(3)說明理由。 2. 實體正義 羅傳賢(2002:70)提到:「實體 正義是指某種結果或狀態是否符合正 義的原則或標準」,亦即所為的決定或 判斷必須合法與合理。教師負有教育 學生的職責,其所為的專業判斷或決 定須符合實體正義,才能教育出守法 和人格完善的學生。故本文以實體正 義的價值:合法性與合理性,作為教 師行使管教權時,對於學生隱私權的 侵犯,要符合實體正義的標準。 所謂合法性是教師基於專業判斷 侵犯學生隱私權的行為除了遵守形式 意 義 的法 令外 ,還 必 須符 合比 例 原 則。有關比例原則,依《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規定,其內容是指:(1)採取 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稱適當 性原則。(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 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 少者,稱最小損害原則。(3)採取的 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 之利益顯失均衡,稱狹義比例原則(蔡 茂寅、李建良、林明鏘、周志宏,2001: 26)。教師基於專業判斷而享有教育行 為的自主,其為教育所採取的手段、 方式皆可說是為公益目的,特別是在 管教上的行為,往往是基於維護校園 或班上的秩序、安全、和紀律,所以 當教師管教權與學生隱私權發生衝突 時,仍可透過比例原則來檢視教師行 使管教權所採取的手段,是否已過度 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至於合理性是指必須與教師專業 倫理相符,教師專業倫理不但讓教師 具有職業道德,還可成為教育行為的 準繩,使教師的教育更具妥當性(梁 福鎮,2005:64)。有關教師專業倫理 守則,如美國的《Code of Ethic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我國的《教育 人員信條》、《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從 上述教師專業倫理內容可以發現,在 學習過程中,教師公平對待學生、避 免兒童身心的傷害或處於難堪情境、 對學生隱私權的保護、以及培養學生 健全人格是被強調的教師專業倫理。 (二) 解決方法的運用 在校園中,學生隱私權較常被侵 犯的情況,是教師行使檢查的行為, 故本文提出教師檢查學生書包的實務 案例,說明應如何運用前揭解決方法 的基本要求。 1. 案例事實 臺南市○○小學的某班級有一位 學生的作業簿不見了,為了將作業簿 找到,於是教師採取檢查全班學生書 包的行為,有學生持反對的態度,但 教師不予以理會,引起學生家長不滿 (鄭惠仁,2012)。 2. 解決方法 本案之教師為尋找學生遺失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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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簿,根據其專業判斷,認為必須採 取檢查全班學生書包的手段,以導正 學生偷竊的行為,其是在行使教師管 教權;而學生書包內的物品屬於學生 生活私密領域隱私權之範圍,因此, 產生教師管教權與學生生活私密領域 隱私權的衝突。為兼顧雙方權益或避 免衝突的發生,其解決方法是教師的 管教行為要符合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 的要求,說明如下。 (1) 程序正義的要求 a. 告知 教師對學生的教育,不僅是知識 的傳遞,還必須培育學生健全的人格 發展,因此,教師對於學生權益的侵 犯,應透明化與明確化。故教師在檢 查全班同學的書包之前,應先告知檢 查的目的和原因,讓學生知悉。 b. 陳述意見的機會 教師的管教須讓學生信服,才能 有管教的效果。教師為找到遺失的作 業簿,檢查全班學生的書包,教師已 將全班學生當作嫌疑犯,在檢查全班 同學的書包之前,應讓全班學生有陳 述意見的機會,替自己辯解說明,避 免產生隱私權被侵犯的危險。 c. 說明理由 學生陳述意見後,教師仍認為應 採取檢查全班學生書包的手段,應具 體說明理由,讓學生瞭解。 (2) 實體正義的要求 a. 法令規定 教師檢查全班學生的書包,涉及 學生生活私密領域的隱私,根據《學 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 事項》第 28 點規定及第 29 點第 2 款 規定,教師檢查全班學生的書包,必 須根據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全班學生 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或已有緊急 危害的發生,才可以實施,並且最好 有第三人在場。 b. 符合比例原則 教師為找尋遺失的作業簿,採取 檢查全部學生書包的手段,是否符合 比例原則?就適當性言之,作業簿若 放在學生的書包內,那麼,檢查學生 的書包有助於找到作業簿。然而,不 見的作業簿若是學生自己遺失或忘記 放在何處,即使檢查全部學生的書包 也無法找到,那麼,檢查學生的書包, 就無法達到發現的效果,則採取檢查 學生書包的方法,將不具適當性。其 次,就最小損害原則言之,事實上, 教師要找出遺失作業簿的手段有許多 種,如詢問學生是否有看到或拿錯遺 失的作業簿;向學生說明拿別人的作 業簿是錯誤的行為,應勇於承認,教 師願意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不會處 罰其行為,讓學生能夠自動承認;請 同學協助尋找,對於找到者給予獎勵 等方式,不必一定要侵犯所有學生的 隱私權才能達成。最後,就狹義比例 性原則言之,採取檢查全部學生的書 包的手段,是視所有學生為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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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摧毀師生間信賴關係,沒有互信的 師生關係,教育是無法進行的。並且 侵犯集體學生之隱私權,將嚴重影響 所有學生的健全人格發展,違反自由 民主社會中有關尊重他人為獨立自主 個體的重要價值。因此,檢查全部學 生的書包的手段,對學生權益所造成 的損害,與達成的公益目的顯失均衡。 c. 符合教師專業倫理 因為班上學生的作業簿不見,教 師為找尋下落,檢查全部學生書包的 行為可說是有理由的,但是這樣的理 由是否具合理性,亦即是否符合教師 專業倫理?本案教師在沒有相當理由 或有任何證據顯示全部學生涉嫌拿作 業 簿 的情 況下 ,檢 查 全部 學生 的 書 包,是將所有學生視為拿走作業簿的 嫌疑犯,質疑學生的人格,是對學生 人格的侮辱,嚴重影響學生的人格發 展。並且對於守規矩且未偷竊之學生 也是不公平的,這些學生何以要受到 偷竊學生行為的影響,為何要承擔隱 私權被侵犯的難堪情境,並且受到不 被尊重的待遇。所以,根據前述美國 的「Code of Ethic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及我國「全國教師自律公 約」揭示的原則,教師採取檢查全部 學 生 書包 的手 段, 違 反教 師專 業 倫 理,顯然不具備合理的理由。

五、結論

天賦人權強調每個人生而平等, 基於此理念,學生的人權應受到尊重 與保護。從我國開始重視友善校園人 權環境及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所提到 應允許大學生對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 救濟觀之,已說明學生不應再被視為 特別權力關係下的一環,學生的基本 權利是不容忽視的。然而,國民中小 學校園內卻存在對於學生隱私權的侵 犯,並且會與教師管教權發生衝突, 為避免教師管教權與學生隱私權產生 對立衝突,影響教育的意義,關於其 解決方法,本文認為國民中小學教師 行使管教權之行為須兼顧程序正義及 實體正義,讓學生信服,以避免或減 少教師管教權與學生隱私權衝突的發 生。在程序正義方面,國民中小學教 師行使管教權,對於學生隱私權的侵 犯,至少必須要遵守以下之程序:(1) 告知;(2)陳述意見的機會;(3)說 明理由。至於實體正義方面,係強調 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合法性部分,除 了遵守形式意義之法令外,還必須符 合比例原則;在合理性部分,其行為 要注意應符合教師專業倫理。 本文章係將博士學位論文改寫而成 (本文章係博士論文的部分內容, 論文題目:我國國民中小學教師專 業 自 主 權 與 學 生 隱 私權 衝 突 之 研 究,指導教授:周志宏博士)。 參考文獻  王澤鑑(2007)。人格權保護的課 題與展望(3)-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 範圍(6)-隱私權(中)。臺灣本土法學 雜誌,97,27-50。  吳清山(2004)。教育法規-理論 與實務。臺北市: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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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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